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佳斌:走近“市民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2 次 更新时间:2013-08-3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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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佳斌  

《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是著名学者邓正来老师的大作。邓正来老师已于今年1月24日于上海与中国学术界长辞、与世长辞!邓正来是中国学术界的一朵“奇葩”,他是中国的第一个“学术个体户”,在工作包分配的年代,大学毕业后竟然进入了一个民间学术研究机构,时代所属,生活艰难,老先生曾住过地下室、睡过地铁站,曾是一名看似落魄的“学术流浪汉”。他曾就读于四川外语学院,于内江某工厂当过8年车工,也算是半个四川人,作为四川人的我,为有如此博学而个性的老乡自豪,而学术界也因有如此的一位有精神、有信念的大学者而骄傲。他是国内研究哈耶克的大家,也算翻译界的奇才,被誉为“近二十年来西学东译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是关于“国家与社会”和“市民社会”主题的文章和访谈录,主要力图阐述“国家——社会”的研究范式以“社会”维度的深挖“市民社会”的阐释——包括内涵、实现途径、与国家的关系等等。

读完该书,大概能对“国家——社会”研究范式的缘起、内涵、特点进行一个了解,也能够对于市民社会有一个认识。

本文,我将主要根据自己的粗浅理解对该书的核心概念“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进行一个大概的爬梳,不求对著作的内容进行一个详细地梳理,而只期待将自己的思考陈列出来,日后回味,也是一收获!

一、国家与社会

(一)“国家与社会”范式的理解

“国家与社会”是一种研究范式,它是来源于东欧市民理论、并适应当时中国社会对于“国家本位观”以及自上而下的强力权威社会的理论反思,中国学人对于国家-社会范式一开始就是从市民社会理论切入的。可见,国家-社会范式与市民社会构建之间有着理论上的切合点,而在处理国家与社会二者关系时,以构建社会社会为契机,也是能够化解中国政治改革长期面临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魔咒。

国家-社会范式中的国家,主要指政治领域的国家权力、国家制度和国家体制,包括了具体的国家意识形态、国家的司法、行政、立法机关和相关制度以及整个政治系统、规范。社会,则主要是与政治无涉的公域和私域的结合,大意是指与国家相对的民间有机体,它自有自己的一套运作机制,能够在不受到国家干涉的情况下很好的生长,社会是一个有内在生命力的系统,包括了具体的公民、社会传统、文化、社会组织、集体、社会相关的制度等等,即“市民社会是指除国家以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范和制度”。

(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

国家与社会是思考国家政治安排和社会良性发展的两个思考角度,单独从国家的视角思考,国家权力制衡或扩权、国家机构安排、国家职能调整、国家公务员选拔、国家财政收支、国家外交、军事、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等等凡是与“国家”关涉的主题都可以进行思考;而以社会的角度,市场经济、商品意识、社会团结、社会认同、文化、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风险等等凡是与“社会”相关主题都可以进行分析。然而,“国家”与“社会”虽然是两个可以拆分的词语,但是却是有着内在必然联系的,两者中任意一个都不能离开另外一个而存在,就好像一个硬币的两面,有国家必然有社会,反之亦然。

中国是一个一党专政的国家,在建国后到改革开放这个时间段,党的领袖刚刚收拾旧山河,又面临一个国家建设的问题,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之中植入“社会主义”这个硬生生跨越了整整一个历史阶段的东西,显然显得有些窘迫和无奈。从战争中诞生和壮大的中国共产党,是血性十足的政党,充满活力和魄力。当时国家权力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制衡,国家元首拥有很大的个人权威和实权,而偌大的国家的前途命运就维系在了少数人手中。 所以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国家被限定为“全能主义国家”,意指国家权力全面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的国家化,国家对文化、经济的全面干预,政社一体,整个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全面模糊。这样的国家形态之下,社会本有的活力全面弱化,公民的意识充满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基本的权利观念在那个时代是一个十分稀有的事物。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有选择地从诸多社会领域中退却出来,社会本有的活力立即被释放了出来,伴随着自上而下的“真理标准大讨论”,整个社会的思想也逐步解放。但是,国家虽然有选择的退出了一些领域,并不代表,它不能够重新回来再次的“占领社会”,在改革开放后的那几十年间,国家大于社会,国家仍旧主导社会,因为国家垄断着基本的能源资源和矿产,国家垄断了生命大动脉:交通网络,国家垄断了所有军事设施和资源:人员、武器、制度等,国家是中国这个身份的唯一代表,通过外交机构对外联络,通过相关法律对跨国交往进行合法干预,国家甚至想在话语建构上涵盖社会,可以将其自身的一部分——政府,与社会区别开来,曰:“你可以不爱这个政府,但是你不可以不爱这个国家”,可见,虽然国家权力放松了对某些领域的管制,但是,国家的意识形态仍旧是无所不包的。直到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在市场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人渐渐有了维权的意识和与权威抗争的观念,他们或通过看似十分不理智的行为,必然“跳楼”、“自焚”等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权益,或通过十分“合法”的方式,必然诉诸法律,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不怕“民告官”的风险,而勇敢迎战对自己权益造成了伤害的国家一方,还有通过群体诉求的方式,必然群体性事件,即传统所谓的暴力起义、揭竿而起,当然,还有颇具中国特色的“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可以说狠狠地击打了某些不作为而心生畏惧和愤懑的政府机构的神经。总之,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壮大,他们已经完全可以凭借现有的各种手段,进行大胆的维权,进行有力的倾诉,进行无所畏惧而又捶胸顿足式的控诉!其矛头所指正是曾经号称“全能主义”的国家,其矛头所向,令政府颤抖、令体制紧张、令高层坐立不安!

有必要颤抖?有必要紧张?有必要坐立不安?

这些反应显然是国家的正常反应!因为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在改革开放长达30多年来仍旧有其独特的魅力,令当下的政府自傲不已,官员高高在上,没有摆正与公民的正常关系,官员了解民情被描摹为“去下面调研”“去基层慰问”,显然,这些话语很好地表明了背后的意义:国家主导着社会,官员大于民,权力来源上级、层层下放而于民不涉。虽然当前的事实是,政府不涉普选政府,而选举制度本身也是流于形式,就连自治的村庄也大量地存在乡镇指派责任人的现象,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是精英,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直接与公民交涉,也无法代表选区内的广大民众。整个国家运作,大多数普通的老百姓并没有直接参与——与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不提倡“直接民主”含义不同,这里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十分低下。 社会层面的存在对于国家新一机构的各界领导的关系也不是“代议制”所指称的关系。因之,国家自然也就大于了社会,强于了社会,并很不幸地,主导着社会!

(三)“国家-社会”的均衡

邓正来所倡导的“国家与社会”,是期望通过建立市民社会的方式,达到国家与社会二者形成一种二元共存、良性均衡的关系。国家不同于社会,国家不能侵占社会,社会不同于国家,社会有自身的独立性,社会甚至可以形成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说道“相抗衡的力量”,相信某些习惯了早已经被历史唾弃而尘封旧土的“国家本位观”的官员马上要站出来把我喝住了。实际,社会有自身的运行规律,有自身的组织构成,有自己的行为逻辑,能够积蓄力量,形成于国家抗衡甚至远远超过国家的力量也丝毫不奇怪!

但是,“国家与社会”范式,在学术上,是价值中立的!

国家与社会,谁主宰谁都会带来灾难,国家与社会必须维持一个良性的均衡关系!

围绕着“国家与社会”有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说”和黑格尔的“国家先于社会说”,还有一种, 是使国家与社会优势互补、互相均衡的“良性互动说”。而最后一种学说,正是邓正来所力主的,也是我们应该坚持的。

“社会先于国家说”认为:“人最初生活的社会(指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其间的人乃是理性人;他们与生具有生命、自由、财产三大权利,其中财产权最为根本。为了岳苏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每个人就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有权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可见,洛克实际期望限制国家权力而主张人民主权,他认为国家的权力不过是人民通过契约让渡给国家的,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才是真正而最终的权力所有者。洛克的主张同时也反映了他对于国家权力的不信任。他的观点受到了重农学派和古典经济学派的支持,其都赞同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社会中存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可以不需要国家的干预而存在,社会具有充分的自组织性。

“国家先于社会说”认为:“市民社会乃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因此,撇开国家来看市民社会,它就只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而非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状态。”因此“对于这种不自足的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显然“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它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此地位高于并区别于是某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规范,一言以蔽之,国家以此地位运用并超越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它捍卫着人民的利益,而社会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自足性,它必然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国家是积极而正面的,市民社会反而成了消极而否定的。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自身的缺陷。都是偏重一方的优点而否定一方的缺陷,都假定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主导和压制,显然,这两种主张具有理论上的片面性。为了弥补这种不足,邓正来主张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说”。所谓“良性互动”即,“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从国家角度看,“社会更多地表现的是特殊利益,它常常无力自觉地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因此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调节有其必然的根源。”从市民社会角度看,“从消极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 “从积极意义上看,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集团,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这种欲望和活动乃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对社会不自足的地方进行适度地调节和仲裁,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而社会亦不断完善,市民社会可以为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可以通过各种非官方安排的渠道对国家的各种决策予以重大的影响,进而逼近民主决策的目标。”从理论的期望来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越完善,整个社会就能发走得健全。

二、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的理解

“市民社会”被嵌入到了“国家-社会”的范式论述之中,“中国学人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兴趣,首先是从市民社会理论契入的。”,因此,邓正来在本书中的“国家-社会”范式是围绕“市民社会”展开的。那么什么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指称社会和国家的一个一般性术语,与‘政治社会’同义”“意指除国家以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范、制度”。 市民社会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 ”,在公元15世纪开始为欧洲人采用,而起在当时的涵义是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所赋予它的一系列涵义,“它不仅意指单个国家,而且意指那种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状况。”在这种共同体中,发展出了“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在契约论的政治思想中,尤其洛克的著作中,市民社会与父权制权力机构和自然状态形成对照。他指一种包含了技术发展、货币经济、资源交换、体面生活、守法政治秩序的人的事务状况。

市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驱动下的社会形态,体现着契约的精神,体现的自愿的意志。就中国而言,中国的市民社会的时间计算开端应该从改革开放之后算起。因为,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渐渐摆脱“全能主义”阴影,社会自治性慢慢发展壮大,多元的利益团体、有独立意识的个体快速成长。

(二)走向“市民社会”的路径

走向“市民社会”,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路径,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特点不一样,社会自治程度也不一样,国家的结构安排也不一样。然而,建构市民社会却又有相通之处,即通过对二者关系的协调,坚持“良性互动”的均衡观念。西方社会通过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等方式,逐步走向“市民社会”,而中国走向市民社会应该更多地兼顾到自身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特殊的历史性。

中国是一个强政治国家。虽然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国家化”状态,但是国家对整个社会也始终有绝对的主导力量。我国是党管一切,党领导一切,它“始终代表最先进生产力;始终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它是“先锋队”,执掌政治领域,并可以模糊政治与社会的界限。国家还通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期望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将国家层面的思想输入到社会的各个角度,所以的社会领域都应该具备这样的意识形态色彩。它的党员已经接近1亿,这些党员深入到了社会各个行业、各种领域,他们是先进性的体现、充当着社会的模范。当前,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团体有力量与这样强大的国家相抗衡!在这样的强政治的国度中,建构市民社会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于是,邓正来提出了,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两个理论模式:“二阶段论模式”和“滚动式驱动理论”。“二阶段论模式”,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建构应该理性而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国家在从上而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逐渐地撤出不应该干预的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力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建构。”,这个阶段,主要是经济领域的变革。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社会成员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邓正来最终所期待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在成熟阶段才能够达到的,而成熟阶段的来临,必须要先经过一个形成的历史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如何,主要取决于社会发育的程度和向政治民主推动和转向的可行性。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发展,是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的跨越,而后又通过政治领域的 健康发育转而保障和完善社会层面的发展,由此,整个“国家-社会”才能够得以均衡。

另一个理论模式是“滚动式驱动理论”。它把市民社会的建构分为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是市民社会的生长发育时期。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政府主导,这一阶段,社会还没有能力对国家进行抗衡。但是国家又具备充分的自觉性,它通过一定的政策推动市民社会的建构。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为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时期。在这个阶段,国家与社会逐渐形成二元化关系,社会积蓄能量,有与国家相抗衡的能力。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了成熟时期。此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关系要发生重大变革,“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

通过上面的两种力量模式,市民社会可以最终达成“成熟”状态,从而对现代化进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市民社会的建构的落脚点并非是国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均衡性要求这么简单,而是通过均衡状态的制度化之后,能够对现代化形成巨大的利益,在现代化过程中,公民的生活方式变得更加体面而人性化,而国家也能够在社会自组织性成熟的前提下,集约资源充分的完善职能,将重点放在保障和服务上面来。

很显然,无论是“二阶段论”还是“滚动驱动理论”,都期望市民社会能够走向一个趋于或成熟的状态,期望国家与社会能够实现“良性互动”。

(三)“民进而国不退”的忧思

中国要建构市民社会,貌似并非官方的一个战略构想,而只是学者的理论表白,此类的表白有很多,比如民主政治建设、比如服务型政府建设、比如法治中国建设、比如低碳中国建设等等,不一而足。

从理论到国家的官方战略定位还有一段长长的路要走,因为学者和官员站立的立场完全不一样,学者期待社会赶快市民化,国家与社会之间尽量保持均衡的二元化关系,官员则是从利益的权衡和整个国家的立场行事,没有一个合适的机会,国家也不会自觉地退出社会,更不会任凭社会的强大。中国的历史,使得政治养成了“恐民”的偏见,一贯的维稳思路又似乎成了政治领域的一张百出不厌的王牌,政治还不习惯社会的壮大。 要想通过国家与社会共同的推动市民化建设,或是要求国家主动地通过政策和体制驱动市民社会的建设,似乎在这样的思维惯性之下变得比较困难,虽然学者坚持“阶段论”的观点已经是某种程度上对于国家的让步,但是,市民社会的建构,首先需要的是从社会内部生发的一种力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这种力量,个体变得强大,利益集团也多元化了。

似乎,依靠国家来参与建构,在力量上尊重了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中,社会已经迫不及待地发展壮大了,由于社会的壮大速度快于国家的退出速度,所以产生了诸多国家与社会的直接面对面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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