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核心凝练,是读懂中国共产党执政权力逻辑、规范公职人员用权行为的根本指引,是新时代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权力观和政绩观的根本遵循。不同于一般抽象的政治口号,这一论断清晰地解答了公权力“由谁赋予、为何存在、如何行使”的根本性问题。“赋”是权力的本源根基,决定了权力的公共属性与责任边界;“用”是权力的实践归宿,彰显了权力的价值取向与履职准则。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实践,诸多权力异化、腐败滋生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党员干部对“赋”与“用”的认知模糊和践行脱节。因此,准确理解和阐释权力为民所赋的内在逻辑、实现路径,以及权力为民所用的核心要义、实践方法,厘清日常工作中的认知误区,可为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规范权力运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提供清晰的理论指引和实践遵循。
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而言,如何看待手中的权力、如何使用手中的权力,是贯穿履职生涯的终身课题。“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两句话看似朴实通俗,却蕴含深刻的执政道理、权力逻辑和治理规律,精准点明了新时代党员干部正确权力观的核心要义。在日常工作中,许多人对权力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表层。有的将权力视为组织给予的岗位待遇,有的把权力当作干事创业的工具,还有的模糊了权力的公私边界,将岗位权力视为个人奋斗成果、层级身份象征,最终在权力诱惑中迷失自我。纵观近年来查处的各类腐败案件,无论层级高低、岗位差异,所有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特权腐败问题,往往是从搞错“权力从哪来、权力该怎么用”开始的,本质上都是对权力认知的错位。
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已经从集中整治显性腐败,转向规范权力运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的治本阶段。高压态势之下依然有少数干部铤而走险、“前腐后继”,核心症结并非制度体系缺失,而是部分干部对权力的本源和归宿认知错位。从根本上规范权力、防范异化、根治腐败,关键是平实透彻地弄懂两个核心问题:人民究竟为何赋权、如何实现有效赋权;干部应当为谁用权、怎样正确用权。只有真正将“赋”的逻辑、“用”的道理学懂弄通,才能从思想根源上守住用权底线、站稳权力为民立场。
一、读懂“权为民所赋”,厘清权力本源,明白权力从何而来、为何赋予
“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逻辑起点,也是所有权力运行、权力监督、权力约束的根本前提。这句话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人民为什么要赋予公职人员权力,二是人民通过何种方式赋予权力,这是规范用权、廉洁用权的底层逻辑。
赋权是公共治理的客观需要,而非个人的专属馈赠。很多人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即认为个人的权力来自组织提拔、领导信任、自身努力。从岗位任职的程序来看,干部的选拔任用、职权配置确实由组织依规推进,但这只是权力落地的程序载体,绝非权力的终极来源。从本质上来说,权力从来都不是个人的私产,而是社会公共治理的必要产物。社会运行、基层治理、民生保障、公共服务,需要有人统筹协调、履职尽责、担当作为,需要一套规范的公权力体系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人民群众为了实现集体利益、保障共同福祉,自愿让渡、集中汇聚公共治理的权利,最终形成国家公权力,再通过制度程序委托给公职人员行使。这就是“权为民所赋”的核心逻辑。人民赋权,从来不是为了让少数人拥有特权、谋取私利,而是为了让公职人员代为管理公共事务、服务全体群众。这份权力的诞生,自带“公共属性”“为民属性”,没有任何私人专属的色彩。一旦脱离了为民服务的初衷,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一旦忘记权力源自人民、服务人民,权力就会悄然异化,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弄懂这层道理,就能明白权力的本质:权力是人民托付的责任,不是个人拥有的荣耀;是为民服务的工具,不是谋取私利的资本。组织任命只是完成了权力的委托交接,真正的权力主人始终是人民,所有掌权者都是人民的“受托人”和“服务员”。
赋权是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全民委托过程。“权为民所赋”不是一句抽象的法理表述,而是一套完整、具体、可落地的制度实践。人民赋权不是一对一的私人授权,而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民主程序完成的集体赋权,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落地落实。一是法理赋权,筑牢权力合法根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赋权的最高法理依据,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确定了权力的归属,划定了所有公权力的运行底线。任何岗位、任何层级的权力,都必须遵循宪法原则,始终归属人民、服务人民,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殊权力。二是制度赋权,规范权力配置流程。人民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权力的科学分配与规范授予。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各级党政机关职权划分,到基层岗位权责清单制定,都是人民赋权的具体制度体现。所有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履职边界、工作权限,都由制度明确界定,权责法定、边界清晰,杜绝权力随意扩张、私自滥用。三是民主赋权,贯通群众参与渠道。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赋权的生动实践,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多种形式,全程参与权力的授予、配置和监督。小到基层村居事务决策,大到重大政策制定、干部履职评价,都是人民行使赋权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确保权力始终承载人民意志、贴合人民需求。
总体来看,人民赋权是一个全链条、制度化的过程,既保证了权力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也确立了权力监督的正当性、必要性。既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么权力如何运行、运行效果如何,自然要由人民监督、由人民评判、对人民负责。
二、理解“权为民所用”,锚定权力归宿,明确权力为谁而用、如何用好
如果说“权为民所赋”解决的是权力本源问题,确立了权力的合法性与责任源头,那么“权为民所用”解决的就是权力实践问题,明确了权力的价值取向与履职标准。赋权是前提,用权是关键;赋权是根基,用权是归宿。人民赋予权力,最终目的是让权力服务于民、造福于民,这是权力运行不可动摇的根本准则。
权力的公共属性决定了要为民用权。权力的本源属性,直接决定权力的使用方向。源自人民的公共权力绝对不能用于谋取个人私利、服务少数群体、满足私人欲望。这是权力运行的底层逻辑,也是党员干部履职的基本准则。从现实治理逻辑来看,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的所有工作,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公职人员手中的审批权、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每一项权力都对应着一份民生责任、一份治理使命。用好权力,就能破解群众难题、推动社会进步、增进民生福祉;滥用权力,就会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政治生态、阻碍事业发展。当前很多干部出现履职偏差,根源就在于颠倒了用权逻辑:把群众的期盼当成额外负担,把手中的权力当成管控工具,把岗位的便利当成个人资源。殊不知,用权不为民,就是对赋权初心的背离;履职不为民,就是对人民信任的辜负。所有腐败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本质上都是用权方向出现了偏差,违背了“权为民所用”的核心要求。
坚守底线、规范履职、务实尽责是为民用权的实践路径。“权为民所用”既不是抽象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空洞的工作口号,而是具体可落地、可检验、可监督的履职规范。立足日常履职实际,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一是坚持公正用权,守住公私底线。公私分明是为民用权的核心准则。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享有岗位履职保障、政策范围内的合理待遇,这是履职所需、合规合法。但必须清晰区分合法履职待遇与权力边界,坚决杜绝利用职权谋取法外利益、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人情勾兑。公正用权,就是对待群众一视同仁、对待事务公平公正,不偏私、不徇情、不谋利,让权力运行公平透明、惠及全体群众。二是坚持依法用权,守住规矩底线。为民用权不是随性用权、任意用权,必须在法治框架和制度边界内开展工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治的边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重大决策、项目审批,还是日常管理、事务处置,都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坚决杜绝越权办事、违规履职、擅权妄为。依法用权不是束缚手脚,而是保护干部、规范权力、保障民生,是为民用权的基本前提。三是坚持为民用权,守住初心底线。权力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为民办实事、解难题上。杜绝“为官不为”的躺平式履职,摒弃“重显绩、轻潜绩”的功利式用权,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把权力用在群众急难愁盼上、用在基层治理短板上、用在民生事业发展上。立足岗位履职尽责,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诉求,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用权成效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四是坚持廉洁用权,守住纪律底线。权力天然具有腐蚀性和扩张性,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为民用权,必须时刻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敬畏法纪,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约束自我。既要杜绝显性的违规违纪腐败,也要防范隐形的特权思想、躺平不作为、慢作为等“软腐败”,始终保持公权力的纯粹性、公共性,不让权力沾染私心、偏离正道。
三、把握“赋”与“用”的精髓,破除认知误区,实现权责统一
准确理解“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关键在于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杜绝认知割裂、逻辑错位。赋权是用权的前提和约束,用权是赋权的目的和检验,二者一体贯通、不可分割,构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权力运行闭环。结合日常履职中的常见认知偏差,需要重点破除四类误区。
破除“重程序、轻本源”误区。很多干部只认可组织任命的程序赋权,忽视人民群众的终极赋权,形成“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履职偏差。需要明白的是,组织选拔任用干部,本质是代表人民配置权力,组织认可的核心标准是干部能够为民履职、为民服务的能力和业绩。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从来都是统一的,坚守为民初心、办好民生实事,才是对组织、对人民最大的负责。
破除“重自律、轻制度”误区。不少干部认为,为民用权主要靠个人觉悟、道德自律,只要自身品行端正,就不会出现权力滥用。事实上,个人自律是基础,但制度约束是根本。人性有弱点、权力有诱惑,单纯依靠自我约束难以长久抵御腐败风险。人民赋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制度约束、群众监督、纪律问责的权力,只有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把个人修养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长久守住用权底线。
破除“重授权、轻监督”误区。权力赋予是起点,监督约束是保障。人民赋予权力不是放任权力自由运行,而是同步赋予了监督、纠正偏差、问责失职等权利。现实中很多权力异化和权力滥用问题,都源于“重任命、轻监管”“重使用、轻约束”。读懂赋权逻辑,就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置身监督,把监督当作保护、把约束当作规范,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破除“重履职、轻初心”误区。部分干部履职勤勉、忙碌奔波,但工作脱离群众、偏离民生,看似兢兢业业,实则用权错位。为民用权不是“盲目干事”,而是“精准为民干事”。所有履职行为、权力运用都要始终锚定人民利益这个根本目标,杜绝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确保权力用在实处、惠及民生。
实现权责统一。权力与责任相伴相生,赋权本身就意味着责任的同步移交。权力越大,对应的责任分量就越重,绝不能出现“有权无责、权责脱节”的状况。在治理实践中,权责统一要求权力配置与责任界定同步推进,在授予职权的同时清晰划定责任清单,既防止权力悬空、责任虚化,也避免责任过重而权力不足、干事束手束脚。一旦权力行使偏离为民方向,问责机制就要启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权责统一不是外在附加的管理手段,而是“权为民所赋”内在逻辑的必然延伸。很多干部在履职中出现责任虚化现象,根源就在于割裂权力与责任的内在关联,只想享有权力带来的支配力,不愿承担权力背后的民生责任,这在本质上还是没有读懂人民赋权的完整内涵。人民托付权力,托付的不仅是处理公共事务的资格,更是维护公共利益、回应群众诉求的责任。只有把权责一体的理念内化于心,才能实现从读懂权力来源到规范权力行使的转换,把对本源的认知转化为约束自身用权行为的自觉。
四、做到知行合一,以正确权力观规范履职,用制度筑牢廉洁根基
理解“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终要落脚到履职实践、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其实,“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要紧的是“为民”二字。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民”是新时代正确权力观和政绩观的根本与核心。因此,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必须把权力本源记在心里、把为民履职扛在肩上、把纪律规矩落在行上。
常思权力本源,涵养敬畏之心。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时刻摒弃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不把岗位当光环、不把权力当资本。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始终以人民公仆的身份履职做事,敬畏手中权力、敬畏群众信任、敬畏党纪国法,从思想源头杜绝权力异化的苗头。
坚守为民初心,务实履职尽责。党员干部要把为民用权作为履职根本准则,聚焦群众所需、基层所盼、发展所需,踏踏实实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题。不追求虚假政绩、不搞表面工程,不图一时的荣耀,要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民生成果回应人民的赋权重托和信任期待。
严守制度底线,主动接受监督。党员干部要自觉把权力运行置于制度框架之内、群众监督之下、纪律约束之中,习惯在监督下履职、在规矩中做事。主动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公开履职事项,透明办事流程,主动纠正履职偏差,自觉承担应负责任,始终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偏向、不变质、不私用。
树立正确权力观必须贯穿决策、执行、评估全流程,形成常态化的自我检视机制。每一次行使权力,都应当明确权力来自何处、为谁而用,把群众的评价作为检验用权成效的标尺。正确权力观的践行离不开制度体系的支撑,要持续完善权责清单、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运行公开、失职追责等配套机制,依靠制度压缩权力任性的空间,将思想自觉固化为稳定的制度约束。思想上厘清权力本源,才能发自内心认同制度;制度上扎紧笼子,才能持续巩固思想认识成果,防止思想滑坡、权力跑偏。唯有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才能持续校正权力认知偏差,在长期履职实践中守住公仆本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持续转化为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事业发展的治理效能。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半句讲透权力来源,后半句讲尽权力使命。“权为民所赋”让我们看清权力的本质是人民托付的责任,读懂掌权的初心;“权为民所用”让我们明晰权力的价值是服务群众的工具,找准用权的方向。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归根结底是一场规范权力、回归本源的治理革命。所有制度治权、权力监督、正风肃纪的举措,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要始终牢记权力是公器,源自人民、为了人民,始终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以纯粹的公仆本色、务实的履职成效,不负人民赋权,也不负时代使命。
虞崇胜,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