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昌:民主与宪政制度构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7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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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昌  

代议制民主分为两个部分:民主与宪政,民主是一种形式,着重于政权归属,宪政是一种制度,着重于政权权限,主要是约束政府、保障民权。民主与宪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民主就是公共事务由选民及民选机构决定的制度,宪政是通过实施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机构权力的制度。

民主要素有三:一、普选制:一人一票,保障选举权人人平等;二、科举制:考试选官,组党竞选,保障被选举权人人平等;三、政党制衡:党派力量均等,不能一党独大。宪政要素有二:一、军队国家化:军队服从政府,不干涉选举;二、分权制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相互制衡,不能一权独大。民主宪政五要素只有全部实现,才能算作完全民主国家。

欧美民主制度仅实现四要素,没有实现被选举权人人平等,被选举权因公民财富多寡、地位高低而无法实现人人平等,导致政权常为财阀操控,平民子弟很难成为被选举人,脱颖而出,人才不能尽其用,影响国家长远发展。

俄式民主制度,民主要素实现了普选制,宪政要素实现了军队国家化,但其它三要素均未实现,存在政党失衡和三权失衡,属于半民主国家。

亚非拉国家也仅实现个别要素,导致民族矛盾、阶级矛盾较复杂的国家长期动荡和混乱,甚至出现民主失灵和失控。

我国的科举制却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难题,无论家庭出身均可通过后天努力学习获得参政的机会,从而保证了“被选举权”的人人平等。

长期观察中国大陆各种力量对比及走向,两党制、多党制不具备生存空间,甚至还会给我国带来分裂和混乱。吸取前苏联的教训,我们应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一党两院制”,通过科举的方式选拨人才组成两院,由“两院竞选”实现西方的两党竞选,从而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人人平等,进而开创“党国立宪”体制。

党国立宪制分为三个部分:一、选官制度;二、选举制度;三、宪政制度。

第一部分:选官制度

选官,就是选拔优秀政治人才。有五种途径:一、考试(占录用名额的85%);二、党代表从政法(占录用名额的5%);三、人大代表从政法(占录用名额的5%);四、政协委员从政法(占录用名额的4%);五、院士引荐法(占录用名额的1%)。

一、考试

西方现代有选举制度而无选官制度,导致财阀、门阀政治,东方古代有选官制度而无选举制度,导致政治腐败不断。科举制作为一种教育制度是失败的,但作为一种选官制度确有可取之处,它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政治的局面,也造就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神话,它使各个阶层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缓和了社会矛盾,使以后历代王朝人才济济、传承不断,也使中华民族在很长一段时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科举制度本身并没有错,错在把一套选官制度用来当作全民的教育制度。孙中山先生就特意将考试权定为五权宪法中的一权,只是后来在台湾实施中变了味。

欧美当前实行的公务员制度就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且效果很好。公务员构成了政府工作人员的主体,是政府中的专家班子,即使政党轮替,政府也是换脑不换手和脚,这就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持续运转。

我国要继续推广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实现全国统招统考,取消面试,填报志愿,保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然后在中共中央党校的基础上组建两个院,暂且命名为“民主院”和“富强院”,考试署每年举行院试(分科笔试,考生为任职满2年的公务员),由两院根据考生志愿与成绩择优录用,院员学习培训2年,授“进士”衔,受衔后方可参加各地两院竞选,正式步入政坛。

二、党代表从政法

任满两届地区级党代表者,由两院分别择优录用,院员学习培训1年,授“进士”衔,受衔后方可参加各地两院竞选,正式步入政坛。

三、人大代表从政法

任满两届地区级人大代表者,由两院分别择优录用,院员学习培训1年,授“进士”衔,受衔后方可参加各地两院竞选,正式步入政坛。

四、政协委员从政法

任满两届地区级政协委员者,由两院分别择优录用,院员学习培训1年,授“进士”衔,受衔后方可参加各地两院竞选,正式步入政坛。

五、院士引荐法

授予一些从政期间廉洁奉公、德高望重、原则性强的退休高官“院士”称号,由院士每年定额为本院引荐优秀人才,院员学习培训1年,授“进士”衔,受衔后方可参加各地两院竞选,正式步入政坛。

两院可以采用高官、学者任教法,从国内外引进高官、学者,聘任为教授。院员还可以到各国实习一段时间,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和接触,广结人缘,开拓视野。

第二部分:选举制度

选举,必须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为六部分:一、党员选举;二、院内选举;三、党代表选举;四、人大代表选举;五、政协委员选举;六、政务官选举。

一、党员选举

在民主是个好东西已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铸造党内民主制度已刻不容缓,一党若想在一国长久执政,它必须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即“全民党”。

当今世界还没有一个党是“全民党”,“全民党”的标志就是党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全民党”的各级书记是当然的各级政府首脑。因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方向应该是“全民党”。

一个社区或行政村每年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投票选举产生定额党员,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竞选党员,一经入党,除非退党或被开除党籍即为终身党员。

二、院内选举

两院竞选相当于美国的两党竞选,但又不是两个党的竞选。两院竞选,胜选院不但掌控党权,而且掌控政权。

现在共产党员已逾7000万,但两院人数应保持在100万左右,一院约50万。两院在全国建立各自的各级院组织,由院员结合居住地自愿加入各地院组织,院主席由本院全体院员直接选举产生,省、地区、县、乡(镇)的院主任分别由各级的本院院员直接选举产生,所有院员均可竞选院主席及各级院主任。

院主席及各级院主任负责各级院组织工作,领导所在院组织赢得选举,进而组建新党委、新政府。

三、党代表选举

党代表根据地域原则直选产生,分为五级:乡(镇)级、县(市)级、地区级党代表,任期3 年,由适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全体党员均可参加竞选;省级、全国党代表,任期5 年,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两院院员才有资格参加竞选。

乡(镇)级党代表,一个行政村(社区)一个名额,组成乡(镇)级党代会。

县(市)级党代表,三个行政村(社区)一个名额,组成县(市)级党代会。

地区级党代表,一个乡(镇)一个名额,组成地区级党代会。

省级党代表,一个县一个名额,组成省级党代会。

全国党代表,一个地区一个名额,组成全国党代会。

四、人大代表选举

人大代表根据人口比例原则直选产生,分为五级:乡(镇)级、县(市)级、地区级人大代表,任期3 年,由适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适龄公民均可参加竞选;省级、全国人大代表,任期5 年,由适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院员才有资格参加竞选。

乡(镇)级人大代表,根据人口比例划分选区,一个选区一个名额,组成乡(镇)级人大。

县(市)级人大代表,根据人口比例划分选区,一个选区一个名额,组成县(市)级人大。

地区级人大代表,根据人口比例划分选区,一个选区一个名额,组成地区级人大。

省级人大代表,根据人口比例划分选区,一个选区一个名额,组成省级人大。

全国人大代表,根据人口比例划分选区,一个选区一个名额,组成全国人大。

五、政协委员选举

政协委员根据地域原则直选产生,分为五级:乡(镇)级、县(市)级、地区级政协委员,任期3 年,由适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适龄公民均可参加竞选;省级、全国政协委员,任期5 年,由适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院员才有资格参加竞选。

乡(镇)级政协委员,一个行政村(社区)一个名额,组成乡(镇)级政协。

县(市)级政协委员,三个行政村(社区)一个名额,组成县(市)级政协。

地区级政协委员,一个乡(镇)一个名额,组成地区级政协。

省级政协委员,一个县一个名额,组成省级政协。

全国政协委员,一个地区一个名额,组成全国政协。

六、政务官选举

政务官选举,即两院竞选,分为五级:乡(镇)级、县(市)级、地区级政府首脑,任期3 年,由适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推出各自的候选人参加竞选;省级、全国政府首脑,任期5 年,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两院推出各自的候选人参加竞选。

胜选院候选人兼任党委书记和政府首脑,组建新党委、新政府。

胜选院主席兼任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组建新中央委员会、新中央政治局、新中央军委会,并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经全国人大通过后,组建新中央人民政府。

改革户籍制度,公民依据居住地或工作地自愿参加当地选举。

第三部分: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主要包括分权制衡和军队国家化体制,分权制衡须保障三权分立、三权制衡,军队国家化须保障军队独立、军内民主。

分为四个部分:一、行政权;二、立法权;三、司法权;四、军事权。

一、行政权

由胜选院成立政府行使行政权,包括经济权、外交权、军事权、任免权等。

党代会是政府的策划和幕僚机构,政府重要阁员须从党代表中选任。

政府不具有货币权和征税权,中央银行和税务部门隶属人大,但可以提供征税方案和货币政策供人大审议。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政策须报政协批准。

政府对外合约、战和政策须报人大批准。政府任命法官、将领须报政协批准。

二、立法权

由人大和政协行使立法权,包括立法权、货币权、征税权、战和权、预算权、监察权、弹劾权、考试权等。

人大和政协分别是我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成为常设机构,人员保持在300人以内,议案表决采用简单多数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我国的议员,领取国家薪金,不得兼任行政、司法官职及社会其它职务。

人大行使立法权、货币权、征税权、战和权。负责立法、修宪工作,决定战和政策,管辖中央银行、税务局。

政协行使预算权、监察权,弹劾权、考试权。负责审批政府预算、弹劾政府官员工作,管辖检察院、审计署、考试署。

政府对人大立法、货币政策、征税、战和议案拥有否决权,人大议案遭政府否决后方报政协复审,政协通过后否决无效。

政府对政协预算、监察、弹劾、考试议案拥有否决权,政协议案遭政府否决后方报人大复审,人大通过后否决无效。

三、司法权

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司宪权、司法审查权、案件审理权。

法院实行法官负责制,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根据工作繁重程度设置若干名,审判裁决实行简单多数制。法官从非两院院员的社会专业人士中选任,实行80岁退休制,一经任命,除人大、政协联合罢免外,直至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及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均由国家主席直接任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省长任命,经所在级政协通过后生效。

法院有权宣布人大立法、政府行政行为违宪或违法,使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设9名大法官,实行简单多数制,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行使司宪权和终审权。法院下辖一定数量司法警察,确保判决的执行。

四、军事权

由国家大选胜选院主席担任军委主席,组建中央军委会,统帅全国军队,行使军事权。

军队应实行选官制度,选官制度分三级:1、招兵统考制;2、招干统考制;3、招将统考制。

1、招兵统考制, 14至26周岁公民均可报考,各兵种依据笔试成绩择优录取,一经录用,归属军籍,终生为伍。入伍士兵学习军事技能和军工生产,达到战时能打仗,平时能生产,服役归军队,退役进军工。

2、招干统考制,入伍满两年均可报考,分科笔试,填报志愿,各军事院校依据成绩择优录用,毕业后授予“学士”衔,受衔后方可担任排、连、营级干部。

3、招将统考制,排级以上干部方可报考,分科笔试,填报志愿,由军事科学院和国防大学依据成绩择优录用,毕业后授予“进士”衔,受衔后方可担任团级以上干部。

军队应实行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分三级:1、直选制;2、任命信任制;3、任命批准制。

1、直选制,班长、排长由士兵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一年,非战时上级无权撤换。

2、任命信任制,连、营、团级干部由上级任命,每年由士兵投信任票,获半数以上不信任票者,立即撤换。

3、任命批准制,师级及以上干部由上级任命,须经政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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