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利益:规范伦理的逻辑起点与目标指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2 次 更新时间:2014-09-2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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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规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基础形态,它得以构建的认知基石是人性,逻辑起点是利益:利益构成了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围绕"利益"而展开的是权利与责任,权利与责任的价值诉求形态是利害与爱恨。以利益为原动力,统摄权利与责任、利害与爱恨而内驻为伦理信念,外张为伦理行为。伦理行为追求利益,必须遵守利益的普遍性原则和利益的节制性原则这一双重伦理规范,其最终目标指向是在合理利己和合理利他的对立统一价值诉求中站立为人,把自己成就道德生活者。

关键词:规范伦理 伦理行为 利益 原初概念系统 人性

伦理学研究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作为规范伦理的道德研究和作为意愿伦理的美德研究。本文所涉及论域是规范伦理,所讨论的主题是利益问题,即利益如何构成规范伦理的逻辑起点、原初概念和实际目标。首先对利益的伦理思想予以宏观检视,然后以此为背景而考察利益构成规范伦理的基础何以可能,接下来讨论利益对道德的本质规定及其目标预设。

1、利益思想的伦理检索

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功利论与道义论一直处于生死较量之中,并且往往是道义论优胜功利论而处于正统地位。但在人类伦理生活史上,人们总是按照功利论的准则来行事,并将其作为基本的社会准则和社会秩序构建的金律。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黄金律,实质上是功利论,而不是道义论;再比如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样是而是功利论,而不是道义论;又比如,按劳分配所遵循的也是功利论,而不是道义论,并且按劳分配所表现出来的功利论精神,,而非道义论精神。

从另一个角度看,功利论与道义论不过是两种伦理方法,西季威克的伦理学方法》就是从这个角度切入来重新审查伦理问题的。但西季威克将直觉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并列为三种伦理认知方法论,却缺乏逻辑自恰性。因为利己是一个永恒而普适的话题,直觉主义避免不了利己,功利主义更是与利己脱不了干系。所以严格说来,伦理认知或者说伦理构建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功利论,二是道义论。前者是以利益为准则来构建人类生存伦理关系;后者是以超越利益(或舍弃利益)为准则来构建人类生存的伦理关系。更具体地讲,人类伦理的生成与敞开,客观地呈现道德与美德两个维度,前者是规范伦理的研究对象,后者美德伦理的研究对象。在规范伦理视域里,道德及其规范体系的构建,必以功利论为基本方法;在美德伦理世界里,美德及其美德方式的生成,必以道义论为基本方法。

客观论之,道德是社会的基本凝聚力,亦构成人的社会行为的底线。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必要遵循功利论方法。功利论方法就是权衡利害的方法,人们得体运用这种权衡方法之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功利论就是利益获取论,功利论伦理,就是规范主义的利益伦理,亦可表述为利益道德。

在中国先秦思想史,最早提出并实施功利论伦理的是春秋初期的管仲。"仓廩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P1)这是管仲功利论伦理的经典表述。管仲的功利论伦理是以自然主义人性论为基石,即"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2](P492)管子遵从"顺民因俗"这一自然主义人性论思想,并以此为基石构建起"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1](P7)刑赏主义功利论伦理,并以其刑赏主义功利论伦理为指导,构建起顺民、畜民、牧民、富民的"富国强兵"国策。[1](P2)春秋初期的功利论伦理,后经过儒、道、墨三大思想思潮而得到发展:以老子为首的大道哲学,沿着自然主义人性论道路而展开天道、人道、王道的统合拷问,最终为杨朱的功利论伦理奠基了思想基础,杨朱"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3](P83)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实际上宣扬的是一种合理利己的道德,即利己不损人和利己亦利人的道德。墨学的功利论思想,则通过兼爱、非攻、交相利而展开。儒家伦理学说历来被认为是道义论的典范表述,但实际上,儒家伦理从孔子发展到孟子、荀子那里,功利论的思想同样得到了滋长。孟子在与梁惠王的对话中,首先讨论义利问题:在孟子看来,君要称王道,必先行仁政,因而只能以义为准则,即弃义弘义;但君行仁政的实质功夫,却是必须最大程度地为民谋利,因而,民利的多寡,构成了君是否行仁政和大大程度上行仁政的晴雨表。所以,在孟子的王道主义蓝图中,道义论与功利论是统一的:前者指向君王的自我节制;后者指向对民的尊与养。[4](PP2665-2667)其后的荀子之尊君、足欲的思想,均是其功利论思想的具体表达:在荀子那里,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礼,而礼的主要功能就是滋养人欲,满足人的之欲求,即"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5](P231)客观地看,功利论思想构成了儒家学说的一块基石,这块基石就是后来为人们所概括的"经世致用"和"爱有差等"。经世致用和爱有差等的思想传统发展到两宋,通过李靓、王安石、陈亮、叶适、陈傅良等人的努力,形成了功利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经世致用",提倡有益于国家、百姓的"事功之学",强调功利和道德的统一。叶适作为"永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最早提出了"事功"思想,提出了"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的观点,主张义利结合,两者兼顾,强调利与义的一致性,反对空谈道德性命之说。

以功利论为基本方法的利益道德观和利益道德思想,仍然构成了西方道德认知史中的主线。

在古希腊史上,赫拉克利特(公元前530-470)是进行伦理思考的第一人。他面对现实生活中说假话、做假事的现象而提出了"公正"的伦理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标志了功利论认知方式和伦理构建方法的诞生。其后,苏格拉底(公元前469-399)提出"知识即美德""和"智慧即美德"的伦理主张。然而, 关于什么善,苏格拉底做出两个方面的界定,一方面认为善就是对人有用的、有益的(东西或方面),比如健康、有力、有财富、有地位、有荣誉等等,是善;另一方面认为节制、正义、勇敢、敏悟、强记、豪爽等等,也是善。由此不难看出,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也具有浓厚的功利论取向,在这种功利论取向中,利益构成其实质性内容。

在古希腊伦理思想史上,真正有意识地构建起以功利论为认知方法的利益道德的,却是德谟克利特(公元前460-370)。他原子论哲学为思想基石和认知方法来探讨人世生活,提出快乐幸福论伦理主张:"快乐和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6](P114)"在使人乐意的事物中,那最稀有的就给予我们最大的快乐。"[6](P114)在德谟克利特看来,人类世界里最稀少的东西有两类,一类是使人的生命得以健康存在和保持的物质资源,二是能够使人活得像人的美好精神、情感、意志、品格。因而,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此二者构成了人生快乐的源泉,也构成了人生痛苦的源泉:获得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就是快乐,丧失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对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损害,就是痛苦。这样,利益的得失与损益,构成了人生快乐与痛苦的标准,也构成了人生行动的准则[6](P107)

德谟克利特的利益伦理思想,得到了伊壁鸠鲁的传承与发展。伊壁鸠鲁作为一位典型的快乐论伦理学家,指出"所谓的快乐是指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6](P367)"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平静乃是幸福生活的目的。" [6](P367)快乐是欲望实现其利益的表现形态,伊壁鸠鲁将欲望概括为三种性质:第一类如生活中感觉得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等欲望,一旦得到满足,就会产生"既自然又必要的"的快乐;第二类如对性欲的需要,或如奶酪等口福之类的欲望所产生的快乐,却是一类"自然而非必要的"快乐;第三类如人生中的虚荣心、权力欲、占有欲、屯积欲等欲望的满足所获得的快乐却是"既非自然也非必要"的快乐。伊壁鸠鲁认为,真正值得追求的善的和幸福的快乐,一定是"自然的"和"必要的"欲望的满足。在这里,伊壁鸠鲁实际上是在为他的快乐主义幸福理论确立了一个界线,规定了一个人生快乐和幸福的标准和限度,那就是只有那"既自然又必要"的欲望的满足才是快乐的。

伊壁鸠鲁的利益理性快乐论伦理思想,后来经过古罗马唯物论哲学家卢克来修的发挥而得到光大与承传。近代以来,以英国为大本营的欧洲经验论哲学的繁荣,促进了功利主义利益伦理的长足发展。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1715-1771)发现了利益伦理规律,提出了利益伦理原则:在这个存在的世界里,最普遍的规律有两种,一种是运动规律,一种利益规律。相对自然界而言,它所服从的是运动规律;相对人的世界来说,他服从的是绝对的利益规律:"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7](P182) "利益在世界上是一个强有力的巫师,它在一切生灵的眼前改变了一切事物的形式。" [8](P478)利益是人类道德生活的惟一原动力,, "如果说自然界是服从运动的规律的,那么精神界就是不折不扣地服从利益的规律的。"[8] (P537)"利益是我们的唯一的推动力。" [8](P537)

大卫.休谟(1711-1776)是一位情感主义者,他从情感角度切入来探讨人类道德问题,不折不扣地构建起了经验主义的利益伦理思想:"个人美德包含在对自己或他人皆有用或皆愉悦的心灵性质里",只有当各种道德品性"都趋于增进具有这些性格的人的福利"时,才能够成为"他们的美德的唯一基础。"[9](P175)在休谟的伦理视域中,情感是连络和沟通道德与利益的中介--道德通过情感而达向利益,利益又通过情感而实现道德:当道德成为沟通情感与利益的中介时,利益就经由道德而生成情感,情感经由道德而体现利益;当利益成为沟通情感与道德的中介时,情感依据利益而标定道德,道德则依据利益而折射情感。在人类世界,没有脱离开利益的情感,也没有无情感的利益。利益与情感是辩证地统一为一个整体,前者是实在性内容,后者是对前者之内容的一种抽象表达形态。

利益伦理经过古希腊的奠基,古罗马的传承,十八世纪的发展,到了十九世纪,获得了成熟。而将利益伦理推向成熟之境的最大贡献者,是边沁和穆尔。耶利米·边沁(1748-1832)为利益伦理提出了两个功利原则:即"是非的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test of right and wrong i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和"每个人只能当作一个人来计算,而绝不能当作一个以上的人来计算"(Every body to count for one, no body for more than one)。因为社会是由一个个完全等同的个人的集合,在欲望快乐、追求最大幸福的存在权利和生存利益上,是谁也不比谁更多,谁也不比谁要少些,哪怕是社会角色不同,社会地位差异,生存处境悬殊,"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律师。"所以"个人利益是唯一的现实利益",利益原则指的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人的幸福;换句话讲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人的幸福为准。"[9](P211-212)

边沁的功利主义利益伦理思想经过约翰·斯图亚特·穆尔(1806--1873)而得到发展,这种发展集中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反对边沁的利益快乐论的物质主义倾向和计算主义理念,强调快乐的多元性,主张精神利益的快乐高于物质(肉体)利益的快乐,强调快乐的不可计量性;二是重新界定了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重新审查了西方的民主传统,提出了"多数人的暴政"的思想;三是重新思考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重新考察的自由思想,提出了自由的本质是"群己权界"[10](PP2-5),因而利益伦理的核心问题,就是群己权界问题。而群己权界问题的实质,恰恰是利益谋取的权责对等问题。[11](PP39-43)

通过上面的简要梳理,不难发现,利益问题一直成为伦理的核心问题,中西思想家们以其天才的直觉发现并把握了利益的伦理原动力功能,却并没有进入理性求证之域来考察利益与伦理之间的本质关系以及利益构成伦理的原动力何以可能,这应该是"利益"长期不能构成规范伦理学视域而构成其奠基概念的重要原因。

2、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系统

规范伦理学的认知结构   客观论之,任何一门学问都有一个认知的逻辑起点,对这个认知起点的语言表达,就是该门学问的原初概念。

任何一门学问对其原初概念的设定,都是由这门学问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以此来看规范伦理学,对其认知之逻辑起点予以语言表达所生成的原初概念,亦产生于伦理学之自身规定性。

对于伦理学,人们一直把它视为是科学。包尔生曾指出,科学有两类,一类是经验的,一类是推理的,前者的典型形态即是物理学和化学,后者的典型形态就是数学。数学就是从定义和公理演绎出命题,逻辑地论证它们,亦即展示命题是从基本原则推论出来的必然结果;而作为物理学、化学这样的自然科学,总是经验的。包尔生认为,伦理学在其方法上类似于物理学、化学这样的自然科学,因为"它并不从概念来演绎和论证命题,而是发现存在于事实之间的联系,这些联系是可以由经验确定的。"[12])(P11)所以严格说来,伦理学不是科学。从方法角度论,伦理学也仅属于经验性的学问,如果将经验性的学问置于推论性的框架中探讨,就最容易出现怀特海所讲的那种为着一种主观意愿上的"纯粹揭示"而带来无法避开的"最大困难",就是"语言的失误"[13](P45)

当然,人们将伦理学定格为科学,并不是严格的自然科学意义的,而是指"价值的科学"。作为价值的科学的伦理学,其根本的价值目标就"是满足社会的道德需要,保障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的存在与发展。" [14](P412)伦理学实现其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伦理行为"。惟有"伦理行为"才使作为价值判断的"是-应该"关系得以生成;同时,也惟有"伦理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得到确立时,伦理学的原初概念系统生成才可获得正确的坐标与应有的参照框架。

由上图所示,伦理学的上位概念系统就是其原初概念系统,伦理学的下位概念系统则是其伦理规训系统。这两个系统能够得到一体化生成的前提条件,就是伦理行为的诞生。因为"伦理行为"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

基于对伦理学的如上定位来看"是-应该"关系,它构成了伦理学的经典关系,它被表述为著名的"休谟法则":"休谟法则"(即"是-应该"关系)所表述的是伦理规范问题,即"伦理行为事实"如何达向"伦理行为应该"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是伦理规范或者说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然而,道德规范相对伦理行为来讲,始终不是一个"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问题:在人类生活中,道德是必须的,道德就是必须,道德规范就是人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只有当人必须遵守良德规范时,他才可能站立成为人而道德地生活;只有当人人必须遵守社会制定的良德规范,人人才可成为道德的人而人人道德地生活。所以,在其初级下位系统(即"下位系统Ⅰ")中,作为"使人人成为人"的道德规范系统,不是"是-应该"系统,只能且必须是"是-必须"系统。

在规范伦理学中,当使人成为人的初级下位系统---"是-必须"系统---得到解决之后,就面临构建高级下位系统(即"下位系统Ⅱ")的任务。构建高级下位系统,其目的是激励人人成为大人或完人。一个不变的人性事实是:只有当人具有道德意识,获得道德追求,产生道德作为,成为道德的人时,他才可能生发出美德意识,形成美德追求,尝试美德作为。所以,如果说道德系统是"是-必须"系统的话,那么,美德系统恰恰应该是"必须-应该"系统:"必须-应该"之关系问题,实质上是人的"伦理行为必须"如何达向"伦理行为应该"之问题,即人如何在道德的基础上追求美德地生存的问题。"必须-应该"系统表明,道德是必须的:凡人必须讲道德;反之,不讲道德,就不成其为人。并且,凡社会必须实现道德,反之,不实现道德,就不成其为社会,就没有社会秩序。与此相反,美德是应该的:凡人,可以在任何条件下选择对美德的作为或不作为。比如,我可以帮助困境中的邻居,也可以不帮助。

概括如上所论,"必须-应该"概念系统是建立在"是-必须"概念系统这块基石上的,而"是-必须"概念系统却是建立在"伦理行为"这一概念上的,但"伦理行为"并不是伦理学的原初概念,相反,它是由伦理学的原初概念所生发出来的。"伦理行为"处于伦理学概念体系的核心地位,发挥着上连伦理学原初概念系统、下接伦理学继发概念系统和伦理学的规训系统的中枢功能。

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蓝图   如上图所示,"价值"概念根本不是伦理学的开端,也不可能构成伦理学的原初概念系统内容。理由很简单,原初概念系统是产生伦理行为的概念系统,而价值既没有产生伦理行为的功能,也也没有产生"伦理行为"概念的功能。相反,价值却产生于"伦理行为事实"达向"伦理行为必须"或"伦理行为必须"达向"伦理行为应该"之解决过程中。客观地看,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其实就是规范伦理学的元问题,即元伦理问题。要辩明这一元伦理问题,必须重新定位伦理学。

概论之,伦理学是人性塑造的学问。而人性即是人以自身之力勇往直前的生生不息的生命朝向,这一生命朝向最终落实为具体的生活行动,却需要一个前提,这就是资源。资源的获得对于任何个体生命来讲,都需要以生命为代价去谋取。由此,个体生命以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地使自己继续存在的本性,却被命运地赐予了利欲于其中,利欲构成了人性的本质内容,也构成了生命之内在事实。所以,以利欲为本质规定的人性原理,构成了伦理学原初概念系统得以产生的生命基石。当以人性为基石来审视规范伦理学原初概念系统的构建,则必须围绕"利益"而展开。因为利益是人性的内在事实,是人的生命原理敞开自我的本质规定。人性,一旦可能通过伦理学而得到塑造,那么,生长于人性之中的"利益"概念则必然构成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

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对于创构规范伦理学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它能生成出全部的伦理问题,也能生成出全部的伦理概念;二是它能够统摄整个伦理学而涵盖全部的伦理问题,包括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三是它只属于伦理学所独享,不能为其它学科所共享。以此三者来衡量,"利益"概念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具备了这三个方面的伦理学功能。

首先,利益之于生命,生发出利害意识与观念:利益的获得或满足,之于生命存在就是有利,有利,则生发出爱;利益的丧失或损害,之于生命存在就是有害,有害,则生发出恨。利与害、爱与恨,均生于利益。相对利害爱恨,利与爱,表现出正价值,就是善;而害与恨,却表现出负价值,就是恶。并且,对利益的放弃,对利益的超越,对利益的自我牺牲,就是对道德的超越而生成为美德。所以,无论是道德和美德,都从利益生发出来。

其次,利益概念不仅生发出利害爱恨四者,而且还拓展出来一对基本伦理范畴:权利与责任。因为对人及其实际生存来讲,资源的"我化"运动,就生成出利益;反过来讲,获取利益就是获取资源。但获取资源的首要前提,是取得获取资源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权利。享有了获取利益的权利,并不等于就能获得利益,也并不能表明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合法的、善的。只有既获得谋取利益的权利,又具备和担当谋取利益的责任时,利益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结果,才是正当的、合法的、善的。并且,只有对能够获得或已经获得的正当的、合法的利益予以自主的(而不是被迫)的放弃和牺牲,才是美德,才是超越道德的大善、至善。

其三,以利益概念为核心,以权利和责任、利害和爱恨为多元规范,才生成出伦理信念。伦理信念就是伦理理想的持守,这是伦理行为得以产生伦理目的、伦理终极标准、伦理原则、规范等等的内在指南。伦理信念是人基于伦理实存的事实状况(具体地讲,即人性状况)而设想伦理应存之蓝图,并为实现其蓝图而努力于行动所开创的伦理必存之境界。

概论之,利害、爱恨、权利、责任、伦理信念等概念,均生发于"利益"概念,并与"利益"概念共同构成了伦理学原初概念系统。以利益为核心的原初概念系统,才生成伦理行为。伦理行为是伦理学的原则及其规则体系得以构建的核心概念。伦理行为之所以构成伦理学原则及其规范体系得以构建的核心概念,是因为伦理行为直接生长于伦理学原初概念系统,并内蕴了其原初概念系统的基本内容:伦理行为始终是利益行为,并且以利益为张本。在道德的层面上,伦理行为必然蕴含利害爱恨,必然蕴含权利责任,必然体现人那以其生命的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张扬生命的本性。在美德层面上,伦理行为始终是超利益的,是超责任的,是只有利而没有害,只有善而没有恶的。所以,在美德层面上,伦理行为所张扬的是人的生命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完善、完美状态。

3、利益:规范伦理学目标指向

利益构成的生存论前提   在最狭窄的意义上,利益虽然生发出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系统,但利益却因为人而诞生。人之所以生发出利益来,这是基于两个方面因素的推动:一是人的存在困境;二是人的生存需要。

首先,人始终处于存在困境中。人的存在困境既生发于人的现象性存在,也生发于人的本原性存在。

人作为现象性存在的生命事实,我们每一个人都能直观到、感觉到,意识到。比如说,人是一个劳动者,人是一个男人或女人,是一个父亲或母亲、儿子或女儿、情人或妻子、官员或强盗等等,均表明人的现象性存在。但人的所有现象性存在事实都由其生命的本原性存在事实引发出来的。人的生命的本原性存在事实,首先体现在他是被抛于世的。人的被抛性导致了人的生命存在始终具有偶然性、无依性和孤独性。比如,你生于这个家庭而不生于另一个家庭?你生而为男生而不生而为女等等,完全没有理由,没有依据。更重要的是,生命是以个体的方式而诞生的,这既决定了生命存在的独立性,也决定了生命存在的孤独性:生命永远是孤独的,人始终孤独地生活,并为消解孤独而生命不息,努力不止。进一步看,人的存在的孤独与无依性,最终源于他的存在的被驱赶性:人是被时间所驱赶的存在事实。人的被抛于世性决定了他有生之痛苦,人的被驱赶性则决定了他有必死的忧惧。时间既是生命的刻度,也是死亡的标识牌。生命诞生了,人就是活着,就在活着,而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手段,运用这个手段的目的是要生,达向新生,追求永生。因为生命存在背后是死的窥视,是死的推动,求生就是挑战死亡、抗拒死亡、逃避死亡,然而,这一挑战、抗拒、逃避死亡的求生道路,却是一条通向死亡的道路;这一挑战、抗拒、逃避死亡的求生行为,却是步步走近死亡的行为。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被死亡所驱赶,为抗拒死亡、战胜死亡、逃避死亡的求生意志、创生欲望、长生激情所驱赶。被驱赶性,贯穿了生命的全过程,构成了人的存在敞开的整个历史。

其次,人的存在困境现实地敞开为生存需要。客观地讲,被抛弃于世的人,在死亡驱赶下谋求生生不息的生存,其直接的动机和目的,就是如何消解如上存在困境。而要很好地消解如上困境所面临生存难题,或者说核心问题、关键问题、瓶颈问题,恰恰是资源问题。"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在其他动物方面,这两个方面一般是互相补偿的。……只有在人一方面,软弱和需要的这种不自然的结合显得达到了最高的程度。不但人类所维持生活的食物不易为人类所寻觅和接近,或者至少是要他花了劳动才能生产出来,而且人类还必须备有衣服和房屋,以免为风雨所侵袭;虽然单就他本身而论,他既然没有雄壮的肢体,也没有猛力,也没有其他自然的才能,可以在任何程度上适应那么多的需要。"[15](P525)休谟所论,道出人的生命存在的本原性境况。人是需要资源滋养的生命体,因而"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并且甚至当他们把关切扩展到自身以外时,也不会扩展得很远;在平常生活中,他们所关怀的往往也不超出最接近的亲友和相识;这一点是最为确实的。"[15] (P574)更重要的是,人要获得充足的资源满足自我滋养,单靠个人的能力是不能办到的, "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社会使个人的这些弱点都得到了补偿;在社会状态中,他的欲望虽然时刻在增多,可是他的才能却也更加增长,使他在各个方面都比他在野蛮和孤立状态中所能达到的境地更加满意、更加幸福。" [15](P525-526)人因为解决存在的基本条件而不得直向他人、走进群、组织社会、创建国家,人的生命存在敞开的这一道路与行动方式,使他对利益的谋求命运地套上了规范伦理的笼头,戴上道德的锁链。

规范伦理诉求的利益目标   生命永远只属于行动,生命行动的目标,由生命存在向生存领域敞开的行动所导出。并且,由于生命的本原性存在事实所推动,人的生命行动既与利益相联系,又与价值相联结:人的生命行动既导出利益,又导出价值。相对生命行动本身来讲,利益目标是他的实在目标,价值目标是他的抽象目标。即生命行动的利益目标,是生命行动的价值目标的实在形式;生命行动的价值目标,是生命行动的利益目标的抽象形态。所以,在生命行动的目标系统里,利益等于价值,价值等于利益。利益与价值是同一个"东西"的两个面而已。从生命自身而言,创造出利益就创造出了价值,获得了利益就实现了价值;反之,创造价值也是在创造利益,实现价值必然要实现利益。在人的生命世界里,从来没有脱离利益的价值,也从来没有不产生价值的利益。

在人的世界里,生命行动的目标是创造和享受利益和价值。当这样来看生命行动的目标时,是不是说生命存在的目标就是利益和价值呢?表面看,似乎可以这样理解,但实际上,利益和价值只是生命行动的目标,而不是生命存在的目标。因为"生命存在"是指生命的"是"和"在";而"生命行动"却是指生命存在敞开为生存的进程状态。生命行动是因其生命存在本身的行动,因而,生命行动源于生命存在本身,并又最终指向生命存在本身:生命存在是生命行动的目的,生命行动是实现生命获得更高品质的存在的唯一手段、方式。因而,生命行动所指向的利益目标和价值目标,仅仅是生命存在的手段的手段、方式的方式、途径的途径。

无论相对世界来讲,还是相对个体而言,人的生命存在始终是独一无二性,正是这种独一无二性,决定每个人的存在必须以自身为目标。生命实现自身目标的本体形态即是生命的存在。生命为了自身的目标,他必须保持其存在和维护其存在,这样,人的生命发动了自己对自己的行动,这一生命行动所动所指向的实际目标,就是实现保持和维护生命的完美存在:"这种最高价值是最终目的,其他目的都是最高价值的手段;而且,它也是一种标准,用来评价次一级目的。有机体的生命是价值的标准:凡是有助于生命的就是善,而损害其生命的就是恶。没有终极目标,也就没有次一极目标或手段。只有终极的目标,才使价值的存在成为可能。从本体论上来说,生命是一种以其自身为目的的存在:它通过不断的活动来获得并保持价值。从认识论上来说,'价值'的概念依赖于并起源于'生命'这一先行概念,离开'生命'概念来谈论'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只有'生命'的概念才使'价值'的概念成为可能。"[16](PP7-8)完美存在才是人的终极目的,为创造和实现生命的完美存在而追求利益和创造价值,并事实上完美了生命的存在,这样的生命行动以及其行动所实现的利益和价值是善的和道德的。生命行动的善与道德最终将必然融进生命存在的善与道德之中,而构成生命完美存在的终极之善和最高道德的具体内容。

由此不难看出,生命的完美存在,需要人的生命行动,人的生命行动为着自身存在而指向利益;利益的追求、获得与实现,就是价值的呈现与展开。然而,要使生命行动在指向利益实现的过程中真正能够完美生命存在自身,这就需要一种价值导向,这种价值导向不是由社会引出,也不是由某种形而上学的理念引出,更不是由政治或法律引出,而是由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引出,具体地讲,是由人的生命存在之资源需要--即利益--所引出。所以,规范伦理学的根本任务就是引导人们谋求利益,在谋求利益的生存过程中遵循利益的普遍性(即互惠性)和利益的限度性(即节制性)原则,激励人真正创造出人的生活,促进人人生命的完美存在:"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教导人们如何像真正的人那样生活。"[16](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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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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