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振明:卖淫、嫖娼、押妓示众:谁违反道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42 次 更新时间:2010-05-1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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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振明  

卖淫是否不道德?这会有争议。嫖娼是否道德?这也会有争议。但把卖淫和嫖妓的人押上街头示众,做出这种决定并付诸实施的人,一定是不道德的,这不应该有什么争议。

请注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与是否符合传统观念没有必然的关系,也与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没有必然的关系。谁都知道,人类历史上的道德进步,就经常是在与传统和习惯的抗争中取得的。那么,如果不以传统和习惯为依据,我们还有什么依据呢?判断一种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一般有两个:其一,这种行为是否给别人带来痛苦?其二,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他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有的话,承受痛苦或权利受侵犯的人,就是不道德行为的受害者。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受害者,就根本与道德无关。

不要说得太远,五四运动时期的妇女试图争取更为道德的生活方式,就是通过否定当时流行的风俗对妇女的束缚而实现的。再回忆一下,文化革命后期,有些地方的年轻人开始穿牛仔裤或高跟鞋烫头发的时候,就被当作道德堕落的表现而加以批判;进口电影里某些男女亲昵的动作也被当作伤风败俗而被剪去。文革结束后,电子音乐刚刚从西方传入时,也被当作资产阶级的腐朽文化而遭受道德的批判,李谷一要用“气声”唱通俗歌曲,也要勇敢面对以“道德”的名义施加的舆论压力。但是,这些来自风俗习惯或流行意识形态的所谓“道德”评判,是很荒谬的。有人会说,如果当时不对那些新的现象进行限制,在旧风俗中生活了很久的大多数人就会接受不了,所以,当时的抵制也是需要的,因而是符合道德的。这种回答恰好把问题的逻辑弄颠倒了:我们要讨论的就是那些谴责别人“伤风败俗”的人的理由是否成立,而不是首先认可他们习惯了的风俗。

很多人咒骂妓女,是因为他们觉得妓女出卖肉体,下贱。但是,“出卖肉体”的说法,只是一种隐喻,妓女并没真的把自己身上哪一部分的肉体卖给了嫖客,她出卖的只是性器官的愉悦他人的功能。这种功能不是一次耗尽的,并且原本还是一种男女双方合作相互取悦时女方与男方相互配合才起作用的功能,这种相互取悦的格局,就是在性交易的过程中,也不见得被彻底打破。为了使问题简单明了,我们就假设妓女完全得不到快感,而嫖客得到了所有的快感,因而妓女完全是为了金钱而服务嫖客。这样的话,所谓“出卖肉体”,就是出卖身体的一种功能。于是,我们要问,几乎所有职业都要求人们以自己身体或心智的某种功能去换得报酬,很少有被认为“下贱”而不道德的,为何用性器官的功能换取报酬,就是“下贱”,就是不道德呢?两者之间的道德上的区别,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关键是,在卖淫嫖娼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一定有受害者?也就是说,这里是不是一定有人承受了某种痛苦、或者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也许有,但这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要说明卖淫嫖妓必然不道德,并不那么容易,所以说,有争议是正常的。

但是,不管卖淫嫖妓者是否不道德,决定把她(他)们押上街头示众的人,显而易见是不道德的。其一,这种行为给当事者带来了羞辱从而带来痛苦;其二,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当事者的基本权利;其三,这种做法没有为谁带来了正当的幸福和尊严。道德是什么?道德就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不被他人随意加害,所谓加害,就是施加痛苦或夺走幸福、或者被迫去做违背自己意志的事。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比如滥杀无辜,就应该在法律中加以禁止,而我们的法律实际上当然也这样做了。法律的实施当然也会给人带来痛苦,但这只是为了维护其他人的幸福和尊严不得不而为之的,最终还是为了消除痛苦维护尊严。但是,如果有一些流行的道德观念与维护我们的利益没有什么关系或有相反的作用,我们就应该对之加以批判,从而促成道德观念的进步。

由此看来,不管深圳公安部门把妓女和嫖客押上街头示众是否符合法律,也不管这样是否与某些人一时的价值观相符合,我们都可以毫不犹豫地做出这个判断:它们的这种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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