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绍平:人权平等与社会公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52 次 更新时间:2010-09-1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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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绍平  

自由、平等、博爱既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提出的著名政治口号,也是可以用以对人权理念的不同层面进行高度哲学概括的重要范畴。一般而言,自由所体现的是第一代人权的价值诉求;博爱所体现的则是第二代人权的价值取向。我们或许可以说自由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我们也可以说博爱亦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然而平等的归属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话题。至少我们不可以说平等也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具有无条件和绝对的适用性。从表面上看,人权当然是平等的,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因此用平等来表征作为消极性自由权利的第一代人权,应当说是不成问题的;用平等来表征以社会财富再分配为内容的积极性的第二代人权,当然也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第二代人权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密切相关。假如超出人权平等这一点,进而试图在社会财富再分配方面实现严格的平等原则,那么这样一种要求或努力就会因其目标过于高远而受到质疑。换言之,人权是平等的,不论是第一代人权还是第二代人权。但是在与第二代人权相关的社会财富再分配领域,能够占据支配地位的价值取向与道德诉求并不是平等原则。许多人认为在这个领域应当倡导的不是平等而是公正原则。

然而将平等与公正严格区割开来的做法并未获得所有人的认同。恰恰相反,更多的人将平等与公正等同起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从罗尔斯到德沃金再到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主流观点甚至恰恰在于将公正理解为平等,将平等视为公正的集中体现,平等是公正之中心的非派生的目标,是社会正义的最高价值。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为所有的成员提供平等的生活机会。在平等论者这里,人们并不争论平等何以是公正的最高价值,而只是争论怎样理解平等(德沃金:资源平等,G.科恩:机会平等,罗尔斯:基本财富平等,阿玛蒂亚·森:能力平等)以及如何最有效地实施平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这种所谓的原则平等主义观点就受到来自拉茨 (Joseph Raz) 和法兰克福 (Harry Frankfurt) 的批评。这样一种争论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停息,甚至大有蔓延扩张之势,至少从德国学术界的情形来看是这样。人们争论的焦点是,一方认为平等是公正的一个本质性的价值;另一方则认为平等本身并无实质价值,而不过是为了实现别的理想目标,比如为了让所有的人能够过上合乎人道尊严的生活而派生出来的价值。笔者基本赞同平等派的观点,认可平等所拥有的不可替代的道德价值,平等是人权的一个本质属性。但同时认为,人权平等仅仅意味着自由权利及经济社会权利的绝对平等,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财富再分配以及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一句话,人权平等并不排斥社会公正。

平等派与非平等派均不否认亚里士多德有关“形式的平等”的主张,即同等情况应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应不同等对待。两派的分歧仅在于,前者认定平等本身拥有价值,代表着一种质的道德规定性。而后者则认为平等仅是一种尺度,代表着一种量的规定性,本身并不拥有道德价值。

非平等派是这样来描述平等概念的本质意蕴的。所谓平等是指至少两个事物之间在某一方面的无差别性。就平等概念而言,“问题仅仅在于两个事物或两个人之间在某一方面的关系”[1],平等仅具有关联性意义,它仅仅能够反映两个事物之关系的纯形式的特性。就像一只天平,只能衡量两个事物是否一样重,而度量不出事物本身到底有多重。比如说,在一个由1000人组成的集体里生活着990位健康人和10位盲人。为了实现平等,既可以通过让10位盲人重见光明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让990位健康人成为盲人的方式。可见平等仅能表达人际间的关系是否平衡的状态,而并不体现这种状态是否优劣以及这种平衡是如何达成的。总之,平等仅代表着一种相对的标准,而显现不出一种绝对的标准。它像一只容器,可以盛装任何东西,却无法显现这些东西有无价值。例如平等原则只能表达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不好的,但无法判定一种平等的侮辱或平等的虐待有否道德价值。

与可以表征平等概念性质的天平不同,秤就能够显示出一种绝对的标准,能够称出某种物体是否达到一个标度。相应地,像自由、尊严、安康等就是一种绝对的概念,代表着实质的规定性,具有规范性意义。而平等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代表着一种形式的规定性,不拥有规范性意义。平等本身并不是道德价值,也没有道德价值,不是值得人们追求的对象与目标:“一个人拥有某物或者能够要求某物这一纯粹事实,从本身而言,根本就不是其他人要有同样事物或者认为能够同样要求此物的理由。也就是讲,平等并不拥有道德意义。”[2]

在非平等派看来,平等不仅没有道德价值,反倒构成了真正拥有基本的道德与社会价值之事物的一种阻碍。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要求是人性异化的表现。坚持平等要求者,其着眼点并不在于自己的兴趣与意愿,而在于他人的情境:“在他的向往平等的意愿中并不存在对他自己这个人的肯定。相反地,对平等的向往倾向于使人与自己异化。”[3]这种向往诱使人们按照一种与自己特殊的本质要求毫不相关的事物来确定自己的规划。另一方面,平等之要求无法划清自己与嫉妒心态之间的界限。非平等派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差别并不是丑闻。人们应当正确对待和尊重公正合理的差异。重要的是一个人的绝对处境,而不是他与他人的比较状态。平等派要求拉平差异、实现平等,完全是出于他们对处境优越的幸运儿的嫉妒心态。平等派“将嫉妒认定为把财富从幸运者分配到不幸儿身上的基础。这些原则……给幸运者呈示不出一点儿尊重,因为它们无法向幸运儿解释,为何它们对另些人的嫉妒应承担义务”[4]。

而平等派则完全拒斥非平等派的一切指控。在平等派看来,非平等派的失误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非平等派全然漠视了人类存在的社会性,甚至有意割裂了人与他人的社会联系。而人们只要认可这种社会联系,则必然就不可能忽视“相互比较”在人类情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在这种“相互比较”的过程中,对平等的向往自然就成为人们内心的一种强烈的精神需求。其二,更关键的是,非平等派认定平等仅具有关联性意义,喻平等为天平,仅代表着一种相对的标准,显示不出一种绝对的标准。非平等派的失误在于,他们忽视了人们在“相互比较”之时,正常的心理状态总是促使着当事人以上方为标尺,即向上均衡,而非向下均衡。拿由990位健康人与10位盲人组成的1000人的集体的例子来讲,为了实现平等,既可以通过让10位盲人重见光明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让990位健康人成为盲人的方式。但没有人会认为通过后一种方式实现的平等具有道德意义,也没有哪位正常心态者会追求这样的平等。平等之要求从表面上似乎仅具有关联性意义,但实际上却包含着向上均衡的意蕴。从这个层面来看,平等不仅代表着一种量的、形式的规定性,而且也代表着一种质的规定性。这样,平等本身就拥有内在的道德价值,是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目的和一项其他原则无法取代的原则。“平等并不是一种边缘性的,而是本质性的、实质性的分配公正的自我价值。”[5]在平等派看来,当没有不平等分配之理由时,总应平等分配。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的分配才需要理由及论证。对平等的论证纯属多余:“对于他们来说,平等为什么是好的这一问题与善为什么是好的之问题是一回事。”[6]

笔者赞同平等派的观点,认定平等拥有道德价值。笔者的一个最重要的理据是平等与人权的关联,即平等是人权的一个本质属性。现代人权原则的实质规定性在于,人之存在这一点就足以令他(她)享有权利。由于在同属人类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无别,换言之,在信息量上完全一致,故人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一样的。“人权是平等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存在”,“谁要不被视为平等者,谁就不被看成是人权的主体”。[7]

人权平等与道德平等是相通的。现代道德来自于每一位当事人的自主认同。而这种认同的前提则在于每个人的权益都获得平等的尊重。“对于现代道德而言最大的特点是,每位当事人都获得同等的重要性。”[8]故“现代道德奠基于一种天然的平等的抽象命令之上”[9]。所谓道德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拥有一种道德要求,即与他人一样获得同等的尊重与顾及。道德平等构成了当代人类文明的基石。在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如果没有一种对每个人的平等的道德地位的认可,就不可能和平地达成任何一项政治协议。同时,道德平等又为社会政治平等奠定了稳固的精神基础。政治平等论着眼于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这一前提,“从消极的方面来讲,它否认由出身和社会认同性以及家庭归属、世袭的社会地位、种族、人种、性别或基因配置所造成的道德价值上的差异”;换言之,它否认一切强加给当事人身上的那些异在因素造成的差别。“从积极的方面来讲,它强调所有有能力的成人都是等价的道德行为体:每个人都拥有认知和担负道德责任,基于公正原则与他人合作、发展他自己的善好之理念并付诸于行动的平等能力”,[10]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政治商谈。

总而言之,人权意味着严格的平等权利。人权运动的历史,不仅是人权内容的扩张史,而且也是追求权利平等的历史。这种权利不仅是指以消极性自由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而且也包括以经济社会权利为内容的第二代人权,因而是个人自由与物质保障之权利的统一体,类似于舒(Henry Shue) 所说的基本权利。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所有的人都拥有权利”(强调普遍性)与“所有的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强调平等)完全是两回事。非平等派拉茨和法兰克福认定“人权所规范的是普遍性,而不是平等”[11],人权可以无需归溯于平等而得到解释;平等这个概念是多余的,完全可以由普遍性概念所取代。他们的理据是,平等关涉到可比的、相对的标准,而人权则与不可比的、绝对的标准相关。例如生命权。一个人拥有生命权,这一点独立于与他人的比较。生命权要么有,要么无。但是非平等派似乎忽视了,除生命权外人权中还有与可比的、相对的标准相涉的其他内容,如政治参与权、言论自由权、经济社会权利。这些权利不仅牵扯到一个有无的问题,且也是一个大小的问题。这些权利的大小是可以精确度量的,且有可能出现在不同人群中强度不同的情况。在表述权利的性质方面,普遍性与平等确有同样的功能,但普遍性不能像平等那样精确地表述权利在个体之间的无差别性。例如老板与民工都吃了午饭,这体现出一种普遍性。但事实上老板吃的是大鱼大肉,而民工吃的是青菜米饭。这种差异是“老板与民工都吃了午饭”这种普遍性的表述所体现不出来的。而在“老板与民工都吃了饭”与“老板与民工吃了同样的饭”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我们讲人权,不仅注重人权在人际间的共同拥有,而且也强调人权的平等性,强调人权在人际间的平等拥有。平等这一概念体现了一种实质性的要求,是普遍性所无法取代的。

人权平等意味着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绝对平等,但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以及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换言之,人权平等并不排斥社会公正。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核心理念与行为准则。古往今来,公正理念在人们的诠释与解读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与面貌——从报复公正到平等分配,从遵循法律到恪守契约。而社会公正则是人们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人都应得到他(她)所应得的那个份额。这里又包含着两层含义。

第一,依据社会公正原则,每位社会公民应得的社会财富的份额中,包含着他(她)应享受的人权所赋予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但社会公正原则并不要求全部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中得到平等的再分配。换言之,在社会财富再分配方面,社会公正原则所追求的是人人足够,而非人人平等。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的最高目标在于保障其公民的自由。自由首先体现为消极自由,即任何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与人身自由都不可剥夺与损害。这是国家对公民权益保障的一个底线。但是消极自由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的。缺乏物质条件保障的自由被称为有匮乏的自由,这种自由本身也无法长存。故国家的任务就要从保障消极自由进展到维护人的积极性权利,即国家必须通过提供食品、住所、基本医疗服务等方式使每个人获得某种生存条件的保障,从而过上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从关注消极自由到维护人的尊严是人权发展的必然进程。

国家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这里的关键词是“足够”:社会保障使公民享有足够的自由,以便能够在社会中以平等者的面貌出现。“什么叫做‘足够’,这取决于文化标准、自然环境与个人状态。比如说文化标准与气候影响着人们需要哪种衣物,以便体面地出现在公共场合,并且足够抵御风雨。”[12]在这里,“足够”仅与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水平相关,并不要求食品的数量与质量达到美食家的水准。一位女烟民因吸烟罹患上肺癌,她有权在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障范围内治病,却无权要求国家补偿其因长期住院以及肺功能的缺损而失去的生活幸福。

这里的关键在于,社会公正原则着眼于一种绝对的标准,即让所有的人都过上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这也就是每个人的应得。公正原则并不要求社会财富的绝对平等分配。正如泼志曼 (Louis Pojman )和韦斯特莫兰德 (Robert Westmoreland) 所言,“在一个富裕社会里,我们仅有义务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需求,更多就没有了。”[13]法兰克福也说:“从道德视点来看,重要的并非是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量,而在于每个人都应有足够的量。如果每个人都有足够的量,则无论一些人是否比别人更富有都不会存在道德后果。”[14]在这里,我们应当摈弃一种与他人比较的心态。并非“与他人相较”这样一种相对标准,而是“遭受饥饿与病痛”这样一种绝对标准才促使我们向弱者提供援助。许多人过着一种差的生活这一罪过,并不源于其他人过着一种好的生活。换言之,我们帮助弱者的理由,并非是弱者与强者之间的相对差距,而是弱者本身的绝对状态。并非弱者与强者之差别足够大,才使我们提供援助。反之,也并非在同一地区存在着许多弱者,我们就可以不帮助。大家都贫困这一点,并不会减弱帮助这些人的理由的分量。总之一句话,社会公正所追求的是人人都应过上一种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这一绝对标准。这一标准与社会上可能存在着一些人过着更好的生活这一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依据社会公正原则,每位公民所应得的社会财富的份额中,包含着国家为保障个人发展机会的平等所提供的一切条件。

如上所述,社会公正原则以人权保障和人道尊严为价值基准,并不要求社会财富的绝对平等,并不禁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在追求富裕的活动中走向成功。但是一部分人的致富应当是从同一起跑线走来的平等竞争的结果。因此社会公正原则坚持主张起跑线的平等,这就体现为每个人发展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并非指所有的生活机会,而只是指当事人自己非能左右与负责的那些机会。当代平等主义的一个趋势就是从要求物质上的平等分配过渡到要求机会均等。实现机会均等的途径有二:一是对于富有家庭的后人来讲,应通过征收遗产税的方式限制这些人从遗产继承中获得过大的优势,从而使大家尽可能处在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对于身体机能以及潜质上有先天缺陷者,国家应提供适当的补偿。因为“谁也不应由于非他所为的理由而活得比他人差”[15]。二是使所有的人获得同等的以增进其工作技能为目标的教育机会。消除潜质培育上的机会不平等,已成为现代公正理念的核心内容之一。总之,机会均等是社会公民从社会公正原则中获得的一项重要应得。反过来又可以说,所谓社会公正,就体现在机会均等以及前面提及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这两个基本要素上。

人类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追求平等的历史。平等是西方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同时也是一个其复杂性很容易被低估且事实上也已被低估的概念。作为一面旗帜,平等的诉求深刻地影响了19世纪以来包括工人运动在内的社会运动。在这些运动中,人们争得了政治与基本权利的平等,同时也曾不适宜地要求过物质财富的绝对平等。追求财富绝对平等之幻想的破灭促使人们对平等、公正、权利这些理念进行了一场严肃的反思与争论。

诚然,平等是人权的一个本质属性,平等本身拥有道德价值。这一原则将深刻地制约着未来人类社会的政治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但是社会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情况,所以就有了对社会公正的要求。在应用社会公正原则之时,应区分两种贫困:绝对贫困与相对的贫富不均。对于绝对贫困,国家应当依据人权原则与社会公正原则向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这种保障并非出自于社会同情,而是受惠者应当享受的权利与尊严使然。对于相对的贫富差距,国家应依据社会公正原则努力实现社会的机会均等。但社会公正原则并不追求社会财富与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国家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权,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基于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正如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讲所有的人都应同等地对待。”[16]

【注释】

[1]Vgl.Thomas Schramme, Die Anmassung der Gleichheitsvoraussetzung,in: Deutsche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51(2003) 2,S.256.

[2][3][13]Harry Frankfurt, Gleichheit und Achtung,in:Deutsche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47(1999) 1,S.7,S.11,S.3.

[4][10][12] Elizabeth S. Anderson,Warum eigentlich Gleichheit? in: Angelika Krebs (Hg.),Gleichheit oder Gerechtigkeit, Frankfurt a.M. 2000, S.120,S.150,S.161.

[5]Andreas Wildt, Wie egalitaer sollte eine Theorie der Verteilungsgerechtigkeit sein? in: Deutsche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54 (2006) 1,S.82.

[6] Avishai Margalit, Menschenwuerdige Gleichheit,in: Angelika Krebs (Hg.),Gleichheit oder Gerechtigkeit, Frankfurt a.M. 2000, S.107.

[7][9][11][16] Bernd Ladwig, Gerechtigkeit und Gleichheit,in:Information Philosophie,1/2006,S.26,S.26,S.24,S.26.

[8][14][15] Stefan Gosepath, Verteidigung egalitaerer Gerechtigkeit,in: Deutsche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51(2003) 2,S.281,S.277,S.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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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动态》,2008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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