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维稳压力下的司法与民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1 次 更新时间:2012-04-0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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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清明节前,某中级法院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听闻案件判决可能于己不利,在该法院大楼内喝农药自杀。既见亲朋成新鬼,便闹法院争是非。第二天该当事人的亲属好友全体上阵,又是大闹法院,又是堵塞马路,使得该法院正常工作全面停摆,上上下下只得全力应付这起突发事件。一个合逻辑的结局是,即便法院没有任何过错,最后赔钱买“息事宁人”是免不了的。

教科书和学者的论著也许有无数种因应上述事件的理论或“药方”,但置放于具体情境中总显得苍白无力。应然上的司法权威总会被具体事件摆平的需要而透支和打折。任何一个地方党组织和政府领导人,不可能心脏强大到为了司法权威而赌今天。他们内心清楚明白,在现行维稳问责体制下,任由事态扩大其可能遭受的不测后果是什么?

对上述问题的一种转换思考是,司法如何面对“民意”或者是“民愿”甚至是“民怨”问题?观诸于人类司法文明演进史,似乎不能找到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不管是司法体制成熟与否,都可能在特定情形下遭遇困境乃至危机。185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黑奴斯科特争取人身自由案作出判决。因为当时美国社会对黑奴自由问题形成绝然对立的两种意见,故联邦最高法院对斯科特的不利判决成为引发民意沸腾的导火索,进而引发美国建国史上的唯一内战即南北战争。尽管判决此案的法官在以后的历史上饱受诟病,但美国司法的独立权威依然得以赓续。本世纪初期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判决,认为与当时的社会民意完全相悖,甚至有评论家认为此案绑架了2001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但判决后美国民调表明美国人不赞同判决结论,但能认同判决理由和判决过程,更对美国司法制度表示出高度信心。海峡对岸的台湾在重建台湾社会的过程中,其最重要的着力点是推进民主与尊重司法。但当邵燕玲法官判决一个关涉六岁女童被性侵案件时,因过度执着于字面的犯罪构成规则而对被告人判决过轻,违背社会普遍民意观感而被称之为“恐龙法官”。尽管其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曾在同行圈内有口皆碑,最后也不得不黯然辞职。近来中国大陆普遍关注的“吴英案”,官方在民意的裹挟下疲于招架,而民间则完全逸出法规则的轨道对案件进行“民粹主义”“泛道德化”式解读。推而广之,在近多年来出现一些焦点案件中,官方均无法与民间搭建共识,民意不仅未能给力于孱弱的司法,相反却是一点一点蚕食剩下不多的司法权威。

一个颇令人纠结的问题时,当下的司法不能孤悬于民意之外,在中国语境下即是司法效果不能与社会效果彼此抵牾甚至撕裂。但什么是民意,如何评估和吸纳民意?却变成了无法开解的难题。民意的成熟仰赖于信息的充分披露、思想观点的自由交换以及媒体的独立公正,但上述条件在中国当下高度缺失,人大、政协等体制性的民意表达由于结构性的困窘而只能反映兑水的民意,媒体因其功能属性定位而只是官方单向的“喉舌絮语”,网络则被定位为一小撮的情绪骚动和非理性表达,剩下仅存的不过是“内参式”神秘进谏。司法面对民意陷于“莫辨”和“难为”尴尬,或者是专横的自我裁量。美国人设计的刑事大评审团制度是一个既伟大又平凡的天才设计,它把关于民意的判断抛给了民间,法官则只为此种判断进行法律的背书。即便是最后裁判冒天下之大不韪,那也是将作为民间代表的陪审团与法官捆在一起共同受过。在我国,一旦民意关注,法官和法院却只能独自抵挡,左支右绌,狼狈不堪。很多情况下,还要代人受过,有苦难言。

按照中国宪政体制,司法裁判案件只应严格适用法律,不能撇开法律规则另行解读民意。理由在于:民意本身是变化的、不确定的甚至是非理性的;民意裁量是立法机关通过数人头方式可欲可为的职守;司法专注民意易出现法官造法的流弊等等。但司法罔顾现实,置身世外,也会导致司法权威的空洞化。一个也许可以接受的司法权威重塑之路是,司法面对公权应表现足够坚强与刚毅,要逐案释放出驯服权力的勇气,让老百姓从鲜活的个案中积累对法治的敬畏与信心。同时要借由民主的推展,竞争性选举的开放,改变权力的授权体制,让公权回归谦卑的本源。在司法权威已经被肢解的当下社会,如要摆脱司法与民意的囚徒困境,其可行之道是司法先独立于公权,而在与私权的拔河拉锯中慢慢收紧缰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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