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蔚: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形态制度保障力面临的挑战剖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78 次 更新时间:2011-12-1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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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蔚  

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形态宣扬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建立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新社会。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党和人民团结一致、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体系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主流经济思想、政治思想、文化思想和社会思想,也被学界称之为经济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文化意识形态。[1]

改革开放以来,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同时,我国也进行了以民主、法治为导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转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们不仅已经走出了而且将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但对照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要求、人们当家作主和政治参与的要求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当前我国政治变革中存在的问题仍是突出的。[2]

主流意识形态是通过具体制度设计来影响民众的思想进而影响民众的行为,从而达到控制目的的。在说教作用弱化、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形态要发挥其主流作用,必须要有能保障民众民主权利实现的有效制度。

一、民众知情权的有效制度保障不足,降低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可信度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在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总量的同时“争得民主”,巴黎公社政权还进行了民主选举和建立民主政权、进行民主管理的实践。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们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承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人民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前提是知情,知情的前提是公共信息的公开。目前,尽管国家颁布了各级党政机构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已于2008年5月实施,但由于条例的规定有很多模糊之处,缺乏实施细则,加之政府部门多以涉及机密为由不愿公开,而民众尽管被赋予了申请行政复议、起诉等途径,但缺乏对党和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有效惩处,没有牙齿的众多条例显然无法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尤其是涉及财政预算资金[4]、重大人事任免、重大事项的决策等更是难以公开,否则就不会发生2009年8月河南小伙要求政府公开三公消费被疑为间谍的事情。[5]在社会生活中,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公共事业如教育、公共卫生和医疗、社会保障等费用及资金运行情况、道路的修建与改扩建、水电气等公共产品价格的确定及其标准等信息都无从获得,所谓的听证会往往变成了部门操纵的涨价会。因此,民众知情权有时候还是在条例的纸上。

二、民众政治参与权的制度保障尚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降低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

民主落实到现实中就是参与。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是一个社会逐渐发育,民众个体民主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表达意识逐步增强的过程。十七大也强调,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不仅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深化,还必须“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但这需要健全有效的制度来保障。

国家赋予公民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民主需求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明显不适应的方面。例如,代表的提名和名额分配制度不够合理,缺少必要的竞争机制,选举层级过多,一些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官员代表比例过高,不少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偏低,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制度性联系管道太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不尽完善,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审议权、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还远未得以充分实现” [6]。二是赋予各个界别参与国家重要事务,实现各界别、各党派民主参与的政协制度。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陆续颁发的三个重要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协”“是国家层面上实现协商民主的主要场所”,而且党也的确强调要把政协纳入决策程序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但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渠道,主要依靠执政党领导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同时,仍存在“政协委员的产生主要是由各级党委推荐,缺乏必要的竞争性择优机制;相当一部分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还较差,提案质量不高;政协的民主监督权缺乏适用的法律保障,从而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力”[7]等问题。况且,在政协委员老板化和精英化的现实面前,即便参与渠道畅通那也仅仅是少数人的参与。三是信访渠道。近几年上升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暴露出该制度的缺陷,其最大的问题在于信访机构只负责接待,最后问题的处理还是属地的政府及其部门,等于是让民众奋斗了多个来回却又回到起点,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还引发新的问题。因此,有人指出,信访其实只是一个渠道而不是规范的制度,甚至是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制度,因为它至今的依据仍是国家的《信访条例》而不是法律。在当前社会矛盾比较多的时候,完善信访制度应该是有效实现民众参与权的一个途径。四是基层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和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城市的居委会和工会。尽管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地将发展基层民主当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并决定“重点推进”。但“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不健全,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基层民主发展的瓶颈”[8]。例如,职代会在大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名存实亡;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中村民和居民的参与不积极;工会原本的“为工人表达和争取利益的组织”职能大大衰退。

三、民众政治表达权制度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未能根本扭转,削弱了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说服力

表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选举投票自由等表达自己意见的形式。[9]十七大报告着重指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就是要赋予公民对于国家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问题发表意见、阐述主张的充分权力,切实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落到实处。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民众在政治表达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1.当前公民表达权、参与权制度最大的缺失在于公民利益均衡机制的缺失。中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的时代,而弱势群体在政治博弈中处于绝对的不利地位,“首先是弱势群体在我们的政治架构中缺少利益代表。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实际上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10],无法通过正常的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更谈不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城市拆迁中的市民、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及工业化建设中的三无农民、国企改革中的劳方、农民工群体、房地产博弈中的买房者、中小企业中的劳方等,他们没有参与的渠道去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强势群体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影响”,即不仅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且影响公共舆论,甚至造成了弱势群体对其的依附性。[11]

2.对新出现的网络民意表达缺乏有意识的引导和制度化的尊重。近年来,中国草根和官员政治博客、微博大量涌现,网络政治表达和话语权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12]一些公民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对国计民生的看法,使自己的声音被上层和社会关注,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而且有材料显示,博客作者往往是18岁至35岁年龄段、思想活跃、表达积极的群体。如果执政党和政府能够扬长避短,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就可以把主流的意识形态渗透到对各类信息和事件的处理中,引导公众,教化公众。但目前对于网络媒体尤其是重大舆情事件的处理中,政府往往注重的是网上是否有不利于政府的消息,而且往往一封了之,不作说明。现实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按照正常的程序和制度没法解决,而是通过网络和其他非制度渠道才解决的事情,如山西“黑砖窑”事件、陕西“华南虎”事件、“江苏徐宝宝事件”等。这从反面凸显了制度主流渠道在对这些问题的表达和解决上出现了问题。

制度的缺失是与法律的缺失联系在一起的。一些法律规定表述过于笼统,界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经济实力大幅提升、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的进步、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社会建设全面展开、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13]的新时期,如果不能在保障公民表达权、体现公民言论自由方面迈出较大的步伐,就很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政治民主要求相适应。

3.现实中公民表达权实现遭遇多重困境。一是受侵犯和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彭水诗案”、“短信狱”等。二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在立法及其他方面得不到实现。三是表达权缺失导致对新闻媒体与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得不到保证。四是民主选举和政府科学决策中因表达权缺失而导致的失误问题。如候选人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听证制度的不健全问题等。五是公民结社的自由保障不健全。

四、民众监督权缺乏制度保障,腐败屡禁不止,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正统性、有效性造成了巨大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与“经济快速发展同时的是,卷进腐败的金额之巨、人员之多、职权之重、级别之高,以及占据的时间之长、空间之大的历史之最纪录,也不断地被刷新着……即使中央对此的论断,也是多年不变的四个字:仍然严峻”[14]。腐败对中国造成的损失是难以计量的,因为它严重地伤害了民众对于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所以,中央一再强调反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绝不是危言耸听。而反腐败就必须首先弄清腐败发生的原因。中国腐败有多种原因,但监督权的制度性缺失是一个重要方面。尽管中国的监督制度不可谓不全面,有人大的权利监督、政协的党际监督、各级纪委的党内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国家监督、新闻舆论的舆论监督,但由于自体监督的问题导致这些制度化的监督渠道越来越难以适应腐败手段更加隐蔽化、多样化的特点。

1.制度内的公民监督权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权力的来源决定了必须落实民众的监督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发生的频次和力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实现公民监督权在制度内有两种直接形式:一个是司法途径,比如“民告官”;另一个是行政途径,比如行政复议、听证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其作用非常有限。而人大监督权中最主要的对各级政府财政预决算的监督还比较薄弱,对干部选举任免权也不到位。“现在继续沿用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纪检监察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委领导体制和纪检体制,在30年的改革过程中明显慢于并弱于政府的机构改革。”[15]

2.作为非制度渠道的公民监督权实现的舆论监督,尽管随着网络快速有力的发展而逐渐将公民的监督权坐实,但尚未制度化。人们常把舆论监督等同于媒体监督,其实媒体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在目前传统媒体还是一种行政资源、报道仍受干预的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中国互联网舆论平台十分发达,有五亿左右的网民,网民意见的发表和交流平台如门户网站新闻跟帖、网络社区、聊天室、即时通讯、聚合新闻、微博空间等虚拟空间都非常发达。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不与制度内的媒体和机构合作,网络的监督作用就很难发挥。如“周久耕事件”,如果不是网民监督权与制度内的监督权良好互动的话,很难想象会有这样满意的结果。因此,如何将网络时代民众的监督权进一步常规化、制度化,与我们的监督制度相衔接,就成为落实公民监督权的重点。也只有真正实现了广大民众的监督权,才可以说做到了毛泽东在延安时期讲的让人民监督政府,永远不会人亡政息。

3.对过分集中的权力的制度化监督欠缺。“如果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不能得到根治,民主就难以生存,监督就难以有效,体制就难以健全。失去监督的权力,不仅容易导致腐败,而且也容易逃脱惩处。腐败一旦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保持一种‘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态势,那么,就会在局部出现人心思贪的现象,就会在一些人中间发出为没有机会腐败的喟叹,就会在部分人中出现笑廉不笑贪的心态。”[16]面对过分集中于执政党和政府且缺乏制度化监督渠道的权力,主流意识形态宣扬的执政为民理念就会遭遇民众的质疑。

“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悲剧充分说明,无论是任何一个执政的共产党还是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完善、发展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渐脱离、背离乃至最终背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这个执政党会垮台,而且更会给这个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17]苏联亡党亡国的悲剧也从反面提醒我们,要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形态主流价值实现的制度建设,真正落实民众的民主权利。

注释:

[1] 刘明君等《多元文化冲突与主流意识形态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2] 当前政治改革中存在着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且得不到有效制约、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畅、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腐败滋生蔓延等问题,关键的原因在于民众政治权利的缺位。因为人民民主是具体的,体现在人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3]《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201页。

[4] 就政府预算信息而言,目前公开的只占到全部预算信息的极小部分,至少有80%的预算信息没有公开。参见邓淑莲《打开预算的暗箱》,载于《南风窗》2011年第5期。

[5]《河南小伙要求政府公开公款消费被当间谍》,参见2009年8月3日《河南商报》。

[6][7][8] 俞可平《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载于《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

[9] 杜承铭《论言论自由》,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0][11] 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第7、8页。

[12]《“政治博客”:值得重视的公民表达》,参见2008年10月16日《新京报》。

[1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14][15][16] 辛宇《反腐败的取胜之道》,载于《炎黄春秋》2009年第11期。

[17] 李慎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载于《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科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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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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