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世骏:公与私:划界问题的归属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90 次 更新时间:2012-06-19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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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世骏  

问公私划界问题的归属问题,就是问公私之间的划界问题本身是公的还是私的。本文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借助西方的资源,但希望它也能有助于澄清中国的问题。

公私之间划界问题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套着小问题的大问题。具体来说,我们面前放着两个问题:

“‘公’与‘私’之间的界限在哪里?”(问题1)

“‘问题1’是公共的、还是私下的?(问题2)

本文的任务是回答问题2;但我们发现,为了回答问题2,我们先得回答问题1才行:在搞清楚“公”和“私”的界限之前,我们如何搞清楚问题1是一个公共问题,还是一个私下问题?但另一方面,为了回答问题1,我们又先要回答问题2;否则我们就不清楚这个问题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加以讨论。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逻辑循环。

其实,这个循环被表述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被打破了。我在这里宣读论文,意味着我正在以学者的身份面对作为听众的各位学者讨论“‘公’与‘私’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用康德(I. Kant)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的话来说, “任何人作为学者在读者界的全部公众[dem ganzen Publicum der Leserwelt]面前所能做的那种运用理性”,就是“对自己理性的公共运用”。1换句话说,一旦我们把问题1—也就是有关公与私的划界问题—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提出来讨论,我们就已经施为地(performatively)回答了问题2—也就是公私划界问题的归属问题。按照康德的标准,“‘公’与‘私’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是一个“公”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私”的问题。

要完整理解康德的公/私划界标准,我们还得看看康德有关对理性的“私下的运用”是什么意思。康德在说了上面引用的话之后,紧接着又说了一句话:“一个人在其所受任的一定公职或岗位上所能进行的对自己理性的运用,我就称之为私下的运用。”2

康德的这个公/私划界标准与这两个词的通常用法正好相反。根据通常用法,所谓“公共的”,就是“官方的”,而所谓“私下的”,就是“非官方的”、“民间的”。哈贝马斯(J. Habermas)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开卷所列举的“公共的”一词的多种意思之一,就是“官方的”。3这基本也是中国传统的、甚至可以说是主流的公私观。康德把这个观点颠倒了过来。像启蒙时期的多数思想家一样,康德把理性看作是人类的本质,把学者和读者看作是人类的代表。因此,学者所面对的“读者界的全部公众”不仅不局限于学者恰好所处的教室和学府,而且超越任何特定边界:读者界(Leserwelt)也就是“世界”(Welt)本身。关于这一点哈贝马斯写道:

“‘公众’是在‘世界’当中构成的;借助于‘世界’,公共性被标志为一个领域。康德谈论世界的知识[Weltkenntnis];他提到世界的人[Mann von Welt]。这种世界主义的意义表述在世界公民[Weltbuergertum]]的概念中,最终表述在世界改善[Weltbesten]的概念中,作为一个或许最清晰地出现在科学的‘世界概念’中的世界理念—因为最纯粹意义上的世界,是在理性存在的交往中构成的。”4

这种意义上的世界指向的是作为一个物种的人类,但表面上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当时在更广范围的资产阶级阶层中正在崛起的进行争辩的阅读公众”。5按照哈贝马斯的解释,“这是一个文人的世界,但也是一个沙龙的世界,在沙龙中‘各种各样的人们聚集一起’参加批判性的讨论;在这里,在资产阶级的家里,公共领域[Publikum]被建立起来。”6

哈贝马斯这里所说的那种公共领域,就是所谓“文学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不同于政治公共领域;在文学公共领域中所讨论的问题,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问题,或通常有待于最终通过立法和政治决策加以解决的问题。但像政治公共领域一样,文学公共领域的特点也是“私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为公众”:

“卧室和沙龙同在一个屋檐底下…一边的私人性与另一边的公共性[Oeffentlichkeit]相互依赖,私人个体的主体性和公共性[Publizitaet]一开始就密切相关…”小说阅读培养出了公众;“而公众在早期咖啡馆、沙龙、宴会等建制中已经出现了很长时间,此时通过报刊杂志和职业批评等中介机制,则紧紧地聚合在一起。他们组成了文学争辩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中,源自私密小家庭的主体性获得了自我理解。”7

正是在文学公共领域中培育起来的这种主体性和公共性,成为批判性的政治交往的基础:

“甚至在公共权力的那种公共领域受到私人身份的人们就政治问题进行的批判性论证的挑战、最后被它夺过去之前,在这种主体性的名义之下就已经在产生着一个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在政治领域发生作用的公共领域的文学先导。它提供的是一种仍关注自身的批判性公共反思—一种私人身份的人们关注起新颖私人性的本真体验的自我启蒙过程—的训练基础。”8

也就是说,恰恰是在看似狭小—但摆脱了权力关系了—的私人领域,也就是夫妇家庭中,培育起了普遍人性,培育了以学者身份在全部听众面前公开地运用理性的能力。文学公共领域的参与者的人数还不那么“众多”,其中的话题还不那么具有“公共相关性”,但其中培育的“私人”,恰恰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这种“公共性”的核心是“理性”,确切点说是“交往理性”;而文学公共领域的最重要作用就在于培育人们的交往理性能力。

如果说“文学公共领域”作为交往理性能力的培育基地构成了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桥梁的话,那么,以交往理性作为核心的“公共领域”—其典型形式是政治公共领域—又进一步挑战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传统界限。康德、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交往理性不仅使得有可能把公私边界问题变成一个公共问题,而且确实也使得这个问题变成了一个公共问题。20世纪下半期的女性主义,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

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私”的划界标准是官府或公共权力—“官方的”是公共的,“民间的”则是私人的,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私”的划界标准则可以说是家庭—家庭内的是私人的,家庭外的是公共的。这就是自由主义者通常所持的观点。自由主义模式的私人领域中所出现的“文学公共领域”,为“政治公共领域”准备了具有交往理性能力的主体,而这种主体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被理所当然地理解为男子—就连康德在大谈“对理性的公开运用”的时候,也把“全部女性”(das ganze schoene Geschlecht)9排除在有这种理性能力的人的范围之外。但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从十九世纪开始,一直到二十世纪,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普遍主义商谈就已经无法避免一种来自其内部的批判了。”10女性主义就是这种“内部批判”的典型。

在欧美学术界,女性主义通常被分成三个阶段:19世纪的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20世纪前半期的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60年代以后的激进女性主义。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强调男女之间的法律平等和机会平等,要求妇女和男子一样有从事社会活动、接受教育、进入职业领域等等的权利。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不仅要求法律在形式上确保男女之间的机会平等,而且要求男女之间的事实上的平等,而这意味着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既成体制的改造,通过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它的经济基础—作社会主义改造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与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相比,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的特点是重视对私人领域或家庭领域的批判:自由主义者倾向于捍卫私人领域的完整性,反对对私人领域作公共干预,而社会主义者则认为家庭对妇女来说仍然是一块禁闭之地;如果不改变妇女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传统,不改变妇女在家庭领域中的从属地位,妇女即使在公共领域获得与男子同样的教育机会和就职机会,也仍然没有改变隶属于男子的地位。为此,社会主义者要求在取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的同时,将家务劳动社会化。但是,正如一位美国女性主义学者所指出的,这种要求背后有两个共同的假定。11根据第一个假定,男女平等被理解为让妇女承担与男子同样的社会职能,而这实际上是把既成的社会结构(如整个社会的就业模式、雇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等等)看作是性别上中立的。人们没有看到,这种结构实际上是在长期父权主义影响之下形成的;要求在这种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妇女与男子一样,实际上仍然是要求妇女单方面同化于男子。根据第二个假定,妇女与家务劳动之间仍然被认为存在着特殊联系:用家务劳动社会化来代替妇女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其潜台词是男子理所当然是不能承担家务劳动的。

第三代女性主义—也就是所谓“激进的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背后的这些共同预设提出挑战。他(她)们主张,不能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看作是自然的区别、看作仅仅是由人类的两种再生产的区别和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所决定的,而要把这种区别看作是特定的经济、文化条件的产物,看作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因而也就是可变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女性主义者在七十年代以来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比如对就业进行重新组织,从而向有孩子的夫妇提供更多的家长假期,向妇女和男子都提供更多的半天工作岗位,引入更灵活的就业模式,以便夫妇双方可以都可以在照看孩子和从事工作之间分配时间。女性主义社会运动和政治斗争的成就,为女性主义的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提供了依据。

哈贝马斯早期的公共领域理论和后期的交往行动理论都曾经被女性主义哲学家批评为是“性盲的”,甚至是“男性至上的”和“意识形态的”。12哈贝马斯很大程度上接受女性主义在公共讨论中所提出的这些批评;与此同时,他还对女性主义对公共讨论的参加这个现象本身,从其商谈的民主理论的角度加以诠释和论证。哈贝马斯指出,七十年代以来各种潮流的激进女性主义的共同立场,是“反对福利国家的平等政治和自由主义的平等政治这两者所共有的一个假设:两性受益权利可以在现行建制框架之中、在一个由男子所定义和所主导的文化之中得到实现。”13因此,重要的是对男女性别角色和社会地位的文化诠释:“关于性别认同和性别关系的各种彼此竞争的观点,必须置于公共讨论之中。”14而这又进一步意味着,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关键,在于妇女获得与男子同样的交往自由,亦即“加强妇女在政治公共领域中的地位,因而推进她们对政治交往...的参与。”15根据哈贝马斯,只有在政治交往中,公、私领域的界限和关系是怎样的,妇女和男子与公、私领域的关系是怎样的,男女应该在哪些方面实现平等,等等,才能得到澄清。

这样,西方女性主义作为社会运动和政治哲学分别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表明,“公”“私”划界问题是一个公共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私下的问题。

西方女性主义所参与的“政治交往”,是在哈贝马斯所谓的“政治公共领域”中进行的。如第一节所说,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中,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是以资产阶级“文学公共领域”作为先导的。哈贝马斯对女性主义参与政治交往的肯定,是在二十世纪末。在这个时候,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以及由此造成的“功能转型”)已经发生了一百多年。这种转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公共领域当初产生的“独一无二的历史条件”不复存在。由于西方社会进入“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国家”和“大众文化”的状态,十八世纪、十九世纪前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逐渐解体,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与中世纪的“表现型公共领域”相类似的状态:作为当代西方社会公共领域主要行动者的那些利益团体,一方面常常与国家之间、或者彼此之间达成幕后交易,另一方面常常通过对一种表演性的公共性的运用而确保至少有一种平民支持。哈贝马斯在1960年代初期发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时对这种状况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判。1989年该书英文版出版以后,哈贝马斯对自己的公共领域理论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正。除了接受女性主义的批评之外,还承认自己过去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有过分理想化,对晚近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领域过于悲观,并表示要设法为公共领域寻找内在于日常交往实践的普遍的合理性潜力,对这种潜力在大众传媒和电子传媒时代的实现、在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的作用,也表现出尽管谨慎但却乐观的期待。16女性主义的成就,应该是哈贝马斯的这种乐观期待的重要理由。

但问题是,如果说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前期,政治公共领域中的“批判性公共反思”,或者如康德所说的“作为学者在读者界的全部公众面前所能做的那种运用理性””,是因为“文学公共领域”中对于人性、主体性和理性的培养才有可能的话,那么,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在文学公共领域因为大众文化泛滥、核心家庭破碎而扭曲、甚至解体的情况下,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文学公共领域来培养人们的交往理性能力,以便能像前面所说的女性主义者那样,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交往?换句话说,恰恰在对于公共领域的内在批判成为现实的时候,这种内在批判的可能性—批判所需要的主体性和公共性的培养—却似乎成了问题。公私划界问题要真正能够成为一个公共问题而不是一个私下问题,我们必须为多多少少已经解体了的文学公共领域寻找一个替代物。

哈贝马斯在后期重提公共领域的话题时,似乎并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但他在1986年海德堡大学建校600周年时发表的一篇以“大学的理念”为题目的演讲,却给我们以重要启发。

哈贝马斯所讨论的“大学理念”上溯到十九世纪上半期柏林大学的创立者们(其最有名的代表是洪堡[W. von Humboldt])。哈贝马斯用他自己的交往行动理论把德国的大学理念与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 Parsons)对大学功能的论述沟通起来。帕森斯认为大学除了履行培育新生代的科学家和学者这个核心功能之外,还要履行职业培训(以及技术知识的生产)、通识教育、文化自我理解和思想启蒙的功能。前三个功能分别对应于现代大学的三个部分—研究生院、职业学院和本科学院,而第四个功能则对应于大学教授作为知识分子的作用—不仅从事面向公众的启蒙工作,而且从事对各自的科学专业和不同的文化价值领域—学术、道德和艺术—之间关系的反思。哈贝马斯认为,这四个功能恰好对应于德国大学理念所强调的四个统一:研究与教学的统一,学术研究与通识教育的统一、学术研究与思想启蒙的统一、各个学科分支之间的统一。哈贝马斯把体现这些统一的大学活动称为一系列“学习过程”17。在这些学习过程中,个体的培养,也就是具有前面所说的主体性和公共性的行动者的培养,作为“生活世界”的“符号再生产”的重要部分,显然也包括在内。从历史上说,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开始发生的时候,也正是现代大学建制在西方逐渐发展起来的时候。帕森斯当作现代化三大突破之一的“教育革命”(其他两个是“工业革命”和“民主革命”),就是以大学教育制度的成熟、大学教育范围的普及作为最重要契机的。大学—或者说洪堡、帕森斯和哈贝马斯心目中的大学—的社会历史意义之一,或许就在于成了当初为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准备了条件的“文学公共领域”的现代替身。

大学作为一种培育人性和理性的“公共领域”,在十九世纪英国/爱尔兰神学家兼教育家纽曼(J. H. Newman)那里,有更为明确的阐述。纽曼特别强调大学作为一个地点、一个空间的性质。在1854年以“大学的理念”为题的著名演讲中,纽曼对“什么是一所大学”这个问题作了这样的回答:

“…大学是一个交往的场所,在那里学生们为了每一种知识而来自四面八方。…在那个地方,理智可以安全地分布着思辨着,肯定能在某种对抗性活动中找到对手,在真理的法庭上找到法官。在那个地方,通过心灵与心灵、知识与知识的碰撞,人们推进探究,证实和完善发现,弥补草率,揭露错误。在那个地方,教授们口若悬河,传道解惑,以最完整最迷人的方式展示其科学,带着满腔的热情倾泻出知识,在他的听众胸中点燃他自己对知识的挚爱。…在这个地方,年轻人因为它的名声而为之倾倒,中年人因为它的美而心中点燃激情,老年人因为它引起的联想而加固忠诚。这是一个智慧之地,世界之光,信念的牧师,新生代的母校…” 18

纽曼的“大学理念”反对洪堡的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原则,因此而有悖于普遍认同的研究型大学的立校基础。但纽曼对于大学校园中人际交往的重要性的强调,有助于我们对大学的育人使命—因而也就是社会使命—有更丰富的理解。

如果我们能够把大学当作一个培育主体性和公共性或培育人性和交往理性的公共领域的话,我们就可以说,九十年代初期以来中国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讨论,19对“学术规范”的讨论20,以及对“大学理念”的讨论21,其间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内在联系。九十年代初期中国学术界的“市民社会”讨论,很明显受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英译本的出版(1989年)的鼓励,因而相当普遍地把公共领域当作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在这个时候,哈贝马斯自己已经悄悄地把原来的容纳公共领域的buergerlich Gesellschaft(通常译为“市民社会”,但也可以译成“资产阶级社会”,或者“布尔乔亚社会”),换成了Zivilgesellschaft(也可以译为“市民社会”,但已经不能译为“资产阶级社会”了),并把它当作“politische Oeffentlichkeit”(政治公共领域)的同义词。22显然,这个时候的政治公共领域,即使在西方,也早就已经失去了以资产阶级或布尔乔亚为主要成员的文学公共领域这个主体性和公共性的“训练基地”。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语境中的市民社会讨论要保持与“公共领域”观念的联系,并且不至于犯年代和语境的双重错误,就有必要寻找一种建制,一种在当代中国也可能成为公共领域参与者的主体性和公共性的“训练基地”的建制。学术规范化讨论和大学理念讨论的意义,就在这里。学术规范要求学者们平等对话、尊重论据、克服偏见、诚实守信。大学理念的宗旨是使学生不仅有专业知识,而且有普遍关怀;不仅求知、学艺和谋职,而且明善、审美和悟道。在大学教育逐步大众化的当代中国,四面八方的年轻学子走出家庭,来到作为处于文化中心的大学校园,或处于文化中心的大学校园,共同进行现代意义上的“道问学”和“尊德性”,这使我们有理由希望,大学校园会逐渐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文学公共领域”;参与对包括公私边界问题在内的各种划界问题的公共讨论所需要的主体性、公共性和交往理性,将在这里培育起来。

2004/11/26于上海

【本文发表在《公私领域新探:东亚与西方观点之比较》,黄俊杰、江宜桦编,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8月。】

【注释】

1 I. Kant: “Beantwortung der Frage: Was ist Aufklaerung?“, I. Kant: Der Streit der Facultaeten und Kleinere Abhandlungen (Werke in sechs Baenden Band 6), Koenemann, 1995, 164.

2 同上。

3 Juergen Habermas: Strukturwandel der Oeffentlichkeit: Undersuchungen zu einer Kategorie der buergerlichen Gesellschaft, Suhrkamp Verlag, 1990, 54.

4 同上书,182-3。

5 同上书,183。

6 同上。

7 同上书,116。

8 同上书,88。

9 I. Kant: “Beantwortung der Frage: Was ist Aufklaerung?“, 162。

10 哈贝马斯:《事实与格式》,童世骏译,台湾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78页。顺便说一下,此书的德文原名是Faktizitaet und Geltung, 直接意思是“事实性与效理性”;英文译名是Between Facts and Norms, 中文意思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本人根据作者的建议采用了英译本的译名。但奇怪的是,与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的简体字本不同,台湾商务印书馆的繁体字本用了《事实与格式》的书名,尽管译本的其余内容(包括对中译本书名有详细说明的“译者后记”)都没有变动。对繁体字本书名的含义是什么,对商务印书馆为什么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这个书名,我至今也一点不懂。

11 Anne Philllips: “Sexual Equality and Socialism”, in Dissent, Summer, 1997, 20.

12 Nancy Fraser: “What’s Critical About Critical Theory? The Case of Habermas and Geder?”, in Johanna Meehan (ed.): Feminists Read Habermas: Gendering the Subject of Discourse, Routledge, New York and London, 1995, 31, 36.

13 尤根·哈贝马斯:《事实与格式》,423。

14 同上书,426。

15 同上书,427。

16 Juergen Habermas: “Vorwort zur Neuauflage 1990“, Juergen Habermas: Strukturwandel der Oeffentlichkeit, 11-53.

17 Juergen Habermas: “The Idea of the University: Learning Processes”, The New Conservatism: Cultural Criticism and the Historians’ Debate,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 1992, 100-127.

18 引自:John Henry Newman: “The Idea of A University”(1854),见以下网址:http://www.fordham.edu/halsall/mod/ newman/newman-university.html。

19 关于这场讨论,参见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简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见《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经》,邓正来、J.C. 亚历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444-462。

20 关于这场讨论,参见杨玉圣:“90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见《学术规范读本》,杨玉圣、张保生主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707-731。

21 关于这场讨论,参见:杨东平主编:《大学之道》,文汇出版社,2003年。

22 参见:Juergen Habermas: “Vorwort zur Neuauflage 19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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