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自由立宪与民主理论的创新──美国改革时代的宪政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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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德志 (进入专栏)  

自由立宪主义作为近代宪政运动的辉煌成果之一,对西方,尤其是英美的政治理论产生过极为重要的影响。以有限国家和有限政府为核心的自由立宪主义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的这段时间内经历了一次深刻的理论创新。这一创新不但改造了传统的自由立宪主义,而且,成为英、美社会转型的一个动力。

美国的改革时代[1]是一个充满了创新、竞争和发展的时代,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时代也是宪政民主制度遭受重大挫折的时代:在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的打击下,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寻找出路:有的走上了法西斯的道路,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有的国家则出现了威权主义政体,如巴西、阿根廷等国。在世界范围内,民主制度出现了大规模的回潮现象。[2]美国的民主制度在这一时期经历了一段看起来十分不平凡的历程。民主制度在短短的时间经历了两次沉重的打击: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步主义时期的腐败盛行和大萧条。然而,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却没有在这两次劫难中发生颠覆,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特例。为什么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表现出如此强的张力,能够经历那场世界范围内宪政民主制度的大劫难呢?

这一时期,美国的宪政民主理论实现了一次创新:自由立宪主义在这里产生了美国式的变种:有限国家的理论得到修正,某种程度的国家干预成为必然;有限政府的理论更是今非昔比,一个“帝王般的总统”得到了全社会的承认。宪政思想上的创新基于一系列富有美国特色的政治心理:个人主义与实用主义的民族政治心理、演进主义的道路选择都对这一宪政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即是从美国改革时代宪政文化入手,以期发现这个民族在一个危机、转折的时代人们对宪制的某些充满睿智、富于启迪的思考。

一、宪政民主思想的创新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已从探讨国家‘应该是怎样’(应然)转变为说明现实政权‘是怎样的’(实然)以及现政权应如何运作问题。”[3]美国的改革时代正是这样一个转型的时代,宪政民主理论在这一时期完成了对自身的超越,这一超越集中体现于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均衡以及对宪政权力运行模式的思考上。

(一)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均衡

美国的民主同宪政是分不开的。美国人讲民主时,他们心目中常常产生的是宪政民主的蓝图,并将民主视为“根据成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且权力行使者受制于法治的政体。”[4]一方面,宪政的产生直接来源于政治哲学的智慧;另一方面,宪政从总体上设计政治制度,成为成熟政治思考的凝固,对政治民主起到了规范作用。

就宪政的特征而言,美国属于典型的“自由宪政”,他强调“消极的自由”,将自由的价值看得高于民主,高于平等。这种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在民主制中得以体现,使美国成为宪政保守主义的“领头羊”。[5]

宪政设计同民主政治的关系很早就引人注目。杰斐逊(Jefferson, Thomas)曾认为,定期的宪法修改是运转良好的民主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而詹姆斯·麦迪逊(Madison, James)则主张两者之间应隔离开来以避免激烈的冲突。那么,人们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修正宪法呢?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基础,同时又是宪政设计的产物。然而,宪法的存在也正表明了人们对民主制的戒心,它限制了民主制的某些激进倾向。宪法的存在正象一个堤坝,无论它面对的是涓涓细流,还是滔滔洪水。从某种程度上看,美国的民主制度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制度,而是宪政同民主制度相互制约而形成的均衡。本文在行文中多产供次采用了宪政民主、宪制等提法,意在指明美国的民主制是一种特殊的民主制。从历史上看,它是既存宪政同时代民主要求的一个结合点;从现实来看,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即使绝对的民主也无法达到的领域,民主受制于宪政。

1787年宪法并不能说是一部民主的宪法,它不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普选权,而且也不是由人民中的多数批准的。[6]1787年宪法过分珍视共和、权力制约和平衡,对民主则是半心半意。[7]美国宪政民主维度的形成得力于后来的宪法修正,改革时代是美国人对宪法修正较多的一个重要时期。正是通过这些修正,美国最终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宪政民主制度。

改革时代是美国宪法修正案通过较多的一个时期。这同进步运动时期净化政治、争取民主权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成为这一时期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宪法的修正集中于对国家干预合理性的认可以及民主程序的创新与改革上。宪法的第十六条修正案[8]取消了宪法第一条对于国会课征直接税的限制,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人民对财产的平等要求。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从宪法的角度对自由放任政策做了一定的修正,为国家干预大开方便之门。罗斯福时期,这位兼具“狮子”和“狐狸”两种品性的铁腕总统打破了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这给美国民主添加了一条“非常条款”。那就是:在危急的情势中,民主制度可以对特别的人或特别的机构进行授权,以有效地摆脱危机。胡克(Hook, Sidney)就曾在民主的要素中特别提到这一点。[9]罗斯福还推动国会通过一系列法令,取得控制财政的权力,并且改组法院,掀起了一场“宪法革命”。

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争论集中体现于这一时期人们对于自由与平等之间关系的思考上。人们在不断国家干预过程中,不免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宪政规定的自由权利同民主的要求发生冲突时,谁能在自由权利与平等要求之间划一条令大家满意的界线呢?自由与平等这两者之间本来是相辅相成的,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而且在某个时期会变得格外激化,从而影响民主制的运行。事实上,在何种程度上定义自由与平等,直接界定了宪政民主制度的范围。

早年托克维尔对美国进行考察时,就发现了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并且试图加以平衡,使其和谐、统一。到了改革时代,自由的观念同平等的理想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大萧条期间,这一矛盾形成了一次强烈的总爆发,旧的自由秩序千疮百孔,几于崩溃。“人们能增进平等而不损害自由吗?”这个托克维尔论题成为半个世纪后美国自由立宪主义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

杜威常将自由与平等放在一起讨论。他指出了这两者的结合在“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学派那里是不相容的:“将自由等同于‘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学派便声称是唯一合乎逻辑的自由主义派别,并情愿忍受任何程度的实际的社会不平等,只要它是自由行使自然权利的结果。”[10]杜威指出了这一学派的危害性,警告如果按这一“自由主义”的做法,民主必将可悲地崩溃。进步运动时期的豪富的腐败统治、大萧条时期民主制度的危机都是明显的例证。这一自由的弱点在于它以抽象的方式构思自由,“它忽略乃致排除了一个事实,即一个人实际享有的自由,取决于现存的制度格局给予其他个人的行动权力。”[11]杜威将这一崩溃的原因归结为:“将自由等同于资本主义财经制度下经济领域中不加限制的个人主义行动的最大化,这对于所有人的自由的实现是致命的,如同其对于平等的实现是致命的一样。它对于多数人的自由具有破坏性,其原因正在于它对于机会的真正平等具有破坏性。”[12]

一个民主制度就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之上的,自由和平等相容的可能性决定了民主制度的可能性。针对民主制度下这一对矛盾,杜威的解决办法是,让平等和自由始终处于一种动态之中,民主制度对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动态发展进行协调。所以,“将平等与自由统一起来的民主理想承认,机会与行动事实上的、具体的自由,取决于政治与经济条件的平等,在此条件下,个人独自享有事实上的而不是某种抽象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13]杜威选择了平等基础上的自由。在他那里,自由取决于、并建筑于平等之上,而不是自由是一切,为了自由不惜牺牲平等。

这一时期,人们抛弃传统的自由观念,却并没有走向其绝对的对立面,而是调和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种新自由主义在革种程度上受到了社会主义政党的影响。约翰·杰温斯波将新自由主义的出现归结为对社会主义政党出现后的反映,这正说明了这一影响。[14]

回顾平等要求与自由权利之间的此消彼长,我们发现,成熟的宪政民主实际上是各种对立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发展结果。强调社会整体进步、主张国家干预、呼吁积极自由等一系列主张都出于一个最原初的目标:通过国家干预达成社会公平。这种干预的界线构成了宪政民主制的范围。然而,这一范围就象一个永远解不开的迷,人们依旧在不断的关注中不断地倾注思考。对结果的思索和思索的结果一次次地轮回,至今仍魅力无穷。

(二)权力运行模式的创新

人民主权、宪政事业、分权与制衡,这些都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就。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后,以宪法的形式确立起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宪政民主。这一制度在较长的历史时间内表现出了惊人的稳定性。然而,分权与制衡无论如何也只是一个低水平上的稳定,随着国家职能的复杂化,它表现出了令人沮丧的局限性。在美国,早在改革时代之前就表现得极为明显。围绕着这一宪政的核心问题,改革时代的政治思想家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正是在这些争论中,人们找到了宪政民主理论创新的源泉。

主张权力既分立,又联合,强调权力运行的和谐成为这一时期人们的共识。这一时期宪法的批评者急剧增多。他们猛烈地攻击宪法的某些弊端,对宪政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克罗利批评美国宪法中分权制度缺乏协调。[15]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中将美国宪法视为经济利益集团利益争夺的产物;古德诺(Goodnow, Frank Johnson)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对宪法也极为不敬,斥之为无意义的形式主义。威尔逊(Wilson,Thomas Woodrow) 将这一时代称为“自由的、坦率的、不受限制的宪法批评时代。”[16]在《国会政体》一书中,他认为当时政府的真正形式是“国会至上”,[17]否认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真实存在。这些对宪法的批评成为宪政民主思想中最有意义的一部分,最终推动了宪制的创新与发展。

在对权力运行模式的设计中,“政治与行政两分论”脱颖而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继威尔逊之后,古德诺再一次对政治与行政加以区分,最终形成了政治与行政两分论的思想。政治与行政两分论是继三权分立之后对宪制下权力运行模式的另一个影响较大的学说,这种“两权分立”一方面将权力分为政治与行政;另一方面,还主张两种权力运行的协调。

威尔逊反对政治与行政两种权力分开行使,正象他反对三权分立那样。威尔逊试图寻找一种制度,他忧心忡忡却又雄心勃勃。他写道:“为了获得办事效率,必须找到一种极为简便的安排;通过这种安排,可以使官员准确无误地承担责任,必须找到不给权力带来损害的最佳分权方式,找到不会导致现任模糊的最佳责任分担方式。”[18]

事实上,古德诺对政治与行政所作的划分是要实现政治与行政功能行使的协同。这源于威尔逊理想主义的天才想法:政府既要有“自由精神”又要有“非常熟练的实践能力”,[19]这并不象既要黄油又要大炮那样困难。这种协同思想成为政治行政两分论的精髓:为了求得有效的行政管理,就必须将政治与行政分开,使政治功能有限度地控制行政功能;为了保证自由的实现,“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20]“民治政府”的安全系于两点:

⑴ “必须对法律总的执行进行控制;”

⑵ “并承认必须有一部分行政工作是政治所不应干预的。”[21]

政治与行政两分论试图使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两种功能得到区分,从而为两种活动遵循不同的活动方式奠定了基础。但这种理论并没有认识到政治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所在,这种混乱的局面,直到后来才得到澄清。

主张政治与行政分开,出于一种目的,那就是“行政权”的行使和“政治权”的行使应遵守不同的规则。行政事务同政治事务不一样,有着自身的特点。随着行政事务的增多,行政效率甚至成为行政管理的灵魂。因此,如果要面对千变万化的事务做出迅速反映,行政领域内某种程度的集权是不可或缺的。

威尔逊在《国会政体》一书中对美国的议会制政府和官僚制的行政模式进行研究,指出了美国政治体制弊病的根源在于“权力分散”、“职能重叠”。他认为“权力越分散,就越不负责任。”他宣扬政府活动的“适当的终极权威”,[22]并认为真正起作用的原则是:“简单的方法,单一的无限权力和明确的责任之类的事物。”[23]

行政的各种功能同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其中,执行的功能必须服从于政治的功能,其余的很大一部分与政治并无联系。基于此,古德诺认为,需要“组织一套完全不受政治影响的政府机构。”[24]这个机构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⑴“不受政治影响”

⑵“有相当长的任期”[25]

行政集权的理论并不是这一时期的创新。然而,从改革时代来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确立这一原则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适应了美国行政权不断膨胀产生的新情况。我们还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它并没有动摇三权分立的基础,而是为这一体制引入了活力,从而提高了民主制运行的效率。

近代以来,对专制权力的恐惧使人们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权力的膨胀和集中会导致专制。三权分立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基于这一认识的一种政治设计。然而,这一设计存在着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美国现代的三权分立体制做过一针见血的批评:“三权分立使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26]从权力的性质来看,专制权力的形成不在于权力的集中还是分立,而在于对权力的控制,采用分立、制衡的控制权力的办法只是一种消极的方法。改革时代行政权力膨胀并集中于总统,“创造”出了“帝王般的总统”,却没有摧毁民主制。这证明了:行政领域的集权并不一定出现专制的权力。权力可以非常强大,但不可以没有控制;没有控制的权力即使非常弱小,也会导致专制。

宪制要求权力的行使达成某种程度的均衡。然而,这一均衡并非僵硬的比例关系。行政权力到底要发挥多大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取决于宪政制度内其他权力的发展和成熟程度。在宪制所能驾驭的范围内,行政权力的集中常会带来效率;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往往形成专制的权力。改革时代的政治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更新了人们对权力的分立、集中、制约、平衡等观念的认识,对后来美国的宪政理论的发展形成了深远的影响。

宪政与民主、自由与平等这两对既相矛盾又相一致的概念本身就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之中它们之间的此消彼长决定了国家权力所能触及的范围。改革时代对于民主、平等的要求增加成为国家干预合理性前提。国家干预使政府行政职能接连加,又引发了宪制下权力运行模式的创新,政治与行政两分论成为突出的代表。总之,改革时代美国的政治思想家围绕着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运行模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创新,推动了美国宪制的进一步发展,成为美国改革时代宪政文化引人注目的思想火光。

二、宪政文化的心理基础

政治思想的形成总是以一定的政治心理为基础。在改革时代,美国宪政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形式到内容超越了传统的自由立宪。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看,这一创新有着自身的政治心理基础:美利坚民族所特有的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演进主义的政治心理对这一时期宪政民主思想的创新有着极为关键而基础的作用。

(一) 个人主义

近代以来,个人主义一直是资产阶级民主发展的一个根基。从基督教的个人主义(Christian Individualism )到禁欲的个人主义( StoicIndividualism ),甚至出出了绝对的个人主义( Abstract Individualism)。随着自由放任政策的不断发展,个人主义不断膨胀,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公平问题已经严重地威胁了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和民主制度。传统个人主义开始发生变化,并带动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政治思想发生深刻的变化。

在美国,个人主义意味着“自然权利的哲学,自由企业的信念和美国之路。”[27]内战后,个人主义在美国意识形态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大萧条的年代里,它被视为同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抗衡的武器,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意识。个人主义直接影响了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形成,成为这一时期美国自由立宪思想的价值取向。

在进步主义时期,个人主义的变化就已经充分显示出来了。新个人主义主张常是融合了集体主义,要为美国创造一种全新的意识形态、政治秩序和价值体系以应付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传统的“个人机会”、“小型企业”、“极端个人自由”已经变得不合时宜了。克罗利的的政治主张即被人称为“民主集体主义”[28],他认为美国需要一种全新的意识形态。他将过时的思想意识同新的社会状况之间的剧烈冲突看作是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他甚至断言:“财富集中于少数不负责任的人手中正是政治经济组织中一踏糊涂的个人主义所造成的必然结果”。[29]他指出,美国人民的希望在于“实现某种程度的纪律而不是经济自由的最大化;个人的服从和自制而不是个人难填的欲壑。”[30]

克罗利描绘了个人和国家和谐一致的社会:“个人成为国家的缩影,为个人的独特目的而努力;国家成为一个放大的个人,它的目的就是关心人们生活的改善。在国家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找到自己的位置。”[31]这也是当时美国人的一种普遍的心理,主张调和个人与国家的矛盾是新个人主义的一个典型特征。

个人主义是托克维尔(Tocqueville, Alexis de)最早用来描述这个国家中人的价值观的,而在大萧条中,它却陷入了重重危机。个人主义的名称虽未改变,然而,它的含义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孤立的个人开始倾向于追求共同的利益。杜威在1930年写成的《新旧个人主义》中明确地指出了美国社会思想由旧个人主义向新个人主义的转化。杜威宣布,美国已从其早期的拓荒者的个人主义进入到一个合作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主义时代。由于传统的个人主义死抱机会平等的观念越走越远,完全无视由于现存经济、法律、政治制度形成的不平等,从而破坏了民主的原义,背离了民主的要旨。旧的他认为这种个人主义正在造成一场严重的文化分裂和社会道德危机,进行改变的方法不是抛弃个人主义,相反,应该“创造一种新型个人——其思想与欲望的模式与他人具有持久的一致性,其社交性表现在所有常规的人类联系中的合作性。”[32]

新个人主义者批判传统的个人主义,但却不想彻底改变它。他们的骨子里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依然是实用的、多元的、自由演进的,他们仍然坚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挽救神圣的个人主义,对他们来讲,集体主义意味着尽头。大萧条使学者们更关心群体的目标、阶级、有组织的运动等等,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减弱了个人的努力,然而,事实是,他们珍视的仍是自由、实用和个人机会。

个人主义在英美文化中受到的推崇远非任何一个民族所能比。改革时代,旧个人主义发展成为新个人主义,成为新自由主义的一个基础,而新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正是这一时期民主理论中的主流部分。作为美国民主制度的价值取向基础,个人主义在这一时期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进步运动、大萧条、“新政”、社会主义俄国的胜利都对个人主义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个人主义渗入了更多的集体主义成份,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价值观。在这一价值观指导下,集体的、社会的力量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对美国改革时代民主思想形成了深远的影响,并且在事实上成为这一思想的一部分。透过个人与主义与集体主义这两种价值观的此消彼长,我们看到了“顽强民主制”的张力,它的动态与均衡建构于政治心理之上,表现于政治思想之中。

(二)实用主义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在他们组成一个统一的美利坚民族之前,其居民来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无论在他们对世界的认识,还是就个人的心理来说,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在多元文化相互竞争、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实用主义哲学,以“效果”协调了人们的认识,它所宣扬的不断的演进推动了美国社会的改革。

从某种程度上说,实用主义是在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早期的实用主义者像昌西·赖特(Wright, Chauncy)、查尔斯·皮尔斯(Peirce, Charles Sanders)就对斯宾塞的观点持相反态度,在这些人的著作中形成了早期实用主义的基本原则。实用主义哲学经过约翰·詹姆士(James, John)等人的辛苦经营,到约翰·杜威(Dewey, John)发展到了顶峰,成为美国的官方哲学,取得了无法替代的地位。

实用主义从皮尔斯发展到詹姆士更加同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改革精神联系在一起。他反对宿命论,号召人们进行改革以改变自己的命运。[33]詹姆士实用主义哲学的一个特点是开始追求“调和”。 在现实社会中,他主张个人与社会的协调,他向人们推荐这样一种哲学,“它不但要运用你的智慧的抽象力,还要能与这有限人生的实际世界有某种肯定的关联。[34]他从一只松鼠的争论出发,认为“实用主义的方法主要是一个解决形而上学争论的方法,否则争论就无尽无休。”[35]在1907年写的《实用主义》一书中他将实用主义定义为“一个快乐的调和主义者”、一个“仲裁人”或“调解者”。[36]

这种调和色彩发展到杜威更是登峰造极。他调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创造”出一种新个人主义,取代早期的极端个人主义。这成为杜威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也决定了杜威在民主运作认识上的渐进主义态度。

在杜威那里,实用主义的政治意义更加突出,他将哲学视为一种民主哲学。从某种程度上说,杜威的声誉实际上就来自于他将其对实用主义的理解应用于政治、教育、社会等方面,并奇迹般地在诸多领域取得极高的成就。他认为哲学应该成为实现民主的基础,“为人类实现民主的理论所趋使”。[37]在杜威那里,实用主义哲学同民主政治更加牢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逐渐取得了美国官方哲学的地位。杜威本人也被誉为“美国人民的领路人,良师益友和良心。”[38]

胡克的民主理论在哲学基础上直接师承他的老师杜威。他将杜威奉为“最伟大的实验的经验主义哲学家”、“最伟大的民主哲学家”。胡克将实用主义的经验主义看作是民主的生活方式的基本价值,并且主张用“明智的方法,批判的科学研究的方法”来协调民主社会由于承认多样性而产生的冲突。

实用主义是一种“多元事实的哲学”[39],它真实地反映了美国社会的多元特征,并为这个社会提供了一种认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主理论。梅里亚姆誉杜威和詹姆士为“为民主伦理照亮道路的人”。[40]实用主义哲学对民主理论的影响可见一斑。

在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下,美国在对民主的认识上也形成了一种务实的态度。面对民主制度的危机,们避免了极端化的倾向,更多考虑能够解决危机的各种途径,而不是死抱僵硬的教条。美国的民主在两个极端认识中间不断地依据现实进行调整,不但实现了民主制内部种种力量的均衡,而且实现了动态的运作。

(三) 演进主义

象所有的运动一样,民主制度的运作也表现为渐进的量变和突发的质变两种形式。在民主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冲突不断地激化,不断地得到解决,从而不断演进;在危机与矛盾超出制度自身的张力时,猛烈的质变就会不可避免。在各种各样的压力下,各种各样的民主制度所表现出的制度张力必然也会各不相同。美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度,它是仅有的几个一直坚持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国家之一:建国以来的美国没有发生翻天覆地的革命,就是美国内战也并没有使人们的生活发生太大的变化。戈登·伍德认为,美国的激进表现在:人们抛弃了“太理想化、太不切实际的”民主理论之后,将“普通人的平凡行为作为社会的基础”。[41]实际上,他道出了美国政治变迁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那就是:民主的运行是一种以社会为基础的不断演进,而不是激进的政治革命的建构。

改革时代美国民主运行的一个特点就是把实用主义和民主理想融合,并且引入教育的柔性力量,使民主的运行更贴近于美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演进的民主运作方式避免了大的社会动荡,缓和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危机,它代表了美利坚这个务实的民族对大危机时代政治变迁的一种审慎思考。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的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领域内,建国初期的民主制度已经无法适应这个变化如此之大的社会了。从进步运动开始直到罗斯福“新政”,美国的民主政治伴随着社会的变化经历了沧海桑田,在沉重的负载下发着吱吱哑哑的响声缓缓而行,不断地调整,不断地演进。

那么,民主的社会是什么样的呢?杜威在他的传世之作《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做了一个细致的描述: “倘有一个社会,它的全体成员都能以同等条件,共同享受社会的利益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生活的相互影响,使社会各种制度得到灵活机动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范围内,这个社会就是民主主义的社会。”[42]

在杜威描述的民主社会的图景中,他着重突出了“灵活机动的调整”、“共同的利益”、“相互的影响”等内容。共同利益和对它的依赖成为民主的应有之意,民主的基础就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43]杜威抛弃了孤立的、保守的个人观念,重视个人之间的合作与影响,强调共同的利益,并将其做为改革的基础。实际上是主张合作的个人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对社会各种制度的认同。民主就在于这种调整,其表面是一种制度的渐进变迁,实质是多种利益集团之间共同利益的协调。因此,共同的利益和协调成了民主的两个要素。协调与妥协使宪政民主的创新具备了一种心理基础。杜威所表达出的这种演进主义正是美利坚民族的一种普遍的政治心理。

在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的过程中,垄断资本的无限膨胀引发了一系列尖锐的社会问题,在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时,资产阶级传统民主理论已远远不能适合要求,只有顺应时势、进行调整。演进主义的心理承认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并更多地强调了个人对这种“共同利益”的依赖和国家的指导。

社会变迁涉及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复杂的发展、变化,政治制度的变迁或许是这一系列复杂的变迁中最为复杂的一个。这使探讨影响民主政治变迁的工作显得更为扑朔迷离。宪政理论创新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取决于阶级矛盾的缓和以及行之有效的改革不断地为社会各阶级接受。演进的民主在很多方面取决于民主之外的因素,它同美国改革时代中产阶级的成长、进步主义的精神、个人主义的成长和实用主义在美国社会中的主导地位等联系在一起。

演进主义适应了美国这一时期的国情,同时也是改革时代美国民主政治变迁的历史总结。它试图为陷入沉重危机的社会释放那些足以催毁民主的致命压力,为各种冲突的思想提供一块缓冲地带。

三、顽强的宪政民主制

宪政民主制度是丰富的政治心理与政治思想的外化形式。17世纪人们谈论民主,更多的是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据此建立起的民主制度就是这一理想的外化物。而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期这样一个资本主义的社会转型期内,人们坚守民主,他们因这个词汇而形成的图景同17、18世纪则相去甚远了。因为事实是,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对政治价值的取向也发生了变化。民主变得非民主了吗?不是这样的,正所谓此民主非彼民主。正是因为人们对民主的珍视和厚望,人们没有抛弃民主,相反,他们在不断地“再造民主”。

美国的宪政民主制自建立以来,并没有发生反复,而且一直处于一种发展之中。同那些发生过民主制建立和垮台的资本主义国家来比,这是一种顽强的宪政民主制。这一宪制的顽强性就体现在它的创新性上,而这一创新的实现却是建立于一种动态与均衡的机制上:一方面,它是均衡的,内部各要素矛盾、冲突、此消彼长,然而却一直保持着均衡;另一方面,这种均衡又不是静态的,它接受外部变化,调整自身,又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之中。

1、均衡的宪政民主

从内部要素来看,宪制是各种冲突着的概念的均衡。一些互相矛盾、冲突的因素以及错综复杂的关系构成了宪政民主概念的内涵。宪制理论则是在两个极端之间伸缩形成的动态均衡。选取宪政民主发展过程的某一点,其上的宪制度是均衡于两种冲突取向之间的某一选择的凝固。

宪政民主的均衡首先体现在宪政与民主的均衡上,如果我们认真思考美国的政治,我们就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假如全体美国人民想要一部分摩根的财产,他们的要求会被满足吗?让人们因为民主制度的优点而忍受它的缺陷公平吗?宪政民主制提供的就是这样一个范例。民主只有具备了足够的勇气才会抛弃以前民主的结果,宪政民主制的核心不在于宪政的至上性多一些还是民主对宪政的修改多一些,而在于两对矛盾之间的均衡。那些能精确感应外界变化,并据此形成的均衡适应外界变化的宪制就是一种顽强的宪政民主制。

从整个美国的历史来看,美国的民主属于一种典型的自由民主模式。自由与平等是它一直在解决,却一直没有解决,如此矛盾,却又如此水乳交融的两个观念。自由与平等的理想、权威的力量存在着的对立统一决定了这一时期民主制度下不断变化的自由内涵。这一时期美国自由主义思想由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转变正源于此。

宪政民主内部要素的均衡从另一个方面中体现得更为明显:那就是集权与分权的均衡。尽管政治与行政“两权分立”的理论没有形成象三权分立那样的影响,然而,行政权的不断膨胀却使权力的集中与分立走向一种新的均衡。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严格限制的行政权力被放出笼,却没有出现专制的权力,威胁宪政民主制度,反而增加了宪制的效率。这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共识:行政领域的集权是不是泛滥的洪水,取决于防范它的堤坝。

一种有效的宪制,其建立的政治心理常是复杂而体现出多种多样的。在支持民主制度的价值取向上,常会区分为个体本位和群体本位。宪政民主制本身就决定了它能够正常运行的政治心理基础。一种既能够体现出个人的权利又能弘扬集体民主要求的新个人主义成为宪政民主的政治心理基础。

实用主义哲学的出现开辟了美国哲学的新时代,它甚至可以被看作是美国哲学的开始。从某种程度上说,实用主义对美国社会的深刻影响就在于它的作用已经超越了学科的分界,成为美利坚民族政治心理的一种描述。它对宪政文化的形成所起的作用正说明了这一点。如果说个人主义决定了宪政权利的存在,实用主义注定了美国宪制的顽强生命力。

2、动态发展的宪政

均衡的宪政是动态发展的。也正因为宪政各要素之间是均衡的,宪政运行才更体现为动态。在多种力的作用下,某一物体的运动常会是令人难以琢磨的,民主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错综复杂的力量作用于民主的政治制度上,使民主运动的方向游移不定。西方国家政治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所做的预测屡屡失验证明了这一点。然而,在所有错综复杂的力量中,源自民主内部各要素所形成的合力在某一点必然是均衡的。基于这种均衡,民主内部各要素的作用趋于静态。这时,政治制度变迁的脚步趋向平稳。

那么,宪政动态发展的力量来自哪里呢?来自外部。宪政民主制度像一部感应器,感应外部的环境,据以调整内部的各要素,打破旧的均衡,形成新的均衡。在这一过程中,内部的各要素始终倾向于均衡,只有外力的介入才会使这一均衡被打破。这部感应器的机能取决于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感觉的机能;一部分是调整的机能。感应越灵敏,就越能接受外部的刺激;调整越协同,其内部各要素的均衡就越稳定。这两部分中,各有一些是通过已经形成的制度起作用的,这是宪制的外化形式;各有一些是通过人们的心理、思想等因素起作用的,这就是宪制运行的政治文化基础。忽略了两者之中的任何一个,宪政民主建设都会无从谈起。传统的以三权分立、代议制为核心的宪政只注重了内部的协调、对外部感应的敏锐性重视不够。因而,在走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三权分立这一制度接受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甚至是革命的洗礼。

在宪政中,行政机构是最容易接受外部的影响而首先发生变化的部分。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三权分立将王权推下了至高无上的宝座,构成了资本主义民主的重要部分。从民主制发展来看,它代表了民主制内部在已经过去的某个点上的相对静态均衡。它过分地限制了对外界感应最灵敏的行政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使宪政制度这部机器更趋向动态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原载《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一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注释:

[1] 美国史学家霍夫施塔特将美国内战到1890年的美国历史看作是工业化、大陆扩张和政治保守的时代,将1890年后到二战的历史称为改革时代,本文使用此称呼。考虑到延续性,在时间上亦略有出入。参见理查德·霍夫施塔特:《改革时代-美国的新崛起》,愈敏洪、包凡一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 参见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晚期的世界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17页。

[3]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4]参见克林顿·罗伯特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一书所写的序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页。

[5] 参见莫纪宏:《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1期,第82-83页。

[6] 据舒伊勒(Schuyler)的估计,仅有不到5%的美国人参加了批准宪法的投票。参见R.L.Schuyle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1923, p.138.

[7] 汉密尔顿曾写了一系列文章证明这一点。他就是要证明“新宪法与共和政体真正原则的一致,”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6页。

[8]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之收入赋课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在各州之间分配,亦不必照顾任何人口普查或点查。

[9] 胡克谈到的民主第二个必要条件很显然是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就是在危急的情势中,具有可以通过授予的职权,来迅速行动的机构。”或许是大萧条,或许是对战争的预感,胡克冒着授权会被滥用的危险提出了民主的这条必要条件。他指出:“不论发生哪一种危机,都须由被统治者或其委托的代表来对一种危机作出承认;权力的授予必须用民主方法来更新;而且被统治者要不破坏他们的民主就不可能宣布危机永久存在。”西德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与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8页。

[10] 杜威,《新旧个人主义》,第31页。

[11] 同上,第33页。

[12] 同上。

[13] 同上。

[14]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自由主义条,第416页。

[15] Hrbert Croly: Progressive Democracy, New York, 1915, P.52, p.227, 229, 236.转引自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9页。

[16] Woodrow, Wilson,, Congressional Government: A Study in American Politics Meridian Books edition New York ,1956,p.27.

[17] Ibid.,p.28.

[18] 威尔逊,《行政之研究》,第46页。

[19] 同上,第42页。

[20]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第21页。

[21] 同上,第51页。

[22] Woodrow, Wilson,, Congressional Government: A Study in American Politics p.81.

[23] Ibid,p.215.

[24]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第47页。

[25] 同上,第48页。

[2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95页。

[27] Steven Lukes, Individu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1973,p.26.

[28] Richard H. Pells: Radical Visions and American Dreams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 Inc., 1973, p.4.

[29] Herbert Croly: The Promise of American Life, New York, 1909, p.23。

[30] Ibid., p.22。

[31] Ibid., p.414。

[32] 杜威:《新旧个人主义》,第91页。

[33] William Jame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 The Dilemma of Determinism .see Morton White: Documents in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Philosophy, pp。340-350。

[34] 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页。

[35] 同上,第25-26页。

[36] Richard H. Pells Radical Visions and American Dreams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Inc.,1973.p.355,p.366

[37] 杜威:《新旧个人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38]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杜威条,第197页。

[39] 参见威廉 詹姆士:《彻底的经验主义》,庞景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40] 梅里亚姆:《美国政治思想》,第247页。

[41] 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42] 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王承绪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页。

[43] 杜威:《新旧个人主义》,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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