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怎么出了个“遗赠”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5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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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今年七月间在北京,央视“百家讲坛”总策划人解先生请吃饭,一位客人说自己的亲戚将自己的住房交给子女居住时,当地的税务局要求交“遗赠税”。我说:是不是“遗产税”?我们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呢。解老师也告诉他,确实没有遗产税。他听了直劲儿地摇头,断言:没错,就是遗赠税,正在交涉呢。我回去后上网查询,在中国税务网上看到的一条消息:去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一个《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哦,那位朋友说的“遗产税”,实际上是契税而已。

在国税发(2006)144号《通知》实施之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在继承土地、房产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征收契税。然而,在144号《通知》实施之后,不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们给出的理由是:2006年,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其中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存在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扩大契税征收范围,目的就是“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144号通知以后的新法首先将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分为继承、遗产处分以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三种情况,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等。然后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就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了。

新法发布之后,当时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许多人认为,144号通知实际上完全被取消了2004年颁布的关于法定继承可以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认为这样的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第一,作为法定继承,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的行为,作为死者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房屋),却还要全额征收契税;而一个仅拥有居住用房的人在死亡后,将这座唯一住房的所有人变更为其继承人,该继承人还要掏出一大笔钱来缴纳契税,这样的税法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第二,那些以“假赠与”的招儿逃税的人,不应当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怎么能用覆盖所有遗产继承人的契税来制裁逃税行为呢?这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在借打击炒房者逃税行为之名变相增加民众的税负。这是第二个不合理。

第三,作为法定继承行为,财产转移的过程应该属于遗产税的规范范畴,而遗产税对是否征税、如何减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尺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普通人所谓的“遗产”中,最大的部分也就是房产,在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利用契税对法定继承房产行为执行一刀切的税率,这样制定税收政策,用一句网络语言来形容:不厚道啊!这是第三个不合理。

笔者理解质疑者的观点,在制定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的问题上,税收决策者们应奉行法定主义的原则,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仅仅是为了减少目前房地产市场征税方面的投机,即所谓的“假赠与”行为,就连同真的合法继承算进来一起征税,这样做的确不合理。而且这样任意扩大征税范围,是否经过人大专门会议审议过?是否经过颇具“中国社会现阶段特色的听证会”论证过?是否考虑到这一新的征税办法会给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带来什么?特别是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平且差距继续拉大的情况下,一根筋地只考虑如何增加财政收入,而置税收政策与消除社会贫困、缩小贫富分配差距的政策相互呼应配合的问题于不顾,这样的思路显然有问题。

不过,这一次恐怕是我们“冤枉”了国家税务总局。误会可能出在14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上:“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该通知的第一条中,却将“继承不动产”列为“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这就很难不让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也难怪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弹,甚至会引起税务征收机关在实际执行时的偏差。上面那位先生所说的“遗赠税”,是不是地方税务机关就是以144号通知的含糊之处来自定章程,乱征赋税?我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无法判断,但在这样含糊表达的144号通知之下,现实中是很可能也很容易出错的,而出错的责任,不在民众,在国家税务总局自己。

也许正是针对民众的质疑,去年末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发出了一个《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但不包括继承。税务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已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该函还强调,今年税务总局发出的“144号文”,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这是对自己两个月前刚发的文件的解释,还是纠正?我们不得而知,但总算是没有让误解持续下去,话总算是说明白了。

上面说的那位先生的朋友,如果属于“法定继承”,那就不必交纳契税,可是如果他是把非自己居住的、多余的房子转赠给子女,这就不是“法定继承”了,而属于“无偿赠与”,按规定交纳契税,同时要交纳印花税,没有什么不对。如果他的子女将来把这套“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就得交营业税;如果他们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那就得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把“合法继承”当作“无偿赠与”而强行征收契税,那就是一种故意,属于乱征赋税,纳税人可以拒绝交纳。

但我仍然对纳税人在契税(不只是契税)问题上被完全排除在外耿耿于怀。实际上,人民最关心的并不是自己要交多少税,这部分的是因为由于实行代扣代缴制等与纳税人“不见面”的征收制度,政府征什么税、征多少税,纳税人都是无权过问的,但是善良的人们不能不关心,税收款项究竟有多少用在了提高国民福利的方面?上交税款后自己能否够享受到政府优良的公共服务?是否被不法官员侵吞?是否被滥用?是否被侵吞?所有这些问题,其实是超阶级超政党利益的。无论何人执政,都得面对的基本民生问题,与哪个阶级、哪个政党执政掌权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波普说,现代民主的关键不在于权力的归属,而在于权力的使用方式;只要他不滥用权力,我们可以容忍,如果他滥用权力,我们先批评他,下次再把他换掉。民主所关心的并不是如何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如何把权力得到手,而是用什么方法、用什么制度来确保政治权力不被滥用,尤其是征税的权力。道理再简单不过——税收涉及亿万民众的福祉和利益,怎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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