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论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90 次 更新时间:2024-02-15 19:11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而提出的独特问题,它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理基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本。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可以概括为“权力在人大,权威在共产党”。这一规范关系基于权力与权威的明确区分,它通过对人类历史上成功政治实践的考察而提出,既符合我国国体及宪法性文件的实质精神,也符合我国政治实践的基本经验。在实践层面,按照权力与权威分立互补而统一于宪法的政体设置,可以实现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权力 权威 共产党 人民代表大会 规范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社会的发育,公共空间的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基本共识。在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一时代课题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便是党在政体中的位置。这一问题尤其体现在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党与人大的关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而提出的独特问题,世界诸国皆无可以直接照搬的通例。它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理基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本,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二十一世纪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重大关头,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呼声与日俱增的今天,对这个问题的妥善处理也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曾经指出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①。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②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又几次论及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③然而,在当代中国政治理论界,对于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尚颇为缺乏。在诸多关于人大研究的论文中,研究者们往往避重就轻,更多地关注于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权限及运行机制等技术性问题,对党和人大关系的专门讨论实为凤毛麟角。党和人大的关系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都处于某种模糊状态。已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党与人大关系的研究,也只是在“党政分开”的理论框架中谈论问题④,并把党与人大的法理关系技术化为实际政治生活中党委在人大中如何开展工作、人大中的党组如何发挥作用、人大负责人是否兼任党内领导职务等问题。⑤这些研究不无价值,但其间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这些研究中大量存在着概念不清的状况,特别是把权力与权威混为一谈。传统的党政分开、还政于民等提法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党与人大、政府等政权机构之间是一种围绕权力展开的零和博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习惯于问“党委书记权力大,还是行政首长、人大负责人权力大”这样的问题。依据这样一种理论框架,我们立刻就会产生疑惑:如果中共各级党委在事实上权力最大,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所规定、宪法所明示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人大”,便无法理解了。其二,这些研究避重就轻,对党与人大的关系缺乏深入的学理探讨。对人大制度及选举技术的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在当代中国语境中,离开党与人大关系的探讨就人大谈人大,实有隔靴搔痒之虞。并且,仅仅以实证主义的方法描绘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如何与党委、政府等机构发生关联,并不能帮助人们就人大与共产党的规范关系作出法理意义的阐释。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概念廓清的基础上,结合西方政体构建的经验,立足于中国国情,就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这一理论难题进行探讨。这实际上也是一项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理基础的研究。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可以概括为“权力在人大,权威在共产党”。这一规范关系基于权力与权威的明确区分,它通过对人类历史上成功政治实践的考察而提出,既符合我国国体及宪法性文件的实质精神,也符合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的基本经验。新的时代,需要一门新的政治科学。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从理论上阐明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党与人大的关系,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进入关于党与人大规范关系的讨论之前,就有关核心概念进行廓清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两个核心概念是“权力(power)”与“权威(authority)”。笔者在十分严格的政治学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这种概念的严格区分并非吹毛求疵式地玩文字游戏,而是为了以之为语言工具描绘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验,为阐明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做准备。笔者在进行概念分析及历史经验描述时主要借鉴了20世纪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思路。阿伦特并未提出某种体系化的宏论,也没有为人们详细勾勒某种理想国蓝图,但她对概念的清晰区分,对不同政治经验的深入挖掘,对时代危机的准确诊断,在20世纪政治理论家中堪称翘楚。

重新界定权力与权威的概念

阿伦特十分强调概念廓清的重要性,她严厉批评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的概念“功能化(functionalization)”的普遍倾向⑥。这种从“功能”来看待概念与理论的做法,抹杀了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别。在现代社会科学家看来,权威、权力、暴力三者的“功能”都是导致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服从,因而也可以不必细分。然而,阿伦特指出,这种混淆正是问题之所在。现代政治科学中概念的混淆让人们丧失了区分不同现象的能力,最终导致人们在暴政面前失去鉴别力,更遑论起而反抗,权力、权威、暴力等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

关于“权力”,著名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下的定义颇为经典。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⑦韦伯的权力定义的核心是支配与服从,它体现着居于主流地位的现代社会科学对权力本质的理解。但是在阿伦特看来,以支配与服从来界定权力是一个根本性的谬误,其间问题在于把必然性领域中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运用到了自由的政治领域,把权力与强制力、暴力混为一谈,以强制力或暴力取代权力,从而在事实上美化了暴力,掩盖了政治权力的本来内涵。阿伦特对权力做了独特的界定。⑧她认为,真正的权力存在于平等而相互关联的多样的人之间。换言之,权力使人们联系在一起,使公共生活得以展开。它不是以不平等的两方为前提,而是以政治上平等的多方为前提的;权力并不必然是自由的敌人,恰恰相反,它也可能是孕育人类自由之母体。⑨阿伦特指出,当人们走到一起时,就有可能产生权力,虽然不是必定产生,也不一定永远存在。这是权力潜在性的特征。阿伦特写道:“权力乃是使公共领域得以存在和维系之物,舍此,具有语言和行动能力的人们便无有展示之潜在空间。”⑩“权力对应的不只是人行动的能力,而是联合行动(act in concert)的能力。权力永远不可能是个人的私产;它属于一个团体,只有在这个团体凝聚在一起时它才会存在。当我们说某人‘掌权’,我们实际上是指他被一定数量的人们赋予了可以以他们的名义行动的可能。权力既然来自于团体,于是团体一旦消失,‘他的权力’也就消失。”[11]权力、暴力、权威,三者有着本质的不同。权力内在地包含了人们之间的某种契约;暴力是一种工具性的破坏性力量。权威指的则是一种不令而行的能力。[12]

阿伦特的权威概念尤其值得注意。她指出:“权威的特征是,被要求服从的人必须对权威毫无异议地认可,不需要任何强制和说服。(一个父亲可能因为打小孩或开始争论,便失去了权威。因为这样的行为等于暴君行径或者把小孩当平辈。)要保有权威必须有对人或机构的尊重。”[13]结合阿伦特在不同文本中关于权威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权威”概念至少包括如下几层意思:首先,权威关系以一种等级秩序为前提,其中双方一定是不平等的,权威关系可以比喻为一个金字塔;其二,权威意味着处于等级的双方均无异议地承认这种等级,尤其是处于等级下层者无意质疑、挑战居于上层者,并且对上层予以尊重,而上层也无意压迫下层,而是着眼于公共性以审慎的智慧去思考和行动;第三,权威的来源必定是某种超越性的存在,如自然法、上帝、祖先等,权威关系中的上层人物所拥有的权威具有派生性。第四,权威与自由并不冲突,而是一个事物之两面。[14]没有权威,自由便会失去约束而沦为放纵直至灭亡;没有自由,权威也便沦为独断或奴役。

关于权威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阿伦特也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权威的意义在于它保证了世界的稳定性与恒久性,一个稳定而恒久存在的世界对于性情多变、终有一死的人来说是颇为重要的。阿伦特认为,人的自发性及创生性(natality)给人类以不断的惊喜,新的言与行时刻产生,不可预期,新的生命不断来到世间,这给人类以希望,但同时也时刻威胁着世界的稳定,具有危险性。[15]权威正是制约这种危险性并使世界在时间的流逝中得以维系的一种力量,在某种意义上它事关人类文明的传承,所以权威总是和文化、传统联系在一起。一个不存在权威的世界将是一个危机四伏的不稳定的世界,现代世界的危机是政治的危机,也是权威的危机。要重建人类家园,就要重温权威在政治生活中的经验。

实践中的权力与权威的关系

阿伦特不仅对权力、权威等概念进行了辨析,而且回到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就这些概念背后的特定政治经验进行了很好的描述。我们不妨沿着阿伦特的思路,就西方历史语境中权力、权威的观念与实践经验进行简要的回顾。

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之一是古希腊,不过,古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的政治生活中并无权威的经验。雅典人对内采用辩论说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外则采用暴力方式处理争端,这两种方式都与权威无涉。古希腊世界的长期不稳定也与希腊政治生活中权威的缺席有关。柏拉图在希腊世界衰朽之际提出他的政治理想。阿伦特认为,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主张的不是人治,而是理性之治,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皆是如此,柏拉图其实是要在城邦中确立理性的权威,以阻止城邦的腐化。不过,阿伦特也批评柏拉图以非政治领域中的经验来理解权威,因为希腊政治生活领域中没有直接的权威经验。非政治领域如制作或技术领域、私人家庭领域,在制作或技术领域中有专家的概念,在家庭领域则有支配的概念。柏拉图以这种方式来理解权威对西方政治哲学大传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脉相承,不过,他诉诸的是自然秩序的权威,这也就是他所说的“主奴关系合乎自然”的含义。[16]亚里士多德诉诸“自然”来建立秩序,堪称古希腊思想家试图确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权威关系的第二次努力。

真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权威经验的是古罗马人。权威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这也是古罗马人在政治上成就较希腊人远为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罗马人重视权威,体现在他们对罗马建城的重视。拉丁文中“权威”(auctoritas)一词词根是“augere”,意为“开创”,auctor也就是author之意。拥有权威者是罗马共和国的创立者,后来引申为目睹或经历过罗马共和国建立的德高望重、功勋卓越、年长资深者。罗马人十分强调“奠基的神圣性(the sacredness of foundation)”。在罗马人心目中,从事政治首要的一条是维护罗马城的基业,将之传给未来世代。罗马民族是农业民族,他们真正地立足于土地。罗马的扩张也牢牢地立足于罗马城。希腊人经常到异域建立一个新城邦,罗马人则不然,他们总是溯及一个存在于过去的不可重复的开端。这与罗马人对宗教、传统及文化的理解也是一致的。在罗马人那里,成长也是导向过去的,这与现代人进步主义的观念相反。罗马人在政体设置中明确区分了权力与权威,这就是“权力在人民,权威在元老院(potestas in populo, auctoritas in senatu)”。元老在古罗马具有尊贵的地位,这种尊贵也以其他人不能着的紫边袍、赤履等服饰体现出来。元老院作出的决议,不是命令(command),但也不是一般的建议(advice),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不容忽略的建议。[17]后来的元老未必亲历建国,但他们从建国者那里获得了某种派生性的权威,他们代表着立国的先人,捍卫着共和国的原则,维持着政体的稳定。

关于西方漫长的中世纪,阿伦特认为,中世纪的格局是“权力在世俗国王,权威在教会”。宗教、权威、传统三位一体,实为继承罗马时期的大体格局,这种三位一体对西方文明的保存十分重要,也是中世纪社会政治大致长期稳定的原因所在。中世纪时教会具有权威性,它不像在现代社会中那样成了世俗统治的工具。阿伦特指出,近代人文主义者高扬个人主权,同时摧毁了权威、传统与宗教,路德的宗教改革试图在摧毁教会权威的同时维护宗教与传统,霍布斯与十七世纪的理论家则试图在割断传统的同时保存权威与宗教。这些努力都是对西方文明的衰落——权威、传统、宗教的衰落而作出的回应。他们的问题在于没有意识到权威、传统、宗教三者实不可分。[18]

关于现代革命,阿伦特亦有专门的论述,她曾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著有《论革命》一书。在《论革命》中,权威、权力、暴力、自由等重要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关于权力与权威,阿伦特结合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之比较进行了详论。阿伦特认为,法国革命是一场不成功的革命,大革命中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混为一谈,旨在为自由奠基的政治目标为面包问题所取代,革命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为人们准备的却是揭发、监狱与断头台。更为关键的是,法国大革命受卢梭、西耶斯理论的影响,缺乏权威意识,陷入了关于“制宪权(pourvoir constituant)”与“宪法权(pourvior constitue)”的悖论。[19]阿伦特指出,法国大革命中把秩序建立在人民意识之上,好比在流沙上建造房屋,因为人民意志、人民的呼声是易变的、不稳定的。[20]这也是法国革命日益激进并最终走上不归路的根源。与法国革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美国革命是一场尽量排除暴力使用的政治革命。美国的建国之父们以古罗马的共和经验为样板,革命旨在为自由奠定牢固的基础。阿伦特认为,美国人在构建政体时明确区分了权力与权威,这就是“权力在人民,权威在最高法院”。美国的最高法院发挥着相当于罗马元老院的作用,是权威在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它好比持续召开的制宪会议,重申着共和国之国本。[21]

“权力在人大,权威在中国共产党”

上文对权力与权威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并对西方政体中权力与权威分立互补的政治经验进行了梳理。由此,笔者尝试提出关于当代中国政治中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二者间规范关系的思考。笔者认为,这一规范关系便是“权力在人大,权威在中国共产党”。这一规范关系并不是对西方经验的简单附会,它其实内在地包含在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的根本政治原则之中。这一原则至少有两个基本涵义:

首先,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何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吴邦国同志对此有过很清晰的解释,他指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归纳起来最重要的是两件大事,一是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二是选举和任命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从而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22]权力在人民,在我国政体中的制度性体现便是“权力在人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23]

在当今中国政治语境中,坚持“权力在人大”的原则至少意味着如下几点:首先,它意味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以改革与完善人大制度为目标,而不是简单模仿西方国家的制度。邓小平同志常言:“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美国的三权鼎立制度。”[24]江泽民同志在论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也重申了邓小平这一论断。[25]胡锦涛同志同样明确地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26]可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二,“权力在人大”意味着人大要真正发挥起立法、监督、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等作用。权力落在其他任何党派或团体、个人,都有违共和国的精神,与人民民主都背离。这当然也就意味着从法理上讲,权力不在中国共产党那里。事实上,我国宪法及各种宪法性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中也从来没有“权力在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掌握最高权力”等提法。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权力的中心,最高权力在中共中央,是无法在法理上得到恰当说明的,也歪曲了现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

第二,权威在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活动也受人大的监督,没有特殊的权力。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党和群众团体绝对没有捕人杀人等权力。”[27]党的领导干部在党内的影响力“来自党员对党的理想的信仰、追求,对领袖集团的信任、爱戴,或对党纲的认同和支持,它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如党规、党纪等只能对党内违纪违规者施行,对党外无效。”[28]然而,在中国政体架构中,中国共产党从法理上讲应处于权威的位置。

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地位首先基于共产党本身的先进性、人民性与公共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9]在规范意义上讲,先进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拥有权威是毫无异议的。更为关键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地位还在于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政治前提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奠定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地位与这种不可重复的具有神圣意义的建国经验紧密相联。1949年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这是任何时代也无法否定的历史事实,只要我国仍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地位就不容置疑,并且应当加以维护。如前文所论,权威的存在在于维护着世界的稳定与有序,中国共产党作为权威而存在,其意义也在于此。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理基础。

党的十七大提出“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30]。扩大党内民主,目的在于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权威。从严格的学理意义上讲,“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中的两个“民主”概念内涵并不一样,“党内民主”中的“民主”指的是一种决策机制或工作作风,而“人民民主”中的“民主”指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在人民”。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以笔者之愚见,更为准确地提法其实是维护党的权威与发展人民民主相结合。“权力在人大,权威在党”应是规范党与人大关系、推进人大改革、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准则。

对策性思考

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复杂而艰巨。大体而言,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打破原来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洋葱式”单位制为组织特征的全能主义社会政治体制,构建一个以功能分殊为基础、能够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现代意义的国家制度。[31]党与人大的关系,也应在这一大背景中去理解。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全能主义体制中,党的权力渗透于社会政治组织的各个方面,党与国家及社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高度融合。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结构开始解体,经济社会领域逐渐独立出来,但是“党国体制”[32]却成为一个具有诱惑性的陷阱。现实政治中不少人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党管一切,大权独揽,以党治国,这满足了一些领导者的支配欲,却危害了党的事业。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33]在构建现代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权力在人大,完善人大制度,充分挖掘既有制度资源的潜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以为现代中国政治提供合法性基础。现代政治理论告诉我们,现代社会中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就是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文明。另一方面,坚持权威在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保证了中国政治的延续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在实质上体现了现代国家的统一性。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同时兼顾二者。就政策层面而言,“权力在人大,权威在共产党”至少意味着如下几点:

首先,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权力在人大”落到实处,这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现。胡锦涛同志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3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要的就是要把人大制度建立好,使它成为“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通道”。[35]旧有的全能主义体制中,党在事实上成了权力的中心,不断集权,党委垄断了本应属于人大及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从而架空了人大,使人大形同虚设,“人民民主”无法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得到体现,这也使政权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状况是一些党政领导腐败的体制性根源。改革和完善人大,就是要把人民民主以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给人民选举官员、表达民意、议决大事、监督政府提供制度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权力在人大”,并不意味着事无巨细皆由人大投票表决,这种凡事付诸表决的民粹主义做法也是不可取的。至于人民代表的产生机制、人大的规模及是否专职化等技术性问题,皆以“权力在人大”落到实处为前提。

第二,实现政党由全能政党向执政党转型,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维护党的权威,强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国这一历史事实的神圣性。“权威在共产党”,意味着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重大问题上提出建议,推荐重要领导人选。这种建议和推荐不是命令,但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并认真采纳。既有的观点认为党的意志通过人大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党委把决定好的具体事情或干部名单通过人大程序以取得“合法性”。由于人大中党组的活动,极易造成党组架空人大的局面,结果是人大没有权力,党的权威也大打折扣。“权威”在于轻易不言,言必有中,不令而行。党不宜轻易向人大推荐干部,提出建议,但一旦提出建议,人大必须认真对待,可以采取鼓掌等公开的方式予以通过,并形成惯例。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必须把党从权力的包袱中解脱出来。党执政,但不能代政。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言:“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36]党管干部的原则仍要坚持,但管干部而并非直接指定所有干部,而是对干部进行严格把关。提拔的干部对上级负责,易滋生派系政治、集团利益、官僚主义,民选干部更注重民意。通过有规则正当竞争的方式由人民来选举干部,仍是今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趋势。这与党推荐重要干部、核心领导人的权威原则,可以并行不悖。党执政兴国,实现思想、政治、组织上的领导,但不可误把思想、政治、组织上的控制当作“领导”,否则必定会损害党的事业。不断积聚权力以期加强党的领导,却在实际上削弱了党的领导,这是要竭力避免的误区。党把一般的干部任免权有限度地给了人大,表面上看削弱了党委的权力,实际上却增强了政权的合法性,使共产党免于为权力所腐蚀,维护了党的权威,增强了党的公信力。另外,在具体政策层面,则要通过公民教育等多种途径,强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国这一事实的神圣性。党的权威地位便能使她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37],把握大方向,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带领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提供政治保证。如此,中国共产党自能长期执政兴国。

权力在人大,权威在中国共产党,这就是党与人大的规范关系。在权力与权威分立互补而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政体设置中,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实现了有机统一,既有民主,又有决断,既有活力,又有秩序,辅以其他制度的配套改革及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必将开出一个崭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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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55页。

②[23][34][35]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26、224、228、229页。

③[3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29、51页。

④参见郭道晖《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载《法学》2001年第3期;丁建军《构建新型政党关系的几点思考》,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2期。

⑤参见张建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正确处理的若干重大关系》,载《岭南学刊》1999年第4期;都淦《人大制度: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制度创新》,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1期。

⑥⑨[14][18]Hannah Arendt, ?Between Past and Future: Eight Exercises in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The Viking Press, 1968, p.101, p.148, p.101, p.128.

⑦[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1页。

⑧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朗(Dennis Wrong)指出:“汉娜·阿伦特在洞察政治和权力性质的敏锐性和深刻性上几乎无与伦比。”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46页。

⑩[15]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200, p.xix.

[11][12][13]Hannah Arendt, ?Crises of the Republic,? San Diego, New York, London: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Publishers, 1972, p.143, pp.143-145, p.145.

[16]亚里士多德说:“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有体力而能但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的地位。”[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第5页。

[17]参见[德]特奥尔多·蒙森《罗马史》第二卷,李稼年译,李澍泖校,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2-13页。

[19]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 ?London: Penguin Books Ltd., 1990, p.165.这一悖论可表述为:制宪的权力既然先于宪法,便必定是非宪法的(unconstitutional);那么如何以非宪法的权力为宪法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呢?这实际上事关宪法的权威性来源问题。

[20][21]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 ?London: Penguin Books Ltd., 1990, p.163, p.200.

[22]吴邦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29页。

[2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7页。

[25][36]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1、112页。

[26]胡锦涛:《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47页。

[27][3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2页。

[28]杨德山:《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学说:一个学说史视角的梳理和分析》,中共党史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16页。

[29]《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页。

[31]参见李强《后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

[32][意大利]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66页。

[37]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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