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明:“定于一”与多中心治理——对吴稼祥《公天下:多中心治理与双主体法权》的评论[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4 次 更新时间:2013-06-0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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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明 (进入专栏)  

我很早就听说过吴稼祥先生,知道他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新权威主义的倡导者。最近看到他的《公天下:多中心治理与双主体法权》,实际上是第一次读他的文字,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富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主要应从思想的角度去理解而无法从学术上认真考究。

从新权威主义到多中心治理论,吴稼祥先生的思想变化,紧扣着时代变革的脚步。邓小平时代,政治上显然具有新权威主义的基本特征,而关于多中心治理论,用吴稼祥先生自己的话来说,政治体制改革是邓小平的遗愿,胡耀邦的遗志,赵紫阳的遗恨,而他所做的,就是重申邓、胡、赵等人的政治遗嘱,思考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能道路。对于这个当下中国人都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本书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这个答案的核心要点是自由民主,但和目前很多浅薄的自由主义者不同的是,吴稼祥先生试图考虑一个在我看来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可称为超大规模国家的民主化难题,具体到中国的语境中来,即,作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特的地理、历史、文化、政治传统的超大规模国家,中国在民主化以后是否会呈现乱象而难以获得政治上的稳定,是否有走向分裂的危险,且是否会为了避免可能的分裂而重返威权主义政治?这当然不是耸人听闻,或者像有些浅薄的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个虚假的问题。想一想民国初年的政治乱象,再想一想袁世凯死后何以党国制成了国民党和共产党共同的政治选择。质言之,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基本理念和制度安排上的充分考虑和足够应对的话,企图取代党国制的自由民主构想将始终与中国无缘。

多中心治理论就是吴稼祥先生针对超大规模国家的民主化难题所给出的答案。如我已经提到的,自由民主是这一答案的基点,但吴稼祥先生的答案的真正“亮点”则是基于自由民主的联邦主义构想。在此,仅仅从释放地方活力的意义上理解多中心治理论的重要性是不够的,因为实际上,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在现代中国,多中心治理一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经验。吴稼祥先生的看法不止于此,他主要是在基本政治制度架构的层面来考虑多中心治理的政治理念的,也就是说,他着意的是将多中心治理的政治理念落实在制度安排的层面,使得多中心治理获得一种根本性的——如我们熟知的,宪法性的——制度保障,而不是仅仅作为政府可能运用的一种审时度势的临时性策略。在这个意义上,联邦主义自然是他的多中心治理论的更恰当的表达,尽管多中心治理论蕴涵的治理中心的多层次——而非两层次——在联邦主义这个政治修辞中有时会被忽略。

自由民主和联邦主义的政治理念自然是来自西方,但吴稼祥先生在处理他所关切的这个政治问题时则是从古代中国的历史中去挖掘可能的资源。于是我们看到,他的思路基本上是从对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不同政体的理解、抽象、刻画和评价展开的。在古代中国,与多中心治理论相对应的是有关封建制与郡县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以下我就简单地、有选择地勾勒一下这个争论的一些关键点。

周祚绵长,历时八百年之久,其中封建制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应该也是起到了实际效果的。从文明史的视野来看,周代的封建制关系到礼乐文明的成立,而礼乐文明在后世成为一个不断被追溯的文明典范,虽然大多数追溯者也都清楚地知道,将周代礼乐文明作为一个典范离不开必要的抽象化,严格来说那是一个回不去的理想境况。来自历史学的主流看法说得更为直接:周代礼乐文明关联于部落时代,自然不可能适应于部落时代之后的人类社会,何况现代社会。当然,在此我们暂不认真考虑法国的一些后现代主义者所提出的部落主义的政治主张。

郡县制则是秦始皇以来古代中国一项最基本的政治制度。据《史记》记载,李斯和秦始皇都认为相比于封建制可能导致的“后属疏远”,郡县制是更为稳定、更为长久的“安宁之术”。但秦朝在统一实行郡县制后历二世而亡。刘邦在总结前朝经验时认为在关东地区未实行封建制是秦很快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推行封建、郡县双轨制,也可以是说古代中国的一国两制。刘邦的策略到底起到了多大作用,我们实际上无从评价,因为历史不能假设。但客观历史事实中最显著的两点是:一方面,汉代没有像秦那样很快灭亡;另一方面,封建制的再度实行给汉家政权带来了很多麻烦,成为刘邦之后几代皇帝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大体而言,对汉制的理解,“霸王道杂之”是一个标出了关键线索的说法:汉制最独特的地方自然还在于复古更化,即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表彰六经”,以儒教为政治教化,不过,不能忽略的是,汉制实际上明确地吸纳了秦制,所谓“汉承秦制”,其中“定于一”自然是一个要点,而郡县制则直接关联于这个不同于周代大一统的“定于一”的方式。总而言之,秦汉以后,郡县制成为古代中国实质性的、主导性的政治制度,而封建制或者被虚化,或者最多只具有补充性的意义。质言之,虽然秦朝短祚,但秦制——特别以皇帝郡县制为标志——却获得了“长久”。毛泽东说“百代皆行秦政制”,实是洞察到了这一要点。

后世关于封建与郡县的争论很多,往往关联于不同的历史语境,但从思想上来说,大都超不出顾炎武的表述。顾炎武认为,封建与郡县各有利弊,所谓“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于是他提出一个综合性的方案,即“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这也就是说,在“定于一”的前提下倡导多中心治理,或者说,是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治理原则。明末士人都重视地方自治的意义,这一点可追溯到宋代以来新儒学重视乡约、宗族建设的所谓“下行路线”。但非常明显的是,对于这些深谙中国社会的士人来说,在重视地方自治的同时,都认可“定于一”的重要性。我常常举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王夫之。王夫之是一个儒家立场特别严明的历史学家,甚至被有些人认为是儒家“严苛史学”的代表。对于秦始皇这样一个残暴的君主,王夫之自然从心性角度对之根本否定和彻底贬斥,但即使如此,他还是认为秦始皇废封建、设郡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需要斩钉截铁地肯定,于是才凭借他对儒家思想的深邃理解提出“天假秦皇之私以行其大公”这个被贺麟先生认为可与黑格尔的“理性的狡计”相媲美的巧妙看法。[2]

如果将视野拉到近代以来的中国,我们会发现,地方自治一直是一种声音并不微弱的政治话语。康有为就主张地方自治,不过他反对以省为单位进行自治,认为行省制来自元代,并非中国固有,建议以比省更小的郡县为单位实行地方自治,其中自然是把“定于一”作为建构一个现代中国一项至关重要的、必须认真对待的政治考量。而他保留君主制、立儒教为国教等主张都与此有关。[3]从这个角度看,辛亥革命以后的共和政治实践最大的缺陷或许就在于没能很好地在“定于一”的问题上措置得当。[4]联省自治运动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也能说明这一点。1949年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个以党国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国家,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孙中山未能完成的历史任务。所不同的是,孙中山试图建立的党国制,要关联于他的政治发展三阶段理论——即从军政到训政,再到宪政——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

不过,在我看来,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这个新国家,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联邦因素,尽管中央集权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实际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多中心治理原则的制度落实。考虑到中国少数民族的居住特点是所谓“大杂居,小聚居”,国家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设立了不同层次的自治单元,不仅有几个和省同级的自治区,还有很多的自治州、自治县和自治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根本精神实际上就是地方自治原则,只是将之运用到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而已,因为其中自治的单元是区域而非民族。[5]还有,邓小平等人在解决香港问题时采取的“一国两制”,实际上也意味着中国政治制度中的联邦因素。

回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议题。民主化和联邦主义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议题。吴稼祥先生主张联邦主义,是为了应对民主化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危险和问题,如分裂的危险和为避免分裂而再度威权化。联邦主义是否是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我对此充满疑虑。对此,吴稼祥先生质诸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认为恰恰是没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会面临分裂的危险。于是,在他看来,联邦制不仅不是导致分裂的政治制度,还是避免分裂的政治制度。就中国的情况而言,我的疑虑还不能就此被打消。特别是在质诸中国历史——无论是中国古代历史,还是中国现代历史——时,这种疑虑不仅不会被打消,实际上还会加深。

关联于民主的进程和全盘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议题而言,我认为一个务实的改革路线应当是,在充分重视国家建设的基础上酌情考虑地方自治的制度建设。具体来说,中国应当保持自己混合制的特色,而仍应当以过去的郡县制为蓝本,即充分重视中央集权之于“定于一”的意义。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而且对于这个“定于一”的国家,要有价值和精神层面的论证和说明。我以为,吴稼祥先生此书最大的缺失,就在于此,即,在中国政治发展的问题上蔽于多而不知一,蔽于分而不知合。自由民主制的拥趸如福山者,也明确指出,成功的自由民主制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作为保障,因而在他看来,一个强大的国家是现代政治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方面之一。从这个思路上来说,民主化可能带来的有些问题,未必能够通过联邦制得到解决,倒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强大国家的建构。关联于当下公共领域中的一些争论,这一点也要求我们,认真对待毛泽东的政治遗产,理性而非情绪化地思考毛泽东的意义。

不过,在我看来,最关键的问题是,毛泽东的“定于一”在价值和精神层面上依赖于共产主义信仰,如果共产主义信仰不再可能成为中国国家建设的精神基础,那么,取而代之的,应当是什么呢?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别的选择。自汉代以来,儒教就被作为一个政治性的教化,也可以说是国家教化,奠定了帝制时代中国最稳定的政治形态。或许现在又到了一个复古更化的时刻,只是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准备好而已。目前关于儒教宪政的讨论呈现出不同的倾向和版本,其实儒教宪政不外乎两个要点:一是中国国家建设的精神基础,只能来自儒教;二是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之下,考虑在制度上建设一个以儒教为主要精神资源的国家教化。[6]这是关乎中国国体问题的大事情,在我看来是政治体制改革中头等重要的问题。

至于如何在制度设置的层面保障地方自治的原则,我想,首先,可以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展为一项可以在所有地区实行的宪法性制度——既然该制度根本上是区域自治而非民族自治。就此而言,康有为废行省、复郡县的建议就不是没有参考价值。地方自治的思路于汉族居住的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都具有针对性,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通过宪法来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应当成为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重视香港政治建设与台湾问题的宪政意义,让香港成为中国完善自身联邦因素的成功经验而不是教训,并根据实际情况思考如何以联邦主义构想提出解决台湾问题的政治框架。

[1] 2013年5月25日下午,我应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梁治平先生邀请,评论吴稼祥先生的洪范学术研讨会报告《民本与天命:对中国古典政治哲学的当代解读》,本文基于我事先写好的评论,又结合研讨会中的一些意见,修改而成。

[2] 贺麟:《王船山的历史哲学》,载《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 参见我在《敷教在宽:康有为孔教思想申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下篇中的有关分析。

[4] 参见沟口雄三:《辛亥革命新论》,林少阳译,载《重新思考中国革命——沟口雄三的思想与方法》,陈光兴、孙歌、刘雅芳编,台湾社会研究杂志社2010年版。

[5] 参见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

[6] 关于政教分离原则何以和国家教化相容而不矛盾,可参见我在《敷教在宽:康有为孔教思想申论》下篇中的有关分析。关于国家教化之于中华民族建构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可参见我在《政治自觉、教化自觉与中华民族的现代建构》一文中的分析,该文即将发表于干春松、陈壁生主编的《经学研究》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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