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23 次 更新时间:2010-07-2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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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关键词】:受贿罪 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行为 公务人员 客观要件 非财产性利益 补充规定 敲诈勒索罪 正当报酬

【注释】

[1]参见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2—174页。

[2]参见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89年版,第571页。

[3]参见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编:《刑法各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102—103页。

[4]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2页。

[5]参见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6]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40页。

[7]周其华著:《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8]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129页。

[9]参见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编:《刑法各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s。年版,第362—363页。

[10]参见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创文社,1975年增补版,第123页。

[11]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40—641页。

[12]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谋取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604页。

[13]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09—610页。

[14]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137页。

[15]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8页。

[16]参见大家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80年增补2版,第514—515页。

[17]郝力挥、刘杰:《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130页;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0—493页。

[18]参见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各论》, 1950年第3版,第48页。

[19]参见大家仁:《刑法各论》下卷,青林书院新社,1968年版,第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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