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安琪:制礼与化民:《大清通礼》与清代基层社会秩序构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1 次 更新时间:2024-11-28 21:05

进入专题: 《大清通礼》   礼治   社会秩序  

贾安琪  

 

摘要:在传统中国,“道一风同”被视为地方社会的理想秩序。唐宋以来,统治者制礼以教化天下的政治理想,在规范层面,通过公私礼书协力完成。出于对明末风俗颓败、四民秩序混乱的反思,清朝统治者在构建礼法体系时,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律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大清通礼》中补充士庶礼仪的相关内容,并突出《通礼》简明易守的规范性格成为清朝统治者伸张皇权、推行教化的重要举措。但是,形式上趋于完备的《大清通礼》在各地的颁行情况并不理想。随着道光朝续纂《通礼》及依据《会典》《通礼》制作的“简明规条”的刊布,《大清通礼》的相关内容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与普及,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产生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大清通礼》 “简明规条” 礼治 社会秩序

 

移风易俗、兴行教化是历代统治者治理天下的共同举措。唐宋以降,为了应对科举考试的需求、平民社会的兴起与“大一统”集权统治下形成的“郡县空虚”,朝廷摒弃了“礼不下庶人”的制礼观念,试图以“礼下庶人”的方式构建基层社会秩序。[1]作为官方礼制的集中表达,国家礼典承载着王朝统治者教化天下的政治理想,成为朝廷推进礼制下移的重要载体。目前学界对官修礼典教化功能的讨论主要围绕唐宋礼典及《大明集礼》展开,[2]对《大清通礼》(以下简称《通礼》)的关注尚不充分。[3]本文将《大清通礼》的制定置于礼制下移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结合《通礼》的内容与实践,探索在“大一统”王朝统治下,清朝统治者利用《大清通礼》化民成俗、巩固基层社会秩序的过程。

一、《大清通礼》与清廷以礼治世的治道转型

唐宋时期,为顺应“礼下庶人”的礼制发展趋势,官方试图通过在国家礼典中编入庶人礼仪内容,积极承担教化天下的重任。以北宋末年官方礼典《政和五礼新仪》为标志,庶人礼仪在国家礼典中明列卷目,实现了由“礼不下庶人”向“礼下庶人”的转捩,这是国家制礼活动的重要进展。[4]但是,这些由朝廷推行的礼典在内容制作与实施效果上却不尽如人意。即便是标举“惟官民之制特详”[5]的《政和五礼新仪》,也因内容“疏略抵牾”[6]“便于立文,不知达俗”[7]等原因,很快遭到罢废,难以真正实现训民正俗的教化功能。与之相对,由私人编修的规范冠婚丧祭仪制和日用伦常的家礼文本因应科举与庶民社会需求,而在基层社会流行开来。最具代表性的家礼类礼书如《朱子家礼》(又称《文公家礼》,以下简称《家礼》)借助朱熹的学术、政治地位风靡天下,被诸多士庶家族沿袭与传承,逐渐成为不同社会阶层皆可接受的礼仪典范。[8]

《朱子家礼》在民间的传播及影响力的扩大受到王朝统治者的高度关注,并成为其伸张皇权的重要凭借。与宋元时期以私礼之情申公礼之义的礼治模式不同,明初儒学独尊朱子,并将《朱子家礼》的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颁令“民间婚娶,并依《朱子家礼》”[9]。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10]。针对这些举措,学界认为《朱子家礼》被官方礼制所吸纳,其性质由私人编撰、私相授受的家礼著作,变成为官方认可、体现官方意志的国家礼典[11],可谓酌见。虽然自洪武三年(1370)撰成《大明集礼》后,明廷又陆续制定《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等书,但根据史料来看,《朱子家礼》的官方礼典地位并未因此而丧失。嘉靖十八年(1539),南京兵部尚书湛若水请求“申礼制以驯民俗”,表示“我朝品官士民自有《礼仪定式》,而冠婚丧祭悉从《文公家礼》。”[12]万历年间,陕西提学副使李维桢也称:“冠婚丧祭服舍器用具载《朱子家礼》及《大明会典》等书,诸生一一遵守。”[13]可见,直到明中后期,《朱子家礼》一直持续发挥作用。与之相对,作为国家礼典的《明集礼》对基层社会秩序施加的影响,并不宜过高估计。其一,《明集礼》乃洪武初制,且带有浓厚的仪礼色彩,不便行用;其二,《明集礼》虽然延续了《政和五礼新仪》以来为庶人制礼的传统,但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在内容上呈现出“帝王之礼扩张,官民之礼收缩”的态势[14];其三,直到嘉靖朝重修刊布之前,《明集礼》一直“藏之中秘,见之者鲜”[15]。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其社会教化功能的发挥。《朱子家礼》在地域社会盛行的时代,朝廷制定的礼仪典章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于补充《朱子家礼》传导明朝家礼新制之不足。[16]官修礼典与《家礼》文本并举以教化天下成为明代礼治之新模式。对此,张文昌指出:“一部由著名理学家私撰之‘家礼’,如今正式成为国家礼典的一部分,与官方所修撰之国家礼典并行,这或许是中国礼典传统另一关键性的突破。”[17]

明廷借助《家礼》声势构建、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治理模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从赵克生、王志跃等学者对《朱子家礼》传播方式及影响的考察来看,无论是地方转移风俗,还是庶民联宗造祖,都离不开《朱子家礼》。[18]但是,敦崇《朱子家礼》也引发了新问题。《家礼》虽然以国家威信为依托,但毕竟不是今王定制,而是由前朝士大夫私人所撰,且真伪存疑。在此情况下,坊间对《家礼》的考证、注解与改编蔚然成风。随着心学兴起,明代士人“缘俗而以先王之意杂就之”[19]的礼学态度日盛,改编《家礼》师心自用者大有人在。杨廉称:“《朱子家礼》一书,后人增附大多,愈繁愈乱。”[20]议礼家聚讼纷纭,臆说横行,殊乏成规。一些士人非但没有竭力维护礼教,反而带头冲击礼教。晚明治理危机中出现的风俗颓败、秩序混乱的一面,不得不令朝野上下重新反思基层社会所应采取的治理模式。[21]

与明初统治者借《家礼》之手控制基层社会不同,清初统治者虽然崇朱,但是在礼制方面,却没有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清人入关后,礼制建设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强化统治合法性及与确立朝廷尊卑秩序相关的郊庙宫朝仪制之上,官民私礼规范尚未得到系统关注。康熙朝时,虽然魏象枢、陈紫芝等人强调朝廷教化职责,呼吁颁发“礼书”以维系世风民俗,但清廷官修礼典迟迟没有制定出来,相关士民之礼主要在《大清会典》中略举大纲。[22]直到乾隆朝时,以《大清通礼》的纂修为契机,清朝统治者才真正明确了对基层社会的礼治模式。

乾隆皇帝于即位之初即高度重视礼制在敦风厉俗方面的作用,接连下发多道上谕表达整饬民间悖礼伤化时俗的意向。[23]此举引发了朝野上下的一系列讨论,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尹继善与甘汝来所上呈的奏议。

乾隆元年(1736)五月,云贵总督尹继善敏锐地觉察到这位新君意欲在礼制建设上有所作为,于是在奏折中提出在民间推行《朱子家礼》以端风化的建议。其言曰:

伏查宋儒朱子所定《家礼》一书,于修身齐家之道,慎终追远之宜,损益得中,斟酌尽善,无论贫富贵贱,自当人人率由。……仰祈皇上敕令天下臣民,一切祭祀婚丧务遵《朱子家礼》,以为准则。绅衿乃齐民表率,尤宜恪遵定制,以为闾巷观摩。或因时因地,其细微条目不能不少有异同,而大纲所在,万古不易。不得随意增减,显与《家礼》背驰。……可否饬谕八旗佐领谆切晓示,务令官宦世家,俱设祠堂以为之倡,一切大宗小宗之制,必须仿照《家礼》,不得参差草率。凡遇祭祀之时,伯叔兄弟共到祠堂以各展其爱敬。至于仪文之过于繁重者,不妨从简,仍照满礼而行。则道一风同,群相则效。[24]

结合尹继善的上奏来看,他显然想让朝廷恢复明初礼治模式,即赋予《朱子家礼》官方礼典地位,以补充国家礼制对于士庶规范的不足。当然,考虑到清朝少数民族政权的特殊性,他也提出分类治理的建议:一是饬令天下臣民(汉人),一切祭祀婚丧务遵《朱子家礼》,不得随意删减。一是饬谕八旗佐领,务令官宦世家(满人),仿照《家礼》,设置祠堂与大宗小宗之制。其仪文繁琐者,可以从简,仍照满礼而行。乾隆皇帝对尹继善上奏的朱批十分值得玩味。其言曰:“此奏是。但其中尚有应斟酌者,必须尽美尽善,然后行之久而无弊,于以化民成俗不难矣。若苟且从事,亦不过虚文而已,究于治道何补,待朕徐徐经理之。”[25]朱批虽称赞尹继善言之有理,但并没有批准以朝廷名义推行《朱子家礼》这一具体举措。

在尹继善上奏一个月之后,兵部尚书甘汝来奏请酌定“家礼”的奏议引起了乾隆皇帝的重视。甘汝来称:

汉唐以后,代有典章,大约详于朝庙而略于闾里。宋儒司马光、朱熹,明儒邱濬等所撰《家礼》一书,简易可法,然仅私家用之,即其乡人有不能尽化者。此盖由于教条不出于上,而无讲明切究以为董率者之故也。……查前代虽有《仪礼》《家礼》等书,然仪节繁委,字句纤琐,且时代异制,服用不尽相符。至本朝《会典》及政治全书,虽开载详明,无关士庶之礼,且卷帙繁多,民间难以购藏。合无仰请圣裁,抡选廷臣,检集前代礼书并本朝《会典》、政治全书内,摘取汇集,编定一书。凡冠婚丧祭一切仪制,斟酌损益。务期明白简易,士民易于遵守。书成之日,进呈御览,仰请钦定佳名,颁发直省府州县学各一部。颁发到日,该府州县转行刊刻,布散绅衿士庶人等,务令家喻户晓,虽穷乡僻壤,无不周知。俾得是训是行,一遵矩镬。[26]

与尹继善奏折中推崇、借用《朱子家礼》的主张相比,甘汝来对《家礼》的态度更多的是反思与批判。首先,甘汝来并没有抬高《家礼》的位置,而是将其定位在“私家用之”的民间礼书范畴,并明确提出“教条不出于上”是导致《家礼》难以尽化乡人的主要原因。其次,他指出《家礼》行用时确实存在时宜制殊、不堪行用的问题。有鉴于此,他请求在前代礼书和本朝《会典》基础上,由朝廷出面,编定一书,颁发至省州县,布散士庶人等。“夫条教出于上,则风俗成于下,而僭越侈靡之习不禁而自消。”[27]在他看来,士庶之礼只有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之下,才能真正起到转移风俗的效果。

甘汝来的这道奏议与乾隆皇帝强化皇权、干预教化的政治意图不谋而合。乾隆元年六月二十三日,清帝正式下旨编修礼书(即《大清通礼》)。在上谕和御制序中,乾隆皇帝对《大清通礼》的治理目标及其在清朝礼法体系中的定位表达得非常明白。上谕提出:“应萃集历代礼书并本朝《会典》,将冠婚丧祭一切仪制,斟酌损益,汇成一书。务期明白简易,俾士民易守。”[28]御制序更是直接宣称:“使家诵而户习之,于以达之人伦日用之间,兴孝悌而正风俗,则朕淑世牖民之意,或在斯乎,或在斯乎!”[29]这显然是将整齐风俗、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之责交由《大清通礼》完成。与此同时,清帝也借机表达了对《朱子家礼》的态度。“六经之士,虽欲阐教正俗,然居下不获。若考亭《家礼》、涑水《书仪》,党塾间以为兔园陈策,其事不关功令,故礼之通也于是乎尤难。”[30]在他看来,私人编定的《家礼》“不关功令”是礼教难以在民间推行的主要原因;而《大清通礼》作为朝廷出面制定的“令甲”,可以“圭臬群经,羽翼《会典》”[31],更有助于达成历代圣王所期待的“总一海内、整齐万民”[32]的治理效果。

二、《大清通礼》士民易守之礼典特色

由乾隆皇帝上谕及御制序可知,清廷制定《大清通礼》的目的,除绍续礼统、昭示一代典章外,更希望《通礼》能够发挥“化民成俗”的治世实效。为此,《大清通礼》编纂过程中,不得不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对下层礼仪规制不足的问题;其二,礼制繁难、不便遵循的问题。

(一)《通礼》对士庶礼仪之补充

乾隆皇帝在诏修礼书的上谕中称,汉唐以后对“闾阎车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纪,皆未尝辨其等威、议其度数。”[33]此语虽有夸大之嫌,却反映出清朝统治者对前代礼典庶民之礼规制不足问题的充分关注。《大清通礼》顺应“礼下庶人”的发展趋势,除规定朝庙大典之外,不仅为官员制礼,也致力于为庶士、庶人制礼。

“礼者,先王因乎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立民纪者也。而冠、昏、丧、祭之礼为尤重。”[34]这四种礼仪在人伦日用中贯彻上下、尊卑、内外、贵贱的礼教秩序,具备敦本重伦、移风易俗、联宗收族的重要功能。所谓“冠以示成人,昏以正男女,丧以哀亲,祭以追远。”[35]它们与区分等级身份的冠服之制及序长幼尊卑的相见礼、乡饮酒礼等礼仪规范相配合,共同维持基层社会礼仪秩序。在“礼下庶人”的历史进程中,北宋末年编定的《政和五礼新仪》具有“承前草创,启后规模”的重要地位,庶民礼仪首次单独成为一个明确而详细的礼仪等级。[36]但就其内容来看,所涉及的私家礼仪主要是冠、婚、丧三礼,祭礼中只有“品官时享家庙仪”,并未下及庶民百姓。此外,宾礼中亦没有官民相见仪的相关内容。明初编定的《明集礼》所载祭祀之制同样只详述品官而不及庶人,“其时享于寝之礼,大概略同于品官焉。”[37]书成后所议之礼亦未收入,直到嘉靖重刊时才稍作补充。这不仅导致礼典中官民相见礼等礼制内容缺失,而且也使其他士庶礼仪在细节上存在诸多缺漏。民间冠婚丧祭诸制更多依赖被礼典化的《朱子家礼》行事。《大清通礼》承唐宋以来“礼制下移”之势,意欲取代前代礼典及广为流行的《朱子家礼》以规范士庶生活秩序,必须对民间日用常行的人生礼仪做出完备规制。基于满洲礼俗,“男女幼皆剃发,仅存辫髻,非冠无以御寒,故携抱之子皆加冠焉,而斯礼遂废”,[38]清朝国家礼制中仅存冠服之制而无冠礼内容。这也是清朝礼制的一大特色。除此之外,《大清通礼》对于士庶婚礼、丧礼、祭礼均有明确规定,其相关内容按照等级顺序,排列于品官礼仪之后。对于《政和五礼新仪》《明集礼》中缺乏的官民相见礼,《通礼》亦有所涉及。《通礼》不仅详细记述了各级官员相见礼,而且对士庶交往活动进行规范,通过制定士宾友相见礼、受业弟子见师长之礼以及卑幼见尊长礼等,实现尊卑有序,民知礼让的礼治秩序。道光朝修订《通礼》时,进一步补充了乾隆《通礼》中缺漏的冠服制度,[39]使《大清通礼》在形式上完成对士庶社会生活的全面覆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与《政和五礼新仪》《明集礼》等前代礼典区隔“品官”及“庶人”礼制不同,[40]《大清通礼》于礼目上再作细分,“庶士之礼”[41]被另立篇目作为一个单独的礼仪等级,形成以皇帝及皇室成员、品官、庶士、庶人为主体的四元等级结构。以凶礼为例,《大清通礼》除列明列圣、列后大丧及皇室成员丧礼外,分别规定了“品官丧”“庶士丧”“庶人丧”。根据礼目来看,“品官丧”分为初终、袭、小殓、大殓、成服、朝夕奠等24个仪式环节;“士丧礼”将其删并为8个仪式环节,分别是初终袭殓、成服朝夕奠、扶丧奔丧、启宾至葬、反哭至祔、祥禫、忌日奠、拜扫;“庶人丧”又进一步删去“扶丧奔丧”一节。这一编排方式,使不同社会主体的仪式环节和服用规格产生区别,彼此不可僭越。这一方面强化了《大清通礼》区分政治等级的功能,有利于重整晚明以来被商业化社会动摇了的以士为中心建立的四民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社会阶层的不同分别制礼,使前代礼典含混于品官、士庶礼仪中的仪式细节被进一步明确,便于适应不同主体的行礼需求。百姓力有所及,即可自行操办。

(二)《通礼》的规范与实用面向

清人谈及前代礼典时称:“皆有文无实,烦冗而不适于用”[42]“以备掌故则有余,不能尽见诸施行也”[43]。鉴于前代礼典推行不畅的教训,为了使《大清通礼》能够被切实行用,乾隆皇帝提出了“明白简易”“士民易守”的编纂宗旨,以此为指导,礼仪的规范性与实用性成为清廷制礼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1、明确编纂模式,突出规范效力。

以儒家三礼经为理论基础,以“五礼”为结构形式,是西晋《新礼》以来形成的礼典传统。但是,基于不同政治社会背景,历朝礼典在具体内容编排上亦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比如《大唐开元礼》注重发挥“今王定制”原则,载存现行仪制;《太常因革礼》则强调“因革为礼”特色,记录开国以来朝廷已行礼文的前后变革。[44]《大明集礼》在编纂时,先于各礼文开篇处设置“总叙”,总括礼制渊源;再分别礼目叙述历代礼制变迁;最后记录本朝通行仪注。对于这一编排方式,张文昌认为整体上兼采唐宋礼典特色[45];而吴恩荣、杨艳秋等学者则更强调《明集礼》“稽古”的一面,即礼典的大量篇幅被用于追溯三礼与前代礼制,这与唐宋礼典作为本朝示范的性质有所不同。也正是这种制礼方式,使《大明集礼》难以成为实践层面的礼典。[46]

清廷在编纂《通礼》时曾对该书编纂模式及编次体例进行讨论,争议主要围绕是否在礼典中保留古制、追本溯源展开。按照礼臣最初的设想,在“五礼”框架下“先举现定章程为本文,次详其揖让升降为仪节,又次为考证,又次为正俗。”[47]“正俗”一条的设置可以因应“礼下庶人”的礼制发展趋势并回应乾隆皇帝整饬风俗计划。“考证”一条的设置则是对《明集礼》“稽古定礼”编纂模式的承袭,并借此表达清廷绍续礼统、鉴古宜今的政治意图。然而,保留古制难以避免内容繁复、重点模糊的弊病。正如吴元安所称:“若又博综百代,义蕴未免宏深;遍采诸家,篇牍不无繁重。”[48]这显然与乾隆皇帝上谕中所提出的“明白简易,士民易守”的编纂宗旨相背离。乾隆十二年(1747),礼部受到《会典》体例变革启发,重新确定了《通礼》的编纂模式,并对其编次体例进行系统性调整,“奏请依仿唐《开元礼纂》规模,采取见行仪注,准‘五礼’篇目另加编纂。”[49]在此过程中,“礼时为大”的制礼原则成为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礼部为删正繁曲,一断以国朝制度。”[50]在这一编纂模式下,不仅原有“考证”条目及追溯礼制沿革的相关内容被彻底删除,而且本朝已行之旧典也不再记录。《通礼》在最终呈现的规范形态上更具“法条化”特色,礼典的规范与教化功能得以充分彰显。

2、简化内容编排,强调实用功能。

无论是官修礼典还是私家仪注,礼文繁缛都是阻碍礼仪推广的重要因素。本着“大礼必简”的原则,礼典编纂至明代,礼仪简化成为新的礼制趋势。[51]这一趋势被清人承袭,并进一步突出礼典的实用功能。

首先,《通礼》对前代礼书所保留的非必要仪式环节进行大量删减,并在细节上注意观照现实人情因素。比如,《仪礼》《礼记》丧礼“初终”后原有“皋复”一节,“所谓升屋而号是也”[52],用以表达孝子期盼复生之念,《开元礼》《五礼新仪》《家礼》皆仍之,明礼亦仿此,但是《通礼》在制定时则删去此节。吴荣光对《通礼》考订时曾做出解释,“盖古礼有可有可无者”[53]。同类情况也出现在家祭仪式中,《通礼》在品官、庶士家祭三献(庶人酌酒三次)后,均省略了《朱子家礼》保有的“侑食”“阖门”“启门”三节。考虑到庶人以力田为本业,不必竭终岁之勤供一朝之用,《通礼》又进一步放松对庶人家祭祭前斋戒与备物的要求。《明集礼》品官、庶人婚礼中详尽规定“书辞”“答辞”的内容,在《通礼》中亦不作具体限制。这些礼仪环节的删改并非任意为之,而是礼臣在“搜订前闻,折中令甲”[54]的基础上完成的。礼以义起,又缘情制。在制礼者看来,只要礼义不悖于古,具体仪式细节可以适当兼顾民情,使礼典归于简易的同时,便于黎庶持循。

其次,礼制体系得到进一步简化。与前代礼典博览广搜、图文并茂的内容编排相比,清人对《大清通礼》有着更为明确的功能定位。《通礼》“所重在行礼仪节”,除不记载礼制沿革之外,器物形制及相关图示亦略之不录。在“五礼”结构之下,按照行礼顺序对各项礼仪的主体过程进行描述。为了进一步强化文本内容的层次性,《通礼》采取“比事类推”的方式,简化书写各礼中仪文相同的部分,书曰“如某仪”“与某仪同”等,以省繁复;对于仪式冗长、繁杂者,则在每节之后酌加标目,书“右某事”别之,使礼仪制度衔接更加紧凑连贯,查阅起来也更为方便。[55]

《大清通礼》的编写以立士民之矩镬为目标,充分考虑贯彻执行的要求,真正做到了“约而赅,详而不缛”[56],得到了朝野上下的认可。四库馆臣盛赞其“与前代礼书铺陈掌故,不切实用者迥殊。”[57]光绪朝《南宫县志》也称:“惟《大清通礼》所列冠婚丧祭,等级分明,仪节该备,士庶皆当恪守遵行,彬彬乎文质得中矣。”[58]

三、《大清通礼》在民间的传播及其影响

“礼不难行于上,而欲其行于下者难也。”[59]虽然通过《大清通礼》的制作,使士庶礼仪得到相当程度的补足。但是,这些专门制定的仪文制度,能否真正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并对社会秩序产生规范影响,有待深入考察。

(一)《大清通礼》的颁行情况

《大清通礼》的纂修虽然以“达于人伦日用”为目标,但其成书之初却“弆板内府”,以致“直省士民鲜得见闻”[60]。嘉庆以前,人心淳朴、俗尚俭质,各地官员尚能勉力维持风俗。随着盛世余晖的消亡殆尽,白莲教、天理教起义带来的社会动荡与失序局面亟须挽救。在恢复与重建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负有教化职责的地方官员将转移风俗的希望重新凝聚到《大清通礼》之上。嘉庆二十三年(1818),湖北巡抚张映汉上呈奏折称:“臣历任以来,采风问俗,近日士大夫家鲜见此书。其坊间所刻《家礼》,时易制殊,诚难遵守。至闾阎黎庶则并此不知矣,于以礼齐民之道未有秉承。”[61]请求颁发《通礼》并准其照刊,广行颁示。嘉庆皇帝也认识到了《大清通礼》作为“朝野率由之准”的重要性,决意重振《通礼》化民成俗之功用,下旨“著武英殿按照省分各印给一部,各该督抚派人祗领,照刊流播,俾士民共识遵循,用昭法守。”[62]

《通礼》下发不久,河南道监察御史朱鸿即指出乾隆朝所纂《通礼》阅时已久,其间多有奉旨增改之处,请求改正颁行。[63]随后,《通礼》的修订工作被提上日程,并于道光四年(1824)完成续修。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录的各地官员的谢恩奏折来看,截至道光六年(1826)十二月,道光《通礼》已经陆续颁给各省督抚学臣。[64]一些地方志中也记载了道光朝颁发《通礼》之事,如湖南《石门县志》称:“道光时奉颁御制《大清通礼》二部四套”[65],浙江《东阳县志》显示,该县藏书中有《大清通礼》一部,十二本,系道光七年(1827)颁。[66]广东、山东、河北、贵州、云南等各省地方志中均有贮藏《通礼》的记录。根据这些地方志表述,朝廷虽然将《大清通礼》下发至州县一级,但贮存数量有限,这自然难以达成统治者所希冀的“家喻户晓”的理想状态。为了扩大仪文制度的行用效力,清廷在颁行方式上进行变通——从官方法律文本中择出婚丧冠服等事宜中最切于官民的条款,辑成便于传播的“简明规条”,以便乡野流布。

根据笔者搜集的史料来看,道光以后,清廷共有五次大规模刊发“简明规条”的情形(详见表1)。除第一次是摘录《会典》条文刊刻颁行之外,自咸丰元年(1851)起,后四次刊刻“简明规条”均是以《会典》《通礼》所载官民礼制为依据纂辑而成。就咸丰元年颁行的“简明规条”内容来看,[67]该章程共计19条,其中婚礼3条,主要规定官民婚礼所用执事、鼓乐、章服以及婚宴规格;丧礼5条,主要规制官民丧礼所用棺罩、鞍马等各类陈设以及发引时所用之灵车役夫数额;冠服11条,详细规定了官民人等顶戴、服饰、器用之定制。“官民竞尚奢华,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68]“简明规条”之刊行主要是为了打击民间崇尚奢靡之不良风气以节省物力,这与晚清内忧外患时局之下急剧变化的政治经济形势关系密切。在清人传统观念中,“天地生财止有此数。用之者节,则物力裕而可以流通;耗之者多,则物力穷而无从滋息。”[69]面对外国奇技淫巧涤荡民志,白银外流、钱价日贱的社会现实,以礼为治,辨别等威,使不同社会主体各安其分,进而实现风俗淳朴是清廷编定“简明规条”根本之图。在此背景下,以等级制度为基础设立的禁奢条例自然成为“简明规条”的核心内容。在“简明规条”择取过程中,由于《通礼》所重在行礼仪节而不在器物规格,实际上采自《通礼》者仅有6条,主要用于弥补《会典》规范之不足,这也符合《通礼》制定之初“羽翼《会典》”的功能定位。尽管如此,在晚清政府自上而下整饬奢靡风俗运动中,“简明规条”的颁发在客观上仍然促进了《会典》《通礼》所代表的“今制”向基层社会渗透,使《大清通礼》部分条款以另一种形式得以“飞入寻常百姓家”。

表1:清廷“简明规条”刊刻情况[70]

(二)王朝官员、士绅等以礼正俗的教化实践

在清代,负有教化职责的王朝官员、掌控文化权力的士绅精英与兼具血缘、地缘优势的宗族组织共同构成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71]《大清通礼》想要真正向百姓施加影响,既需要王朝官员切实履行职责,将朝廷法令下及私家,自上而下地改造乡民生活;也需要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宗族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礼治秩序及精神,自下而上地教化百姓以促进政治。

在朝廷督责之下,《大清通礼》士庶礼制规条很快被地方官员应用于以礼正俗的教化实践中。根据史料来看,将《通礼》条款出示晓谕,抨击时俗;遇有僭越者,即行禁止,依律治罪,是地方官员履行教化职责的主要方式。道光年间,李璋煜在江宁任职时,针对当地百姓殡仪铭旌僭越、娶妇舆用违制等行为,一方面饬令行户不准制造违式铭旌彩轿等物,另一方面将《通礼》中“铭旌”“妇舆”条款摘出晓谕百姓,明确表达违礼以律治罪的态度。“自示之后,勿得违僭,不遵礼制。妇家讹索受害者,准赴有司喊禀。如不痛改积习,仍敢违僭,知而故犯,律有明条。”[72]以“出礼入刑”的运作机制,保障《通礼》的实施。苏州地方崇尚浮华,“铭旌功布,僭越崇仪,石兽丰碑,酿成讼案”[73],为了转移风俗,裕鲁山也采取以《通礼》、律例相纠正的解决办法,要求百姓循礼始终。《裕中丞示谕》强调:“要知《通礼》颁自朝廷,官民悉应遵守。嗣后务各捐除旧染,依礼而行。凡礼所不载者,毋或妄增益。”[74]作为执行朝廷教化政策的地方官,他们在施政过程中,更加关注民间习俗与国家礼制相违背进而引发社会问题的方面。因此,告示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朝廷颁发的“简明规条”,而是针对当地风俗选择《大清通礼》及会典、律例等法律文本中的相关条文,这体现了地方官员依据《通礼》认真履职、端正民间风俗的积极态度。

清代官员中不乏精通礼学的知识精英,他们凭借自身学识对《通礼》文本进行考证与阐发,利用其政治文化影响力,与社会下层士绅共同承担起士人“阐教正俗”的社会责任。吴荣光是活跃于嘉道时期的学者型官员,曾任湖南布政使、巡抚兼湖广总督。其选取当朝礼法制度,悉心考订编著的《吾学录》对湖南当地影响很大。很多当地望族都是通过《吾学录》了解《会典》《通礼》内容的。湖南安化刘氏在族谱中对该书极力称赞:“南海吴氏,敬取二书,为之节录,加以论次,所以正礼俗之趋向,为夫妇与知能也。”[75]晚清名宦黄彭年的《陶楼文钞》中曾收录了不少与官员、学者的往来信件,其中不乏援引《通礼》为他人答疑解惑、指导礼仪实践的内容。比如在《与梁羲初书》中就曾围绕送葬之礼如何安排展开讨论。在黄彭年看来,对于《通礼》没有规定的“开路神”习俗,既然是方相遗制,又被《家礼》采用,则用之似无妨;而若是《通礼》对于该项仪节有明确规定,则民间礼俗就断不可用。因此,他坚决反对与《通礼》“以书谢宾”相违背的“百日内先行谢孝之说”。[76]

“绅衿乃齐民表率”[77],《通礼》教化功能的展开也离不开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的参与。与为政一方的地方官员相比,他们虽然缺乏朝廷赋予的行政权力,但在学识、名望等方面仍具优势地位,对《通礼》在民间的普及与实施起到示范、引导作用。晚清学者王振纲,挂冠归养后,以学问精深、事亲至孝闻名乡里。生母病逝,“葬祭皆遵《通礼》”,在其感染下“京畿东南学者,翕然向风,浸浸乎仁孝之行,遍庠序间矣。”[78]长宁县县学诸生李德骞,学精品粹,有志世道,撰写《士庶昏丧遵制正俗议》,对照《通礼》《会典》及律例逐条指出民间婚丧习俗僭越违礼之事,以正邑俗僭奢之风。[79]醴陵县儒生文元辅选取《大清通礼》中为闾阎所易知者编为《宜民录》,为穷乡僻壤不知典礼者提供行礼依据,端正循习之讹。[80]

在朝廷官员、地方文化精英的推崇下,《大清通礼》得到宗族组织的高度认可,在编定族谱时提倡遵循《通礼》,指导宗族成员的社会生活。贵州遵义黎氏《家祭规条》中称:“行礼节文,《大清通礼》所载,斟酌古今,尽善尽美,今应笃守而行。”[81]广东香山韦氏抄撮《通礼》完成《冠婚丧祭节录》,并收录于族谱,使族人之考礼者得以参稽。[82]在国家政治权力的主导下,宗族日用之家礼逐渐向《通礼》靠拢,呈现“礼典化”特色。[83]宗族成员少而习之,长而安之,长此以往,有力地强化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三)《大清通礼》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及其局限

随着王朝官员、地方精英教化活动的不断推进,《大清通礼》逐渐由文本付诸实践,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产生积极影响。

《通礼》对基层社会施加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等级秩序的维护与社会风俗的维系方面。这是礼的社会价值之所在。由晚清统治者推行礼制的上谕可知,其所担心的社会失序局面是“民间狃于积习,仍复奢侈相沿,僭礼越分,漫无限制”[84],而维护等级秩序、保持淳朴风俗的最佳手段,就是人们能够相互遵守朝廷为其制定的品节。这是当时统治者对基层社会治理所作出的构想。在国家力量层层渗透与家族法规耳濡目染之下,《大清通礼》对家族、社会形成有效约束。很多地方婚嫁丧祭等礼仪活动、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能够基本做到依礼而行。据光绪朝《容县志》记载,“祭礼,曾任秩官者,每自立家庙,祭品、祭仪悉依《通礼》而行;亦有联合族人营建祠堂,其祭费或出于祀田,或醵金以办。至农家贫户,亦于所居室内堂虔奉木主,岁时奠告,得庶人荐寝之义。”[85]道光《重修平度州志》称,该地循分守节,“题旌、易主、茔兆、墓碑并依《通礼》”[86]。在规范非礼行为的过程中,《大清通礼》对革除民间陋俗、建立文明乡风也具有积极意义。新化风俗多不如礼,丧祭常用佛事。当地名儒邹文苏率子弟讲求《会典》《通礼》之制,使乡里颇知礼意,“斥浮屠巫觋,即婚礼亦不至于嬉戏。”[87]在官方礼制下移过程中,虽然各地风俗基于历史沉淀与文化传统的不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在《大清通礼》影响下,地方社会向着理想的地方社会秩序逐步前进。

《通礼》在维护统治合法性、强化国家认同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同样值得关注。这涉及到新制度长期浸润下,民间旧观念转化的问题,也是清朝统治者坚守“礼时为大”制礼原则背后更为深远的用意。通过《大清通礼》“标准化”的仪式程序,清廷“总一海内,整齐万民”治理目标虽然未必尽数达成,但拓展了朝廷教化范围,加深了朝廷法令的影响力。根据史料显示,清初典章未备,各地沿用明朝旧制、改编《朱子家礼》自用自专现象屡见不鲜,而随着《大清通礼》及“简明规条”的颁行,民间逐渐形成了以《会典》《通礼》为尊的守法理念。凉亭朱氏在编修家礼时明确表达遵循时王之制,“一代有一代之礼,生其时者宜奉时王之制。……今则《大清通礼》《大清会典》制作明备,不必沾沾《家礼》之是守矣。”[88]湖南宁乡易氏编定《祀仪》时也表示:“朱子《家礼》凡参神、降神、辞神,皆用四拜,此宋时礼也。《通礼》贝勒、贝子已下至于庶人,皆一跪三叩首,今用之,不敢违制也。”[89]在“出礼入刑”运作机制的加持下,为了保持安稳生活状态,避免受到官府的责难,百姓不得不在民间仪式中努力建立与国家礼典的联系,尽量在国家容忍的框架内发展自己的礼俗,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王朝统治合法性的认可和“大一统”国家的认同。

当然,在讨论《大清通礼》对基层社会影响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官方礼制的实践情况并不像朝廷期望的那样无往不利。首先,朝廷为了推行礼制所变通颁发的“简明规条”的内容主要围绕婚嫁丧祭中不得僭越之仪制展开而不涉及行礼仪节,这并不足以满足诗礼之家之治礼需求,也不能彻底解决《通礼》文本的颁行不广问题。根据史料来看,各地抱怨查阅《通礼》困难之声从未断绝。“第苦草野之颁行未广,黎庶之闻见无由。”[90]官民无所法守,《通礼》教训正俗的作用自然难以尽数施展。其次,清廷在续纂《通礼》过程中,受乾嘉以来复兴汉礼思潮影响,好古而欲尽礼,没有充分考虑社会环境与现实情况,导致《通礼》部分仪节不合时用。清末重修《通礼》时即指出:“道光礼有依据古制而与今不合者,如今人居室之制,堂不必有东西阶,士大夫不尽有庙。虽有庙,多与宗族共之。行礼皆于寝,不于庙。”[91]各地不得不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变通。再次,社会底层百姓们安土重迁,受地方风俗习惯影响较大。但各地的风俗习惯、生产生活需求与帝国提倡的统治秩序并非完全吻合,使《通礼》转移风俗的实践难以达到理想效果。道光朝《永州府志》就曾提到《通礼》要求依礼及时安葬与民间惑于风水停棺不葬的习俗之间的冲突:“《通礼》士三月而葬,庶人逾月而葬,倘难卒办,亦不可以久延。盖死者以归土为安,停柩不葬,礼律各有明禁。今乃有望后人富贵,惑于风水之说,停柩多年者,不惟忘亲,而且犯律。”[92]此类行为,尽管地方官员屡次禁止,民间的固有观念与积习却仍然难以扭转。此外,朝廷基于节欲去争、维护等级秩序的考虑,对消费资源进行等级分配与人们的实际消费水平及追求美好物质生活的欲望相违背。人们往往并不满足也不愿局限于朝廷为他们安排的生活方式。富商巨户“婚嫁丧葬,堂室饮食,衣服舆马,动辄费数十万。”[93]福格在《听雨丛谈》中曾专门提到朝廷礼仪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禁止服色,辨其等威可耳。若使富人悉服布素,必致令有不行。令既不行,又难治以峻法,枉事更张,毫无利益。如其果行,则商贾不通,衣冠褦襶,更失中华文物之盛,徒使悭吝富儿遂其鄙陋之欲矣。”[94]对此,清朝统治者虽深有体会,但并未得出妥善解决之道,只能通过不断地申明定制、强调地方官的教化之责来扩大朝廷法制的影响力。

结语

在广土众民的“大一统”时代,如何对基层社会进行有效管控是王朝统治者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治天下之道,莫大于教养二端。”[95]鉴于礼仪教化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唐宋时期发展的“礼下庶人”取向成为明清两代官方礼制推进的主旨。与明代抬高《朱子家礼》法律地位以纳民轨物的治理模式不同,清朝在礼法体系构建时坚守“条教出于上”的治理原则,希望自上而下地利用朝廷政令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使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符合官方认可的礼仪秩序,最终成为国家政治场域的重要构成。《大清通礼》的制定及其在民间的推展,正是清帝“大一统”观念在日常生活向度展开的重要途径。

为了使《大清通礼》深入基层社会,达成化民成俗的治理效果,清廷在制礼时不仅注意增加士庶礼制内容,而且在编纂模式、仪节编排等方面极力彰显礼典的规范性与实用性,以完善制度供给。面对乾嘉时期《大清通礼》颁行不力的现实情况,清朝统治者也适时调整颁发方式,及时修订《通礼》内容,以扩大官方礼制的行用效力,稳定晚清社会失序的局面。虽然清朝统治者对礼典制定和传播的干预程度已经超越前代,王朝官员、地方精英也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促成《通礼》在基层社会的普及与应用,但是,《通礼》在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并不如预想的那般所向披靡。这一方面与礼典本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另一方面也表明,民间文化有其自身的逻辑和生存空间,并不会轻易地被化导与取代。

 

注释

[1]关于“郡县空虚”的形成过程及其与“礼下庶人”关系的讨论,参见罗志田:《地方的近世史:“郡县空虚”时代的礼下庶人与乡里社会》,《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该文强调地方精英在教化乡民方面的重要性和能动性,提供的是一种“自下而上”建构乡里社会的非国家视角。本文围绕官修礼典的教化功能展开,研究取向是“自上而下”的。

[2]相关研究,参见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2年;王美华:《礼制下移与唐宋社会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赵克生:《明代国家礼制与社会生活》,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吴恩荣:《明前期国家礼制的定型及其对政治与社会秩序的构建》,《江苏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梁健:《〈大明集礼〉撰刊与行用考述》,《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3]目前学界对《大清通礼》的专题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大清通礼》法律地位的辨析;二是对《大清通礼》纂修情况的考察。参见吕丽、张金平:《〈大清通礼〉的法律地位》,《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彭孝军:《〈钦定大清通礼〉修纂考述》,《保定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贾安琪:《〈大清通礼〉纂修新探》,《古代文明》2023年第1期。

[4]杨志刚:《“礼下庶人”的历史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

[5](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书类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38页。

[6](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十四《礼一·论考礼纲领》,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182页。

[7]《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四十八《政事一·礼乐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48页。

[8]关于《朱子家礼》的编纂过程及其影响的讨论,参见杨志刚:《论〈朱子家礼〉及其影响》,《朱子学刊》1994年第1辑;杨志刚:《〈朱子家礼〉:民间通用礼》,《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年第4期;潘斌、屈永刚:《朱子〈家礼〉的编撰及现代启示》,《孔子研究》2015年第5期;王志跃:《明代〈朱子家礼〉传播新探》,《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2期。

[9]《明会要》卷十四《礼九》,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35页。

[10]《明史》卷四十七《礼一·吉礼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24页。

[11]杨志刚:《〈朱子家礼〉:民间通用礼》,《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年第4期。

[12]《明世宗实录》卷二三一,嘉靖十八年十一月己亥,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4755页。

[13](明)李维桢:《陕西学政》,杨一凡、李守良编:《古代地方条约辑存》第7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244页。

[14]吴恩荣:《明初“五礼”体系的重建与唐宋以来的礼制趋向》,《史林》2018年第6期。

[15](明)钟芳:《钟筠溪集》,周济夫点校,海口:海南出版社,2006年,第392页。

[16]赵克生:《修书、刻图与观礼:明代地方社会的家礼传播》,《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

[17]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第456-457页。

[18]参见赵克生:《修书、刻图与观礼:明代地方社会的家礼传播》,《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王志跃:《明代〈朱子家礼〉传播新探》,《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2期。

[19](明)张祥鸢:《华阳洞稿》卷一《家礼考订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523页。

[20](明)杨廉:《杨文恪公文集》卷四十五《慰费子克》,《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33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5页。

[21]关于明末清初士人阶层反思晚明治理危机、提出礼治思想过程的讨论,参见王汎森:《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的思想、学术与心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3年,第41-87页。

[22]参见(清)魏象枢:《请颁礼制疏》,罗振玉辑:《皇清奏议》卷十九,南京:凤凰出版社,2018年,第416-418页;(清)陈紫芝:《请编辑礼书疏》,罗振玉辑:《皇清奏议》卷二十二,第483-485页。

[23]如雍正十三年(1735)十一月,命丧葬循礼。(《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丁酉,《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60页。)乾隆元年(1736)五月,训江南、浙江风俗。(《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九,乾隆元年五月庚戌,《清实录》第9册,第469-470页。)

[24]《奏为请饬敦崇礼教以端风化事》,乾隆元年五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14-0002-005。

[25]《奏为请饬敦崇礼教以端风化事》,乾隆元年五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14-0002-005。

[26]《奏请酌定家礼一书颁发直省学宫事》,乾隆元年六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8-0002-014。

[27]《奏请酌定家礼一书颁发直省学宫事》,乾隆元年六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8-0002-014。

[28]《钦定大清通礼》卷首《上谕》,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5年,第2页。

[29]《钦定大清通礼》卷首《御制序》,第2页。

[30]《钦定大清通礼》卷首《御制序》,第2页。

[31]《钦定大清通礼》卷首《御制序》,第2页。

[32]《钦定大清通礼》卷首《上谕》,第2页。

[33]《钦定大清通礼》卷首《上谕》,第2页。

[34]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9页。

[35]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第14页。

[36]王美华:《礼制下移与唐宋社会变迁》,第61页。

[37]《明集礼》卷六《吉礼六·品官家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72页。

[38]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第34页。

[39]由于清廷先后纂成两部《大清通礼》,为示区分,将乾隆朝纂修成书的《大清通礼》简称为乾隆《通礼》,道光朝修订的《大清通礼》简称为道光《通礼》。乾隆《通礼》拟定编次体例时,重在行礼仪节,以“五礼”为纲,冠服之制散见于各礼之中,没有单独列出。道光朝修订《通礼》时考虑到服物等差尤关名分,应与仪节并重,于“五礼”之后,增补“冠服通制”一门(第53卷),其内容囊括皇帝、皇室、品官及士民冠服之规定。

[40]《大唐开元礼》将皇帝及皇室以外的礼仪等级分为三品以上、四五品、六品以下三个阶层,这与唐代品官等级划分相关。根据《唐律疏议》三品以上执事官称为“贵”,五品以上为“通贵”。九等官品依此一分为三,在《开元礼》中分卷专论。《政和五礼新仪》制定时,对品官礼仪进行合并缩减,统括于“品官”之下,未再以官品划分阶级。因此,从礼目上看,官民之礼只分“品官”与“庶人”两个礼仪等级,《明集礼》亦同。参见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第304-305页。

[41]据《大清会典》,庶士指“贡监生员有顶戴者”,这是对于庶士身份的基本界定。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乾隆朝)》卷五十《礼部·祠祭清吏司·家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440页。

[42]《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二十五《王礼考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937页。

[43](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2147页。

[44]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第228页。

[45]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第298-299页。

[46]参见吴恩荣:《明初“五礼”体系的重建与唐宋以来的礼制趋向》,《史林》2018年第6期;吴丽娱主编:《礼与中国古代社会·明清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18页。该书“明代章”的作者为杨艳秋、梁勇。

[47]《题为汇编礼书宜简明事》,乾隆五年七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05-022728-0005。

[48]《奏为遵旨请修便民之礼书事》,乾隆五年闰六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01-0050-004。

[49]《题为会议礼部通礼馆奉旨纂辑〈大清通礼〉业经完竣例准议叙礼部员外郎永柱等员事》,乾隆二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3-05340-006。

[50](清)王昶辑:《湖海文传》卷五十四《墓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93页。

[51]吴恩荣:《明初“五礼”体系的重建与唐宋以来的礼制趋向》,《史林》2018年第6期。

[52](清)吴荣光:《吾学录初编》卷一六《丧礼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1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67页。

[53](清)吴荣光:《吾学录初编》卷一六《丧礼二》,第167页。

[54]《钦定大清通礼》卷首《御制序》,第1页。

[55]《钦定大清通礼》卷首《凡例》,第7页。

[56]《钦定大清通礼》卷首《御制序》,第2页。

[57](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2147页。

[58]光绪《南宫县志》卷八《风土》,清光绪三十年刻本。

[59](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九《民臣礼议》,《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352页。

[60]《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四五,嘉庆二十三年八月戊子,《清实录》第3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66页。关于乾隆《通礼》颁行不力的原因,缺乏直接史料佐证,彭孝军将其归咎于乾隆中后期文字狱等政治文化高压政策,此处略备一说。参见彭孝军:《〈钦定大清通礼〉修纂考述》,《保定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61]《奏请饬发〈通礼〉一部并准广行颁示事》,嘉庆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1578-055。

[62]《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四五,嘉庆二十三年八月戊子,《清实录》第32册,第566页。

[63]《奏请酌修〈通礼〉一书事》,嘉庆二十四年六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2160-015。

[64]根据笔者检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所收录的上呈谢恩奏折的官员包括广西巡抚苏成额、四川总督戴三锡、江苏巡抚陶澍、湖北巡抚杨懋恬、湖北学政王赠芳、河南巡抚程祖洛、贵州巡抚嵩溥、贵州学政许乃普、江西巡抚韩文绮、安徽巡抚邓廷桢、浙江巡抚程含章、闽浙总督孙尔准等28人,上呈奏折时间分布在道光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65]同治《石门县志》卷五《典籍》,清同治七年刊本。

[66]道光《东阳县志》卷十《政治志六·学校》,民国三年东阳商务石印公司石印本。

[67]咸丰九年(1859)、同治三年(1864)所刻“简明规条”均沿用咸丰元年原议章程,光绪元年(1875)所刻“简明规条”在条文内容上与咸丰元年基本一致,故以咸丰元年颁行之“简明规条”为例,略作分析。

[68]《文宗显皇帝实录》卷四八,咸丰元年十一月戊寅,《清实录》第4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54页。

[69]《奏为风俗侈靡民生日困请旨崇俭禁奢事》,咸丰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4091-029。

[70]资料来源:光绪《广州府志》卷四《训典四》,清光绪五年刊本;《为刊刻颁发崇俭禁奢简明规条章程十九条通行遵照事致内务府等》,同治三年七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13-002-000224-0009;《为颁发〈会典〉〈通礼〉内所开官民婚丧冠服等规条刊刻原议章程十九条通行各衙门遵照事致内务府等》,光绪元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13-002-000250-0134。

[71]王洪兵:《清代乡村治理多元协同模式的建构及其得失》,《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72](清)李璋煜:《申明礼制示》,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9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89页。

[73](清)裕鲁山:《训俗条约·裕中丞示谕》,杨一凡、李守良编:《古代地方条约辑存》第9册,第138页。

[74](清)裕鲁山:《训俗条约·裕中丞示谕》,杨一凡、李守良编:《古代地方条约辑存》第9册,第139页。

[75]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第7页。

[76](清)黄彭年:《陶楼文钞》卷十二《与梁羲初书》,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952-954页。

[77]《奏为请饬敦崇礼教以端风化事》,乾隆元年五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14-0002-005。

[78](清)黄彭年:《陶楼文钞》卷七《王重三先生墓表》,第567-568页。

[79](清)李德骞:《士庶昏丧遵制正俗议》,(清)罗汝怀编纂:《湖南文徵》卷十四《议下》,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1480-1481页。

[80]民国《醴陵县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9页。

[81]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第520页。

[82]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第9页。

[83]赵克生、安娜:《清代家礼书与家礼新变化》,《清史研究》2016年第3期。

[84]《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二一,光绪元年十一月乙未,《清实录》第5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25页。

[85]光绪《容县志》卷四《舆地志·风俗》,清光绪二十三年刊本。

[86]道光《重修平度州志》卷十下《志三·风俗》,清道光二十九年刻本。

[87](清)邹汉勋:《邹叔子遗书七种》,蔡梦麒校点,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572页。

[88](清)马徵麟:《淡园文集》卷一《凉亭朱氏六修宗谱叙》,《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8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81页。

[89]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第478页。

[90]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礼仪风俗卷》,第16页。

[91]《礼学馆酌拟凡例并开馆情形》,《申报》1909年4月2日,第1张第5版。

[92]道光《永州府志》卷五上《风俗志》,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373页。

[93](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六《城北录》,汪北平、涂雨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48页。

[94](清)福格:《听雨丛谈》卷八《禁止服饰》,汪北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72页。

[9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二三,乾隆五年七月庚寅,《清实录》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06页。

 

贾安琪(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孔子研究》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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