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唐镖:中国农民抗争的策略与理据——“依法抗争”理论的两维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3 次 更新时间:2015-11-1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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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唐镖  


近30余年来,中国民众的政治表达行动日益多元化,尤以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为典型的维权抗争行动最引人注目,国内外学界对此展开了极为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一些竞争性的相似概念竞相而出,如非制度化(体制外)参与,维权抗争,依(据)理抗争,依势抗争,机会主义抗争,反行为,服从的抗争,利益表达,以身抗争,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等。其中,以“依法抗争”理论最具竞争力,得到中外学界同仁甚为广泛的响应与认同。本文拟以“依法抗争”理论的讨论为中心,结合国内农民维权抗争实践和学界的相关研究,对中国民众抗争政治的策略与理据进行必要而基础性的理论梳理。

首先,我要以欧博文和李连江俩位教授的相关作品为基础,介绍“依法抗争”的缘起及其理论内涵。我们将看到,依法抗争作为中国农民的抗争政治实践,两位作者以西方主流社会运动理论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建构;其次,将重点讨论作为抗争手法和策略的依法抗争。我将结合抗争手法的概念系谱、尤其是学界有关中国民众抗争策略和手法的讨论,进一步厘清依法抗争的内涵;再次,将从西方的抵制和革命理论与传统中国的革命正当性理论出发,讨论作为抗争理据的依法抗争。最后,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对依法抗争理论进行总体性评论。


一、“依法抗争”理论的提出及其内涵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冲突问题已受到国际学界的关注。裴亦理在198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对中国、越南和西欧的乡村冲突现象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农村冲突的基本特征是,50年代农民主要针对的是国家,80年代改革初期冲突主要发生在乡村社区内部,主要是村庄之间、农户之间争夺公共资源的冲突。[1]在这里,她着重分析的是冲突主体和内容的转换及其基础。兹威格在分析1966-1986年期间的中国农村社会时发现,农民在集体化时期利用地方干部的同情、国家政策的空隙、科层内部的矛盾来对抗国家的土地政策,这种方式与他们在非集体化时期利用国家的支持来对抗地方干部的贪婪自利是很不相同的。按应星的看法,在兹威格的这一研究中,前种抗争即为斯科特所理解的、私下进行的“日常抗争”形式;而后者,则是公开的、国家所授权的反抗形式,即“合法的反抗”。[2]但“合法的反抗”或“依法抗争”这一抗争新类型的明确提出,却是几年后的事情。

90年代初,欧博文和李连江在中国乡村的调研中,发现农民信访和抗争的一种新情况。当时国内学界一些敏锐的观察者也关注到这种新动向,有人称其为“以法对法”,也有人称之为“政治参与”。但李连江和欧博文认为这两种说法均不妥,前者失之模糊,后者则注意到了它们基本合法的一面却忽略了其对抗性的另一面,因此,他们提出“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新类型,简称“依法抗争”。[3]欧博文于1996年发表的一篇个人论文使用的标题即“依法(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4]这一更为简洁的表述,后来成为他们于2006年合著出版的名著《中国农村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的标题。

著作《中国农村的依法抗争》是作者们系统阐发其“依法抗争”理论的集大成者。第一章主要讲述了依法抗争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类型抗争方式的关系。民众抗争虽总是让人联想到反面意义的画面,但其实它通常是合法的,是人民群众进行的缺少政治体制保护的行动。这种非制度化的行为,也往往以排斥、否定情绪甚至暴行而展开。第二章主要探讨依法抗争的开端以及抗议者本身的认知,包括对运动积极分子对政治机遇的认知和把握。只有当潜在的抗议者成功地获知中央的好政策或其他承诺时,他们才会将自身的不满归因于地方的错误,而且认定中央是支持他们的,他们就可能通过动用来自中央压力的方式,挑战地方的不当行为。即使他们错误理解了能够获得支持的力度大小,但对中央信任与对地方谴责的联合,也会激发依法抗争者的行动。第三章和第四章强调合法化权利主张和策略的跨领域本质,探讨主张激进化和策略升级的趋势。他们认为,任何形式的抗争都有其时间上的保质期。即便是最有创造性的策略,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逐渐失去震慑敌人和吸引追随者的威力。当人们已经熟稔的战略战术之有效性逐渐消退时,进取性的积极分子甚至会转向颇具破坏性的行动来证明他们的承诺,让敌人们恐慌,而鼓舞全军上下。虽然对抗性战术有时会脱离群众,并产生反弹效果,但会吸引新人加入,从而给没有多少其他资源的军队带来一些平衡的助益。在中国农村,就像在美国民权运动中发生的那样,策略升级使得整个抗争活动焕然一新——从卑微的请愿活动到激烈的政治干涉,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变得更加对抗和激烈,过去仲裁和调停性质的策略被取消和调整,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直接的反抗路线。最后两章探讨了合法抗争的重要性。其中第五章讨论了依法抗争对政策实施、抗议组织者和群众的影响和结果。第六章研究了依法抗争对中国社会关系和政治变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政策创新、体制改革和公民实践的影响。比如,依法抗争创造了逐渐强硬化的活动,影响了中国农民对权力者责任的思考,培育了村民的公民意识,而价值观的宏观转移可能预示着政治认同的转型;合法抗争可能激发权力持有者们去考虑政策创新和制度改革;如果依法抗争持续地传播和扩大,将会对政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行动者们开始要求政策制定者按行动者的要求改变规则的制定、甚至服从行动者的规则。综上可见,该著从概念和理论内涵、认知解放与政治机遇、抗争形式与策略、抗争后果等方面,对“依法抗争”作了系统而深入的理论阐述。

那么,“依法抗争”究竟是何含义呢?他们认为,所谓“依法抗争”,即指“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5]依法抵抗者所采取的抗争形式有三:首先,直接对抗,抵制各种土政策和基层干部的非常行为;其次,以集体上访作为向上级政府施加压力的手段;第三种方法是把他们的政治要求与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的义务联系起来,如在自己的合法要求满足之前,拒交、缓缴钱粮。[6]在2006年新著中,他们考察了两种形式的依法抗争,一种是诉诸上级的“调解策略”(mediated tactics),另一种是诉诸农民自己的“直接策略”(direct tactics)。[7]

“依法抗争者”一般是哪些村民?按照中国村民对地方政治权力不同的抵抗程度,他们建立了三种理想类型:顺民、钉子户和刁民。“钉子户”与“刁民”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指那些无视或违背政策法律,对集体利益不加理睬的村民;后者则指对政策法律非常熟悉并善于运用它们来保护其利益的村民。“刁民”既不会敬畏或害怕乡村干部,也不会毫无节制地抵制他们。“刁民”接受干部遵守政策法律的职责,但同时坚持认为地方干部的权利就只是遵守政策法律。“刁民”是“以政策为依据的反抗者”(policy-based resisters)即“依法抗争者”,他们有几个特点:首先,他们在政治上见多识广,熟悉相关的政策法律;其次,他们并不认为乡村干部就一定是中央政策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再次,他们坚持合法的诉求并据此而行动。对顺民和钉子户来说,政策、法律和领导讲话基本上都是便于政府实行控制、推行政治权力的支配工具,顺民日常的抵抗行为(如果有的话)基于的是“天理”,而钉子户日常的抵抗行为基于的是国家权力算计中的薄弱之处。但刁民与此根本不同,他们将其抵抗基于国家政策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信念上。[8]

与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理论比较,“依法抗争”有何特点?在他们看来,“依法抗争”与“社会运动”不同,它常常是插曲性的,而非持续性的对抗;它是地方性的,而非全国性、跨地区的。它与“叛乱”不同,因为它很少使用暴力。它与“日常抵抗”不同,它是吸引而不是逃避精英的注意;同时国家及其法律也并非陌生、不可接近的,而是可资利用的。[9]此外,对泰国和原东德的民众请愿行为、拉美民众围绕土地的抗争斗争以及美国运用反歧视法而伸张平等权利的运动,西方学者们还曾给出其它多种概念,如“中间路线的抗争”(in-between forms of resistance)、“共意性抗争”(consentful contention)、“革新主义行动”(reformist activism)与“合理的激进主义”(reasonable radicalism)。[10]但中国的依法抗争者与此均不同,他们通过官方认可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以政府的政策和正当性话语来为自身的挑战辩护。[11]

依法抗争者与“持不同政见者”也不同。“尽管依法抗争者与前苏东国家以及当代中国的持不同政见者利用共产党政府的宪法和法律来挑战共产党统治的做法有一些表面上的共通之处,但两者有实质的区别。政治异见人士公开对政府用以维护其合法性的某些基本原则(如四项基本原则)提出质疑。”进行依法抗争的农民则不同,他们至少在行动上不挑战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区别还反映在他们各自的运行机制上,对于政治异见人士来说,他们面对的往往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权力。在多数时候,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对他们持一致的压制态度。如果说政治异议者是挑战现行政治制度,进行依法抗争的农民则更像是积极认同并利用现行政治制度某些组成部分来达到他们的目的。[12]

不过,尽管如此,依法抗争并非体制内的抗争。按他们的说法,“当农民运用上述方法与乡村干部直接对抗或向政府施加压力时,他们的行动往往落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13]这种行动更多的只是一种反应性(reactive)的抗争,“现在农民还只是要求政策的执行,而不是更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他们认为自己是在服从高层之下,而且他们践行的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并不像自由知识分子所宣扬的权利话语。”[14]他们抗争的勇气与其说是“公民的勇气”,还不如说是“英雄式的勇气”。“但由于中国政治的某些的特殊情况,虽然依法抗争表面看来只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事实上它也可以成为‘进取性’(proactive)的政治抗争。”[15]


二、作为抗争手法的“依法抗争”

在西方社会运动中,以法律为武器的抗争方式早已成为常态。但是,这种“依法抗争”与欧博文和李连江所主张的“依法抗争”却有显著的差异。在西方社会运动中,法律作为一种资源,“既可以成为目的也可以作为手段;对于人们从事社会斗争的活动,法律既可以提供规范性原则又可以提供策略性资源。”其中,作为策略性资源,法律诉求常常可以为运动的积极分子提供制度和符号性动力资源,以对抗那些反对者。法律策略在与其他一些策略合作时显得十分行之有效,包括示威游行、立法游说、集体谈判、选举动员以及媒体公开等。法律和制度对策仅仅构成运动策略的一个维度。[16]在这里,法律作为目的,强调的是权利诉求;作为手段,则强调其作为诉讼或施压的策略。实际上,在研究中国清代妇女的抗争时,一些西方学者也沿用了“法律作为社会抗争的工具”理论:寡妇们借助法律诉讼来实现其目标。[17]

在欧博文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理论中,所谓“法”,既包括国家法律,更包含上级政策,还包括党的意识形态宣示。这一理论既强调抗争行动的依据和理据,也强调其行动策略是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即做到在大体上合乎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包括“踩线不越界”的行动。在这里,却缺乏作为基本策略的法律诉讼。实际上,在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中,不仅少见正式的法律诉求策略,相反更多的却是“法律之外”的策略,“集体上访”是如此,“直接对抗”则更近于公开、直接的“暴力抗争”。因此,作为抗争策略类型的“依法抗争”,恰恰与“法律策略”有着莫大的距离,或者说,并非真正意义上“以法律为武器的抗争”。但诡吊的是,至今人们在沿用这一理论时,偏偏强调其作为抗争策略和抗议手法的一面,而忽视其作为抗争理据的另一面。后者我们暂且按下,待后一节再来讨论,本节先来讨论前者。

“抗争(斗争)手法”(repertoire of contention[18])作为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被梯利等学者所推崇。梯利把“抗争手法”定义为“人们为追求共同利益而一起行动的方法”,并认为“这个词有助于描述所发生的事情,因为它确定了有限的一套学来的、共同拥有的、经过相当深思熟虑的挑选过程才被付诸行动的常规。”[19]塔罗也主张,抗争手法“不仅包括人们在和他人冲突时的行动,还包括人们所知道的行动办法和别人对他们行动的期望。”[20]

按梯利的说法,抗争手法有传统的旧手法与现代的新手法之分。“旧的斗争手法是地方性的、二分的和特殊的:它是地方性的,因为它所涉及的利益和互动往往集中于一个单一的共同体;它是二分的,因为普通民众在着手解决当地问题和身边事务时,为达到他们的目的会采取令人难忘的直接行动,而在着手解决国家问题和事务时,他们却反复地向当地的保护人和当权者提出诉求??它是特殊的,因为具体的行动惯例随群体、问题和地方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相反,“新的斗争手法具有世界性的、模式化的和自主的特征:它们是世界性的,涉及的利益和问题经常跨越许多地区,或是影响各种权力中心(它们的行动触及许多地方)。它们是模式化的,很容易从一个背景或环境向另一个背景或环境转移??它们是自主的,从提出要求者自己的公开行动开始,而且在提出要求者和全国重要权力中心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21]与梯利的纵向历时性两分标准不同,塔罗则以行动特质为标准,从横切角度将抗争手法分为三类,即暴力型、破坏型和常规型。后两种均为非暴力的形式,其中破坏型包括暴力威胁、毁坏住房、构筑街垒、静坐示威、罢工、阻塞交通、消极抵抗、涂鸦和非暴力活动;常规型则包括被制度化和标准化的罢工与游行。[22]

据学者们研究,“抗争”这一作为对压迫表达不满的方式,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但在中国,传统抗争与现代抗争却有诸多的不同。如历史上的城市抗争与20世纪的城市抗争在目的性和表现形式上都极为迥异,历史上的城市抗争诉诸暴力而缺乏理论指导,并且在组织动员及纪律性方面与近代意义上的民众抗争实在不可同日而语。就传统的抗议方式而言,主要是通过联署谏言或者派员赴京陈情。[23]按巫仁恕的研究,明代的城市居民抗争以反抗型、即反抗政府财政政策为主,而至清代,城市居民主动要求官府改善措施的抗争行动较多,但两朝居民已使用为后来所常见的一些抗争方式,如戏剧、传单、揭帖、罢市等。[24]至晚清,大众集体行动已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这些行动中56.2%的事件只持续了一个月或者更短事件,96.7%是地区性事件,大多数事件仅限于一个县的范围之内。[25]也就是说,几乎没有多少民众行动展示出了塔罗的“标准化了的斗争形式”。

20世纪初,城市民众行动兴起,除了抗议活动和保卫社区权利等传统形式的大众行动以外,新形式的大众行动已开始出现。人们采用罢工、请愿和大众集会等斗争形式,去争取实现各种各样的目标——从增加薪金、改善工作条件、降低税收直到保护中国的领土和司法主权。到1905年,中国城市民众已经有了发动应对各种政治问题的社会运动的某些经验。[26]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全民运动[27],创新了动员与行动的诸多策略,如组建抵制社团或特别委员会、举行集会和公众演说、散发宣传手册和街头海报、说书、漫画等。这些策略在此后数十年被国内的抗争者们所使用。[28]当然,还有其他新手法被随后的工人运动、市民运动和学生运动所创造。如陈曾焘对上海五四运动的研究发现,当时宣传与行动的技术与方法有:公众演说、游行、示威;组织抵制日货、倡用国货顾问团;强有力的动员口号及文学传播;民间曲艺和话剧演出;“号外”发行;公告和公示;出版学生日记;联络城市之外的团体。[29]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北京、武汉等地的五四运动期间。[30]赵鼎新对20世纪80年代学生运动的研究表明,其话语和行为模式既有传统特色,也富有强烈的共产主义群众动员的色彩,特别是那些在“文革“中盛行的动员方式。[31]周锡瑞和华志建(Esherick&Wassertrom)的研究则表明,学生们在斗争中创造性地运用了政治舞台的方式。[32]

近一百余年来,中国农民抗争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按萧公权的研究,传统乡村对于政府控制的不满,往往表现出四种反应类型,即械斗、暴乱、盗匪与造反。[33]王国斌对明清时期民众抗争的考察发现,至18和19世纪,抗粮、抗税运动“一般是小规模的事件,只有最小限度的正式组织,而且和其他形式的集体行动没有直接联系。”[34]此外,马克斯对近300年间海丰县农民反叛、起义、暴动、革命等集体行为的考察[35],罗威廉对麻城县7个世纪农民行动的研究[36],以及蒲乐安、白凯的相关研究均揭示了中国农民抗争行动的变与不变。如蒲乐安对晚清政府实行新政和自治时期5起农民抗争行动的考察发现,它们虽都属于旧式农民抗争运动,但与历史上传统的农民运动相比,出现了反洋教等新因素。行动者几乎都是直接表达对县政府统治的不满,部分还掺杂着反洋情绪,他们集体参与烧毁或破坏教堂、抗争对象(如富绅、官员等)的住宅、学堂等暴力方式,行为方式均十分相似。[37]白凯的研究则显示,1840-1950年间长江下游地区农民的抗租抗税斗争,形式有二:个别的或集体的。个别的反抗形式包括种种小打小闹,通常只是旨在阻扰地主和国家征敛的偷偷摸摸的小伎俩,如拖延交纳、简单的规避、在租谷或税粮中掺杂,等等。其集体行动,包括罢租或罢税,拒绝交纳钱谷,联合起来把征税与收租之人从地界上赶跑,举行游行、到地主宅第或县衙要求减租免税。[38]

近30余年来,由于政治机会结构等因素的变化,国内民众的抗争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过去曾使用的抗争手法中,有的被扩大化使用(如上访),有的则难以为继。但与此同时,民众也创新了一些独特的抗议形式或“名称”,如:学习和宣传中央和上级文件,“快闪”,网络表达(网络群体性事件),将“罢工”改称“集体休息”,将“游行、示威”改称“集体散步”,等等。这些变化,在欧博文教授近年主编的一册论文集中已有所反映。[39]

这里,我们以农民为主体,考察其抗争行动和相关的研究。在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抗争的研究中,高王凌曾将农民的抗争行为总称为“反行为”[40],这缺乏分类学意义。刘小京则曾将当时农民抗争的形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攻性武器”,即已经越过制度认可的边界,可能对制度形成威胁的反抗,包括分田单干、包产到户、划小队、黑地、投机倒把和副业单干;另一类是“防御性武器”,即不同制度发生正面冲突,而是在制度内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来实现自己意志的反抗,如怠工和出巧工。[41]这是以对正规制度是否构成冲击为标准进行分类,与王晓毅强调抗争者实际态度的“积极抵抗”或“消极抵抗”分类有所不同。在对改革开放后农民行动的研究中,王晓毅认为农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三种:其一是依靠国家力量的行动,如上访与诉讼;其二是其它可以合法表达的行动;其三,则是采取直接行动对不公平事件进行抗议,它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消极抵制方法就是拒绝与政府的合作,如拒绝缴纳税费;积极抗议是主动的行动,如堵截交通、围攻乡村干部等等。[42]

有论者则以法律制度范围为标准,将农民的抗争行动分为两大类,即:“体制内行动”(或称“制度内参与”、“政治参与”),如法律诉讼与合符规定的信访;“体制外行动”(或称“非制度参与”[43]),包括游行示威、“异常上访”、堵塞交通、围攻等等。一项对农民工的研究将其维权方式分为制度化手段与非制度化手段两大类,其中非制度化手段又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个人谈判,包括:讲道理、求、磨、堵;第二种是个体暴力,包括:将暴力指向企业主本人或其家人、或属于企业主的财产,或指向维权者自身,如爬塔吊、浇汽油自杀或威胁自杀;第三种是集体行动,即有相似遭遇的农民工共同采取行动以达到索要工资或医药费的目的,如间接的静坐、上访、游行、示威,或直接的怠工、破坏、变卖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罢工等。[44]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动的目标诉求和性质出发,将农民的抗争行动称为“维权抗争”、“意见表达”或“利益表达”。民众以“闹事”逻辑为特征的抗争被称为“机会主义抗争”,它是以获益多寡为诉求的抗争。在群体性事件的分类中,张静曾将这些以维护自身利益为中心的事件称为“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并与“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相对应,后者的行动目标为社会公正等价值诉求。[45]

对农民抗争手法的上述分类,各以其特定的视角展示了农民抗争行动的多面性,自有其合理性。但它们均为横切性分类,缺乏历史感。不过,有几项研究则从历时性角度,考察了农民抗争行动及其手法的变化。在对江西农民20余年表达行动变迁的考察中,肖唐镖曾发现,农民行动出现了“三部曲”的变化,即:在90年代初期以前,农民多采取和平的“沟通性”行动,以单个人的信访为主;进入90年代中期后,越来越多农民采取“将事情搞大闹大、惊动上级”,以施加压力为特征的迫逼(施压)性行动,如集体(越级)上访、围堵、冲击等行动;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一些农民中间,暴力抗争的对抗性行动也已出现,行动者已未必相信问题能解决,以致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采取打、砸、抢、或泄愤、骚乱等行动。[46]这里,肖强调民众行动手法变化的功能背景,如沟通或施压以求决的功能。于建嵘对衡阳农民20年来抗争的考察发现,其维权抗争活动也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归结为“日常抵抗”形式;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形式;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已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上访依然是当地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但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抗争,如宣传、阻收、诉讼、逼退、静坐、骚动等。[47]他突出了抗争手法变化的性质背景。在另一项研究中,赵树凯也发现,在乡村冲突中农民的组织方式越来越具有现代特色,新型的农民利益表达组织和表达渠道正在萌生,传统形式有所褪色。体制内抗争依然是农民的主导行为特征,但体制外行动(如暴力抵抗)也明显增加。[48]他着重于农民抗争的组织和合法性特征。应星则认为,近些年乡村抗争政治的变化,在目标上表现为,从以税负问题为中心过渡到以土地问题为中心,从有关实际的利益侵害问题扩展到有关潜在的利益侵害问题;其动力则从以往的理性主义色彩转为更多的机会主义色彩;在机制上,出现了抗争手段多样化、组织方式快捷化、资源动员开放化、抗争边界离散化的特点。[49]

回到欧博文和李连江的相关研究。在他们的分类中,中国农民对乡村干部抗争的主要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日常形式的抵抗,传统的武力抵抗,依法抗争。他们使用了行动的公开性程度与暴力程度标准。在这两个尺度上,日常形式的抵抗与传统的武力抵抗各居其极端,而依法抗争则属中间状态,虽行动公开但少使用暴力。显然,在这里,依法抗争的“合法”属性未能得到突现。如果以合符法律性为尺度,笔者以为,应可将农民的抗争手法分为两种理想类型:一为“非法性抗争”,或称反体制抗争,它主要指向那些敌视性的反体制行动,如反叛、战争、暴动、起义和革命;另为“合法性抗争”,或称体制内抗争,即合符法律要求和规定的抗争行动,包括举报、正常上访、诉讼等。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灰色地带的抗争行动,则有日常形式的抵抗和消极的非暴力抵抗。就此而言,“合法性抗争”即与“依法抗争”有着较大的距离,两者并不能划等号。因为,按欧博文和李连江的意见,当农民运用依法抗争方法与乡村干部直接对抗或向政府施加压力时,他们的行动往往落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尽管“至少在行动上,进行依法抗争的农民不挑战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50]也就是说,进行依法抗争的农民虽不是要挑战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但“不挑战”并不等于“遵守”,相反,他们的行动却往往“落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这却恰恰是日常形式抵抗者和非暴力抵抗者对于法律的态度。因此,我以为,在依法抗争者那里,“法”作为其行动策略、抗争手法,往往会背离其真正的意义。


三、作为抗争理据的“依法抗争”

所谓抗争理据,即抗争行动的正当性根据。作为抗争理据的正当性(Legitimacy[51]),它反映的是行动者眼中的抗争正当性。它是一种伦理诉求,也是合符社会传统和共识的文化。当然,这种正当性根据也只是抗争行动的理由和依据中的一类,其它的或许还有法、力(势)、情、利等。也因此,便有“依(据)理抗争”、“依势抗争”、“以法抗争”、“以情抗争”和“为利抗争”的可能。有学者还认为,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气”,也是国内民众抗争的理由。[52]与法、力(势)、情、利和气相比,作为理的正当性,应更有助于抗争行动的展开。在多数社会,抗争行动总是带有一定的风险,行动者不仅要考虑行动策略,更要考虑行动本身的正当性,使抗争行为正当化,以更为有节、有理地抗争,既争取社会大众和政府的同情与支持,又规避被“污名化”、被打击的可能。

关于中国民众抗争的伦理诉求,在裴亦理等学者看来,系以“规则”为基础,与西方以“权利”为基础的民众抗争迥然不同。[53]他们认为,当今中国农民“依法抗争”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民权利诉求,主要强调的也是对生存和社会经济权利的追求,并不是西方意义的“公民权利”。[54]那么,应当如何看待中国农民抗争的伦理诉求?“依法抗争”为其提供了怎样的正当性理据?

这里,我们先来看看西方社会的抵抗和革命观念。著名史学家布洛赫在对欧洲封建社会的考察中发现:

当时,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这一观念因得到一些非常古老的观念的强化,影响更为深远。这些古老的观念认为,国王以一种神秘的方式对臣民的福祉负责,一旦发生公共灾难,便应接受惩罚。在这一点上,这些古老的思想潮流恰好与另一种思潮结合起来了,这些思潮源自教会中格里高里发起的对王权神圣化、超自然化神话的抗议运动。正是这个教士群体的作家们,以一种长期无与伦比的力量首次表达了这种将君主与其人民联系起来的契约观念??这些教士理论本身在列举罢黷他们所谴责的恶劣君主的正当理由时,肯定引用人们普遍承认的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作为依附。在这种意义上,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反叛的暴动,都是基于富有成果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这就是《沙克森法案》中的话。这一著名的“抵抗权”的萌芽,在斯特拉斯堡誓言(834年)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它们对未来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1222年匈牙利的“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的阿拉贡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堡宪章;1341年的多菲内法规;1356年的朗格多克公社宣言。[55]

按斯金纳等人的研究,始自路德,经过加尔文,到胡格诺派,终于放弃了这种观点,即将维持基督信仰的自由和纯正作为合法的政治反抗的单一理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革命性政治理论,并将之建立在一个关于人民的天赋权利和原初主权的、为现代社会所认同的世俗理论的基础上,形成“反抗暴君论”。[56]辉格党人从不同的理论路线出发,达到了证明抵抗合法的终点。他们基本的观点就是一个人的自我防卫的权利永远不能被剥夺。抵抗一个暴君不是谋反,反而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有时也是一种宗教上的和道德上的义务。[57]到了洛克的笔下,就再也不需以圣约神学的理论,而是以“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这样严谨的政治学术语来解释英国革命的合法性。[58]

这种抵抗和革命正当性的理论,席卷到整个欧陆国家。著名的日耳曼“抵抗权”就是法律高于君主这一信念的十足表现,这项权利是指任何违反法律的君主都要遭到人们的抛弃,破坏法律的统治者将丧失要求臣民服从的权利。“一个人在君主和法官违背法律时可以抵抗他??这样做,他没有违背效忠义务。”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行事变成了评判官员们行为之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对这些政权的反抗,不管是教皇、寻求取代最高统治者的政敌、因抗拒免兵役税而不服从的贵族、力求保护其活动不受干涉或临时性财务征收的商人,还是举行民众起义的大众,都会援引违法(违反自然法、神法、习惯法或者实在法)来论证其反抗的正当性。[59]法国1793年《(人权)宣言》的作者们也非常明了地确定了反抗压迫的依据和范围。他们宣称反抗压迫是人类其他权利的结果,它不仅可以是“消极”的和“防卫性”的,而且还可以是“带攻击性”的,直至发展到推翻政府的起义。《宣言》著名的第35条写道:“当政府侵犯人民权利之时,反抗即成为全体人民及每一部分人民的最神圣的权利和最必不可少的义务。”[60]

从上可见,自宗教改革运动到资产阶级革命,西方社会的政治正当性基础和民众抵抗、革命的正当性基础已然发生巨变,即从过去的注重传统(如习惯法、契约)和神圣基础,转变为世俗的理性基础——人民的同意和人民的权利。“诛杀暴君理论”发生了革命性转折。[61]正如帕特里克.莱利所指出:17、18世纪之后,(在西方)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不再建立在“父权制,神权中心,神圣的权利,某些优异人群的自然优越性,政治生活的自然性,必然性,习惯,便利,心理的强制或者任何其他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同意”、“自愿的个体行为”或者是“与自愿的个体行为相关联的行为”的基础之上。[62]马克斯·韦伯曾将政治正当性(权威)基础简化为“超凡魅力型”、“传统型”和“理性型”三种理想类型,其间的转化亦为此理。

哈贝马斯在梳理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政治正当性时,也发现它呈现三个层面的变化。即:第一个层面,起源神话类型,“在早期文明,统治家族借助于原始神话来证成他们(的权威地位)。”在这个层面上,正当化的对象主要是统治者本人,比如埃及的法老或者中国的皇帝,而正当化的方式则是叙述“神话故事”。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不仅统治者本人需要被证成,而且政治秩序也需要被证成”。这一目的的实现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以及哲学来完成的。在这一层面的正当化过程中,论证代替了叙述。在第三个层面,即进入现代之后,尤其是随着卢梭和康德哲学的兴起,“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问题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者上帝这样的实质原则,这些实践问题关乎规范和行为的证成(理据)。??既然终极的根据不再可能获得,证成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正当化的力量。理性协议自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就成为原则。”这一层面的正当化抽空了所有的实质和质料的因素,成为“程序的”或者“形式的”,并且也正因为它是纯形式的,所以对任何实质性的体系都有效。[63]

政治正当性的基础简约为理性的、形式化的权利观。合符宪章和法律规定、即“合法性”,也就成了民众行动的正当性来源。换言之,只要权利、而不必再有其他的伦理价值论证,便足以正当化民众的抗争行动。“一旦这些基本权利渗透到实定法之中,公民就不再需要诉诸一系列的政治价值去陈述自己的主张;他们现在只需要根据法律的规范框架展示他们的权力就可以了。这一权利制度化的过程对政治行为产生了强大的冲击。……现在公民诉诸司法而不是政治行为去寻求权利的保障。”[64]事实上,这种变化不仅影响到西方社会的民众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也影响到社会运动理论的走向。后者最为突出地表现在对伦理论证考察的缺省上,尤以功利主义的资源动员理论为典型。

在传统中国,民众抗争和革命的正当性基础也有一个变化过程[65]。同西方一样,这一正当性基础与统治正当性基础乃是“一体两面”。儒家学说的“天命论”将君主与天的权威连接在一起,君权天授,神佑王权,为君主政治的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完备的理论论证。但是,君主治理天下必须遵循天的法则,“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若君主滥用权力,倒行逆施,胡作非为,有悖天道,天就会给予责罚,这就是所谓的“天谴”说。[66]由此形成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政治概念——王朝循环观念。[67]

其实这些观念是与儒家学说的“革命观”同步成长的。《易经》云:“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义大矣!”其基本含义是改朝换代,以武力推翻前朝,包括了对旧皇族的杀戮,它合乎“革命”的古义“兽皮治去毛”。[68]石约翰在对“中国革命的历史透视”中提出:造反者所知晓的广泛意识是总体的天命观念。这一观念出现于周初,认为政府或统治者只有敬德保民,才能祈天永命。如果失德,滥用刑罚和采用暴虐手段,就不再能得到天命的支持。天命观念成为以后一切伟大起义和革命的基本根据[69]。革命理论在汉代被加入两种成分,一是大同理想,二是宗教;在宋代,再渗入民族主义因素。这些因素在不同的起义中以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包含天命观念、大同观念、宗教和民族主义的“民众反抗的一般模式”。[70]

在上述革命理论中,尽管强调“顺乎天而应乎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但人民的作用却是消极被动的,他们并无表示“同意”或个人选择的主动性与确定性。这与西方抵抗和革命理论的日益理性化、形式化极不一样,以致“天意”、“天命”甚至“民意”成了似乎谁都可以摆弄的对象,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不仅篡位政变者能自我诠释“天命”,强调其行为系“应天命”[71],而且,历代起义者也无不树起“替天行道”的大旗。有学者指出,农民领袖用宗教组织宣传天命转移,用纖语说明起义符合天意,用星象变化说明起义是顺应天命,利用祥瑞说明起义受到天帝褒奖,利用符命、民谣说明起义符合、顺应天意等等,把农民起义迅速推向高潮。[72]如在1813年八卦教起义中,一位名叫林清的首领被捕后承认:“我起初倡会原是图意敛钱,后来哄诱的愚民多了,就希图富贵,干出这样事来。”尽管其真实动机乃是政治与经济利己主义,但这并不妨碍他使用“奉天开道”口号、并自封拯救所有信徒的天命领袖。[73]

当然,在传统中国,抗争者当其理想和目标定位不够宏大时,则往往会以另类方式来正当化其抗争行动,如“只反贪官不反皇帝”。《水浒传》中宋江及其军师吴用即为其典型模式,他们尽管树起“替天行道”大旗广揽天下豪强,但却将其目标限定为“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历史上诸多以“清君侧”为名的反叛行动,亦同此理。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相信朝廷和君王气数未尽、依然神圣,依然是“为民做主”的,但被万恶的近臣、尤其是身边或下边的贪官污吏所蒙蔽,因而要反的只是后者,而非朝廷和君王。1890年代,一位叫威廉·马丁的观察者为我们记录的一次晚清民众抗争运动,也是此类模式。他写道:

“他们大约有两万之众,分帮结伙地行进到街道上。每一帮伙前面以一面飘扬的旗帜为先导,旗帜上写着该帮伙的寺庙名字。当他们走过时,商店关闭,一片寂静。‘这次游行示威是为了什么?’我问道。‘减税。’有人简捷地回答说。请愿已尝试过多次,但没有用。为绝望所驱,他们现在已将一切希望都寄托于这次最后的呼吁,否则只有暴动一法了。冲突只针对满清官吏;骚乱者保持着严格的纪律,并且仍然声明他们忠于朝廷。??他们愤恨的不是赋税本身,而是地方官吏为了弥补征税的费用而过量征收。”[74]

近入现代以来,天命观和神启论已从中国主流的政治正当性论证中消退,而为宏大的意识形态论证所取代。不过,后一理论论证尽管其形式化和理性化不足,但却富有前所未有的现代性内容,人民的权利和福祉成为其最重要的文本形式。“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公仆”、“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等等表述,一扫传统中国的“牧民”观。很显然,这种意识形态宣示及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为民众表达意见、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基础。正如欧博文与李连江所说:依法抗争“发生在被认可渠道的边缘,运用在权者的承诺与言辞来限制在权者的行为;它取决于国家内部的分化,并且依赖于通过动员获得更大公众的支持。重要的是,依法抗争使抗争者能够运用官方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批准的价值来反对不遵守法律的政治经济精英,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被批准的反抗。”[75]对此,于建嵘曾有精彩的见解,他认为:

农村维权精英相信:党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他们宣示的目标是监督地方政府,确保党中央的政策得到忠实的贯彻执行,所以他们拥有无可争议的政治正当性。同时,由于他们在客观上是为公众利益而冒被县乡政府打击的政治风险,所以他们在农民中享有崇高的道德优势。“中央政策”对维权精英来说,起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中央政策是维权精英把农民处境‘问题化’的基础。在这种意义上,中央政策就是他们反抗地方土政策的武器。第二,中央政策是维权精英进行社会动员的工具。第三,中央政策是维权精英的护身符。他们坚信,只要他们按着中央的政策去做,以中央政策作为依据,其行为就有合法性。当然,对某些人来说,中央政策也许只是一定的工具箱,是块牌子。[76]

可见,当代的意识形态、法律和政策具有深刻的内在张力,一方面,它尽管未对民众的抗争行动提供必要的体制和机制管道,甚至还日益以“维稳”为名实施打压;但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天命”的无常与变幻,它又有着更强的确定性和可理解性。按当今农民的见解,他们不仅能从党、国家以及中央(和可能的上级)政府获得必要的政治机遇,还完全有条件使自身的抗争行为正当化、合理化。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则已经昭示了民众的基本权利,只是遭到基层和地方政府或其官员的损害,为此,依法维权、依法抗争便具有当然的正当性。

当今中国权利的这种先在昭示,与当年西方社会的权利需要不断去争取、扩展背景,对民众的权利话语及其行为显然会有不同的影响。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实践逻辑,是否导致了裴亦理教授的“在中国更多的是规则意识,而美国的抗议运动包含很强的权利诉求”之分,还应当有更为细致、深入的考察。换个角度,当中国民众的“法内资源”缺失而需要主动争取“法”外权利的时候,如果他们也像当今西方社会的民众一样,直接以权利为诉求,那么,裴亦理教授的上述论断就应当被修改。且让我们等待时间和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吧。


四、结论

《中国农村的依法抗争》得到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家斯科特(James C.Sccot)教授、法国社会科学高等学院汉学家毕仰高(Lucien bianco)教授、丹麦奥胡斯大学(Aarhus University)东亚系教授曹诗弟(Stig Thogersen)等著名学者的出版推荐。斯科特认为,它是一部抗争研究的“上乘之作(superb book)”,“‘依法抗争’很可能是准威权体制下大众抗争的最广泛形式。这部逻辑缜密、广泛比较和富于创新的著作将极大地启发未来众多的新研究。”[77]著作出版后,已在国际学界获得广泛好评。美国南方大学政治学教授Scott Wilson评价道:依法抗争是一个非常精粹的研究方向,是作者对中国领域研究的重要贡献。[78]Maria Heimer教授认为:两位作者的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开创性的,该著将引发诸多新的未来研究计划,是那些对当代中国政治抗议及政治争议感兴趣的学生的必读物。[79]当然,在西方学界,对该著也有若干批评性评论。按欧博文的新近归纳,这些批评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农民性”,二是没有公平对待历史与文化,三是关注精英同盟和一种抗议模式,四是过于理性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被发展的思想羁绊。[80]

在国内学界,大体自1999年始,越来越多学者已自觉不自觉地引用“依法抗争”这一概念,更是其影响力的有力注解。但遗憾的是,尽管集体行动、抗争政治已成为国内学界日益关注的焦点,并有数篇专文进行述评[81],但对“依法抗争”及相关概念的进一步厘清和讨论,一直未得到学界的应有重视。吴长青于2010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是难得的讨论此主题的佳作。在该文中,作者主要从“策略范式”来分析“依法抗争”理论,认为“依法抗争”的策略范式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解释局限:一是过于注重抗争者的利益考虑,而忽视了抗争行动的道德逻辑。依法抗争关注“踩线不越线”的抗争形式,却忽略了大量存在的超出法律之门的抗争。对于抗争精英而言,他们对法律的态度和情感是复杂的,仅仅用“工具主义”是无法解释其很多的行动;二是过于注重抗争的过程,却忽视了其意外后果的重要性。所以,他提出应当关注农民抗争背后的“伦理基础”。[82]该作者在敏锐指出“依法抗争”理论忽略了道德基础的同时,却对其原本注重抗争后果的批评存在误读,事实上原作者在其专著中有两章专门讨论此论题。

本文的考察表明:“依法抗争”与其说是作为抗争的手法和策略,倒不如说是抗争的正当性理据。作为抗争的手法和策略,依法抗争本身存在内在的冲突,因为其抗争方式既可能是非暴力的也可能是暴力的,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并不是完全的“合法”。作为抗争的正当性理据,依法抗争十分恰当地突显了当今国家法律、政策和意识形态所赋予的正当性,及其在实际运行和执行中所存在的实际反差。

在抗争者心目中,“法”是什么?那或者是值得肯定和尊崇的抽象的上级,如中央、政府、国家和党,或者是他们推出的法律、政策、文件和号召,或者是合符文化传统的“天理”。对他们而言,这样的“法”既可能是工具,也可能是价值。作为工具的法,既是组织与动员的武器,也是行动手法与策略的尺度和边界、即自我保护的工具。由此,“法”便可能是幌子,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中的“矛”,甚至于“以非法对非法”。这种游走在合法与非法边界之间的策略性抗争,似难以说是真正的“依法抗争”。

作为价值的法,它尽管存在内在的张力和冲突,但依然成为民众抗争的正当性理据。对法不管内心信任与否,依法抗争者均将其作为抗争行动的正当性理由。如果说在西方社会,权利已作为不证自明的普适性价值和伦理诉求,因此,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对抗争政治正当性理据的疏忽有其正当性,那么,在当今中国,当民众因社会情境尚需要极力正当化其抗争行动,理论研究就没有理由不关注包含伦理和道德情感的深层问题。[83]我相信,这也应当是“依法抗争”理论的应有之义。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08AZZ005)、国家行政学院委托项目《群体事件生成规律及其治理研究》之研究成果,来自景跃进、张小劲教授《理解中国政治》项目的约稿,其初稿曾发表于中国社会学年会“民众维权表达与社会稳定研究”论坛(2011年7月.南昌),先后得到李连江、陈峰、张光等教授的教正。特此一并致谢!

[1]裴宜理(Perry):1985,Rural Violence in Socialist China,CHINA QUARTERLY,no.3,pp.414-40.

[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376页。

[3]Li Lianjiang(李连江)&O’Brien.K.(欧博文):1996,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 22(1):28-61.李连江、欧博文,《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142页。

[4]O’Brien.K.,1996,Rightful Resistance.World Politics,49(1):31-55.

[5]李连江、欧博文:《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142页。

[6]李连江、欧博文:《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155-157页。

[7]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68。

[8]Li Lianjiang&O’Brien.K.,1996,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 22(1):28-61.

[9]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4.

[10]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2.

[11]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3.

[12]李连江、欧博文:《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160-61页。

[13]李连江、欧博文:《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157页。

[14]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22.

[15]李连江、欧博文:《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159页。

[16]麦坎恩:《法律与社会运动》,载奥斯丁·萨拉特编《布莱克威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53、558、561页。

[17]麦柯丽:《挑战权威——清代法上的寡妇和讼师》,载高道薀、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第552-57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18]国内也有学者将之译为“抗争剧目”,如李义中所译的《抗争政治》(查尔斯·蒂利和西德尼·塔罗著),译林出版社2010年。

[19]转自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41页。

[20]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41页。

[21]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42-43页。

[22]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140、129-131、132-135页。

[23]黄贤强:《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中国城市抗争的研究》,高俊译,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1-2页。

[24]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中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0页、第四章。

[25]C.K.Yang(杨庆堃):1975,Some Preliminary Statistical Patterns of Mass Actions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in Frederic E.Wakeman,Jr.and Carolyn Grand,eds.,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p.179.

[26]王冠华:《寻求正义——1905-1906年的抵制美货运动》,刘甜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6页。

[27]顾德曼认为,上海于1898年发生的公墓骚乱事件和1904年发生的周友生事件中,罢工、集会和抵货运动等策略已较为成熟,它们为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提供了经验和基础。顾德曼:《家乡、城市和国家——上海的地缘网络与认同,1858-1937》,宋钻友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22、134-135页。

[28]黄贤强:《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中国城市抗争的研究》,高俊译,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152-153页。

[29]转自黄贤强:《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中国城市抗争的研究》,高俊译,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153页。

[30]张鸣:《北洋裂变:军阀与五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4-167页。

[31]赵鼎新:《国家·社会关系与八九学运》,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6页。

[32]转自王冠华:《寻求正义——1905-1906年的抵制美货运动》,刘甜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71-172页。

[33]Kung-Chuan Hsiao(萧公权):1960,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Chapter10.

[34]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李伯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4、215-216、258页。

[35]Robert B.Marks(马克斯):1984,Rural Revolution in South China:Peasants and the Making of History in Haifeng

County,1570-1930,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36]William T.Rowe(罗威廉):2007,Crimson Rain:Seven Centuries of Violence in a Chinese Coun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37]Roxann Prazniak(蒲乐安):1999,Of Camel Kings and Other Things:Rural Rebels Against Moder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Boston Rowan&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orporated.

[38]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林枫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9-10页。

[39]O’Brien.K.,2008,Popular Protest in China,Harford University Press.

[40]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

[41]刘小京:《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研究报告,2001年。

[42]王晓毅:《冲突中的社会公正--当代中国农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报告总第四集,2003年8月。

[43]如方江山曾以此为题撰写博士学位论文:《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的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

[44]孔一:《从同乡会到工会——农民工组织化维权的可能道路》,《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第58-62页。

[45]转自张荆红:《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参与主体的行动逻辑》,《社会》2011年第2期。

[46]肖唐镖:《二十年来中国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二十一世纪》2003年第2期;肖唐镖:《从农民心态看农村政治稳定状况》,《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47]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中国文化出版社2007年,第123-124、89页。

[48]赵树凯:《乡村治理:组织与冲突》,《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6期。

[49]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20-222页。

[50]李连江、欧博文:《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157、160页。

[51]国内更常见地译为“合法性”,有关讨论可详参:马宝成:《政治合法性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

[52]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53]裴亦理:《中国人的“权利”概念》,《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2期、第3期。

[54]赵树凯:《乡镇治理与政府制度化》,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25-226页。

[55]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12-713页。

[56]凯利:《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王怡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2-67页。

[57]施沃雷尔:《抵抗的权利:1688-1694年辉格党的抵抗学说》,尼古拉斯·菲利普森与昆廷·斯金纳主编《近代英国政治话语》,潘兴明、周保巍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7-229页。

[58]凯利:《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王怡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5页。

[59]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149-150页。

[60]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262-263页。

[61]孔令侃:《暴君政治》,(台北)正中书局1970年。卢瑞钟:《诛杀暴君的权利:暴君放伐理论新探》,(台北)时英出版社1990年。

[62]转自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12页。

[63]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34页。

[64]马丁·洛克林:《剑与天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省察》,高秦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27-228页。

[65]有关中国政治正当性的一篇近期讨论新作值得注意,许纪霖、刘擎等:《政治正当性的古今中西对话》,《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1期。

[66]葛荃:《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学理特点及方法论刍议——以董仲舒天人政治论为例》,《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4期。

[67]魏裴德(Frederic Wakeman,Jr.):《中华帝制的衰落》,邓军译,黄山书社2010年,第55-57页。

[68]陈建华:《论现代中国“革命”话语之源》,《二十一世纪》1997年第3期。

[69]当然,天命与神启论也不是古代中国独有的抵抗正当性理论。在印度1855年山塔山反抗运动中,一些农民首领用“超自然力量”来解释反叛,把它当作山塔山的神——萨古尔的指示下发动的,将反叛的原动力归结为神赐,“我之所以反抗,是因为萨古尔显灵并告诉我去反抗”。见陈义华:《后殖民知识界的起义——庶民学派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04-105页。

[70]石约翰:《中国革命的历史透视》,王国良译,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第59-61页。

[71]王健文:《奉天承运——古代中国的“国家”概念及其正当性基础》,(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

[72]郑一奇:《从“天命论”看传统文化对中国农民战争的影响》,《江汉论坛》1998年第5期。

[73]韩书瑞:《千年末世之乱——1813年八卦教起义》,陈仲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97、109、287页。

[74]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李伯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5页。

[75]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2.

[76]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中国文化出版社2007年,第55、43-46页。

[77]见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之封底。

[78]Scott Wilson,Book Review(untitled),East Asia,2008,25,pp.329-331.

[79]Maria Heimer,Book Review(untitled),China Information,2007,21,pp.526-527.

[80]O’Brien.K.,Rightful resistance revisited.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2013,Sep.

[81]如:王国勤:《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研究述评》,《学术界》2007年第6期;李德满:《十年来中国抗争运动研究述评》,《社会》2009年第6期。

[82]吴长青:《从策略到伦理:对依法抗争的批判性讨论》,《社会》2010年第2期。

[83]Jeff Goodwin,James M.Jasper&Francesca Polletta,2004.Emotional Dimensions of Social Movement s.in DavidA.Snow,et al.(eds.)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Social Movements.Blackwell Publishing.

注:本文的初版刊于景跃进、张小劲和余逊达主编的《理解中国政治——关键词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10月),其修订版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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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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