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光联:当知识成为一种司法特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2 次 更新时间:2011-11-2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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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光联  

据媒体报道,南京某法院在审理某博士涉嫌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对该被告人从轻发落,判其缓刑,理由是该被告人为博士,属高级人才,判处实刑将导致人才浪费,不利于其为社会做贡献。无独有偶,数年前某地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某知名科技人才杀妻,居然有人联名致信法院要求从轻判刑,免其一死,理由同样是“人才难得”,判其死刑会造成国家的损失。无疑,这样的做法和说法,直接颠覆和否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对司法正义的践踏,也是对人类社会基本的道德价值的毁弃,相信任何具备起码的人性与良知的人,都不会认同。

不过,在道义、法理层面以及在人的正常情感的层面来否定这种以人才为由破坏司法正义的主张,是很容易的,也是不需要太多论证的。可是,仅此并不够,因为那些要求对“人才”予以司法特权的人,在情感、道义、法理上,未必不知道自己的主张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而他们之所以坚持这种主张,是因为他们从功利计算的角度来衡量司法正义的价值,认为坚持司法正义固然是伸张了公平正义,满足了人的情感需要,但却造成社会功利的损失。不能说这些人完全没有正义感,他们也许不会认同权力、金钱可以成为免罪、免死的正当理由,但他们却认同创造财富的能力、才能可以成为免罪牌,能力显然比权力、金钱更具有社会价值,是社会财富的源泉。在正义与功利两者的价值权衡中,他们最终偏向的是功利。所以,要真正地正本清源、驱除人们思想意识中的迷雾,就不能不正视这样的问题:正义的功利价值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司法正义维护的是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和文明底线,其价值首先是在维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权利、自由、尊严方面,然后才是在保障和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增长方面。只有守住这样的文明秩序,只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尊严、自由有了保障,进而人们创造财富、拥有财富的权利、机会也才会有保障,社会财富才可能获得可持续的增长。而一切破坏正义的做法,比如让某些社会成员拥有超越司法正义的特权,那将直接破坏这种社会财富可持续增长的保障。固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不正义的制度安排也可以促进财富短时期的增长,但那总是暂时性的,是不可持续的,长远看,最终必然导致对社会财富可持续积累与增长的正常机制的破坏。所以,司法正义的功利价值不是体现在具体的财富创造之中,而是体现在为可持续的财富创造的正常机制提供保障上。司法正义所具有的功利价值体现为社会总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功利,而不是暂时的、局部的功利。公共生活的文明规则遭破坏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绝不是有形的财富所能弥补的。因此,人才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甚至被判死刑,固然是社会的一个损失,但是如果因为担心这样的损失而对其减免刑罚,那样的后果更为严重,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远远大于人才因被判刑、不能继续创造财富而造成的损失。破除人才的法律特权,实现司法正义,不仅在道义层面维护了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保障了社会成员在权利、尊严上的平等,而且从长远看,对于社会功利不但不是一种损失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功利价值的增长。虽然违法犯罪的人才因受到法律制裁而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但是从长远来看,必然会有其他的、更多的人才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完全足以弥补这一损失。由于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人的自由、尊严和平等,社会就能够为更多的人才的成长和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更好的机会、条件和保障。相反,如果赋予人才法律上的特权,免于追究违法犯罪的人才的法律责任,即使该人才能够“戴罪立功”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从而这个人才的损失得以挽回,但是这种特权现象却严重破坏了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破坏了公平正义,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的基本秩序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更多人才的正常成长和更多财富的创造势必就将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实际上就等于是为了挽回一个人才的损失而牺牲更多人才的产生和更多社会财富的创造。这样,即使从社会功利效益的角度来衡量,也是极其得不偿失的。其实不仅仅在人才的特权问题上如此,在其他方面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也一样最终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受损的不仅是指道义上的、人们所谓的无形利益,而且即使那些有形的可以度量的功利性的利益,也一样要受损。公平正义与功利效率两者从来都不是对立的,没有前者就不会有长远的后者。

如果人由于拥有某种知识技能、能够创造较多的财富,就可以享有这种法律上的特权,那么这样的知识、技能就变成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霸权,这种霸权绝不会给社会公众带来真正的福祉。

正如后现代主义所揭示的,知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权力,只不过,当它没有被赋予政治、法律上的特权的时候,这种社会权力是隐性的权力。而一旦被赋予了这种特权,则知识就变成直接的、显性的权力。在古代,知识与政治地位、权力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拥有一定的知识一般也意味着享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地位。东西方传统社会里的贵族、教会、士绅、“读书人”,都是文化知识的拥有者,同时也是社会政治精英阶层。但是,他们却绝不是那种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的知识霸权拥有者,相反,无论中西方,传统社会里的知识精英都极其重视和强调自身的道德形象,视这种道德形象为安身立命之本,所以都特别讲究贵族气质、绅士风度、君子修养,讲究“非礼勿听、非礼勿视”这一套修身自律的行为准则,绝不胡作非为。这种源自贵族精神的自尊自律,乃是知识精英恪守其文明准则的内在基本动力,至于那些具有宗教背景的知识精英如教士、高僧,更是受宗教信仰和戒律的严格约束,刻板地严守文明社会的价值与准则。因此,这些荣誉感、自尊意识、信仰等等精神力量,对传统社会里的知识精英构成强大的内在约束,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恪守和维护文明社会基本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秩序,对社会承担公共责任,并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价值标杆和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正是这种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对社会公共伦理价值和文明秩序的自觉卫护,才赢得社会公众对知识精英的敬仰,使后者获得话语权力。所以古代知识精英之享有一定的政治地位甚至特权,是与他们的这种社会责任担当和强烈的贵族精神的内在约束紧密相联系的。但这种贵族精神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却是一种封闭的社会生活状态。一旦社会的封闭状态被打破,随着交往的发展,社会流动的加快,在“祛魅化”的现代社会里,知识越来越变成一种单纯的谋生技能、交易商品,不再与道义担当发生直接的联系,古代贵族精神的社会基础就逐渐消失,知识精英的内在道德自律约束走向式微,进而让知识精英享有政治、法律特权的合理性也不复存在。

事实上,知识拥有者被赋予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对知识的运用就很容易走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一切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很容易被滥用,知识作为一种权力,也是如此。一旦被赋予超越法律的特权,知识就必然变质为一种霸权,一种专制力量,而不再是促进人类文明的精神力量。当年五四学生火烧赵家楼而未受到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于是赋予青年学生某种政治上法律上的特权。由此开启了近现代中国激进知识分子的一系列政治狂热运动,形形色色的政治乌托邦成为知识分子从事不负责任的政治实践的道义借口。尽管这类乌托邦实践给社会造成巨大灾难,可是却由于其制造者的知识话语权力而得到“理解”,在冠冕堂皇的道义话语的掩护下,这类乌托邦实践的发动者经常被免予追究责任。倒是梁漱溟明确提出应当追究火烧赵家楼的学生的法律责任,这位经常被人们称为“文化保守主义者”、“新儒家”的知识分子,其实比五四运动中的那些所谓新青年更加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梁漱溟在文化上是儒家的忠实信徒,也因此,他主动继承、实践儒家对知识分子的那种严格的道德自律要求,象火烧赵家楼这种暴行是为其所不齿,他作为儒者是绝不会去做的。同时,他认为纵火的学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表明他反对知识分子拥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梁漱溟的身上,知识分子传统的那种贵族气质、自尊自律、道德操守和现代公民的责任感、法治意识是充分交融在一起的。这再次表明,真正具备知识分子的精神与操守的人,真正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知识者,是不会认可特权、也不需要享有特权的。如果知识分子也象专制统治者那样渴求特权,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尤其是出于所谓“救国救民”、建设乌托邦理想世界的“美好动机”),其实质都与专制统治者无异,而且也恰恰证明了这种知识分子其实完全缺乏传统知识精英那种内在的道德力量。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道德感召力,所以才渴求特权,当他们无法通过自身的道义力量来为社会树立楷模从而赢得社会的敬仰的时候,他们就企图通过特权来维护自己的这种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但是这种对特权的渴求与伸张,反过来又解构和颠覆了知识分子自身的精神价值和道德操守,特权本身就是一种腐蚀剂,尤其对人的精神、人格、操守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一旦知识分子的人格操守和精神价值被如此腐蚀了,那么这样的所谓知识分子其实就不过是行尸走肉,充其量与市井无赖、官僚政客、投机奸商毫无二致,其所赖以安身立命的知识、文化也不再闪烁令人敬仰的灵光。

一般而言,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社会精英、能人的社会价值大体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价值,二是功利价值。公共价值指的是精英、能人对社会精神风貌的提升、社会整体的进步尤其是促进公平正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又包括两种形态:第一种是私德形态的敦风化俗,类似于儒家所谓“独善其身”,指精英以自身的道德形象、人格操守来感召社会公众,成为社会敬仰的道德楷模,为社会道德风貌的文明与净化提供正面的积极的榜样;第二种则是公共形态,类似于儒家所谓“兼济天下”,指精英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努力为推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谋求社会公共利益而发挥重要积极作用。这两个方面都属于精英为社会创造的公共价值,所谓公共价值,意指这类价值具有完全公共的属性,本身不直接带来可算计的功利,但却是社会走向文明与进步所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公共价值是社会的公共物品,没有排他性,其受益者是全体社会而非特定人群。而所谓的功利价值则是那些可以算计的、具有比较强的功利性的价值,比如物质财富、知识、技术技能、权力等等具体的利益。一般地,能人创造财富的能力,知识分子的知识、技能、发明创造,政治家的权谋、领导与指挥才能,等等,都体现着功利价值。功利价值与公共价值不同,它本身无所谓善恶,而公共价值必然是以善恶来判断的。功利价值的性质其实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一样的,是对人的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这种满足程度是以消费者的主观需要、偏好、意愿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公共生活中的善恶、公平正义之类为标准。

精英所能贡献于社会的公共价值,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精英自身的道德操守,包括私德方面的人格境界、信仰信念和公共生活中的正义感、责任感、勇气胆识等,这种道德操守必须体现为相当程度上的对一己私欲的超越。所以如果精英主动地追逐特权,尤其是政治及法律上的、司法中的特权,那就表明他完全没有超越一己私欲,因而其道德操守也就根本不堪为社会贡献公共价值的精英责任。同时,张扬特权本身就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这种做法就已经是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败坏社会的精神风貌,因此,精英对特权的想往和积极追逐,不但不是贡献公共价值,反而恰恰是在破坏这种公共价值。一句话,当精英开始追求特权的时候,他们自己就堕落为社会的最大腐化力量。

精英创造的功利价值本身不涉善恶,但是操守低下、追逐特权、不能超越私欲的精英,其创造的功利价值未必总是有利于社会的福祉。所以,即使让他们享有司法上的特权,比如免于死刑,甚至免于实刑,使他们可以继续从事财富创造、科技发明,也不见得能给社会带来幸福。因为这种精英完全以私欲为导向,毫不顾及社会公义,其创造的财富、发明未必能运用于造福社会的方向上,更经常的可能是被运用于个别人的私利,甚至可能祸害社会、祸害人类。所以爱因斯坦特别强调道德品质对于一个科学家的极端重要性,他甚至认为科学家对于人类的贡献,在道德方面比在科学技术方面更重要。这种道德低劣的精英、能人,越是拥有强大的能力、丰富的知识,就越是可能成为社会的祸害、人类的祸害。■

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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