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山:地方实施法律岂能靠中央批示和敦促

——山西黑窑案给我们的严重警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5 次 更新时间:2018-07-2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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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进入专栏)  


一、触目惊心的黑窑案


六月中旬以来,古老的三晋大地爆出了灰色新闻的大冷门。据报道,运城、临汾、晋城等地遍布了成百上千的黑砖窑,难以计数的外地农民特别是未成年人,被拐骗甚至绑架到黑砖窑,强迫劳动。在河南与山西之间,据说竟然形成了一条当代的“贩奴之路”。光是河南,就至少有1000名少年被拐骗、绑架到山西黑窑做苦工。在万荣县一个黑砖窑里做苦工的孩子,最小的才8岁,最大的才13岁。外地民工特别是那些可怜的童工,一进黑砖窑,如同进入人间地狱。他们被强迫超强度劳动,每天工作14乃至15、16小时以上。窑主养着狼狗,雇佣打手,以极其残暴的手段殴打、折磨民工,有的孩子被监工用烧红的砖头把背部烙得血肉模糊。报道说,2006年初,32名外地农民工来到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一个黑砖场打工。他们早上5点开始上工,干到凌晨1点才让睡觉,而睡觉的地方是一个没有床、只有铺着草席的砖地、冬天也不生火的黑屋子。打手像赶牲口一样把他们关进黑屋子后反锁,30多人只能背靠背地“打地铺”,而门外则有5个打手和6条狼狗巡逻。农民工们一日三餐就是吃馒头、喝凉水,没有任何蔬菜,而且每顿饭必须在15分钟内吃完。一年多来,这30多人没有领到一分工资。报道说,在山西遍地开花的黑窑厂,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甚至出现活埋民工的可怕情况。


看了媒体最近关于山西黑窑案的连续报道,不禁毛骨悚然,须发上指。我们无论如何不敢想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万恶的旧社会,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自己的政权近60年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内,竟然上演着如此人神共愤的丑恶一幕。山西黑窑案,让人不禁联想到夏衍笔下的包身工,高玉宝笔下的周剥皮,但是,对比一下,解放前的包身工也没有黑窑里的苦工那么悲惨,周剥皮也没有窑主及其打手那么歹毒。


三年前,中国的宪法高调写进了人权条款,宣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和实践中很是为此欢欣鼓舞了一番。这些年,一些西方国家总是别有用心地对中国的人权指手画脚,动辄拿中国的人权说事。中国在对外宣传和交往中也不断地强调国家对人权的重视,理直气壮地宣传和介绍国内人权事业取得的重大进展,我们甚至也敢于批判美国人权的种种阴暗面。但是,山西黑窑民工的悲惨遭遇无疑给宪法,给中国的人权事业涂下了最为丑恶和肮脏的一笔。黑窑案不仅震惊了中国,也早已传到国外,我想,即使人权记录最糟糕的美国乃至某些非洲国家,看到中国黑窑里苦工的人权状况,也一定会侧目摇头、惊骇不已的。我着实有一些担心,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外交部长,我们的常驻联合国代表甚至来自我国的联合国副秘书长,一旦面对以山西黑窑案为例的不怀好意的人权提问,将何以应对?


二、法律为什么没有得到执行


现在需要的是痛定思痛。我们不能不追问:山西黑窑非法拘禁民工、非法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残害民工的现象早在几年前就已存在,中国共产党在山西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始终在发挥着坚强的领导作用,山西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稳固和强大的力量,但为什么黑窑案件迟迟没有得到严肃处理?犯罪分子为什么没有被及时绳之以法?而最近山西各方面的力量为什么又突然铺天盖地、倾其全力地处理黑窑案?有关部门为什么原来不闻不问甚至与黑窑主沆瀣一气,现在又一下子来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积极地配合上级机关追查逃犯,保护和释放受害民工?处理山西黑窑案的法不可谓不多矣,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以及为数更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早就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为什么这些法没有发挥作用?可以得出的简单而令人痛心的结论是,山西黑窑案从发生、一直得不到处理、突然得到轰轰烈烈的处理,这样的三个阶段,无可辩驳地证明,我们的法律虽然制定了,公布了,也名义上实施了,但是,在山西的无数的黑窑洞里,这些法完全处于深度休眠和短路状态。黑窑案的处理进展,是法律实施的大荒唐、大悲哀!


法律为什么在那里休眠和短路?这有很多复杂的原因。那里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没有领导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坚决地查处黑窑主和打手的违法犯罪行为。报道说,洪洞县曹生村黑砖厂老板的父亲是该村的党支部书记,甚至还是县人大代表,竟然对儿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不闻不问。而当记者去洪洞县纪委采访时发现,负责调查黑窑事件的监察室主任和3名纪检干部竟然在打牌。那里政府的公安、劳动监管、工商管理、国土管理和矿管等部门,对黑窑要么不闻不问,要么只管收费、罚款了事,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与黑窑主勾结成利益共同体,不惜牺牲国家法律的尊严,对黑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睁眼闭眼,甚至死心塌地为黑窑主效劳。更可怕的是,报道说,一名叫朱广辉的民工从一个窑厂被解救后,竟然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倒卖到另一个黑窑厂,并且一名劳动监察队员还把朱广辉被解救时补发的300元工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而最近的报道表明,在山西洪洞县,建筑老板竟然得意洋洋地驾驶着警车,黑出租车的挡风玻璃处竟然堂而皇之地放着《山西公安交警、公安巡警协勤证》!这些情况充分表明,这些基层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是玩忽职守,丧失了起码的工作责任感,或是利欲熏心,唯钱是图,最终为不法势力所操纵,甚或是主动卖身投靠不法势力,与之狼狈为奸。试想,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下,法律哪里还能得到认真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哪里能得到坚决打击,人民的权利又哪里能得到保障!


山西黑窑案演绎到今天,已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得到处理,首先应当感谢媒体,确切地说,首先应当感谢那位冒着生命危险,勇敢地揭开此案黑幕的河南电视台记者付振中。是他,三赴山西,以坚忍不拔的毅力编发了二十多期报道,才使黑窑内幕得以公诸于世,继而形成了滔滔舆论,激起社会的愤怒,直至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山西省的有关机关才不得不下决心处理。


现在,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不少重大案件、恶性案件,已经滋生和发展很长时间,但当地执法机关长期不予处理,只有被媒体捅出去后,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压力后,才去被动地处理。各地方的政权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忠实地执行法律的义务和职责,但是,随着腐败现象的蔓延,人治思想的干扰以及其他复杂因素的影响,法律在一些政权机关那里已经失去了作用。而普通群众对执法机关疏于和怠于执行法律的现象也已司空见惯了,即使在身边发生了违法犯罪案件,他们也懒得去举报。山西曹生村黑砖厂附近的群众就是这样的:黑砖厂的事我们当然知道,但连政府都不去管,谁还去管这闲事,况且人家的父亲是村支书,谁愿意得罪他!类似山西这样的情况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的实施不得不依赖媒体的揭锅,甚至很多当事人也不得不把案件公正处理的希望寄予媒体的曝光。在特定的情形下,由媒体曝光个别案件以推动法律的实施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在一个国家,在一个地方,如果有无数潜在的案件都期待着媒体曝光才能得到处理,如果有无数的受害人指望通过媒体来伸张正义,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为数不少的执法机关对媒体怀惊恐之心,生怕媒体捅了哪个漏子,那么,可以肯定地说,在这个国家,在这个地方,法律的实施是荒诞悲哀的,法制建设是基本失败的!


三、领导批示和敦促法律实施的消极因素


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过于夸大媒体对法律执行的作用。媒体曝光后一些执法机关加紧执行法律,看上去是他们害怕媒体,实质上,他们是害怕媒体曝光后引起某个领导的重视(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就是因为媒体曝光后引起领导的重视),才去被动执行法律的。山西黑窑案之所以能够最终得到痛快淋漓的处理,归根结底,应当感谢党中央、国务院,更准确地说,应当感谢胡锦涛、温家宝、李长春、吴官正等四位政治局常委的重要批示!因为有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山西的黑窑案才具有了令人震惊的意义和爆炸性的社会效果,法律才由上到下得到及时、坚决和不折不扣的实施。


我们不妨略举几例,看看有关领导批示产生的惊人效果:


在中央层面,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做出批示后,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来到山西,对黑砖窑一案的查处进行督促、调查。


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仅在省一级,就产生了以下三方面的效果:


一是,省委书记批示: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此事要高度重视,要从保护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坚决打击违反劳动法的黑窑主,解救被拐骗的民工和童工。在山西全面开展“打击黑窑主,解救拐骗民工”专项行动。这实际上是在用批示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


二是,山西省省长要求:全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排查企业用工情况,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坚决依法打击拐骗民工、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迅速解救被拐骗民工。省长的这一要求,实际是在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书记的批示。


三是,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介绍:目前,山西省已经成立“打击黑窑主,解救拐骗民工”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任组长,山西省人大副主任、省工会主席、副省长为副组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法院、检察、信访、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加快办案进度,解救被拐骗民工行动正迅速展开。这么多部门这么迅速地进行了联动性执法,执法的热情可谓空前高涨,效率可谓空前提高,看来,中央领导、省委书记、省长批示的批示和要求,就是管用。


事情的发展还在进行中。6月23日,一些群众在网上发布信息,希望帮助寻找其打工亲人的下落,再次引起了中央领导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指示尽快彻查。中央的指示再次在山西产生强烈效果:山西省委书记再次批示:要坚决贯彻总理指示,认真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快作出处理。山西省省长要求:公安部门立即与发帖子的投诉网民联系,并循线索认真查找网上所反映的失散亲人。


而最值得高兴的是,省公安厅立即通令各市、县、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凡有投诉、举报或要求帮助寻找失散亲人的,公安机关必须热情接待,记录在案,立即出警,认真查找。查到后,对上门认领的亲属,必须核准其身份后准予其带走亲人,或由公安部门派人送返。报道说,按照中央和省领导的批示,山西省公安厅连夜作出部署,在省、各市主要媒体及网站上发布接受省内外群众投诉、举报和要求帮助寻找亲人的公告,并指挥组织各级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行动,认真彻查,全力解救,平安送返。凡对群众举报投诉不认真受理,推诿扯皮,压案不查,配合不力,或对被解救人员不负责任,导致其下落不明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山西省公安厅还公布了寻找、解救、送返亲人的举报投诉电话:0351- 4034110;举报投诉传真:0351-2021883;举报投诉网址:http://www.sxdhce.com。


山西省公安厅这次可算把工作做得细、做到家了。如此一来,哪里还有受害人不能得到解救,哪里还有违法犯罪分子能逃脱法网,哪里还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敢玩忽职守!


看了这样的新闻,人们终于有了久汗逢甘霖的畅快。同时,也不禁会惊叹:我们的党委、政府原来有如此强大的雷厉风行的执行力,我们的法律原来有如此排山倒海、不可动摇的威力!但是,稍加思考,我们又会陷于冷静、迷惑与不安,因为这一切的威力都来源于中央领导以及层层的上级领导批示,山西的有关基层政权机关原来不是主动去执法的,不然,哪里还会有什么发展到惊动中央的黑窑案;法律原来也不是无缘无故地自动生效的,不然哪里还有那么多民工长期遭到非人的虐待!


靠中央领导批示来查处黑窑让人欣喜,因为毕竟违法犯罪最终受到了打击,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正义虽是迟到但总算得到了伸张。但是,靠中央领导批示来处理黑窑案,更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和无限的悲哀。因为靠领导批示来推动法律的实施,是存在诸多消极因素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的:


第一,靠领导批示来促使下级机关执行法律的事实本身说明,领导的权威很可能是高于法律的权威的,领导批示的效力很可能是高于法律的效力的。这实际也再一次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陈旧而简单的话题:究竟领导的权力大还是法律的效力大?是人治还是法治?实践中,一些基层执法机关敬畏的不是法律,而是逐层的上级领导,直至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领导的级别高一级,对这些基层执法机关的威慑力就大一级。那么多的法律早就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但那些基层执法机关完全将法律视为停电的机器,弃之一边,不再操作。领导的批示如同按钮一样,批示一下来,他们立刻揿动按钮,开足马力,全力以赴,让法律这部停止运转的机器突然通了电似的,以最高的效率和最高的质量完成处理案件的任务。山西黑窑的处理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典型。


第二,任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执行法律的行为,本质上都不是真正的执法行为,而是执行领导人个人意志的行为。在领导批示的强大压力下,法律看上去是被执行了,但这只是表象,法律只是附带性地凑巧地发挥作用的工具而已,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领导人通过批示体现出的个人意志。从山西黑窑案的处理中即可看出,在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后,山西省的领导同志在批示中首先强调的是,要认真、坚决地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在这个前提和背景下,才要求去认真、迅速地执行法律,而执行法律不过是贯彻批示的一种方式而已。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因为领导批示而导致法律的执行,是无论如何让人高兴不起来的事情。


第三,领导的批示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的直接实施和生效,相反却降低了法律执行的效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健全自足的国家政权体制内,类似黑窑案之类的案件,是属于乡镇一级最多到县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非常简单和明确的职责范围,在这样一个层级体制内早就应当解决了,哪里还需要省一级领导乃至国务院总理和中共中央总书记来批示和下命令才得到处理!中央领导并不是那个层面的领导者和具体执法人员,他们实际上不会也不宜直接给一个基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执行法律的批示和命令,他们的重要批示要具体落实还要经过许多环节。具体的程序是,由省一级领导人通过批示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再向下逐级、层层递进,这样,由中央领导批示执行法律的过程,最终会变成一个不断地以下级批示落实上级批示的过程,或者以下级机关不断召开动员大会去落实上级批示的过程,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执行的效率,增加了法律实施的成本。在一个厉行法治和不断向现代化管理迈进的国家,还需要用这样的方式来执行法律,是匪夷所思的。


第四,领导通过批示来敦促法律的执行,是涉及党和国家体制领导体制的重大问题,需要慎重而行。在我们国家,无论是党的领导人还是国家领导人,都按照党章以及宪法和法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他们既日理万机,又厥尽职守,不宜逾矩。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组成人员,特别是党的总书记、不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政治局常委,主要地应当着眼于宏观地把握和筹划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考涉及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他们没有精力也不适宜介入基层的区区案件。因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处理党与政的关系时,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务,党的领导人不适宜具体地介入和干预;在处理国家机关彼此之间的关系时,依法应当由“一府两院”处理的具体事务,权力机关不适宜介入和干预;在处理“一府两院”及其下属部门之间的关系,依法应当由一个机关或者部门处理的事务,其他机关或者部门也不适宜具体地介入和干预。国务院总理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首脑,虽然依据宪法和法律有权指挥下级机关,但是,立法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理相关的职权时,恐怕决没有想到一个农村黑砖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需要总理去命令基层机关处理!宪法和法律确立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恐怕是决没有让一国总理去直接指挥一个派出所警察的意思的!所以,笔者以为,从维护国家领导体制的健康稳定运行的角度看,无论党的领导人还是政府的领导人,无论是中央领导人还是地方领导人,对通过批示去敦促基层机关执行法律的做法,都应当持十分谨慎和克制的态度。


第五,党政机关领导人敦促执行法律的批示,属于什么性质,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山西黑窑案中,中央政治局四位常委作出的重要批示,具体是什么内容,媒体未加透露。但是,媒体对山西省委书记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的批示,以及省长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的要求(其性质也是一种批示),作了具体的报道。从省委书记的批示和省长的要求看,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表态,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二是进行政治思想动员,即对处理黑窑案在认识上要上升到某种高度;三是具体的部署,即采取何种方式具体执行法律的已有规定。前两者从性质上看是政治问题或者认识问题,第三者是执法措施问题。总之,三者实质上都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实际是一个基层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具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境界。基层执法机关对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无比漠视,而对于这些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领导批示却奉若圣旨,火急火燎、不折不扣地执行,真是太奇怪了。那么,我们推测一下,中央领导人的批示可能会出现什么内容呢?笔者以为,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表示震惊和愤怒;二是对山西乃至对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表示严重不满,提出严肃批评;三是要求山西乃至中央有关方面立即依法严肃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总体上看,这三方面内容表达的是中央领导人的情绪、态度和要求,也不会产生超过法律的效力,从法律性质上看,它与一个普通党员和群众对黑窑案的情绪、态度和要求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那么,为什么中央领导人的批示在实践中产生如此强大的力量呢?这确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六,通过领导批示来处理具体案件,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案件当人而言,如果基层执法机关长时间不履行执法职责,对受害人是不公正的。但是,案件如果由于领导批示而被处理,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而言,则又可能常常因为打击过重而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因为领导人的批示鲜明地表明个人的情绪和态度,这个情绪和态度会对执法机关形成强大的政治压力,并随之掀起舆论的风暴。在此情形下,执法机关就极有可能采取超过法律应用限度的高压态势和手段,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于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而言又是不公正的。这样的情况已经屡屡发生。山西黑窑案现在也已经呈现出这一苗头。黑窑老板被迅速抓捕,打手们被公安部门全国通缉,天罗地网已使他们插翅难逃,笔者担心,法庭最后给他们的定罪量刑也可能会超过必要的限度。


由领导批示来推动法律实施所带来的上述消极因素,值得各方面深加关注。


靠领导批示去执行法律,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恐怕是极端罕见和荒诞的。试想一下,如果类似山西黑窑案的相当多的案件都要靠党的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去批示,才能得到依法处理,党和国家领导人哪里有时间精力去处理那些涉及党和国家发展长远和全局的重大事务!我们的国家将会陷于何等混乱动荡的局面!黑窑案让人们有足够的理由进一步地怀疑,除山西以外的各级地方政权机关,对法律的信奉和执行究竟打了多大的折扣?究竟有多少类似或者远甚于黑窑案的违法犯罪分子还在逍遥法外?


通过领导批示处理问题,是我们党的传统工作方法。但是,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需要通过领导批示处理问题呢?一是在没有法的情况下,需要上级的指示;二是所要处理的问题不属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领导批示对于迅速解决问题,大胆开展工作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领导批示个别性地解决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这样,也容易造成类似以言代法的消极因素。而在法制比较健全,甚至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法律必须靠领导批示才能得到执行,这就十分不正常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近年来有越来越严重的倾向。不少大案要案,长期捂着盖子,只有在领导而且必须是最高层领导的拍案动怒、亲笔批示下,才能得到处理。这是值得各方面严重关注的重大问题。


靠领导批示才能推动法律的实施,十分清楚地说明,法律实施的状况是十分糟糕的。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已取得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令人痛心的是,在当今形势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四、推动法律的实施已成当务之急


法律制定后为什么不能得到执行?这有相当复杂的原因,但其中根本的有两条: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党政领导人,根本没有真正服膺和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或者说,他们没有把个人和一切组织都无条件地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这种现象直接和普遍地引发了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的诸多不健康因素,特别地、具体地说,就是很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惧怕和敬畏的根本不是宪法和法律,而是上级领导个人。这也就是实践中基层执法机关为什么热衷于执行领导批示而不积极执行法律的具体原因。在一个国家,只要掌握权力的个人或者组织,敢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那么,宪法和法律就注定会成为具文,宪法和法律制定后要指望得到起码的实施,也注定是空谈,法制建设也注定会彻底失败。


二是,腐败现象的越发严重,也直接导致了法律的废弃不用。腐败现象为什么越发严重?上述法律为什么不能得到执行的第一个原因,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回答。山西黑窑案中的基层执法人员贪财渎职,无视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却认真执行领导批示,也已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而这些年来,法制建设出现的一个值得严重关注的新问题是,各种不法势力正在利用我们的制度漏洞,利用党政机关中的腐败土壤,努力回避与国家政权机关的直接交锋和对抗,它们千方百计、不惜血本地打入和渗透到党的组织以及国家政权机关内部,将党和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拉下水,使其心甘情愿地充当他们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最近的报道说,唐山的某个黑社会团伙,因为与公安部门内部人员勾结,竟然拥有装甲车、军车、几十支抢、10000多发子弹、12枚催泪弹,光天化日之下长期在唐山市横行霸道,以暴力手段敲诈财产达8亿元(而据报道,这个案件也是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最近才开始查处的)!类似这样的情况相信可能不是个案。不法势力打入党和国家政权内部,看上去是腐败,实际上是给了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法律执行机制致命的一击。


上述两个因素相伴相生,恶性循环,最终可能会挖空社会主义法制的墙角,摧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石,使国家和社会陷于动荡中,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依法治国不只是一个口号,不单纯是一个治国方略问题。法律的制定固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事业,但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更是一项无比艰巨、复杂和困难重重的事业。社会主义的法律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是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重大问题。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恐怕很难有什么比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更重要的东西了。我们的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倾其全力,心无旁鹜、不遗余力、持之以恒地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根本性的治国之策,兴国之方。为此,笔者以为,以山西黑窑案为突破口,由有关方面,乃至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主持,举一反三,深刻总结近30年来中国法律实施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针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社会形势,找出坚定不移地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切实地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路子,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无比紧迫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与长远意义。


* 本文发表于《法学》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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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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