王诗宗 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0 次 更新时间:2013-09-1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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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宗   宋程成  

在研究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方面,现存有结构性与能动性两种解释视角;两者虽然论点差异显著,却不约而同地混同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综合考察既有的理论成果,可知由单一的独立性、自主性概念难以生成对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较完备描述。基于结构与能动统一的理念,应用新制度理论晚近成就,可以发现中国社会组织之独特结构及实践,乃是组织对其所面对的“制度复杂性”的能动“回应”;这种回应导致了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复杂且多样组合,并在总体上呈现“依附式自主”特征。同时,从制度逻辑出发,对中国社会组织进行多层次制度分析,将形成关于中国社会组织依附式自主特征成因的系统描述,而且可能导出一种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的新“研究纲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始终保持着对中国社会组织的高度关注,有关学术论争也一直在持续中,主要论争内容包括:中国社会组织是如何生长的,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保持了怎样的互动关系,社会组织与中国的政治现代化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新型社会组织的不断涌现可能带来何种新局面,等等。从根本上说,有关争议主要源自于各方论者对中国社会组织特征判断的分歧,而对事实层面的认知差异最多只是个次要原因。

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是中国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研究中关键的基础性问题,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理论交锋的竞技场。我们注意到,除去经典的多元主义、法团主义解释外,“分类控制”、“在参与中成长”、“参与式治理”等本土分析框架或概念也均在这一问题上获得了相当的成功。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研究者往往专注于不同理论传统或不同理论假设的论证,并由此展开持续的争议,却忽视了“将中国经验的销子插进西方理论的洞中”的危险。由于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具有某种判据作用,因此众多理论加入了这一领域的争论,甚至在探讨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某些新的本土化理论模式。虽然所涉理论或论点众多,然而借鉴吉登斯(A.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的批判性思维,不难发现,现有的不同观点从本质上而言,主要是基于两大理论视角展开——结构性视角与能动性视角。这两大视角实质上分别关注了两个常被学者们混淆使用的概念:独立性与自主性。

客观地看,结构性和能动性视角均能解释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某些侧面,但其他侧面却显而易见地存在着,况且,每种视角内部也并存着相互冲突的论点。如此,对既有视角的得失检讨及综合就成为无法回避的工作。

回顾既往研究,可看到,众多的研究者已经形成了“独立性即自主性”、“依附即非自主”的思维定势,然而这种思维定势实质上混淆了不同的概念,并导致了一系列后果——如从类似证据得出国家与社会之间“对抗”或“协作”的矛盾结论、无法对愿景与现实进行严格区分,等等。我们认为,只有在逻辑上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进行有效辨析,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这两个概念,形成一种不可分割的、统一的二维特征观,才能准确把握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简洁地说,中国社会组织的总体特征难以归为单纯的独立或者自主,而是一个两者如何组合的问题。

那么,应该如何切入并分析这种二维统一的组织特征?我们将借助新制度理论中的制度逻辑及场域等分析概念,以“理想型态”作为分析工具,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制度分析框架,推演和解释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此种努力不仅可能刷新我们对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认知,且有望改善当前研究中“理论导向研究欠缺、微观经验研究不足、解释力有限”①的局面。

一、综合视角:社会组织特征的二维观

“结构限制常常是策略性地运作着;结构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常常是时间性的、空间性的、能动性的、策略性的。类似地……能动者是反思性的,能够在结构限制下重新阐明自身的身份和利益。并且,能够在他们当前的处境中进行策略计算。”②杰索普(B. Jessop)的论断表明,单一的结构性或能动性视角可能存有严重的局限。

结构性视角告诉我们,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社会结构对于行动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对当前的中国而言,社会力量作为一个关键的变量将成为撬动社会创新发展的力量。因此,是否拥有合适的(或者与理论描述相仿的)社会基础,成为结构性视角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大量的经验研究却总在质疑这方面的理论成果,以至于学者们不得不创造出各类新概念③以化解理论上的瓶颈,这事实上却带来了新的认识混乱。

较之于结构性视角,能动性视角的说服力似乎更强,且覆盖面更广。的确,从微观层面的证据来看,我们能够很好地观察到能动性视角所描述的一些现象,但是这并不能够证明,国家或者社会组织可以独自地或随心所欲地应对其所处环境所带来的挑战。而这一视角的两大代表性观点间的张力亦值得注意:一方面,分类控制说表明了社会组织的发育是国家对社会不断渗透和控制的产物;可另一方面,社会合作说则强调了社会组织的发育也是其主动合作、协调和把握的结果。这两种观点,在强调理性、能动性的同时,忽视了另一方可能的反应,导致分歧难以调和。

在我们看来,上述两大视角还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首先,它们都只能分别对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例具有解释力。结构性视角使我们易于理解较高层次的工会、行业协会等的法团化特征或者一些草根组织的大规模兴起。能动性视角则证明了在某些政府重视的社会领域中,国家的行动会十分灵活有效。但从现实经验看,这两种视角间存在着宽阔的中间地带,这一理论空白亟须填补。其次,这些理论强调了总体性、宏观性的概括,然而其使用的概念却具有包容性与模糊性。我们对学者们关于概念的定义及内容的阐述并无异议,但概念自身较大的伸缩性使得一些对立、相左的观点都可以在同一案例中获得验证。④换言之,任何案例均可以由某一理论来解释,所有理论均可解释任意案例。这导致了这一领域的某些研究有某种“不可证伪性”,不利于学术探讨的深入和细化。此外,现有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文献中,遵循诠释传统取向的研究较多,某些研究往往通过对某些案例的某一细小特征的翔实诠释来证明预先设定的整体性观点,这不仅在方法论上存在疑问,还容易导致研究的“盲人摸象”。⑤

新的突破经常产生于对既有观点的批判吸收过程中。为此,我们必须梳理出两大视角关于社会组织特征的本质或根本性观点。

结构性视角的本质是权力观。虽然有不少研究者从资源角度探讨了组织特征问题,但是资源依赖理论已经向我们揭示了资源的背后依然是权力,当然这里的权力特指政治权力而非其他组织的权力。所以,从结构性视角出发,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便是权力的边界问题,即国家对于社会组织的权力,是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的各部门间的边界,从而建立起了一种类似于国家自身科层制内部的“指令体系”。由此理解,权力边界问题便是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程度问题,因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成为了结构性视角最关注的基本特征。

与结构性视角构成明显不同的,能动性视角的本质是工具观或能力观,因而该视角更加关注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境下的决策过程与实际运作,也就是组织有无这个能力驾驭局面,自我管理。这也就是所谓的组织自主性或自治性问题,故而社会组织是否有自主性,成为能动性视角最关注的特征。⑥

尽管在以往的研究中,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的区别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学者们往往交替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但这不代表我们可以忽视两者的区别。⑦在西方背景下这种混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西方现实制度背景和学术框架下,获得了形式上的相对独立,往往也就意味着在行动上的自主性。从这个意义而言,西方NGO理论中所谓的独立性或者自主性,其实可以被视为是萨拉蒙关于NGO五个特征中的民间性(private)与自我管理(self-governing)两个要素的集合,⑧简而言之即是独立于政府的自治。但正如大多数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的社会组织不能完全按照西方标准来界定,因而我们有必要重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惟其如此,方能理解中国社会组织“虽然不独立却存在着自主”的悖论。

从词源上来理解,独立性指的是组织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一个逻辑上的推论就是,对组织来说,这些条件是基础性的,具有结构性的、外部的特点,涉及组织与外部的法律、政治层面的关系,重点关注那些事关组织可否存在的条件问题,包括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与前者不同,从词源上来说,自主性强调的是“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所以逻辑上的推论就是自主性与组织或者个体的意志相关,它是能动性的、内部的,涉及组织可否对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其中最关键的是组织的使命、组织管理主导权问题。这样,我们可对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分别作以下定义:组织独立性,是指组织在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方面(尤其是在所谓的合法性层面)主要依靠自身资源,因此,在这里独立性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外向的、与宏观层面联系的概念;组织自主性,意味着组织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前提是组织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其目标设定及自身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方式都是自行确定的,所以这是一个具体的、内向的、与微观层面联系的概念。

要保留前文中两种视角的优点,又要对其有所超越,我们便必定要在研究中同时关注独立性与自主性,建立起二维的观察视野。那么,何种理论或者研究策略可以提供多维度的解释机制,在揭示出中国社会组织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的同时,又有作为中观理论的解释力度?我们认为,新制度理论具有这样的优势,而且该理论已经在相关研究中初步证明了其“能力”。例如,对于中国社会的特定制度性因素研究将制度作为国家与组织、个人间关系的中介,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成果。

必须注意到,这些研究尽管提出较有见地的概念,然而多数情况下却“各自为战”,缺乏学术的延续性,不利于相关知识的积累;这些研究虽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但只提及组织面临制度与资源的双重制约而未能有更多的阐发。因此要以新制度理论的晚近发展为基点,结合中国特定制度背景,以制度逻辑为分析工具,推演影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特征的因素,重新概括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

二、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重新概括:基于制度逻辑推演

制度理论家们认为,在一些社会部门(特别是非营利部门)中,组织往往面临着“制度复杂性”,即它们不得不经常面对所在领域中内在要求互相不一致的目标、原则或者意义的“强制”。⑨组织是通过使自身的结构与实践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上述目标、原则或意义的方式来“回应”这些制度性“需求”的。因此,我们见到的组织往往是在结构与实践上与外部制度复杂性相配套的“复合型”(hybrid)组织。⑩这一论断将制度逻辑的作用呈现于我们面前。就中国社会组织而言,正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的制度复杂性导致其呈现出不同于欧美社会组织的二维特征。但我们仍面临着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具有复杂性的制度逻辑是如何型塑中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我们将建立基于制度逻辑的分析工具,给出一个解释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新思路,并提出中国社会在总体上具有依附式自主特点的假设。

一些以制度逻辑作为分析工具的学者指出,通过构筑不同制度逻辑的“理想类型”的研究策略,可以确保制度理论走向“解释性”而非是传统的“描述性”。(11)结合斯科特在制度理论综合分析框架建构中提出的制度包含有规制性(或者强制性)、规范性及文化—认知性要素的观点,(12)我们将影响社会组织场域(13)的制度逻辑的理想类型归纳在表1中。

其中,强制性制度逻辑是指那些制约、规制、调节社会组织结构或行为的制度逻辑,其典型代表是享有正当权力的国家逻辑及强调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逻辑,它们跨场域地存在于某一民族国家内。规范性逻辑是指那些强调评价、义务层面的规则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往往仅限于场域内但超越行动主体,典型代表为基本的社会道德或规范、第三部门或非营利部门的基本规范、准则。文化—认知性逻辑强调行动主体的活动受到文化框架及信念系统的制约,采取的行为是有限定的。此类制度逻辑作用层面为行为主体,代表类型为行动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认知。

在选定了基本分析工具的基础上,我们将有可能结合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来探究各类型制度逻辑的具体内涵,以及这些逻辑对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影响,进而对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进行重新概括。我们以提出命题的形式来展开这一工作。限于篇幅,我们无法非常详细地论述命题的推演过程,而是把握其中的关键点,因而有些命题的得出会略显简约。有关推演思路可见图1。

首先,我们考察由国家逻辑与市场逻辑构成的强制性逻辑。

在强制性逻辑中,国家(权力)的逻辑居于主导地位。具体而言,权力的逻辑强调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成立与获得“合法”地位的制度安排及其实施状况。

在当前的中国,国家仍趋于重视社会管控和重要社会资源掌握,(14)这意味着国家不仅仅在形式上会介入社会,在实践中也强调对于社会资源的汲取与控制。在这样背景下,组织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大多为庞大的“行政国家”所控制,与权力部门进行交流成为社会组织难以避免的任务,因而政府权力的大小成为非常关键的变量。据此可推出命题1—1:在特定社会组织场域内,政府在社会组织领域的(干预)力量(包含了权力与资源两大要素)越大,其塑造社会组织周围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的能力就越大,组织的独立性就越弱。(15)

与此同时,“碎片化的权威”及“碎片化的治理”(16)等概念也提醒我们,政府的权力往往受到其自身体制内不同层次部门的制度逻辑的制约。(17)其一,与其他大型、松散的科层制体系一样,中国政府体制内不同层次制度安排导致了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行为模式,“多龙治水”的局面时常存在;这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受限。其二,如果我们从跨场域的全国层面规则来观察,会发现虽然中国当前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核心理念略微接近于法团主义“有序控制”的思路,但这些法律条文内容细碎、混乱、自相矛盾,难以提供有效维持社会组织合理发展的制度基础,还导致了社会组织监管的困难。(18)因此,可以认为,在中国背景下,政府能否利用和发挥其在特定社会组织场域内的(干预)力量,还取决于其自身在这一场域的部门结构或治理结构。所以我们可以得到命题1—2:在特定社会组织场域内,与之对应的政府治理结构越清晰,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越弱。

除了强制性的权力,政府还可以拥有另外一种权力,社会学术语称之为“结构性权力”,它是指在不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影响其他组织活动的能力。(19)这种权力制约的结果是,导致一个组织向其所在场域内其他更有权力的组织的预期从属(anticipatorysubordination)。(20)预期从属是指这样一种现象,即社会组织倾向于实施它所认为的会获得政府或者其他权力组织认同,或者迎合某些权力组织偏好的政策,从而获得这些权力组织较为积极的回应,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从这个角度来看,拥有结构性权力的组织便不仅仅是政府——大型商业组织、甚至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更有竞争力的对手都有可能是这种权力的拥有者。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社会组织主动寻求挂靠于政府部门或者干脆将自己打造为GONGO,这很大程度上是预期从属的结果。这样,我们可得到命题2:在某一特定场域内,如果一个社会组织所面对的拥有结构性权力的组织越少,该社会组织对场域内的权力组织的预期从属就越大,组织独立性就越弱。(21)

除国家的逻辑外,由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全能主义已经渐行渐远,市场的逻辑构成了强制性制度逻辑中显而易见的组成部分。

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及其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层和社会问题的多元化,是社会组织面对的基本背景。当前,中国已产生大量的社会组织,甚至是不合法的、不受正式行政监管的社会组织,如草根性的公益组织(一些地方政府容忍了这些组织的存在),这类现象可以从“需求—供给”的角度给出合理的解释:其一是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更有针对性和具体性,由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带有划一性、全民性,因此往往无法为部分特殊人群提供其需要的服务,社会组织在这里就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其二是不少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高效、低成本、高回报的特点,对比政府部门在资金使用上的低效,不少社会组织却实现了在公共服务中相对低成本高绩效的运作;其三是由于相关人员招募受到编制的限制而经常出现的人手不足、服务项目(如艾滋病治疗)(22)的特殊性等原因,相关政府部门的确无力完成一些任务或项目。所以,从场域内的“市场”的角度来看,可以有命题3:在特定场域内,如果社会组织拥有的相对于其他社会部门及政府部门的比较优势越明显,其独立性越强。

其次,我们考察规范性制度逻辑,这主要包括第三部门的价值观及其管理理念。

对于中国而言,第三部门是一个“舶来品”,尽管它在慈善理念等方面与中国传统文化有一定的互通性,但是仍然存在不小的差异。所以,当前人们对于何为第三部门或者“真正的社会组织”的判断标准,也源于西方,其中以萨拉蒙的定义影响最大。萨拉蒙认为,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或非利润分配)、自治性(或自我管理)、志愿性的组织,即为NGO/NPO。许多学者认为这一定义过于严苛,不宜作为中国社会组织的判别标准,也有人提出过折中性质的界定。(23)但是,无论如何,萨拉蒙式的理念已经传入中国而且影响到社会组织关于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思考。不少接受西方理念的中国社会组织的确试图践行“五性”的准则,这种从外部转入的价值观已经开始发挥着更为广泛的作用,在新近兴起的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组织中影响力更是不容小觑。(24)所以对于中国的社会组织而言,有命题4:社会组织受西方式第三部门定义的影响越大,其独立性越强,自主性也越强。

除了“何种类型的组织为第三部门组织”的价值观外,西方关于如何管理、运作第三部门的理念(即管理理念)也已经传入中国。在管理理念的“群落”中,存在着两大对立的概念:专业主义与志愿主义。专业主义强调的是市场导向,雇佣专业的管理人才、专职人员来运作组织;志愿主义强调的是志愿导向,强调志愿者和兼职人员作为组织活动的核心。(25)在受这两种理念影响的国内社会组织中,早先建立的社会组织多接受志愿主义的理念,而新近出现的社会企业等新兴组织形式,则更多地体现了专业主义的相关理念。很显然,专业主义导向下组织的决策机制更类似于企业,目标制定更为明确,命令传达更为集中,组织行动受到的干预更少。如此,我们提出命题5:社会组织受专业主义导向观念的影响越大,其自主性更强。

再次,从制度逻辑的理想类型看,文化—认知性制度逻辑对社会组织特征的影响不应该被忽视。

新制度理论指出,组织的内部权力结构对于组织领导者制定和执行组织目标有着深刻的影响,只有当组织目标被认为是符合组织中有权力的人物的利益取向时,组织的目标才有可能被通过并执行。(26)

在这里,我们对于利益的界定并不像经济学那样简化,仅从货币的角度来衡量其大小,而是把“利益”的大小等同于有权力的关键领导人的“目标”的达成程度。对于处于成长初期的中国社会组织而言,组织如何才能取得成功,的确与环境的优劣有关,但在同一环境下出现不同生长情况的组织,则往往与其领导者利益相关。组织的领导人的利益认同和目标定位往往比组织是否有正式的法人地位等更为重要。(27)由此,我们可得命题6:当社会组织的宗旨(或目标)与其领导者的利益取向一致时,领导者越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自主性越强。

在中国的背景下,政府的信任也是一种被广泛认同的利益来源;政府权力不仅仅是在宏观上制约着组织,掌握着组织是否合法的解释权和最终的判定权,而且在微观活动机制上,权力也会时常介入。而政府在微观上的介入与否,则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研究表明,在中国社会组织中,领导者有无在政府机关的工作经验,对于组织能否设立及组织实际活动的自主性有很大的影响,(28)而从信任角度出发,可以对此类现象进行很好的解释。从更一般的视角来看,这种信任源自政府部门对自己与社会组织间“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的判断。故而又可得出命题7: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共容利益越大,组织既有的独立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小,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越强。

在提出以上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进行总结。作为同一个组织所兼具的特征,两者的关系不是简单的谁先谁后、孰大孰小的问题,现实中存在各种组合的可能,因而在我们看来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虽然看似有着正相关关系,事实上在两者之外可能还存在着其他的调节变量——在本文中就是微观上的政府态度或者政府的利益认同。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避免单纯地谈论独立或者自主问题的不必要麻烦。而借助多层次制度逻辑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微观机制与宏观结构相互结合起来,从而较为准确地把握当前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当前中国第三部门领域建构的主导逻辑,是国家(或政府)的逻辑,其他的制度逻辑虽与之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但是仍然保持着一个共同并存、互相整合的局面。(29)因此,我们在这里大胆地提出一个关于社会组织特征的(总)命题8:在以政府逻辑为主导的多层次制度逻辑共同作用下,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表现为依附式自主。

这一命题的核心观点是:中国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及其面临的社会环境,迫使其在方方面面对国家有所依赖,然而这些组织依然可能享有各种实际的自主性。我们不能混同自主性与独立性,但两者的各种可能组合均出自中国背景下的类似制度逻辑,因而两者又构成了某种统一体,而非简单的机械堆积。

需要指出的是,依附式自主概念并非我们原创,已有学者在其文献中已敏锐地指出了这一特征。(30)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本文中,依附式自主是作为一个有待验证的命题(假设)来提出的,命题推理过程则包含了对依附式自主成因的解释。当然,假设能否成立,取决于它们能否获得经验证据的支持。

三、依附式自主的初步经验检视

上文所提出的多层次制度逻辑分析框架具有建构性色彩,命题虽然高度顾及既有的经验研究,但较之于过去的研究结论,却可能具有更高的可证伪性——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如同波普尔所告诉我们的,如果担心被证伪而追求可证伪度较低的结论,则必然丧失解释力与预言能力。因此,我们将上文的分析框架应用于经验世界,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及其场域进行考察,这样可以对依附式自主特征进行初步的检验,也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依附式自主概念。

为方便理解,我们在简单的社会组织的分类之上,重点分析其中的典型情况。从学理上说,现代非营利部门是对政府与市场之双重失灵的一种补救,因而,结合萨拉蒙等人的成果,可将社会组织与国家、市场间之关系远近作为分类的依据。

首先是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远近。从行政化程度来看,社会组织可以清晰地分为三类:官办社会组织、民办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其中,前两类是有合乎法律的身份的,而草根组织经常没有合乎法律的身份。

其次是社会组织与市场的距离远近。通过观察组织的“产品”与其“市场”的关系,结合萨拉蒙提出的公益性、互益性划分标准原则,(31)我们可以将组织分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与互益性(会员制)社会组织两大类。进一步地,对于第一类组织,我们又可以将其划分为服务型组织及倡导型组织两个子类;(32)其中,服务型组织提供各类准公共产品和准私人物品,而倡导型组织则往往以传播、倡导某种理念为己任(如人权组织、环保组织等)。

按照上述概括,我们可以获得一个简单的社会组织分类(见图2)。(33)

综合考量中国社会组织研究材料积累及学术界关注程度等因素,我们从图2的中心地带出发,向左下方及右上方延伸,考察行业协会、草根倡导型组织(以环保组织为例)、官办服务型组织三类典型社会组织的情况,以检视命题。

行业协会处于分类图的中央地带。从制度分析的视角看,必须确定行业协会场域内的关键逻辑。第一,一般情况下,国家的逻辑居于主导逻辑的地位,(34)因为国家在这一场域强势地存在着。国家在政策上明确了行业协会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要求,以确保其在发挥规范市场秩序、构筑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应对贸易问题等作用的同时,又受到国家的一定程度的管控。这一法团化的制度安排,除与确保政治稳定的思维密不可分外,也与国际上通过行业协会来适度调控政治经济的经验有关。(35)此外,还须考虑改革开放后政府内部体制改革的影响;在一系列行政体制调整中,不少行业协会被有目的地设计成为了吸纳冗官冗员、退休干部的场所,其“外形化”特征十分明显。(36)由是,从组织权力的延伸角度来看,行业协会被国家努力地纳入自身的管辖范围之内,其对国家的制度性依附十分明显。

第二,对于一种经济性互利型的社会组织而言,市场的逻辑显然不会退场。在一些地区,如果对应的政府部门未能发挥其经济协调作用或功能,自发性的、“民间性”更浓的行业协会或商会便会出现。不过,政府会通过各种方式吸纳这些组织,市场的逻辑最终会以妥协的方式被纳入国家的逻辑之中,以获得其所需的政治合法性及法律合法性,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协会在某一行业内扮演政府“代理人”的制度安排,Foster的研究表明了这种“代理”的形成经常是以诱致的形式完成的。(37)

第三,行业协会的自主性发挥往往取决于利益认同。康晓光等的实证研究表明,在政府信任的前提下,行业协会拥有各类自主性。(38)

第四,不同背景转化而来的行业协会的自主性表现出极大的不同,具有民间背景的或者领导人受到西方理念影响的行业协会的自主活动往往更多。但是自主性较强,并不一定意味着作为代理人的行业协会,会按照“三性”有序发展;相反,“代理人自利”问题日益明显,完全由龙头企业所把持的行业协会,甚至开始演变为一种变相的谋取私利的工具。

综上可知,行业协会大部分没有独立性,即使出现了独立的组织,也会被迅速纳入管控体制内;但其存在着广泛的实际的自主性。需要指出的是,组织自主性的强弱受到了组织特性、外部政经环境及组织领导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选取的第二类典型是草根倡导型组织。考虑到经验材料的可得性,我们选取草根环保组织作为代表。首要的工作仍然是探究其主导逻辑。草根环保组织属于一些学者所言的真正的NGO,(39)在其他场域内常被确认为是主导逻辑的国家,在规制这些组织方面往往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环保相关的政府部门往往呈现出条块分割、利益冲突的局面,使得这一领域的政府力量常常无法有效发挥。因此,这一场域内的主导逻辑往往不是强制性逻辑;远离正式的监管体系,使得草根环保组织获得了完整的相对于政府的“另类”独立性。

但是,逃避了监管体系,不代表草根环保组织可不与政府打交道。相反,政府如何看待这些组织成为非常关键的因素。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怒江开发”、“环评风暴”),政府内的环保部门甚至会与环保组织组成一个“同盟”来共同应对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问题,但是这个同盟的双方都“另有所图”,一旦一方的目的达成便会退出“结盟”。(40)另一种常见情形是,草根环保组织被政府当作是有关环保问题的咨询对象,从而被纳入类似“群众路线”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框架之下,换言之,组织罕见地同时获得了独立性与自主性。(41)但是在更多的时候,环保问题不仅仅涉及简单的组织运作,还有可能涉及广泛地域内的环保运动,如果这些运动超过了“底线”,政府的力量在动员模式下可以迅速重新决定组织的命运或者影响到组织的各类活动。(42)

众所周知,草根环保组织往往存在资金、人员、功能等多方面的不足,寻求外部援助成为这些组织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选择。但是这可能导致组织的自主性受到了外部力量的影响(通常表现为目标置换),这时候,组织的自主性大小往往取决于组织对其使命的坚持。(43)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有时环保组织对于第三部门理念的理解也会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大多数本土草根环保组织并不认同西方第三部门的政治理念,却认同其关于组织管理的理念,因此这些组织尤为重视其自身的自主性。(44)

所以,简单归纳起来,我们可以认为草根环保组织存在于社会的边缘,这是一个“无人问津的世界”,正式的监管体系对其基本不起作用,但是透过非正式的渠道,政府与这些组织依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对其活动发挥非常大的影响。不过,相对于其他领域的组织,草根环保组织享有非常明显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只是其自主性依然表现出“去政治化”的取向。(45)

官办服务型组织也是我们选取的典型考察对象。这类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有特殊需求的群体,如老人、残障人士、青少年问题群体等,其资金来源大多很单一,以政府拨款为主。

首先,这一场域内权力的逻辑很强大。政府治理逻辑的变化,是官办服务型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前提。这一类型的组织的产生或发展得益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的不断加大,而这又源于国家为应对全球范围内政府治道变革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的构想。各种“地方政府创新”活动涌现,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获得各类“政府创新奖”,也对其他地区产生了很大的刺激。因而,很多官办服务型组织是政府为了顺应某种体制性压力而设立的,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多为依附型关系,或可形容为“管家关系”。(46)

其次,由于官办服务组织与公众的需求相关,市场逻辑也就清晰可见。已有研究表明,不少地方创新都以速亡告终,但是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的项目却依然有着生命力,而且处于不断壮大过程中,这与组织所处的特殊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47)虽然自身的“市场地位”并不能确保组织不受权力的改造和干预,但却成功地帮助组织避免了随时可能被“关停并转”的命运。

第三,由于政府的干预不仅仅影响到了组织的独立性,还涉及组织具体的战略规划和基本活动(服务内容、服务区域甚至服务人员的数量),因此这类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制约,其自主性非常有限。从现有的案例研究来看,一般身份的领导人还无法做到确保组织的自主运作,只有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者政治地位的人,例如退休官员等,才能帮助组织获得较高的自主性。

因此,在这一场域中的组织基本无独立性可言——它在“市场”中的比较优势不足以对抗国家逻辑;而组织的自主性的强弱较多取决于其领导人相对于政府部门的谈判能力。

以上针对不同类型典型社会组织的经验检视表明,三类典型社会组织均显示了各自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特点,两方面特点之间显然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但都可以用制度逻辑给予解释——从这个角度看,两个维度在逻辑上又是不可分离的;舍弃了任一维度,均不可能完成对社会组织特征的完整说明;这就为前文的依附式自主命题(假设)提供了初步的佐证。结合这些经验材料,我们还可对依附式自主及其成因进行更深入的解释:由于强国家的存在,权力的逻辑具有主导性,对社会组织的形态与活动构成了较强限制;但社会组织依然拥有能动的空间,即按照其所处的条件能动地“复写”和“拼装”场域内各类要素的可能性——这一吉登斯意义的结构化过程最终造就了社会组织的现实结构和行为特质。进一步地,此检视推进了我们对独立性及自主性概念的理解:独立性维度强调了在分析社会组织特征时不能忽视其与政府间的权力关系,这正是研究中国转型的学者们的基本共识;同时,经验观察告诉我们,在转型社会内,大量组织在结构与行动间可能会存在“脱耦”或分离现象,这种“脱耦”现象正是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的表征,它实际上涉及组织如何能动地选择不同的要素组合方式以开展行动,进而促成了多样化的组织面貌。

尽管上述经验检视只是初步的,或许尚不足以让命题摆脱假说的身份,然而,如彭加勒所说,一切理论(推广)均可被视为广义的假说;从这个意义上看,经验检视的不完备只是说明了继续针对命题进行经验验证的必要性,而不能构成否定依附式自主假设的理由。

四、讨论与展望

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是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中的关键一环,已有的研究在这一领域已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讨。从这些研究内在理路切入,我们发现现有研究主要沿着结构性视角和能动性视角两个方向延伸,这两类文献不但在研究思路上相互对立,而且在研究结论上也多有牴牾,鲜有交集。因此,超越二者的抽象对立并建立新的研究路径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的一次努力。

通过对结构性、能动性两大视角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特征基本观点的剖析,我们认识到它们各自关注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问题,但是在讨论中忽视了这两者的区别,所以往往造成观点上的混乱。通过对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的再定义,本文确立起同时考察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研究立场。我们认为,这种二元观可以帮助弥合已有研究中宏观与微观割裂,抽象与具体对立的尴尬局面,并拓宽我们的理论观察视野。强调同时考察独立性与自主性,事实上揭示了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仅仅从单一特征出发来理解它,往往难以完全捕捉组织所体现出的复合性及其与国家之间的真实关系。

对中国社会组织二维特征的描述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对依附式自主的“解释”,即为何会出现这样的二维特征。我们相信,应该是某种定律造就了定理;因而在分析工具的选取上,我们特别注重那些尽可能地超越社会、文化背景的理论或框架。虽然我们不排斥规范性概念,但是特别强调理论工具在分析取向上的“中立性”,刻意回避独立性或自主性好坏的价值判断,避免出现“处方式”的写作。为此,我们引入了新制度主义中较为成熟的分析概念——场域、制度逻辑等,构建了一个专门针对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较为合理的多层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可检验的命题。此外,在应用这一分析框架时,我们也尽量避免使用臆断性的猜测或者断言,而是以已有的经验研究为重点来展开讨论。可以说,本文贯彻了一种学术信念——关于中国的研究结论可以甚至应该是特殊的,但研究中国所依赖的理论资源应该是普遍的;换言之,即使对中国的特定解释也应该出自广泛性、一致性的逻辑。

应该坦率地承认,即使关于依附式自主的“解释”工作确实已在本文中得到推进,将制度逻辑运用于有关命题推导却仍然是一种尝试,经验证明也只是初步的。然而,这些“不足”却在纵横两方面预示着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新“研究纲领”。就纵向而言,我们可就依附式自主概念开发相关衍生概念甚或指标体系,用于探索中国社会组织的细节特征,并进一步系统验证依附式自主概念。就横向而言,我们认为,可将制度逻辑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与社会组织相关其他的研究主题中去,如可以从制度逻辑出发,考察社会组织的变迁过程;如此不仅可以得到新的结论,而且可能确立制度逻辑作为“普遍”分析工具的地位。

由于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在相关研究中的基础地位,对这一问题的重新认知可能产生多种重要的理论和现实启发。例如,从理论角度看,本文或可帮助进一步澄清社会组织之于公民社会的可能作用。如前所述,社会组织的“依附式自主”特征,意味着我们应分析独立性与自主性两者出现不同组合时,组织功能会有怎样的发挥。根据学者的总结,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包括:价值引导、提供服务或理念倡导、催生社会资本等。很显然,组织不具备独立性(尤其是“政治上的独立性”),其失去是部分价值引导功能——进一步说是不同于主流的政治价值引导功能(而它在其他方面的功能仍然可以存续)——但是,正如西方学者所看到的,发挥价值引导的组织在西方也非常稀少。(48)由此可推测,当下对社会组织独立性的过度推崇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迷思”。从现实视角来看,社会组织所呈现出的“依附式自主”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续,而其未来发展的方向取决于各个场域内何种制度逻辑将占据主导地位。据此,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现阶段拥有的主导功能,创设有利于各种制度逻辑间相互促进、融合而非强化相互抵触的基本制度框架;还应逐步转变现阶段过于细碎、分割与落后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防止不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制度逻辑成为主导逻辑。社会组织则应审慎地寻找与各种制度逻辑(特别是强制性逻辑)的契合点,寻求自主性的发展空间。就此而论,建立“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已经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最重要和最迫切的课题。

注释:

①J. Yu and J. Zhou, "Chinese Civil Society Research in RecentYears: A Critical Review," The China Review, vol. 12, no. 2, 2012, pp.111-139.

②B. Jessop, "Interpretive Sociology and the Dialectic ofStructure and Agency," Theory, Culture & Society, vol. 13, no. 1,1996, pp. 119-128.

③例如“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半公民社会”等。(参见唐文玉:《如何审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公共行政评论》2012年第4期)

④例如,作为最早被研究的社会组织,“中国青基会”帮助“检验”了大量理论,其中不乏对立观点。

⑤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7—13页。

⑥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2—100页。

⑦有一些学者对两者的区别保持了敏感性。参见费希:《NGOs与第三世界的发展》,邓国胜、赵秀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72页;Q. Ma, "The Governance of NGOs inChina since 1978: How Much Autonomy?"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Quarterly, vol. 31, no. 3, 2002, pp. 305-328.

⑧参见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⑨N. Fligstein, "Social Skill and the Theory of Fields,"Sociological Theory, vol. 19, no. 2, 2001, pp. 105-125.

⑩R. Greenwood, M. Raynard, F. Kodeih and E. Micelotta et al.,"Institutional Complexity and Organizational Responses," The Academyof Management Annals, vol. 5, no. 1, 2011, pp. 317-371.

(11)P. Thornton and W. Ocasio, "InstitutionalLogics," in R. Greenwood et al., eds., The SAGE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alInstitutionalism,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8, pp.99-129.

(12)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59页。

(13)借鉴布迪厄的场域概念,迪马吉奥(DiMaggio)等创造了组织场域(Organization field)概念,它是指“那些总体上建构起制度生活中可以被识别的领域:关键的供应商、资源和产品的消费者、监督机构及提供类似服务或者产品的其他组织”。组织场域概念强调了社会、文化、政治要素对于组织的行为的建构。组织场域的边界确定,必须立足于经验调查之上,同时还取决于我们对行为主体的互动的频繁和确定程度的界定。(参见迪保罗·J.迪马吉奥、沃尔特·W.鲍威尔:《关于“铁笼”的再思考:组织场域中的制度性同形与集体理性》,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8—87页)

(14)丁学良:《辩论“中国模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7—54页。

(15)这里隐含的前提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下同。

(16)A. Spires, "Contingent Symbiosis and CivilSociety in an Authoritarian State: Understanding the Survival of ChinasGrassroots NGO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17, no. 1, 2011,pp. 1-45.

(17)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18)王名、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中国非营利评论》2007年第1期。

(19)史蒂文·布林特、杰罗姆·卡拉贝尔:《制度的起源与转型:以美国社区学院为例》,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第360—384页。

(20)史蒂文·布林特、杰罗姆·卡拉贝尔:《制度的起源与转型:以美国社区学院为例》,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第360—384页。

(21)这一命题中,我们借鉴了资源依赖理论中组织外部资源的依赖程度的相关说法,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组织面对的拥有重要资源的组织越少,它对这些组织的依赖程度就越高。(参见胡杨成、蔡宁:《非营利组织市场导向与组织绩效的关系研究》,《管理学报》2009年第8期)

(22)田凯:《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学会》2004年第10期;A. Spires, "Contingent Symkbiosisand Civil Society in an Authoritarian State: Understanding the Survival ofChinas Grassroots NGOs."

(23)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4)C. Hsu, "Even Further beyond CivilSociety: The Rise of Internet-Oriented Chinese NGOs," Journal of CivilSociety, vol. 7, no. 1, 2011, pp. 123-127.

(25)H. Hwang and W. Powell, "The Rationalizationof Charity: The Influences of Professionalism in the Nonprofit Sector,"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ol. 54, no. 2, 2009, pp. 268-298.

(26)尼尔·弗雷格斯坦:《美国产业结构转型:1919—1979年大公司多部门化的制度解释》,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第334—359页。

(27)X. Ding, "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 andthe Transition from Communism: The Case of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Political Science, vol. 24, no. 3, 1994.

(28)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基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C. Hsu,"Beyond Civil Society: An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 on State-NGORelation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ournal of Civil Society,vol. 6, no. 3, 2010, pp. 259-277.

(29)林尚立:《两种社会建构:中国共产党与非政府组织》,《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7年第2期。

(30)Y. Lu, Non-Governmental Organiztions in China:The Rise of Dependent Autonom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31)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5—56页。

(32)某些组织可能兼具上述倡导和服务功能,如扶贫组织既倡导解决扶贫问题又提供给穷人一些基本服务。

(33)这一分类方式在逻辑上隐含了强制性制度逻辑(政府与市场)之于社会组织影响强弱的判断依据。

(34)有时,维护本行业利益成为行业协会产生及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一些民间商会最初的发展动因,但是国家的逻辑一般会很快取代互利逻辑的主导地位。

(35)J. Unger and A. Chan, "China, Corporatism,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33, 1995, pp. 29-53.

(36)田凯:《组织外形化: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一个研究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4期。

(37)K. Foster, "Embedded within StateAgencies: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 The China Journal, no. 47,2002, pp. 41-65.

(38)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7年第2期。

(39)M. Pei, "Chinese Civil Associations: AnEmpirical Analysis," Modern China, vol. 24, no. 3, 1998, pp. 285-318.

(40)王信贤:《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变与常:以环保组织的发展为例》,《政治学报》(台湾)第49期(2010年6月)。

(41)T. Salmenkari, "Searching for a ChineseCivil Society Model," China Information, vol. 22, no. 3, 2008, pp.397-421.

(42)Y. Lu,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The Rise of Dependent Autonomy, pp. 48-77; T. Salmenkari, "Searching for aChinese Civil Society Model."

(43)G. Yang, "Environmental NGOs andInstitutional Dynamics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81, 2005, pp.46-66.

(44)F. Wu, "Environmental Politics in China:An Issue Area in Review," 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vol. 14,no. 4, 2009, pp. 383-406;王信贤:《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变与常:以环保组织的发展为例》,《政治学报》(台湾)第49期(2010年6月)。

(45)唐文玉等:《去政治化的自主性:民办社会组织的生存策略》,《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46)敬乂嘉:《社会服务中的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研究》,《公共行政评论》2011年第5期。

(47)包国宪:《演化范式下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可持续性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1期。

(48)T. Skocpol, "Advocates without Members:The Recent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Civic Life," in Theda Skocpol andMorris P. Fiorina, eds., Civic Engagement in American Democracy, Washington,DC: Brookings, 1999, pp. 461-5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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