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峰: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逻辑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54 次 更新时间:2026-11-07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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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峰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6期。

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持之以恒”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新论断,历史意义重大。这个新论断并不是把既有方针简单重复一遍,而是对新时期管党治党的节奏、步调、信心和韧性作了通盘考虑。“十五五”已经开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周期性矛盾也会不时显现,世界又处在大变局之中,真正考验执政党政治定力和抗压能力的问题并没有变。如何把“自我革命”的政治意志和决心,转化为可持续、可预期、可归责的制度定力,需要把时间维度和制度维度统筹起来考虑,以时间上的持久保障制度上的稳定,进而不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持之以恒”体现的正是这种政治恒心和制度定力。

一、“持之以恒”:具有时间刻度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标尺

从腐败治理规律来看,权力腐败的诱因往往带有结构性特征。阶段性高压举措可能会暂时抑制诱因,却难以把滋生腐败的土壤彻底铲除。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弱化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因素始终存在,一有机会就可能反弹回潮。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凭借运动式治理一劳永逸,而应把监督和约束做成常态、落到制度上。“持之以恒”在这里体现为制度的韧性和坚守。

从历史经验来看,建党百年来的实践反复说明一条规律:从严治党抓得紧,党和人民的事业就兴旺;管党治党一旦宽松软,党和人民的事业就会受损。一旦“严”的节奏慢下来,顽瘴痼疾就重新滋生出来。“持之以恒”既是对历史反复性的清醒认识,也说明从严治党必须靠制度的持久稳定和长期坚持。

从未来预期来看,管党治党从严,不是一时的政治举措,而是规律性的自觉,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常态化、制度化实践。“持之以恒”表征为一种长效治理,就是以制度建设的常态、长效、稳定构成“持之以恒”的根本保障。从这一点来看,“持之以恒”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本身,不能仅仅看作是一个态度问题或者力度问题,还应该看作是一个制度性问题,需要借助制度这种长效机制来实现管党治党的目标。

二、“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不断强化党的制度建设

论及“全面从严治党”,人们习惯于被“全面”和“从严”两字所吸引,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惩治力度、问责密度和纪律强度上,却容易忽视管党治党的制度维度。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坚持把党章作为全党的根本行为规范,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截至2025年12月底,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372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制度建设具有长效性、持久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要求构成了“持之以恒”的内在规定性,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强化党的制度建设使全面从严治党获得了制度的确定性、持久性和可预期性。

首先,持之以恒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表征了管党治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文件和领导者个人权威,转向主要依靠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轨道。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赋予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意蕴,使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稳定性、公开性、可预期性的制度品格。

其次,持之以恒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一论断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从行为主体的事后追究,前移至权力结构的事前规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要的是实现“治权”的制度化。一要实现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二要实现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实现全方面权力监督;三要实现权力成效的可问责化,防范权力失范或脱轨。

最后,持之以恒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党章为本、宪法为上”原则,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与协调发展。在制度语境与现实情境中,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践形式,同样决定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定位与衔接协调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对接问题,而且是能够“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前提。

三、要不断完善“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首先,完善制度供给,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虽然党内法规的数量已经相当可观,但数量本身不等同于规范质量。党内法规的立规质量决定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成效。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不断健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组织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保障党的制度体系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

其次,应把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重点,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制度有没有生命力,能不能立得住权威,关键都看执行。要把制度从纸面文本转化为落地见效的约束,离不开法治实践的持续强化。具体说,一是把执规责任定清楚,明确谁来负责、负什么责,因为责任一旦含糊,制度在执行中就容易被取舍。二是加强执规能力建设,只有先把规矩学明白,才可能把规矩执行好,因此要完善党规教育培训机制。三是健全执规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执行成效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效果评估,并及时反馈问题。

再次,监督问责要真正见到效果,关键在于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起来。党员干部对“从严”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监督问责;可也正是在这个环节,制度要求容易被“力度”之类的说法冲淡。现实中,问责启动标准如果不明确、程序如果不规范,问责后果又同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对不上,问责本身也可能变成一种权力风险。因此,既要有力度,更要把标准、程序和责任边界定清楚,让问责经得起检验。

最后,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能各管一段,而要放在监督体系建设中整体谋划。腐败治理是系统工程,必须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框架下,把监督贯穿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思想教育全过程。监督要精准,增强穿透力,真正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制度笼子要扎紧,把权力责任清单列出来,把漏洞堵住;教育要常抓,把廉洁教育融入监督执纪各环节,夯实“不想腐”的根基,培育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三者相互贯通,才能把监督体系的整体作用发挥出来。

总之,时间维度上的“持之以恒”,需要通过制度维度塑造可延续、可积累、可检验的形态。制度建设的真正效能,也往往要在足够长的时间尺度上才会显现。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依靠制度的稳定性、持久性和长期性,减少对从严力度、从严幅度的过多依赖,在更长的时间尺度上实现管党治党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以此培育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惯性和制度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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