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唐镖 孔卫拿: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后果

——国内研究的考察与评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86 次 更新时间:2011-05-10 22:33

进入专题: 群体性事件  

肖唐镖   孔卫拿  

[内容摘要]群体性事件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和效应,这是当代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清晰认知和理解当代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实际意义、并进行理论建构的重要基础。本文研究发现,国内学界对群体性事件后果缺乏应有的关注,相关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无专题性系统研究,亟待开拓。群体性事件的后果应有多个视角的测量,以诉求内容而言,既有直接后果,如行动者直接诉求的解决,也有间接性的“溢出效应”,即超出直接诉求之外的连带效应;以效应所发生的对象而言,包括对民众个体或群体层面的影响,也包括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结构层面的影响;研究方法层面则需要在案例研究基础上增加比较研究、数据库统计分析、抗争事件的历史分析等;研究的核心则应该指向产生特定抗争结果的因果机制解释学问题。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民众抗争;后果;方法论;因果机制

 

一、导论

自20世纪初“革命”思潮东渐,为国人越来越广泛的接受和认同,人们对“革命”及与之相关的“民变”、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等,大多报以同情、正面的评价,呈现“一面倒”的好评,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其历史作用上均予以好评,尤以20世纪后半叶的前30年为甚。[①]改革开放后,逐渐有了不同的、乃至“一分为二”的评价。延时至今,人们对群体性事件及相关事件的后果,尽管有意见称“辩证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危害”,但基本上是“恶评如潮”,一如西方社会曾将民众抗争“污名化”,视之为“不正常人的行动”(赵鼎新,2005)。

然而,在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和民众抗争活动的研究尽管日盛,对其后果、影响与效应的分析,却常见的乃是大而化之的结论。已有学者恰当地指出,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意义,或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应小丽,2009),或者缺乏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董海军,2008a :25,宋维强,2009:21)。本文意欲以国内学界的研究为主要对象,梳理学界有关群体性事件后果的已有研究,总结其成绩,分析其不足,并借此呼吁加强和提升该领域的研究。

客观地说,对群体性事件后果的评估难度极大。即使在西方学界,其难度也是众所公认的,正如欧博文、李连江所云:“即使十分谨慎地把抗争活动的单个事件或整个过程与特定结果联系在一起,仍然摆脱不了因果关系和定义的问题。如果考虑到集体行动的间接影响,把导致社会、政治或个人发生变化的所有因素全部加以处理就更加复杂。由于研究人员面临很多障碍,以往对反抗行为和社会运动的研究更关注于冲突的起源和动因问题而不是其后果,也就不足为怪了”(O ‘Brien Lianjiang Li,2006:95)。在国内学界,对该领域至今尚无人进行有意识而系统的研究,尚未见专门性成果,零星的意见仅分散在相关研究中。这对学术综述本身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此,有必要交代的本文文献整理和述评的思路与方法。

作为一个使用时间尚不长的概念,“群体性事件”在学者中仍有较大分歧。在我们看来,它主要指涉的是社会民众在与政府当局进行互动中的抗争性行动表达[②],即各类群体此起彼伏的、温和或激烈的维权抗争(含上访抗争),以及社会泄愤性事件。为此,我们也将含有诸如信访、群体性抗争、集体行动、大众抗议、维权斗争、社会运动等文献一并纳入。至于那些社会成员及组织之间的社会纠纷和冲突、有组织的犯罪和骚乱(于建嵘,2009a ),则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内。

所谓群体性事件的后果,是指群体性事件所产生的影响和效应。它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反向的;既可能有即时结果,如行动者直接诉求的解决,也可能有“溢出效应”,即超出直接诉求之外的连带效应;既可能有对行动者个体或群体层面的影响,也可能有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结构层面的影响[③].鉴于目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后果研究的进展如何尚不清晰,我们特进行一番梳理工作,在接下来的综述里,我们将首先述评其总体性研究的成果,然后,再考察有关不同类型群体抗争的研究成果,最后,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我们对推进和深化这一领域研究的初步意见。

二、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总体性研究

在这里,所谓总体性研究,系与针对具体行动者群体的研究成果相比较而言,即主要针对不特定群体的研究。对群体性事件后果的这方面研究,主要有:

1.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性质评估

有关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性质,国内研究者中居主流的意见乃是“否定论”,强调其负面功能和影响,同时,也有少数人持“肯定论”,肯定其积极功能和影响。此外,还有人强调“辩证观”,认为要“辩证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因为群体性事件可以宣泄社会压力,有助于问题暴露和工作改进。

“否定论”将群体性事件的结果或影响归入到“危害”之中进行批判,特别列陈群体性事件的各种消极功能与效应(如徐乃龙,2002:16-19;王彩元等,2003:12;周忠伟等,2005:2;邱志勇,2008:14-19;郭晓飞,2009;张存达、李尚敏,2009;宋宝安,2010;彭爱丽,2010等)。概括地说,这种观点将群体性事件看作是稳定的对立物,是为达善治必须予以消除的东西。这里以《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党政干部读本》为例,该读本典型反映了这方面的意见。该读本设专章讨论“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其危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危害,如: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需要耗费大量投入,破坏当地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二是政治危害,包括影响政治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三是社会危害,有: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容易形成“示范效应”,加重社会危机(《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党政干部读本》编写组,2009:70—77)。

受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理论的影响,另一些研究者承认群体性事件有其积极的功能与影响[④].如宣泄社会压力而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暴露社会管理弊病以便改进政府治理方式,促进政府理性反应,增强民众政治主体地位并达到政治参与的效果,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实现人的价值与联合等(赵树凯,1999,2003;杨和德,2002:12-14、23-25;余伟京,2004;任红杰,2005:267-273;胡玉鸿,2007;于建嵘,2008a ;白友涛、赵晴,2008;徐骏,2009等)。当然,承认群体性事件积极功能的学者在论述时一般也对其消极功能有所顾及。

2.社会抗争与民主、民主转型

威权政体下的社会抗争与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是西方社会运动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的民众抗争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联也受到学者重视。关于当代中国抗争运动对于民主政治的推进作用,研究者中存在积极与消极两种不同的观点立场。积极立场从增量民主的角度出发,认为抗争运动能够通过推进政治制度的渐进变迁、普罗大众的逐步启蒙以及社会结构的有序调适,从而推进政治民主的发展;消极的观点则从根本的限制条件出发,强调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架构以及抗争运动的内在不足,使得抗争运动对于民主的推进作用极为有限(李德满,2009)。由于抗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较难把握,研究者们对于中国抗争运动与民主的关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

有关民众抗争促进民主进程中的瓶颈及其制约机制问题,依然缺乏经验依据。谢岳通过探讨20世纪70年代以来威权政治下的社会抗争,分析社会抗争是否能够促进民主化、社会抗争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促进民主转型以及社会抗争如何促进民主转型的问题(谢岳,2008a :4)。其论述的理论资源来自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民主理论,试图在二者之间建立因果联系。他结合已有的结构方法和政治过程方法,关注民主转型的条件、模式和结构,分析抗争对于民主转型的过程与机制。其缺陷正如作者自己所说,未能就国别进行具体的案例研究和比较分析(同上,8)。此后,他在《抗议政治学》中再次集中述介和分析了集体抗议与民主转型的关系(谢岳,2010:210—236)。关于群体性抗争的结果,他曾结合政体类型来谈,认为在民主制度下,社会抗争能够成为获取与维持合法性资源的一种形式,而在威权政治下,社会抗争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颠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谢岳,2008b )。王鹏也从民主转型视角出发,认为抗争政治的结果有被镇压、制度化和民主转型三种形式(王鹏,2010)。

3.民众抗议与政府政策的变化

群体性事件对政府决策和政策的影响,是探讨抗争结果的一个重要面向。唐文方(Tang,W.F.)在研究中国民意问题时指出,民意是可以通过抗议和游行来影响决策的,尽管抗议只是零星地出现,但它在改变政策决定和迫使政府妥协等方面非常有效。唐进而列举出,在中国,高压、赔偿和替罪是处理公开抗议的三种基本方式。就2003年中国SARS危机中相关官员被处理来看,即使政府可以通过高压来对付持有异议的反对者,公众的抗议依旧有效地影响着政府决策。但我们不应该夸大抗议对政治变化的影响,抗议只是民意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式之一,除非对民意有清晰的了解,否则很难通过抗议来判断政策变化的方向。(唐文方,2008:177)。可见,唐是从民意与政治变迁的角度来看待抗议影响的,但对于抗议究竟怎样影响政策和政治变迁,则没有深究下去。王振国选取了公共政策议程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他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向性,只有进入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才能促进决策者的关注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通过政治领袖、冲破现有体制、大众传媒等因素来影响政策议程,是政策议程的一个重要触发机制(王振国,2010)。提出群体性事件对公共政策议程的影响意义重大,但文章的缺憾也是缺乏深入的论证和探讨。

郑永年指出,中国的大众抗议和集体行动是改革开放与国家重建下的产物,当社会抗议造成比较大的政治压力时,领导阶层不得不放慢改革进程,改革与社会运动、大众抗议之间存在良性互动,比如国企改革、农村费税改革。不少社会运动为领导层深化改革进程提供了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运动可以推进领导层进行国家重建的工作(郑永年,2003)。郑看到了民众社会抗议对于整个国家改革层面的影响,但郑的探讨主要是着眼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重建对于社会运动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后者对前者的作用未做系统探讨和论证。不过,与郑永年较为乐观的意见不一样,赵鼎新却认为,中国集体性抗争行为的结果和走向可能是民粹主义政治的例行化。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政府处理集体性抗争事件的方式是限制、选择性镇压加疏导和缓解,这种冲突处理的机制虽然可以避免阶级政治的发生,但不能有效地在制度框架内例行化冲突性政治(赵鼎新,2008)。

国内有学者在这方面也有少量的探讨。于建嵘在剖析底层社会的权利逻辑时指出,精英政治要受到底层群体行动的制约,底层民众的反抗可能会制约精英政治的选择空间(于建嵘、斯科特,2008b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一些社会问题上的政策改变,包括一些大的农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出台,都与底层人民的抗争相联系,比如农业税的取消,就与农民的抗税相关;土地政策的调整就与农民的土地维权相关联(于建嵘,2008c )。这种从底层斗争视角看待宏观政策的调整无疑至关重要,但漏洞也并非不存在。比如,底层政治的斗争成果同样也可能凝聚着知识精英和权力体系内部精英的某种合作或支持,像农业税取消这样的政策变化,我们也很难忽视知识精英向决策系统中的进言。

4.群体性事件与社会变迁或变化

有研究者将群体性事件或民众抗议归类为“失范的非常规行动”,视其为“集体反抗型”行动。与其它的非常规行动相比,这种行动通常受到制裁,主导型机构的态度是公开反对,这种行动普遍化与常规化的结果常常是新规则的生成,它对旧规则的关系是取而代之(张兆曙,2008)。这种观点突出非常规行动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扮演的角色,其逻辑是该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会导致社会生活新规则的生成,新规则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共同构成了社会变迁的基本脉络。关于社会变迁影响社会失范行为,西方早期集体行为理论多有论述。张反过来阐述非常规行动对于社会变迁的影响逻辑和机制,但问题是作者论述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静态的,可能难以涵盖复杂、鲜活的经验现实。

张乐、童星探讨了突发性事件的“污名化”后果,他们认为各类突发性事件后果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物理性损失和人员伤亡,在风险危机后果中或多或少伴随一种被称为“污名化”的现象,即与危险相关联的物品、人员、机构、环境乃至制度文化等,都被打上“有害”的标识(张乐、童星,2010)。不过他们所论述的突发性事件主要是诸如食品安全事故之类的风险事件,没有涉及民众抗争事件,如能将如“污名化”之类现象的解析运用到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探讨中来,或许是一项有意思的尝试。

5.抗议行动本身的成败及其“示范、扩散效应”

刘能在对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2000—2002年、2005年以来三个时段中国民众若干集体行动案例的比较分析中,曾简要提及各时段集体抗争事件的不同后果。第一时段的集体行动基本失败,并因此阻碍了中国社会的成形和常规形态的社会运动部类的发育;第二时段的集体行动浪潮在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供给下迅速消退;第三时段由于地方政府成为利益相关者和“威胁移情”机制,造成抗争行动下的社会控制与管理的难度与复杂性大大提高了(刘能,2008)。在国内群体性事件结果的分析时常缺乏历史深度的背景下,刘能的分析策略是非常有益的,其缺憾是案例数量太少,关于集体行动结果的讨论也很稀薄。

现实中有时我们会观察到群体性事件的“扩散效应”或“示范效应”。有学者认为,当前政府对社会泄愤事件的处理,给事主、其他群众的意识和潜意识展现一种信息,即“闹事”使群众获得了解决当地深层次矛盾的机会,却没有什么直接的利益损失。只有“闹事”才能将严重的问题暴露,并得到重视和切实解决。典型集体泄愤事件的处理结果,因为具有标本意义,可能会鼓励更多泄愤事件的发生(于建嵘,2009b )。于建嵘这里所说的鼓励效应,是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结果具有示范效应。因为非制度化的处理方式容易让民众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抗争文化和投机心理。因此,关注群体性事件的后续效应是非常有意义的,但其中的因果机制问题也不容忽视。不过,在事件的后续效应与事件之间,有时却难以建立直接的线性因果关系。拿农民上访抗争行动来说,一个村庄或村组农民上访斗争是否对其它社区农民有示范效应,还要看看国家的“开口子”行动。国家开口子同样是有限度地,农民会在国家的权力治理集装器中小心翼翼地选择抗争的策略(应星,2001:325)。因此,考察后续效应或许应当将国家因素考虑进来。

三、农民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探讨

在当代中国民众抗争事件中,农民抗争事件占大头,有关其后果的研究也最为突出。以下我们主要从农民上访和其它集体抗争两方面来进行考察[⑤].

1.农民上访抗争的后果

信访问题在中国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信访与法治之间往往呈现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应星,2004)。激烈的上访抗争,是在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农民与国家、政府互动的一根重要的中间纽带,农民上访抗争的后果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欧博文和李连江的专题性研究成果特别值得重视。在早年的一项研究中,他们提出:农民的“依法抗争”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治制度化的发展,可以发挥促进政治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积极功能。比如,由于依法抗争者的政治要求是建立在中央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上,中央政府除了“容忍”,还难有其他选择,这提供了中央政府与民众在不动摇大局的前提下合力推进基层政治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机会。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抗争,依法抗争对于现行政治秩序也具有一定的冲击力。处理得当,依法抗争可以改善法律和支持的贯彻执行,可以提高政府的威信。处理不当,依法抗争也可能演变成活导致政治性的暴力冲突直至一定规模的局部暴乱。当进行依法抗争的农民的政治要求长期得不到实现时,他们对各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的信心自然而然地会发生动摇(李连江、欧博文,1997)。

后来,以湖南衡阳农民上访为主要经验材料,欧博文与李连江讨论了中国农村民众抗争的效应。他们将西方社会运动的理论及其理念、方法,运用于中国大陆农民上访行为的研究。他们认为,抗争结果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政府政策执行、上访者个人(主要指上访领袖)以及相关公众等三方面影响,并把抗议结果视为上访者、有同情心的政治精英、抗议对象以及广大民众之间持续互动的产物。农民上访改变了政府的政策执行,对上访者个人的人生经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以及其他同情上访者的公众价值观及行为方式均有所影响。当然,正如他们所自承,其研究属于“极端地选择因变量”,还应该关注其他变量的影响,如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抗议策略和规模等等(欧博文、李连江,2009)。而且,以民众抗争的激烈程度来看,上访行动与群体性暴力抗争当然有区别,因此,如何把上访与群体性暴力事件纳入一个统一的体系中进行抗争及其后果的考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国内一些研究者已讨论农民上访的后果问题。如,胡荣以问卷数据研究了上访抗争行动与农民对各级政府的政治信任之间的关系,他的研究认为,上访对政治信任的流失具有很大的影响,上访者到达政府层次每提高一级,其对政府的信任就减少一个档次。政治信任流失的负面效应也会传染给其他未上访的农民(胡荣,2007)。赵树凯通过对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研究认为,上访经历的复杂与过程的漫长,磨炼出一些善于表达部分农民利益的“上访能人”、乡村精英。他们与一般的喊冤告状者迥异,能够代表一定数量的村民,对于政策法律有较好地理解把握,有一定的民众动员能力(赵树凯,2004)。通过对失地农民土地维权抗争活动的研究,刘戍文认为,农民精英代表经历上访中央的洗礼,他们不仅懂得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知道借助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平台,行使自己手中的选举权,选取自己信得过的代表来为自己表达、争取权利。失地农民维权的演变过程从自发到自觉、从无知到有知、从不讲理到讲法律,逐步走向成熟,折射了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的趋势(刘戍文,2008)。应星通过研究移民与政府之间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的精彩互动过程,认为在此过程中农民自下而上的上访反抗与国家的摆平权力技术双向运动,其意外结果是两种权力技术的逐步发育和相互耦合,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并从人民公社时期的总体性治理演化为新时期的“综合治理”(应星,2001:314-315)。郑欣通过对华北P 县农村村民上访的实地调研,提出农民上访的博弈结果是一个“治访循环”的过程,其积极意义表现为促进乡村社会中利益、权威与乡村秩序的有效整合,加快农村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从而导致农村回应型制度变迁与乡村民主社会生成等良性互动(郑欣,2005:268)。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农民上访抗争后果的认识。

2.农民集体抗争的后果

农民组织的抗争及其结果引起了一些学界的重视。于建嵘指出,农民维权组织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起到压力集团作用、使抗争更加理性、提高农民权利和法律意识、有利于构建农村社会秩序,但由于法律法规和政府应对策略的原因,这些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存在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秩序和体制具有冲击影响(于建嵘,2005)。对于建嵘这种强调农民抗争的组织化尤其是其政治性的观点,一些学者给予了批评性回应。应星就从“草根动员”这个视角切入,指出草根行动者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草根动员下的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具有选择上的权益性、组织上的双重性和政治上的模糊性,强调上访对行动领袖个人遭遇的影响这一结果(应星,2007)。黄伟认为,征地过程中农民有组织维权抗争带来的后果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对全社会构成一种政治压力,迫使执政者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农民的处境并不停地修正其相关政策,我国土地政策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就是例证;二是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基层政府不得不把农民抗争精英看成是可以协商的对象,协商意义重大;三是不但直接改造农民自己,还进一步影响农民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黄伟,2006)。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证和系统探讨。王洪伟通过对鄂豫两省艾滋疫情高发区“艾滋村民”抗争的考察提出“以身抗争”的解释框架,认为在效用上,求助于外的各种“合法抗争”要弱于求助于内的“以身抗争”,并且时效性方面也不如“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

农民抗争成败效的探讨逐渐增多。陈文铂针对2005年浙江东阳事件,认为农民在与当地政府、企业的博弈过程中,群体性事件作为农民行动的一种选择,对公共资源消费的不公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甚至认为集体抗争事件是他们所能运用的唯一的可以让政府和企业让步的方式(陈文铂,2008)。罗文娟通过对东井村工业污染中农民抗议的田野调查发现,农民找化工厂、政府、媒体、司法机关的各种抗争努力均告失败,从而将抗争失败的原因总结为政绩考核机制、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及滞后的法律制度等因素(罗亚娟,2010)。董海军分析了不同抗争案例的成败结果,认为农民在维权抗争中常常利用自己作为弱者或自视为弱者的“身份”进行抗争,弱势被作为农民抗争的一种资源来利用,即“作为武器的弱者”机制,这种机制使得抗争可能并可为(董海军,2008b )。但他与代红娟考察了西安Y 区征地活动中类似的农民抗争失败结果,又指出了“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以及“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的无效,认为维权抗争中双方组织性及力量悬殊、基层政府“正式权力实施的非正式运用”的逻辑、农民可供利用资源的缺乏、集体高于个人利益的潜意识是造成抗争失效的原因(董海军、代红娟,2010)。唐贤兴反对将农民集体抗争作为促进制度与社会变迁的变量。通过对几起浙江农民抗议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他认为农民集体抗争事件没有能够成为促进制度与社会变迁的变量,无论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变量,但认为这些抗争行动又确实产生了积极地民主意义,民众将他们直接面临的生存困境摆到了决策者面前,以集体行动来强化自己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意识,以自己的话语而不是那些所谓知识精英建构的话语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呐喊。未来的中国环境治理中,应该是一种民众有参与权的社会治理模式(唐贤兴,2008:91、120)。

有研究者结合农村选举等政治过程,讨论农民抗争的意义。如,肖唐镖基于对40个村委会选举观察的资料,分析了以强宗大族为背景的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群体抗争,有助于纠正基层干部的失误、疏忽或舞弊行为,促进选举的竞争性与公正性(肖唐镖,2001)。应小丽则将农民集体抗争意义引向更为积极地制度创新与社会变革上。她在浙江H 村村民选举的考察中发现,村民援引浙江省对村委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村民理性且不乏压力的集体抵抗行动,最终取得政府的认同,不在村的Y 某取得了选举资格、并成功实现选举为村庄领导人。村民的抗争行动打破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户籍在村来确认“本村选民”的选民资格规定,实现了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创新(应小丽,2009)。

总之,上述有关农民抗争研究后果的探讨是多种多样,有针对抗争本身成败的,有针对抗议领袖的,有针对抗争者思想意识的,有针对基层治理变化,更有针对制度变迁的等等,不一而足,而且有必要的经验材料支撑,这些研究为我们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仍需要在明确的抗争结果理论导向下进一步深挖和拓展。

四、工人和市民抗争行动后果的分析

1.工人抗争行动的后果[⑥]

陈峰通过对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之间互动关系的探讨,认为其非常关键的抗争结果,就是国企工人的集体抗争会产生职代会的介入和政府部门干预的效果。当工人与管理者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的时候,平时不起什么作用的职代会会变得重要起来。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最终几乎都会提出一个要求,即通过职代会解决问题。企业高层在面对工人抗议活动或情绪高涨的时候,很难拒绝召开职代会解决问题。政府出于稳定的需要,也不得不出面干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发挥职代会的民主决策功能,工人抗争一定程度上能取得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和目标。当然,只有在政府部门干预下,国企工人针对企业改制措施进行的抗议活动才可能有妥善的结果,而政府干预的方式又与抗议活动发生的制度背景紧密相连(陈峰,2003)。应该说,陈峰的研究很有意义,既关注了工人抗争活动的重要结果,又紧紧抓住了产生这种结果的力量及其制度背景,较好地解释了国企改制下工人抗争的结果。陈峰的发现在其他学者那里得到体现。一些学者对河南省国企工人集体抗争的研究也提出,工人集体抗争后引发了政府的关切,市政府工作组进驻企业,并主持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等(如唐军,2006;佟新,2006)。但由于关注的焦点不同,他们并未就抗争结果进行针对性分析和解释。

工人集体抗争的后果有时也和工会的作用相关。任小平、许晓军基于对“盐田国际”罢工事件的观察,提及了罢工事件带来的结果,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协调下资方满足职工的某些诉求。作者认为,罢工的结果源于职工权益自救行为的策略和党政、上级工会对该行为的包容。中国工会可以利用制度救济的资源优势,在国家劳动关系制度规范内尊重、引导、干预职工的权益自救行为,并以共建、共享、共担为导向,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共赢(任小平、许晓军,2008)。当然,作者主要关心的是工会维权策略,罢工事件结果等同于事件的处理结果,系统探讨尚不足。

有关农民工的抗争行动,有人指出,它加剧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边缘化,使他们更加自闭,加剧了城市对他们的排斥。他们思想上开始抵御城市及其影响,由此滋生诸多不良现象,加剧城市不稳定,形成恶性循环(潘泽泉、陈有乾,2009)。但也有人认为,农民工抗争在微观上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利益,宏观上促进制度的修正和改良。农民工通过维权抗争向社会“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并且获得了维权抗争的经验与实践知识,提高了自身利益表达的能力;启发了社会各个其它阶层对权益的认识,引起社会话语模式的改变,促进了社会变迁。农民工的抗争行动强化和加深了他们观念中的“底层意识”,这种底层意识对于未来是否能真正萌发阶级意识有莫大作用(林磊,2007)。农民工开展的维权行动,是争取公民权的运动,表明新产业工人自身从自在到自为的权利意识(严霄云、魏钦恭,2007)。王伦刚调查分析了2007年Y 省农民工“太太讨薪队”的抗争及其结果,认为太太讨薪队的抗争属于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正式法律对于抗争结果的作用有限,农民工主要依靠非正式规则下农民工、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博弈(王伦刚,2009)。作者提出的解释框架是有见地的,但其抗争结果只是讨要薪金,未关注到农民工抗争的其它间接或潜在结果。

总之,工人抗争常常会引发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质疑,对劳工利益保护制度的追问,对作为公民权利意识甚至是阶级意识的追问。不过,与对工人抗争的动员逻辑、受制因素和抗争方式的关注相比,对抗争结果的关注尚不足,其研究也不系统。

2.城市居民抗争行动的后果

有关城市居民的抗争行动也越来越多地引起学界的关注,其中涉及到行动后果的讨论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市民抗争的成败和有效性。张磊在对北京六个小区的个案考察中,比较成功与失败的不同小区业主的维权运动机制,认为成功的维权运动需要有成功的中观、微观动员机制,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业委会的建立、业委会的有效动员、适当的策略、业主的丰富资源,是业主成功地动员起来击败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取得胜利的核心因素(张磊,2005)。孟伟在深圳的考察发现,维权有效性是其问题性、行动性和环境性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孟伟,2007:285-288)。石发勇通过对A市绿街持续十年的社区环保运动的展现,揭示了关系网络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联。认为市民抗争行动的后果,一方面产生于于当前行政体系提供的政治机会结构,另一方面更要借助于关系网络的武器(石发勇,2005)。王瑾在综述城市业主集体抗争过程中情感、资源、策略和人物各要素后认为,业主如何突破约束、获取机会、组合有利要素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抗争结果(王瑾,2010)。

其次,市民抗争对于政府与政治的影响。王锡锌对厦门PX事件的分析认为,市民“散步事件”与规划环评的启动与公众参与呈现出密切相关,是公众普遍参与意识下的一种新型公共行政模式(王锡锌,2008:148-170)。陈映芳考察了都市中产阶层维权运动的效果,指出该类维权行动多以失败告终,法律诉讼也以败诉居多。但中产阶层的申诉行动和社会动员对城市政府也造成了政治/社会压力。各地城市开发、房屋拆迁进程的减速,与业主维权运动有关。运动团体已经开始将运动目标指向相关的法规制度,利益受损群体的行动化也导致知识界和一般社会开始广泛质疑城市开发政策的合法性,由此导致近年来自建设部到各地城市政府都在不断修订各种城市改造和房屋动迁相关政策,以求缓解相应的政治/社会压力。当然,作者提醒,行动者的行动力、权利意识虽然与运动效果有一定相关性,但权力的利益背景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运动的效果。在权力深度介入的抗争社区,维权行动的目标依然难以实现(陈映芳,2008)。陈的研究指出了中产阶层抗争的社会效益,点醒了制约行动目标的权力背景。张志国以Z 大学“校中村”拆迁为例,认为居民集体行动在冲击社会秩序的同时,对于国家的拆迁制度调整有重要意义,促进了社会结构变迁(张志国,2008)。刘晓艳基于南京市G 区S 和M 小区业主维权案例,认为社会领域的维权运动与市场领域的独立决策共同导致了政府意图的失败,促使政治领域接受社会和市场的自治空间(刘晓艳,2008)。

再次,市民抗争的其它诸多间接效应。这个方面主要集中在抗争与公民性建构、公民社会发育等方面的关联。如沈原就视业主维权为一个走向公民权的实践过程,通过“领地化”和“组织化”的运作,明晰自己的产权,业主们也因而开始建构马歇尔意义上的公民权(沈原,2007:342—348)。闵学勤以5个城市1021份社区问卷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了社区冲突发生的频度、参与社区冲突目标和深度对公民性建构的影响,研究发现社区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目前城市公民性建构的路径依赖(闵学勤,2010)。施芸卿通过对B 市被拆迁居民长达10年的万人诉讼的调查研究发现,对于公民资格的宣称以及自身作为公民所应扮演的角色,已被越来越多的行动者接受并内化。历时10年的都市维权运动本身也就转化成了一个社会生产的机制,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公民以及公民资格(施芸卿,2007)。谭黎(2009)通过分析都市商品房社区的业主维权运动,也认为这些重大事件建构了业主的群体认同。邹树彬总结了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的影响,即推动私有财产权的宪政建设,培养业主的民主习惯和自治能力,激发公民的参政热情,改变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邹树彬,2005)。刘艳梅通过比较单位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指出,在市场经济下房产私有者群体在维权过程中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建构,但其在很大程度上又要依赖政府自身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支持(刘艳梅,2006)。何艳玲分析了J 市垃圾压缩站事件中的居民集体抗议活动,认为此类集体抗议会带来“蒸腾效应”,从长远来看似乎有可能成长为更有组织性的、更持续性的都市社会运动(何艳玲,2005)。

最后,关于社区集体行动绩效的研究探索。曾鹏将社区业主维权行动的绩效分为群体绩效和社会绩效,群体绩效主要是集体或群体在行动中获得的回报和付出的成本比,社会绩效是集体行动获取的社会层面收益与耗费的成本比,两种绩效之下还有可供比较的操作化指标。研究发现,社区网络对集体行动的绩效有重要影响。越是在融合性社区,两类绩效越高,反之在离散性社区网络下,两类绩效越低(曾鹏,2008)。曾关注到民众抗争性行动绩效及其评估,并以实地调研为基础,以场景化的比较标准进行绩效对比,为群体性抗争活动绩效与评估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例子。施文捷则通过对上海市50个小区调查数据的分析,检验集体行动对社区集体效能感的影响,认为社区集体行动对社区集体效能感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施文捷,2009)。

总体看,学界对市民维权抗争研究的后果已有了一些探讨,涉及到抗争成败、抗争对政府回应等间接效应和绩效评测等问题,但这些讨论多是碎片化的,各种抗争结果的探讨之间也存在一定叠合,后续的理论整合及推进仍有较大的延展空间。

五、其它社会群体抗争后果的分析

在当今中国,抗争群体呈现多元化特点,除了农民、工人与市民阶层,还有军转干部、学生、教师[⑦]、出租车司机、移民等社会群体,但对后几类行动者抗争结果的讨论文献较少。

近些年来,军转干部是一支重要的上访群体,但学者的关注十分不足。肖唐镖、陈达对江苏省G 县军转干部长达8年上访抗争行动及其演化进行了深描与阐释。作为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退役安置的军官群体,他们的组织能力和学习能力较一般维权民众强,连结网络与社会资本也较丰富。通过群体抗争与当地政府(甚至更高层级政府)的博弈,他们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引起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重视、并于2003年起作出了积极回应,陆续出台相关福利政策与服务措施,民众表达行动与政府之间的互动逐渐走向“访而不乱、和平有序”(肖唐镖、陈达,2009)。

学生运动研究是高校集体行动研究的重要问题。邹谠曾以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方法讨论20世纪80年代末的学生运动,指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良性的沟通与互动,“胜者全赢、败者全输”的零和博弈,使得“学运”各方呈现激进化、两极化,最终以悲剧收场(邹谠,1994)。赵鼎新也以国家-社会关系作为总体性分析框架来看待学生运动,认为国家高层精英、运动积极分子和其他北京市民对国家合法性基础理解的分歧,导致了国家控制的失效(赵鼎新,2007:181)。他们对学运结果的分析和解释是厚实和有力的。近年,有关高校学生的群体性事件研究、校园危机管理研究也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有关事件或行动的后果却常常是语焉不详,人们仅简单强调后果的所谓严重性、破坏性与冲击性,未见抗争行动在高校与社会管理、学生思想意识等层面的系统性分析。一些零星的抗议事件分析却理论性不够,如周春发分析了S 大学的一次研究生针对校方宿舍管理的维权事件,其结果是研究生代表与社区管理部门在广泛征询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研究生宿舍日常管理制度(周春发,2007)。

被某些媒体称为“街头民主”(毅杰,2008)的出租车罢运也是民众抗争领域中一个重要构件。各地出租车罢运后政府的回应措施也较容易观察,比如罢运导致政府对出租车司机维权组织的态度改变,对于问责制的落实,对于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改革及其调整,对于民众与当局沟通机制的影响。这些结果性阐述绝大多数都是从新闻报道性媒体中析出的,但有关事件后果的论题并未进入研究者的论题,研究十分薄弱。

六、结语

上述学术文献的梳理和述评显示,近些年来国内学界对群体性事件和民众抗争的研究已成为热点,但却缺乏对行动后果和效应研究的应有重视。与境外学者的研究相比,国内学界在本领域的研究尽管已有一些值得重视的、有意义的探讨,但总体而言,至少有如下不足:一是理论导向不明确,理论自觉的缺位。国内尚无明确以抗议后果、影响或效应作为研究对象的专门成果,相关表述或分析尚处于朦胧意识状态,问题意识缺失;二是分析框架的缺失。民众抗争的后果结果表现在哪些方面,应当怎样测量,国内学界尚无人进行专门讨论和建构,更乏必要的共识;三是解释和论证缺乏科学性,尽管已有作品注意到变量关系及其作用机制的解释,但多数文献只是简单罗列出所谓的结果或影响,结论常常显得笼统而专横,没有经验依据,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四是研究方法需要大力拓展。目前,使用较好的方法主要是案例—归纳型,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中常见的比较研究、数据库分析、事件史分析等方法,尚极少应用。

笔者以为,国内群体性事件后果研究之所以出现上述不足,与其说反映了学人学术敏感性和能力的不足,更不如说反映了该领域研究本身的困难,如,由于调查准入和深入的困扰,难以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果”本身测量难,哪些是事件本身带来的后果,事件后所发生的变化都是事件的后果?后果和影响应以多长时间段的变化为佳?对特定后果应该如何解释与评估?这些都是研究抗争结果必须面对的困惑和难题。在这方面,西方抗争政治理论界对于抗争结果的探讨和争鸣,或许可以为国内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资源[⑧].

从目前西方研究情况来看,自Gamson首开社会抗议结果的探讨以来(Gamson,1975),抗争结果研究理论探讨大致经历了资源动员理论、政治过程理论以及新近的综合提升三个阶段。首先,抗议结果的类型界定一直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几乎是对此有多少种研究,就有多少种分类”(Tarrow,1998)。早期比较关注运动的成败及其解释(Ganson 1990;Piven and Cloward,1977),后期逐渐从运动成败的直接结果转至更为广阔的非预期结果,类型划分多样但有所重叠(Rochon Mazmanian 1993;Gurr 1980;Schumaker 1975;Kriesi 1995;Kitschelt1986;Burstein et al 1995)。提纲挈领地说,从一个组织行动影响的内外层面来看,就有内部影响与外部影响(Rucht 1992);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社会运动就会对参与者个体、运动组织、国家及公共政策、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影响(Giugni 2003);从结果的动态过程来看,既有组合的,又有转变性的,也有民主化的影响(Giugni,McAdam,and Tilly 1998)。其次,抗议结果的解释更是难有统一意见,对立观点层出不穷。比较重要的争论有暴力与温和之争、组织与分裂之争、内部解释与外部解释之争(Giugni 1998,1999)等。正是在对导致特定抗争结果的解释过程中,研究者们的探讨逐渐从运动内部变量转向外部更大的系统性变量,并在这个过程中又逐渐开始进行抗议者、被抗议者、第三方的互动及其机制的整合性思索(Lipsky 1968;Jenkins and Perrow 1977;Tarrow ,1998;McAdam ,Tarrow and Tilly 2001;O‘Brien and LianjiangLi 2006;Kolb 2007)。再次,抗议结果研究方法渐趋多样化。研究者们在案例研究、数据库统计分析、比较研究、抗争事件的历史分析等方面均有相关理论作品。

鉴于国内群体性事件后果研究相对稀薄的现状,以及本土民众抗争经验与西方社会运动社会的情境差异,本文认为国内研究应迫切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界定抗议行动的后果。这里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后果应有多个视角的测量。如,以行动者诉求内容而言,既包括直接后果,典型的表现为行动者直接诉求的解决,也包括有间接性的“溢出效应”,表现为超出直接诉求之外的连带效应;以效应所发生的对象而言,既包括对民众个体或群体(行动者和非行动者)层面的影响(如境遇的、心理的、能力的影响),也包括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结构层面的影响。这诸多的结果类型,都是值得探讨的,而且特定结果如何细致化、标准化测量的问题也需要更加明确和规范。此外,还可以在既有类型划分基础上,进一步或聚合或拆分特定的结果类型。结果类型的多样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时让研究者如堕雾里,但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扩展了抗争结果的研究,让研究者们在更大的范围内探讨抗争行动的分散效应。当然,在适当的时候又可以对分散的类型探讨进行聚合,以便整合相关的观点资源,让抗争结果的类型研究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交互路径上不断前进。

第二,拓展抗议行动结果的研究方法。目前国内涉及到抗议结果论题的研究大多是采取案例研究法,此方法对于探寻特定结果是如何产生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案例研究法本身也有许多不足,如太多的潜在原因连同太少的信息问题(Lieberson 1992)。而且,案例研究的研究设计往往由于小样本而流于不确定性,或者在规避不确定性研究设计中忽略重要的解释性变量(Kolb 2007:11)。因此必须要增加比较研究(含国内与跨国比较、定性比较)、案例库统计分析以及抗争行动历史性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对严格的研究设计,在更多样化、系统化的方法论包裹中将抗议结果研究深入下去。当然,以上所说的方法在研究中根据情况而混合使用也是可以的。

第三,探寻抗议结果的因果机制。这是研究抗争结果必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最让研究者困惑的问题。除了第二点建议所提及的方法论更新和拓展外,国内研究应该还要积极在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致力于一番寻找研究变量及其作用机制的辛劳过程。要在鲜活的、差异化的抗争行动的实践及其案例积累中,努力寻找特定自变量与研究设计中的特定结果(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对那种所谓寻求理论解释的不变模式保持适当的警惕(Tilly 1995:1596),防止相关的解释框架陷入僵死、静态的窘境。

总之,民众抗争后果研究尚是一块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有待众多学人积极努力。只有通过扎实细致的实证研究,我们才能清晰地认知和理解当代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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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毛泽东同志关于农民起义意义的的一段话曾被引为经典,他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见毛泽东,1991:625)。

[②]Sidney Tarrow 指出,所有社会运动、抗议和革命在根本上离不开斗争性集体行动,斗争性集体行动是社会运动的基础,是普通民众所拥有的对抗具有装备优势的对手或强大政府的主要常常也是惟一的资源(Tarrow,1998)。斗争性集体行动用语也许稍嫌激进,本文这里认为,当代中国大众的诸类抗争行动或是表达利益诉求,或是表达权利诉求,或是一种情绪的宣泄,无论何种行动方式都是一定的表达行动,只不过表达形式不是温和的体制性政治参与,而是落入到了抗争政治的统辖范畴。

[③]可参阅Marco G.Guigni(1998,pp.371-393);Marco G.Guigni ,Doug McAdam and Charles Tilly ,(1998);David A.Snow ,Sarah A.souleand Hanspeter Kriesi(2003,part V);Sidney Tarrow (1998,chp10);Marco G.Guigni,Doug McAdam and Charles Tilly (1999)等。

[④]即使未识科塞的冲突功能观,中国人在马克思主义矛盾观的影响和濡化下,对于这一问题坚持辩证法的认识并没有多大阻碍。

[⑤]当然,经验场域中农民抗争很多时候是各种策略并用的,这里把上访和其他集体抗争分开述评,主要是基于相关理论文献的典型性而言的。

[⑥]要说明的是,本文在这里是把农民工放在与工人一起述评的。

[⑦]以2008年为例,川渝部分地区教师罢教停课事件引起了社会高度重视,当年9月和10月,四川郫县、邛崃、资中、华蓥,重庆铜梁、永川、长寿、綦江等地纷纷出现教师罢教停课,要求享受与当地公务员相同标准的津贴和补贴待遇。相关报道分析见王宏伟(2009:204-205);《重庆永川教师教师“软罢课”调查》(2008年11月10日)等。

[⑧]谢岳先生在新近出版的《抗议政治学》中,曾辟专章译介了西方抗争政治理论界关于抗议结果的总体性概貌,介绍了抗议结果的类型、影响抗议结果的内部条件、外部条件,以及内外条件的整合(谢岳,2010:184—208)。谢岳先生对抗争结果的译介性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为国内学者拉通了该领域国外相关理论资源,对后续研究有较大的提升作用。当然,源自西方经验的抗争结果理论如何与本土化的抗争政治实践经验相结合,并对诸多影响特定抗争结果变量假设的检验问题,依然是摆在研究者们面前比较沉重的任务。西方抗争结果理论观点本身也充满了争论和不统一,这就为我们连接本土经验与西方社会理论,进而在一个新的高度进行检验、修正、拓展甚至超越西方理论或观点,提供了极佳的机遇。

本文主干内容发表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第190-198页。本版为其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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