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亭慧 舒国滢:重思人性中的欲望要素——与何怀宏教授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12 次 更新时间:2025-08-2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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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亭慧   舒国滢 (进入专栏)  

在东西方思想史上,欲望都不被认为是一个崇高的概念,但却是分析人性绕不开的基石。可以说,欲望构成了人性的基础要素,但欲望始终无法成为人的高尚追求。东西方诸多思想家都曾讨论欲望概念,何怀宏教授新近在《探索与争鸣》2024年第8期撰文,基于一种“批判形而上学”的立场,借用柏拉图人性理论的三要素说,在《一个人性的分析结构》一文(以下简称“何文”)中提出了一种人性的六分结构图,其中,欲望作为六要素之一被置于人性六分结构中最基础的位置。何文认为,人首先有对生存资料的各种欲望,全无欲望则无以生存。同时,欲望为人与动物分有,使得人与动物最为接近。何文所述的欲望主要指人生存和繁衍的欲望,即人的基本欲望。通过区分广义和狭义的欲望,其进一步对欲望与感觉、情感、意志、认知等概念做了辨析。笔者认同何文对欲望的基本定位,但笔者认为,人性本就极为鲜活,欲望亦是如此,善和好的目的论始终是人类生活中不应放弃的高尚追求。本文通过梳理、审思何怀宏教授的人性六分结构及其欲望理论,并结合思想史各家对欲望概念的观点和看法,尝试提出一种向上升华的欲望概念,以期对何文的欲望理论做出补正。

何怀宏教授在《一个人性的分析结构》一文中提出的人性六分结构图

对人性六分结构的审思

何怀宏教授提出的人性六分结构是一种新的理论尝试,他意图通过这样一种形式结构揭示人性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呈现出人性的整体样貌。在《人性结构问题:对〈理想国〉439E-440A的分析与引申》一文中,何怀宏教授在文章结尾处提出了人性的六要素理论。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对这种六分法研究路径的来源一窥究竟。在《理想国》和《斐德若》中,柏拉图都提及了灵魂的结构,并将灵魂分为三个部分:理性(λογιστικóν)、激情(θυμοειδές)、欲望(ἐπιθυμητικóν),柏拉图认为灵魂的三种元素分别对应着城邦中的统治者、护卫者和手工业者。相应地,正义的人的灵魂必然是由理性主导,且三者均衡。在《斐德若》中,柏拉图将灵魂比作一驾马车,理性作为御马者引领一匹良驹和一匹劣马,如果精神中优秀的东西获胜,引导爱欲者和被爱欲者走向合序的生活方式和热爱智慧,那么,他们在这世上就会过上幸福而又和谐的生活:把握自己,有规有矩,让灵魂中滋生劣性的那部分为奴,给灵魂中滋生德性的那部分以自由。何怀宏教授试图将柏拉图的灵魂结构转化为人性的分析结构,他将理性转化为认知,将激情转化为情感,并在三分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意志元素,他认为意志是最广泛的意欲,人通过意志支配世界,并以此形成了“知情意欲”四分法的人性结构。与此同时,通过继承和发展此前思想家的理论资源,何文创造性地提出一个人性的六分形式分析结构。但是,在其人性六分结构中,“知情意欲”仍旧构成了最基础的四端,人性结构的重心始终是中间和下面的四个要素。

何文根据重要性来排序,将六个要素排列为“欲情知意信美”。其中,欲望和情感位于最基础的层面,欲望是人生存发展的原始要素,无欲望则生命无法存续;情感是伴随欲望产生的判断机制,表现为好恶爱憎;认知和意志构成人性中较为理性的层面,认知是人类特有的知识扩展领域,而意志则是驱动行为的内在动机;信仰和审美则属于一种对精神的超越,二者虽非人性中的基础性要素,但往往能够统摄人的整体意识。总的来说,越是处于下层的要素,越具有普遍性,越是处于上层的要素,越依赖人所特有的深刻思维和灵魂深度。在上述六要素之下,是由人的自然本能和冲动构成的潜意识,隐而不显。

对于人性问题,何文提出了两种研究方式:一种是从本质或总体层面概括人性,一种是从现象或要素层面描述人性,其认为人性问题既是形而上学的,也是非形而上学的,甚至多是经验性和描述性的。在研究路径上,何文对形而上学地研究人性问题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其在探讨人性问题时,尽力避免构建本体论体系的学术路径。其人性研究从经验现象出发,以事实为基础,具有强烈的实用理性色彩,他极力避免简单地从“是”推导出“应当”,也拒绝宏大的体系性、综合性研究,而是注重以分析的方式处理事实和理论的种种问题。但是,何文却没有放弃对人性这类形而上学问题的思索,我们可以将这种研究范式称之为“批判形而上学”的哲学立场。

正如何怀宏教授指出,对人性的整体的哲学考察是必要的,对于人性中的终极谜题仍旧需要哲学、形而上学的思考,甚至需要信仰解题,我们今天更需要对欲望、意志等因素做更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化的分别考察。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尝试将欲望置于广阔的思想史谱系中,对诸多欲望理论进行如下归纳和分类:欲望寂灭论、节欲论和升华论。寂灭论的代表主要包括佛教、道教,前者认为我们的世界本身都是现象,如梦幻泡影,面对纷繁的现象,人心应当如如不动,无欲无求;后者认为五音五色都是对人的消耗,声色犬马尤不可取。相应地,在治国方面,道家反对激发民众的欲望,认为欲望会导致民心动乱,相互争抢。相比之下,节欲论有大量拥护者,中国传统儒家、法家都提倡节欲,西方的主流思想家大多也是节欲论的支持者,包括柏拉图、斯多葛学派、康德等。先秦儒家之中,孔子认为无欲则刚,孟子提倡寡欲以养心, 荀子提出化性起伪,用礼制节制欲望,宋儒更是提倡存天理、去人欲。法家在欲望问题上对君臣和民众更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要求,提倡国家实力优先,反对因私废公,认为民众应当无知无欲,社会才会稳定。柏拉图认为,欲望应当受到理性的引导,甚至激情也应被用以对抗欲望。斯多葛学派则认为,人要遵循自己的理性,不痴迷于外物,才能拥有自由的心灵,过一种幸福的生活。康德认为,欲望是一种“感性冲动”,具有偶然性,真正的自由是遵循理性制定的道德法则,而非受欲望驱使。欲望升华论的主要代表则是黑格尔,他认为,欲望是自我意识形成的核心动力,随着自我意志的发展,欲望也随之上升,这一过程本身是一个辩证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黑格尔那里,自我意识就是一种欲望,欲望的演进与精神的历史发展同步。何文提出,正是因为欲望有趋于无限增长的特点,所以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节制欲望。可见,他的欲望理论属于“节欲论”。

何文也警惕现代社会欲望的异化,尤其当欲望被“平等”“自由”等话语所包装,而非真正的“低欲望”时。但笔者认为,欲望不只是让人堕落沉迷的下坠力量,善和好的目的论始终是人类生活中不应放弃的高尚追求,欲望的向上升华恰恰是人性向善向好的动力源泉。相比于对人性要素进行分散的动态分析,莫不如将某些核心要素贯穿于人性变化发展的始终,欲望就是极好的理论起点:满足人的生存欲求是人活着的前提,但伴随着人自身的发展,欲望也必然不会停滞不前。因此,笔者试图提出一种升华的欲望理论,以期为欲望概念的动态转化寻求新路径,进而呈现欲望动态变化发展的全过程。

人性中的欲望要素及其道德反思难题

活着是人的基本生存欲求,人的欲望却不仅仅是活着,人一方面需要满足自身的生存所需,另一方面又欲求生活得更好。人的欲望漫无止境,在征服欲望的路上又往往会沦为欲望的奴仆。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欲望交杂在一起,冲突与竞争在所难免。欲望的实现具有偶然性,求而不得是人生常态。欲望若要摆脱自身的有限性,就必须经受人内在的道德反思,但是这种反思往往带有主观性,需要诉诸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作为人性基础要素的欲望

谈论人性必然绕不开欲望。可以说,欲望构成了人性的基础要素,但欲望始终无法成为人的崇高追求。何文对物欲与体欲的划分大抵如“食色,性也”的说法,基本上囊括了人基本生存繁衍所需。这与柏拉图所说的“灵魂凭之感受到性欲、饥饿、口渴以及对其他种种欲望感到激动不安的部分”大体一致。这种满足人类生存繁衍所需的欲望,被何文界定为狭义的欲望,进而他对狭义的欲望与意志进行了区分:“意志也是一种‘想要’,但可能集中在‘决定’(志向)和‘保持’(专注)上,且这种决定和保持的对象不限于外物和身体……但狭义的欲望则不是指想要一切,而是指想要某些特别的东西”。事实上,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欲望,都无法与意志完全分离,欲望与意志从来都是一体两面。“我思故我在”,人只要活着就有意识活动,必然就会经由自由意志展露自己的所思所想并有所行动。虚无的抽象意志是欲望的前端,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具体的特殊意志是何文所指的狭义欲望,欲求特殊的外在物;而更具普遍性的意志则与狭义的欲望有别,它意欲更为高尚之物,笔者将之称为“超脱的欲望”

意识活动是人之欲望的前端。欲望与意志一体两面,欲望始终伴随着人的自由意志的延展而存在。除却满足人基本生存繁衍所需,若说一个人是活生生的,这个人必然要有意识活动。人首先具有自由意志,意识到自身有一个纯粹没有内容的自由意志。这是一个纯反思的环节,所反思的对象(自由意志)是没有内容的,也就是完全抽象掉了人所意欲的内容与目的的意志本身,所以这是一种抽象意志,是人之欲望的前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方面,我只能意识到我有意识,但不能意识到我的意志可以实现我的欲望。另一方面,我的意志可以欲求任意事物,但能够欲求一切只是一种虚假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反而废除了一切特殊的欲求。这就导致了这种我可以欲求一切,但一切欲求都无法实现的局面。这说明如果欲求仅仅停留在意识层面,人就永远无法实现自身,而一旦意志欲求外在物,它就变成了具体的特殊意志,人的欲望也就随之展现出来。

第二阶段的欲望近似于何文所说的狭义欲望。一般来说,意志所欲求的对象(欲望的对象)有两种来源:一种是来自自然界的外在物(非我),如食物、钱财,另一种是内在我(自我意识)。后者是抽象的意志或欲求,前者是特殊意志或欲求。也就是说,当人的欲望对象指向具体的外在物时,就是人的特殊意志的具体显现。简单的如人们渴则饮,饥则食;更复杂的则包括人为自身设定的某一职业目标,人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指向特定的对象和内容,抽象的欲求就实现了它的特殊化。主观欲求的客观化要通过实践来完成,也就是说,我主观的欲望经由实践活动作为中介,指向特殊化的对象,特殊意志的有限性显现出来,欲望得以实现。这些特殊性欲望的实现构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个个片段。

人欲望的出发点就是活着,生存的基本需求是人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人要活着就必须获得物质资料的供给,需要有一定的活动空间或场域,排除鲁滨逊式的奇遇,人必须过一种社会性的生活,进入伦理关系之中。生存的欲望是人与动物、人性与兽性最为接近的一项。然而,人的基本生存欲求相较动物而言却更加难以衡量,这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主客观差异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本就在客观上存有较大差异,有些人一日两餐便可温饱,有些人两餐却无法满足日常活动所需。更重要的是,人的主观欲求存在更大的不同,如有些人箪食瓢饮即可满足,但有些人对于物质条件则有着更高的欲求。人因其具有主观意识,具备反思能力,因此比动物更为复杂,并非在客观上满足其生理所需就可以生存。例如,在人类历史的部分时期,奴隶是一种占有极少数生活资料就可以生存下去的群体,但是到了现代社会,绝大部分现代人如果依旧只享有奴隶制时期的生存资料,则几乎无法生存。因此,基本生存欲求既是人与动物最为接近的一个内容,也是人欲中最难以界定的部分。也正因为人的这种反思能力,使得欲望具有向上、向善的空间,为人拥有“超脱的欲望”提供了可能性。

(二)欲望的道德反思难题

欲望之所以被重视,除了它是人生存所需的基本条件外,还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人们在面向道德和伦理甚至法律时,需要对欲望的内外边界格外关注。

于内而言,如果人将自身沉沦到欲望的对象之中,乃至无法自拔,就会陷入欲望的枷锁和牢笼中。一方面,人之欲望无边无际,人对自然物的欲求是没有止境的,会不断地用后一个意志否定前一个意志。在无穷无尽的欲望之中,人会陷入对意志的单一性循环否定之中,永远也找不到终极目的,最终陷入虚无。另一方面,人性中的这些自然冲动并非理性给意志设定的目的,而是欲望不加反思地规训意志,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自我被内在自然情感所操控,人最终沦为欲望的奴仆。现代社会中,对欲望的追求常常被其他概念掩盖起来,如在“(福利)平等”和“分配公平”口号的包装下追求物欲。更有甚者,资本的异化促使符号取代了价值规律,摧毁了生产的目的性,资本通过符号自我演绎的生产方式废除了社会的确定性。欲望异化为对符号的占有,主体失去了与真实世界的联系,在这场符号游戏中愈发迷失自我。

于外而言,每个人都具有欲求任意外在物的意志自由,当欲求的对象相同时,人与人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具体而言,在欲望客观化的过程之中,意志可以选择这个对象也可以选择那个对象,甚至可以凌驾于不同内容、不同冲动之上做出选择。所以,意志在形式上又是无限的,这种形式上的无限性恰好体现了人的行动自由。基于这种自由,人会不断推动自身欲望的客观化,在自身欲望客观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其他人实现个人欲望的意志,这就会形成特殊意志彼此否定、欲望之间彼此冲突的局面。而当人只将实现自己的欲望作为人生追求时,就很难将他人的欲求考虑在内,最终导致人之所欲,求而不得。正是因为欲望的这种形式上的无限性,使其成为启蒙时期思想家们所宣扬的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同时也是彰显人性的重要表征。

但是,人之欲望能否实现具有偶然性,正如黑格尔所言,“任意只是主观的和偶然的”。欲望能否实现取决于各种外部条件是否具备,甚至取决于机运。但现实情况是,人们最容易犯的错误恰恰是把自由等同于任意。其原因在于,自我意识在形式上本来就对自己的自由有抽象的确信。但是一旦这个抽象的确信要实现自己、具体化为特定内容和目的时,却常常碰壁。这就是任意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也意味着任意绝对不是真正的自由。好在人的特殊意志具有反思的成分,人之欲望与单纯的自然冲动不同,后者是不具有反思性的,甚至是具有动物性的低级欲望。如果这种任意不能实现欲望,反而会常常成为人的限制或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因此人们不能任意行事,而应该借助理性反思依照更高位阶的道德、伦理或法律准则的指引来行动。这就使得欲望有被升华或提升的空间。

欲望要摆脱自身的有限性,必须经由人的自我反思,才能扬弃欲望的具体形式与内容的差别,从而进入客观而无限的状态。这个过程需要借助思维来实现,如对于一个财迷心窍的人而言,首先,主体要在思维的层面反思“获得金钱”能不能恒久地满足其自身的欲求?即当主体欲求金钱的愿望得到满足之后,他是否摆脱了欲望的束缚?这种反思就是要求主体赋予其欲求的目的以内在的普遍性,扬弃欲望的具体目的、短暂目的、损人利己的目的等。这种反思就是思维,通过思维主体才能真正地实现自身,而不是一个接一个地实现短暂的目的,“一个接替一个地实现”只是一种坏的循环,没有升华;而人在反思之后做出的选择才能够彰显人的主体性。

但是,对内心欲望的道德约束无法通过外在强迫来实现,主体在反思之后做出的选择也不一定是道德的。因为人的意志的属性是自由的,所以我们无法强迫一个人必须做出道德的判断,或者说并不存在被强迫的道德反思。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能在为善、为恶等多种选项之间进行自主选择的时候,我们纯粹出于自己的意志而选择了为善时,才能凸显主体的道德性。自我意识的主观性也使得意识具有如下可能性:既可以把某种特定的内容植入抽象的善之中,也可以把某种特定的内容植入抽象的恶之中。这就导致道德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变得不确定:一方面,主体是否应该服从道德义务是主体自由的选择;另一方面,即便主体服从了道德义务,他人也可能把这种服从看作是“虚假服从”。因此,要对主观的欲望做出道德判断,必须诉诸客观的标准。

欲望的升华

在欲望意欲冲破主体主观性的牢笼时,就会遇到其他人的欲望,欲望之间彼此交织,也相互竞争。此时,就需要诉诸法律定分止争,但面对欲望的冲突,法律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却无法完全消除冲突,甚至会阻碍欲望的实现。若要避免人在欲望中苦苦挣扎,就要借助伦理的阶梯,通过伦理精神的锤炼和扬弃,使欲望进阶为“超脱的欲望”,将欲望人变成伦理人。

(一)欲望的竞争

由于人之欲望具有特殊性,便会出现特殊性的欲求间彼此冲突的情况,就如某一特殊性的欲望必然会遭致其他特殊性欲望的否定,哪怕是满足人生存的基本欲求也可能发生冲突。例如,在两个饥饿的人面前,只有一个馒头,只能让一人吃饱。这种情况,我们无法苛责两个饥饿的人想要果腹的欲望是不正当的,但是在现实的伦理关系中,却不得不面对因资源紧缺等原因造成的欲望之间的冲突难题。对于这一难题,经验主义自然法理论家预设了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界限是不清晰的,主体性关系是不透明的,彼此处于试探和磨合之中。“由于相互不透明的主体关系,这种相互容忍的权利,又表现为一种机制性的保护外套,在这个保护外套的背后,主体可以不受惩罚地探知自己主体性的深浅。”也就是说,在规则不明的情况下,欲望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具有任意性,完全取决于欲望主体做出的试探和冲突对象的反应,并无定法,长期的试探和磨合可能会形成一些习惯,但是解决冲突的成本太高,也缺乏稳定性和执行力,所以发明和颁布法律成为明智的选择。

哪怕实现某种特殊欲求的欲望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障,但只要它具有特殊性,就会受到另一个特殊欲求的否定,这种否定表面上看是对某一主体欲望的否定,但是因为这一欲望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所以这种否定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否定或违反,即是“不法”。个人的欲望“作为特殊的意志既然自为地与普遍意志不同,所以它表现为见解和意愿的任性与偶然,与本来就是法的东西背道而驰——这就是‘不法’(Unrecht)”。面对“不法”,受害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再启动一个否定“不法”的欲求,第二种选择是诉诸法律来否定“不法”。

第一种选择是否定“不法”的最直接方式,但是会衍生更多新的特殊性欲望来否定前一种欲望,最终陷入一种负面循环,带来无止境的冲突。所以,第一种选择的结果就是在“不法”的混乱中越陷越深, “在对立面相互消灭对方之中,也消灭了自身”。这类似自然状态中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每个特殊的欲望的满足都伴随着无止境的冲突,并充满着不确定性。在社会发展早期法律不甚完善的阶段,总会存在复仇。一方面,复仇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具有偶然性。复仇本身是一种特殊欲求,具有主观随意性,复仇的具体方式或手段可能极其残忍,也可能相当正义。所以,复仇概念存在抽象的正义性和具体的随意性这样一对内在矛盾。另一方面,因欲望之间的冲突是无限的,故复仇也具有无限性,这是由于被害人时常认识不到加害人带给他的“不法”的质和量的规定性,所以,他在以复仇的方式否定“不法”的过程之中,因为掌握不了限度而常常加剧打击报复的力度,进而导致新的“不法”,招致新的复仇,出现恶性循环。总之,用复仇的方式否定“不法”、满足欲望的方式,极有可能被滥用,它只是偶然地符合正义,但复仇引发的冲突却是无限的。

第二种选择是诉诸法律来否定“不法”,满足自身的正当欲求,这种选择类似经验主义自然法理论对自然状态的抛弃和对法律的选择。洛克说:“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好处在于,法律不会导致复仇式的恶性循环,原因是法律体现的是普遍意志,扬弃了个人欲求的任意性和个体性。法律的普遍意志意味着必然性,这样就可以避免正义复仇的偶然性问题,最终会平息特殊性的欲望之间的争斗。但是,法律具有强制性,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暴力,也存在侵犯他人的可能性。所以,黑格尔不认为从自然状态可以推导出全部法律,这种逻辑推导出来的只能是强制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抽象法是强制法,用来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的定在”。由于欲望无法做欲望冲突的裁判,欲望本身没办法解决欲望之间冲突的难题。因此,当欲望之间的冲突诉诸普遍性的法律时,普遍性的法律意志强制取代了特殊性的人欲。

(二)欲望升华的伦理阶梯

法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近代以来,法决定着社会的内在秩序,对欲望间的冲突做出裁决。实际上,特殊性欲望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体现为竞争,如对资源、空间的争夺,但欲望之间的竞争必须是有序竞争,否则就会陷入丛林法则。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法律赋予了竞争以秩序和规则,从而使合法的竞争具有正当性。这本身鼓舞了人的奋斗拼搏精神,提升了生产效率和生产力。另一方面,膨胀的欲望和过度的竞争也带来了秩序上的困扰。问题在于,因特殊性的欲望能否得到满足具有任意性、偶然性,欲望不一定实现,努力也不一定成功,这就导致欲望的冲突和竞争引发的矛盾并未因法治的健全而消除。如上所述,法律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欲求,而法律的强制性反而会限制人的欲望,阻碍部分欲望的满足和实现。面对欲望冲突,法律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无法完全消除冲突。

法律本身不是目的,某一欲望的满足也不是终极目的,人能够成就其自身才是根本目的。跳出非此即彼的思路,有时欲望的冲突不仅是利己还是利他的选择题。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做的事情,也不应强迫他人,推己及人,未必会有损自身的利益。相反,满足他人欲望的同时也可能会让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欲望若要向上发展,超脱何文所述的最基础的位置,也必然要步入伦理关系之中,在伦理实体中找寻欲望向上的阶梯。

家庭是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成员之间的联合是基于血缘的自然联合,在家庭之中,个体的自我意识不是意识到自己是独立的个体,而是意识到一种个体与家庭的统一性。所以,在家庭之中,个体不再是单纯追求自己欲望的人,他/她是作为家庭整体之中的一员,基于对其他家庭成员自然的“爱”,节制自身的欲望,努力满足其他家庭成员的欲望。也正是因为“爱”,个体意识到自我与他人的统一。在“爱”当中,我的欲望既被肯定又被否定,其否定性在于,我放弃或节制了自己的欲望;其肯定性在于,我的欲望又在他人那里得到了满足。但是,“爱”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情愫,隶属于自然界,离开了“爱”,家庭成员仍旧是不完整的人。因此,哪怕家庭中充满了温情脉脉,但家庭的整体性无法替代个人(个人欲望)的整全实现,人要实现自身,人欲想要上升到更为接近理性的层面,就必须摆脱家庭这一自然形式的伦理,进入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人欲和动物的欲望、人性和兽性才能彻底分道扬镳。家庭成员之间的联合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家庭是个人欲望上升的一个过渡环节。

当家庭解体,每个人都会失去家庭伦理的约束,具有特殊性与任意性的欲望随之融入社会,个体成为社会中的一员,欲望的冲突也会再次显现。社会之中的每个成员、市场经济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独立自主地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个体,以各自的欲望和私利为目的,除了私利之外没有别的目的,社会中的人们既彼此需要,又相互竞争。正如马克思所言,这种人“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但是,在这种恶性竞争之下,社会中的个体很难实现自身的欲望,人们要想实现这些私人目的,就必须按照那种“普遍的方式”规定自身的欲望和行为。所以,黑格尔强调,处于国家之中的私人,要想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实现自己的特殊性,只能按普遍的方式来规定他们的知识、意志和活动,并使自己成为这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个体的自然欲望和自然需求要提高到普遍性之中才能够得到满足。恰恰是因为人的自然需求和私人目的,普遍依赖的体系才得以发展出来。“同一个人既关心自己和家庭、劳动、订立契约等,同时他也为普遍物劳动,以普遍物为目的。按前一方面,他叫市民,按后一方面,他叫公民。”

公民是国家的成员,其服从于国家伦理,将自身的特殊性的欲望统一到国家意志之中。国家是最高的伦理实体,进入国家之后,个人的欲望得以升华,人自身得到普遍而全面的发展。人的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人与人之间彼此的承认,人将他人欲望的实现当作自身欲望的满足,由此,人之欲望得以完整发展和实现。但是,个体不能单纯为了特殊的关切、知识和欲求而生活。所以,另一方面,人要同时立志于普遍东西,并为了普遍东西而生活。由此,国家这一伦理实体推动着个人欲望的实现,同时也使得个体的人回归实体性的统一。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缔造了包含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伦理秩序,国家伦理既要能够使主体性充分而活泼地发展,也要让个体过上一种普遍的生活。同时,个体追求自己的特殊意志也仅仅是实现这个普遍有效的东西的一种方式。由此,欲望得以脱胎换骨,融入伦理性的生活,在这样的状态下,个体的欲求不是任意的,而是要通过反思自身,以普遍的规律和原则来规训自身,使欲望进入“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状态,人的内在精神秩序与外部伦理秩序方可实现统一。

结语

人具有反思能力,这决定了欲望的运动和发展必然具有某种目的。但是在何文的人性六分结构中,欲望虽然是运动的,但是这种有限的运动状态既无法呈现欲望与其他人性要素的相互作用,也无法完整展现欲望向上发展的全过程。何文虽然意识到人性各要素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但却没有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其欲望概念仍旧依赖无规定性的对象,欲望要向上发展,必然要突破狭义欲望概念的限制,并与意志等要素发生碰撞,否则人始终为外物所累。欲望必然伴随着自我意识的推进而逐步得到升华,与其说有一种力量推动欲望向上,不如说欲望自身与意志一体两面,辩证地向上延展、升华。从基本的生存欲望出发,人不断欲求更好的生活,并反思自身,甚至因为追求欲望而发生竞争和冲突,由此,普遍性的法出现并取代了特殊性的欲望。但是,法不能完全解决欲望冲突的难题,欲望向上发展必然要经过伦理精神的锤炼。人生而就处于家庭这一伦理实体之中,父母节制甚至割舍自身的欲望无私养育儿女,也可以说父母通过亲情伦理关系将自身的私欲上升为一种无私的伦理的爱;当家庭解体,个体步入社会,其中既有欲望之间的竞争,也会有为了实现欲望而彼此合作,人们基于普遍性的欲望形成相互承认彼此依赖的共同体;最大的欲望共同体就是国家,个人的私欲在国家意志面前变得渺小,人因自身更高层次的追求俯瞰曾经的自己,伦理实体的普遍幸福成为人新的欲求,善和好成为欲望的终点。

当今社会欲望冲突不断,解决社会冲突的根本不仅仅在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外在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重塑人们内在的精神秩序。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竞争秩序,但面对或隐或显的欲望,法律无法救赎人的心灵,也无法化解人求而不得的困境。欲望并非洪水猛兽,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建构疏导和规范人的欲望及其外化出来的行为,将其引向积极的一面,引导正向的竞争,推动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要重置欲望在人性中的位置,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欲望的概念,为欲望提供一条自我革新、向上升华的通道,将人从求而不得的“苦海”中打捞出来,人将随着欲望的升华而向善向好,走向内在精神秩序的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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