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讨论人类社会、人类历史的规律问题,首先就要厘清所谓的规律究竟指的是什么。一般所理解的规律,其实仔细分析起来往往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指的是事物运作的内在原理,这种原理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事物的运作并不是完全偶然、不可理解的。在自然界中这种万物运作的内在原理就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各种定理、定律。规律的另一种含义指的是事物发展演进的必然过程,这个过程包含着一系列必然的发展阶段、必然的发展方向乃至最终必然会实现的终极状态。为方便论述,不妨称前者为“原理性的规律”,称后者为“发展规律”。一般人们都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又称为历史规律。
这两种含义之间其实是有重大区别的,但经常被人们忽视。人们总是想当然地认为,既然事物的运作总是遵循着内在的客观原理(定理、定律),那么事物的发展变化、演进的过程或历程当然也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因而当然也是可以被准确预测的,规律就意味着事物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都遵循着某种内在的运作轨迹,这种轨迹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会改变的,当然也是能够被我们科学地寻找出来的,所以事物未来的发展演变轨迹也是我们可以准确预测、计算出来的。然而这种想当然的看法却是错误的,事物的运作原理与事物的发展规律是两回事。事物的运作存在着内在的客观原理(定理、定律),也就是原理性的规律,却绝不意味着事物的发展演进存在着客观必然的进程及发展阶段、终极状态,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根据事物过去的变化历程总结归纳出其发展规律,并准确地预测出事物未来的变化轨迹、发展阶段乃至其终极状态。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事物的运动变化总是受各种偶然性因素或者无法准确预知的各种复杂的外部力量的影响所致,而如果没有这些偶然性或外部力量的影响、干扰,事物自身的状态就不会变化,只是按照其内在的原理永远地不断重复着自己固有的运作方式,永远保持着原有的状态,那也就谈不上发展变化。所以,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只存在着原理性的规律而不存在发展规律。这就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一、原理性的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普遍地存在着原理性的规律
原理性规律即原理、定理、定律,指的是各种现象之间内在的某种必然性或者因果关系。原理、定理必然是、也只能是抽象的,因为它不是对现实世界所呈现出来的各种现象的直观反映或概括总结,而是对这些现象背后的必然联系、尤其是因果关系的逻辑分析。我们直接接触到的世界,包括自然界及社会生活现实,总是充满了各种偶然性、不确定性,但是在这些纷纭复杂的现象背后,依然存在着某些内在的因果关系、必然联系,也就是存在着某些客观的原理或规律,所以大自然及人类社会才会在貌似偶然、不确定的表象下始终保持着令人惊叹的秩序,而没有陷入无法理喻的一片混沌状态。自然界及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或规律往往被这些偶然性、不确定性遮蔽,隐而不彰,但这绝不表明不存在这样的内在原理或规律,只能表明这种内在原理性规律的表现方式是间接的。所以,世界(自然界及人类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性规律,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世界的现实状况即表象的直观体现,而总是隐藏在表象的背后,需要我们透过经验事实的表象去理性地分析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才能发现其中的原理、规律。
比如在自然界,牛顿提出惯性定律即“任何物体都要保持匀速直线运动或静止状态,直到外力迫使它改变运动状态为止”。其实,在真实的自然界中,至少在地球上,并不存在这种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所以地球上任何物体实际上都不能够永远保持匀速直线运动或静止状态,我们只能在实验室里模拟这种状态。但我们不能因为在现实中不存在这种完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就声称惯性定律不存在、不成立,或者它只是牛顿的主观臆测而已。因为这个定律不是概括总结现实的自然界中的状况,不是对现实的自然界状况的描述,而是对隐藏在自然界现实状况背后的运行原理、因果关系的分析探讨,讲的是一种逻辑关系,即物体的运动状态与外力之间的必然关系。不管现实中的自然界,或者我们所接触到的自然界,是否存在着完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都丝毫不影响物体的运动状态与外力之间这种必然关系的存在。
同理,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内在的原理,是社会运作的内在客观规律,比如最为人所知的市场供求规律,即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动决定其价格的波动,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生活原理。但是有人却认为这个原理是不存在的,理由是这个原理赖以成立的前提是,市场必须是完备的,供求相互独立,竞争完全,信息对称透明,供和求的变化直接地作用于对方,只有具备这些条件,上述的市场供求规律才会成立。然而在真实的经济世界里,即在现实社会中,却往往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真实的市场多数都是不完备的,信息不对称,供求关联多样化,非竞争性市场甚至寡头垄断存在等,因此真实的经济生活中,所谓的供求规律并不存在(陈彩虹:《经济学的意义》见《读书》2023年10期)。其实,这完全是对作为原理性规律的价值规律(市场供求规律)的误解,供求规律讲的是供求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讲现实社会里具体的市场供求状况。现实社会当中不存在非常完备的、完全自由的市场因素,只能说明供求规律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在某些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根本没有发挥作用,而不能说明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在原理的市场供求规律不存在、不成立。正如不能因为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完全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就否认牛顿的惯性定律一样。市场供求规律本身讲的是在市场经济下供求之间的逻辑关系,至于现实社会中是否存在着这种市场经济条件,并不影响这种逻辑关系本身的存在,只能影响这种逻辑关系的现实表现。当这种逻辑关系无法表现出来的时候,我们就说这个市场经济是被扭曲了,因此必须设法纠正这种经济体制,使之回归正常的市场经济。
(二)人类社会的原理性规律与人的自由意志并不矛盾
原理性的规律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自然科学就是对这些原理的揭示。对于自然界存在着客观规律(原理)这一点,已得到人类普遍的认同和接受,争议仅仅存在于对具体原理的内容的不同认知上。然而对于人类社会是否存在着客观规律,却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激烈的争议,始终有一种观点坚信人类社会没有什么客观规律,无论是原理性的还是历史发展的规律,都不存在,原因就是因为人具有自由意志,人是万物之中唯一一个可以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物种,所以人的行为选择、进而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都是人的自由选择的结果,充满了人的主观色彩,没有什么客观的必然的规律支配人的行为。如果主张人类社会存在客观必然的规律,主张人的行为、人的选择具有不以人的自由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那就等于否定了人的自由,否定了自由意志,将人等同于自然界其他万物。
这种观点貌似很有说服力,但其实却是对自由意志的误解。自由意志或者说人的行为选择的主观性,与人的行为的内在必然性之间,并不是矛盾对立水火不容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的。须知,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必然性,是人这个物种的生物本能。这是由大自然赋予人的最重要的生理机能即发达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所决定的,自由意志无非就是人脑的这种生理机能的体现而已,所以它是客观、必然的。人必然是自由的,因为人天然地具备意志自由的能力,这本身就是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基于自由意志的自由选择,与意志的普遍性、必然性之间并不矛盾。“自由”意味着行为选择合乎人的真实意志,“必然”不仅意味着自由意志的存在本身就是必然的,而且也意味着人的自由意志在做自由选择的时候总是表现出某种共性、普遍性,这种共性、普遍性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自由意志在自由表达、自由选择的过程中,必然会具有某种普遍性、共性,这种普遍性、共性既合乎人的真实意志、又是客观必然的,实际上就是人的本性、本能。只有合乎人的本性、本能的选择才能既是自由的(从意志自由的角度看)同时也是必然的(从人性的客观性或者说人的本性、本能的客观必然性看),故而它就是自然的。在这里不妨把汉语中的自然一词理解为自由和必然的结合,既是自由的同时又是必然的事情,那就一定是合乎人性本真的自然的事情。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或者说人类社会的原理性规律,就是来自这种人性内在的必然性。
因此,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指导下的行为选择所具有的普遍性、必然性和规律性,并不是对自由意志的否定,不是说有了这种必然性就意味着自由意志不复存在,它仅仅表明貌似充满主观色彩的自由意志不但具有普遍性、共同性,而且其运作也会不自觉地体现出某种必然性。重要的是,由于这种必然性是在人的自由意志的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它实质上就是人的自然的本性、天然的本能,所以它当然不是对意志自由的否定,而且它也不会让人感觉到自己的意志自由受到束缚或阻碍,反而会感觉到自由的实现。
自由意志及其指导下的人的行为的内在必然性普遍性只有在自由意志能够充分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人性的必然性恰恰是在人的意志自由的状态中被发现的。实际上正是在无数人的自由意志的运作之中,我们才会发现不同人的自由选择往往存在着惊人的共性、普遍性,进而就会发现人类社会的运行是有自己的内在原理或规律的,并且这种内在原理、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必然性,而不是象某些反对决定论的人或者唯意志主义者所认为的,社会运作完全是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所以就没有什么客观规律、没有任何必然性可言。如果意志不自由,尤其是受到人为的压制乃至剥夺,那样一种状态下,人的自由意志无法正常发挥和体现,那么,人性的必然性、自由意志的必然性就有可能隐而不彰,甚至会被误解。比如,所有的人在行使自由意志的时候,都会选择吃食物,而不会选择吃垃圾,选择吃食物而不吃垃圾这就是一种必然性、普遍性。但是在被外力强迫的情况下,人却有可能被迫吃垃圾,也就是说恰恰是在意志自由受到阻碍、束缚的情况下才会被迫做出另外的选择,但这样的选择显然不是人的真实需要,不符合人性本能,不具有必然性。所以说,只有在人的自由选择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普遍性、共性,才是真正意义的必然性,一切不经由人的自由选择、不是出于人的自由意志而表现出来的必然性,都是虚假的。
如果说,某种关于人的意志及其指导下的行为的内在必然性的学说,以及关于人类社会存在着某种客观的原理性规律的学说,导致了对人的自由的否定,那么基本上可以肯定,这种学说所理解的必然性绝对不是来自人性的必然性,不是合乎人性自然状态的必然性,因而不是真实的必然性,而是脱离人性的基本经验和常识常理而闭门造车臆断出来的,就像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决定论哲学那样。那种反对人类社会存在必然性、存在客观规律的观点,其实针对的应该是这种主观臆断、脱离人性经验常识的虚假的必然性,而不应该反对或否定基于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合乎人性自然本性的那种真实的必然性。
(三)人类社会的原理性规律的内涵
人类社会运行的原理性规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人的主观意志本身来看,主观意志的行使、运作是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的、普遍性、规律性的;二是单个的主观意志一旦结合成为社会意志,这种普遍性、规律性就更为明显,尤其作为社会意志的理性化、秩序化表达的社会理性,对于个体而言,具有类似于自然规律那样的无可抗拒的客观必然性。
1、人的主观意志本身的内在必然性、普遍性和规律性
主观性不等于任意性,人的主观意志并不是不可理喻的胡思乱想,而是具有普遍性、共同性、客观性、必然性,主观意志的行使和运作具有某种内在的客观规律。
那些唯意志主义者,以及反对社会规律存在、反对人类社会生活存在着必然性的人们,给出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意味着人可以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社会发展方向等等,所以社会生活、社会运作等,都没有任何必然性可言,没有什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其实,自由意志的存在,绝不意味着人的主观意志完全是一种不可理喻、不可预测的梦幻世界,自由意志没有也不可能否定人的主观意志中存在着客观必然性。事实上,主观意志也是遵循着某种内在的客观原理(规律)来彰显其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并不意味毫无规律的任意选择、胡乱选择。人们对于自由意志的运用,总是会体现出某种普遍性、共同性、必然性,自由意志的行使或运作,总是受着某种内在的客观规律的驱使或决定。所以,自由意志的运作,是有其内在的原理、规律存在着的,并非由于其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而没有任何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可言。作为主观意志的自由意志,其之所以存在着客观必然性、存在着内在的规律,最主要的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人性的共性、普遍性决定了自由意志的运作具有内在的客观必然性、普遍性,也就是规律。
具备自由意志的人,在做任何自由选择的时候都是自觉的、有意识的,这种选择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是具有普遍性、共性的,这就决定了人的自由选择也是具有普遍性、共性,决定了自由意志的行使、运作具有某种客观的普遍性、必然性,也就是规律。人虽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思想观念、行为、生活方式等等,但这种选择绝不是没有规律、没有道理的任意选择,而总是必然表现出很多共同性,这些共性源自人性的共性、普遍性。人性的共性、普遍性决定了自由意志的运作也同样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具有内在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完全无法理解的任意性。这就是社会原理性规律得以成立的逻辑前提。例如市场供求规律之所以存在,就是基于人性的某种普遍性、共性,即人总体而言是趋利避害、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所谓“理性人”或“经济人”。
比如人的欲望、需求的满足,就是最普遍的人性共性,自由意志的运作首先就是受这种欲望、需求的驱使。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意志去自由选择的时候,第一个选择的就是满足基本生存需要,也就是维持生命所需的安全保障和饮食之需。人的自由意志总是本能地选择生而不选择死,选择健康而不选择疾病,选择吃饱吃好而不会选择挨饿。再比如,趋利避害就是一种普遍的人性,正常情况下人们总是选择获利而不选择吃亏,选择快乐而不选择痛苦,选择有尊严的生活、选择自由自在而不选择被奴役被侮辱被监禁,选择那些有利于促进健康、有利于满足各种欲望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相反,等等。尽管人与人之间确实是千差万别,但无论如何,只要是正常的人,其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必然会存在类似于上述那样的共同性。所以说,人性的共同性决定了人的自由意志的运作绝不是胡乱的选择,而是遵循着内在的客观的原理,这个内在的原理根本上说就是人性。换句话说,作为自由意志的人的主观意志,其正常运作必然是遵循人性自身的内在原理、人性的客观普遍性。自由意志的存在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或否定这种人性的客观原理、客观规律,只不过是使这种原理或规律的表现方式变得复杂,使得人的选择具有更多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使得我们人类对于自身的认识比对大自然的认识更加复杂。
过去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将有关人性的学说称为“唯心主义”,主张人性普遍性、共同性,人性决定着人的自由意志,更是“唯心主义”无疑。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正相反,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人性论恰恰是最真实最彻底的唯物主义。因为人性论所讲的人的各种欲望、需求,乃至人的各种精神现象、心理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人性的各种表现都是源自人类这个物种的高度发达的中枢神经系统,而不是凭空虚构出来的。饮食男女,乃至于安全感、受尊重的需要,等等这些人的需要,都是唯物主义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没有任何唯心主义成分。而人性的根源,是人类发达的中枢神经系统,并不是子虚乌有的幻想,这更是彻底的唯物主义了。过去由于生命科学、精神科学及心理学不发达,人们对于人类的精神心理现象无法从科学上予以理性的解释和理解,所以就将一切精神心理性的需求,比如人对尊严或者受尊重的需求、对交往的需求、对自我实现的需求等等,都视为纯粹的主观现象,不认为是一种类似于饮食男女那样的客观现象,更不认为这些精神心理现象也具有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具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这是导致过去的唯物主义哲学对人的需要的理解仅仅停留在饮食男女这些最基本的物质需要上,并将一切超出这种最简单最低级的动物式物质需求之上的精神心理需要都归为纯粹的主观现象,进而将探讨这类人的精神心理需要及现象的人性论都视为“唯心主义”的根本原因所在。其实,唯意志主义者也同样是将人性视为纯粹主观性的东西,所以在他们那里,自由意志、自由本身,就意味着没有任何客观规律、没有任何必然性可言,一切自由选择都是任意性的、不可理解的。可见,在对人性的理解上,过去我们所谓的“唯物主义”倒是与唯意志主义的认识是一致的。
因此,人拥有自由意志因而能够自由选择,与人的主观意志具有某种普遍性、必然性乃至规律性,这两者之间之所以没有矛盾冲突,根本原因就是人性本身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必然性。
第二,人所具有的理性决定了自由意志的行使和运作具有内在的原理、规律。
人具有理性,能够思考、分析、判断事物、事情,所以自由意志的行使、运作,并不完全任由盲目的激情泛滥,多数情况下是人在经过理性思考之后做出的自觉选择。这种理性思考包括对自己的需要、对外部环境条件、以及对选择行为将会带来的后果的清醒而明确的认知、分析、判断。人的需求虽然千差万别,但基于人性的共性和普遍性,千差万别的个体需要之间必然存在着共性、普遍性。不同的人对外部环境条件的感知、了解、判断、分析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由于人性的共性、人类的思维结构和认识结构的共同性,对于同样的外部环境条件的认识和分析判断必然也存在着共同性、普遍性。仅这两点就足以保证人的自由选择是必然存在着共同性、普遍性的,自由意志的行使、运作是有着内在的客观规律、原理的。而对自由选择所可能带来的后果的意识,则更是决定了自由选择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而必然遵循着某种内在的客观规律。大自然赋予人类高度发达的中枢神经系统,使得人具有理智,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所以,人在运用自由意志来自由选择的时候,必然地会考虑这种选择带来的后果,理性地权衡利弊。对后果的自觉意识就直接导致责任意识的产生。自由同时也带来了责任,责任是自由意志的必然产物。决不能把自由意志简单、片面地理解为自由选择,而忽视对后果、责任的理性认识这个方面。这就意味着人不可能胡乱地行使自由意志,人行使自由意志总是有目的的,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的,并且还要顾及后果、利弊,承担责任。因此,自由意志的行使、运行就必然会遵循人的选择、人的行为、人的理性的内在原理或客观规律。
因此人的主观意志虽然在形式上、在运作方式上是主观性的,并且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主观意志以及自由意志的运作没有任何内在的必然性、规律性、客观性。只不过,主观意志的这种内在必然性、规律性的根源在于人性自身,而不在于人性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生产力、科学技术、地理环境等等)。人的主观意志具有某种客观规律性,就是因为人性本身具有某种客观必然性、规律性。过去的唯物主义的错误和荒谬就在于不是从人自身、从人性自身,而是从外部物质世界的因素来解释人的主观意志、人类社会运作的普遍性、必然性。但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唯物主义的谬误就认为人的主观意志、人类社会是没有任何客观规律、没有任何内在的必然性的。
2、社会意志的运作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规律性
更重要的是,当单个人的主观意志结合成为社会意志之后,这种普遍性、规律性就更为明显。社会意志虽然是貌似由一个个单独的个体意志结合而成,但却具有某种独立于、超越于个体意志之上的支配性力量,其运作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体意志。作为社会意志之体现的社会生活形态、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独立于个体意志的外在性、客观性,其运作也具有某种不以个别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内在客观必然性和普遍性,也就是社会规律。
单个人的主观意志虽然具有普遍性、共同性,但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个性特征,个性之间的差异有时候会使得某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以至于其他人甚至觉得不可理喻。但是,一旦单个的人结合成为社会,一旦社会意志从无数的单个个体意志之中产生出来并以此指导社会秩序的构建和正常运作,个体意志的这种独特个性、甚至别人无法理解的怪异性,在社会意志中就看不到了。显然,如果不能将这些千差万别的个体意志的特殊性、不确定性排除在外,那么社会秩序就根本无法建构、无法运作。排除在外并不是要将其消灭,而是指在构建社会秩序的时候只能考虑个体意志的共性、普遍性方面,并以此作为构建秩序的基础,而不能将特殊性作为构建秩序的基础。但这并不是说要消灭个体意志的特殊性,相反,合理的社会秩序是能够也应该与个体意志的特殊性相容的,让这种特殊性在不影响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继续保留。在现代社会里,甚至社会秩序存在的理由或者基本任务恰恰就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个体意志的特殊性即个性自由本身,否则社会秩序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必要性就会成为疑问。正是由于社会意志(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信仰等)、社会秩序(习俗传统、社会伦理规范、法律、制度等)的形成与运作是排除了千差万别的个体意志的特殊性,所以,社会的运作就具有了外在于个体及个别人意志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
人性的共性、普遍性为社会秩序、社会运作的普遍性奠定了基础。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讲的就是这种人性的普遍性、共性。正是这种共性才使得千差万别的个体能够形成一个共同生活的社会。正是由于人性的共性,所以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的运作存在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原理,也就是规律。这种规律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必然的倾向,即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必然地会具有某些共同倾向(共同的需要、共同的行为方式、互动方式等),当遭遇某种情形时,人们总是必然地会做出某种选择。比如趋利避害就是人类普遍的、共同的本能、本性,在经济活动中这种普遍性表现得最为明显,所以就有了经济学上所谓的“理性人”预设,并由此演化出对人们的经济活动的一系列规律性现象的研究,比如市场供求规律等,使经济学成为最具类似于自然科学那样的量化精确性的社会科学。在政治、文化、精神、社会等领域,虽然不存在经济活动那样可以量化研究的精确性,但也同样体现着人性的共性和普遍性。在这些领域,人们的行为、秩序的运作,同样有着很多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原理。比如在政治领域,关于公共权力这个核心问题,就涉及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合法性、权力的边界、权力的运作方式等等方面,这些现象无不具有很多超越时空、超越民族和文化的共性、普遍性、必然性,这些就是政治生活的内在原理。现在已经成为基本常识的所谓“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就是其中一个普遍原理。精神文化领域的活动,也绝非毫无必然性可言,同样也存在着某些客观必然性。比如现在我们都已经认识到,精神文化的生命力、活力来自自由、开放、多元,凡是人的自由受到压制乃至否定的社会,凡是封闭的社会,凡是高度同质化单一化的社会,其精神文化必然是衰败枯萎的、了无生气的、没有创造力的;反之,凡是人的自由能够得到实现或保障的社会,凡是开放的社会,凡是多元的社会,其精神文化必然充满生机活力、充满创造力。这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规律,或者说客观必然性。总之,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首先就是人性的共性、普遍性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某些必然性、普遍性,这种必然性、普遍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个别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因个体意志的特殊性而有根本差异。
3、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客观规律)通过社会理性而体现出来,通过社会理性而发生作用
人的主观意志及其运作存在着的客观必然性或规律,不仅仅体现在人性的共性、普遍性、必然性方面,更体现在社会意志及其运作的客观必然性方面。而社会意志及其运作的客观必然性最主要的就是通过社会理性体现出来。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原理)是通过社会理性而集中体现出来并发生作用的。
社会理性是社会意志的理性化表达。如果说,人的个体理性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免不了各种偶然性、特殊性的干扰影响,那么,当个体理性发展成为社会理性之后,这种千差万别的个体差异、个体特殊性对于社会理性的干扰就大大减少了。社会理性是社会对于人们的需要及行为方式的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共识、预期和安排,它意味着社会成员彼此之间对于各自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这些需要而采取的行为和行为方式具有某种或某些明确的预期和共识,对于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互动方式(无论是基于利益的互动,还是基于情感、信仰的互动)及其结果具有普遍的、明确的预期、算计和共识。社会理性是人们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进行有效的、可持续的相互合作,因而也是使得社会生活得以成为可能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社会理性的人群,是不能称之为社会的,只能算动物群落。
社会理性以社会为自己立法的方式体现出来。这种立法包括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各种规则规范,包括正式的或成文的法律及制度,和非正式的或不成文的社会伦理、习俗传统、规则乃至潜规则等等。这种立法体现着社会普遍的人性观、价值观念或道德原则,并将其制度化,制定出社会生活的一系列游戏规则,构筑成为社会秩序。
社会理性及其立法(伦理、制度、规范、习俗等)虽然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但却不等于说它没有客观普遍性、必然性。社会理性的客观普遍性、必然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的生成具有客观普遍性,体现着人类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二是它对于社会成员而言具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必然性。
其一,从社会理性的生成看。它虽然是人们主观意志自主选择的产物,但是却不是毫无规律的任意选择、胡乱选择,而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而社会理性的生成及其性质特点具有客观必然性。影响和制约社会理性的生成及其性质特点的因素最重要的有三个:一是社会观念,尤其是社会对于人性的普遍认知,这个因素决定着社会理性的基本价值观念、社会理性立法的价值导向;二是物质生产生活条件所形成的社会生活的开放性,这个因素决定着社会理性的性质特点,即集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何者占据主导性地位;三是社会利益关系格局,这个因素决定着社会理性如何生成。但是社会理性及其立法反过来同样也会极大地影响着上述三个方面。所以实际上社会理性与这三个因素之间也是一种互动关系,即相互影响、制约乃至相互促进、相互强化,而不是单向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
例如,人们对自身的需求的理解程度、对人性的认知程度,决定着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进而决定着社会理性及其立法,而社会理性及其立法又反过来影响着、制约着人们对人性的认知。
又如,社会理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的互动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理论也说过客观物质生产生活条件、生产力状况对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制约作用,以及人类社会为了适应、利用和改变这种客观物质条件而进行的生产生活方式选择。社会理性及其立法必然体现并受制于这种物质生产生活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同的物质生产生活条件决定了人们的交往方式、交往范围,进而决定了人们的社会生活空间的开放程度,而交往的发展状况、进而社会的开放程度决定着社会理性的发展状况。交往落后因而处于封闭状态的社会,其社会理性必然也是较为不发达的,而且主要体现为集体理性;而交往发达进而处于自由开放的社会,其社会理性就较为发达,而且其公共理性成为主导性的社会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物质生产生活条件本身又是人创造的,并不完全取决于地理条件,而更多的取决于人的聪明智慧的发展水平和发挥程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的聪明才智、社会智慧的发展水平和发挥程度也是存在极大差异的,因而其生产力水平也会存在巨大差异。什么样的社会条件有利于发挥人的聪明和智慧、什么样的社会则总是扼杀人的聪明智慧,这就取决于各种社会制度、规范规则、伦理、习俗传统、价值观念等等对人的聪明才智的激励程度与压制程度,实际上这就是社会理性的发展状况。从这个角度看,社会理性的发展状况又反过来制约着甚至决定着社会物质生产生活条件。因此,这两者之间其实存在着互动关系,很难简单地说是哪一方决定另一方。
其二,从社会理性与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看,社会理性作为理性化的社会意志,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往往具有类似于自然规律那样无法抗拒、无法回避的客观必然性。社会理性立法产生的伦理秩序、习俗传统、道德规范、制度规则一旦产生,就反过来对人的观念和行为形成巨大的约束乃至决定性影响,并构筑成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及其内在的道德伦理、普遍性的社会价值观念,尤其是建立在这种社会价值观念上的各种复杂的社会规则规范,决不是个体意志或个别人的意志所能抗拒的,甚至往往变成独立于个人或个别人意志之外的异己力量,对于一切社会成员个体都具有外在性、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
社会理性及其对社会生活的立法深刻地影响着、乃至于形塑着社会成员的人性表现。社会理性虽然也是源自人性的需要,比如对生存繁衍、安全、逐利、秩序等的需要,但是通过理性的立法,成为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制度规则之后,社会理性就会反过来有力地约束着、支配着人们对于各种需求的满足程度、满足方式,并且深刻地影响着、制约着人性内部多种元素的相互作用以及人性内在的复杂结构的变动,形塑乃至决定着现实社会中的人性特征、人性表现。人性本来就是很复杂的,其中包含着很多相互矛盾甚至对立的欲望、需求和本能,任何一种社会规范、制度往往都倾向于有选择地刺激、激发人性中的某些欲望、需求和本能,同时有意识地抑制另外的某些欲望、需求和本能。不同的社会伦理秩序、道德价值观念和相应的社会规范、政治法律制度,对于有意识地激发、鼓励、刺激哪些欲望和本能,抑制哪些欲望和本能,是大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从而对人性的影响也是大不相同的,最终型塑出不同的社会精神风貌和人性特点、人性表现以及国民普遍的人格特质(所谓国民性)。比如,良好的秩序规范总是倾向于激发人性中善良的因素,抑制恶的因素,而不良的秩序规范则相反,总是倾向于激发或者诱导着人性的恶的因素,甚至将人性的弱点或负面因素发挥到极致,而抑制人性中善良的因素。所以,在良好的社会规范、秩序下,人们总是表现得比较善良、文明、互助互爱,人与人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可持续的社会合作;而在不良的社会规范、秩序下,人们总是表现得野蛮、自私、麻木不仁、甚至相互提防相互陷害,人与人之间就象狼一样,而无法实现有效的可持续的合作。所以,长期生活在不同的社会规范、制度中的人们,其人性特征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比如专制制度下的人往往表现出强烈的权力欲和奴性两面一体的人性特点,并由此形成虚伪、麻木不仁、冷漠冷酷、尔虞我诈的道德风貌,而在自由的社会制度下,人们就更多表现出对同类的怜悯之心(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宽容、平等、自尊和相互尊重的人性特点。
决定一个社会的基本面貌特征、决定社会运作基本特点、运作方式的根本力量,就是社会理性及其立法。社会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所得的算术结果,而是个体之间通过有机结合形成的一种合作秩序,而所谓的有机结合,指的是通过某种秩序将个体结合起来,使得个体之间能够进行可持续的、有效的相互合作,最终创造出的财富(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文化方面的财富)远远大于每个个体在孤立状态下所能创造的财富的总和,也就是俗话说的一加一大于二,同时,每个个体自身也能够获得远远大于孤立状态下各自所能够得取得的丰富发展和完善。而这种有机结合依靠的就是社会理性,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理性对社会生活的立法。社会理性并不是个体理性的简单相加,社会整体的道德风貌并不取决于一个个个体成员的道德品质。社会理性体现的是一种外在于个体的、客观存在着的社会力量,包括无形的社会道德伦理、社会价值观念乃至潜规则和有形的乡规民约、传统习俗、各种规章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个体在这种强大的社会理性力量面前是渺小的,直接反抗这种社会理性是几乎不可能的,甚至意味着被社会排斥。所以,绝不是只要每一个个体成员都能养成健全的理性和美好的德行就能带来健全的社会理性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而恰恰相反,是社会理性及其立法反过来决定着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每一个个体的理性和德行,个体能否养成良好的理性和德行,取决于社会环境、社会理性。结论就是,如果我们要使社会变得更好,那么,就应该努力促进社会理性的发展进步,而不是将希望寄托在个体的自我完善上。在社会理性不发达不健全、社会理性的立法不合理或者严重束缚个体自由的外在客观环境下,个体要想实现自我完善本身就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比如儒家就有一种思路认为社会的好坏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主要是道德修养),只要每个人都能按照圣贤的要求去做,这个社会自然而然就会美好起来。因此不必去埋怨社会环境,也不必关注社会制度、规则的改进。儒家的这种想法可以说就是对社会规律(社会运作的内在的客观原理)的无知,把社会视为个体的简单相加,完全看不到社会制度、规则这些外在于个体的社会理性的客观力量对于社会生活以及个体命运的决定作用,所以,儒家那种希望人人努力成圣成贤以实现美好社会的幻想,最后总是难免落空,而且甚至还可能在客观上沦为那种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辩护词。儒家有强烈的个体理性、个体德性的意识,却比较缺乏对于彰显社会理性精神的制度德性、规则德性的明确意识,更没有形成明确的公共理性意识,这是导致其学说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往往是跳蚤的根本原因。
最后,社会理性是主观意志的产物,而社会运行的原理则是客观的规律,主观意志本身并不是客观规律,也不可能等同于客观规律,所以社会理性的生成虽然具有客观必然性,但并不意味着社会理性就是社会运行的内在原理,或者说社会理性完全合乎社会的内在原理。不过,主观意志(社会理性)可以做到尽可能地合乎客观规律(社会原理)。在对待自然规律方面,这一点是极其明显的,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利用这种主观意志并不是自然界客观规律本身,两者的界限是直接的、明显的,所以人对自然界的认知和利用就经常可能违反自然规律,但是人的认识仍然能够做到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的自然规律。社会理性与社会运作的客观规律(原理)的关系,本质上也是如此,但是却远不如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那么清晰明确。人能够很清晰地对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的自然规律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别,而不会混淆,但是,人却经常做不到将对社会的认知与客观的社会原理做出明确的区别,尤其当这种认知成为社会理性之后,人们更是很容易将其视为社会运作的内在规律本身的体现。在这种关于社会规律的认识误区的背后,实际上是人们对社会原理的无知,其根源在于人们对于人性缺乏足够深刻、全面、客观的认知,存在局限性片面性而流于肤浅。另外,由于人们的贪欲,尤其是那些掌握话语权的社会理性立法者(社会精英群体)的私欲、贪欲、权力欲的作祟,社会理性的立法就会存在着有意或无意地违反社会规律、违背人性的情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违反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内在原理)的社会理性及其立法,必然违反人性,最终或者是使社会运作不正常,陷入危机直至社会秩序崩溃,或者是压制社会的生机活力,使社会发展陷于僵化停滞,严重的甚至导致文明的衰落、消亡。这就是社会规律对于社会理性的惩罚。正是在遭遇这种惩罚的过程中,人们才逐渐探索到社会规律,逐渐了解或领悟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进而促进社会理性的发展。社会规律或者说原理,就是通过社会理性对于构建和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满足人的多层次需求所产生的不同的客观效果而体现出来,社会规律(原理)就是通过社会理性而发生作用。
总之,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而人又是具有自由意志的,所以社会运作的客观原理必须通过人的主观意志的行使才能体现出来,离开了人的意志来谈社会规律或者必然性,势必脱离实际,或是陷入宗教神学式的玄想,或是以人之外的因素来解释社会规律。前者就是以神、上帝、天这些神秘主义力量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后者的代表性观点就是那种庸俗的唯物主义,将人之外的物质因素当做社会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其实,真正对人类社会发生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并不在于这些人之外的东西,而是内在于人自身,也就是人性。社会生活、社会运作之所以是有其客观规律的,根本上就是因为人性自身是有内在的客观普遍性、必然性的规律。人性的普遍性必然性上升到社会意志层面,就成为社会理性。社会规律就通过社会理性而体现出来。马克思主义将生产力作为社会运作发展的最根本动力,但是生产力本身也是人创造的,是人的聪明才智的结晶,而人的聪明才智如何能够发展、发挥进而创造出生产力,则取决于社会理性的发展状况,尤其是社会理性立法产物的各种制度规范。因而生产力本身也不可能是社会状况的最终决定性因素,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其实还是在人自身。
今天社会科学研究呈现出类似自然科学那样的数理化倾向,大量运用数理逻辑,建构数学模型,来研究分析社会、经济、政治等问题。这表明,人们普遍承认人类社会的运作存在着普遍性的规律或原理,否则,对于人类社会的研究就不成其为科学。当然,也有很多人不赞成完全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尤其是那些主观性的社会因素比如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其在社会运作中的影响、作用,难以通过数字化、数学模型的方法来研究分析。至于政治制度、权力结构、法治状况、社会发展状况等等,有些方面的情况、规律是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来考察和衡量,但也有很多情况,尤其是涉及价值观念、信仰、文化传统之类的因素,是根本无法用数字方式来准确地体现。其实,人类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或者客观规律主要表现为某种必然的趋势或逻辑因果关系,这种趋势或因果关系有时候是可以凭经验、常识被感觉到、被认知,但是也有很多社会原理需要人们去透过表面现象深入分析各种社会现象之后才能发现,这就需要研究者掌握足够多的数据、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其中包括数理逻辑的量化分析研究。数理逻辑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的根源在于人性,如果对人性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认知,则数理逻辑的研究方法最终也只能流于表象,并不能真正揭示社会运作的原理,甚至有可能得出一些貌似论证严谨却脱离社会实际的似是而非的结论。
二、发展性的规律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历史中都是不存在的
如果说原理性规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关系,那么发展性的规律则不是抽象的逻辑关系,而是指具体事物发展变化演进的具体过程的必然性。具体事物的运动变化必然受各种外在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因而其运动变化的轨迹、历程、未来前景也必然是充满了偶然性,是无法准则预测的。偶然性的存在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而如果把这些外在的偶然性因素全部去除掉,就像在实验室里做科学实验那样,那么事物或者永远保持原来的状态,即静止不变,或者其运动变化就永远是周而复始不断重复就像天体运行那样而没有发展,那同样也谈不上有什么发展规律。就如牛顿的惯性定律说的那样,在不受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物体将永远保持匀速直线运动或静止状态。所以,就具体事物的运动变化的具体过程而言,并不存在必然的客观的发展规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都是如此。
(一)自然界不存在发展规律
在自然科学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定理定律,就是对各种自然现象的运作的内在原理的揭示,但是这些定理定律只能解释自然现象发生、运作的内在原理,却绝无可能科学地描绘出和准确地预测出自然现象发展变化的轨迹、历程。这是因为在现实的自然界中,虽然每个事物自身都有其内在的运作原理,因而都是有规律的,但是不同事物的并存却往往是偶然的,并不遵循什么原理。而这些并存着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互影响,这种来自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就会使得各个事物自身的运作和变化偏离原有的状态或轨迹。由于不同事物的并存是偶然的,因而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发生也是充满偶然性的,这就意味着任何事物的存在、运行和变化都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得事物自身的发展变化充满了偶然性,没有必然的、不变的规律,事物在不同时期所经历的变化彼此之间也就没有内在必然性,这些变化以及不同阶段的存在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比如地质年代序列中寒武纪、奥陶纪、志留纪、……侏罗纪、白垩纪等之间,就不存在从这个年代发展到那个年代的内在必然性或因果规律。之所以出现这种年代变化,完全是偶然的外部环境因素(比如气候变化、天体力量等等)造成的。由于这些外界环境的偶然性因素无法预测,其出现并不具有内在必然性,我们不可能准确预测出事物长远的变化情况,更不可能给出某种自然现象从过去到未来、从出现到消亡的完整、清晰的、具有规律性的发展变化历程,比如过去经历了多少个发展阶段,根据这样的发展规律,将来它也一定会经历多少个发展阶段,直至最后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终极状态,等等,就像历史决定论者所描绘的历史发展图景那样。
所以尽管人类的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可以说是非常发达了,但人类至今仍然不能对绝大多数的自然现象做出准确的预测,在这方面,我们今天并不比古人强太多。科学的发展仅仅意味着我们对自然界的原理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但却不可能预测具体的某种自然现象会在什么时候发生,或者将来某个时刻会有什么样的变化。比如天气、地震等自然现象,今天的科学发展揭示了其发生原理,让我们知道天气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大气、海洋、地形以及人类自身活动等因素的共同作用造就了天气状况,我们对地球内部结构、地壳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原理都有了相当多的了解,我们还可以用数学模型来解释各种气象因素形成和变化、地壳内部的物理变化与运动的内在原理,但是我们始终不可能对未来的天气变化、未来的地壳运动与变化做出精确的预测。人类至今仍然无法预测地震、火山等地质现象的发生,只能预测短期的天气变化。而且现在的所谓天气预报其实并不是靠抽象的科学原理推测、推算出来的,而是靠观察卫星云图来预测的。也就是说我们今天对天气的预测,实质上还是一种经验观测,而不是依靠原理、定理定律演绎出来的。这与古人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古人也是依靠观察头顶上的天空来预测天气变化,与今人依靠观察卫星云图一样,本质上都是经验性的观察,而不是原理、定理的演绎,只不过用卫星观察取代肉眼观察,观察的工具比古人先进而已,所以预测得比古人准确一些。总之,我们能够了解大自然的物理、化学原理,但却无法从这些原理中直接预测、推断出大自然的具体变化发展状况,因而无法提出大自然发展变化的规律。大自然只有原理性的规律,没有发展性的规律。从前者中推导不出后者,原理性的规律不能演绎出发展性的规律。
但是假如万物的实际运作都不受任何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的偶然性因素影响,或者说将一切意外的偶然性因素全部排除,就像实验室里的情况那样,那么,万物的运作就完全是由其内在的原理、定理定律支配,其结果就是万物一直不断地重复着自身固定的运作方式,这样也就不会有什么变化了,自然也就谈不上什么发展规律的问题了。众所周知,一切自然科学的定理定律都是或者在实验室里发现、得出的,或者是诉诸抽象的数学逻辑而演绎出来的,从来都不是从对自然界现象的直观中得出的,原因就是因为只有在实验室里、只有通过抽象的数学逻辑,才能排除一切外部环境条件变化所带来的偶然性因素的干扰,这些事物运作的内在原理、内在逻辑关系才能真实、彻底、直接、不被遮蔽地展现出来,而在实验室之外的真实自然界里,由于受到各种偶然性因素、外界因素的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就做不到这么直接地展现出事物运作的内在原理或规律。
在自然界中,有一些现象貌似存在着发展规律,比如生命周期、季节与昼夜变化等,但仔细追问起来,其实这些也是一种周而复始的重复运转,或者说是轮回,而不是发展。生物进化大概是自然现象中唯一可以称得上发展的现象,生物进化当然有其内在的原理或者说规律,那就是生命遗传物质的运作原理以及不断地对外部环境做出自我调适。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是不可预测的,是充满偶然性的,所以生命遗传物质的自我调适也充满不确定性,并没有某种必然性的发展规律能够明确揭示生物进化的未来前景或终极状态。其实所谓的“进化”之说本身就包含有很明显的人类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色彩,意味着某种“进步”的含义,即生物物种演进是不断朝着越来越高级、完美的境界发展前进的。这种看法完全是站在人类自己的立场上、以人类自己的生物性征为标准来看待、衡量数千万年来生物物种演进,发现最新出现了人类这个物种,所以才将这个演进历程理解为“进化”,也就是越来越向“高级”状态发展。这个所谓的“高级”状态就是人类自己,所以,所谓“进化”一词就是以人类自己为中心、为标准来理解物种变化才得出的看法。如果抛开人类自己的标准,放弃人类中心的立场,很难说数千万年甚至数亿年来的生物物种变迁究竟是不是真的朝着某种“高级”的方向“进化”或朝着某种“终极”目标发展。作为生物物种来说,人类比起其他物种,在很多生理功能方面其实是退化了的,只有中枢神经系统发达,因而智力和情感发达,大自然实际上是以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达来弥补人类其他方面生理功能的退化。就此而已,说人类是“高级”物种,完全就是以人类自身所拥有的中枢神经系统为标准而做出的结论。否则,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只是存在着生理功能上此消彼长的差异,而谈不上高级与否。生物演化(或者说“进化”)是生命遗传物质对外部环境变化调适的结果,这个过程不仅是极其漫长的,而且也根本无法预测,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充满了偶然性。所以尽管科学家为我们揭示了过往数亿年的生物进化历程,但谁都不敢预测未来将会朝什么方向进化、会进化出怎样的新物种出来,甚至人类自身会在未来数百万年、数千万年乃至数亿年之后会进化成什么样的物种,也完全是未知数。
简言之,大自然万物的运作虽然都有着内在的原理或者说规律,但是由于各种偶然性因素的作用,万物的实际运作的变化趋势是无法准确预测的,更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必然的发展阶段和终极状态;而如果排除了这些偶然性因素,则万物就永远只能周而复始地保持同一种运作状态、运作方式,就像在实验室里那样,那就更谈不上发展变化,更无所谓发展规律了。地球科学揭示了地球内部的复杂构造以及各种地质现象发生的内在原理,但对于地球的过去与未来究竟有什么发展变化规律,从中是否能够清晰地描绘出地球发展史的若干必然阶段,却永远无法回答,更不可能科学地预测出未来几万年、几十万年地球将会发生什么发展变化,地球的寿命还能有多少年、地球最终会“发展演进”成为什么终极状态,等等。
(二)人类社会的历史不存在发展规律
人类社会的情况比自然界要复杂,但在规律方面却一样,都是只有原理性的规律而没有发展性的规律即所谓的历史规律。社会运作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原理性规律,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包括每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也具有客观必然的规律,不意味着人类的历史必然会有一个客观的明确的发展历程,必然会经历某些阶段,最后又必然会实现某种终极状态。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前景、终极状态,与自然界一样也是不可预测。历史发展之所以无法预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从我们自己的认知能力上讲,人们无法准确地知晓人类历史、甚至某个国族的历史发展是否具有某种不可抗拒的必然规律,无法准确地勾画出历史发展的完整图景,因此不能轻易妄言历史发展规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充满了不可预测的各种偶然性因素,这些偶然性因素往往直接改变历史发展走向。但是如果没有任何偶然性因素,那么人类的社会生活也就只能永远保持既有状态而不会有实质性变化发展,那就更谈不上什么发展规律了。如果说,认知局限性还不能完全否定历史发展规律存在的可能性,只能表明人类自身的认知局限性决定了人类无法准确判断这种历史发展客观规律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的话其内容是什么,因而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主观认知当成客观必然的规律;那么偶然性的普遍存在就几乎可以肯定客观必然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不存在的。
1、关于人的认知局限性。无论在对人之外的自然世界的认识上,还是在对人自身的认识上,人类的认知能力都必然存在局限性,所以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是一个无止境的永恒的过程,永远在路上。不过相对而言,人类对自身之外的大自然的认识,比对人自己的认识,要容易得多,也客观、理性得多。人的认识的最大盲区就是人自己。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习焉不察。人们往往对于构成自己生命、生活全部的那些日常现象习以为常而缺乏好奇心,将其视为不证自明的常识或公理,缺乏足够的兴趣去质疑、反思,去问为什么,去探究其内在原理或问题。尤其在那种比较封闭、比较同质化的社会里,对这些已经被视为天经地义而且习焉不察的生活常识进行质疑、深究,是会招致社会性的反感、排斥的,人们会认为这种质疑、理性思考的态度是“不正常”的,或者是“怪异”,因而予以拒斥。恰恰就是这种习焉不察的思维惯性或惰性,严重局限了人类的自我认知的深度、广度,使人类对自己的认识经常停留在极其肤浅的表象。即使到了今天,仍然有一些颇具影响力的哲学或思想流派主张尊重常识、经验,反对所谓的理性建构主义,反对对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经验、常识进行理性的反思和质疑。这种思想主张在维护人类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基本的价值观念方面,尤其是在反对或警惕某种乌托邦狂热对社会正常秩序、基本价值观念的破坏和颠覆以及对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财产的侵害方面,自然有其积极意义,这是应该承认、肯定的。但是另一方面也容易走向一个偏差就是拒绝对我们习焉不察的社会秩序、经验常识进行理性的思考、探究,客观上不利于我们对人自身、对人性的深层秘密做理性的思考、探究和认知,使我们对人自身、对人性的认知长期停留在比较肤浅的传统观念上而难以进步。
二是人类对于自我的认识充满了主观色彩,难以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探究人性和人类社会的深层奥秘。对于大自然万物,我们可以很客观理性地去认识其内在的运作原理,不带主观情感和价值观念地对其运动变化的性质、趋势做出判断。但是对于人自身的认识却不太容易做到完全的客观理性,经常会将自己的主观意志比如情感偏好、价值判断等带进对人性、对社会的认识之中。比如,之所以人性理论长期以来一直被唯物主义者视为“唯心主义”,就是因为太多的古圣先哲的人性理论与某种价值观念密切结合,甚至干脆就是从某种主观的价值观念、道德理想出发来认识人性、诠释人性,以至于可以说很多人性理论仅仅只是为了给某种道德哲学提供论证依据而提出的,而不是真正基于对人性的客观认识、观察、理性分析得出的结论。社会的运行总是依照一系列规范(道德伦理、习俗、规则、法律制度),当这套规范运行正常的时候,人们就会很容易地将这种规范等同于社会运行及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将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规范)混同于客观的规律。所以我们经常会发现,很多哲人对于社会规律(无论原理性的还是发展性的规律)的诠释实际上不过是道德伦理规范的延伸,或者只是为了给其所信奉的道德价值提供理论依据,而不是真的基于对社会运行的客观原理的理性观察与分析得出的结论。近现代以来,人类对于人性的认识出现的重大突破恰恰是从精神医学领域(精神分析)开始的,而不是从哲学、伦理学领域开始,这绝非偶然,因为医学、精神病学显然比哲学、伦理学对于人性深层的奥妙的观察更加客观、理性,更能够借助于科学手段来验证,更能够不受先验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影响。
当然也有一些哲学或思想流派试图以客观的态度来分析社会现象并试图从中寻找或发现社会运作的原理和规律,力图避免以道德化的思路来理解这种客观规律或原理,比如马克思主义就是试图从物质生产生活方式的角度探究社会原理和规律。但是在这么做的时候,马克思主义哲学却回避了对人本身的认识,回避了对人性的探究,转而用人之外的物质因素来解释人类社会。马克思主义将生产力视为社会生活及历史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因素,却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生产力又是从何而来的。实际上,生产力发展状况本身就是各种社会因素的产物,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知识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经济及政治法律各领域的制度变革、人口、社会观念等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才促成生产力的发展。这些因素中起决定性的其实恰恰就是被马克思主义视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组织形式(经济制度)、知识、社会观念等。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本身就是取决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所以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这个说法是很难令人信服的。马克思主义似乎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往往就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来解释上述现象。但是这种“反作用”与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之间到底如何衡量、界定,实际上根本就无法说清楚,只能陷入循环论证。
因此,要真正探究、解释社会原理、规律,还是得回到人自己的身上,回到对人自身尤其人性的理解上,才具有说服力。但是对于人性的理解历来充满歧义,因为人性本身是复杂的,而且人性的表现方式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时代那里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人类对人性的认识总是不可避免地受各种社会因素、道德观念、心理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把主观的道德和价值判断与对人性的客观认知严格区分开来。而对人性的奥秘缺乏客观的深入的理解、认知,就无法对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乃至社会发展规律等做出理性的认知。
三是人类往往缺乏足够的勇气正视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人性的复杂性表现为那些能够被我们直接认知的内容往往只是冰山的一角,人性的很多甚至大部分的秘密都是隐藏在水下的冰山主体,不那么容易能够被我们直接发现。更要命的是,人性之中很多东西往往与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指向并不一致,甚至往往被视为在道德上说负面、消极乃至罪恶的东西,这就导致人们往往不愿意正视人性中的某些内在的本能、欲望或需要。比如无论中外,古人几乎都一致地将人的各种欲望视为道德上负面的现象,所以才有中外传统文化中各种压制欲望乃至否定欲望的道德学说。而近现代从精神科学到各种极端主义政治实践中,都暴露出人性之中极为复杂、甚至极为令人恐惧的恶的本能,这些人性中的恶,远远超出传统文化所理解的欲望。比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揭示了人内心深处潜藏着的各种违背正常伦理观念的潜意识,各种“情结”;从纳粹到共产革命的一系列现实政治实践更是暴露出各种嗜血、残忍、奴性、虐待狂与受虐狂的人性之恶;此外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出现过类似于所谓斯德哥尔摩综合症那样的令人匪夷所思的人格变态。这些人性结构中的负面、阴暗面的内容,往往是人们不愿意正视的。近代以前人类其实未必都没有意识到这些阴暗面或弱点的存在,但往往基于正面的道德立场而不愿意承认这些弱点存在的普遍性,更不认同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不愿意容忍其存在,而是将其视为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加以消灭。这种普遍的心态导致人类在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正视人性阴暗面的勇气,也就导致人们对人性的认知往往只能浮于表面而不深入,极大地限制了人类对于自身的认识的深度。
2、历史的偶然性普遍存在
人类在对社会规律方面的认知局限性意味着这种认识永远不会有终点,永远都是在探索之中。不过相对而言,对于社会运行原理的认识,人类还是能够较为容易把握,但是对于社会发展的规律即所谓历史规律,即使存在的话,也难以把握,更多只是臆想臆测。这是因为社会运行的原理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稳定的逻辑关系,而社会发展的规律讲的则不是抽象的逻辑关系,而是具体的社会历史(每一个民族的历史)的演变路径,揭示这些具体的社会历史变化存在着的可以预测的、一无例外的、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发展规律意味着人类历史或者每一个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都必然要经历这样的过程、阶段和终极状态,这就是铁一般的历史发展规律。对于抽象的逻辑关系,我们可以借助于抽象的逻辑思维,通过逻辑演绎来理解、判断,当然这种逻辑关系的构建必须是建立在关于人性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而不是脱离人性的基本知识来做纯粹的概念推演,否则就是一种黑格尔式的脱离现实的文字游戏、概念游戏,对于理解社会运行没有意义。无论如何,抽象的逻辑关系的构建可以不考虑具体的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偶然性因素,就像在实验室的环境里研究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科学的原理一样,所以这种知识就比较容易形成,并且具有较大的确定性、可靠性、可信度。但是,关于具体的社会状况的变迁、发展演进历程的必然规律,却不是抽象逻辑关系的推演,而是对经验事实的归纳、概括、分析判断和预测。由于现实社会总是充满各种无法避免、无法预测的偶然性因素,因而现实社会的变化、变迁必然是充满偶然性的,就像实验室之外的现实的自然界一样,各种各样的无法避免、无法预测的偶然性因素并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决定了历史的变化发展充满偶然性,而不存在某种必然会经历的发展阶段、历程、路线和终极状态。进而,就象我们无法预测大自然的各种现象(气象、地震、火山、海啸等等)一样,我们同样无法预测历史发展。即使能做预测,也只能依据现有的经验事实做出短期的预测,就如天气预报是依据卫星云图来做短期预测一样,而不是根据某种抽象的历史发展规律演绎出社会未来的发展路径。
以经济规律为例。供求关系规律(市场规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济规律,讲的是供求关系与商品价格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一种抽象、静态的、稳定的原理,就像自然科学中的原理定理一样,都是剥掉了现实中的一切偶然性因素而得出的一个抽象的结论。这个供求关系规律在现实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是否得到体现,并不影响这个规律或者说这种抽象的逻辑关系本身的成立,正如现实之中的物体是否存在着完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并不影响牛顿的惯性定律的成立一样。但是,我们却无法根据这个市场规律(原理)来探究、寻找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无法由此去概括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历史规律,无法据此描画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历史进程并预测其发展前景。原因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影响市场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各种因素(包括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科技发展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外部(国际)因素等等)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是千差万别的,由此导致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经济发展状况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被纳入某一个共同的发展规律之中。并且这些因素的变化也是充满了无法预测的偶然性,任何一种偶然性因素都会深刻地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走向,因此我们不可能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描绘出一个具体的明确的路线与规律。总之,现实中经济发展不是在真空状态里进行的,不是在实验室里进行的,而总是必然受各种各样的复杂因素的影响、制约乃至决定,尤其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为强大、甚至最具决定性,并且包括政治在内的这些因素的变化是无法预测的,充满偶然性,所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根本不可能准确地概括出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纵横古今皆适用的客观的发展路线、路径和图景,也即发展规律,并根据这个历史发展规律来准确预测经济发展的未来前景、发展轨迹和最终的终极状态。
影响人类社会变化发展的偶然性因素一方面来自外部环境,即人类的生存环境,尤其是气候、水土等地理环境和自然生存条件总是会不断发生各种无法预测的复杂变化,所谓沧海桑田,更有难以预料的各种天灾,深刻影响着、决定着、改变着各民族的生活方式、生存状态和历史发展进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来自人自身,在很多时候甚至可以说,对社会变迁和发展造成最大最深刻最具决定性影响的偶然性因素,就是来自人自己,之所以人类历史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历史发展无法预测,根本上就是因为人自身的行为选择充满不可预测的偶然性,而这就与人的自由意志有直接关系。
自由意志的运作具有某种共性、普遍性、客观必然性,因而决定了人类社会生活具有内在的客观原理,但与此同时自由意志的选择也必然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具有主观任意的可能,而正是这个主观任意性就构成人类社会运作中的偶然性因素,使得社会的发展变迁充满无法预测的偶然性。自由意志的主观任意性带来的社会运作中的偶然性,与社会运作存在着客观原理之间并不矛盾,更不是对原理的否定。原理作为一种逻辑关系,是抽象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它才能完全地充分地体现出来,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原理就无法充分体现出来。就像供求规律只有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经济秩序总是不可能处于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状态中,必然会存在各种来自政治、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因素使得供求关系规律无法正常地体现出来。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人们不管是否懂得市场供求规律这个基本原理,往往会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动机,采取某些行为举措,使这个原理无法发挥作用。比如以政治手段强制干预市场,权力这双有形的手强行束缚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从而扭曲市场信息,直接导致供求规律无法发挥作用。还有一些社会原理明确地告诉人们某些行为或者现象必然会造成破坏性的后果,但是就有人依然坚持采取这种行为,或故意制造、维护、巩固这些现象。比如在政治领域,人们即使都懂得绝对的权力绝地地导致腐败这个基本原理,但是出于不同的目的,却依然会有人坚持追求和维护绝对的权力。
人们之所以要做违背社会运作原理之事,其原因无非两个:一是思想观念上不承认、不相信这些社会生活的基本原理,而相信那些违反这种基本原理的其他学说、信仰。这表明,对于社会原理的认识,在很多情况下未必都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只要依然有人不承认这些原理,并且这些人还拥有足够的能力来影响社会运行,那就很可能会采取某种行为,或者以某种方式,来影响这些原理发挥作用,结果就导致社会的发展、变化脱离这些原理的正常逻辑,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另一种原因就是追求私欲私利,为了私性欲望的满足,也同样会利用自己的能力来影响社会原理的正常发挥,使社会的发展变迁充满不确定性。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都表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都是一定会按照社会运作的客观规律(内在原理)的要求来做出行为选择,从而社会现实状况往往不一定都能按照抽象的原理所揭示的那种方式运作,而总是在不同程度上违背这些客观原理,进而导致社会状况陷入不同程度的混乱。这样一来,社会的发展变迁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存在某种可以预测的普遍发展规律。此外,要想影响社会原理的正常发挥作用,改变社会运行的正常状态,将社会引向难以预测的前景,关键是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力,包括社会影响力、政治权力、经济实力、意识形态话语权等等,而这又与社会资源分布状态进而社会利益格局变动等直接相关。总之,认知(观念)、欲望(本能)与社会资源分布(社会实力),这三者共同构成社会运作与发展变迁的不确定性或偶然性。
在那种高度封闭、高度同质化的传统共同体社会里,无论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知识、信仰,还是社会利益格局,都处于固化的状态,很少有大变动,人们拥有基本相同的凝固化的知识,尊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信仰,普遍地按照其共同认可的社会规则生活,欲望受到强有力的约束,社会按照固定的原则、规范运作,整个社会秩序是井然有序的,社会基本原理也因此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但是这种社会谈不上有发展,甚至连变迁都极为微小,它一般被现代人称为停滞僵化的社会。既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变迁,那么所谓的发展规律、历史规律自然也无从谈起。这种社会就如同牛顿惯性定律所说的“不受任何外力影响”的物体“永远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那样,永远处于停滞僵化状态而没有发展。
当这种高度封闭、高度同质化的状态被打破之后,随着人口的流动、不同地域之间不同民族之间交往的出现和频繁,观念和社会资源分布状况就会发生深刻变化,导致原有的高度稳定有序的社会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进入发展变迁状态,由此带来愈益强烈的不确定性、偶然性。
从观念的方面看,社会流动尤其不同地域之间、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必然带来不同思想观念的传播,由此造成人们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于人自身(人性)、对于社会规范和社会原理的理解就会出现很多歧义,人们的行为就会呈现出各行其是、相互冲突的情况。这就使得社会运行的内在原理由于受到各方面人为因素的干扰而经常不能充分体现出来,而社会的发展变迁则更是充满不确定性。从利益格局的角度看,交往的发展必然引发社会资源分布状况的变化。有一些群体获得了新的资源,而改变了自己原来的社会地位;必然也会有一些群体原来资源占有的优势地位被削弱,由此导致封闭共同体社会内部利益关系的固化、同质化的原有状态被打破,不断产生新的利益群体,而原有的利益群体也必然不断地分化。利益格局的变化意味着在社会运作中发挥影响力的话语权的分布状况发生变化,社会运作的主导力量、影响力量的分布格局发生变化乃至易位,显然,在不同社会力量的主导或影响下,社会运作状况必然也会出现差异,有时候这种差异之大甚至直接改变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范、规则,直至根本改变了社会的性质。问题在于,这种利益格局的变化经常也是不确定的,它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我们很难概括出社会利益关系格局变化发展存在着的“客观规律”。社会观念的多元化和利益格局的分化,导致传统封闭的共同体社会那种对人的欲望的约束力量大大弱化,欲望就如猛虎挣脱了驯兽人的笼子闯进外界、回到山林之中一样,开始无节制地泛滥。追逐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追逐无止境的物质财富,是其中对社会运作、社会发展变迁发挥最重要作用的两大欲望。当作为社会共识的规范不复存在的时候,不受有效约束的欲望总是会趋向于将人性之中最阴暗的本能充分激发起来,而暴力往往就是这些阴暗本能得以彰显的主要手段、方式。暴力有时候表面上看是出于对某种信仰的执着,但实质上依然是源自不受约束的欲望,为了追求某种信仰而实施的暴力,彰显的是在信仰的神圣光环笼罩下的权力欲、征服欲。暴力在社会运作中的滥用,必然导致社会运作的非理性,而社会的发展变迁也因此更具不确定性。这些暴力,有的是来自内部社会的动荡,有的是来自外部的异族入侵。社会内部的大规模暴力现象通常是社会矛盾与危机的产物,其存在、其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合乎社会运作的内在原理或规律,具有某种必然性。但是这种暴力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初始的暴力往往带来更多更广更强的暴力,最后走上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暴力成为这个国家的历史逻辑,那么这种情况也势必对这个国族的历史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可预料的后果,使得其历史发展变迁充满不确定性。而来自外部的、异族的暴力征伐则具有更多更强的偶然性,因为这种暴力不是国族自身的社会运作或历史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而是来自不可预测的外部、异族。国族之间的暴力征伐现象大大增加了人类历史发展变迁的不确定性。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民族(国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就是被异族入侵的暴力打断、打乱而走向完全不同的另外的发展方向上去,很多古老的文明也因为外来暴力的打击而走向灭亡。
如何约束暴力,或者更确切地说,如何将暴力理性化,尤其是通过理性的国家和国际秩序的构建来将暴力纳入严格的制度化规范之中,以确保社会秩序、社会运作的持久和平与理性化,始终是人类社会秩序构建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只有能够成功地做到暴力的理性化,才能使社会生活具有起码的可预期性。但是要做到这一点确实不容易,在一个国家内,暴力的理性化只有通过社会理性的生成并付诸立法才能实现,而社会理性的生成与立法受制于很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关于人性的普遍认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二是社会利益格局以及由此形成的话语权格局。而这两个因素又深受外部因素即民族(国族)之间的交往和博弈的影响。从根本上讲,暴力以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种非理性现象,根源在于人性的弱点,而人们对于这些人性弱点的认知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盲区和难以弥合的分歧,因而对于如何防范或者克服这些弱点也很难达成共识,尤其在世界范围内,在拥有不同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的各民族之间,要达成这样的共识难度极大。这就注定了人类社会的运作永远存在着无法消除的各种非理性因素,进而人类历史发展变迁也一样存在着的各种无法预测的偶然性。尤其当我们从各国族之间的互动与博弈的世界性视角来考察人类历史时候,这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这种历史的偶然性就更加明显、更加强烈。
偶然性的存在导致现实社会并不总是具备必要的条件来使社会运行的客观原理得以充分体现,现实社会的运作并不完全合乎抽象的逻辑关系(原理),就像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一样。而偶然性的存在、人性中的各种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尤其是人性弱点的存在、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任意性,更是使得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变迁既不可能完全合乎人类的主观意愿,也不可能有明确可预期的客观规律。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进步的或文明的力量终究一定会成为社会利益格局变化的胜利者,最终必然成为社会运作的主导力量,而落后的或野蛮的力量终究一定会在这种社会利益关系变动中逐渐被削弱、被边缘化乃至退出历史舞台,最终一定会丧失对社会运作的主导地位。这种“一定”的想法本身无疑是美好的,体现了人类对于美好未来的憧憬,然而它却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它没有任何必然性。历史和现实中与此相反的真实情况屡屡发生,文明的、进步的力量在同野蛮的、落后的力量的较量中经常处于守势乃至弱势,直至最后被后者打败、征服乃至消灭。古希腊罗马文明被蛮族征服、灭亡,即是一个明证。中国历史上这种文明被野蛮消灭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诸如暴秦灭六国、五胡乱中原、蒙元灭宋、满清征服汉人直至二十世纪的沧桑鼎革,无不是野蛮落后的力量消灭文明先进的力量的典型例子。中华文明也正是因为这一次次的被野蛮落后力量的进攻、打击乃至征服而历经坎坷曲折,文明成果、文明血脉也因此经常被破坏被中断,因此有所谓“崖山之后无中华”的说法。每一次被野蛮力量摧残之后,中华民族的文明水准都遭遇大降低,中国历史的发展状况遭遇大倒退,个别时候甚至几乎降低到人类文明程度的冰点以下、倒退到人类历史发展的原点之前。但是如果因此就反过来认为文明进步一定不敌野蛮落后,甚至将其概括为历史规律,也同样荒谬,历史和现实中同样存在很多与上述完全相反的情况,也发生过文明进步打败或征服野蛮落后的力量并对其进行改造或者迫使其不得不自我改造从而使之告别野蛮而走向文明的情况,比如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东方国族在近代遭遇西方挑战之后的发生的主动或被动的一系列变革与转型,以及二战结束法西斯国家的战败灭亡与被迫改造,等等。总之,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变迁充满各种偶然性、各种无法预测的复杂因素,所谓的历史发展客观规律是不存在的。
结论就是: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社会领域、在人类历史中,都不存在“发展规律”,只存在“原理性的规律”。无论大自然还是人类社会,其运作都具有内在的客观原理(规律),而绝不是毫无规律的、完全不可理解的。但说到其发展变化,却都不存在某种客观、必然的发展演变规律,都不存在必须经历某些客观发展阶段、历程,最终达到某种必然会实现的终极状态这样的客观发展规律。由于偶然性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无论大自然还是人类社会,我们都不可能准确预测其长远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前景或终极状态,至多只能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对特定的现象的发展趋势、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做出有限的、短暂的、未必准确的预测。
三、余论: 社会历史规律问题与乌托邦主义之间的关系
社会规律的话题是随着近现代西方科学文化的兴起而出现。规律原本只是针对自然界、自然科学而言,但是在近现代科学勃兴乃至于深刻改变了人类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很自然地也会用探究自然界奥秘的思路、眼光来探究、诠释人类自己的社会运行奥秘。毕竟人本身也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大自然的一个部分,既然大自然的运作是有规律可循的,人类社会难道就没有规律吗?于是近代以来就有一些思想家对于社会规律提出了很多的见解和理论学说,其中不仅有关于社会运行的原理性规律,也有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试图为人类历史发展提供一个适用于所有民族的普遍性的路径和终极目标,并相信这种路径和终极目标并非主观臆断,而是铁一般的必然规律,具有数学公式那样严谨、客观、必然的科学性,因而人类社会包括各民族的历史发展是完全可以被科学地预测的。然而很遗憾甚至很不幸,这些对社会规律的科学化阐述尤其是所谓的历史发展规律,后来基本都被无情的事实推翻,可以说基本上都是臆测。更严重的是,有一些关于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变成某种政治乌托邦主义意识形态,某些政治力量利用暴力强制手段来践行这些理论,以实现其理论所许诺、所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最高境界或终极目标,却造成生灵涂炭的灾难性恶果。由此使得关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各种理论学说声名狼藉。于是,那些捍卫人的尊严和自由、反对强权暴政的思想者们,比如象哈耶克、波普等自由主义者,纷纷从学理上拨乱反正,否定人类历史发展存在着客观规律,认为正是这种历史规律理论客观上为极权暴政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得某些人(或团体)能够比较方便地自命为掌握人类历史规律的真理化身,居高临下、理直气壮地强迫社会接受其统治,并以规律的名义实施某种乌托邦工程,拿亿万人的身家性命当实现某种终极理想的实验品、牺牲品。只有破除对历史发展规律的固执,才能从理论上、从根源上解决以历史发展规律的名义实施乌托邦工程的现代极权主义迷思。
其实,如果只是为了反对乌托邦主义及由此引发的系列暴政,那么,否定社会及历史的客观规律(包括原理性规律和发展规律)是没有任何必要和意义的。
一方面,乌托邦主义及其导致的暴政,其要害并不在于主张人类社会及历史存在着客观规律,而是在于对于这个客观规律究竟是什么,以及更重要的,究竟谁才真正掌握这种客观规律、谁有资格判断关于社会及历史规律理解的对错这些问题,采取唯我独尊的独断态度。各种乌托邦主义的理论、意识形态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的论述,无疑是充满了谬误,甚至是常识性的谬误。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其关于社会历史规律的论述存在严重谬误,就得出结论说社会历史没有什么客观规律可言。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某位科学家关于天体运行的规律的论述存在严重错误,就认为天体运行根本没有什么规律一样。现代极权主义者往往自诩为社会历史规律的发现者、代言人乃至绝对真理的化身,掌握着对规律的理解和解释的绝对权威,而其他人对社会历史规律的不同理解都是错误的,都必须听从他的,只有这样才能有理由以极权主义统治来实施乌托邦工程。如果我们主张,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绝不可以由某一个人或团体说了算,而应该由人们自由探讨、自由争鸣,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垄断规律问题的话语权,更没有资格充当天然的真理化身。即使存在着规律问题的权威,那也只能是在充分自由开放的探讨之中,由于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才可以形成社会公认的在规律问题上的权威。并且随着人们对规律问题探讨的不断深入、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这个认识过程本身是永无止境的,关于规律的认识的权威也不会是绝对的、永远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自诩为社会历史规律的掌握者、真理的化身来强制推行乌托邦工程、并为此而实施极权主义。所以,如果说现代极权主义利用社会历史规律的名义厉行乌托邦工程的暴政,那么,其所以能如此,并不是因为其宣称社会历史存在着客观规律,而是因为其自封为规律的唯一正确的发现者、掌握者、代表者和诠释者,而封杀其他一切对规律的不同看法,禁绝人们对规律的自由研究和探讨。简言之,乌托邦主义及极权主义的要害在于对规律话语权的垄断、对不同思想观点的扼杀,而不在于主张社会历史存在着客观规律。其实在自然科学领域同样如此,一般我们都承认自然界存在着客观规律,但如何理解、诠释自然界的各种规律,不同的学者、流派、科学家之间也会存在争议。如果因为自然界存在着客观规律就主张只有某位科学家的解释是唯一正确,其他人都是错误,并利用强制手段封杀一切不同意见,禁止自由研究探讨,那么同样也会造成严重恶果。总之,极权主义乌托邦工程的谬误在于唯我独尊、不容不同意见,实行思想专制,扼杀思想言论和科学探讨的自由,而不在于其主张社会历史存在着客观规律。将社会历史规律论作为乌托邦主义谬误及极权主义产生的理论原因,实际上是完全找错了原因,批评脱靶了。
另一方面,社会规律论——无论是主张原理性的规律还是主张发展规律——本身并不会必然地导致极权主义及乌托邦工程,相反地,它也可以成为制衡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理论力量。只要对于社会规律的阐释权不被专制统治者垄断,只要这种阐释能够保持自由、开放和多元,专制统治者不但难以以规律的真理化身自居来推行极权统治和乌托邦工程,反而容易受到各种关于规律的诠释的束缚。就像董仲舒以“天意”来约束帝王一样,人们同样可以以社会客观规律的名义来批评、监督、制衡专制统治者,对掌权者那种躁动不安、恣意妄为的野心进行约束,要求其所作所为要符合社会政治运作的客观原理,要顺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能胡来,不能违背客观原理、违反历史规律、逆历史发展的潮流而动,否则就会受到社会客观规律的惩罚。这样一来,社会规律论恰恰就会成为将权力关起来的笼子。而如果照某些所谓经验主义者的主张,不承认社会历史存在客观规律,甚至也不承认人类社会原理性规律的存在,那么客观上倒有可能解除了专制统治者的思想束缚。既然人类社会的运作、人类历史的发展根本就没有什么客观规律,那就意味着人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建立社会秩序,而不必担心受到什么客观规律的惩罚,并且只要主观意愿是好的、善的,就不应该受到指责。这恰恰是最有利于乌托邦主义者、唯意志主义者的历史观,同时对于那种充满了乌托邦理想、一心要改天换地改造社会的政治家而言,更是天大的喜讯,他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在人间恣意画上最美丽的图画并付诸实践,乌托邦工程也可以不受指责、不用负责任地实施起来。最后必然导致这些掌权者怎么胡来都可以,都不应受指责,也不用担心受客观规律的惩罚。那些否定社会历史客观规律的唯意志主义哲学,比如尼采的学说,后来能够被极权主义所利用,并不完全是被歪曲的。
总之,如果只是为了反对乌托邦主义及其政治危害,那么,探讨人类社会运作以及历史发展是否存在客观规律的问题,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关于社会规律的知识是否会构成乌托邦主义乃至极权主义,取决于话语权是否被垄断,而不是取决于关于规律的认识本身。关于话语权的争夺,关于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宽容,关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及理论探讨的自由开放、反对唯我独尊,这些与乌托邦主义、极权主义直接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历史规律问题本身却毫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