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老年权益保障法的“看望条款”如何落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2 次 更新时间:2013-07-1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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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权益保障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老年权益保障不仅关涉中国老年人这个庞大的群体,而且触及整个社会敏感的神经,因此该部法律甫一出台就不断有人就其中相关条款的实施表示极大关切。其中又以该法第17条之规定最为引人注目。老年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如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诸多媒体又将本条简称为“看望条款”。

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经了从无法无天到官方言称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过程。伴随此过程社会大众形成了一种特有的中国式法律情结,亦即将法律当做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良方,对任何问题的终极解决本能地求助于炮制一部立法。此种对立法的浪漫主义、功利主义的对待,不仅没有提升法律的权威,反而陷入了古人所称的“法律滋彰,盗贼多有”的困局。一旦一部法律不能实现其立法设计的初衷时,巨大的心理落差甚至催生出对整个法律的不信任。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一旦正式颁布实施,社会大众应该保持一体遵从。对法律条款自身设计的异议应仅在开放立法的过程中遵循正当程序予以表达,任何法律条款的设计不当不影响其正式法律效力的发挥。在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没有依据正当法律程序修改或者废止之前,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能因为对法律条款的不能理解或者高度质疑而拒绝法律的执行,这些便是法律权威得以形成的真谛。因此任何有关法律完善与否的讨论,其宗旨应为如何促进法律更好地实施,而不能是怀疑或者消解法律的权威。

老年权益保障法之“看望条款”的执行,首先可能遭遇的难题是,该条款使用了“经常看望”这样不确定的时间表达。“经常”一词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持久不变的”,而对本条法律规范中“经常”一词的解释肯定不能使用这样的语义。正确的理解方法显然应将其植入个案的具体情境并遵循社会的一般常理来加以确定。但“看望条款”按其性质只是一个道德法律化的倡导条款,通常情况下它并不具有可诉性、可裁判性和可司法执行性,因此个案的考量其实是一个虚置的指标。按照社会一般常理,父母与子女之情是人间至情至性的亲密关系,逢年过节子女当然应探视看望,这些节日至少应该包括了春节、中秋、重阳以及父母生日等,但是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急剧社会变迁早已撕裂了田园牧歌式的人间温情,诸多子女父母天各一方的现实使这种看望的期待只沦为梦境的想象,而其他如制度的不配套、时间的匆忙以及客观经济条件的不具备,则更易使看望的责任蜕变为“父母在那头、子女在这头”的唏嘘感概。

“看望条款”的立法原意旨在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与落寞问题,对老人物质生活拮据和生理残缺的刻意忽视与粗暴对待,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则由刑法上的遗弃与虐待罪来予以追惩;或者由民事制度的侵权赔偿制度来给予克服矫正。空巢老人是中国晚近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与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密切关联。按照联合国的统计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自1999年即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联合国的预测,1990—2020年世界老龄人口平均增长速度为2.5%,同期中国老龄人口的递增速度为3.3%,世界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6.6%上升至2020年的9.3%,同期中国由6.1%上升至11.5%,无论从增长速度和比重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的程度,到2020年中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亿人,约占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全世界每四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中国人。按照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从2001年到210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稳定的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社会未富先老,这对于如何处理经济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处理创造财富者的工作、生活福利与养老的社会责任分担之间矛盾,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老龄化社会的过早到来意味着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也意味着中国家庭形态的剧变。积谷防饥,养儿防老,是中国农耕社会形态下积累的对付人生不确定事态的重要经验,于是多子多福成为人生的重要规训和理想愿景。这样的人生践履造就了儿孙满堂、几代同居的家庭形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展开,尤其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以强制性减少人口为目标的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得典型的中国式大家庭变为“此情可待成追忆”的梦幻,并造成421式的家庭形态(一对夫妻养四个老人、一个孩子)急剧扩张。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应该由国家承担起作为主要养老主体的义务,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建立起完备的养老保障体系,兴建优良的养老设施,但是由于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大量缺口和国家财政资金的力不从心,因此中国公民的养老社会保障尚不能称为公民的一项完整的积极公民权利。老年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过是对中国当下某种程度上颇为尴尬的养老现实的准确反映。国家养老制度的不尽如人意翻转过来消解了人口计划生育制度的正当性,因为国家当初推行计划生育时,为了打消社会大众的顾虑,曾经承诺养老由国家来负担。可是当公民忠实地履行了计划生育的法律义务时,国家的承诺却只是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看望条款”的落地实施倒逼着中国教育、文化、民生保障制度的系统建设。如果教育资源均衡配套,很多孙子女的教育就可以交给祖父母监管,这既缓解了在职夫妻的后顾之忧,又减少了老人的精神孤独。如果养老保障能够全国平等划一,住房价格能够适度低廉,那子女亦能让老人就近居住、就近探望,这样便可打破因时间、距离制造的看望瓶颈。此外,老年权益保障法如何保持与探亲休假、带薪休假制度的有效衔接,也是落实看望条款亟待解决的问题。

百善孝为先,是中国人最深刻的人生感悟。中国人的精神家园不仅有“功名利禄”、“富贵寿夭”等功利内容,而且更在于安定“宗庙社稷”、报答“天地君亲”等精神诉求。《易》曰:“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正谓此也,人类当存对天地的敬畏之心,对父母的感恩之念。也正是此种心存感恩的深层精神结构,才能保证上述“看望条款”承接底气、美丽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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