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红: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新型主权观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2 次 更新时间:2026-10-05 00:02

进入专题: 国际法   自主知识体系   新型主权观  

● 杨永红  

 

摘 要:当前,全球治理和多边主义受到严重冲击,以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陷入危机。构建新型主权观应对当今主权危机,不仅是当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重大问题,也是中国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需解决的核心问题。历史性主权观与共同治理主权观共同构成了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主权观的双螺旋结构。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的主权观不仅应通过历史性主权观反映中国维护主权的历史进程和数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要反映发展中国家争取主权独立的历史与保护主权平等的决心,更要通过建立共同治理主权观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提供法理基础,并依赖于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应对当前的主权危机与全球治理危机。由此,通过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新型主权观,为实现既立足现实主权秩序又面向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愿景的全球治理提供理论支撑。

 

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迄今已逾三百年,对其的解读早已从绝对主权过渡到相对主权,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主权让渡挑战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超国家主权实体的出现威胁着主权的最高性。尽管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的对内权威和对外的独立性正受到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人权法的发展、相互依赖的武器化、大国霸权等的挑战,但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主体的局面并没有改变。以主权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与追求全球治理的全球体系的共生共存及其矛盾关系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共生型结构关系。然而美国近来奉行绝对主权,否定他国主权,引发了重大的主权及全球治理危机,捍卫主权、倡导主权基础之上的全球治理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

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对数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弘扬创新,还要对新中国70多年外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理论与原则进行继承发展,并借鉴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经验与教训,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新型主权观。故本文在当前主权与全球治理所遭遇的危机和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主权独立的斗争历史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的传播的研究基础上,提出历史性主权观与共同治理主权观作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新型主权观的主要内容,为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提供以主权为基础的全球治理方案。

一、构建新型主权观的必要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誉为“世界宪法”的《联合国宪章》将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确定为联合国的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现在已经被普遍接受为国际社会的基础性原则。特别是在反殖民运动的时代,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获得了新独立国家最有力的支持,得到了这些国家最热忱的拥护。中国提出了以主权为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认为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原则。主权应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然而,主权当前受到霸权的重大威胁,绝对主权死灰复燃,“强权即公理”再现,主权及以此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遭到严重破坏,陷入重大危机,亟需构建能够应对当前主权危机的新型主权观,这不仅为国际社会提供应对主权危机的中国方案,而且为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新型主权观提供理论基础。

(一)主权遭遇重大危机

当前经济全球化、气候变化、网络安全、域外制裁等使得自利主权观难以为继,一国无法仅凭自身力量解决跨境问题,大国的单边主义严重冲击许多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与最高性,导致“主权失灵”。

1.各国法律主权受到美国“长臂管辖”的重大威胁

全球化使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被拔高,美国的制裁特别是域外制裁构成主权导向的国际秩序的重大挑战。尽管二战后在美国的倡导下建立了国际机制,其霸权本应受到这些机制的限制,然而一旦美国无法利用自己主导建立的多边机制,它便会摒弃,然后利用其在全球经济、金融、科技等关键领域的不对称结构性权力,实施域外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采取与美国相同的制裁措施,将其外交政策的执行全球化。美国的“检察治理”(Prosecutorial Governance)模式,利用美元清算系统的枢纽地位,迫使外国金融机构在“接受美国长臂管辖”与“被切断国际支付通道”之间作出非对称选择。美国检察官通过延期起诉协议,强制外国银行植入符合美国利益的合规体系,要求银行任命美国指定的“独立监控官”。这种单边主义的监管输出,使美国接管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权,美国将它们转化为其“长臂管辖”的执行终端,实际上架空了国家对本国银行的管辖权,构成了对各国金融主权与法律主权的新型侵犯。美国通过其国内法“普世化”使其利益取代全球利益,这必然导致美国的法律主权高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主权,对他国国家主权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特别是在美国优先政策的指引下,美国“长臂管辖”正在严重损害各国主权及其国家利益。

联合国大会连续33次通过决议明确指出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的域外效力影响到其他国家的主权、这些国家管辖范围内实体或个人的正当利益以及贸易和航行自由。虽然这表明已形成美国域外制裁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的国际社会共识,但33年持续要求美国停止制裁无果凸显出现存的国际法机制对美国法侵犯他国法律主权缺乏限制手段。

2.美国优先严重威胁现存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美国优先本质上是以美国的绝对主权限制其他国家的主权,美国主权不仅高于其他国家的主权,甚至还凌驾于国际共同利益之上,严重破坏二战之后以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与国际秩序。二战后的国际机制有鲜明的美国烙印,建立了以美元霸权为特色的国际金融秩序,以西方市场经济模式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秩序。美国基于自利需求和战略需要不断交替使用单边和多边主义政策,美国作为霸权国其行为有着两面性,一面是通过建立并主导多边国际机制维护其国家利益,另一面就是采取单边强制措施迫使其他国家改变政策服从它的意愿。利己的单边主义模式正在成为美国行为的主要显性,美国一方面享受其领导地位带来的优势,将其世界经济、国际金融、高科技、国际话语、网络空间等领域的优势地位转化成为武器胁迫其他国家服从于它,另一方面推卸大国应尽的义务,违反其国际法的义务,如随意退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以下简称《巴黎协定》)《联合全面行动计划》,违反WTO的义务采取畸高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采取次级制裁及其他经济胁迫措施等。美国甚至通过制裁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与检察官,开展一项“全政府协同”的瓦解国际刑事法院的运动。尽管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单边主义是“良性单边主义”,因为国际社会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权威,美国作为最大的受害方,有权利单方面执法,其单边执法行为演变成为倒逼机制,产生正外部性,如美国先颁布并实施《反海外腐败法》,倒逼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台《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但所谓的“良性单边主义”,实质上是以美国治理替代全球治理,将美国主权凌驾于其他各国主权之上。美国利用其金融基础设施控制权,将国内法标准强加于他国,实际上是在“收割”全球金融治理的公共红利。例如美国在《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中强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向美报税,这本质上是一种财政主权扩张,而非单纯的全球治理合作。美国通过域外金融制裁使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执行美国对外政策,其底层逻辑是“强权即公理”,将美国利益优先于全球利益与各国的国家利益,美国主权优先于他国主权。

3.主权平等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面临严重挑战

主权平等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均是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石。前者要求各国尊重他国的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后者禁止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这两项原则当前正面临着自确立以来最严峻、最复杂的挑战。国际法院认为,在独立国家之间,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基础。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国际法院特别指出武力干涉的不可接受,称“所谓干涉权作为武力政策的体现,历史上曾导致最严重的滥用。无论国际组织当前存在何种缺陷,此类权利在国际法中都没有容身之地。试图采取的特定干涉形式更不可接受——因其本质决定了唯有最强大国家方能行使,极易扭曲国际司法公正本身”。

近年来,面对以色列对卡塔尔、黎巴嫩、叙利亚、伊拉克、伊朗、也门、巴勒斯坦等国的境内目标实施的军事打击,以色列和美国对伊朗的武力攻击,俄乌武装冲突等,安理会集体安全机制无法有效应对上述武力损害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的行为。“强权即公理”的绝对主权观卷土重来,主权平等与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及以此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陷入了重大危机。客观地说,当前的主权危机为中国提出新型主权观提供了一个契机,使中国可以为解决危机提供中国的解决方案。

(二)构建有中国标识的新型主权观的基础

特定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是一个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重要体现。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必须有核心基础性概念能够打上中国主体性的标识,而且新型主权观的提出并不仅仅是为了建立中国国际法自主的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为解决当前主权危机提供中国方案。从早期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些中国显性标识正在成为我国构建新型主权观的基础。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尽管主权的诞生打上了西方的标识,但中国在主权的发展上也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创新性地提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了主权独立平等的原则,将主权的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体现了中国维护和平、共同发展的主权观,也反映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崇尚和平、多元包容、互鉴与对话的特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能够为中国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新型主权观提供标识性基础。

2.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联合国宪章》明确了各国依照宪章,特别是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彼此合作之义务,要求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原则亦被《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友好宣言》)明确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强调在主权合作基础上进行全球治理的新型主权观的法律基础。

在当下主权危机与全球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势下,主权平等作为国际秩序基石性原则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中国政府认识到应对共同挑战与解决全球性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全球治理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路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建立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解决人类重大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主权的最终目的锚定于“人民福祉”与“可持续发展”。主权不是用来压制他国的借口,而是用来保护本国人民并承担国际责任。无论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是全球发展倡议都有明显的中国标识,为新型主权观的建构打上了共同治理与共同利益的中国色彩。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共同体观

当前的主权观源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强调国家个体主权的排他性、独立性与最高性,缺乏推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治理的价值基础。儒家“天下为公”“协和万邦”、道家“道法自然”“万物一体”、墨家“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均预设一种超越血缘与国界的人伦共同体意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并非指世界政府,而是指一种以仁义相待、以礼相往来的跨国秩序。“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理念尊重差异,不要求各国的同质化,使差异不成为冲突的根源,主张国家形态的多样化,共同治理不是“同质化治理”,而是在差异中找最大公约数。儒家重“义以为上”“义然后取”,反对“见利忘义”。主权者行使权力亦应有正确的义利观,将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放在上位。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为主权观提供“天下”理念,主张主权平等但不孤立、独立自主但不隔绝。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把“天下”的伦理外延与现代主权国家的法理边界结合,将国家作为基本单元,但要求主权行使须顾及“人类整体福祉”这一更高位阶价值。

要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最基础性概念打上中国标识,不能简单地重复传统,须建构反映当下大变局与应对当前主权危机的主权观,同时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中国与全球南方合作实践,还要反映主权观的历史延续性并洞察其动态发展与当代要求,在中国主权观发展的基础上,站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构建新型主权观,突破主权的“自利性”与全球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

二、新型主权观的历史延续性

主权危机并不新鲜,绝对主权也是历史重现。从历史的角度来解读主权观才能把握主权的发展趋势,避免重复错误,防止主权危机所带来的包括战争、国际人道主义灾难及地球环境灾难等毁灭性破坏,也才能够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科学的主权观。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主权,还会观察到处于同时代的主权国家的主权观因其特定的历史与各自文明进程及发展状况对主权的认识有着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影响着主权的发展与世界的历史进程。历史性主权观要求将主权视为一个动态发展的、扎根于特定文明脉络与历史经验的、具有连续性与发展性的概念,从历史与发展的角度解读主权,将适应时代进步的因素注入现有的主权观,保持主权观的科学发展。

(一)主权观的历史进程

1.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的产生与其传播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欧洲三十年宗教战争,为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画上了句号,和约不仅为国家提供了自由选择宗教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过去的基督共同体或帝国政治统一体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以领土为区分单位的政治实体才可能诞生,主权的最高性与独立性才可能成为现实。作为主权的行使者,必须明确以哪个主权运行。这些也是目前被普遍指称的对外主权和对内主权(又被称为消极主权与积极主权)。“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是主权的一体两面。向内看的积极主权,指国家自行处理其国内事务的权力及能力,即其自治权。在内部,在一个人口居住的领土上,主权蕴含无上的权威。从外部看,主权国家都是相互平等而独立的。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在其领土内的权威的最高性和它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无等级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对内的主权是基于其统治者的地位和国内政治秩序中的等级结构,对内主权的最高性必然推衍出对外主权的独立性,正是基于对外主权的独立性要求在国际政治秩序中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因此,无中央权威状态的国际社会与等级森严的国内社会是主权的对外与对内两面性的应然。在主权诞生后的相当长时间,主权观的发展极为缓慢,绝对主权持续了很长的时间,这意味着主权受到极少的限制,主权者享有自由开战的权力。格劳秀斯对征服或掠夺合法性的解决方案是“强权即公理”,战场上的胜利决定并保障了所有权。这导致了“大鱼吃小鱼”的结果,使大国的利益最大化。

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只限于欧洲,因为除了基督教国家或欧洲国家,欧洲国家不承认其他国家系主权国家。欧洲国家的领土主义实际上是从反领土主义开始的,因为它首先否认原本存在的领土秩序。社会政治的变化和技术的突破使欧洲国家有能力进行殖民主义扩张。它们不承认大多数非基督教国家的主权,在欧洲之外,“殖民地”“被保护国”“附属国”“托管领土”“租界”等成为非基督教世界中被欧洲国家征服的国家或地区的代名词。

欧洲的国际法学家也为欧洲的扩张提供了合法性的学说。虽然格劳秀斯将帝国扩张战争列入不公平战争之一,但其“强权即公理”学说将欧洲国家的战争行为合法化。瓦特尔基于道德层面对领土征服予以谴责,但是他仍然认为只要征服被视为国家实践的一部分,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合法化。英国的国际公法学家霍尔认为国际法作为一个现代欧洲文明的产物,主张这样一个国际秩序一定不可能被其他不同文明的国家所理解或承认,这些国家就必须与欧洲文明达成一致,完全地接受欧洲国际秩序观。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称“非基督文明的国家与基督文明的国家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它们之间的国际交流迄今为止几乎不可能……毫无疑问,这些国家与基督国家不同,它们不具备国际法律人格,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那个时期的许多国际公法学家认为欧洲国家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将文明的种子带到“野蛮人”的土地上。征服与殖民统治“不文明”人民或土地被歌颂为是通过这些方式将一个原本“不文明”的实体和它们原本“不文明、落后、野蛮的本地人”转化进入“文明”的境界并成为“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因此,侵略、掠夺、同化、殖民化被粉饰为实现传播文明的使命和为了不文明人民的最佳利益的合法方式。按此学说,西方列强是为了追求“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最佳利益”而发动战争、掠夺财富并进行殖民统治。文明等级论成为当时欧洲殖民掠夺的主要合法性基础。到20世纪初,这种将世界划分为完全主权国家与“半主权”国家及殖民属地的划分,已在西方法学界成为常识,将非西方民族的实际从属地位固化为了正式的法律等级。

在长期的殖民化过程中,一直伴随着本土人民的反殖民斗争。直到20世纪40年代,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斗争和争取民族独立与完全主权的运动达到高峰,主权成为其获得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最适当的工具。仍然有些西方学者与政治家将非殖民化的成绩归功于宗主国,称殖民化在完成了传播文明的使命后,便功成身退,将非殖民化运动的成功归功于宗主国的自愿放手,这样的理论或说法与非殖民化依赖本国人民反抗与斗争的事实不符。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威斯特伐利亚主权随着西方列强征服世界的枪炮向世界传播,世界被殖民与被压迫的人民与殖民者斗争夺取主权,人民主权被广泛接受,主权观在反殖民的民族独立运动中被重塑。反殖民及去殖民化对主权的发展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一起构成了历史性主权观的现实基础。

2.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的发展

本土人民反抗殖民者的斗争持续了数百年,在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达到了高峰。他们反对殖民者的文明等级论,反抗殖民者的压迫与剥削,主张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这些国家因为有共同被殖民、被压迫和反抗殖民的历史,有争取主权独立自我发展的共同需求,它们积极团结起来,形成了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集团。1955年,亚非地区第一次在没有前殖民国家参与的情况下召开了万隆会议,是非西方国家第一次以集体身份在国际舞台上发声。在万隆会议上,亚非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阐发了非西方的基本立场,发出了打破结构性压迫、反殖民统治、争取主权独立与和平发展权、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共同呼声。万隆会议凝聚了亚非国家的情感认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政治舞台,推动了主权观从“强权支配”向“共识发展”转变。反殖民运动的政治诉求逐步凝结为以主权、自决与尊严为核心的集体意识。万隆会议反殖民运动催生了不结盟运动(1961年)、77国集团(1964年)、非洲统一组织(1963年)等南南合作平台,并在其中践行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万隆精神。

反殖民与随后的去殖民运动对主权观的重塑是20世纪国际法与国际关系领域最深刻的范式革命之一。它从根本上动摇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文明标准,使国际社会接受了主权的多元形态,不再要求基督文明作为主权的唯一标准。欧洲扩张主要是一种通过武力征服与镇压进行的侵略行径被广泛接受。奥本海等关于基督文明国家是国际法律人格主要标准等观点不再出现在国际法教材中。

反殖民运动成功后,新独立的国家仍受经济依附、金融控制、文化霸权等新殖民主义支配,因此主权不能仅停留在领土排他上,而须延伸到经济主权、资源主权、技术主权、文化主权。去殖民化并非简单复制西方民族国家模式,而是在历史经验与文化资源基础上对政治共同体的再组织。

作为反殖民运动的重要参与者,中国通过不屈不挠的斗争获得了政治、经济、文化等主权独立,并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参与到主权的动态发展中。从清末开始,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逐步侵蚀中国的关税、司法、驻军、领土主权,中国沦为半殖民地。这些权力的丧失使中国人意识到“主权”是其用以摆脱殖民地命运、挣脱西方控制最好的工具,进而在国际交往中日益频繁地主张自己的主权。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通过援引国际法上诸如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提出要求废除势力范围,撤回外国军队、巡警,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收回关税自主权,但遭到西方列强的拒绝。争取恢复主权的失败导致了中国的民族主义运动风起云涌,恢复主权是中国政府长期努力的重要目标。中国在1928年部分恢复了关税自主权。直到1947年,西方列强才陆续与中国签订条约,废除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一切不平等条约和列强在华特权全面被废除,标志着中国真正成为了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开启了恢复和维护主权的新纪元。

反殖民斗争的历史使中国主权观从一开始就内含“反殖民正当性”。由于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剥削的共同历史,中国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形成了“第三世界”的集体身份认同,并保持了在主权观上利益诉求的一致性。1955年万隆会议是中国与全球反殖民运动交汇的枢纽。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将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注入会议十项原则中,使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成为亚非国家的共同纲领,把自身“反对帝国主义维护主权独立”的叙事,与亚非国家“去殖民主义”的诉求合一,推动全球南方求同存异,支持新独立国家通过去殖民化将形式独立转化为完全主权,拥护主权形态的多样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中国在冷战期间的两大阵营外推动形成了第三世界集团,并作为其重要代表将这些国家的主权观融入国际法文件中,发展了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中国政府洞察到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认识到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各国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依存。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已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治理,中国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发展倡议。尽管中国主权观随时代的发展发生了重要变化,但仍然坚持自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保持主权观的历史延续性,继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把人权凌驾于主权之上,反对霸权主义,反对以民主输出为由干涉他国内政。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坚持主权独立与平等,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解决国际问题。中国倡导建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推行全球治理的同时,也强调该共同体是建立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之上,而不是超越主权之上的。

(二)历史性主权观的内涵

1.历史性主权观侧重主权的时间维度,强调主权的历史延续性

主权并非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突然赋予的,而是民族共同体长期历史实践的产物。主权也没有在1648年一开始就成为各国交往的基石,而是随着国家交往与实践逐步被国家接受成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基石。事实上,直到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当领土主权、国家形式上的平等、不干涉内政、国家的国际义务来源于同意等原则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核心原则,以主权为核心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才真正地被接受。主权的发展史波澜壮阔,不是靠一个条约或一次选举来确立的,它历经历史的沉淀与验证。在不同时期,绝对权力、司法权威、独立、霸权、人道主义干涉和托管都影响着主权的发展。国家的历史影响着各国的主权观。被压迫、被殖民和为独立平等主权的斗争历史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观产生深远影响,使其珍视主权的平等与独立,坚决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友好宣言》等国际法文件反映了20世纪中叶重塑国际法律秩序的一次范式转换,其背后主要动力是全球南方主导的非殖民化压力。普遍认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涵盖的是从1648年至20世纪初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尽管反殖民及去殖民运动和经济的全球化重塑了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但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主要规则在今天仍然适用。看到主权观的历史延续性,能够避免主权虚无主义。今天国际法一方面强调人道和人权限制国家自由意志和行动,但另一方面主权基石性的影响力早已渗透到国际秩序的方方面面,它在国际法中的含义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要透彻地理解主权的内容,必须认识主权的产生与发展进程,不仅要看到威斯特伐利亚传统的主权观,还要看到反殖民去殖民运动对主权观的发展,更要看到全球化与人权发展对主权观的改变,只有保持历史连续性才能理解主权的深刻内涵与重大意义,才能在其基础上发展国际法治。

2.历史性主权观尊重各国文化主权,允许各国依其历史文化阐释主权

每个国家都有权以自己的文明逻辑来理解和行使主权。西方的“个体自由—契约国家”逻辑不应成为唯一模板。中国的“家国天下—集体本位”、伊斯兰世界的“乌玛—沙里亚”、非洲的“乌班图—社群主义”等都是主权观的合法文明来源。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家实践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行动将主权平等、发展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诉求写入国际法文件,使主权观从西方叙事扩展为多元文明共同参与的全球规范。反对西方国家将西方的价值观和标准作为“普世价值”向全球输出的新干预主义。

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使其对霸权脆弱与敏感,极力保护自己国家主权的平等与独立,这在联大的法律文件中屡屡可见。它们更为努力地保持其自我认同,“寻求认同”的民族主义会长期存在,历史性主权观在保持各国独立主权中发挥基石性作用。因此,只能在尊重各国的不同国情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尊重有关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不能搞“一刀切”。在追求各国合作共同发展的同时,承认文明、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发展上的差异。只有尊重国家的个体价值,才能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历史告诉我们,主权平等原则是打败霸权与应对主权危机的重要武器。

3.历史性主权观内含发展性主权,强调主权的动态演进

主权并非静态不变,而是处于动态的发展。主权是通过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政治合法性、民族独立、自治等来体现。从威斯特伐利亚时期的绝对主权转向二战后的相对主权,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从主权的单一文明要求到主权形态的多样性,从主权的不可分割到主权权利的让渡,从主权的权利到主权的责任等种种发展,主权观随着时代与国家的实践和人民的推动一步步发展。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主权观的发展不受挫折或者总是一帆风顺。人类在遭遇重大危机、付出惨痛代价后,主权观常常出现重大发展,无论是主权的诞生还是主权受到重大限制,都与战争和灾难有着密切关联,而危机又往往孕育着发展主权观的契机。

主权的动态发展还意味着各国在实践中可以不断地再造与重构主权观。例如中国对主权的认识也经历了转变。近代百年半殖民历史与中国为恢复主权进行的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抗争推动着中国历史主权观的形成,主权的平等与独立的含义构成了中国对主权解释的核心。中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通过主权让渡的实践进一步参与主权观的发展,并提出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进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是与时俱进地通过国家实践发展主权的生动范例。

4.历史性主权观蕴含代际主权,指向代际公平

历史性主权观要求当代人在行使主权时,不得透支后代的主权基础。国家对领土、资源、文明的管辖,是“受前代委托、为后代保管”的连续行为,无权一次性耗尽主权资产,不得过度消耗资源主权与环境主权。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国家有按本国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不损害境外环境的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均明确规定了“为今世后代保护气候系统”,代际利益进入条约目的条款。2024年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的《未来契约》包含了《子孙后代问题宣言》,要求将后代利益系统纳入当下决策,确保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多边体系具备条件,以便应各国请求支持其努力落实《子孙后代问题宣言》,并将子孙后代的需求和利益以及长远思维纳入决策进程。为此联合国等多边体系要积极推动预见性规划,提高对政策和方案可能产生的代际或未来影响的认识并就此提供咨询意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体现了历史性主权观的代际要求。发达国家的高历史累计碳排放,构成对全球南方“未来世代发展权”的拖欠,是对全球南方历史性主权的跨代窃取;因此,发展中国家主张发展权,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不是无限透支环境,而是在代际公平内完成工业化。

无论是历史还是当下,绝对主权带来战争与灾难,发展中国家是绝对主权的主要受害者,要应对主权危机,建立新型主权观需重视主权的历史性,拒绝历史重演。历史性主权观通过主权的时间与文明之轴,明确了中国主权是五千年文明连续、百年反殖民斗争与当代人民主权三重叠加的产物。通过历史延续性不仅将民族国家本土文化与本国历史发展融入国家的主权观,看到主权的当下内容,也通过历史性角度,观察主权观的演变发展进程,并通过其发展内涵,推动主权丰富与发展,从代际公平的角度将当代主权者与过去和未来相接。历史性主权观是一种将主权理解为扎根于文明历史、承载着人民记忆、指向着未来发展的动态权利体系。主权的历史连续性赋予了民族认同与自信;主权的行使不仅要捍卫领土边界,更要守护文化主体性;主权的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需求,还要为后代预留空间。在全球化遭遇逆流、霸权主义抬头、技术革命冲击的今天,历史性主权观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既不退回封闭,也不盲目西化的发展道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须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决反对绝对主权。故我国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新型主权观应以历史性主权观为主要内容之一,为中国引领全球南方维护主权平等原则、破解主权危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国际法基础。

三、走向共同治理主权观

历史性主权观是通过时间认识与发展主权,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参与主权发展的经验结合于当代。而共同治理主权观则以主权的空间和机制为轴,解决相互依赖下如何发展主权与当下主权危机及主权在全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主权行使的新方式,在不侵犯或不凌驾主权的前提下,在尊重主权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全球治理,解决主权强调保护个体利益忽视共同利益所带来的问题。

(一)共同治理主权观的理论支撑

1.主权观念从绝对主权到相对主权的性质修正

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强调个体主权者的最高性与独立性,国家为保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加入条约自愿限制自己的主权,习惯与条约对国家的约束力来自国家的同意这一特点,使国家自利主权观相当显性。自利主权观是导致绝对主权死灰复燃、单边主义盛行的重要原因,它加剧了国际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了当前的主权危机。国际社会实际上早就意识到绝对的自利主权观所导致的绝对主权会带来战争与殖民奴役。二战后,绝对主权论逐渐绝迹,相对主权论得到普遍承认。主权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限制,主权行使者必须以遵守法律来获得合法性,主权者必须限制绝对主权。全球化与国际的合作已经改变了主权的概念,各国无法单独解决国际问题,应在良好的内部治理与一个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要求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一历史演进构成共同治理主权观的第一重理论支撑:主权从来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约束的相对存在;共同治理主权观并非对主权的消解,而是对“相对主权”这一已获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共识的积极化发展,将“受约束”从被动限制转化为主动合作治理。

2.全球治理理论

20世纪末以来,主权理论遭遇全方位的冲击。经济全球化推动经济主权的让渡,超主权实体的出现挑战了主权的最高性。互联网的普及使跨越国界的行为仅在“虚拟空间”与“无时间的时间”下即能完成,这使得传统主权国家的领土边界无形中被祛除。气候变化、金融风暴、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跨越国界,单个国家(即使超级大国)无法独自解决。传统以国家为唯一主体的国际法框架出现“治理赤字”。跨国科技公司、国际非政府组织、互联网专家等,都在事实上参与全球规则的塑造。詹姆斯·罗西瑙于1995年系统提出在无世界政府的前提下依靠共同目标与多元协调进行全球治理的理论后,全球治理理论学说众多,出现了制度主义、全球公民社会理论、批判性全球治理理论、后殖民主义全球治理理论等不同学术流派,但均由西方学者提出。全球治理机制的决策过程高度精英化、技术化,民主赤字严重,还出现了“治理”与“霸权”的共谋,借全球治理干涉他国内政。

在此情形下,习近平明确指出:“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各国平等参与决策,构成了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并进一步提出:“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这四个“共同”,构成了共同治理主权观的核心命题。习近平提出的“四个共同”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认知框架,为共同治理主权观提供了指引。2025年9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上正式提出全球治理倡议,系统阐述了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五大核心理念,这五大支柱构成了共同治理主权观的规范框架。

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这一理念为共同治理主权观提供了价值论基础。它汇聚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下观”与“和文化”的思想精髓、马克思恩格斯的共同体思想、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主张,是十八大以来党的集体政治智慧的结晶。从国际法的视角观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完全相符,还与国际法治的理念和追求高度契合。它赋予了人权丰富的人文内涵和崭新的时代特征,同时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主权。共同治理不是对主权的否定,而是在主权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实现主权价值的时代升华。人类命运共同体反映了各国命运紧密相连,各国在国际事务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这需要将主权平等原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相协调,既立足现实主权秩序,又面向未来共同体愿景。该理念强调尊重各国主权,反对霸权主义,构建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的共同体与共同利益。如何兼顾个体主义的主权原则与强调共同利益的国际规则,共同应对霸权等威胁国家主权的问题,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是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新型主权观的重点问题。

(二)共同治理主权观的实现路径

1.反对绝对主权观,坚持多边主义

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小国沦为大国的殖民地、被保护国、势力范围、附属国等,国家丧失主权、人民人权被践踏的这段历史充分证明绝对主权不仅带来冲突,而且否定主权。绝对主权通常意味着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违背主权平等原则。多边主义才是共同治理主权观的实践路径。共同治理主权观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反对将全球治理机制变为少数国家的“俱乐部”或“武器库”。它要求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如推动欧元、人民币国际化),打破美元霸权,确保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过程是所有主权国家平等参与的过程。这化解了“主权平等形式化”与“实力逻辑”之间的悖论。

多边主义则意味着主权受到来自国际法的限制。多边主义推动了国际联盟与联合国的形成,并推动联合国的不断发展。联合国从最初大国主导的51个会员国的集体安全体发展到今天发展中国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193个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组织,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可以汇聚一堂,讨论共同问题,推动全球治理寻找造福全人类的共同解决方案的唯一场所。因此,坚持多边主义,反对绝对主权,就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在国际社会具有宪章意义,拥有高于会员国其他义务的地位,其规定的基本原则被接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其中的核心原则。在过去的数十年中,《联合国宪章》并未被严格地遵守,违反主权平等原则的行为屡有发生,要推行国际法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以遵守《联合国宪章》为基础,才能有真正的国际法治。中国坚定不移地支持《联合国宪章》,就是因为其始终贯穿主权平等原则。习近平指出:“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因此,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是维护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多边国际秩序的必要条件。

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主张全球事务由大家一起商量,治理体系由大家一起建设,治理成果由大家一起分享。真正的多边主义突破“霸权稳定论”“中心—边缘”依附结构的限制,构建起“主权平等—技术赋能—柔性规则”的动力模型。这一模型为共同治理主权观提供了微观运行机理:主权平等是价值锚点,确保治理权威来源的合法性;技术赋能是重要支撑,为共同治理提供技术抓手;柔性规则是制度特征,主张通过协商形成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的“软法”规则。

2.践行国际法治,维护主权平等

国际法治要求全面、充分、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标”,不将少数国家的国内法强加于人。对共同治理主权观而言,国际法治具有三方面意义:一是正当性基础。国际法治通过“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将政治承诺转化为法律义务。这既防止了国家随意反悔或退出导致机制的脆弱性,也确保了治理的起点是主权意志的真实表达,而非外部强权的胁迫。二是“协商对话”的程序机制。共同治理主权观依赖大国与小国在谈判桌上的平等对话。国际法治通过《联合国宪章》下的主权平等原则及一国一票的议事规则,构造了一个相对中立的程序场域。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去实力化”的裁决路径。三是塑造具有可预见性的规则框架。在多边机制中,国家敢于让渡职能,是因为它相信规则是稳定的。国际法治通过成文化的条约文本和国际司法机构累积的判例,赋予了治理规则以确定性。这降低了国家间的交易成本,使得即使是小国也能基于规则预测大国行为,从而愿意深度参与基于国际法的共治,而非仅依赖强权下的临时同盟。国际法治有两个核心要素,第一是全面、忠实地履行国际法规则,这是国际法治的形式要件;第二是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国际法治的价值取向。促进国际法治,应当从上述两方面开展工作,相辅相成。为了全面、忠实地履行国际法规则,各国应当尊重并践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根据该原则,第一,条约当事方应当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不能选择性地适用于己有利的条约规定,也不能单方面对条约进行于己有利的解释。第二,条约当事方也不能滥用条约赋予的权利,不能以任何行为损害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第三,无论哪个国家违反条约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任何国家对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均不能姑息和纵容。第四,各国不得以国内法为由拒绝履行其国际法的义务,不能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践踏国际法的权威,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更不能利用大国在国际机制中的地位胁迫其他国家,侵犯他国主权。第五,维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地位,防止其例外滥用于侵犯他国领土主权。除自卫与安理会授权外,以不同借口对他国领土动用武力都应明确其侵犯了他国主权,如果安理会的集体安全机制失灵,则应依赖多边主义通过联合国大会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加以谴责并采取行动,支持被武力攻击的国家合法行使自卫权。

3.以“以人为本”为价值灵魂,促进人权保护

从中国优秀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以民为本”到全球治理的“以人为本”,均将人民的生存安全、发展机会与生活福祉置于中心位置,但共同治理主权观的“以人为本”通过“人民主体、人民同意、人民受益”三重中介,确保民众既是治理过程的参与者,也是治理成果的受益者,进入共同治理主权观的权源、行使与评价环节,使其区别于西方技术官僚式的“后主权治理”。共同治理主权观的“共”字,不是仅指“国家间在主权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共同治理”,也指在国家内部,人民共商共建共享。只有这样,跨国共治才不会沦为外交精英俱乐部,共商共建共享才能服务于实现人民的福祉,全球治理的民主赤字才能被消除。在评价上以本国及人类整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安全权为最终标尺。由此,共同治理主权观既超越了威斯特伐利亚绝对主权的封闭性,也克服了西方全球治理理论“见机制不见人”的赤字,构成了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中“主权—治理—人民”三位一体的中国标志。

“以人为本”内含了“人人享有人权”的价值观,反映了当代国际法引人注目的人本化趋势。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人权与主权看似矛盾,在共同治理主权观下实则是统一的。共同治理主权观不将主权与人权视为对立的两方面,主权与人权保护不是矛盾的,主权是人权的保障。历史无数次地证明,当一个国家丧失主权的时候,其人民不仅得不到保护,而且惨遭侵犯主权者的奴役,人权遭到剥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完整的主权才能保护人权。国家是保护人权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必须承认,也存在主权持有者践踏人权事情的发生。因此,共同治理主权观通过国际法治来帮助各国进行国内法治。健全的国际与国内法治将防止主权行使者滥用权力。这就需要发挥联合国促进国际与国内法治改善人权的作用。通过提高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水平,使主权成为人权的保护者,而非侵犯者。因此,主权平等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根本。

数千年灿烂的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孔子描述其理想世界为:“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均强调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而“万物与我为一”“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思想,主张人与自然万物也应融为一体。中国传统思想强调整体性,反映在今天中国在人权保护中注重集体人权的保护,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整体性的方法来看待国际社会是相通的。“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当今世界全球问题的挑战也要求整体性,必然需要包容性,包容各国的不同文明与历史,相互尊重各自的差异,协商共进,共同发展。

人是一切社会的根本。“人人得享人权”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共同体不同,后者强调国家间的关系,而前者强调以人为本和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由于人权国际规范源于西方独特的历史经验,且已成为诸多西方国家实现本国战略与经济利益的工具,因此,很多西方国家认为西方式的人权才是唯一的人权。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人权必定有不同的认识,全球南方通常强调各国的文化与国情不同,对人权有不同的认识。世界由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面对该事实,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超越西方中心观,主张尊重不同的文明,承认文化与国情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现实,并在此基础上追求人权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公开对话与磋商达成共识,才能够成为人类共享的人权理念。因此,要促进人权国际规范共识的形成与发展,国家之间必须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就人权观念展开平等的讨论和对话。在这个过程中必定存在不同人权观念的碰撞,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西方的人权观必须代替另一种人权观,相反,体现统一性的国际法规范的发展必定是在不同观念的碰撞中实现其整体性。

4.统筹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倡导合作共赢的利益观

在主权产生和最初发展阶段,绝对主权观下国家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反映出一种极端的个体主义特点。但随着国际局势与国际法的发展,国家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发展,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国际法对国家行动自由的限制从对外主权向对内主权上延伸,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错综复杂,无法截然分离,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出现要求必须通过区域和多边机制,通过国家间合作的方式来应对问题与挑战。事实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于某些全球性问题,国家间存在着共同的重大利益,必须从维护世界整体利益出发去寻找解决途径,并使自身从中获得收益。主权的解释上必须从传统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开始逐步为整体主义方法论让出空间,主权受到共同利益、共同义务、共同责任的限制,要求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国家履行其共同义务,承担共同责任。

鼓励在国际法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国际问题,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整体主义并非反对或禁止国家追求自身利益,而是主张个体与整体在利益追求上的协调,避免出现为较小的个体利益而牺牲较大的整体利益的情况。在国家个体利益与国际共同体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国际法应当通过适当的制度和规则安排,在保证国际共同体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使作出牺牲和让步的国家个体利益获得替代的实现途径或得到足够的补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构建方式上的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交流,亦可适用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领域,既防止国家个体私利的极端化,也制约多数国家对少数国家利益的忽视。

责任是任何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国际共同责任是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规则。国际共同责任是为了避免国家权力相互倾轧,其不仅涉及国家、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还涉及其他主体的责任,例如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自然人等的责任。国际共同责任内含多元责任,责任共同体由多元主体责任交织而成。要建立一个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明确的责任体系,才能打造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责任共同体。正如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七次会晤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所说:“国际经济规则需要不断革故鼎新,以适应全球增长格局新变化,让责任和能力相匹配。”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应当适用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重大挑战,也应适用于应对不同类型的全球性挑战。针对具体的问题和挑战,明确不同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际责任担当,为应对全球性挑战作出了积极努力,承担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2025年9月中国声明,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同时,中国始终是“全球南方”的一员,永远和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那些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群体利益,要求中国承担不切实际的国际责任,甚至以负责任为借口妨碍中国发展的言行都是难以接受的。中国一贯履行应承担的责任,但谁也不能剥夺中国的发展权。中国仍然会保持与发展中国家一致的主权观,将继续承担其在国际机制中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的责任,更多照顾发展中国家重大关切,更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结 论

虽然现代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及主权的概念均来源于西方世界,但是主权的发展却汇集了世界各国的声音,不仅是西方国家,还有发展中国家,中国20世纪50年代所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中国对主权概念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现在,主权平等原则遭受了严重挑战,国际秩序也面临重大危机,更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的主权观、维护主权平等原则,这也是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历史性主权观要求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承认各国文化的多样性和国情的差异性,倡导人权的国际保护,提高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实现人人得享人权的目标。共同治理主权观拒绝零和博弈的自利主权。它通过“全球发展倡议”等机制,将中国的主权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相融合。这种“增量式”的主权实践表明,主权国家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守门人,更是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历史性主权观与共同治理主权观纳入了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经验,以国际法演进为参照、以反殖民南方立场为边界构成一根双螺旋结构,一根链是历史性主权的时间—文明—代际轴,另一根链是共同治理主权的空间—机制—多层轴,中间由人民主体、反霸权行径、合意让渡、文明连续性组成,共同扭转出中国主权理论的自主性。二者的辩证统一,为当前复杂动荡的国际局势提供了一条超越霸权、通向共生的国际法新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新型主权观,既非对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的简单复古,亦非对西方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照搬照抄。它通过历史性主权观筑牢了发展中国家反霸权的法理防线,通过共同治理主权观提供了超越零和博弈的全球公共产品。在当前主权面临重大危机的情势下,这套理论不仅是中国维护国家利益的理论盾牌,更是重构国际法治秩序的中国智慧。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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