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宗 宋程成 许鹿:中国社会组织多重特征的机制性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6 次 更新时间:2016-04-20 12:46

进入专题: 中国社会组织   社会机制   资源依赖   政府规制  

王诗宗   宋程成   许鹿  

【摘要】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状况及晚近的理论成果均表明,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一组相互关联但本质上不能互相替代的概念,而两者间的实际组合关系却是复杂多样的。探究两者之间的关联机制,是建构或完善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通则式解释的必要步骤。通过整合资源依赖理论和制度逻辑视角,可以在组织层次探讨影响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关系的多重机制,并借助于混合研究设计,使用相关数据对上述机制进行验证。实证结果显示: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资源独立性越高,其自主性越大;社会组织对经典第三部门理念的认同度(结构认同/行动认同)越高,组织自主性越大;组织的行动认同能够正向调节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关系。进一步的案例研究佐证了上述结果的价值。这表明,其他机制往往可以替代、抵消或者制约资源依附所带来的影响,在现实情境中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关系并无单一定论。

【关键词】中国社会组织  社会机制  资源依赖  政府规制


在国内外社会组织特征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研究中,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曾经被不加区分地使用。①而在晚近的研究中,无论是萨拉蒙等人的社会协同理论,②还是立足本土的依附式自主概念,③均质疑了两者的同一性。按照前者的论点,组织的独立性强弱往往影响或决定自主性的强弱;依照后者的思路,由于组织的取舍和权衡,自主性与独立性之间往往会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当前的现实经验看,这两种情况都是可能存在的。显然,所有的研究者均同意这两个概念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同时,也很少有人会认为两者之间仅仅是线性关系。那么,一些关键问题便出现了: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联在本质上有无规律可循?如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这两者又是以何种方式联系起来的?我们是否有可能将上述情况理论化(theorizing),从而形成较为完整、普遍意义的解释?

我们认为,唯有立足于社会机制(social mechanisms)对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方可能向较全面的分析理路迈进,从而形成对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通则式解释;而这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研究均会起到助推作用。


一、研究回顾与分析框架

独立性与自主性这一组相互勾连的概念构成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重心。学者们之所以在中国情境下不遗余力地探讨这组概念,一方面出于解释转型时期社会组织在国家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及其现实作用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源于部分研究者对托克维尔传统基本预设的执著信念,即制度化的独立且自主的社会组织,是推动政治良性转型的重要力量。④然而,由于内涵界定的分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学界对这组概念相互关系的看法并不一致,至少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强调两者存在着高度一致性或相互替代性。早期的海外学者在对中国社会组织进行分析时,往往带有“独立即自主”的思维定势。在这些研究者看来,一个形式上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必然可以实现自治。⑤因此,这两个词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呼而已;同时,即便有学者模糊地意识到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往往认定两者存在着非常高的正相关性,由此得出低独立性必然伴随着低自主性,高独立性必然带来高自主性的基本思路。然而,有学者利用经验数据指出,如按照这一逻辑,中西方的社会组织均不拥有所谓的“独立性”或“自主性”。⑥

伴随着各类理论视角的引入以及经验材料的累积,学界对于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的认识,逐步完成了从“一维”到“二维”的转变。立足于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的经验研究者,在分析过程中均体验到单一维度的独立/自主概念在描述现实状况时表现出的“悖论”;例如,戈登•怀特(G.White)发现,看似不独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影响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他据此提出了组织在结构性自主与功能性自主间存在权衡的重要看法;⑦而裴松海(M.Pearson)则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团主义”(socialist corporatism)概念,来描述外资商会所兼具的国家控制与自主性特征。⑧

对独立性与自主性的系统区分逐步催生了第二种观点。例如,在综合梳理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理论后,马秋莎(Q.Ma)指出,就整体来说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介于独立与不独立之间的一种半官方组织(quasi-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但是在具体情境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实质上就是不同社会组织自主性程度的差异。⑨马秋莎的研究集中探讨了国家社会关系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程度),并没有对其与自主性的差异和关系进行详细说明。沿着这一分析逻辑,可发现,形式上的高独立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实际上的高自主性,看似独立的草根组织可能比官办组织更加缺乏自主性。⑩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在经验层面对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并指出在资源或制度上依附于政府(不独立),同时具备较高的自主性的组织是当前的中国第三部门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一现象被称为“依附式自主”。(11)

在对“依附式自主”成因的探究中,形成了第三种观点。王诗宗和宋程成通过对结构与能动两大研究传统的融合,从理论层面梳理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并从多层次制度逻辑的角度强调,在其他场域因素存在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存在着各种组合的可能性。(12)此一观点获得了近期部分研究的支持,例如,对温州商会的最新分析表明,在与政府合作作为主流的情况下,对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关系的判断往往是困难的;(13)费迪等学者针对浙江省的案例分析指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可能存在着U型关系。(14)

对以上三种观点的演变历程作综合考察,可获得以下两点认知。

首先,将独立性和自主性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研究者们刻意推陈出新,而是出于强化概念清晰度及其解释力的需要。这表明,早期海外研究者所观察到的“自主性”悖论,本身是一个理论工具不适用现实经验而导致的问题;因此为了尽量避免分析时的“削足适履”和“盲人摸象”,有必要建立起独立性与自主性的二维观。而且,如果我们跳出研究领域的限制,便会发现资源依赖理论很早就意识到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区别。(15)

其次,既往经验成果所采取的方法策略是导致观点分歧和反复的重要原因。当前学术传统偏重于以类型学/理想类型为主要分析工具的案例研究,(16)这导致一旦确定主要理论视角,研究者就会有意无意地夸大不同案例间的差异性,进而忽视对竞争性解释的细致分析,导致事实上类似的思路往往被贴上不同的概念标签;(17)同时,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国社会组织具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虽为不同理论获取经验支持提供了机会,但也加大了确认不同理论视角解释力边界的(方法论)难度。

基于上述考量,本研究强调独立性与自主性是一组存在一定关联,但本质上并不能相互替代的概念,前者是指组织“在资源或制度层面不依赖其他组织”,涉及“制度化的、相对于政府的分离”;后者主要指组织“免于受到外部控制”,涉及“行为上的志愿参与和自我调节”。(18)本研究秉持前文所述第三种观点,即从组织视角来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并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因而自然就有必要借助特定分析工具,在整体、通则的意义上对上述观点进行证明。我们看到,结合制度逻辑视角,可以说明政府逻辑和组织认同逻辑会影响到组织的自主性;(19)但是,如果忽视对资源依赖机制的分析,便难以较为全面、综合地判断独立性对于自主性的影响。在这方面,已有学者提出的“制度性互依”概念(20)为我们探究政府借助于资源影响组织自主性的路径提供了可能性。与此同时,制度逻辑视角的晚近发展也强调了整合资源依赖理论与制度逻辑的重要分析价值,(21)但其解释力尚有待检验。因此,出于深化现实研究和拓展理论视野的需要,本文提出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

 图1 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

其中,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的箭头表明从资源依赖机制的角度看,两者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联(H1);而战略认同和合法性的相关箭头,则表明政府逻辑和组织认同逻辑可能会各自从两条机制(H2和H4、H3和H5)出发,来对组织自主性产生影响;特别是,探讨组织战略认同和合法性之于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关系的调节效应(H4和H5),有助于深化我们对资源依赖与制度逻辑间相互作用的认识。

借助于大样本分析和长时段比较案例研究,本研究试图超越简单的类型分析,转而进入更加细致的机制解释,(22)进而证明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关系并非是简单的机械组合。


二、理论基础与假设推演

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存在着相互的资源依赖,是大部分学者在分析两者关系时的基本预设,也构成了从学理上剖析社会组织为何会存在的重要支柱。(23)但是从经验操作来看,利用上述观点对具体社会组织的状况进行预测时,必须进一步细化。

资源依赖理论最早由普费弗(J.Pfeffer)和萨兰西克(G.R.Salancik)于1978年系统提出,其主要目的是对组织间权力关系进行简约而系统的分析,并突出强调外部环境因素对于组织发展和行动的影响。(24)该理论从直观的前提出发,将组织隐喻为一个“开放系统”(opening system),强调组织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与其他组织进行相互交换,进而引出资源依赖关系和权力分配问题。因此,从社会学和组织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是一个程度问题,而不是非此即彼的“有无”问题。例如有学者观察到,大部分中国社会组织的战略往往是在生存与自主间作出权衡(25)——这本质上是在关键资源必须依赖国家的情况下,社会组织时刻面临外部控制风险所致。从这个意义来看,资源依赖机制的重要性需要被认可。

承认资源依赖理论隐含逻辑的合理性,意味着必须重视资源依赖程度和资源重要性对于组织间权力分配的价值。一般认为,外部环境的资源集中度越高,组织对于必需资源的选择余地越小,对于某一来源集中的资源的依赖程度越高,也越容易受到限制。不少研究发现,社会组织的重要资源越依赖于政府,其受政府影响的可能性越大,活动空间就越小,保持自主决策的可能性也越小。可以认为,考虑到组织生存的重要性,相比早期研究所强调的组织身份(官办还是民办),从组织资源来源来分析自主性更有说服力。据此,可以有假设H1:社会组织在资源层面的相对独立性越大,其受政府的影响越小、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就越大。

社会组织的长期持续,自然有赖于外部的资源支持;但与此同时,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及其具体运作逻辑则构成了组织之所以成为社会组织的根本。这可能是海外学者之所以将转工商登记或者未登记的草根组织视为中国真正“第三部门”的逻辑起点。(26)

有学者认为,从“供给面”的角度看,社会中逐渐兴起的志愿精神和自治理念,是推动社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27)与之相对应的是一整套如何提升组织的自我认同、整合社会资源进而发挥重要社会影响的一系列价值观。萨拉蒙认为,一个真正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非利润分配)、自治性(自我管理)、志愿性五个特征。从经验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一定义过于严苛,以至于萨拉蒙自己在跨国比较中也不得不作出妥协。(28)但是,上述理念已经传入中国而且影响到社会组织关于自身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思考。新生的中国社会组织为了建立起自身的发展话语,大部分都接受了以萨拉蒙为代表的第三部门理论及其背后的价值观,并逐步推进了社会中公益文化和实践的形成。

萨拉蒙所倡导的社会组织特征包含了“结构—运作”两个维度。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上述特征的基本要素包含着独立于政府、市场和家庭的“自治”内涵。如果社会组织在战略高度上对这一理念有所认同,其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驱动组织强化自身的自主性:第一,组织对于结构维度的认同会驱动其在“形式上”(de jure)拉开组织与政府的距离,从而提高组织的活动范围和空间,不少基于因特网的社会组织是上述情况的代表;(29)其次,组织对于运作维度的认同,会推动组织在“实际上”(de facto)强化自身决策机制的建设和保护,进而强化组织对于自身规划制定、业务安排以及内部人事管理的控制,(30)新兴的“社会企业”便表现了这一趋向。同时,无论是基于个案的质性研究(例如对NGO生态关系的研究);还是基于调查数据的量化分析(例如对行业协会游说行为影响因素的分析),均表明社会组织的战略意愿对其行为的影响。(31)因此,可以有假设H2a/H2b:社会组织对于经典第三部门理念的战略认同(结构认同/行动认同)越高,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越大。

新制度主义认为,组织的外部环境不仅包含资源环境,而且包括制度环境,这两者的共同作用,形塑了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社会组织不仅在整体意义上面临着资源困境,而且受到较大的合法性约束。有研究发现,即使某些组织在资源上不依赖政府,其合法性的缺失,也往往为政府对其控制和管理提供了便利。(32)

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是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开展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有价值的、适当的假定,是一种客观拥有但被主观地创造的普遍而非特殊之信念。(33)当前学界对于组织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有制度和战略两个视角:前者强调合法性本身源于文化要素,组织面临着某些普遍认同、理所当然的信念所带来的制度性压力,这意味着组织必须“向内”(looking in)整合以符合外部制度逻辑的要求;后者则强调合法性可以被视为组织的一种独特的运营资源,组织可以据此获得战略优势,这意味着组织应该“对外”(looking out)操控以获取更大的外部支持。同时,这两大视角也存在一定的共识,包括:一旦失去合法性,组织就会丧失部分生存空间;组织为获取合法性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合法性会导致组织趋同性。(34)

综合上述,有假设H3:社会组织拥有的(行政)合法性水平越高,其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越大。

以往的个案研究虽特别重视不同因素对组织自主性的作用,但较少能够分离出不同因素起到的作用及其可能的相互影响,从而导致研究结论的线性和单一化;(35)同时,可能是受制于调研数据的质量,仅见的相关量化研究也限于简单的相关分析,缺少深入的分析或探讨。(36)有实证研究发现,组织参与外部世界的倾向(Tendency toward Engaging“Outside”World)在非常显著的水平上决定了组织政治参与(如政治游说)方面的自主性;而且在这项研究中,组织接受政府资助的比重与组织政治活动间并不存在统计意义的相关性。(37)这项研究还考虑到组织倾向对于组织资源依赖的直接抵消效应,不过,也与其他研究那样忽视了组织倾向之于资源依赖机制的其他作用方式。本研究认为,在理论上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除了直接强化社会组织对于自主性的追求,组织的战略认同还通过另外的一套机制,确保了即使政府成为重要的资助方,社会组织仍然具有公共意志表达等方面的功能,而非仅仅成为简单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可见,在面临关键资源依赖于外部主体的情况时,战略认同度高的组织能够更加明确地保持或维系自身的活动空间和决策权力,从而降低上述主体对自身活动的影响。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4a/H4b:社会组织的战略认同对于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社会组织对于经典第三部门理念的战略认同(结构认同/行动认同)越高,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正向关联就越强。

我们就合法性之于组织自主性的影响也有类似的思考。例如,一些研究者发现具备高合法性或者社会地位较高的组织,相比其他边缘组织,在从事某些创新实践时不仅享有更大的权威,还可以有相当大的自由度;(38)还有一些研究者则认为,组织合法性对于组织的声誉的作用有着正向调节作用,高合法性和地位的企业可以因为其过去的成就而享受更大的回报。(39)同时,近期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的研究发现,地方政府认为缺少合法地位或合法性的组织,更容易管控;(40)而且,各级政府在抑制某些组织的发展时,往往会先通过降低其组织形式或行动类型的合法性(如指责某些组织“不达标”、“不安全”)。(41)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得出以下理论推论:合法性可以抑制资源依赖对组织自主性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这一推论或许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哪些组织可以通过“寄居蟹”的生存方式(42)存在。综上,可以有假设H5:社会组织的(行政)合法性对于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社会组织的(行政)合法性越高,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正向关联就越强。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测度

本研究数据来自于作者对贵州省X市的调研资料。在系统抽样的基础上,作者于2013年12月中旬对贵州省X市范围内的社会组织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143份;对于存在缺失数据的问卷,我们用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缺失客观信息的问卷,查询资料填补;(2)在第(1)步后,有5处或以上问项缺失的问卷,视为废卷,直接排除;(3)缺少本文的自变量、因变量、调节变量问项的问卷,一律排除。最终获得数据完整的有效问卷117份;总体有效率为82%。在117个有效样本中,按照组织核心活动分别为:47家为会员服务组织(如行业协会),45家为教育/文化/研究组织,11家为筹款或资金募集组织,5家组织的核心活动为社会福利服务(如养老、残疾人)/医疗/卫生,另外9家为从事其他工作的组织。

为确保测量的信度和效度,我们在参考现有研究的测量工具基础上,设置了相关变量的测量题项;并在调研开始前,进行了小规模预调研,以确保问卷整体设计和用语的恰当性,并据此对部分问项进行了修订。在大型调研中,问卷主要采取调研员专人现场负责一系列组织的方式发放,以确保问卷的填写者为该组织主要负责人(如会长、秘书长等);(43)另外,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问卷及时回收后,我们就样本组织的基本情况请教了当地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本文变量的测量方式如下:

自主性:当前并无测量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成熟工具,但已有研究作了一定的努力。基于本研究关于组织自主性的定义,我们选取了目标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伙伴选择、公共倡导和政治行动方面共6个题项(预计获得一个公共因子),对组织自主性进行整体测量。使用Likert-5点评分方法进行测量:其中,1=完全不符合,5=完全符合。获得数据后,我们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恰好抽取一个公因子(命名为“组织自主性”因子),我们将使用该公因子进行计算。

独立性:已有研究指出,组织的独立性可以从资源依赖、组织治理结构和组织法律地位等结构性内容来测度。(44)本文主要从资源依赖的角度来测度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即询问该组织过去3年(2010—2012年)平均活动经费中政府资金所占的比重,同样使用likert-5点评分方法进行测量,其中:“小于等于20%”=5;“大于20%小于等于40%”=4;“大于40%小于等于60%”=3;“大于60%小于等于80%”=2;“大于80%”=1。

组织战略认同:战略认同变量主要涉及组织领导人对于社会组织应该在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的战略定位和身份认同,考虑到萨拉蒙所界定的NGO/NPO概念已经成为公认的权威定义,因此,我们参考其结构—运作维度,设置了5个题项。此外,结合相关学者的研究,(45)本文又加入了“公共利益取向”和“专业化取向”2个题项,共计7个题项,来测度社会组织的战略认同。我们用Likert-5点评分方法进行测量:其中,1=完全不符合,5=完全符合,在理论上预期这些题项中可以提取出两个公因子。我们同样使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分析,恰好抽取出两个公因子(分别命名为“结构认同”因子和“行动认同”因子),我们将使用上述公因子进行计算。自主性和战略认同变量的KMO检验、球形检验和克隆巴哈系数等可见表1,下列数据表明本文的测量是较为可靠和有效的。


合法性(问责程度):高丙中指出,合法性是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根本,社会组织往往需要从党政法部门获取政治、行政和法律三大合法性。(46)对合法性概念的操作化主要涉及组织行动被外部“受众”(audience)或利益相关者所接受的程度。从现实运作的情况来看,行政部门构成了社会组织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此,本文主要考察社会组织的行政合法性,即其行为在现实中不受行政部门干预的情况。(47)本文主要通过设置问项“贵组织的具体运作,在政策上受到政府部门何种程度的问责”来进行反向测量。基于Likert-5点评分方法,具体选项赋值如下:“没有规定上报事项”=1;“组织可视情况上报事项”=2;“组织需上报重要事项”=3;“不定期上报所有事项”=4;“定期上报所有事项”=5。问责程度越高,意味着组织的(行政)合法性就越低。

控制变量:社会组织的属性变量,如组织活动类型、规模与组织历史对其自主性产生影响。(48)因此,我们将控制上述变量。此外,我们设置了1个虚拟变量来刻画组织的注册类型,即当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时,赋值为1,其余为0(其余大部分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用组织过去3年的平均收入(2010—2012年)来刻画组织的规模;(49)用组织的存在时间(以2013年为截止年份,取自然对数)来代表组织历史;最后,设置了4个虚拟变量,分别代表组织的活动类型,依次为会员服务(如是,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科教(如是,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筹款(如是,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以及社会服务(如是,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信息及两两相关系数可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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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证结果分析

为消除交互项可能产生的共线性问题,我们在构造交互项时,对调节变量和自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同时,在进行分析前,我们进行了多重共线性检验,发现所有变量的VIF均小于10,因此,数据并没有明显的共线性问题。

本文主要采用层次回归方法(hierarchical regression)来验证相关假设。相关结果可见表3。其中,模型1只放入了控制变量,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个自变量“独立性”,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了另3个自变量/调节变量“结构认同”、“行动认同”和“问责程度”,模型4又在模型3的基础上,加入了3个交互项。可以发现,随着变量的加入,模型整体的解释力逐步增强。

主效应:由表3可知,组织资源的独立性对于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M4,β=0.206,p<0.05),假设H1获得了验证;而组织的结构认同与行动认同也会对组织自主性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M4,β=0.398,p<0.001;β=0.171,p<0.05),这与假设H2a与假设H2b的预期相一致;同时,尽管组织问责程度与组织自主性间呈负相关,但并不显著,因而假设H3并没有获得验证。

调节效应:独立性与结构认同的交互项的结果不显著,假设H4a没有得到验证;独立性与行动认同的交互项会对组织的自主性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M4,β=0.262,p<0.01),假设H4b获得了验证;最后,尽管独立性与组织合法性的交互项对自主性的负面效应与假设H5的预期相一致,但并没有得到验证。

控制变量:表3的结果还显示,组织历史和组织活动类型是影响自主性的重要因素(在p<0.05的显著性水平),这与以往的研究成果的预期是一致的。(50)


五、进一步的探讨:比较案例分析

尽管上文结果基本证明了我们提出的假设,但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组织,这些机制在较长时期内究竟是如何演进并影响社会组织自主性的,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受已有成果中混合研究设计思路(51)的启发,我们在这里将利用比较案例分析,对量化研究结论的合理性进行更深入的探讨。这一案例研究具有以下理论意义:首先,本文选取的4个案例均来自浙江省,与贵州省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间差异较大。如果4个个案的情况均能基本符合本文所述机制,则意味着上文的分析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更强的外部效度。其次,机制分析的关键在于“解释”事物的演变,关键是要对事物演变过程中产生的变异给出合理的说明,(52)截面数据的静态特征往往无法刻画事物的复杂性,通过进一步的跨时段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在较为动态、直观的意义上梳理各类机制在较长时段内起到的作用。

研究方法。基于上文的结果,我们以组织活动类型为标准(社会服务/会员服务),将4个案例分为两组(其中A、B一组,C、D一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组间的理论复制和组内的逐项复制,这将大大提高分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53)

数据收集与分析。按照有关研究者的建议,我们建立起合适的案例资料库,以提高研究的信度。其中,我们对于上述个案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跟踪研究,收集了大量案例资料。资料来源主要有四类:半结构式访谈、档案材料、直接观察和问卷调查;对上述资料的整合,确保了研究的效度。为了便于分析,参照内容分析法的编码原则,(54)基于现有理论框架,我们对本研究掌握的质性材料进行编码处理,详细内容参见表4。为体现演进的动态性,本文特别标注了四个组织的关键事件、关键人物和重要活动类型的时间。

研究发现。首先,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均有较高程度的自主性。相比会员服务(互益型)组织,社会服务(公益型)组织在对外事物方面(如公共倡导)的自主性表现得更明显;同时,在专业领域内,会员服务组织的自主性非常大,甚至可以通过其专业(利益代表)身份影响到有关政策的制定。相比之下,社会服务组织仅能在政策制定前提供一定的建议。

其次,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发展背景有较大不同。对会员服务组织来说,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合法性(即会员的认同);对社会服务组织来说,行政机构是否认同社会组织(行政合法性),成了能否在更广阔范围内发展的前提。例如,2007~2008年间,B组织就曾因所在区政府的阻挠而无法到其他行政区域去开展自身业务。此外,相比之下,C组织和D组织的资源供给的稳定性更高,而A组织和B组织并不是所在区域内唯一可以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家政公司和类似的看护机构均对这两个组织构成了竞争。

第三,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是影响其自主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在资源方面依赖于政府,A组织与B组织选择的核心策略是合理定位与政府的关系和强化自身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与此同时,组织会尽量使自身的业务与政府的政策而非社区的真实需要相匹配。(55)值得指出的是,C组织和D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则在实际上体现了其在资源方面对会员的依赖。同时,组织的治理结构的独立性会影响到组织的自主性。由于加入了高校顾问人员,所以A组织在伙伴选择和公共活动方面变得更加积极主动;而C组织企业式运作模式的确立,则导致其强化了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并进一步扩大了其专业活动范围。

  第四,组织战略认同会影响其自主性。一方面,组织对于自身的战略定位会直接影响到组织自身的活动。例如,四个组织在主要业务方面活动的自主程度大小均与其自身规划不无关联。另一方面,组织的战略认同,会抑制资源依赖对组织自主性的作用。例如,尽管四个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赖程度不一,但均体现了较高的自主性。由此来看,组织战略认同不仅直接起到了抵消资源依赖带来的影响,而且抑制了上述影响发生作用的大小。

第五,组织的自主性还受限于合法性和其他外部环境因素。为获得政府支持或者缓解资源方面的竞争压力,社会组织会调整自身活动的“可能范围”,例如,虽然强调对自身业务的主导和内部管理,但A组织和B组织的各类活动无论在宣传口号还是在具体形式方面,往往与政府的口径保持一致;而C组织和D组织则有意无意围绕着“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分忧”的主旨来开展自主业务,参与政策制定。

综合上述发现,我们得出以下的看法: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会对其自主性产生重要影响,但这种影响会受到其他机制的抵消、制约或促进。具体来说:(1)对案例A而言,虽然组织的独立性很低,但组织较高的合法性水平和较为明确的组织认同,仍然推动其在较为明确领域内拥有较高的自主性;(2)而案例B则表明,当组织具备中等程度独立性时,在特定区域内的较高合法性以及组织明确的战略定位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大部分的内外事务;(3)案例C和D的情况共同显示,在组织已经拥有高独立性的情况下,明确的战略认同可以进一步提高组织的自主性,并且,较高的合法性水平为组织扩大自身活动空间创造了可能性。

最后,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忽视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关系的动态性。可以发现,在较长的时间里,组织的自主性自然也会影响其独立性。例如,案例A在其理事会中设立了高校顾问,便是组织基本拥有自我管理权和发展规划自主权的结果;类似地,案例C中强调秘书长主导的治理模式的产生,也是组织自主性较高的体现。这与大部分关于组织策略研究的看法是一致的。(56)可见,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不只存在着独立性等对于组织自主性的结构性制约;较高程度的自主性也为组织强化自身战略意愿提供了可能的机会和选择,从而推动组织改善在资源等方面的独立状况。这本质上体现了结构与能动的辩证统一。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1)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资源独立性越高,其自主性越强;(2)组织的结构认同和行动认同水平越高,其自主性水平越高;(3)组织的行动认同还会正向调节独立性对自主性的影响水平。同时,进一步的多案例比较分析显示了上述作用的存在,甚至还佐证了未能通过大样本检验的合法性机制的可能作用。这些结果可支撑本文所追求的通则性结论:资源依赖与制度逻辑造就了多重机制,而多重机制的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独立性与自主性的真实关系。

这意味着,虽然不少个案研究否定或者忽视了资源依赖机制,但就总体意义而言,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的确可以确保其在公共意志表达和公共产品提供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前述关于独立性与自主性关系的第一种观点提供了支持。同时,本文的结果还显示,独立性并不构成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必要条件。在现实中,其他机制往往可以替代、抵消或者制约资源依附所带来的影响,独立性较低的组织仍然可以在特定领域内开展各类自由活动。正如本文案例A和案例B所展现的,这又表明第二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本研究在整体上表明:在场域内多重机制作用的情况下,独立性与自主性间并不存在简单的相互对应关系,即验证了第三种观点。本研究的发现具有以下的启示。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受限于人员和资源,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制措施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往往流于形式;(57)资源供给正在或已经成为政府可以真正影响组织自主性的最关键手段。但是,正如本文表2的数据显示,社会组织在资源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正在减弱。因此,对政府而言,可能应该将其政策思路落实到如何提供有利于生成组织正面认同的制度,以有效驱动组织的积极行动,同时要尽量避免组织认同“阴暗面”的发酵。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本文发现与其他经验研究间的分歧表明,我们需要进一步打开从独立性到自主性的黑箱。这意味着,后续研究可以从社会组织内部要素(如治理结构(58)或者认知能力(59))入手,更加细致地探讨和论述从独立性到自主性的具体路径以及这一路径与其他影响因素间的互动关系。


注释:

①例如R.Kramer,Voluntary Agencies in the Welfare Stat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p.288-292.

②参见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③Y.Lu,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The Rise of Dependent Autonomy,New York:Routledge,2009.

④M.Edwards,Civil Society,Cambridge:Polity Press,2004,p.10.

⑤郁建兴、周俊:《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公民社会》,《二十一世纪》2008年第4期。

⑥参见王绍光:《金钱与自主:市民社会面临的两难境地》,《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

⑦G.White,“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29,1993,pp.63-87.

⑧M.Pearson,“The Janus Fac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Socialist Corporation in Foreign Enterprises,”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31,1994,pp.25-48.

⑨Q.Ma,“The Governance of NGOs in China since 1978:How Much Autonomy?”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vol.31,no.3,2002,pp.305-328.

⑩Y.Lu,“The Autonomy of Chinese NGOs:A New Perspective,” Chin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vol.5,no.2,2007,pp.173-203.

(11)Y.Lu,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The Rise of Dependent Autonomy,pp.26-28.

(12)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3)J.Yu and J.Zhou,“Chinese Civil Society Research in Recent Years:A Critical Review,” The China Review,vol.12,no.2,2012,pp.111-139.

(14)费迪、王诗宗:《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系探究:基于浙江的经验》,《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15)资源依赖理论的内容涵盖了“研究组织应该如何减少依赖和相互依赖带来的影响,以获得更多的自主性”,参见K.Smith and M.Hitt,eds.,Great Minds in Management:The Process of Theory Develop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441.

(16)唐文玉:《如何审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公共行政评论》2012年第4期。

(17)例如有学者评论认为,“国家法团主义”和“国家领导的公民社会”概念间本质上没有区别。H.Chamberlain,“Civil Soci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China Journal,no.39,1998,pp.69-81.

(18)参见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宋程成等:《跨部门协同中非营利组织自主性的形成机制——来自政治关联的解释》,《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4期。

(19)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20)C.Hsu,“Beyond Civil Society:An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 on State-NGO Relation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ournal of Civil Society,vol.6,no.3,2010,pp.259-277.

(21)P.Thornton,W.Ocasio and M.Lounsbury,The Institutional Logics Perspective:A New Approach to Culture,Structure,and Proces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22)机制分析的关键,是将针对不同现象的类似思路,统一到某一通则式机制之下,最经典的例子是有学者使用同一种因果机制即“不确定情况下,个体的判断和行为取决于周边其他人判断和行为”,解释了三个著名社会学理论:默顿的自我实现预言、科尔曼网络扩散理论和格兰诺维特的集体行为临界值理论。(参见P. and R.Swedberg,“Social Mechanisms,”Acta Sociologica,vol.39,no.3,1996,pp.281-308)

(23)徐湘林:《政治特性、效率误区与发展空间——非政府组织的现实主义理性审视》,《公共管理学报》2005年第3期。

(24)T.Wry,J.Adam Cobb and Howard Aldrich,“More than a Metaphor:Assessing the Historical Legacy of Resource Dependence and Its Contemporary Promise as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Complexity,” Academy of Management Annals,vol.7,no.1,2013,pp.441-488.

(25)陈为雷:《从关系研究到行动策略研究——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

(26)M.Pei,“Chinese Civic Associations:An Empirical Analysis,” Modern China,vol.24,no.3,1998,pp.285-318; A.Spires,L.Tao and K.Chan,“Societal Support for China’s Grass-Roots NGOs:Evidence from Yunnan,Guangdong and Beijing,” The China Journal,no.71,2014,pp.65-90.

(27)R.Steinberg,“Economic Theor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Helmut K.Anheier and Avner Ben-Ner,eds.,The Study of the Nonprofit Enterprise,New York:Springer US,2003,pp.277-309.

(28)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9)C.Hsu,“Even Further Beyond Civil Society:The Rise of Internet-Oriented Chinese NGOs,” Journal of Civil Society,vol.7,no.1,2011,pp.123-127.

(30)H.Hwang and W.Powell,“The Rationalization of Charity:The Influences of Professionalism in the Nonprofit Sector,”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vol.54,no.2,2009,pp.268-298.

(31)参见赵小平等:《NGO的生态关系研究——以自我提升型价值观为视角》,《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甘思德、邓国胜:《行业协会的游说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4期。

(32)T.Hildebrand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cial Organization Registration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vol.208,2011,pp.970-989.

(33)M.Suchman,“Managing Legitimacy: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vol.20,no.3,1995,pp.571-610.

(34)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2—100页。

(35)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36)Z.Zhang and C.Guo,“Advocacy by Chinese Nonprofit Organisations:Towards a Responsive Government?” 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71,no.2,2012,pp.221-232.

(37)M.Chaves,L.Stephens and J.Galaskiewicz,“Does Government Funding Suppress Nonprofits’Political Activi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69,no.2,2004,pp.292-316.

(38)R.Greenwood and R.Suddaby,“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Mature Fields:The Big Five Accounting Firms,”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vol.49,no.1,2006,pp.27-48.

(39)D.Deephouse and M.Suchman,“Legitimacy in 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alism,” in The Sage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alism,London:Sage,2008,pp.49-77.

(40)T.Hildebrand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cial Organization Registration in China,”pp.970-989.

(41)N.Dillon,“Governing Civil Society:Adapting Revolutionary Methods to Serve Post-Communist Goals,” in S.Heilmann and E.Perry,eds.,Mao’s Invisible Han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11,pp.138-151.

(42)参见邓宁华:《“寄居蟹的艺术”:体制内社会组织的环境适应策略——对天津市两个省级组织的个案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3期。

(43)针对问卷可能存在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我们有以下两点说明:第一,我们使用Harman单因子检验的方法,存在共同方法偏差,则仅能产生一个比重很高的因子,我们对本文主要变量的测量题项进行因子分析,若共产生4个未旋转因子,其中未旋转的第1个因子解释了25.7%的方差,4个因子总体解释了56.7%的方差,这说明方差并不主要是由方法偏差导致的;其次,本文主要检验了调节效应,已有研究证明,在对调节效应进行检验时共同方法偏差的影响可以基本忽略。(P.Podsakoff et al.,“Common Method Biases in Behavioral Research: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and Recommended Remedies,”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vol.88,no.5,2003,pp.879-903; E.Siemsen,A.Roth and P.Oliveira,“Common Method Bias in Regression Models with Linear,Quadratic,and Interaction Effects,”Organizational Research Methods,vol.13,no.3,2010,pp.456-476)

(44)Y.Lu,“The Autonomy of Chinese NGOs:A New Perspective,”pp.26-28;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5)M.Chaves,L.Stephens and J.Galaskiewicz,“Does Government Funding Suppress Nonprofits’ Political Activity?” pp.292-316; A.Spires,“Contingent Symbiosis and Civil Society in an Authoritarian State:Understanding the Survival of China’s Grassroots NGO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17,no.1,2011,pp.1-45.

(46)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7)J.Hsu and R.Hasmath,“The Local Corporatist State and NGO Relations in Chin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23,no.87,2014,pp.516-534.

(48)基于以下理论思考,设置上述控制变量:活动类型涉及政府与组织间资源的相互依赖程度;组织历史涉及组织的外部网络情况(潜在资源选择的多寡);组织规模会影响政府对其活动的“关注”程度。

(49)其中,收入的赋值为:“小于等于10万”=1;“大于10万小于等于50万”=2;“大于50万小于等于100万”=3;“大于100万小于等于500万”=4;“大于500万”=5。

(50)Z.Zhang and C.Guo,“Advocacy by Chinese Nonprofit Organisations:Towards a Responsive Government?” pp.221-232.

(51)C.Guo and Z.Zhang,“Mapping the Representational Dimension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China,”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91,no.2,2013,pp.325-346.

(52)G.Davis and C.Marquis,“Prospects for Organization Theory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Institutional Fields and Mechanisms,” Organization Science,vol.16,no.4,2005,pp.332-343.

(53)罗伯特•K.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周海涛、李永贤、李虔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年。

(54)艾尔•巴比:《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317—328页。

(55)地方政府往往会资助见效速度较快、社会影响较大的养老服务项目。在某些地区,这些服务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但养老资源捉襟见肘的状况事实上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尽管有些社会组织看到了问题,却往往“有心无力”,这可能与当前的政经系统有关。(Jessica C.Teets,“Let Many Civil Societies Bloom:The Rise of Consultative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vol.213,2013,pp.19-38)

(56)参见何艳玲、周晓锋、张鹏举:《边缘草根组织的行动策略及其解释》,《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第1期。

(57)A.Spires,L.Tao and K.Chan,“Societal Support for China’s Grass-Roots NGOs:Evidence from Yunnan,Guangdong and Beijing,” pp.65-90.

(58)C.Guo,“When Government Becomes the Principal Philanthropist:The Effects of Public Funding on Patterns of Nonprofit Governan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7,no.3,2007,pp.458-473.

(59)R.Hasmath and J.Hsu,“Isomorphic Pressures,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State-NGO Collaboration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vol.2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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