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桦:族群正义与国家认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05 次 更新时间:2009-09-2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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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桦  

一、前言

人类回顾历史主要有两个意义,一个是追怀先人、沉积集体记忆,另一个是以古为鉴,期盼未来更臻完美。我们在二二八事件发生五十年之后回顾此一台湾史上之重大悲剧,除了要求自己对事件的始末影响有更深切的了解,也必须检讨现前的台湾社会是否仍存在刺激族群冲突的因素,以防止历史的不幸重演。

二二八悲剧的原因之一是当时随国民政府军队来台的大陆民众与本省人在语言及生活习俗等方面发生无法沟通调适的问题。不同语言文化的人群原本容易彼此疑惧,若再加上政治制度或社会措施有人为之排挤、剥削,就可能引发广泛的族群冲突。在二二八之后,台湾民间社会长期存在着本省人/外省人之对立与猜忌,虽经过通婚及共同生活之融合,目前仍不能说毫无族群差异之现象。如果我们同意纪念二二八事件的意义之一是以当时的族群冲突为鉴,力求将来不再发生类似不幸,我们就有责任正视当前依然存在的族群差异现象,设法使族群间的猜忌与对立降低,代之以和谐信任的关系。

笔者在下文中,将试图提出一个“族群正义”的概念,以做为规范族群关系的准绳。由于目前台湾各族群间除了经济利益与社会福利分配有争议外,对国家认同亦有相当之歧见,因此本文将以国家认同问题为试金石,讨论在这个问题上族群正义的原则能提供多少帮助。笔者的信念是:一、族群之间必须以正义为规范彼此关系的最高原则;二、族群正义可以落实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制度设计或公共政策;三、国家认同也是一个可以反映族群正义的事项,其具体做法将改变当前国家象征符号、宪政体制、公民教育等之内涵。以下我们就逐步讨论这些问题。

二、族群与族群正义

我们谈论族群正义,首先要确定的是“族群”的意义,以及台湾社会有那些族群。根据人类学家及社会学家的理论,“族群”(ethnic group)是指同出一种血缘、体貌肤色特征相近、语言文化相同、生活习惯及历史命运与共的一群人。在分类概念上,族群不同于“种族”(race)或“民族”(nation)。种族的分辨标准是血缘肤色体型,如黄种人、黑人、白人;民族强调的重点则是共同分享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种族之下可以依语言文化及地域分布之差异再区分成不同族群,所以族群在一个意义上可以视为种族的次类。但是族群与民族的关系就比较暧昧,有人认为族群只要扣除血缘因素就等于民族,有人则认为民族内含一种追求政治地位自主的意图,而族群则不必然要求独立自治,可以是一个只具文化意义、不具政治意义的群体。由于学者间众说纷纭,我们无法获得一个关于“族群”的确切定义。但是在理念上,族群应该指涉某种“同出一源”或“生活文化一致”的人群(这也是西文字根ethno所强调的涵义),不是随便一群大众的集合。因此,时下日常用语所讲的“上班族”、“夜猫族”、“香肠族”等等都不是族群,而舆论界以“少数族群”去涵盖原住民、妇女、残障人士、同性恋等,也是一种混淆“少数民族”与“社会弱势团体”的称谓。除了原住民之外,上述这些社会团体都不是本文所称的族群。

按一般的说法,台湾社会有四大族群——闽南人、外省人、客家人、原住民。但是我们如果以前面采用的定义来看,这个“四大族群说”是很有问题的。因为从血缘及文化传统讲,闽南人、外省人、客家人都出自同一个民族,原住民是另外一个民族。从日常使用语言及生活习惯来看,则彷佛有四种不同的群体,但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渗透性极高,语言及生活习惯都不足以成为判断的最终根据(譬如在台湾出生的第二代外省人中,有许多人以闽南语为母语,其生活经验也相当程度地本土化了。而世居于此的客家人与闽南人之中,也颇有不通客语、闽南语,或爱唱平剧甚于歌仔戏者。至于在平地生活的原住民,如非当事人明白揭示自己的族裔身分,一般人也不容易分辨出来)。我们平常区分闽南、外省、客家、原住民,所用的是十分刻板而又自以为理所当然的标准--语言腔调,但是这个标准在过去比较有效,在现在及未来都会越来越有问题。台湾族群间的差异,可以说是“部分根据客观基础,部分出于主观想像”的结果。Benedict Anderson曾说民族是想像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y),其实族群也是。就像我们过去相信“中华民族”是由“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所构成一样,现在的“台湾民族包含四大族群”说法也是高度建构的想像。这种用法并不符合严格的定义,而是日常生活经验简化的结果。不过由于目前这个分法已广为民众接受,并且也还具备一定程度的辨识力,因此在可见的未来我们可能会继续采用。

那么,“族群”之间又有何“正义”问题可言呢?

所谓“正义”,既可指涉某种人格特质(如“某某人是个正义之士”),也可指涉主体与主体间相互对待的某种样态(如“某甲对某乙不义”)。前者与本文所谈的族群正义无关,后者则可引用至族群这种行为主体之间来谈。根据笔者对政治哲学相关文献的理解,主体与主体间的正义可以归结成两项原则,第一是“公平对待,各得应分”,第二是“济弱扶倾,创造和谐”。所谓“公平对待,各得应分”,强调的是“平等”与“衡平”等价值。人类的道德观念要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反映在司法案件上是“犯罪者受其罚”;反映在政治职位分配上,是“贤者当道、能者当职”;反映在经济活动上,则是“各尽其力,各得所值”。这是最基本的正义观念,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实践这个原则,就会被批评为不正义的社会。但是人类的道德直觉中,也认为“济弱扶倾、创造和谐”是体现正义的一项原则。根据这项原则,人际对待不一定要符合“各得应分”的平等标准,反而某种刻意扶助弱势者的不平等安排才是更崇高的正义行为。例如政府对富人徵收重税以嘉惠无工作能力的穷人,或是公司老板定额雇用身心残障的求职者,这都是“抑强扶弱”正义观的表现。

“公平对待”与“济弱扶倾”在哲学上存在着若干本质上的冲突,支持前项原则者不一定认可后项原则,反之亦然。譬如在柏拉图理想的正义国度中,才智出众者执政治国,才质低劣者则须永远接受统治,甚至在幼年期就被优生政策所消灭。而马克思的理想社会则是人人各取所需,不问能力及付出之多寡。又如经济学家的正义观体现在市场交易秩序之维持,而社会学家则倾向批判市场秩序的剥削与不义。由于众人对正义的主要内涵看法有别,因此一个社会往往得试图兼顾两种原则。例如一国刑法规定凡杀人者判重刑,但若是弱女子因不堪丈夫长期凌虐而杀之,则可酌情减刑或免罚。正义的两项原则之间会有拉锯及妥协,这些并不妨碍它做为人际间规范原则的价值。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族群是有意义的行动单元,自然也可以沿用上述的正义原则。具体地讲,族群正义既可表现在“各族群公平对待、各得应分”之上,也可反映在“强势族群扶助弱势族群,以促进整个社会之和谐”。就前者言,如政府采行多语政策、提供各族群母语教育经费;保障各族群皆有政治参与机会,政党提名候选人或任命官职时考虑族群比例之平衡;对于影响特定族群重大利益之决策,须确保该族群参与决定并加重其意见之份量(如核电废料经常储存于原住民生活区即属严重违反族群正义之事)。就“济弱扶倾”而言,族群正义要求公共建设或福利措施之提供,须特别照顾弱势族群;公家或私人公司雇用特定弱势族群,应予规定及补助;教育资源之分配,侧重提升弱势族群之受教机会等等。这些政策无法一一胪列,但是施政者只要理解族群正义原则的精神,就能够找出许多可以努力的地方。

三、多元族群社会的国家认同

族群正义不仅可以体现在各种社会文化政策,也可以反映在国家认同的构成过程中。

基本上,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是指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那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国家”的精神性活动。这种“对国家的确认与归属”不仅涉及学界问卷调查经常询问的“我是中国人/我是台湾人/我既是中国人也是台湾人”等名义上的问题,也涉及“我的国家是如何如何的国家”等实质问题。因此,如果我们假定国家认同与其他社会政策一样,是一个可以反映族群正义的议题,那么各族群对于“我们(这个族群)所认同、并且愿意奉献牺牲的国家应该是怎样的国家”,必须有足够的发言份量。

从理论上看,“族群”确实是“国家认同”建构过程中一个必须考量的要素。我们一般都认为国家是包含了人民、土地、政府三要素的政治共同体,这个定义使“国家认同”也因此成了一个包含不同面向的概念。亦即:当我们讲到国家认同一词时,有人联想到的是“流着同样血液”的血缘或宗族族群,有人则着重“亲不亲,故乡人”的乡土历史感情,另有人则强调主权政府之下的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对不同的国民来讲,可能是“族群国家”,也可能是“文化国家”或“政治国家”。这三个层面通常汇合在一起,但可能以某一层面为主要依据,再辅之以其他层面的支持。

国家认同既然包含“族群认同”、“文化认同”与“政治制度认同”等三个层面,我们自然得承认族群之间对于形塑国家认同(包括国名与国体)会产生某种竞争或合作的关系,这个关系如果令各个相关族群满意,则国家认同的建构就反映了族群正义,否则就无正义可言。譬如说,英国的全名是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and Northern Ireland(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除了反映地理的联合之外,在一个意义上也算是英格兰人对境内爱尔兰族群的尊重与示好。当然英国国名的命名法只是世界上的特例,并且也无法完全反映境内族群的多样性,所以国名往往不是体现族群正义的地方。重要的是族群的其他需求(尤其是文化传统之保存及生活条件之改善)是否能在“我们的国家是如何如何的国家”这一层面上得到满足。

在这里我们触及了国家认同概念的复杂性所在。目前学术界讨论国家认同,大多以国名及成员自我归属之简单指认为内涵(如“我是中国人”、“我赞成台湾独立”),但是这种名目上的分类并没有涵盖国家认同的实质内容。譬如说,所谓“我是一个中国人”,必须进一步厘清他心目中的“中国”是秋海棠的中国大陆,还是“中华民国在台湾”(而且只在台湾)的中国。所谓“我是一个台湾人”,究竟是指“台湾在历史上是中国的一部分,但现在已经分离了”的台湾,还是“台湾从来是个历史文化独立”的台湾。第一个例子指出国家认同的疆域问题,会影响地理教育对本国土地的界定,第二个例子指出国家认同的历史层面,会影响历史教育及公民教育中对本国文化的理解。这些都与一个公民形塑他的国家认同息息相关,不是根据简单的“中国/台湾”分类就可以轻易推论。可是不管怎么样,这种问法总是预设一个人只能在“中国/台湾”之间找答案,国家名称的指认没有第三种可能。如果台湾真的有四大族群,这个设计对占人口数12%左右的客家人及1.7%的原住民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要不是被强迫概括于“中国人”之中,就是必须与主要由闽南人构成的狭义“台湾人”混在一起。

我们之所以会有这种尴尬的情形,主要还是与接受民族国家的思惟有关。近代以来,“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世界各国创建过程中的指导原则。这个原则主张“凡是分享共同历史传统、语言文化、或是宗教信仰的一群人,可以组成一个以民族为基础的国家;而相对地,一个国家也必须以发展、保存所有人民共用之历史传统、语言文化、或宗教信仰为使命”。这个原则在许多人心中越来越理所当然,于是不仅英法德义等被推崇为民族国家之模范,就是日韩泰越等继起之秀也自我标榜为民族国家。

可是民族国家的原则是虚幻而危险的。首先,世界上近两百个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是百分之百由单一族群所组成,即使以95%人口为同一主体民族为标准来界定民族国家,仍然只有三十一个国家符合标准。英法荷西等通通是多民族国家(或多族群国家),她们的民族纯净度比中越寮等高不了多少。其次,由于现代国家迷信民族国家的原则,所以千方百计试图消灭境内族群并存的事实。其手段宽厚者采移民实边、鼓励通婚、教育同化等政策,其偏狭多忌者则一律出以隔离镇压、差别待遇、或血腥之灭族净化。政治学者对近代民族主义大多抱持否定态度,即与此民族国家之建构手段有关。从现实面看,这种“主体民族”逐步消除“少数民族”的作法自有其稳定政治秩序之理由;但是从族群正义的观点看,民族国家的原则与民族主义的信条都是威胁一国境内非主要族群的噩梦,它们完全违反族群正义的要求。

如果民族国家的逻辑不是结合族群因素与国家认同的理想作法,那么我们就必须转而思考多元族群并存于一个国家、并且共同形塑其国家认同的可能性。这就是说,我们也许必须先面对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族群国家(polyethnic state)的事实,然后为了确保族群间的地位或尊严平等,以及为了促进境内各族的和谐,国家执政者应该放弃“同化”及“净化”两项政策。当一个国家不以实现单一民族国家的神话为目标,她或许就能认真考虑如何保存既有族群之文化资产,使境内少数族群乐意留在这个国家的范围内而不寻求分离或独立。当然为了营建一个支撑所有族群的政经架构,国家必须设下某些普遍性的权利义务规定,但是在特定范围内,却应该允许高度自治或刻意尊重相关族群的作为。换言之,如果说民族国家的精神是“去异求同”,多族群国家的精神就是“存异求同”。惟有这样,族群正义才有落实的可能。

最后让我们试着以具体的例子来看看族群正义如何贯穿于国家认同的议题。基本上,国家认同涉及国名、国歌、国旗、国徽等象征性政治符号,也涉及国家体制(民主共和国或部落君主国等)、中央与地方关系(集中制或联邦制、分离是否合法而可能)以及公民教育的内涵(本国历史地理及公民身分)。在某些事项上,族群正义或许没有太多着力的地方,譬如国名之决定(台湾可以表决命名为“中华民国”、“台湾共和国”、“福尔摩莎”…等,但很难刻意取为“闽外客原共和国”或其他试图兼顾所有族群感情的命名)。在另外一些事项上,则兼顾各族群感受或约略达到各得应分的努力是可能的,如语言教育采多语政策(或者要求精通母语及一种他族群语言,或者按地域差异下放语言教育权)、公民教育按适当比例介绍各族群的历史地理及人文活动特色、国旗国徽国歌可以重新设计以反映各族并存等等。在更特定的一些事项上,则族群正义甚至要求国家主政者完全尊重相关族群之意愿与尊严,如原住民山地保留区之自治管理(巫师或族长制度可以存在共和国之中、核废料未经原住民同意不得储存于其家园)、乃至依法分离独立之权利等等。

族群正义发展到允许境内少数族群分离独立,恐怕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推理。但是“惟恐少数族群独立”本身并不是一个有道德根据的理由,历史上我们看到许多强迫少数族群不得独立的做法终归失败,反而政策宽大、善自检讨的做法还能赢得少数族群的信任。中共长期以武力镇压新疆及西藏之分离运动,只是累积了更多更大的民怨。当一个族群不愿意再留在原本的政治共同体之中,族群正义要求其他族群尊重其决定。至于国家会分崩离析云云,那是政治权力逻辑的考虑,不是族群正义的问题。

四、结论

族群正义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反省“后二二八时代”的族群关系该如何经营;这个理念的落实,则会牵涉到许多既有社会政策在大方向上的调整。由于社会整体资源有限,提倡族群正义自然会引起若干疑虑或反对。我们可以预见的问题有三:第一、许多人会发现“族群正义”抵触了自由民主社会普遍保障每一个个体基本权利的原则。譬如为了改善弱势族群的教育水平与提升其社会地位,族群正义要求原住民入学考试可加重计分,或是政府用人保障一定的原住民名额。这些措施必然排挤了原本有机会被录取的其他合格学生或公民,从而侵犯了唯才是用的普遍主义原则。但是,自由主义把一切问题化约到个别主体基本权利保障之做法,原来就不是正义社会的唯一标准。本世纪以来,西方自由民主国家莫不以确保个别公民言论自由权为要务,但是在这个架构下,仍然无法防止少数族群的母语濒于灭绝。时代的进展似乎已经到了重新肯定某种集体人权的时候,只要我们察觉到族群文化认同是有意义的资产,引入某种形式的“统合主义”(corporatism)就成为合理的考虑。但是这种做法并非根本推翻或取代自由主义,而只是与时俱变的修正。第二,正如英美等国推动“矫正歧视政策”(affirmative action)至今成败难卜,我们落实族群正义的做法也可能导致意料之外的反效果。譬如多语教学及广播的推动,势必产生相当沉重的社会经济成本;原住民大学的成立,也不知是否会固定化原住民竞争机会落人一等的现况,而非改善其远景。像这些问题都还要以更长的时间,集合更多人的智慧去判断、检讨,我们此处所提出的族群正义原则只能扮演某种规范性的功能。最后(大概也是最严重的一个挑战)则是台湾四大族群界线不明的问题。任何企图体现族群正义的实践,首先必须确定相关的族群在那里。可是目前除了山地原住民有比较清楚的界域及人口统计,其他如客家人、外省人、闽南人都只是我们认为存在、但分际不尽清楚的人群。随着通婚及都市化之迅速普及,我们已经越来越不能抱持“外省人就住在眷村中,客家人就分布在桃竹苗及屏东若干客家村”的天真想法。究竟台湾的四大族群会不会以强韧的生命力维持住其文化及生活差异,还是会演变成“汉人/原住民”二分之局面,或是根本融合同化成一种人,这是谁也无法断言的。族群正义只能在族群差异存在的情况下发挥调节族际关系的功能,台湾若是有一天完全没有族群之区别,族群正义就会变成一个阶段性功能已经完成的概念,不值得我们固执抱持了。

参考书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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