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社会进步与社会秩序的维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4 次 更新时间:2012-04-14 14:22

进入专题: 社会进步   社会秩序  

郑酋午  

1·社会进步是客观的必然的

社会进步是指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合乎规律的向前演化,所以社会形态的更替就是社会进步的过程。社会进步既包括物质文明进步,也包括政治文明进步、精神文明进步和生态文明进步,社会文明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进步的根本依据是社会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竞争协同以及系统和环境的竞争协同。社会进步是社会系统演化优化的过程,所以,后一个社会形态在整体上高于和优于前一个社会形态,这样,就必然会使社会发展到新的高度。社会进步是客观的、必然的、其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

2·社会进步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多元化的

人类社会是复杂的,因此社会进步的表现形式也是复杂的,它表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首先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为标志的物质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包括精神文明和人们从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的程度的提高;既表现为新的社会形态代替旧的社会形态,又表现为同一社会形态的进化。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但这一趋势是通过曲折复杂的过程和道路实现的,由于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的发展往往是不完全同步的。这些现象也使社会进步呈现出复杂性。因此,社会进步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多元化的,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是社会进步指数(Index of Social Progress),缩写为ISP,这是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理查德.J.埃斯蒂斯(R. J. Estes)教授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的要求和支持下于1984年提出的,它涉及10个有关的社会经济领域,选择了相应的36项指标。1988年理查德.J.埃斯蒂斯(R. J. Estes)教授在《世界社会发展的趋势》一书中又提出了加权社会进步指数(Weighted Index of Social Progress,缩写为WISP)。该指数将众多的社会经济指标浓缩成一个综合指数,以此作为评价社会发展的尺度。社会进步指数包括10个社会经济领域的36项指标。10个领域分别为教育、健康状况、妇女地位、国防、经济、人口、地理、政治参与、文化、福利成就。未加权社会进步指数的计算,实际上是将每个指标的权数看作1,假定各指标在描述国家的发展水平方面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加权社会进步指数是在ISP的基础上,对各子领域的指数值作因子分析得到一组统计权数,然后对各子领域得分进行加权,最后得到加权社会进步指数值。社会进步指数是评价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有效工具,它不仅可以用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间社会发展状况的比较,也可用于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社会发展水平的横向比较,还可用于一国不同时期发展水平的动态比较。社会进步指数的计算在指标的选择上也比较广泛,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全面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状况。

3·社会进步是19世纪的思想家所热衷研究的课题

社会进步是19世纪的思想家和社会学家所热衷研究的传统课题。当时研究的中心是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进步。法国哲学家A.de孔多塞提出,民众教育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基础,他认为历史哲学的目的在于发现和应用社会进步的规律。法国思想家C.H.de圣西门认为,社会进步取决于发展科学、保护产业阶级和工业组织。法国社会学家A.孔德认为,与人类精神发展三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相适应,人类社会组织的进步也经历了军事的或武力的社会组织、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和工业的社会组织三个阶段。社会进步包括了物质进步、身体进步、道德进步和智力进步,根本特征是日益加强的功能专门化和社会机构适应性的日益完善。卡尔.马克思则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发明他认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种基本规律认为社会进步的实质就是新的社会形态取代旧的社会形态,是从旧社会中诞生新社会的过程。

4·20世纪以来社会进步的概念引起了争议

20世纪以来,社会进步的概念在社会学中引起了许多争论,受到大多数西方社会学家的责难。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发达国家内部社会分化扩大,社会冲突加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很多人开始怀疑是否存在真正的社会进步,社会进步到底意味着什么。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物质世界不一定会带来人们境况的改善、带来福利和幸福。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认为,使用“进步”这一术语是极不适宜的。美国社会学家P.A.索罗金、德国历史哲学家O.斯本格勒等人的历史循环论,则把社会的倒退和衰落看作是历史的终极。不少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进步是一个不可捉摸的概念,只有把它从进化或发展中区分出来,才能确定它的含义。自1980年起,后现代主义思潮开始扩散,认为现代化的宏伟前景被腐蚀了,社会进步的概念再次受到质疑、相对化和叛逆。因此,后现代主义的时尚文化不同程度地对人类进步和社会进步进行了多种方式的从新评估。最尖锐的一种方式是对社会进步的思想持完全否定看法,他们提出一联串问题:拥有了所有的现代化消费品,而人们生活得不快乐、毫无希望,那么能说人们比以前生活得更好吗?如果我们不能明白生活的意义,如何能说我们比几百年前的人生活得更好?除了自己的生活,我们能真正改变什么?社会真的改变了,我们又如何知道是变得更好?

5·社会进步是一个历史过程具有客观的标准

对社会进步的怀疑、否认或将社会进步主观化是不正确的。社会进步是一个历史过程,具有客观的标准。例如,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社会生活包括精神生活的提高、自由和个性的全面发展。当然应当承认,社会变迁并非全部表现为进步,社会进步也不一定在社会体系中全面发生。进步、停滞和倒退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会同时出现。如果历史地看待社会变迁,社会进步应被视为一个客观的、必然的趋势,社会是由低级向高级阶段推进的变迁和运动。它是由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所决定的,是社会发展和积极变革的结果,社会变迁根本的、长期的趋势就是体现在社会进步上。社会的进步,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表现为人们选择范围的不断拓宽;或者说,可以就用人们选择余地的大小,来衡量社会进步的程度。一个人的选择范围,是由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因素,简单说,是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在经济学中也称“制度环境”,这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可以包括许多因素,既包括法律、规章、政策等构成的正式的政治经济制度,也包括社会通行的或占主流地位的道德规范、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人的选择范围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决定,也意味着,当社会环境即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法规、政策等等发生变化的时候,你的选择范围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我们个人生活这个小“变数”,是由社会环境这个更大的变数所决定。社会环境变化大,个人生活变化多,有一个好处,就是便于对生活的研究,便于对生活中决定我们命运的各种因素有更深入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产品花样不断翻新,逼得人们不断地在新的条件下做出新的选择,人们选择的能力也越来越强。既然人的命运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制约,那么一个直接的结论就是:当我们因社会条件所限而缺少选择机会、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和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时候,就不该抱怨自己的“命运不济”,而是要努力去改变社会环境本身。

6·系统科学为我们理解“社会进步”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系统科学产生后,系统科学为我们理解“社会进步”问题提供了思路。系统科学上有一条优化演化规律,通常是指系统演化的进步方面,即在一定条件下对于系统的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改进,从而实现耗散最小而效率最高、效益最大的过程。系统不断演化,优化通过演化实现,表现系统的进化发展。社会是由无数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它也是不断朝着系统优化的方向演化的,这种优化演化在哲学和社会学上叫作社会进步。系统优化最重要的是整体优化,各种不同的系统,都处于物质、能量、信息永不停息的运动变换中,并依据系统所处的最适条件,或趋向最完美的某种结构形态,或是选择最简短的运动路线,或显示出最佳的特定性质和特定的功能,并都以不同的方式实现着优化的存在状态或优化的发展过程。由于系统诸要素、诸层次的有机联系和有序结构,系统整体质和功能优于部分的质的总和与功能总和,因此在系统自组织、自同构、自复制、自催化、反馈和环境的质量、能量、信息的交换下,系统朝着熵减少和有序程度提高的方向运动和发展,并逐步达到系统整体的最佳状态。系统科学的优化演化律主要揭示系统本身发展的总趋势与总的方向。有时候,系统整体也会演化到等于或小于部分之和的处于劣化的阶段,这是客观现实。但是,处在等于或小于部分之和即劣化阶段的系统整体,这是暂时的现象。系统整体总要在内部结构的作用下,在其它环境因素的支配下,在一定的时空状况下,向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优化阶段发展。这就告诉我们,社会系统的总趋势、总方向是优化演化的,是进步的,但也不排除社会在某一阶段、某一方面会出现曲折甚至倒退,可是这只是暂时的,改变不了社会进步的总方向。

7·社会秩序与人类的进化过程相伴而生并合而为一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要进步,首要的问题是要有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在形成的过程中被赋予了价值或意义,承载着特定群体的目的或所有群体达成的共识。社会秩序与人类的进化过程相伴而生、合而为一。社会秩序之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人类生活和实践的社会环境,人类要时时跟这个环境进行竞争与协同。按照卢梭的观点,人类曾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而人类又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因此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否则人类只能被自然消灭,这便是人类最初的、最原始的对社会秩序的需求。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人类已习惯于有秩序的生活,人类已无法在无序或失序的状态下生活。可见,社会秩序对于人类具有不可或缺性,它是人类个体及由其所构成的社会在自然界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秩序是社会行动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成员设定行为目标、采取行动方式、对自己的行动进行理性控制离不开社会秩序。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既有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测、比较、抑制、激励的依据,社会秩序又使得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性控制,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积极的作为,在什么情况下又必须保持不作为的状态。所以,社会秩序为人类的一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社会秩序也是人类社会持续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任何系统都是竞争协同的统一整体,在社会秩序领域里,社会内在地要求存在秩序,但同时社会也存在着对现存秩序的破坏力量。当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能够被有效抑制的时候,社会就处在有序状态;反之,当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不能被有效抑制的时候,社会失序就不可避免,其结果必然走向社会无序,不论无序的表现形式是结构无序还是行为无序,也不论是局部无序还是整体无序,都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一切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首先必须对暴力冲突加以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这是人类通过无数经验教训而得到的基本共识。当然,由于利益的驱使,人类社会的冲突并不能完全避免,但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冲突不会以毁掉整个社会、牺牲全体安全的暴力方式进行,要想做到这一点,由规则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8·社会秩序的主要体现

社会秩序从政治角度来说,是社会商品交易可以正常运转、行政执法可以正常执行、人们生活安定、国家发展顺利,这是正常的秩序。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世”,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世”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一定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也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2)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3)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或组织)之间以及群体(或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的有序状态。它在静态上表现为社会中的人和事物处于各自适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配置关系;在动态上表现为在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社会秩序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性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行为的有规则的重复和再现,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既是人类各种社会行为规范实践的过程,又是实践的结果。

9·危机

众所周知,社会系统内部诸要素、社会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总是处于竞争和协同的关系中,竞争就意味着动态,通过竞争才会促使社会系统优化演化,也就是说通过竞争促使社会进步,由此可见,社会进步是一个动态过程。通过协同才会促使社会系统联合、团结、协作,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力量而趋向系统的目标,由此可见,社会进步也需要一定的有序状态。而竞争既可以导致有序也可能导致无序,这种无序和有序与协同导致的有序在系统中是统一的,因为系统是竞争与协同的统一整体。社会进步应该处于动态有序之中。动态竞争中的无序实际上就是一种危机,对民主国家和社会来讲,要使社会秩序动态有序就需要消除导致无序的危机。专制国家却与此相反,人民需要这种危机来改变专制国家的结构和功能。所以,对危机不能一概反对。

在社会系统中一方面表现为有秩序,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无序,危机往往会造成无序。危机是这样一种紧急事件或者紧急状态,它的出现和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超出了政府和社会常态的管理能力。当社会处于危机状态时,社会已经不能正常运行,社会实际处于一种失序状态,如果这种失序状态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到最后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失序的危机状态下国家的权威和信任受到挑战,失序的危机很容易转化为广泛、严重的社会危机,失序的危机最终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终极价值危机。社会秩序既是危机演化动态的显示器,也是危机演化进程的催化剂。危机事件的发生,往往首先带来的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旧秩序的破坏。危机演化的每个阶段都可以看到社会失序的催化作用,可以说整个危机的深化过程就是社会局部领域的秩序混乱通过制约、传导和转化机制最终引发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失序的过程。

危机状态下的社会失序或无序状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危机状态下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危机使个体的社会关系网部分或全部断裂,危机使个体的社会角色中断、社会地位无从确定;(二)危机状态下部分社会规范不能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 (三)危机状态下社会冲突激烈、矛盾突出,常规社会控制手段无法运转;(四)危机状态下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目标和生活价值丧失。在危机事件中,危机状态下环境变化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非常规性;危机会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基本目标的实现构成潜在威胁;危机会呈现出快速发展变化的动态进程等等。危机的这种快速变化的非常规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完全不可能遵循传统的线性模式:即微小的因导致微小的果,巨大的因导致巨大的果。恰恰相反,根据“混沌理论”(Chaos Theory)的阐述,危机的发展往往呈现出螺旋式模式( spiral model),危机的因果关系也常常与所期望的大相径庭,初始条件的细微变化往往会导致终端事件的动态大变革,即原本看起来不甚严重的起因却有可能旋转成十分棘手的危机。危机的这种演化需要一个过程,并且始终伴随着维护社会存在的秩序--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的失序与无序。

系统科学揭示,系统通过涨落达到有序,系统演化过程中的分叉通过涨落实现。“涨落”是指对系统稳定状态的偏离,系统通过涨落能达到有序,即通过涨落能形成新的结构和功能。在社会系统中,危机实际上就是一种涨落。涨落在建立有序结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当系统内部要素众多,且相互间普遍存在非线性作用关系时,系统就具有了复杂性,系统的演变就具有了复杂多变的特点。普里戈金(Prigogine)等人由于主要从事化学反应的研究,所以他们使用了化学反应术语“自催化”来表示非线性作用的特点。系统具有自催化机制使得系统有可能把系统的微小涨落不断放大成为巨涨落,使系统发生状态的改变,而没有自催化机制,则系统将停留在一个稳定态上。非线性相互作用是系统形成有序结构的内部原因。涨落是系统受外部或内部因素作用出现的、偏离宏观平均状态的某种偏差,它也被称作起伏,有时被称作噪声和干扰。涨落可以破坏系统的稳定性,也可以使系统经过失稳获得新的稳定性。但是在传统的思维中,人们更多地是看到某些社会系统危机(涨落)使得社会系统失稳的方面,而对某些危机(涨落)可能是使系统发展有序的建设性方面缺乏认识。可以设想,如果社会系统内部没有危机存在,那么无论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系统也不会发生状态的改变。而社会系统状态的改变实际正是系统的某种危机被放大后的具体表现,如普里戈金(Prigogine)所言,耗散结构可以被认为是由于物质和能量交换而稳定化了的巨涨落。自组织的机制就是通过涨落的有序。实际上,危机的作用之所以得到放大和发挥,是由于社会系统中存在非线性机制。社会系统中的非线性机制使系统具有了整体性行为,使微小的危机形成的局部关联得以放大形成系统整体的关联。所以,非线性机制是危机(涨落)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系统状态发生改变的初始条件。不过,单从危机放大的角度考虑,的确有导致系统有序和无序两种可能,这与危机(涨落)的性质有关,也与社会系统所处的条件有关。可见,识别危机(涨落)的性质并给予相应的控制,对于系统朝着有序的方向演化是极为重要的。系统的发展是通过危机(涨落)达到有序的,只有那种被放大了的涨落才可能对系统向有序化的转变发生作用。

非线性的实质是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而经典科学几乎是线性律的一统天下,因此在那里没有运用自我放大的正反馈手段达到自我创新的过程;在混沌理论中,涨落放大的机制是“对初始条件的敏感性”。当系统处于演化的关节点时,系统内部非线性作用可形成一种特殊的“初值敏感”机制,它使系统的状态对初始条件的改变异常敏感,正是初值敏感所具有的这种高度不稳定性,使微不足道的非对称的涨落摆脱了在通常稳定状态下被消耗掉的命运,经正反馈机制放大而成长为巨涨落,于是巨涨落首先触发、推动系统原来的状态失去稳定,其次,巨涨落作为一种新的组织方式,一旦被某种系统机制稳定下来,系统就跃入了新的演化分支。总之,普遍存在于复杂系统演化中的以“初值敏感”为特征的行为已表明,世界似乎拥有一个神奇的杠杆,借助于这一超级杠杆,涨落在系统演化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凸显出来:涨落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一个消极的破坏者,而是作为演化的动力,不仅打破了演化中的对称僵局,而且以其特有的随机特征,使涨落本身成为一种不断创造的源泉和工具,把世界带到今天这种丰富多彩和生机勃勃的局面中来。所以,没有非对称的涨落,世界将是停滞不前和死气沉沉的。同理,社会系统没有涨落和巨涨落,换一句话说,社会如果没有使危机本身成为一种不断创造的源泉和工具,社会也将是停滞不前的。

10·获得社会秩序的方式

对一个国家来说,对于社会进步,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但是,社会秩序如何获得,却有着不同的方式。其中,政府通过其所垄断的绝大多数社会资源来实现对社会的全面而严密的控制,是获得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在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一直被掌握政权者视做最为有效的方式。很多学者把这种方式称为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形态。实际上,所谓强国家弱社会的说法并不准确。在某种意义上正因为国家是虚弱的、不具有普遍的合法性才选择这种方式。而且,这种社会秩序的供给方式在对社会秩序的暂时性强化过程中给整个国家带来了无尽的消极。具体地说,它抑制了社会发展活力,造成了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二者不可兼得的局面,而这种局面的进一步发展就是一个社会的全面失序和动荡。也就是说,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对所有社会力量的排除为特征的。排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关闭公众进入的通道,另一种是取消公众的参与要求。这是公共权力针对于公众的异化,这种异化必然影响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使不受限制的官僚机构只对自己负责,以至于政府可以任意推行一种自我扩张的政策。当然,政府掌握的公共权力可以成为获得社会秩序的强制性力量。随着政治进化到今天,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严密设计已经使公共权力的强制力无孔不入,它可以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实施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但是,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实际上是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基础的,这种强制力并不是真实的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在强制力所实现的权力客体的服从中所获得的是一种被迫的服从,是出于对后果的恐惧而非是利己的需要的服从。而人是有着种种欲望、多样情感和思维判断能力的高级动物,人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人不能长期地忍受这种强迫关系,如果公共权力主体不能在最低限度内满足社会部分成员的最低要求的话,势必造成权力客体在心理上的挫折感,从而也就不能保持对这种权力关系的长期认同。这样一来,就会在权力客体中不断积累起一种针对权力主体的反叛“怨气”。在这样的社会中,出现危机并不是坏事,这样的危机就成了一种不断创造的源泉和工具,就会不断冲破社会现有结构,通过危机(涨落)才可能对系统向有新的序化的转变发生作用,才能达到新的有序结构。

近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崇尚制度化的社会秩序供给,即把原来政府的强制力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和体现在强制力行使的程序之中。的确,法律制度是近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就,它在控制社会冲突和提供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指出的,法律制度的作用在于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针对政府外的社会冲突,法律制度提供了统一的行使强制力的程序和标准,从而使一个社会获得普遍的法律秩序成为可能。为了保证法律的原则和程序得到执行,近代以来的所有国家都建立起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通过这些组织机构,维护法律规范的责任和权利,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并获得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从利益整合的角度看,法律制度提供了利益最大化的秩序稳定性,它为经济过程提供了一个互惠的合作环境;同时又制约着不同利益实体在追求差异极大的目标中不致出现俱受伤害的公然冲突。可见,法律制度提供了这样一个空间,使无数个体利益冲突得到折衷和混合于其中,每一个有着特殊利益要求的个体都可以在这个空间的范围内从事着自身的自由选择活动,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又对这种选择有着约束的作用。

11·法治

就法律这一个概念来说,法律和国家是密切相联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国家的立法活动,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国家没有法,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而法没有国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由于国家分为专制国家和民主国家,农业社会时代专制国家产生后,国家的法律就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统治性,其中统治性又主要的,社会性是从属的。工业社会时代的国家大多民主国家,法律仍然存在,但不带有统治性,只具有社会性。

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操作性的技术体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至上性的、权威性的地位,要取得相对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的优先性,取得独立于各种具体政治权力斗争的超越性。法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展开,会创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秩序类型。

不断的分化和整合是任何社会走向更高级阶段的必要步骤。任何一个社会要得以存续和发展,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借助某些社会力量来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使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如各个子系统、各项元素等)都能够基本稳定,使社会成员之间有一种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团结、共识与合作。法律就是实现基本社会秩序、实行社会控制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达到社会合作与团结的结构性要素。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法治通过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根据而实现社会整合,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依据在于它是一种法理的权威,即通过法律程序设定国家行动的范围、界限及方式等,法、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形式来源及其合法性、正当性的理由,人们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律这种非人格化权威的尊重,而承认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法与国家权力在职能上具有直接的联系,法有依赖国家的一方面,它也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之一,但法并不从属于国家,它应当通过建立自己的独立性、自治性而成为制约国家权力的工具,确立法律至上性的重要意义便在于使法治成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力量,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严格置于法律的基础上,为约束国家权力奠定基础,通过法治赋予国家权力以合法性,旨在使国家权力纳入一定的制度轨道,使之成为一支受多数社会成员拥护的合法管理和支配社会的力量而发挥社会整合功能;(二)法治通过确立价值多样化及价值共识来促进社会整合,一个社会要达到一定程度的整合,必须使其社会成员就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取得基本的一致,基本价值的基本一致是社会整合的基础,法律是寻求价值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律本身不只是一个规则体系,在规则体系的背后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价值所作的选择、排列和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价值的混乱,降低由于价值多元化而造成的社会分裂或缺乏凝聚力,从而可以使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尽量统一到主流价值观,或至少使众多亚文化的价值观不至于瓦解主流的正统价值观,法治原则的展开使法律中价值的一致性选择有了新的特点,法律的推行使得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被提到主要地位,并使之成为对抗特权、专制、压迫等的手段,法治并不排斥价值的多样性,事实上正是由于在法治之下推行宽容和自由原则,容忍社会多样性和多元价值的存在才使法治成为一种有生命力的原则,才使社会成为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法治力求最大限度的承认个人生活的自主性和个人的创造性,为此,就必须宽容并确认每个人的自主选择及其观点的倾向性,法治可以被看作是各种主义得以展开的制度基础,这种在价值基本一致性基础上的价值多样性,并不会破坏社会整合的思想根基,相反,价值多样性在一定政治和法律制度中的展开会有助于社会的整合,当理性的个人认识到的社会价值多样性可以在这个社会中存在时,会有助于消除对社会的不满,减缓社会价值的对抗,多样性从表面上可能使社会显得散漫,但实际上这却有利于人们的和平共处,使人们之间在价值冲突中,寻求思想的和平共处,应当看到法治有助于捍卫价值的多样性并力图以此来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不是说法治可以容忍一切无原则的妥协,事实上,为了真正达到价值多样性长期稳定这种状态,必须有一定价值的基本一致性,法治必须维持这种价值的基本底线,否则法治所追求的价值都难以实现,法治原则的推行要在价值一致性与多样性之间取得平衡和协调,价值一致性主要是说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价值上要有社会共识并由法律予以维护,诸如要奉行民主反对专制,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要以和平代替暴力,要以法律标准优先,法律要承认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如不得杀人、盗窃等,这些可以看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根基,它也要成为人们进一步沟通、发展自己多样性的基础;(三)法治通过解决社会纠纷而达到社会整合,法律最显见的功能就是解决社会纠纷,人们往往把法律看作是判断是非的标准,看作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特殊机制,一般而言,冲突的存在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整合,但冲突的存在对于社会的整合是必要的,是社会的正常现象,一定范围内的冲突有助于缓和社会中的矛盾,使社会成员不至于把矛盾累积到威胁社会基本架构的程度,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企图消灭一切冲突,那样的话会使社会治理成本过高,也超过了国家的行动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会大大强化对社会成员行为和思想的控制,法治原则在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的贯彻,使得通过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具有了新的特点,法治的推行使纠纷得到更为公正的解决,这有助于社会整合。

法治原则的推行对于社会良性秩序的建构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造就一种稳定、持久又开放的社会秩序。法治借助于规则的抽象性、普遍性、非人格性、明确性等而促成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治之优于人治,最根本的也在于法治更有利于人的发展。法治的推行能够形成一种特殊的秩序类型。这种秩序能尽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因素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涉,能够尽最大限度克制有权者个人的任意性及其他情感因素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这种秩序是一种自由而开放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个人的创造性被发挥,国家权力的任意性被抑制,社会矛盾被尽可能的缓解。这种法律秩序是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一种稳定、和平的秩序是社会福利的重要方面,但也并非任何稳定的秩序都有助于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法治秩序作为一种稳定、发展、和平、自由、开放、理性等有机统一的秩序会比人治更有助于社会发展和增加社会福利。法治通过降低社会复杂性而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降低交往成本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可以大大增加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可测量性,提高人们对未来的信任度,因而法治是建构畅通而稳定的社会沟通机制的一种努力。同时,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为个人活动提供指引和安排,并为国家活动提供合法性和具体范围,这显然会降低人们交往的谈判成本,提高人们交往的信用与可靠性,且它使交易可以扩展至更广阔的范围。通过法律促进合作,减少冲突,降低交往成本,都会增加社会的福利。法律通过建立信任和稳定的行为预期,而达到社会交往的简化,这是降低社会复杂性而使之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的有效作法。法律是社会分化和降低复杂性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律通过具体指定行为者与角色的关系,并对社会系统中各单位之间的协作进行归类以减少复杂性。法治原则的推行可以克服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任意性,克服其权力的偶然性,划定其行动的界限,使国家权力和社会自主领域有个相对明确的界分,这会大大有利于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发挥自动性、创造性,自由地去追求其所认为美好的生活。可以说,法治原则的生成和推行,是市场秩序或社会自生自发秩序逐步生成过程中的伴随物。而同样正确的是,也正是借助于法律和法治,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合作秩序才不断得以扩展。法治原则的普遍化能够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创造一个稳定的、开放的自由环境。而正是充分而适当的自由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提供了强大的原动力。自由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自由不仅能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提供刺激和动力,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极重要的福利,任何社会进步归根到底都是使个人在自然、社会、他人、自身面前获得更多的自由。现代法治肯定了自由原则并奉之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又是其他社会福利增加的前提条件。自由本身是一种目的,同时也是一种手段。自由赋予文明以一种创造力,赋予社会以进步的能力。只有当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运用其所拥有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目的的时候,社会进步才有可能。

法治实质上便在于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描述为一种正义的、不可颠覆的社会状态,力图使每个人都相信这种状态和社会关系对他自身最有益,法律及相应的法律关系由此具有更多的合法性,社会也由此有了更大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法治使法律看上去不仅只是一种强力的体现,人们服从法律也不只因为它是国家的命令,更明显的是,法律被认为是一种值得服从的力量,因为其合法性、正义性而值得服从。法治所追求的统一性、权威性、普遍性使得法律成为正义的象征。法治通过确立法律的至上,以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以平等对待关怀其治下的民众,使人们在形式上都能有同等的机会来享受法律治理所带来的福利和正义。由此,法治成为现代社会最佳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成为现代性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获得社会正义的首要方式。通过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及中立性确认法律的合法性近现代法律变成为一个相对独立、自治的领域,成为由专门机构、术语、程序、思维等交织组成的专门职业活动。这种专门领域和专门职业把法律的运作过程变为一种程序性的活动,使之从一般的政治过程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中立性的、专门化的技术活动。这是近代法治的重要特点,即它力图把法律活动打扮成一种超政治、超党派、无偏见而谋求更普遍正义的活动。法律的技术化、形式化,使法律的合法性摆脱传统、宗教、习俗的限制,而从其内在的结构中去阐发。法律独立于权力、政治,依托于专门程序的性质使之获得了新的合法性。也正是借助于这种合法性,法律有效的约束权力成为可能。法律活动的技术化、专门化,有助于强化法律的中立性,法治的理念则进一步通过强调法律超越于权力而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中立性。法治原则通过种种“隔离”技术而确立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法律制度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地位,使法律表现得更具正义性、合法性。

法治就其本性是致力创建稳定的秩序,有肯定现实秩序和社会结构的保守倾向。这使法治化的法律制度有走向僵化的可能性。如何在法治体系内部及法治的建构的社会关系体系内部建立一种良性机制,以保持法治秩序的活力和创造力,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提到法治要创建开放的法律秩序也已涉及到这一问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何使法治的制度体系内部以及通过法律治理的社会生活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重塑的能力。法治为达到此目标就需要强化其内在的反思和批判功能,实际上任何一个结构完善的自组织体系都必须发展出此项功能才能健康地存续。批判功能不是对法治自身及相应社会关系的颠覆,而是其功能结构的内在完善和补充。更重要的是,通过自我批判和反思,法治成为一种更坚固的治理之道,各种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都被控制在秩序之内,对现有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反抗都被销蚀、软化了,因而批判所扮演的角色是极具建设性的。

法律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却不能规范人的道德观念。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法律制度在制止政府自身中存在的某些破坏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方面总是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比如,政府中的公职人员即使是严格地按照法律制度的规范行事,也会沾染上严重的官僚主义;通过法律手段对政府官员腐败的惩罚和通过制度化的措施实施的对滥用权力的制约都因腐败问题的恶化而有时难以奏效。因此,我认为当前我们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的根源主要来自于政府内的腐败问题,这当然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但也是由行政人员道德缺位而引发的。

12·道德

道德与社会秩序之间是一种互动的过程,一方面道德有赖于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另一方面,道德又是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前提,特别是当政府实现了道德化,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也就而然地出现了。一切道德都是社会的,因为任何一项道德规范一经形成,就必然带有某种超越个体意志的必然性。只要道德规范是从社会客观存在中、从符合社会需要的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而非道德家人为地杜撰出来的,那么,这种道德规范就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在康德那里以“道德律”来界说,在中国古代思想家那里则以“天道”与“人道”统一来体现,而基本意蕴都在于强调道德具有社会整合的性质和功能。当然,个人如果能够在其行为中通过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再到自为地合乎道德规范,他就可以超越道德规范,而成为“从心所欲”的有道德的自由主体。但是,这是一个目标设定,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我们所注重的是道德在社会秩序获得中的价值。道德是从社会生活和社会理想中产生的,所以道德必然要为社会利益服务。就社会利益而言,最大的社会利益就是社会稳定的秩序,因此道德的功能就在于它对社会所实现的整合。如果道德不是为了社会整合而存在,社会生活也不会产生这种道德。同样,如果没有普遍化的道德规范,社会不可能达到整合,只有当社会的各部分、各成员之间达到和谐发展,成为有着共同利益和共同兴趣的道德联合体,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才会达到整合。

当一个人的不道德观念外化为某种具体行为,而这种行为又为法律所禁止时,法律就发挥了它的强制性道德规范作用。可见,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及其互动的过程,正是社会秩序的保证。但是,法律与道德的互动作为社会整合机制以政府具体地执行这种整合为前提的,需要由政府来贯彻法律的原则、维护制度的框架和推动社会道德水平的广泛提升。在政府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使法律原则得不到贯彻、制度框架扭曲变形、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的情况下,由政府来供给社会秩序是不可能的,相反,恰恰是政府成了破坏社会秩序的恶的力量。一般说来,在政治文明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政府的权威不是首先来自于暴力,而是首先来自于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当政府中出现了严重腐败的时候,它已经不能提供社会公平和正义了,所以它在社会秩序供给方面除了暴力之外已经无可选择。而暴力不仅不能增强政府的权威,反而会削弱政府的权威。一旦政府失去了权威,那么社会秩序的普遍混乱就是一个必然结果。所以,政府的道德化是一条根本出路,政府只有彻底摆脱了腐败问题的困扰,才能够真正地贯彻法律的原则和维护制度的规范,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提升,充分实现社会秩序的道德整合。

13·公平正义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都要求有一定的方向和秩序,这就要求有社会控制。在现代社会,以提供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控制可以有三重途径: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基于权力运行机制的控制和基于道德习俗等力量的控制。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是结构性控制,基于权力的控制主要应当是目标导向的控制,而基于道德习俗的控制则是具有整体性的控制。如果说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与基于权力的控制是相互作用和相辅相成的话,那么它们的结合点和总体性的获得都在于道德习俗力量的介入。因为,道德原则总是建立在人们相互关系的价值判断之上的,只要道德原则和规范现实地存在着并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它就是整合法律制度与权力关系以及使它们在动态的运行中发挥良好作用的最好的力量。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道德目标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公平,是人们历来所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启蒙主义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以及当代学者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都把公平的均衡视为社会的首要价值。从公平的价值形态上看,公平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规范和原则的形式规定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联系起来,从而保持某种“应然”的秩序。也就是说,公平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实现公平正义,那怕是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也就成为政府能够提供社会秩序的基本标准。

任何一个社会,在谋求稳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依赖于这个社会所广泛认同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只有在相对的公平得到实现的前提下,社会才能避免动乱,居民才能安居乐业。现代社会也是这样,社会公平的实现能够使市场竞争得以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从而间接地促进效率和推动社会的发展。没有一定的社会公平,要想持久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不可能的,而在一个秩序混乱、社会动荡的国家里,是不可能促进效率提高的。相反,财富占有的不公平、收入分配均衡机制的失灵等等,必然导致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定的结果。

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有着制度化的基础,但是,公平正义作为道德范畴,它的实现所依据的最直接的力量是政府。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直接通过政府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这个时候,非常需要政府来充当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者的角色。应当说,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政府是应当也能够成为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维护者。或者说,政府之所以能够承担这种角色,是因为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身份而存在的。如果不是这样,当政府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直接的参与者、一个积极的活动者,成为一个与没有什么两样的利益主体的时候,社会就无所谓公平和正义可言了。所以说,当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的时候,这些现象必然是由于政府中的一些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政府中的某些行政人员带头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由于公平是获得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而且建立在公平原则上的公共行政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把人们引向秩序化状态,所以,能否在公共行政实践中严格恪守并捍卫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代政府公共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一般来说,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否定形式不再具有或很少具有和制度的根据,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主要根源于法律、行政和道德。正是在这一点上,与传统社会是不同的。在现实中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是个别行政人员在执行法律和在制度框架下活动的时候,由于其道德价值的缺位而造成了不平等。特别是政府掌握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权,行政人员有可能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制造不平等。

正义是秩序的基石,仅有正义是不够的。通往秩序之路需要正义和道德。正义原则在休谟、罗尔斯、诺齐克等人那里得到系统的阐述。在经济学家那里,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常常得到充分的强调,而较少涉及财产权利及其转让中的正义问题。道德是经济学家甚少涉及的主体。然而从一个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入手,却不能不涉及道德。

14·爱

通往秩序需要些什么?人类的感觉器官并不能直观地一览无遗。有一些用而不知,有些难得一用,但这些规则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影响着大部分人类个体。我们甚至可以猜测,存在某种演化稳定策略。一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存在,法治、正义和道德,都不可少。前者拒斥一切不同意和伤害;后者拒斥冷漠。我们从破坏正义规则导致的后果中习得正义;也从破坏道德导致的后果中习得道德。但除此之外,恐怕还应该有爱。

爱是一种发自心底的情感,似乎油然而生,那是一份慈祥,一份融合,一种献给的冲动,一股投入的喜欢。人们通过投入爱,发现了自己的本质并感受和体验着完美生存的意义。爱是一种融融的本质,爱就本质来讲与理性是各自独立的,尽管不一定总是冲突。爱是可以发展、深化的,并且爱可以像毕加索和达利对艺术美的发现,像圣雄甘地他们做到了把爱升华为一种永恒,一种更深切稳定的情感。爱并非宿命般与责任冲突,但这需要智慧。

爱是人类感情中最复杂最重要的一部分,它难以界定,却对我们的生命有着巨大而神奇的支配力。爱不仅仅指情侣间的恋情,爱其实有着无数的秘密和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禁欲主义者对灵魂或神的探求;父母与子女间的爱;兄妹之情;挚友间的纽带;相爱的夫妻在情欲之潮不再澎湃之后相互间持久的钟情等等。弗洛伊德认为爱是对快乐的追求和满足。弗洛姆认为,爱情的每一种理论必须要以人的理论,即人的生存理论为前提。就爱产生的缘由或根源来看,弗洛姆认为,爱是对人类生存问题的回答。为什么这么说呢?他认为,人从本质上来说是孤立的。在这个世界上,人们就像一座座的岛屿,唯有爱,才能在孤岛之间架起桥梁,才能打破难以忍受的孤寂。没有爱,人类一天也不能生存。弗洛姆让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有一天,所有爱我们的人都把爱收回去,我们也不再爱任何人,谁能够活在这个世界上?爱,是人的最重要的需要。人意识到生命的短暂,意识到生不由己,死的必然,意识到孤寂和与世隔绝,意识到面对社会和自然的威力时自己的无能为力。所有这一切,都使他深深体验到孤独的存在。这种体验是如此深刻,如果长时间找不到出路,足以让人疯狂。于是人要解脱。对于孤独,最成熟、最全面的回答只能是爱。所以,人天生要寻找爱。只有爱才能冲破人与人的高墙,并使人与人相结合,才能使人克服孤寂和与世隔绝,才能满足“人内心最强烈的追求”。“没有爱,人类一天也不能生存。”然而,爱有很多种。柏拉图认为:爱是人类对整个世界的渴求。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对爱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对于爱的一些基本问题也一直讨论不休。哲学家们对爱情中涉及到性的部分总是心存疑惑,心理医生们也是如此,因为他们必须处理由此引起的问题。在爱的历史长河中,性爱和精神之爱之间也曾被严格地划了一道界限。与历史上其他时期相比较,爱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从社会拘束限制中解放出来过,也从没有这般随意地开始过。还有什么因素造成了人类生命中的痛苦?主要是缺乏爱。

爱是一片照射在冬日的阳光,它使贫病交迫的人分外感到人间的温暖;爱是一泓出现在沙漠的泉水,它使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爱是一柄撑起在雨夜的小伞,使漂泊异乡的人得到亲情的荫庇;爱是一道飞架在天边的彩虹,使满目阴霾的人见到世界的美丽。爱是一泪流淌在夏夜的清泉,使燥热不寐的人领略诗般的恬静;爱是一块衔含在嘴里的奶糖,使久饮黄莲的人尝到生活的甘甜。

因为爱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渴望爱,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社会需要爱,人类需要帮助。也许只是一根小小的木桩,就可救活一个溺水的人;也许只是薄薄的一条毯子,就可以温暖一个冻僵的人;也许只是一句话,一只温暖的手,就可以唤回失望者的希望。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去做呢?只有爱的力量,才可以征服整个人类的心灵!只有爱的力量,才能使社会真正有序。

爱的力量是无比大的,爱的色彩是无比美的,她可使心中有爱的人幸福,贡献出爱的人快乐,得到爱的人欢笑。可使家庭美满,使社会安定,使世界和平。关心、宽恕和体谅都是爱,让我们一起把爱贡献出来,给世界、给社会、给人间。

15·应当是对一种包含法治、德行、正义和爱的新的文明秩序的追寻

最诱人的社会秩序供给设想是通过社会进步和发展来获得社会秩序,即在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解决一切既存的问题,把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因素消解在进步和发展的进程中。这无疑是一个合乎人类进化理念的设想。社会进步和发展必然包含着国家及民族的富强,但富强绝不是进步和发展的唯一目标,社会进步和发展首先应当是对一种新的文明秩序的追寻,其中包含着不断走向完善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社会进步和发展应该是在继承人类全部文明成就基础上的一个全新的创造。这种全新创造的文明秩序必须包含法治、正义、德行和爱。

    进入专题: 社会进步   社会秩序  

本文责编: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哲学总论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2295.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