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文明史上,那些彪炳史册的法典往往构成了各个时代法律文明皇冠上最璀璨耀眼的明珠。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21世纪全球领先的环境法典,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现代法治先进理念的法典,是扎根中华文明、凝聚中国智慧、彰显华夏气派的法典,也是推进国家制度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器。
一、协同共治理念
协同共治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指各类法治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生态环境法典将协同共治作为重要理念,推动构建党领导下政府监管、司法保障、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等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格局,共奏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合唱”。法典明确了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协同配合的机制,实现行政、监察、司法协同发力。法典突出了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以排污许可、环境信用、信息公开等各类制度约束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守法、绿色转型。法典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畅通举报、听证、公益诉讼等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监督,夯实社会共治基础。
二、系统治理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系统治理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就是从大国法治建设的统一性、系统性、整体性特点出发,强调法治建设的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生态环境法典在多个维度体现了系统治理理念:一是在要素维度上,把山水林田湖草沙作为生命共同体,统筹大气、水、土壤、生态、资源等各类环境要素,实现依法一体保护、协同治理。二是在空间维度上,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地表地下治理,对流域、海域、重点区域实行联防联控。三是在过程维度上,坚持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损害修复、责任追究全链条闭环,实现从事后治理向全过程治理转变。四是在制度维度上,整合规划环评、排污许可、监测预警、执法司法、低碳发展等制度,形成相互衔接、协同发力的制度体系。简而言之,法典运用整体思维、系统思维,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对生态环境实行全要素、全空间、全过程、全制度的一体化治理。
三、人权保障理念
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依法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权益作为核心目标,直面群众身边的环境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把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转化为法定权利,将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福祉上升为国家行动。法典虽然未明确提出各类生态环境权利术语,但通过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一系列义务、责任的设置,通过对餐饮油烟、噪声、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各类问题的治理,有力保护了公民权利。针对环境侵权行为,法典构建了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社会救济(调解)、私力救济(友好协商)等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确保有侵害必有救济。
四、数字法治理念
数字法治是数字科技运用于法治运行全过程所产生的法治理念新形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数字法治新理念,推进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管全过程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构建起以数据为核心、以平台为支撑的数字法治新范式。法典提出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打通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壁垒,实现环评、排污许可、执法、信用等信息共享互通。法典推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直传,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智能监测网络,推进政府部门智能化预警、数字化监管。
五、预防性法治理念
预防性法治是与应对性法治相对应的法治理念和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所谓应对性法治,就是治已病的法治,即在矛盾纠纷、违法犯罪、法益侵害发生后提供公正合理的处理方案。所谓预防性法治,就是治未病的法治,即采取措施防范矛盾纠纷、违法犯罪、法益侵害的发生。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预防为上、预防为先、预防为主的预防性法治理念,将预防性治理贯穿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预防”一词在法典中出现了51次。在空间管控上,法典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制度构建刚性的预防性治理体系,从规划源头防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在项目管理上,法典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把环保措施嵌入项目全周期,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在风险防控上,法典确立新污染物治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健康风险预警等制度,对潜在危害提前识别、提前管控。
六、涉外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涉外法治理念,引领我国对外开放与对外关系法治化迈向新高度。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突出的涉外性、跨国性、全球性特征,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好跨国环境污染和国际环保合作问题。生态环境法典贯彻涉外法治理念,创新性设置了10余项涉外法治条款,构建了比较完备严密的涉外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例如,法典第3条是维护国家生态主权与生态安全的域外效力适用条款,明确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法典第14条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专门条款。
七、安全法治理念
安全法治是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法治形态。生态环境法典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生态安全保障、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化、法治化,编织了一张生态环境安全法治保护网。法典对大气、水、土壤、核与辐射、新污染物、危险废物等实施全链条安全监管,推动健全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机制,筑牢环境安全防线。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跨界污染、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突出安全隐患,法典明确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危害后果严惩,以刚性规则守护生态安全底线。
八、未来法治理念
法治建设只有着眼于未来,顺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潮流,才能具有前瞻性、预测性、引领性,才能有效地应对未来社会问题、满足未来社会需求。未来法治是指面向未来社会、护航未来发展、引领未来变革的法治。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对过去生态文明建设经验的总结,为解决当下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制度方案,更是面向未来的新兴环境污染、绿色低碳发展、全球生态危机、代际生态公平等一系列长远性问题,为引领未来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导航仪”。法典的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包容性、前瞻性,为未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发展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来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 2026第1期
作者:黄文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