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乐如:马克思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留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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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乐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马克思经历了物质利益疑难问题后,开启的对“哲学导师”黑格尔全面批判之旅的“开山之作”。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称其为“孕育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处女之作”;S.阿维纳瑞(S.Avineri)认为“马克思后期思想的主要成就和困境(例如私有制、异化和国家的废除)全都来自这本书”。马克思在这部作品中对市民社会问题进行了诸多深入的思考,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就马克思的全部著述而言,《批判》文本是人们研究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原点。就《批判》文本中的市民社会问题研究而言,马克思在该著作中留下了大量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留白”,即马克思拟在该文本中解决但却并未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这些“留白”为切入点,将他放弃单独写作《市民社会》章的原因归结为费尔巴哈抽象人本主义的阻碍和经济发展史背景知识的匮乏。同时,“留白”及其引申出的问题域对于理解马克思早期市民社会理论的特质,判定《批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的地位,以及厘清唯物史观的建构过程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留白”界说

在第二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中,马克思“容后详谈”的“留白”问题被标注出8处,注释部分对其进行了注解。其中,共有4处在文字表述上直接关涉市民社会,另外4处实质上也是市民社会问题域中的相关研究计划,即:“这一节附释——论国家和教会的关系,留待以后再谈”;“我们将在分别考察这种划分的论述之后再回过来谈这种划分”;“对这一节的补充,我们以后再研究”;“与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有关的劳绩放在下一节要谈的义务部分。(倒不是因为下一节的关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我们只有以后再研究个人服兵役的义务)”。如果只根据《批判》文本分析这4个问题,那么,很容易将其分别归结为以下问题:国家和教会的关系问题,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叙述逻辑颠倒的问题,市民社会的管理问题和个人服兵役的义务问题。但如果再结合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进行深入解剖,我们可以惊喜地发现,其实质分别是市民社会的宗教批判问题、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立场问题、法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以及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第三个环节中的警察问题。

(一)国家和教会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宗教批判问题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第270节对国家和宗教的关系进行了非常详尽的阐述,他不仅讨论了宗教和国家关系的本质问题,还提出了国家与宗教相统一的观点,强调“宗教如果是真实的宗教,就不会对国家采取否定和论战的方向,而会承认国家并予以支持”。不仅如此,他还将教会纳入国家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制于国家法律,强化了国家的权威。对此,马克思提出“留待以后再谈”国家和教会的关系。马克思这样处理,可能受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黑格尔在270节运用了大量逻辑范畴,使得马克思意识到这部分内容需要另外进行专门性的研究;另一方面,马克思想要谈论的并不是国家和教会的关系,而是市民社会和宗教的关系。从表面上看,驳斥黑格尔的宗教观可以从国家和教会的关系着手,他对宗教和教会的论述都是围绕国家展开的,但实质上,市民社会才是宗教批判的主战场。马克思早在1842年给卢格写的信中就已经指出,“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这就是说,他在《批判》时期就非常清楚,宗教植根于现实的人类世界,并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对黑格尔宗教观的研究应当深入到市民社会之中。

宗教批判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马克思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甚至在《资本论》中都能发现他对宗教批判的理论阐释。在他看来,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是人民的鸦片,是苦难群众精神世界的慰藉,它不仅表现为人的本质异化,还是现实苦难的外在表现。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主张以人的解放取代政治解放来解决宗教问题,将宗教问题转化为世俗问题,因为宗教是市民社会的精神,是“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马克思通过与鲍威尔就犹太人问题的思想交锋,实现了对鲍威尔狭隘宗教观的超越和对黑格尔宗教观的彻底批判。

(二)王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叙述逻辑: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立场

黑格尔根据“概念的三个环节的发展是由普遍性经特殊性到单一性”,将国家法演绎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三部分内容,即从具有普遍性的立法权开始到单一的王权结束。然而,他在阐述上述各项权力时,却从王权开始,强调王权的至高无上性,最后以对立法权的阐释结束。这种在叙述方式上的颠倒引起了马克思的注意,并提出要“在分别考察这种划分的论述之后再回过来谈这种划分”。然而,在现存的文稿中并未发现马克思兑现上述研究规划的相关论述,他没有解释为何会关注并提出上述问题,也没有回答他为何放弃在《批判》文本中对黑格尔国家概念演化划分的考察。这一现象看似是他对黑格尔王权、立法权与行政权这三者的叙述逻辑的质疑,究其实质,是马克思立足于唯物主义立场,意识到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思想的荒谬性。

在马克思看来,“如果黑格尔从作为国家基础的各现实的主体出发,那么他就没有必要以神秘的方式把国家变成主体”。也就是说,如果黑格尔放弃以绝对理念为起点的逻辑思维,那就很难出现将国家权力体系划分为王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情况。众所周知,黑格尔设立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且集单一性与普遍性为一体的政治国家,为的是解决由市民社会产生出的不同特殊意志之间的矛盾冲突,使这些特殊意志重新统一于国家。王权作为其核心,“包含着作为整体的国家所具有的三个环节”,他强调“现实的意志即个人的意志是王权”,“王权是任意”。因此,黑格尔需要将王权的特殊性与权威性彰显出来,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王权作为国家章叙述的开端,表明王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及其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领作用。马克思极有可能是发现了这一点,才放弃了对黑格尔国家权力划分的考察,转向了对其唯心主义国家观的批判。

(三)市民社会的管理:法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

从“对这一节的补充,我们以后再研究”的表层含义来看,似乎是马克思想要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290节补充内容进行分析。但从290节的整体内容来看,此处黑格尔阐述的是行政机关“从下层——市民生活在那里是具体的——来具体地管理市民生活”的内容,即如何在市民社会使用好行政权的问题。黑格尔强调,对下层市民社会的管理也如最高行政权的行使一样,需要先将市民生活分门别类,再由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仅从290节主体部分的理论阐释,就可以清晰地看到,黑格尔在290节似乎想要阐述市民社会的行政权问题,或者说如何合理地管理下层市民生活的问题。然而,在这一节的补充内容中,他却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问题以及法权问题也纳入其中。黑格尔以法权和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为基础,阐发了他的下层市民生活的管理思想。这就是说,马克思想要“以后再研究”的问题,并不是浮于表面的市民生活管理问题,而是其背后的法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

不过,在《批判》文本中,马克思并未接续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而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也就是说,黑格尔强调的,政府必须尊重的合法利益,并不具备普遍性,个人私利的保护是有限定条件的,而且“个人在行使他的权利时”能够获得保护、“从而把他的私人利益跟整体的保存联结起来”的情况,只存在于少数人之中。马克思重新点明了黑格尔模糊处理的阶级矛盾问题,并指出所谓的能够与整体相联结起来的私人利益以及能够获得保护的个人权利,只存在于统治阶级之中,与被统治阶级的成员无关。时至今日,资本主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明显倾向于具有社会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式的观念论持有者们在法律上将“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从而造成了“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的情况。但“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抛开现实物质世界、抛开人类社会历史、抛开具体的交往实践来谈论法权问题、讨论法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都是虚幻且荒诞的。

(四)个人服兵役的义务: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三个环节问题

从与个人服兵役的义务问题有关的文字表述来看,它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很容易被归结于与国防或军事相关的问题。从文本内容来看,马克思首先对他想要研究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倒不是因为下一节的关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这里提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所谓的“下一节的关系”。这里的“下一节”表面上是指第300节,实质上,黑格尔第299节的补充部分,论述了“与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有关的劳绩”。而第300节阐述的是与立法权紧密相关的另外两个环节,即君主权与行政权的相关内容。所以,马克思才说“倒不是因为下一节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最为关键的“其他原因”。就黑格尔在第299节补充部分对个人服兵役的相关论述而言,他直接将义务与金钱画等号,认为“义务现在几乎可以全部折合为金钱”,而且,“通过金钱就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公平合理”,甚至于,只有将金钱与服兵役相挂钩才能表现出对“主观自由的尊重”。如果将此处的服兵役强行理解为人们日常认知中的国防或者军事问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对此处涉及的个人服兵役的义务问题又该作何种理解呢?这个“其他原因”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从黑格尔界定市民社会的第三环节内容即警察与同业公会的内容出发,将个人服兵役的义务问题归结为警察领域的问题。

之所以认为个人服兵役的义务问题应当放置于市民社会的问题域中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因为,马克思谈及的“以后再研究个人服兵役的义务”问题,针对的是黑格尔所提出的“国家要求的不是直接的劳绩,而只要求表现为货币的一种财富。——与保卫国家免受侵犯有关的劳绩放在下一节要谈的义务部分”。这就是说,黑格尔直截了当地指出只有“表现为货币的一种财富”,即能够产生货币资本的劳绩才是国家需要的,而这种劳绩被他定义为个人层面的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的劳绩,即个人服兵役的义务。另一方面,在黑格尔所构建的市民社会体系中,警察与同业公会是作为保障私人利益、确保司法有序展开的存在,是预防可能会发生的偶然性事件而设置的。其中,警察作为一种外部秩序,用以保护大量存在于普遍物中的特殊目的和特殊利益,同时,黑格尔还强调,“警察的措施又负责照顾超出这个社会范围以外的利益”。显而易见,“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有关的劳绩”指的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或者说是对个人财富的保护。也就是说,服兵役问题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第三个环节中的警察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而包裹着个人服兵役外衣的市民社会问题,马克思想要写作专门性研究的《市民社会》章来讨论。

二、《市民社会》章撰写计划搁置的关键因素

就《批判》文本的内容而言,马克思在分析市民等级问题时,两次提出写作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计划,然而,“在现存的手稿中并没有对《市民社会》这一部分进行专门的分析”。这一现象令人深思。从上述《批判》文本与市民社会紧密相连的8个研究“留白”来看,马克思对市民社会问题的关注,集中于等级问题、宗教批判问题、法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如果以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界定的三个环节为研究视角,那么,马克思在《批判》中留有的这8个研究“留白”,至少涵盖了其中的后两个环节。从现实层面来看,马克思之所以对市民社会问题如此高度关注,最直接的因素在于他担任《莱茵报》编辑期间遭遇了“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这些现实遭遇促使马克思不得不关注市民社会问题,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过程中,马克思注意到建立在市民社会之上的政治国家存在的意义问题:本应保护群众普遍利益的国家,为何成了捍卫特殊群体利益的工具?黑格尔设定的“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框架无法解决现实世界的物质利益冲突问题,将现实中的矛盾冲突当作是观念中的矛盾,并试图在观念中将其消除,这只能是永远都无法实现的“国家的幻想”。因此,马克思需要在黑格尔的框架之外找寻新的道路,他开启了对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批判之旅,开始写作《批判》这一文本。但遗憾的是,《批判》时期的马克思并未形成自己的理论框架,他认为:“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这也促使其不得不搁置《市民社会》章的撰写计划。

有学者从三个方面对马克思为何搁置《市民社会》章撰写计划这一问题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理论见解:第一,卢格对马克思的影响;第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缺陷;第三,《莱茵报》时期政治实践的影响。那么,马克思搁置写作计划的关键因素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无法彻底阐明私有财产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他虽然立足于唯物主义,但这种唯物主义是不彻底的唯物主义,因为马克思尚未清除费尔巴哈人本主义中的唯心主义根基,抽象的非人无法透视私有财产问题;另一方面,他虽然通过写作《克罗伊茨纳赫笔记》来补充自己的历史知识,但这些历史知识更多的只是政治史知识,没有经济史的内容,也就是说,马克思缺乏经济学的理论知识来解释私有财产问题,更不用说解剖作为物质生活关系存在的市民社会。

(一)费尔巴哈抽象人本主义的阻碍

从宏观上看,马克思在《批判》中运用费尔巴哈主谓颠倒的方法,立足于哲学唯物主义的立场,将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思想纠正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实现了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批判。从微观上看,马克思在《批判》中就黑格尔“私人等级属于这种国家的本质”、“国家的本质就是抽象的人,是私人”的观点,运用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思想,以“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的观点作为回应,从而揭示了黑格尔政治国家的私人本质。在马克思看来,生活在现代国家制度下的“私人”只能是社会的人,处于现代国家制度下的社会的人也必然是现实的人,而非分离了自身对象性本质的抽象的单个人。可以说,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得以揭露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唯心主义根底的关键武器。

费尔巴哈对于马克思写作《批判》及其思想发展所起到的建构性作用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在《市民社会》章的写作问题上,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本主义却无法给马克思带来什么帮助,相反,它是导致马克思搁置其写作计划的根源之一。具体而言,马克思虽然在《批判》中以“现实的人”为突破口,实现了对黑格尔等级制度荒谬性的批判和对“现实的人所包含的仅仅是在它本身中是抽象的人格环节”的揭露,以及认识到应当将“社会存在方式看作人的本质的实现,看作人的本质的客体化”,但费尔巴哈人本学理论的主体,即“现实的人”只是抽象的非历史的人。这样的“人”是无法支撑起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他无法通过抽象的非人去研究私有财产等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

从《批判》中8处市民社会研究“留白”来看,它们中的大部分都涉及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如上文提及的市民社会的管理、个人服兵役的义务等问题,究其根本都是特殊阶级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探清黑格尔探讨的私有财产问题,就无法实现对黑格尔市民社会问题的彻底解剖。给予了马克思莫大帮助的费尔巴哈人本学的唯物主义,在该问题上给予的帮助却是相当有限的。虽然马克思利用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揭示和批判了黑格尔国家观在私有财产上的神秘主义,但由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在根源上是抽象的,因此这种批判也必然是不彻底的。事实上,青年马克思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核心缺陷,甚至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还称赞费尔巴哈,认为“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以及整个实证的批判,全靠费尔巴哈的发现给它打下真正的基础。从费尔巴哈起才开始了实证的人道主义的和自然主义的批判”。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让马克思不满意的点,仅仅在于费尔巴哈“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因为,“除了醉心于自然的人以外,还有醉心于国家的人”。

(二)经济发展史背景知识的匮乏

黑格尔在构建其市民社会理论时明确指出,通过对政治经济学发展史的研究,“可以从中见到思想(见斯密,塞伊,李嘉图)是怎样从最初摆在它面前的无数个别事实中,找出事物简单的原理,即找出在事物中发生作用并调节着事物的理智”。这就是说,马克思如果想要撰写《市民社会》章,那么,黑格尔所提及的政治经济学发展史,就是他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然而遗憾的是,当时的马克思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政治发展史的理论视野,但缺乏经济发展史的理论认知。“在青年马克思眼中,决定国家的市民社会还没有深入斯密意义上的经济关系”,缺乏经济史的背景知识,迫使他不得不搁置《市民社会》章的撰写计划。

就历史知识而言,马克思在写作《批判》的过程中进行了《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摘录工作。该笔记共有5个笔记本,包含了对24部作品的摘录,马克思通过这一工作,大大扩充了自己的知识背景。更为具体地说,《克罗伊茨纳赫笔记》涉及兰克史学的部分是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国家和市民社会”框架存在缺陷的关键。在对兰克《历史—政治杂志》的摘录中,马克思通过实存的历史事件,发现了历史的发展进程与黑格尔的观点正好相反,即“黑格尔颠倒了国家存在和国家意识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更进一步剖析市民社会问题上,马克思停下了前进的步伐。从《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摘录内容来看,绝大部分都只是单纯的政治史知识,马克思还未涉及经济史的摘录研究。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这就是说,纯粹的政治史知识是无法解释作为物质生活关系现实存在的市民社会问题。

更具体地说,马克思在分析市民社会的委派议员在维护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时发现,由选举产生的具有立法权性质、应该维护普遍利益的议员,却成了维护同业公会等特殊利益的代表。这样的事实令马克思苦恼,并两次提出“以后再谈”的计划。马克思在法权关系的视角下,发现私有财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最高合题”,“黑格尔不是使私有财产成为公民的一种特质,而是使公民的身份、国家存在和国家信念成为私有财产的一种特质”。这就是说,黑格尔的理论实质是以作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体的国家,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来维护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私有财产。因此,他嘲讽黑格尔构想的第一议院就是“无依赖性的私人财产的议院”。然而,马克思在《批判》中对黑格尔私有财产问题的探索也就止步于此。私有财产不仅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不能作为确定无疑的前提性概念来使用,需要立足于人类现实生活去探索和挖掘。在当时还不具备经济史背景的马克思,无法对私有财产问题加以阐明,无法阐述私有财产的本质、发展规律等具体问题,也就无法揭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全貌。

总的来说,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激进批判,虽然没有在其框架外形成自己的框架,但一种新的国家观在此萌芽,此具体表现在私有财产问题上,即马克思想要解决特殊利益向普遍利益转化的问题。而且,越往后就越能够发现,他倡导的国家观是一种超越市民社会、扬弃政治国家、追求普遍的人的解放,从而走向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

三、从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留白”看马克思的两个转向

马克思在《批判》中存在两个具有争议性的转向问题,分别是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转向问题。从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留白”来看,马克思的这两个转向应该更确切地表述为以下两点:其一,他在《批判》中立足于唯物主义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进行考察,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找寻反驳黑格尔的证据,无意中转向了唯物史观;其二,他认识到需要将黑格尔的私有财产概念,从纯粹政治哲学或者说法哲学的束缚中释放出来,将其放置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域之中,从而转向了市民社会内部运行机制的研究之路。

(一)立足于唯物主义的惊喜:无意中转向了唯物史观

关于马克思在《批判》中实现的唯物主义转向问题,学界共识性地认为,他正是在立足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才实现对黑格尔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哲学及其相关理论的批判。但马克思在《批判》中对新世界观的探索问题,现今仍然说法不一,总体上呈现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批判》文本不涉及新世界观的问题,它至多只达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转向为唯物史观创立奠定基础的程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批判》时期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萌芽时期。第三种观点,即“马克思主义研究学界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在1843年完成了唯物史观的转变”。这就是说,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马克思是否已经开启了对新世界观的探索?如果已经开启,那么,他又是在何种程度上认识到唯物史观?

从《批判》中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留白”来看,存在着这样一个理论事实,即马克思为了批判黑格尔曾前后两次潜入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长河之中去搜寻证据:前者是对等级问题的考察,在《批判》中有着较为直观的展现;后者是对私有财产的考察,隐藏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摘录之中。

就前者而言,马克思在对等级问题进行历史考证后指出,“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政治等级,完全不同于他在指出中世纪的政治等级与市民社会的等级的同一时所说的政治等级”,因为,“私人等级当时就是政治等级。中世纪的各等级作为政治等级要素并没有获得任何新规定”,“中世纪意义上的等级只在官僚机构本身中还依然存在,在那里市民地位和政治地位是直接同一的”。马克思在历史知识的帮助下意识到,等级变化的背后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在起作用,而不是抽象概念的演绎就能实现的。“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这种具备唯物史观意蕴的历史考察在其后的《论犹太人问题》中更为明显,从简单阐述他所考察的中世纪的等级问题,转变为直接阐述旧的市民社会问题,也就是封建时期的市民社会问题。

就后者而言,马克思在写作《批判》之前就已经认识到,“私有财产没有办法使自己上升到国家的立场上来,所以国家就有义务使自己降低为私有财产的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然而,黑格尔的理论实质却是以作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体的国家,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来维护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私有财产,其国家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维护特殊利益的私有财产。在理论认知上的这种冲突促使马克思搜寻驳斥黑格尔的证据,在《批判》中以对私有财产历史考察的形式来呈现。这种考察更多地表现为他对“地产是道地的私有财产,是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的理论认识上。而且,“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财产(所有制)的几种历史形式,就是历史地考察私有财产这一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马克思在《批判》中借用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作为批判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哲学方法论,虽然曾两次进行了唯物史观意蕴上的历史探索,但这并不能说明《批判》时期就是其唯物史观的萌芽时期,更不能证明他在“1843年完成了唯物史观的转变”。如果说前述的两个观点其中有一个成立的话,那么,唯物史观被发现的时间应当大大提前,甚至不会出现马克思恩格斯被外界认为是“费尔巴哈派”的情况。除此之外,根据恩格斯的论述,马克思是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同时,在恩格斯看来,“马克思已经从上述基本原理出发大致完成了阐发他的唯物主义历史理论的工作”。由此不难看出,恩格斯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思想确实对于推动唯物史观生成有着重要作用。但这种推动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一个重要条件,即“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显然在《批判》中,马克思还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关于马克思在《批判》中对唯物史观的认识达到了何种程度的问题,笔者认为,他在《批判》中曾无意中转向了唯物史观,只不过,当时的他并没有意识到,立足于唯物主义的历史探索已经使他远远地超越了费尔巴哈。直到《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才真正有意识地踏上了新世界观的建构之路。

(二)立足于政治经济学的觉悟:深入市民社会的内部运行机制

从《批判》到其后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转向问题,即在《批判》中,政治经济学是处于不在场的状态,马克思只是在纯粹哲学的层面研究和批判黑格尔。然而,马克思到了巴黎之后,不仅没有接续《批判》的写作工作,反而大量阅读当时经济学家的著作并撰写摘录笔记,转而研究政治经济学。对此,Н.И.拉宾(Н.И.Лапин)提出了一个十分深刻的理论猜想,即马克思在克罗伊茨纳赫历史问题研究的影响下,“修正了自己最初的写作计划”,“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对市民社会及其内部结构的研究上”。

拉宾猜想的深刻性至少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克罗伊茨纳赫的历史问题研究对马克思的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极有可能会影响他的研究走向。从文本内容上看,《批判》的后半部分与《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摘录内容有着较高的相似之处,两者不论是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内容层面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有学者就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展示的、与国家理论相关的知识源自《克罗伊茨纳赫笔记》,“马克思在此有意识地区分了历史和政治两者不同学科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从而走上创造性综合的道路”。另一方面,拉宾所认为的,马克思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对市民社会及其内部结构的研究上”,有着较为充分的文本依据。在马克思所留下的、需要“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时再来阐述”的“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他对市民社会内部运行机制研究的浓厚兴趣。从“这个问题”的上下文语境来看,马克思事实性地发现了市民社会等级的差别在外部表现为城乡之间的差别,在内部则由金钱和教育所决定,并且,内部的差别还形成“各种以任意为原则的流动的不固定的集团”。至于金钱和教育是如何作为主要标准存在于市民社会内部,它们又是怎样影响市民社会自身的发展,马克思并不打算在此处解决这些问题。但他还是作出了自己的理论判断,即“市民社会的等级既不以需要即自然因素为其原则,也不以政治为其原则”。

当然,拉宾的这一观点只能归结为理论猜想,因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转向的原因极其复杂,存在多种合理性猜测。如对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阅读,促成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转向;如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等等。而且,从一定程度上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他在《法哲学原理》的189节,详细界定了政治经济学。从内容上看,《批判》文本是马克思针对国家章的内容进行的创作,而国家则是由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这就是说,马克思如果不对家庭章和市民社会章有一定的了解,就很难对国家章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批判。可以说,马克思在《批判》时期就有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觉悟,认识到政治经济学对解剖市民社会的重要性,也找到了吹散其周围迷雾的合理路径,即市民社会内部运行机制的研究。只不过,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储备,使他无法在当时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剖析。

马克思在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在《德法年鉴》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他在这两篇文章中就已经开始了对市民社会内部运行机制的研究。就前者而言,他“研究了市民社会的阶级结构;第一次使用了‘市民社会的阶级’这个概念”;就后者而言,他是“直接分析研究市民社会本身、社会现实、社会经济结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就反映了这些研究的开端”。这些充沛的理论证据都可以证明,马克思在《批判》文本中就已经产生了要深入市民社会内部运行机制进行研究的想法,而要实现这一想法,政治经济学知识是不可或缺的。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章所构建的市民社会概念来看,它应当是作为劳动分工、需要和交换中介体系存在的经济市民社会。政治经济学为马克思“提供了一把打开‘市民社会’之门的钥匙”,如果离开了政治经济学的背景知识,深入到市民社会内部去研究劳动分工、需要、交换等就只能成为空想。

马克思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序言中,曾对《批判》的文本写作问题进行过如下解释:“由于需要探讨的题目丰富多样”,“我打算用不同的、独立的小册子来相继批判法、道德、政治等等,最后再以一本专门的著作来说明整体的联系、各部分的关系,并对这一切材料的思辨加工进行批判”。“这种想法至少持续到1845年2月”。这就是说,马克思所提及的、那些“留待以后再谈”的内容和想法,并非临时起意,也没有说是需要割舍的无意义的研究,甚至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他都延续着对《批判》文本中相关理论问题的思索。而且作为一名严谨的理论研究者,马克思基本不存在根据个人喜好,毫无根据地丢弃他认为需要单独讨论的学术问题的可能。事实上,《批判》中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问题,后来都得到了解决,只是马克思并不以解决浮于表面的问题为目标,而是深入问题的背后,研究其根源,这也恰恰是他学术研究深刻性的体现。

仅从《批判》来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遭受到了极大的困扰,因为,他当时毕竟没有真正地转向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也处于不在场的状态,所以才在《批判》中留下了如此之多的研究“留白”。然而,他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发现了黑格尔“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框架的致命缺陷,认识到市民社会内部运行的重要性,无意中转向了唯物史观。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期间,马克思认识到“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从而真正建立起他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并由此生成了唯物史观。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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