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构成包括内外两个维度。民主是一个以主权在民为内部决定性因素,并进一步分化出主体、内容、方式和目标等构成要素的概念,这些要素与具体的历史情境结合在一起形成民主的实践模式。代议制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概念家族中两个迥异的成员:代议制民主将人民兑现为个体化选民,选民通过定期选举的方式来行使主权,民主的覆盖范围主要局限于立法、行政领域;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模式中,人民体现为从群众到先锋队政党的先进性程度不断提高的连续统,先进性程度最高的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集中代表,主权在民的落实方式和覆盖范围体现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西民主模式尽管都宣称以人民为目的,但代议制民主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手段,只有全过程人民民主才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
时下,学术界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研究成果已规模化呈现,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内涵的厘析,重在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理念、思想根基、哲学维度等方面;二是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渊源研究,重在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中国传统“民本”等思想的传承和超越;三是比较视角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重在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区别,突出西方民主的局限性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越性;四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实践研究,重在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具体形式。现有研究为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丰富启示,但不可否认,研究也存在一定断裂性,部分研究倾向于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放置在相对独立的本土理论脉络中展开讨论,较少厘清其在现代民主概念家族中的方位,未能充分凸显其区别于其他民主形态的内在独特性;或者尽管将其与西方民主进行比较,但两者间差异背后的阶级基础、制度属性层面的深层学理基础均有待进一步深化。基于既彼此关联又相互区分的概念构成视角,本文在考察民主概念家族的构成方式及其核心价值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中西民主实践分流的学理基础,希望以此加深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识。
作为分析视角的概念构成
在社会科学概念研究领域,有关概念构成的研究并不少见。大致可以把概念构成的研究划分成两种进路:内部视角侧重对概念内部的要素进行分析,考察概念由哪些要素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等;外部视角则侧重概念之间、概念与情境等关系的分析,考察概念之间的隶属关系和概念变迁等问题。两者各有侧重,各有所长。
首先从第一种视角讲起。概念内部主要由哪些要素构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并不一致。比如,有学者认为,概念由“内涵”和“外延”两个部分组成,前者反映事物的本质,后者则反映事物的范围。这实际上是对概念的最一般化理解。在语言学领域,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把概念的构成划分成“能指”“所指”“符号”三个组成部分:“所指”表示概念在客观世界中指向的对象,“能指”表示概念在主观世界中的呈现方式,“符号”则是二者的结合体。索绪尔的观点在以英国学者奥格登(Charles Kay Ogden)、理查兹(Ivor Armstrong Richards)的名字命名的“奥格登-理查兹三角”(Ogden-Richards Triangle)上进一步得到反映,他们把概念构成划分成“词汇”“意义”“指称对象”三个要素。在“三要素说”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概念“四要素说”,认为除上述三要素外,还应当把“场域”因素纳入思考范围,从而变成由“对象、意义、词汇和场域”等四种要素构成。
显然,不论二要素说、三要素说还是四要素说,都主要回答概念内部由哪几种要素构成。在20世纪中后期,随着政治概念成为美国比较政治学研究中的核心主题,有关概念构成的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与前者侧重回答概念内部主要包含哪些要素不同,这一时期有关概念构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要素之间的关系上。比如,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的“抽象阶梯”(the ladder of abstraction)理论,重在回答概念的抽象程度对于“意义”和“对象”所带来的影响: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能够覆盖的对象越多,概念表达的意义则越少,反之则覆盖的对象越少,表达的意义越多。实际上,萨托利主要针对的是美国比较政治研究中存在的概念过度拉伸现象,它旨在表明:概念拉伸(抽象)的程度必须以保持其性质(决定性要素)的稳定性作为前提,比较必须是程度比较而非不同性质事物的比较;超越这一前提,比较很可能变成鸡同鸭讲。科利尔(David Collier)、玛洪(James E. Mahon)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学研究引入政治概念分析,提出“概念的家族相似性”和“概念的辐射模式”等理论,它们重在考察概念要素之间不同的“主次关系”和“分布模式”给概念的意义、范围、表达方式所带来的影响。除此之外,拉可夫(George Lakoff)等人有关“隐喻性概念”的研究则在社会科学概念的形式性规范和实质性内涵之外,建立起思维与对象之间更具流动性的关联模式,它以具体的概念内涵作为起点,通过结构隐喻、方位隐喻、主体隐喻等跨域映射的方式建构对经验对象的模拟认知模式。
这些理论尽管也聚焦概念内部,但侧重于回答概念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以及基本要素在不同概念之间的投射关系。内部视角有助于加深对概念内部构成的理解,但难以理解概念之间的外部关联。与内部视角相比,外部视角则重在考察概念与概念之间以及概念与情境之间的关系。它将概念置于概念家族、概念情境和历史变迁等语境下进行考察。前文探讨的“四要素说”“家族相似性”“概念辐射”“隐喻性概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概念的外部关系,但它们仍以概念的内部要素构成作为出发点,侧重于微观分析。外部视角有利于对概念形成更加宏观和总体的认识。对概念构成研究而言,外部视角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概念在“概念之树”“概念家族”中处于何种位置;二是概念与栖身其中的情境之间是何关系。
第一个问题要求我们认识到,任何概念都不是单独存在的,概念必须与其他概念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知识生产的力量,概念之间的不同结合方式会形成不同的概念结构。比如,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形成“对性概念”(如上下、善恶);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相似性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形成“概念家族”(如自由民主、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社会民主);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层级概念结合在一起形成“概念之树”(如国家—民主国家—经济民主国家)。小型概念之树结合在一起形成更大的概念之树,包括以主题、学科、国家、民族等为单位的概念之树。从这一角度出发,任何概念建构都不只是针对经验世界中的“对象”的建构活动,还是以概念外部结构为基础的建构活动。概念是对事物的分类,概念建构意味着新分类方式的发明。新概念建构一方面必须体现出与既有分类方式的关系(在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位置),另一方面又不能与既有的分类方式重复,必须体现出某种新的“类型独特性”,否则,就是重复性概念建构。举例来说,既有有关村庄经济的分类方式存在血缘型村庄、商业型村庄、产业型村庄等三种类型,研究者如果发现某个村庄的经济主要建立在“劳务输出”的基础上,从而提出“劳务型村庄”的概念,这就是有效概念建构的表现,因为新概念不仅反映了与既有概念的关系,而且体现了新的村庄分类方式。
第二个问题要求我们理解概念与情境之间的关系。如果说第一个问题表明概念与“一般”(即同类事物)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问题则表明,概念必须以情境作为前提,离开了情境,概念就失去存在的基础。概念反映情境的特性,情境充当了概念生成和变化的土壤。社会科学概念不像自然科学概念那般具有普遍性,它会因为情境的变化而变得不再有效。如果概念存在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便无法发挥解释的功能。在这种条件下,需要依据新的情境进行概念建构。例如,“新教伦理”概念表明,经济增长依赖清教徒持有的天职观、世俗禁欲主义和理性化精神,揭示了早期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动力。“凡勃伦效应”则表明,炫耀性消费和休闲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它反映的则是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得到初步发展之后的增长方式。同样是经济增长,为什么会建立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之上?关键在于不同的历史情境造就了不同的经济增长方式。
显然,上述两种分析进路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内部进路有助于对概念形成内部聚焦,外部进路则有助于对概念形成外部检视,两者的结合有助于对概念形成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本文超越内部论与外部论的分野而将两者结合起来,在考察民主概念内部构成的基础上,分析中西方不同历史情境如何塑造出不同的民主类型。
民主的概念家族及其核心价值
“民主”是政治学概念体系中最具争议性的成员之一。如萨托利指出的:“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民主’获得若干意义我们尚可容忍,但它若是可以无所不指,那就太过分了。”由于民主含义的混乱不堪,萨托利撰写《民主新论》以“清扫屋子”。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很难对该概念形成清晰统一的理解,也难以统计到底已衍生出多少民主概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形成不同的民主分类。例如,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划分出“全民民主”“绝对多数民主”“相对多数民主”等;根据实践领域不同,可以划分出“政治民主”“社会民主”“工业民主”“经济民主”“情感民主”等;根据实践形式不同,可以划分出“直接民主”“间接民主”“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等。
面对如此纷繁的民主概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概念构成的角度对其加以简化。一方面,我们可以把所有出现过的概念要素集合起来,从而获得关于民主的“最大定义”,即“民主”概念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的最大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概念家族的思维带进来,“民主”本身相当于这一家族中的上位概念(家长),其他衍生概念则是其下位概念。下位概念无论被冠以何种名称,都需要共享民主的基础共识。这种决定性属性就是格尔林(John Gerring)等人所说的“最小定义”。需要先行说明的是,此处上下位概念的划分仅服务于比较分析的工具性框架,不意味着各类民主形态属于同一模式下的不同变体。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是,上位概念提炼共享价值,下位概念则形成其各自的额外属性和表达方式。放到我们的分析对象中,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上位概念的“民主”更多表现为一种价值,下位概念则是这种价值与现实情境的结合体;二是作为上位概念的民主更多是一种“理想类型”,它由从众多下位概念中提炼出来的典型属性所构成,可以作为衡量下位概念的标尺,但很难从现实中找到完备和完美的民主原型,现实中的民主分享了这一理想类型中的基本属性,但大部分时候会出现要素短缺或要素过溢的情况。
接下来要问的一个问题是:民主的最小定义或者说决定性属性是什么?因为如果找到了这一定义,也就等于获得了关于民主的价值性理解。回答这一问题实际上并不困难,因为早已有大量学者对此进行过归纳,而且结论也基本一致,那就是“主权在民”(也存在“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等说法)。需要明确,“主权在民”仅仅是抽象词源层面的形式表述,本身不自带固定阶级内涵。资产阶级理论体系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对“谁是人民、权力归属于人民意味着什么、权力运行的边界是什么”作出了完全不同的阐释。比如,萨托利认为,“词源学的民主,就是从这个词原初的字面意义上理解的民主。因此,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阿伯拉斯特(Anthony Arblaster)提出:“所有‘民主’定义的根基,不管是明确的还是复杂的,存在于大众权力的理念,存在于权力,以及可能也包括权威依赖于人民这样一种形势……因此,它经常采取人民主权的理念——人民是最终的政治权威。”赫尔德(David Held)认为:“‘民主’(democracy)由demokratia演变而来,其基本含义为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民主是指一种既区别于君主制、又区别于贵族制的政府形式,在这种政府形式中,人民实行统治。”
问题在于,这一极简定义背后却隐藏着异常复杂的内涵,至少可以推演出以下四个问题:“人民是谁?”“主权是什么?”“人民如何掌权?”“人民为何掌权?”对四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最终塑造出性质截然不同的民主形态。这些问题表明了前文论述的概念的内部构成。具体而言,民主的内部要素构成至少包括“主体、内容、方式、目标”四个成员,每一个成员内部还隐含着丰富的含义。
第一,“人民是谁”的问题。在萨托利看来,“人民”至少可以指代以下六种不同的群体:(1)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2)不确定的大部分人,或一个庞大的群体;(3)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4)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或者说一个有机的整体;(5)绝对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6)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对于第一点,由于它除表示包含承载权利义务的公民主体外,还包含孩童、服刑犯人、精神病者、非公民等群体,现实中并没有哪个国家践行过此种民主形式。也就是说,实践中不存在不排除任何人的民主形式。对于第二点,尽管它将少部分人排除在外,但由于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很难付诸实践。对于第三点,它存在明确的标准,那就是把社会底层阶级看作人民化身,此种民主形式主要是马克思等人设想的无产阶级民主形式,资本主义民主由于建立在有产阶级的基础上而难以符合。对于第四点,类似卢梭设想的人民含义,它在大型现代国家很难得到落实。对于第五点和第六点,它们存在明确的标准:前者表明要超过半数,后者则表示未必要超过半数,只要超过对手即可。这两种类型的民主在现代西方国家都有广泛的实践。由此可见,对“人民”的不同理解将造成主体的极大差异。
第二,“什么是主权”的问题,它涉及人民掌权的内容。在实践中,主权的核心部分体现在“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上,但由于公共权力具有内在复杂性,也会产生不同的情形,主要有:(1)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权力在内的全部权力;(2)全部中央权力;(3)部分中央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力、行政权力,或部分司法权力);(4)全部或部分地方权力。不同的选项也会形成不同的民主形式。针对第一点,由于所有领域的权力都被政治化而很难有实行的可能,即使在最集权的国家,私人领域仍然可能掌握着部分经济和社会权力;针对第二与第四点的组合在一些特定民主模式中存在过,但其中仍然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针对第三和第四点的组合在一些国家也实践过,但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权力的范围也存在变化。
第三,“人民如何掌权”的问题,它聚焦人民掌权的实现方式。答案可以细分成不同的方案。首先,根据掌权的主体划分,包括:(1)人民亲自掌权(直接民主);(2)人民通过代表掌权(间接民主)。后者又可进一步划分成个人代表、政党代表、利益集团代表等形式,其中“政党代表”又可以细分成“部分型政党”和“整体型政党”。其次,不同的掌权主体衍生出不同的掌权形式:(1)人民亲自掌权不经过任何中介力量的自治形式(如古希腊的小邦民主、基层自治);(2)间接掌权模式又可进一步细分成一次性选举模式(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存在任何监督和制衡机制)、分权制衡模式、使命型政党领导下的分工合作模式等。
第四,“人民为何掌权”的问题,它指向民主的目标。通常笼统而安全地把它定义为“政治的善”或“美好生活”,但这种抽象而模糊的定义并不会有多少帮助。尽管仍然非常抽象,我们可以把它进一步具体化为“自由”“平等”“自治”“正义”“幸福”等价值。如果这样,对这些目标的不同侧重将形成不同的民主形式。例如,如果民主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自由”和“自治”,那么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便会受到格外重视;如果把“平等”设定为民主的核心目标,法治和参与便会受到格外重视;“正义”和“幸福”都是高度主观性的概念,如果把它们看作经济领域中的平等分配或者提升分配数量,那么社会福利机构将会受到格外重视;如果把正义看作是起点和程序方面的含义,那么法治和权力限制就会受到格外重视。
至此,我们可以对民主概念的内外构成总结如下:首先,在内部构成方面,民主的决定性属性体现为“主权在民”,它决定了民主概念的价值取向。这一定义进一步衍生出主体、内容、方式和目标四个基本问题,分别回答人民是谁、掌哪些权、如何掌权、为何掌权的问题,它们反映了民主概念的内部要素。在外部构成方面,对这四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催生出形形色色的“形容词+民主”概念,它们与民主概念结合在一起组成民主的概念家族。这些概念一方面分享了民主的决定性属性,另一方面又结合了各自特殊的情境。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反映出在将“主权在民”价值落实到各自情境时的认知和实践差异。它们构成接下来两部分将要论述的内容。
从人民到选民:
民主观念的西方实践模式
民主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城邦,但不论是主权在民的观念还是现代民主体制,都主要得益于欧洲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创造,是他们用来对付教会主权和君主主权的手段。霍布斯、格劳秀斯、博丹等早期启蒙思想家发明了主权观念,但仍然无法摆脱为绝对君主代言的窠臼。洛克也没有主张主权在民,但开始感兴趣于通过法律和分权来实现对君权的限制。只有到卢梭那里,主权才开始被落实到“人民”的头上。卢梭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方面,他要用主权在民取代绝对君主的私人统治;另一方面,他要用摒弃了个人私利的“公意”来取代自由主义的众意统治。尽管卢梭的主权在民学说在推翻君主统治方面所向披靡,但其在后革命时期的问题性却立刻显现。比如,如何将公意的统治落实到正在蓬勃崛起的大型国家?按照卢梭的设想,以公意为基础的共和国统治只能在如日内瓦大小的袖珍型国家中实行;再如,如何在正在迅速发展的社会中安放公意?毕竟如马克思所揭示的,以私有财产为核心的私人利益是迅速崛起中的资产阶级的核心追求。由于民主对直接统治、美德、国家规模等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卢梭自己也认识到,“严格意义上讲,世界上从未存在过真正的民主,今后也不会”。
较之于君主、教会等主权形式,主权在民尽管难以落到实处,但毕竟已在亿万民众中形成心理共鸣。作为一种已经得到广泛接受的政治理想,对于后革命时代的建国者而言,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让这种充满革命精神的力量减弱其锐利的锋芒,使之与革命后的秩序需求彼此相容。正如赫兹(John H.Herz)指出的,民主是一种政治理想主义,这种理想主义在反对欧洲堕落的政治制度时曾经荣耀一时,但一旦达到了最终目的,便开始退化,要在胜利中死亡。在革命后的政治设计中,欧洲新兴国家的政治设计均在肯定主权在民的前提下,以务实而理性的方式设计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民主形式,即代议制民主。密尔的言论反映出对理想与现实的折中:“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密尔承认,“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当然是理想中最好的政府,但问题在于,现代国家的范围和人口早已大大超过一个小市镇的规模,在这种国家,全体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已无可能,由人民的代表进行统治的代议制政府从而成为一种最佳选择。人口和领土规模固然是导致直接民主无法实行的现实原因,但革命后政权需要与真正的主权在民理想相对隔离则是其后面难以启齿的观念原因。无论如何,经过密尔式的折中,主权在民最终被落实为由代表来替代性地行使主权的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民主的建立避免了主权在民观念隐含的潜在革命倾向,同时还满足了欧洲新兴现代国家对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诉求:一方面,通过把国家的理由建立在主权在民理念的基础上,使新兴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从传统的宗教、血统等理由转换成“人民”理由,从而顺应了大众社会兴起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普遍选举、政党竞争等选择机制,将对公共事务真正有热情、有能力的精英遴选出来充当公共事务的治理者,从而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专业化要求。在代议制民主下,人民作为主权者不再亲自参与统治,而是在完成代表遴选后即回归私人领域,除非中途被代表唤醒或下一次选举来临。
回到前文提到的概念要素问题,代议制民主对几个基本问题做出了独特的回答。关于“人民是谁”问题,作为主权者的抽象人民在实践中被转换成权利本位的个体化公民,人民在这种代议民主模式中是高度具体的和个体化的。在“如何掌权”和“掌什么权”的问题上,“选举”被当作民主政治的核心环节,公民以选民的身份参与定期选举而履行主权者的权力。菲利普·施米特(Philippe C.Schmitter)等人指出:“民主政治最一般的定义就是把它等同于公正、可靠、定期举行的选举。”通过这种选举机制,主权在民被转换为“多数人主权”,即前文提到的(5)和(6)两种类型。当然,在贯彻“多数原则”的同时也强调对少数和反对派的保护。“在民主制度中,反对派像政府一样,是对人民主权生死攸关的机制。压制反对派就是压制人民主权。”同时,为防范人民缺场情况下代表的权力滥用,分权制衡、政党轮替、司法独立、媒体独立等机制被设计出来,它们使代表掌握的权力主要局限于立法、行政领域,不仅它们之间彼此制约,还受到司法、舆论等权力的外部制约。在“掌权目标”问题上,民主仅被当作手段而非目的来对待,以私人利益为表征的“社会”则成为民主之目的。这是对古典民主制的根本倒转。在古典城邦民主中,私人领域仅仅为参与城邦政治生活提供条件,但没有民主可言,一个人只有有能力跨越私域而参与公域的生活,才能体会到真正民主的生活。代议制民主却彻底倒置了这种价值位序,原来被作为手段的私域和个人利益现在堂而皇之地成为民主的目标。
通过将主权在民理念落实为上述方式,代议制民主成功地创造出一种隔离机制,为崛起中的资本主义提供了安全保障:一方面,作为一种代表选择机制,民主将各种精英挑选出来充当掌权者,为掌握政治、经济等资源的精英阶层跻身政治权力集团提供了通道,普通民众尽管拥有选择者的名义,但无论如何选择,权力终归为精英阶层所垄断;另一方面,经济和社会领域被屏蔽在民主机制之外并获得优先权,以财产为基础的私人领域从而变得安全。代议制民主为资本主义提供了一种双重保障机制:既确保资产阶级对于权力的掌控,又确保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相对分离,以及前者相对于后者的工具性地位。通过这种方式,民主不再是一种革命性力量,而是变得与资本主义的功能性要求高度相容。正如列宁的名言指出的:“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
对于一个资产阶级方兴未艾、无产阶级却仍处于襁褓之中的欧洲早期现代社会而言,代议制民主无疑是当时最好的选择。代议制民主的确制造出诸多假象,尤其是麻痹了人民的认识;但从历史比较角度而言,它还使普通社会个体破天荒地拥有了投票的权利和监督政府的权利。代议制民主下的人民的确无法拥有全面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但它也首次限制了任何无限制的权力。在代议制民主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逐步被发展为“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的原则。从这一角度而言,代议制民主的建立是当时欧洲社会历史情境孕育的果实。
至此,我们可以把现代民主概念的第一次历史演化总结如下:面对中世纪晚期欧洲教会、绝对君主主权的现实,启蒙思想家发明了“主权在民”观念以满足其革命性要求,但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现代国家进入建设期,主权在民最终被兑现成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在这一制度形式下,抽象的人民被转变成个体化公民,公民再以选民的身份选举代表来执掌政治权力,人民的统治从而被转变成周期性选举,统治的目标则被转变成服务于崛起中的资产阶级的需要。代议制民主是主权在民理念与欧洲现代早期历史情境双重塑造的结果,它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从群众到政党:
民主观念的中国实践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民主实践的理论概括,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组织,全过程人民民主从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在中国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创造性发展。从这一点而言,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以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作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建立在批判西方代议民主观的基础上。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它史无前例地推动人类“政治解放”的发展,使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等差别成为非政治差别,国家“不考虑这些差别而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但问题在于,资产阶级将这些差别屏蔽在政治之外的做法不仅未能废除它们,反而使之成为国家的前提。存在于社会领域的财产、出身、教育等差别才是主权在民的真正决定性力量。社会领域中存在的这些差别通过普选、竞争等民主方式在政治领域中重现,社会的差别性与主权在民的普遍性从而相反相成地实现有机结合。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只是人类解放的第一步——政治解放,而人类彻底解放的历史责任却落在了无产阶级及其先锋政党组织的双肩之上。
在中国,“人民”概念的现代性转型始于20世纪初。1903—1906年,“人民”概念的使用次数开始明显增多,含义也发生明显的现代性转型,开始从以前表示懵懂、柔弱的政治客体转变为表示承载现代政治道德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主体。但“人民”成为主权者和中国政治话语的核心关键词则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的事情,为中国共产党所系统地阐发,被当作中国共产党进行现代国家建构的力量源泉和建国理由。从那时至今,“人民”概念一直充当中国共产党政治话语的核心词汇,但与西方把人民理解成个体化的“公民”和“选民”不同,中国共产党的“人民”含义表现为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连续统:一方面,人民的确表示非常具体的含义,如“人民群众”“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共产党就是给人民办事的”等。这里的“人民”表示具体社会个体之义。这一层级的人民经常与“群众”联系在一起,合称为“人民群众”,但更多表示“群众”含义。这种“人民”一方面蕴含着积极和建设性力量,但需要先锋队政党“到群众中去”,通过“群众路线”将其发掘和提炼出来才能形成真正磅礴的力量。然而,人民群众必须通过先锋队政党的动员、组织、教育和指导才能演变成积极力量。另一方面,人民还可以表示集合性含义。在这一方面,人民是高度先进的、整体的和自为的,如“人民民主专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等。这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连续统随着抽象程度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先进性纯度。
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所代表的正是人民中最先进、最具全局意识和理论自觉性的部分。这一点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共产党性质的论述一脉相承。在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以工人阶级为核心成分的无产阶级是人民的具体体现,但在这一层级,马恩有时也以“无产阶级群众”进行表述。共产党则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人民中最先进的成分。共产党扎根无产阶级这片汪洋大海中,它“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但共产党又不是只把自己等同于无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中最具有全局意识、理论自觉性和战斗力的成分。“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因此,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共产党与人民的关系是:既“密切联系”人民,又不“混同于”人民(主要是群众)。它是人民整体中最集中、最先进的成分,能够将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而最有效地实现人民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锋队政党,同样代表了人民连续统中最先进的部分。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开篇即有明确的表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由于对人民含义的理解差异,中国没有遵循欧洲“从人民到选民”的逻辑,而是发展出“从群众到先锋队政党”的逻辑。后者成为理解中国民主独特性的根本出发点。具体而言,中国的民主逻辑体现为:人民经由先锋队政党而得到集中体现,主权在民在实践中兑现为先锋队政党的全面领导。按照这一逻辑,党的全面领导就是主权在民的集中体现,党的全面领导再通过人大、政府、法院等功能性组织而使主权在民得到落实。在中国,主权在民与党的领导可谓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以西方代议民主的思维来理解中国式民主,势必导致主权在民与党的领导之间产生无法调和的张力。先锋队政党由于其无比先进的性质而与人民的要求完全融为一体,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因而实现有机统一。这三个方面共同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格局。为确保党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还建立起“中心点”(如党组)、“联接线”(如归口管理)、“关键面”(如军队、宣传等关键领域)等整合机制,最终形成一个以党的领导权为中心的“结构体”。这种结构体以一个本土标识性概念来表达便是“党政体制”,它为理解中国新型民主制度提供了总体性框架。较之西方代议民主模式,人民的独特含义、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与人民的关系,成为理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奥秘所在。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中国式民主的集中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明确的论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基于这些特征,有学者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特征概括为“人民始终在场”。人民何以能始终在场?如果将人民理解成西方的个体式公民或选民,那是不可能始终在场的,只有认识到主权在民与党的领导之间的一致性,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始终在场”。人民始终在场一方面体现在党的全面领导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人民的全方位参与上。“全过程”是中国式人民民主的限定词,它表明在落实党的领导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与主权在民的要求保持一致,具体体现在两大原则上:一是群众路线原则,它确保党始终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人民群众中先进的成分提炼成党的方针政策;二是协商民主原则,它确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协商”,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权。
让我们再回到前文论述的概念结构问题上来,廓清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民主四大问题的回答。首先,在人民是谁问题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看作是一个纯度不断提高的连续统,这一连续统的开端是“群众”,往上则是阶级性、先进性和集体性都不断提高的“人民”,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这些特性上都达到了最高程度,因而能成为人民的集中代表。其次,在如何掌权问题上,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集中代表,主权在民从而被兑现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面领导与群众路线、政治协商等原则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党的领导能始终与人民的要求保持一致。再次,在掌什么权的问题上,党的全面领导覆盖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这种领导重在把方向、谋大局,倘若任一领域、任何群体脱离党的引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就难以完整落地。最后,在掌权目标问题上,按照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不存在自身任何特殊的利益,而是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结 语
以概念构成作为分析视角,前文循序讨论了以主权在民为决定性属性的民主概念结构、主权在民观念在西方历史语境下的表现形式和在中国语境中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西方代议制民主和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差异甚迥,这些差异主要围绕民主概念的四个核心要素展开。首先,在“人民是谁”问题上,代议制民主把人民兑现为权利本位的个体化公民和定期参与选举的选民,抽象的人民从而表现得高度具体化和个体化。相对而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模式中,人民则表现为一个连续统,表现为从以群众为基础的普通民众向高度同质、先进和集体化的人民过渡,人民中的最先进部分集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其次,在“人民如何掌权”问题上,西方代议制民主表现为选民的周期性选举,当然,为防止选举出来的代表滥用权力,代议制民主还设计出分权制衡、政党轮替、司法独立、媒体公开等机制——尽管它们在实际运作中未必能达到目的。在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中的最先进成分,主权在民因此转化成为党的全面领导,党再通过“群众路线”“协商民主”等机制始终保持与人民的联系。再次,在“掌哪些权”问题上,西方代议制民主集中在立法和行政两种权力上(一些国家还包括部分司法权),军事、司法权力通常被中立化而不属于选举型代表的执掌范围,经济社会权力则严格避免政治权力干预。在中国,党的领导是全面的。最后,在“为何掌权”问题上,西方代议制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都宣称为了人民的利益。但正如前文马克思所揭示的,西方代议制民主未必真能做到这一点,民主反过来成为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手段。在这一方面,只有以“人民中心”“人民至上”为基础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做到这一点。
原文刊发于《学海》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