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保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3 次 更新时间:2021-11-20 13: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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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  

   内容提要: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所包含的科学内涵、法治价值、法治构型等已有一些研究,但研究中的体系化和结构化还相对缺失,尤其是对其科学内涵、法治价值及其构型等还须进一步理清。本文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宪治国的科学含义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统领法治体系,法治体系中的五个板块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受宪法的统领;二是宪法主导治理过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反映的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是核心要义,而主导这个法治过程的同样是宪法;三是宪法所包容的内容既能够引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又全面覆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四是宪法设计法治制度,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是通过宪法来设计的,依宪治国的含义包括宪法对法治的制度设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包含非常明显的法治价值:一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价值,二是体现宪法根本法的价值,三是呈现宪法至上的价值,四是强化宪法实施的价值。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的法治构型思想主要有:一是合宪性审查制度,二是宪法监督制度,三是宪法解释制度,四是宪法宣誓制度,五是宪法日制度。深刻理解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还应重视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公民宪法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二是强化党的领导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三是强化依宪行政、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四是强化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  宪法实施

  

  

   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①这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及其关系的基本判断,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之一。那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所包含的科学内涵、法治价值、法治构型等究竟有哪些呢?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该范畴研究中的体系化和结构化还相对缺失。基于此,本文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作系统解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含义

   习近平指出:“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②这是习近平对依宪治国论的高度概括,它阐释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阐释了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逻辑关系,同时定位了党的领导是在宪法法律规范之下的领导,也定位了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行为准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宪治国的科学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宪法统领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是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内涵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③在法治体系这个完整而有机的内容构成中有若干重要方面,如作为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动态的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作为支撑要素的法治保障体系,再加之颇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体系。尽管在法治体系的概念之中并没有提到宪法,然而在法治体系的构型中,无论是动态方面还是静态方面,都与宪法天然地联系在一起。

   一方面,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依据。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④,即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前提条件的,我们所讲的法律体系是宪法引领下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中的任何构成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引,都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而将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法治体系中关于法治的实施、监督与保障等构成都体现了法治的动态特性,而这些动态特性与宪法又是什么关系呢?习近平认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他尤其强调了在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权威,必须充分体现宪法在法治实施中的引领作用。深而论之,在法治实施层面上要让宪法“动”起来,要让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变成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这一新的制度构型就是让宪法“动”起来的生动体现。

   总而言之,法治体系中的五个板块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受宪法的统领,而五个板块中的每一块具体内容也必须由宪法统领,无论法治实施还是法治监督,抑或法治保障都必须在宪法的统领之下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首要含义。

   (二)宪法主导治理过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做了一个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的意义和地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大命题,它要求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要有所升级,走更加科学和规范的道路。而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有一个属性绝对不能忽视,那就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规范性,即法治属性。《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⑤《决定》非常明确地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定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反映的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是核心要义,而主导这个法治过程的同样是宪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了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人民性,多次强调我国宪法和法律必须突显以人民为中心,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人民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核心地位,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⑥这非常科学地阐释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人民与法治的关系,进而也阐释了宪法对治理过程的主导作用。有关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地位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中的深层逻辑关系习近平已经在多处作了阐释。

   (三)宪法覆盖法治三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国论包括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法治国家,它是一个价值性概念,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境界。第二个维度是法治政府,它是依法治国中的关键因素。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政务公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⑦在习近平看来,法治政府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一端连接着法治国家,另一端则连接着法治社会。在建构法治政府的前提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也就有了建构的依托和承载因素。第三个维度则是法治社会,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三个维度中最为基础的东西,其在依法治国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正因为如此,我国前不久专门通过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⑧,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若干重大问题都做了规定。

   依法治国论中的上述三个维度与宪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毫无疑问,它们应当被宪法所覆盖。习近平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⑨这非常清晰地表明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宪法的权威密不可分。进一步讲,宪法所包容的内容既能够引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又全面覆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应当说,当宪法覆盖法治的三个维度时,它有着极高的技术含量,有着非常好的技术上的处理。例如,《宪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直接与法治政府有关,或者直接与法治社会有关⑩。还如《宪法》在序言部分和总纲部分所涉及的一些内容融贯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以《宪法》第1条为例,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个核心制度自然而然地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中诸如这种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融贯在一起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含义使宪法覆盖法治三维有了新的时代进路。

   (四)宪法设计法治制度

   2019年,习近平在《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文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11)这是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若干重大辩证关系的强调。例如,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具体而言,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法治指导下的改革开放,而我们的法治也要对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进行确认。进而言之,在依法治国中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既与党的领导有关,又与改革开放有关,也与法治有关。

   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若干具体方面或范畴,每个方面或者每个范畴都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所以习近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型中就强调要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梳理清楚。例如,在我国,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根本制度有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12),这些制度都可以视为宏观层面的制度,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都必须依赖于这些制度。而这些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是通过宪法来设计的,所以依宪治国的含义当然包括宪法对法治的制度设计,这也是习近平依宪治国论中比较新的深刻思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法治价值

   从法理和学理上讲,宪法在一国的法治体系中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也是一个国家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由于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在我国公众的法治意识中,宪法意识也相对淡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强化宪法权威和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包括下列非常明显的法治价值。

   (一)树立宪法权威的价值

依宪治国首先涉及宪法权威的问题,习近平多次强调如果宪法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那么法治的权威便很难树立起来。所以他强调:“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13)这就一语道破树立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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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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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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