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杰:《大宪章》宪政“神话”当休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 次 更新时间:2026-05-0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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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杰  

柯克及其后继者所建构的《大宪章》宪政“神话”叙事,虽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从严肃的历史学研究立场审视,终究是特定时代意识形态的产物。言必称《大宪章》的宪政史学说,实则是一场持续四百年的学术迷思。

在《大宪章》(英文:The Great Charter;拉丁文:Magna Carta)八百余年的接受史与诠释史中,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年)堪称分水岭式的人物。身处英国君主专制与普通法传统激烈碰撞的时代,他出于现实政治需要,将1215年诞生的封建协议《大宪章》,塑造成自由基石宪政图腾,由此开创《大宪章》神话。正如英国学者威廉·夏普·麦克尼奇所言,历史上实际存在两个《大宪章》:一是13世纪的封建契约,二是17世纪经柯克等人重新阐释的宪章符号。《大宪章》神话影响深远,实则根基薄弱、漏洞颇多,亟需对其进行深入的学术批判。

政治斗争催生的“神话”

柯克活跃于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正值英国君主专制与新兴社会力量矛盾日趋尖锐之际。詹姆斯一世于1603年即位后,大力宣扬“君权神授”和绝对君主制思想,其著作《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明确提出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法律源于君主意志。在此背景下,身为普通法权威诠释者和议会权利坚定捍卫者的柯克,亟需一套兼具历史依据和现实制衡力的理论武器。于是,他将目光投向《大宪章》,并在其著作《英国法律总论》及司法实践中,逐渐构建起一套理论体系。

柯克的学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文本的“重构式阐释”。柯克极为重视《大宪章》文本:“正如金匠珍视黄金,不弃微尘与细屑;智者解读此份卓越法令(即《大宪章》——引者注),亦当字字斟酌,不略分毫。”在《英国法律总论》中,他对中世纪英国最流行的1225年版《大宪章》的条款逐一作注,以系统性重新阐释《大宪章》。柯克刻意淡化《大宪章》中大量体现封建社会性质的条款(如监护权、继承金),将受益主体从少数“自由民”置换为全体“臣民”,并借助普通法的“衡平解释”规则,将17世纪对财产权、程序正义的诉求注入这份13世纪的文本。于是,一份中世纪“特许状”被升华为“伟大宪章”,少数人的“特权”被转化为全体臣民的“普遍自由”。

二是“古代宪法”说。柯克宣称英国自古便存在“王在法下”的“古代宪法”,其传统“无法追忆”。《大宪章》并非创新之作,而是对古代传统的“重新确认”。他还强调,《大宪章》在中世纪由议会法令“确认、确立并勒令实施32次”,该文件不仅是国家法律,更是“英国的基本法”,是“古代宪法”传统延续不绝的明证。

值得注意的是,柯克对《大宪章》的阐释与其政治活动密切相关。他曾任英国总检察长、民事高等法庭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等要职,深度卷入多场涉及君主司法管辖权与政治特权的争论。柯克屡次援引《大宪章》对抗王权,将这份古代文件转化为抵制君主专制主张的利器。在1609年的一场司法纠纷中,他引用《大宪章》及法学家布拉克顿“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名言,主张国王必须服从法律。1628年由其主导起草的《权利请愿书》具有标志性意义,其中直接援引《大宪章》第29条的内容,强调“正当法律程序”,以限制国王随意拘禁臣民、剥夺其财产的专断权力。

削足适履的宪政建构

柯克本人作为首位对《大宪章》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学者,在该领域有开创之功。其《大宪章》学说在历史上确曾发挥进步作用,既为17世纪议会反抗专制王权提供话语武器,也对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立宪君主制作出贡献。然而,若以历史学的实证标准衡量,此学说存在根本缺陷。简言之,柯克以“王在法下”的宪政理念为先导,神化《大宪章》的地位和作用,实为“削历史之足,适现实之履”,带有强烈误导性。

在文本分析层面,柯克将近代宪政观念强行植入中世纪文本,造成明显的时代错位,集中体现为对“大宪章”和“自由权利”两个核心概念的曲解。《大宪章》原名中的charter/carta本义为“特许状”,在中世纪并无“宪章”的宪政意涵。1215年文件初成后分化为两部分,一部分称《森林特许状》(The Charter of the Forest),另一部分的内容更加重要,故称《大特许状》(The Great Charter)。柯克赋予charter“宪章”含义,更把《大特许状》升格为“伟大宪章”。同样,liberty在中世纪指国王授予贵族等少数阶层的“特权”,柯克将其诠释为全体臣民广泛享有的“自由权利”,并将《大宪章》称为“英国自由权与普遍自由的宪章”。可见,其文本解读貌似细致,实则是基于部分史实的有意重构,而非严谨的历史考据。

在历史叙述层面,“古代宪法”说漏洞百出。柯克声称,英国“古代宪法”传统“不可追忆”,早于君主制产生,以此论证英国人生而自由、“王在法下”乃自然传统。事实上,英国君主制形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5—11世纪),比较成熟的普通法体系迟至12—13世纪才确立。柯克对1066年诺曼征服的评价更严重失实。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上的革命性事件,深刻改变英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结构,王权显著增强是其重要影响之一。柯克为强调“古代宪法”传统的连续性及王权的有限性,竟无视史实,强称诺曼征服的历史影响不大。

此外,柯克对中世纪《大宪章》实际作用的阐释过于简化。他认为该文件在历史上影响巨大,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材料使用极具选择性,导致论证薄弱,缺乏说服力。柯克对其有限证据的解读亦错误频出。例如,他极力强调《大宪章》被“好国王(通过议会)确认超过30次”,以证明“古代宪法”传统绵延不断。历史事实较此复杂得多:中世纪英国议会并非独立于王权的机构,一般情况下,国王能主导乃至操纵议会;曾确认《大宪章》的君主中不乏亨利三世、爱德华二世、理查二世等不胜其任者,即使是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等有为君主,在道德方面也未必符合“好国王”的标准。更重要的是,15—16世纪,《大宪章》在英国政治中的作用逐渐式微,不仅议会不再确认,司法界和知识界也少有提及。

辉格史观下“神话”绵延不绝

四百年来,由柯克开创的神圣化《大宪章》的论述传统,被后世英美学者沿袭并不断发展,形成宪政史解释范式,催生大量相关著述。后续研究沿用此范式,通过修正明显错误、补充细节、加强论证等方式对其小修小补,始终无法突破其内在局限。

宪政史解释范式下的《大宪章》研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相关研究往往将《大宪章》视为“王在法下”宪政原则的集中体现,将其塑造为中世纪英国的“基本法”或“最高法”,宣称其成功“将权力关入笼中”。19世纪英国宪政史家斯塔布斯的名言——“整个英国宪政史不过是《大宪章》的一部评注”,便是这一思维的典型代表。二是研究方法简单化。相关史料解读大多流于表面,并为迎合既定观点选择性裁剪史料。例如,宪政史学者对议会多次确认《大宪章》的现象大书特书,却鲜少深入分析王权在历史上是否被真正约束,对国王违反《大宪章》的事例视而不见。这些研究未能充分解释国王为何同意确认《大宪章》,更忽视国王主动利用《大宪章》巩固其统治的史实。经过长期使用与阐释,《大宪章》的宪政史解释范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经典路径,形成强大的思想惯性。

该范式之所以大行其道,有其深刻的思想背景。随着现代立宪君主制的确立、大英帝国的形成及工业革命的开展,尤其是英国在19世纪步入全盛时期,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巩固立宪君主制的合法性,着力建构一套新的历史话语,用以诠释本国政治传统。在此背景下成熟的辉格史观,明显带有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色彩与英国中心主义倾向,不仅在英国广泛传播,成为主流认知,也对英语世界乃至整个西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进而主导人们对英国中世纪历史的认知。根据辉格史观,中世纪英国盛行限制王权的“法治传统”,《大宪章》是该传统的突出体现。然而,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所指出,该研究范式实为“以‘当下’作为准绳和参照来研究‘过去’”,其对英国政治史的描述过于简单,偏好截取《大宪章》等历史文件中的“某些进步原则,编写出能够确认现实甚至美化现实的故事”,导致“历史故事被改写了”。

尽管辉格学说屡遭批评,甚至不乏激烈质疑,但其基本理念至今仍是西方知识界的主流认知,为绝大多数研究者接受。在此认知框架下,即便存在更加全面客观的观点,多数人仍倾向于选择所谓“主流”论述。由此可见,只要辉格史学的基本理念仍居主流地位,《大宪章》“神话”便难以动摇。

历史研究贵在实事求是。柯克及其后继者所建构的《大宪章》宪政“神话”叙事,虽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从严肃的历史学研究立场审视,终究是特定时代意识形态的产物。时至今日,我们应清醒认识到,言必称《大宪章》的宪政史学说,实则是一场持续四百年的学术迷思。唯有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跳出辉格史观的窠臼,摆脱对单一文本的神化,方能在更广阔、更真实的历史语境中,深入把握英国政治发展的复杂轨迹。因此,围绕《大宪章》的宪政“神话”,当休矣。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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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历史评论》2026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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