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凌波 杨靖毅:事件与新闻事件:关系、动力机制及影响研究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351 次 更新时间:2026-10-11 16:49

进入专题: 新闻事件   事件社会学   媒介化  

● 涂凌波   杨靖毅  

内容提要:新闻事件实际上是新闻生产传播的结果而非事件本身,这个基本问题在新闻学理论研究中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本研究结合事件现象学与事件社会学的理论资源,界定新闻事件的概念内涵,厘清事件与新闻事件的关系,并探讨新闻事件化的动力机制及其产生的影响。事件是新闻事件的本源,新闻事件是根据事件建构而来的制度性事实,两者是动态的互塑关系。新闻事件化的动力机制是以事件的媒介化作为原始动力,经媒体报道制定框架、大众群聚参与、政府行动推动事件解决等多主体协同过程,在变动的局势下最终形成新闻事件。平台化传播环境中,在外部因素与中介因素共同作用下,不同类型的新闻事件得以生成,新闻事件化的直接影响是作用于人们的新闻感知和社会行动,间接影响则关乎人与人、人与世界的交往关系。

关键词:事件/ 新闻事件/ 事件社会学/ 媒介化/ 新闻学理论/

作者简介:涂凌波,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教授,中国传媒大学中国特色新闻传播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靖毅,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特色新闻传播学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北京 100024)。

原文出处:《新闻大学》(沪)2026年第2期 第1-15,119页  

标题注释: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中心重大课题“互联网时代文化生产和传播的规律研究”(24&WZD19);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新闻传播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2023JZDZ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缘起

20世纪后半叶,关于新闻事件(news events)的研究日益被学界所关注。围绕新闻报道与社会事件的关系问题,乔治·格伯纳(George Gerbner)、芭比·泽利泽(Barbie Zelizer)、马特·卡尔森(Matt Carlson)等学者从阐释共同体、新闻权威、集体记忆、新闻边界等角度对其展开研究,提出“热点时刻”(hot moments)、“关键事件”(critical incidents)等概念,形成具有文化取向的研究路径。21世纪以来,国内学者注意到新闻媒体对重大社会事件的报道及其产生的深远影响,围绕“华南虎照片事件”“孙志刚事件”等展开研究。不论是突发性的“重大事件”(incident),还是丹尼尔·戴扬、伊莱休·卡茨(2000)所说的“媒介事件”(media events),抑或邱林川、陈韬文(2011)提出的“新媒体事件”(new media events),实际上核心关切都在于各类媒体如何报道、传播甚至建构事件,进而影响公众对事件的感知。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事件”概念呼之欲出。

在新闻学研究中,事实与新闻的关系问题是新闻活动的基本问题,也是新闻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杨保军,2023)。在日复一日的新闻业运作中,媒体将客观发生的事实、事件、事态编辑为新闻文本,形成了新闻意义上的事实和事件。这里的事实并不只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态”,而是为概念所接受、由主体断定的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的感性呈现,是被知觉到了的,也是在知识经验中的(芮必峰,2004)。姜华(2024)认为,对于置身于新闻世界的此在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新闻事件。白红义(2024)则提出“事件新闻学”的方法论策略,用事件来透视新闻业变迁。关于“新闻事件”的研究可以为理解数字时代新闻活动提供原创性概念和理论框架。

近年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正重塑着新闻媒介生态,新闻传播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尽管如此,事件(events)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推动着当今新闻业的运转。实际上,事件一直是新闻工作者所青睐的“原材料”,媒体通过一系列新闻生产流程,按照新闻工作的“惯例”“常规”将事件制作成新闻产品并传播给大众,这也是新闻生产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议题。在互联网时代,除了重大突发事件、政治经济外交事件、体育事件等产生广泛影响的事件外,诸如“秦朗巴黎丢作业”“川大女生诬陷地铁大叔”“胖猫女友”等网络事件,以及“唐山烧烤店打人”“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等地方性社会事件,在媒介的中介化建构下,成为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新闻事件在生活世界中的存在感愈发强烈,一些过去可能不为人知的地方性事件、日常生活中的事件,经过“新闻事件化”过程——即从事件转换为新闻事件的动态过程,被人们所感知和认识。这些都是本研究所讨论的“新闻事件”范畴。基于此,本研究将事件现象学与事件社会学作为理论起点,结合数字时代新闻活动的特征,以“唐山打人事件”作为典型个案展开分析,主要探究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事件与新闻事件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是如何转换为新闻事件的?转换机制是怎样的?

第三,“新闻事件化”后会产生哪些影响?

二、事件与新闻事件:基本概念及两者的关系

(一)何为事件:从事件现象学与事件社会学出发

在汉语中,“事件”一词最早出现在范仲淹的《论复并县札子》中:“若转运使等定夺不当,亦乞朝廷驳下不当事件,特行堪问。”①这里的事件指的是事情、事项。近代以来,虽然事件可以指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但一般指的是在历史上或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不寻常大事。从学术研究来看,事件是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在哲学领域中,围绕“事件”的研究已形成了清晰的学术脉络,即现象学视域、具有历史性的辩证法视域、精神分析学视域和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视域。其中,现象学的脉络最具影响力,并延伸出了事件现象学的理论路径,事件现象学将事件视为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量化的存在,是一种没有规律可言的“发生”。现象学范式深刻影响了吉尔·德勒兹、雅克·德里达、阿兰·巴迪欧、让-吕克·马里翁等哲学家,催生出诸如德勒兹的“感性、感觉、个性化”,巴迪欧的“事件点”,马里翁的“现象学第三种还原”等思想。巴迪欧将事件视为现成情势秩序的一种“例外”和“过剩”;马里翁则将事件视作事物不断“打开褶皱”的动态过程,以赋予一切事物“事件性”的现象学属性,同时将“事件”规定为具有典型事件性的“充溢现象”(saturated phenomena)。在事件现象学视野下,事件是只有当其作为事件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它才呈现为我们所看到的现象,具有不可预见性、无限涌现性和时间性,事件的“发生”点即日常时间流的“时间点”,“时间就是事件在其中发生的东西”(海德格尔,2022:127)。在此基础上,阿尔弗雷德·舒茨、彼得·伯格、托马斯·卢克曼等学者将事件的意涵扩充到社会群体共同建构的社会现象或情境,这为事件社会学探讨事件提供了理论参照。

历史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事件尤其是重大事件所推动的。史学家们重视“重大历史事件”,强调通过史料深入具体历史情境之中,对重大历史事件展开“过程性发问”(赵鼎新,2021);而社会学更重视理论,主张探索事件背后的结构性要素。历史社会学者小威廉·休厄尔(2021:222-255)尝试“寻求藏于历史变迁中的普遍因果模式”,认为事件会转化为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要素,并且赋予社会新的发展方向,进而提出“事件社会学”。休厄尔是这么看待历史事件的:其一,历史事件对政治结构的剧变起到了衔接作用,即事件是旧结构崩溃的集中呈现,也是新结构衍生的起点;其二,历史事件是高昂的社会情绪的爆发,亦是集体创作的行动结果,即事件处于新旧结构交接的转型期,因而也是社会各个群体最容易产生集体情绪和集体行动的关键节点;其三,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存在各种仪式性要素。

事件社会学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现象学社会学的影响,其核心观点是,事件具有过程性,会对社会结构变动产生影响,具有打破常规、难以预料等特点,放在历史视野下看,它甚至可以推动历史沿着非线性轨迹跌宕起伏。就本体论而言,事件是流俗时间中一个独立的时间点,是现有稳定秩序的一次断裂;就认识论而言,事件是此在直观的对象,是区别于范畴性事实的一种“实事”,具有无限涌现的可能性以及新的社会结构要素。回到新闻学上,事件可以被认为是客观事实(fact)的一种类型,即存在论意义上的“新闻事实”不是一般事实,而是在新闻学视野中具有新闻性、具有新闻价值属性的那部分事实(杨保军,2017)。也正因如此,事件拥有了转化为新闻事件的内生动力。

(二)新闻事件的基本概念

新闻事件的本源是社会世界中发生的“实事”,它需要经过新闻生产实践才会转变为新闻事件。从一件偶发性的“实事”转变为一个可被认识的、区别于现象的新闻事件,离不开采集、制作、传播和收受等过程。就如约翰·塞尔(2021:1-3)所提的无情性事实(部分学者译为“原始事实”或“自然实在”)与制度性事实,前者不依赖于任何人类意见,后者依赖于人类一致同意,其存在需要有人类的制度。如此来看,新闻事件作为一种事件性的社会实在,也符合制度性事实的定义。在当前互联网新媒体传播环境下,新闻生产与传播的主体既包括消息来源提供者、媒体组织、职业新闻从业者,也包括各种非职业化的传播机构和个体。新闻生产与传播活动是新闻事件的必要条件,没有新闻生产与传播的过程便毋谈新闻事件,时至今日职业化的新闻媒体依然是新闻生产与传播的重要力量(甚至核心力量)。②基于这一认识,本研究认为:新闻事件是以现实社会中的实事为基础,经过广义的新闻生产与传播活动后被公众广泛接收、认识和理解的事件性事实。尽管新闻事件仍然是社会事件的一种延伸或反映,但经过新闻生产与传播的制度化建构后,它与原初事件有着相当大的区别,这是一种媒介化后的事件,是一种制度性事实。

(三)事件与新闻事件的关系

事件与新闻事件之间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关系。

第一,事件是新闻事件的本源。尽管人们所感知到的社会事件往往是媒介建构后的新闻事件,人们总是先认识新闻事件再去理解事件本身,但是在发生学意义上先有事件再有新闻事件。新闻事件以一种主观性的知识性存在方式影响人们对新闻本源态的本体信息(即这里所讨论的“事件”)的理解,本体信息最终以多种多样的意义落脚、沉淀于收受者的信息世界中(杨保军,2008)。例如,某地区发生了一起地质灾害事件,在新闻媒体报道前它以“实事”的形态存在。经过媒介中介化过程后以新闻事件的形态“直达”新闻接受者。但人/主体接收的是媒介建构后的包含灾害救助情况、致灾原因、损失情况等在内的新闻事件,而非原初的地质灾害这一事件(实事)。对此,有学者解释称“实事本身经由新闻制造者的建构转变为含有丰富信息量的事实,建构后的事实通过语言、图像、影像等方式呈现出来,实事本身也就经由事实的建构转变为新闻文本中的新闻事件”(姜华,2024),“新闻并不是社会的镜子”“在描述事件的过程中,新闻也界定并形塑相应的事件”(盖伊·塔克曼,2022:201)。

第二,新闻事件不同于历史事件等“回溯性”事件,通常是一种同步性、过程性事件。“传播状态的新闻本体信息是对本源状态的本体信息的快速再现,即从客观新闻事实的发生到关于该事实的认识、反映、再现,是一个非常短暂的过程。”(杨保军,2008:111)新闻事件的生成正是如此:事件一经发生,便通过新闻媒介及社会建构得以被大众所知晓并实时更新(这也是新闻事件具有时新性、接近性等新闻价值意涵的原因)。不同于公检法部门对待刑事案件(事件)时的逐一比对、耐心取证,也不同于历史学家对待历史事件时的历时性考察,新闻事件是被新闻媒体等社会行动者生产建构出的存在,是对彼时彼刻所发生实事的即时反映,与事件发展过程同步。这也解释了为何新闻事件的发展很大可能会超出原初事件的面貌并影响事件本身,进而出现影响社会舆论和事件解决等情况。

第三,事件与新闻事件的关系是客观与主观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事实是第一性的,是新闻的本源;新闻是第二性的,是对客观事实的如实报道。事件的本质就是客观事实,是物质的、实体的运动与变化,而新闻事件是经过媒介中介后的报道,前者构成客观世界,后者兼顾了事实的客观呈现与认知的主观建构的双重面向。人们要感知和认识“社会世界”必须通过中介,感知到的事件是一种“制度性事件”,是以一种“事实的形式”(Marion,2002:142)到达人/主体的。

三、新闻事件化:一般过程与动力机制

基于上述关系分析,本研究认为一个事件从发生到最终成为新闻事件,所经历的转换过程可以被称为“新闻事件化”。揭示新闻事件化的过程与动力机制,有助于解释为何一些事件能够成为新闻事件,而另外一些事件则不会成为新闻事件的“奥秘”。2022年6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事件。该事件经由个人用户在微博平台曝光后迅速发酵,从一起地方性暴力事件演变为广受关注、产生深远影响的新闻事件,呈现热度高、时间长、多方参与等特点。本研究选取“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下文称“唐山打人事件”)为典型个案,超越网络舆情事件的分析框架,将其作为一个新闻事件展开分析,揭示其新闻事件化的过程与动力机制。

(一)事件媒介化:原始动力

从广义上看,媒介化指媒介构造社会的长期过程,我们所经验和感知的社会世界,是由各种媒介化的制度性事实所交织、组合以及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从狭义上看,媒介化必然经历中介化的过程,分散的社会事实经由互联网的中介化呈现进入公众视野,以技术为基础的传播媒介“通过不断的循环反馈来进一步改变和稳定媒介可能使社会秩序化的各种方式”(尼克·库尔德利、安德烈亚斯·赫普,2023:5)。如果说事件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类实事,那么人们要认识、感知这些事件,必须通过一个媒介化的过程。

新闻事件化也是媒介化的过程,包括中介化与“非中介化”两个维度。以“唐山打人事件”为例,烧烤店视频监控的曝光使该事件首次以影像的形式进入传播场域,视频监控录像通过二次复现的形式实现实事与观看主体的连接,这本身便是媒介中介化的过程。就像技术哲学家吉尔贝·西蒙东(2024:152)认为技术物是世界与主体之间的中介一样,监控录像的一个很重要的属性在于中介了事件向人这个主体的传递和显现,让观者远距离观看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对一个事件而言,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当事人等要素如果不经媒介化的呈现乃至符号化的加工,那么事件仅仅是现实生活中的事件,绝无成为大众关注的新闻事件之可能。另一方面,这同时折射了“非中介化”的意涵,即媒介接收与事件发生的时间轴相统一。通过监控视频这种“纯粹透明”的视觉表现方式(伊德,2012:78),事件可以最大限度甚至是原封不动地被影像所记录,这与传统的文字报道、图片报道或是策划后的新闻短视频不同,监控视频让事件自身“说话”,这便是一种非中介化的媒介化。

(二)新闻媒体介入:框架制定与维护

如果将新闻事件化比作火箭发射过程,上述事件媒介化是“火箭离地起飞”的原动力,新闻媒体则是这一过程中的“飞行控制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新闻事件朝着既定轨道“飞行”。数字时代,新闻生产是以新闻媒体为主要生产者,公众、专家等行动者为多元生产者的混合型协作生产(常江、罗雅琴,2023),新闻媒体的介入为新闻事件的讨论制定框架并不断维护与调试。新闻框架指新闻中未直接提及的结构性观点,具有问题界定、因果解释、道德评估以及策略建议的功能,这将引导人们思考现实的方向(Entman,1993)。对于新闻文本的框架分析一般使用高层(事件主题界定)、中层(报道核心情节等)、低层(微观内容选择等)的三维分析模型(张克旭等,1999),这些内容构成了人们认识新闻事件的基本框架。

通过对“唐山打人事件”中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进行分析,其框架可被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就事件主题来看,这是一起恶性暴力社会事件;第二,就核心情节来看,该事件内容是6月10日凌晨唐山市某烧烤店多名男子暴力殴打女子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第三,就事件影响来看,该事件对公众心态、社会安全、地方治理、网络舆论等方面均产生了重要影响;第四,就观点来看,该新闻事件的评论主要围绕尽快依法办理、严惩施暴者、保护无辜者等展开。通过具有法理逻辑与人文关怀的内容输出,新闻媒体以鲜明立场抢占舆论阵地,以有力声音说出了群众的共同期待,形成此事件的整体框架,社会各主体围绕“暴力”“法治”“扫黑除恶”等议题进行框架内的协商互动。在此基础上,新闻媒体通过快节奏、高强度的资讯跟踪、观点输出以及社会互动来调试事件的框架边界,使得新闻事件得以在既定议题中进行“可控的发酵”,例如《人民日报》发文《坚决依法严惩施暴者,坚决谴责对无辜者网暴》,针对网络上对事发现场其他人的指责甚至极端言论进行纠偏,将整体关注目光拉回到正确轨道上。

(三)大众群聚化:因事而聚、因情而动

互联网技术的普遍渗透与底层嵌入产生了斯各特·拉什所谓的“非线性的社会—科技群聚(assemblages)”,催生出所谓“群体传播时代的莅临”(隋岩、姜楠,2023)。这里的群体并非社会心理学中所提的“人以群分”,而是脱离于物理空间的因事而聚的群体,群体中的个体在网络上聚集、互动与传播。

“唐山打人事件”自事发后便占据各平台热搜榜多日,并成为现实生活中家长里短的讨论话题,受到了社会各行业以及各年龄层广泛的关注。全民热议的背后其实是大众群聚化的体现,社会大众不仅是事件的接收者,更是以媒介化手段参与的共同建构者。事件的媒介化曝光与建构,无疑为公众提供共同体验的客体,出于对焦点事件的共同关注,社会大众暂时性聚集起来,形成“事缘共同体”(白淑英,2020)。

如果因关注而暂聚是大众群聚化的第一阶段,那么,因共同情感而行动则代表着社会大众从己到群的真正转变,也象征着新闻事件的成熟。李文冰(2014)认为,因情而动员的批判力量在全新的媒体环境中进一步放大。袁光锋(2015)认为,被嵌入媒体报道的“同情”是公众进行公共实践、塑造自我认同的方式。洪杰文等(2016)提出了“案件事件化”的概念,指经过新闻传播的情感动员,激发公众的愤怒和同情,形成“情绪共同体”,推动事件从地方走向全国乃至全球,从事件迅速演变成现象。

在“唐山打人事件”中,大众的情感表达主要呈现为三类:一是愤怒。出于对暴力事件的本能抵触,公众的愤怒情绪在该事件中未曾消减,对“大庭广众之下行凶”的激愤抗议不绝于耳。二是恐惧。暴力事件冲击了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直接导致公众对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的担心。三是同情。打人事件发生后的同情主要源于大众自发的情感聚集,而非媒体的话语策略,被暴力殴打的视频以及伤痕累累的受害者照片成为同情的重要来源。群情激昂的大众群体在平台提供的聚集空间中进行情感宣泄与意见表达,激发共同体之外其他用户的最朴素的情感体验,吸引更多人加入“事缘共同体”,推动整个事件朝着情感期待的方向发展。

(四)事件“减速”:政府介入后的阶段性解决

当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持续参与到新闻事件的生产与再生产中,新闻事件呈现出既定轨道内的不断加速态,进而突破既有事件边界产生一系列次生事件,可能带来一定社会隐患。在现代化国家运行体系中,政府力量在社会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政府力量的介入,才得以让新闻事件在无序加速中得以减速并得到阶段性的解决。

政府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使事件获得圆满解决。“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形成以市委书记、市长为双指挥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为主要成员的治理专班,通过指定管辖等手段解决问题,实现了相关事件处置的精确化以及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从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到法院审理再到事后追责,作为刑事案件意义上的事件本身得以阶段性解决,从根本上回应了群众严惩暴徒的关切,也使新闻事件的发展“减速”。同时,面对舆论场中出现“当事人花60万元和解”“被打女生已去世”“当地公安局长与嫌疑人有利益关系”等谣言,当地政府通过警情通报、新闻发布会等媒介化手段进行及时回应,解答公众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疑虑与诉求。如果说媒体为整体事件提供了塑造的框架,那么政府便在整体上影响着事件的时间节奏,成为利益协调者与规则维护者。

(五)调节变量:变动不居的局势

在历史社会学的事件分析中,局势是一个重要概念。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运用了结构、局势、行动者这三个基本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其中,局势(conjuncture)指的是国家、政党、阶级、经济、社会、观念诸因素在近几十年里交汇成一种局势,对法国当下的政治走向起着阶段性、条件性的作用(应星,2017)。在新闻事件化过程中,现实世界作为新闻实践的客观性基础,其变动也将影响新闻事件的走势。如此看来,现实世界为新闻事件化提供了实践舞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基本要素交织而成的不断变动的局势成为新闻事件化的调节变量,影响着事件发展至新闻事件的强度与方向。不论新闻媒体是否报道、现实是否被社会所知晓,事实总是不停发展与变动,瞬息万变的局势为各方主体的行动带来更多可能。

具体来看,新闻事件化过程有三种情形体现出局势的调节性作用。

第一,政府顺势而为提高事件强度。政府行政过程中的行为方式,会影响事件发展的环境。在“唐山打人事件”中,地方政府面临由社会期待汇聚而成的监督局势,通过成立专班、开展专项行动及督促公检法从快从严查办该案等顺势而为的行动,改变了该事件的社会性质,提高了该事件的查办强度。

第二,媒体依势而动促进社会合意。社会合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因维护共同利益,经相互协商而达成的对社会事务及其相互关系相近或者相同的看法,具有一致性、均衡性与权威性(熊光清,2011)等特征。在纷繁复杂的局势面前,这种一致性的协商大多时候需要通过媒体才能完成。“唐山打人事件”中各大网络平台围绕公共安全话题,呼吁公共安全的社会合意成为最突出也最明显的局势。主流媒体的介入促进公共安全的合意逐渐协商形成,例如《新周刊》发表文章称:“从性骚扰到出行安全,我们每个人所求的,无非是保障最基本的人身安全而已——为受害者鸣不平,就是在为‘我们’鸣不平。”③这里的“我们”其实就是社会合意的化身,是集体理性的集合体,一旦汇聚而成,将最大程度使该事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扩散。

第三,大众借势而行激发事件活力。不同于政府在面对局势时的治理行为、媒体在众说纷纭前的报道行为,大众在面临事件发展过程中多种多样的现实面前,通过情感表达与新线索挖掘来激发新闻事件化的活力。在没有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事件从曝光到发酵再到解决是线性的发展过程,但在“唐山打人事件”中,用户对新鲜议题的发掘给予了该事件源源不断的驱动力。总的来看,大众借势而行体现在对当下局势的仔细观察与表达,这成为新闻事件化过程中的“X因素”,给予了事件发展更多可能性。

根据上述分析,新闻事件化的过程表现为如下动力机制:事件的媒介化是原始动力,经由媒体报道制定框架、大众群聚参与、政府行动推动事件解决等多主体协同过程,在变动的局势下最终形成制度性事实——即由事件转换为新闻事件(见图1)。

 

图1 “新闻事件化”动力机制示意图

四、新闻事件的生成:因素与影响

事件哲学认为事件是不断发生的动态存在,新闻事件也是一个多方力量参与的动态场域。在上述关于新闻事件化的动力机制分析中,我们还需要考虑事件所受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且尤其需要考虑平台社会(platform society)及其传播环境下各种中介因素的影响。在新闻事件生成的那一刻,就应该指向未来的新闻受众接收新闻的那一刻,以及作为新闻世界行动者一员的他们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这几个“瞬间”凝聚在一起产生联结、发生碰撞(姜华,2024),这构成了类型高度异质的事件域,并直接指向公众的认知、行动与交往实践。

(一)新闻事件的生成因素及其类型

不同强度与类型的外部因素与中介因素将催生出种类繁多且高度异质的新闻事件。对新闻事件的理论探讨自然离不开对新闻事件的类型学考察。关于媒介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事件等研究已有比较丰富的类型学探讨。但针对新闻事件这一发展中的事件(unfolding event),我们难以采取单一的横切面进行分类,因此,从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新闻事件的诸多可能,是最大程度地克服将新闻看作主观色彩的某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新闻生产和传播活动本质上是由事件驱动的实践活动,事件经由媒介化过程被公众广泛接收、认识和理解。如此来看,有两类因素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作用,并形塑新闻事件的类型。

一类是源于事件性质的外部因素。任何事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自发生之初便被嵌入特定的社会结构与时代背景之中。大至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大事,小至日常生活中的逸闻趣事,都不可避免地被赋予社会性质,以政治事件、经济事件、军事事件、文化事件、社会事件等形式表现出来。现代社会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成为事件发育的土壤。基于事件性质,与其息息相关的外部因素便顺理成章地介入新闻事件化的过程。例如,政治力量可以是公共危机中的政府部门或国际争端中的国家,它们通过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外交博弈等行动深度介入事件进程,其行为不仅影响事件的发展方向,很大程度上其行动本身就构成了事件的核心内容。更重要的是,这些外部因素常常相互交织、协同作用。一个事件之所以能获得巨大的社会能量,往往不是源于单一因素的推动,而是多重因素共振与叠加的结果。以一个引发全民关注的社会恶性事件为例,它首先可能触动的是文化层面的集体安全感与道德底线,激发出山呼海啸般的舆论,这是文化与社会力量的体现。这种强大的民意压力继而会迅速传导至政治系统,迫使国家权力机关(如公安、司法等部门)以更高级别的方式介入,以回应社会关切,这便是政治力量的彰显。当然,在此过程中,事件的经济维度也可能被激活,如对地方营商环境的讨论、对相关产业的冲击等等。

另一类是媒介化过程中的中介因素。在平台社会中,新闻事件的生成离不开复杂的中介化过程,主要包括三股相互交织的中介力量:媒体(一般是职业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以及平台。

第一,媒体作为中介因素。早在20世纪80年代,戴扬和卡茨(2000:30-57)就指出大众媒介在强化“神圣中心”从而整合社会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学界对于媒体在新闻事件发展中的话语建构、集体记忆等问题的探讨,均蕴含着媒体作为事件主要驱动因素的共识。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新闻业发展数百年来,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一整套现代新闻职业标准,而且这套标准已深入人心,融入社会整体行为规范之中。即使智能技术正在改变新闻生产结构,但职业媒体仍然扮演特定时空环境下新闻事件的核心中介角色,依然在社会整合、文化认同、国家形象建构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第二,大众作为中介因素。随着平台社会的崛起,传统的媒介事件概念已无法解释众多日常化、非仪式化的新闻事件,大众的声音在事件发展中愈发重要。实际上,随着媒介技术对普通民众的传播赋权不断深入,新闻事件的生产权、阐释权与传播权已逐渐实现职业媒体与普通用户的部分共享,大众成为新闻事件发展过程中与新闻媒体相对应的重要中介力量,表现出对重大公共突发议题、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议题、社会正义议题的积极介入,成为社会现实的重要建构者和新闻事件的推动者(白红义,2011)。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时代兴起的“自媒体”虽冠以媒体之名,但本质上仍是大众利用媒介技术进行个体化表达的渠道,因此也应被归入大众传播的范畴。

第三,平台作为中介因素。在数字新闻业时代,平台不仅逐渐从信息传播的渠道转变为影响公众议程的数字基础设施,通过算法系统、用户、技术人员、人工运营、平台合作伙伴、第三方机构等影响着议程的呈现(张世超等,2024),而且通过平台文化、平台特征、平台策略构成的“平台化”逻辑系统调节网络议程设置功能(丁蕊,2025)。平台这个社会技术系统深入参与到新闻事件的筛选、分类、排序过程中,以更加不可见的方式操纵着注意力资源的分配,直接影响着新闻事件的中介化呈现。可以说,平台在当下媒介环境中扮演的中介化角色愈发重要,与媒体、大众共同构成了新闻事件的中介因素。

综上所述,一个新闻事件的最终形态,是由事件所具备的社会属性(外部因素)与传播中的建构力量(中介因素)共同决定的(见表1)。通过考察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与媒体、大众、平台等中介因素的不同组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动态的类型学分析框架。一个新闻事件究竟是侧重于政治议程,还是体现为社会情绪的宣泄,抑或经济利益的博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哪一种或哪几种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且,在一个新闻事件中,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同时作用,并且具有强弱程度划分。这种因素组合的差异性,超越了基于事件内容的简单分类(如财经新闻、社会新闻),深入新闻事件的构成层面,解释了为何新闻事件会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形态、强度与社会影响力。

 

(二)新闻事件的影响:认知、行动与交往

新闻事件的生成虽然是一个过程,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闻事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具有历史社会学所说的结构性的影响意义。新闻事件与事件最大的不同便在于:事件的影响是可预期的线性发展过程,新闻事件的影响则指向每一个不同的诠释语境与行动语境,指向人、社会以及人与外界的关系。

1.新闻事件作为感知中介直接影响人的认知

新闻世界的基础是人与世界的关系,新闻是人类在世界之中展开自身活动、筹划社会实践的绵延不绝的信息实践之流(姜华,2024)。人们通过新闻这种信息传播的实践行为作用于生活世界,而新闻事件无疑是这一作用过程的前提性存在。人们在接受新闻时往往会受到自身认知框架(如自身个体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的影响,这也被认知心理学称为“个人基模”(schema)。前文提到,人们总是先认识新闻事件继而认识事件本身,那么,新闻事件化的影响便通过人们的感知进而直接作用到人的认知上。

新闻收受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中介化的诠释行为,而新闻事件则是大众感知外界、理解新闻乃至影响现实行动的中介物。新闻事件在经历多主体、多层级、多元化的意义建构过程后,已经超越世俗中的朴素事实,进而成为意义的凝结物。这份凝结于新闻事件上的意义将扩充与延伸人的认知世界,进而影响后续行动。如“彭宇案”最初只是公交站台的一次小冲突,但随着新闻事件的发展,“彭宇案”成为“碰瓷讹人”的代名词,“碰瓷讹人”与“道德缺失”实现意义上的关联,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对类似事件的认知,每每遇到类似事件,便会重燃对重建社会道德纽带的渴望。虽然在开篇我们便区分了媒介事件与新闻事件,但作为新闻机构运作产物的新闻事件同样会带来全新的新闻时间感知(涂凌波、赵奥博,2022),这从新闻时间的视阈下回答了新闻事件产生影响的机制。新闻事件如果真正重要并因此进入人们的意义世界,则一定会形成一个围绕这一事件的意义空间。如果这一意义空间对现实(包括社会空间和观念空间)产生了影响,它将变成在社会空间后续事件或另一个事件,从而再度开辟出新的意义空间(胡翼青,2019),这种意义空间丰富了人与世界的关系意涵。

2.新闻事件作为现实节点直接影响社会行动

在历史社会学看来,历史事件会生发出新的社会结构进而影响整体社会进程,社会发展的可能性是无数历史事件堆叠后的结果。如果将历史尺度缩小至具体时刻的某一新闻事件,其本体仍然是事件,是确切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这么看,新闻事件也必然会对彼时彼刻的社会产生节点性影响。

有学者将事件分为结构化的事件、节点性的事件、机制性的事件以及总体性的事件丛,其中,节点性的事件是指在制度演进、组织生发、程序完善等具体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孟庆延,2022)。新闻事件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形成了全社会的共享意义空间,而且因为它在现实社会中将转化为新的关系,开辟出新的可能性,这种开辟具有现实的节点性意义,也直接作用于人们的生活世界之中。

那么,这种节点性意义如何产生?回到前文对新闻事件的分析,一定意义上说新闻事件并没有明确的终止节点,其节点性意义在于衍生出社会结构变动、社会主体的关键行动等后续程序,且不论是否(所有)新闻事件必然带来社会结构变动,新闻事件作为一种现实中的变量,将间接影响到社会行动。

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行动被看作是一种持续绵延的行动流,是行动者对不断进行的事件的干预流(田启波,2007:46)。当人们真切感知到新闻事件已经是现实生活中的构成且不断影响社会情境时,社会各主体(行动者)便会产生持续不断的行为流以干预新闻事件,这种干预是一种非功利性、能动性的行为,是一种所做而非所欲的行为。例如,平台将围绕某一新闻事件组建专题、利用算法集中推流,政府围绕某一新闻事件组建专班、开展专项行动等等,都是现实生活中的能动行为,也都带有意识的指向性。新闻事件通过影响人们的社会互动与社会行动,真正参与到制度演进、组织生发、程序完善等具体进程中。

3.新闻事件间接影响人与人、人与世界的交往关系

数字时代的信息通信技术革命性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相互连接与互动交流的方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了根本性的社会变迁(王天夫,2021)。作为数字时代被媒介化的一种制度性事实,新闻事件不仅涉及现实世界、虚拟世界、虚拟现实混合世界(网络空间中的新闻事件),还涉及人类意识层面的多重精神空间,影响着人与人、人与世界的交往关系。

新闻事件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内容与交往背景。库尔德利和赫普(2023:39-41)认为,“有必要阐明一种关于社会世界的理论,该理论不再把面对面交流视为其毋庸置疑的中心。即使我们直接交流时,我们也要参考与媒介紧密交织的日常现实”。这里所说的日常现实也可以对应本文讨论的新闻事件。新闻事件作为由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事情发展而来的存在,将直接成为人际交流中的内容,成为家长里短的话题,新闻事件也是人与人交往的沟通资源。

新闻事件成为人解释世界与“创造”世界的中介。以社会行动的视角看,当一个主体采取行动影响其他个体的行动时,这种行动就是社会行动。既然人的行动是一种过程,而不是一种属性,那么,新闻事件作为一种中介化的环境,必然将影响人们与世界的交往。一方面,人通过新闻事件来解释世界、实现意义。就像技术使得人与世界能够进行“对话”与“沟通”,新闻事件作为具有情境化意涵的实存,将直接影响人们阅读这个世界、理解这个世界。另一方面,人们通过新闻事件得以创造知识、“构造”世界。新闻事件既向人们呈现建构性的新闻文本表征,也引发人们诠释溢出于新闻文本的事件“剩余”。这种“剩余”来自多方主体参与的建制性过程,不断产生超出原初事件的额外意义,并不断被意义体系重新吸收,世界的意义得以扩充与延伸。

五、结语与讨论

理论上讲,如果说事件具有偶发性与随机性,那么新闻事件便是在偶发的基础上经由非线性建构过程后的产物,在性质上已经超越了原初事件本身,这也是新闻事件区别于老生常谈的网络舆情事件、公共危机事件等事件的一大特点。在平台社会语境下,新闻事件的生成过程及内外因素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中介化因素的作用下偶发事件被卷入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形成了性质各异、强弱有别的新闻事件,进而产生具有一定结构性意义的社会影响。如今,新闻事件化的现象已不稀奇,新闻事件的形成机制也绝不仅有一种可能,本研究抛砖引玉,对新闻事件的概念、过程与影响进行初步厘清与界定,但我们应该承认新闻事件这一基于客观事实建构而成的面向新闻世界的产物,也为新闻业的社会存在价值提供了新的解释面向。同时,在新闻事件参与到新闻世界这一“基于生活世界的生活世界”中时,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是否会不断被压缩为对事件化图景的转译,落入对事件拼图的碎片化理解窠臼之中?多方主体参与新闻事件化过程背后的新型社会协商机制是什么?这些问题值得继续探讨。

注释:

①参见范仲淹(2007).范仲淹全集[M].李勇先,王蓉贵,校点.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第457页。

②关于新闻报道在新闻事件化中的角色,本文第三部分将详细讨论。

③参见新周刊(2022).“唐山打人”事件,与我们每个人有关[EB/OL].https://gffgg62587ada582747b0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shp0448859916,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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