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杭生 杨敏: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视野下的社会矛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79 次 更新时间:2008-06-3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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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杭生 (进入专栏)   杨敏  

内容提要 根据我们对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的初步研究,利益关系的紧张和冲突是贯穿在目前我国社会矛盾中的一条主线。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矛盾的链式反应与激化冲突、地方政府在矛盾中首当其冲、维权过程目标和手段的脱节成为了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些新特点。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政府行为失当、基层利益矛盾、制度性缺陷、体制的利益倾向性表现出社会矛盾的新动向。深入研究这些现实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性。

关 键 词 社会实践结构 社会矛盾 和谐社会

作 者 1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2 杨 敏,社会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北京:100081)

由于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我们时代的生活进入了一个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上各种社会失谐因素更容易被激活,并引发社会矛盾甚至社会动荡。对我国社会矛盾现状的复杂性和严峻性的清醒认识和分析是推进社会和谐的一个前提。这始终需要一种理论眼界,使我们既不是囿于局部的经验现实,也要正视所面对的具体问题和困境,积极地探索适宜的和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在我们看来,着眼于当代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变化,运用现代性长波进程与我国社会转型短频脉动的二维视野和双侧分析,能够更为深入地认识现实的问题和困境。

一、二维视野下的我国社会矛盾总态势

从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来看,一般地说,当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面对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这也是社会矛盾最易激化和恶化的高风险期。这一时期的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这一点已为世界各国同期历史所证明的,是任何一个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党所必然面对的。中国也不例外,社会矛盾的现实考验着中国共产党的智慧。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发展的两种前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1] 这里的后一种情景被称为 “拉美陷阱”或“拉美病”,主要是指拉美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因贫困化和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动荡,在八十年代中期的十年间使拉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倒退,联合国的一些报告把这一时期称为“失去的十年”(the lost ten years)。我们当然要避免后一种情景,争取前一种情景。这也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思路。

从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来看,中国社会当前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相互交织加剧了社会分化的趋势,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摆在人们面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矛盾几乎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发生的几件大事,基本都这样或那样地涉及到利益问题。可以说,在我国的不协调因素活跃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利益问题的尖锐和紧张会一直存在。在这方面问题最有代表性的是三件大事,即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居民失房。学术界将失业、失地、失房三大现象称为“三失”。“三失”是失地农民、失业职工、失房居民三大弱势群体的主要成因,由于与政府行为主导有直接间接的关系,因而也是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紧张的重要缘由。其他如农民工缺乏保障处境、不正常劳资关系、工程项目移民安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等引发的社会矛盾,这类情况表明,利益关系的紧张和冲突是贯穿在我国社会矛盾中的一条主线。

二、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些新特点

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与我国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这两股力量的复杂结合与交叉,使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产生了一些过去没有的新特点。下面四个方面虽然概括不全,但都是有重大影响的现象:

(一)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

当前的趋向表明,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构成了我国社会矛盾的主体,它们因不同利益要求而产生的摩擦、排斥与分歧,相互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博弈,有时甚至以很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往往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成因,也是社会矛盾的聚焦点。为什么社会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并具有利益群体相互冲突博弈的性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在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了社会分化,形成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它们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难免会形成冲突博弈。

从实际来看,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大体有三种情况或类型:

一是“强强”冲突博弈,即发生在强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随着城市房产私有率的迅速提高,房产拥有者成为了城市中的重要利益群体。围绕房屋问题展开的各种利益争执引发了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其中,一些业主群体由于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态度变得越来越激烈。目前的房产主、业主、居住者的很多维权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虽然业主在社会中是一个较强势的群体,但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中它们处于相对弱势,面对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的欺诈和侵权行为,他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之抗争,这种情况使“强强”冲突博奕很容易转化并扩大。譬如,如果业主群体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群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原来的“民民矛盾”变为“官民矛盾”。在利益冲突博弈过程中,业主群体有自己的表达渠道,能够让自己的声音和话语产生社会影响,这一群体对政府的要求主要是希望政府出来主持公道、制定保护它们利益的政策。因此,要缓解或协调“强强”冲突博弈,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之前以适当方式听取它们的意见(如举行听证会等),是十分重要的。

二是“强弱”冲突博弈,即强势与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我们所熟悉的劳资矛盾,具体如私人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就属于这一类型。从目前情况看,劳资冲突博弈过程中的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当然这是比较好听的说法)。我国的私人企业主阶层绝大多数是八十年代后先富起来的,我们的农民工阶层也是八十年代后扩大起来的,它们在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利益时都容易走极端。特别是有些资方做得很过分,如把工人封闭起来(深圳在这方面出过很大的事),把工人的工资报酬保持在低水平上,十年中变化不大,工资一年一结算还要拖欠,等等。所以有评论说,新资本家比老资本家厉害多了。这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私人企业主确实较普遍地存在着侵权行为,也说明农民工的维权行为是有正当性的。但在实际条件下,农民工走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难度不小,他们之中懂法的不多,有的人就采取极端方式(对老板进行报复、以自杀威胁等),引来警察、惊动政府、大闹大解决。在这类冲突博弈中,“民民矛盾”也容易转化为“官民矛盾”。弱势群体是“沉默的大多数”,在利益博弈中往往是利益受损的一方。所以,对待“强弱”冲突博弈的一个关键在于,以制度化形式实现弱势群体的参与,避免它们以非制度化或非法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是“弱弱”冲突博弈,即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往往分别与某种行业、某个城市有着传统的联系,这些地区和行业因素形成了农民工内部利益群体的分化,它们之间也会因利益矛盾而冲突博弈。再如,同一地区环境中生活的农村居民会因土地、水源、产品市场等发生竞争甚至群体械斗。对“弱弱”冲突博弈的调解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

在现代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使利益博弈难以避免。利益的良性博弈、有序博弈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但现在的利益冲突博弈一般属于恶性博弈,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社会矛盾的发展倾向——链式反应与激化冲突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个明显发展倾向是,不同领域中的矛盾相互扭结,容易形成链式反应。这一倾向与上面提到的新利益群体有着重要关系。随着我国社会分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社会分层来看,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自雇佣者等。这些阶层在社会利益结构中结成了新的利益群体,如私人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城市房产主群体,以及城市居民群体和农村居民群体、外来人口群体和本地人口群体等。

这些群体在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和获取资源的能力很不相同,其中一些是强势群体,另一些则是弱势群体。又由于目前社会利益配置的不平衡性,这些利益群体之间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而且,在这些利益群体中,许多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或辐射性,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区、跨体制的网络,在社会关系上相互牵扯。这种状况使得利益矛盾往往容易形成链式反应,并传导到更大的社会生活领域,从而使特定方面和领域中的矛盾成为社会性的矛盾。

我国社会矛盾的另一个发展倾向是激化冲突。由于利益群体之间恶性博弈有上升和扩大的趋势,许多社会矛盾现象也出现了很大变化,往往带有采取激化、尖锐化甚至恶性冲突的倾向。目前的具体表现很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企业或社会机构造成的过激事件,如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征地,信访接待部门把生活不能自理的投诉者遗弃在接待场所,医院驱逐病情严重的欠费患者,物业公司对维权业主进行威胁或暴力侵犯,私营企业主对维权工人和农民工的恶性报复等。另一类是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如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和毁坏公务车辆、暴力侵害公务人员,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械斗、游行、示威,阻断公路和铁路交通、扰乱公共治安、扬言制造恐怖事件,等等。

这两类矛盾倾向比较而言,前一类在现象上看往往是由于不适当的过激方式造成了矛盾的激化和冲突;后一类大部分直接就属于恶性冲突。但是,这两类倾向有着更为深层的关系。许多事例表明,由于不同领域社会矛盾的链式反应,常常会“由微渐著”,一些当时看来无关紧要的不当处理经过发展成为了严重的“官民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尊严性和权威性,从而助长了群体性恶性事件。我们应当从这一方面多进行反思。

(三)社会矛盾的焦点——地方政府首当其冲

现在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党群、干群关系普遍比较紧张,各地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增多,特别是地方政府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上面说的“三失”和其他矛盾现象与地方政府有这样那样的联系,有的本身就是地方政府造成的。这样就把政府推到了矛盾的第一线,使党和政府在矛盾中往往首当其冲。在有些地方,党群矛盾、官民矛盾已经非常尖锐。

为什么社会矛盾与地方政府形成了这样普遍的联系?这里有体制性因素:由于我国社会三大部门结构还不完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民间组织还不能各司其职、功能互补,政府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管的事情过多,把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揽了过来。也就是说,是一些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引火烧身”,把矛盾集中在了自己身上。

此外还有内在性因素:即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行政不当、为政不廉、假公济私、奢侈浪费、欺负百姓等不良作风和行为。这些现象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从而加重了党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很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被激化。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快速转型期相联系也是政府官员腐败等不良行为的高发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高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信息和媒体传播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这些现象会加倍放大和迅速扩散而形成社会的“综合震荡效应”,严重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

由于上述体制性和内在性因素,一些社会矛盾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局面,如各地群体性事件开始大量地针对当地政府和干部,动辄纠集起来围攻干部、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酿成恶性事件。这是因为平日损害群众利益而积怨甚深,一件小事(如街头的普通争执,或一句不太适当的话)就会成为有导火索,酿成很大的群体性事件。有些矛盾本来与政府无关,最初只是群众与群众之间的“民间冲突”,但是发展到后来变为了针对地方政府的“官民冲突”。这些都使得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未可预期性、突发性大为增加。

(四)社会矛盾的表达——维权目标和手段的脱节

我国目前社会矛盾的表达类型比较复杂,与利益群体的维权活动有密切关系。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利益群体维护自己权益时的目标和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利益群体的维权目标和维权手段两者常常有脱节的现象,也就是说,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并不是必然统一的,这就形成了社会矛盾的不同表达类型。大体有四种基本类型:

Ⅰ.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也正当

Ⅱ.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不正当

Ⅲ.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正当

Ⅳ.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也不正当

手段 目标 维权手段正当 维权手段不正当

维权目标正当 Ⅰ Ⅱ

维权目标不正当 Ⅲ Ⅳ

第一种类型是“正当型”,即维权的目标和手段都是正当的,这是我们要提倡和引导的。这类形式的维权按理说应该也必须是能够成功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正常维权的成本太高、困难重重,不是无人理会、石沉大海,就是被有的关机构推来推去、踢皮球、折腾人,问题没解决人已经筋疲力尽了。这使人感到正当维权没有多少希望,因而就造成了一种消极的示范效应,暗示或刺激人们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权。这样就助长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风气。

第二种类型属于“半正当型”。在现实中,即使维权目标是正当的,由于手段的不正当性,难免违法违纪,往往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标。

第三种类型是“基本不正当型”,因为目标是不正当的,所以维权的性质就失去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即使维权手段是正当的,由于输了理,最终应该是会失败的。

第四种类型是“根本不正当型”,因为维权目标和手段都不正当,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违法,已经挑战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是要坚决加以避免的。

三、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些重要动向

从目前看,我国社会矛盾的发展有以下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动向:

(一)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是社会矛盾的主要集结点

我们正处在旧式现代性衰落、新型现代性兴起的过渡时期,特别是在现有的经济活动方式和过程中,这种新旧交替的表现引人注目。在很多情形下,旧式现代性在经济领域中还具有一定的优势。因而直到目前,经济本身的发展一直难以摆脱自相矛盾的两重性,一方面,它释放了社会生产力、刺激了科学技术创新、推进了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它的增长是以自然的高消耗、社会的高成本、人的高代价换来的。因此,在许多方面,经济的增长方式对于社会矛盾的形成有着根源性的作用。这也说明了,在现代性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直是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集结点。

目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未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面对的一系列严峻局面。如世行专家指出的,现有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下降,环境和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的限制,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房地产行业的兴旺,经济增长的出口推动与国内需求低迷,等等。还有,经济增长过程的高能耗与低效益,高投入与低产出,高污染与低技术,GDP指数的增长与社会成本的增加同时并举,一边是经济的数量扩张、一边是社会财富的严重损失。这些都直接导致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如因劳资关系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反倾销的跨国诉讼案件激增,重大安全事故的频发,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上访信访等。而且,经济运行的高昂代价也制掣了政府在国民教育、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建设、研发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这种状况往往又加剧了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利益和资源所展开的博弈。

显然,如果说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合点,那么,改变旧的经济运行模式对于社会矛盾的治理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

(二)政府行为失当对于社会矛盾的主导作用

在社会矛盾形成的各种复杂的因素中,政府行为不当有特别突出的影响。改革以来,我国政府对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起着主导作用,与此同时,政府也使自己站在了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然而,对于发展经济,政府一直具有较为自觉的意识,也能够注意保持自己对社会系统各领域的主导性;对于社会矛盾的治理,政府则缺乏足够的认识,迟迟未能意识到一些社会矛盾与自己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因而常常应对乏力。

在此应当指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政府必须通过新的机制来避免或转变自己的行为不当。随着我国的社会改革和社会分化,原来较为简单的社会基本阶级演化出了现在复杂的阶层结构,而且,城乡间、地区间、个人间、社会群体及组织间的差距扩大,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也逐渐成型。这种利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格局,对政府提出了一项新的职能要求,这就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政府的身份应当是正当利益的监护人、利益矛盾的调解人、利益冲突的仲裁人,而不是使自己陷入到利益关系之中去。应当说,政府缺乏对自我身份的充分认识,没有促成与之适合的行为机制,是行为不当的主观原因。

政府行为失当的消极影响是重大的。譬如,在官与民、干与群、资与劳、医与患、垄断行业与消费者的矛盾中,也可以发现政府行为不当的重要影响。目前一些问题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三)基层的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的重点所在

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中,相当数量是发生在基层的社会矛盾。譬如,前面提到的“三失”,基本上就是发生在基层的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到许多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失地这一典型的基层利益矛盾为例,由于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城市向郊区的迅速扩张,全国各地出现了经济开发区扩张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现在失地的农民大约有4000万人。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了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滋生腐败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或用其他过激行为来保护自己。

此外,在城市中,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私人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员、农民工的矛盾,来自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民工之间的矛盾,以及官与民、干与群、资与劳、医与患、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往往都涉及到基层社会矛盾。

基层的社会利益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类矛盾直接与群众的基本利益相关,甚至可以说是生死攸关,而且涉及的人员众多、影响范围较大,所以,往往后果严重,有很大的危险性。

(四)制度性缺陷对社会矛盾的催化作用

制度关系到一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体系,制度化过程将增进社会成员行动的模式化、促成社会现象的某种系统性,使社会事件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从而加强社会的有序性。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制度的转型和变迁过程,对旧的制度体系进行改革,使不适应的制度规则退出,并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和实施,形成更有适应性的规范和秩序体系。新旧制度的交替难以避免产生摩擦,同时,新的制度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试错、修正和调整。总体上看,目前我们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完善。

例如,我国正处在劳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的频发期,劳动争议事件、而且往往是集体劳动争议不断发生,争议原因大多是雇主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福利、保险、赔偿、劳动权利等[2],这些方面都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从根本上防范或解决这些矛盾的一个关键,在于社会体制本身应具备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然而,我们目前恰恰很欠缺这种制度性的机制。譬如,我们的劳工政策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缺乏有效的力度,劳动合同制度、劳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的制定和实施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这类制度性缺陷往往会导致一些负面效果,对原本是局部性的利益矛盾形成催化作用,使之扩大转变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矛盾。

制度需要“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3],政府的权力运用是否得当、职能部门人员是否能做到自我约束、对事件和事故的处理是否尽职尽责,都关系着制度建设和制度运行的实效,这是我们的制度化过程存在的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近年来,在许多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生产事故的背后,几乎都与政府行为和公职人员自身的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深究其因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上有很浓厚的“官控”、“官治”、“官办”传统,习惯于通过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重复性介入和干预来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同类问题,这种人治或半人治的管理方式消耗了体制本身的大量资源。更严重的是,它所造成的“体制性习性”对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化建设形成了很大的排斥性,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且常常激化、加剧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如果说制度化能够增加行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可控性从而降低社会成本,那么人治或半人治的管理方式正好相反,它往往直接导致了许多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社会代价,是基层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复发、久治不愈的深层原因。所以,制度性缺陷与社会矛盾之间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五)警惕强势群体特别是特权阶层对体制的影响造成社会矛盾的恶化。

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指出了体制被特权阶层俘获的危害性,这也许是一个越来越值得我们警惕的问题。我们认为,“体制的俘获”有一个演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表现。第一阶段是“职能倾斜”,即我们的行政机构、公务人员、公共部门在运用权力和履行义务时,迎合、追捧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对这些阶层成员的利益要求特别关注,积极为他们提供特殊服务。这一阶段的体制演化主要表现为行职权、职务之便,以及程序和技术性的运作,所以,我们称之为“职能倾斜”。“职能倾斜”是体制被俘获的初期,从被俘获的程度来说,还处在零散的、随机的、局部的和表层的阶段。第二阶段是“政策倾斜”,即国家和政府所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则从实际效果来看,对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更为有利,使这些群体和阶层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财富和机会。客观地说,我国一些“新富”、“新贵”群体能够迅速形成,与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则有很大的关系。第三个阶段是“制度倾斜”,在这个阶段上,不公平已经成为了经济和社会中的系统现象,是来自体制方面的一种有意识的安排,如世行报告所说的,“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安排上系统地偏袒更有权势的群体的利益” ,“倾向于保护政治上有权有势者和富人的利益,而往往损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4]。因而“制度倾斜”是与“不公平的体制”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意味着“制度倾斜”是体制被俘获的重症阶段,社会不公平已经成为了大范围的、普遍的、总体性的社会现象。到了这个阶段,社会不公平是难以治愈的,因为它是系统性的,而且根源于体制本身。这种状况更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恶化趋势。

我们说体制的俘获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首先是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一种分析,如果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继续发展下去,就会不断地冲击政策和规则的底线,最终会伤及到制度和体制本身。近30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财富有了很大积累的条件下,形成了一批强势群体和少数特权阶层,它们的利益表达容易在体制上得到回应,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不断增强。如果形成了政策的甚至体制安排的倾斜,对更多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产生排斥,就会导致系统性和根源性的社会不公平。其次,从我国的历史传承来看,“官控”、“官治”、“官办”的传统具有一种机制,使各种资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以及象征资本等)之间构成很高的相互转换率,这就提供了一种有利的社会土壤,使得体制在客观上容易被侵蚀。

从社会学研究来说,我们上面所说的体制被俘获的三个阶段,可以进一步构成社会学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一种经验方法,对体制被俘获的性质、程度、表现等进行测量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宜和有效的对策,从对体制本身的防护入手促进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标本兼治。

注释:

1本文是郑杭生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社会学理论研究与构建: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应用与发展》(05JJD84014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1).

[2]乔健、姜颖:《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争议和劳工群体性事件分析》,参见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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