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亚辉:反思法学的知识生产:使命、议程与秩序类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 次 更新时间:2026-08-21 23:03

进入专题: 知识生产  

宋亚辉  

来源:《法商研究》2026年第4期

摘要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使命不只是追求应用价值,还在于探寻法的运行规律,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但法学的人文学科属性也意味着其深嵌于社会环境之中,在不同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中承担着不同的使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在我国主要以响应国家需求、追求应用价值为使命,学术议程的设置呈现出“刺激-响应”的基本规律,而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理性化、科学化程度相对不足。随着2011年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法治建设中心任务的调整带动了学术议程的转换,即从服务立法转向服务法律实施。学者在服务立法工作中主要扮演制度“建构者”角色,在服务法律实施工作中主要扮演法的“阐释者”角色,阐释的对象有望从“文本之法”拓展至“行动之法”。这一视角转换打开了学术视野,无论是关注规范还是事实,抑或二者的互动过程,都在“阐释者”的视野之内。研究方向的多元化有助于兼顾追求应用和追求理解的双重使命,在科学使命的引领下,法学知识生产有望从响应外部刺激迈向一种内生秩序。

关键词学术使命  学术议程  建构者  阐释者  法学知识生产

一、法学知识生产究竟所为何事?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法学研究的日益繁荣,一个方向性的问题越来越值得追问:当下我国数以万计的法学研究者孜孜不倦地撰写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学术作品(以下简称“法学知识生产”)究竟所为何事?是为了给立法或修法提供更好的制度方案,还是为了给法律适用提供更好的解释方法,抑或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真实世界中的法律现象?这些疑问在根本上是对法学研究学术使命的追问。在学术发展的道路上,学者们“低头拉车”固然重要,适时地“抬头看路”同样关键,在正确的道路上奔跑才能日益接近目标。本文以对法律人学术使命的追问作为逻辑起点,探讨法学知识生产的整体脉络、展望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首先,反思法律人眼中的学术使命。学术使命是一个学术群体从事学术研究的意义感的来源,也是学者们日夜耕耘的内生动力源泉。学者们追求不同的事物,自然会将学术研究推向不同的方向。这是我们理解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展望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提炼法学知识生产规律的逻辑起点。其次,在认清学术使命的基础上,本文将致力于反思当代中国法律人眼中的学术使命将如何塑造学术议程。这里的学术议程是指学者们研究什么或不研究什么的学术议题设置及其优先级排序。只有掌握了群体性学术议程的设置规律,才可预测法学知识生产的方向和法学学科的整体面貌。最后,学术议程的设置规律还将触及法学发展史上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即法学究竟是一门服务于主权者意志的应用工具,还是一门拥有自身价值和内生秩序的社会“科学”。若法学的知识生产完全由外部需求来决定,则法学只能是一门以法政策和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应用工具;若法学拥有内生于其研究对象和研究者的自主性知识生产秩序,则可发展成一门社会“科学”。

从学术使命塑造学术议程,再透过议程设置规律来揭示法学的知识生产秩序及其学科属性,这种递进式的逻辑推理构成本文的基本思路和篇章结构。全文的分析表明,法律人对学术使命的认知是塑造知识生产秩序的结构性原因。除了澄清学科属性之意义外,本文反思法学的学术使命、学术议程和知识生产秩序,还源于一个重要的政策背景。2023年《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在此背景下,挖掘本土资源、解决本土问题、追寻法学的民族文化性格在法学界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与改革开放初期流行的外源型、搬运式的学术风格形成了鲜明对比,域外资源在法学研究中的角色和作用也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是否会重塑法学的知识生产秩序、改变法学学科的整体面貌,尚待进一步验证。

 

二、历史与现实中的学术使命

只有置身于中国独特的法治建设背景和法学发展环境中,才能准确认识中国法律人眼中的学术使命。传统中国法原本被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系,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文化、制度结构和知识体系,但在20世纪波及全球的法律移植运动中,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观念传入中国,两大法系的法学思潮和理论范式开始影响中国的法学研究。在经历了至少四次大规模的西法东渐和法律移植过程后,法学研究在中国已呈现出东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的局面。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虽然深受两大法系的影响,但也并未脱离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人文社会观念的影响,作为研究对象的实在法更是处处彰显着国别烙印。面对这种趋同与存异的内在张力,理想意义上的法学研究既要尊重法学的“科学”属性,又应立足现实,正视法治的发展阶段和地域文化约束,这给法学的知识生产提出了多重要求,也成为理解当代法律人学术使命的基本背景。

(一)学术史上关于法学学术使命的论辩

在法学发展史上,大陆法系学者对法律人学术使命的认识主要依托于其对法学学科属性的总体判断,讨论的焦点主要围绕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而展开,并基于法学的科学属性来认识法律人的学术使命。其推理逻辑如下:若法学是一门认识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则学者的角色应当是自由探索法律上未解之题的科学家,其学术使命重在探寻法律现象背后那些不随时空变化而变化的稳定规律,追求对法律世界的客观理解;反之,若法学是一门以实在法为工具的应用技能,则学者将主要扮演技术工程师的角色,其学术使命重在探寻立法者的意旨和法律条文的真义,并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提炼法律适用的操作指南,追求对国家实在法的娴熟应用。介于这两种立场之间,大陆法系学说史上围绕法学学术使命的论辩可谓经久不息。

第一,在自然法学与历史法学之间寻找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真谛。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何以成为一门“科学”?这曾引发持久的反思和论辩。最早以永恒、普遍的“科学”观念看待法学的学术流派,首推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其参照自然科学之标准,即满足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之标准的才被称为科学,致力于寻找一种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民族的共同法,这种观念盛行于启蒙运动时期。但到了19世纪后期,这种超越时空的法律观念遭到历史法学派的否定,后者坚信法律是民族精神之展现。诚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言:“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具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独具一格的景貌。将其联结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根据这种理解,若法的本质源于民族精神,则法学的使命应当是从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脉络中去发现法律、探寻法之真谛,法学研究也将被引向追寻多元地域文化的方向,这与自然科学式的普遍性“科学”观念渐行渐远。

摇摆于自然法学与历史法学的钟摆两端,理论界虽未就法学的学术使命达成普遍共识,但这两个学术流派的论辩也为后世学者留下了丰厚的学术遗产。一方面,经由自然法学的启蒙,近现代以来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学家大都相信,法律并非由立法者任意摆布的文字游戏,法律背后有某种程度的普遍原理,挖掘这些原理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经过历史法学派人文主义观念的浸染,20世纪以来的法学家均不同程度地承认这样一种观点,“即民族与民族之间、时代与时代之间的正当法是不同的”。经过这两个学术流派的长久互动,一个不难形成的共识是,法学的科学性应当在法的普遍起源和独特的民族精神之间去寻找,而非倒向任何一个极端。

第二,在实证主义法学与价值论法学之间寻找法学的“科学”使命。兴起于19世纪的实证主义法学在很多方面与自然法学针锋相对,如果说自然法学的关注点是应然的道德法则,那么实证主义法学则回归实在法本身,是一门研究实在法规范要素、结构、体系和效力的实用性学问,它在服务法治建设、维系社会秩序、稳定行为预期等方面功不可没,但这种主要追求应用价值的学术定位在历史上曾招致激烈的批评。典型的批评意见是,实证主义法学主要关注实在法的缺陷,而实在法又随着立法者的更替、时光的流转、主权疆界的变化而变化,以此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难谓“科学”,因为没有哪一门科学会以“偶然”作为研究对象。类似的质疑在历史上曾引发众多学者对法学学术使命的反思。例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以《法学是一门科学吗?》为题发表其教授就职演讲,他认为那些只关注制定法的学问终将沦为立法文本的附庸,实证主义法学家也被其嘲讽为“法律机器中毫无思想可言的齿轮”。在耶林看来,法学的未来“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在耶林眼中,法律起源的“最终基础”是人类的良知与社会的实际需要。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只有将法的终极起源意义上的“教义学”与实证法渊源成功联结,形成“法学意义下的法律”,才能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

从实证主义法学到对法的终极起源与价值的论辩,促使当代的法学研究致力于在变动的实在法与稳定的法律价值之间寻找法学的科学性标准。例如,当代以德国法学家拉伦茨为代表的价值评价法学正是以这种思路寻找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之真谛。拉伦茨首先反思了法学的科学性标准,他反对照搬自然科学中“对象依时空不可变”的标准看待法学,而是“更倾向于认为,科学是任何可以用理性加以检验的过程,这种过程借助于特定的、为其对象而发展出的思考方法,以求获得系统的知识。在这种意义上——请允许我做这样的设定,法学也是一门科学”。根据这一科学性标准,拉伦茨认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使命是在法的内在价值体系与外在制度体系的双向互动中寻找可以用理性加以检验的思考方法,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优化体系的方法论规则,这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学术使命之所在。

诸如此类,在大陆法系的学说发展史上,对法学之“科学”属性的不同认知深刻影响着人们对法律人学术使命的理解,这是大陆法系历史上学派林立之根源。时至今日,各法学流派之间仍然争议不断,但法学的“科学”属性正在被以下两方面的趋势强化:(1)法的终极起源和理性基础被认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性,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套稳定的内在价值系统;(2)法的规范构造及其解释适用可通过某种理性的方法进行推导和检验,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同样的方法可对同类案件作出相同判断。呈现出这种面貌的法学越来越接近于一门可用理性检验的社会“科学”。透过上述学说发展脉络可以看出,法学作为一门兼具人文与社会“科学”双重属性的古老学科,其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承担着多重使命,它既是一项服务民族国家建设、提升社会文明、保障个人权益的应用技能;也是一门从道德哲学层面探索法的终极起源、价值和规律,并以可检验的方式回答法律上未解之题的社会“科学”。这是大陆法系经漫长学术史沉淀而来的基本认知。

(二)当代中国法律人眼中的学术使命

法学研究在我国的时间积淀相对较短,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研究风格多以实用型的制度建构和策论式的研究为主,虽然学术成果发表量快速增长,但国内自成体系的理论流派尚不多见,从“著书”向“立说”的跃升尚需时日。除了近年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持续学术论辩外,一般法理论层面的系统性学术对话并不多见。不过,在继受两大法系理论学说的同时,国内学者也接续了大陆法系有关法学科学性的论辩脉络,反思了法学的学科属性及其在中国的学术使命。这些讨论总体上是在大陆法系既有认识框架下的延伸,在研究进路上大多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从法学的学科属性来推导法律人的学术使命。本文不打算对此进行重述和评价,而是转向实然视角,关注国内法学界实际上是如何践行学术使命的。

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学者眼中的学术使命往往隐藏在其学术作品当中,通过对具体学术作品的问题意识和学术旨趣的归纳分析,可从实然角度透视国内学者眼中的学术使命。以这种思路,笔者通过梳理发现,国内法律人眼中的学术使命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追求经世致用(服务国家建设)。整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研究主要围绕国家的实际需求展开,并随着国家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学界迅速跟进,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心任务转化为法律人的学术使命,其转化过程主要是通过提出“法治经济”概念来完成的。在1993年前后,法学界提出了一个新的学术命题——“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即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搞法治建设,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市场过程只能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才能进行”。借助“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作为转介机制,法学界巧妙地将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心任务转化成法治建设任务,这便进入法律人的研究视野,成为法律人的学术使命,研究经济立法的学术潮流由此迅速兴起。

直至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后,法治建设才被宪法正当化为国家任务,一场大规模的以服务立法为使命、以制度建构为内容、以引介域外经验为方法的立法论研究潮流由此广泛兴起。在学术风格上,立法论研究多以某项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为开端,以提出立法建议而收尾,其学术抱负多是期待学术建议能够转化成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与历史上盛行的“策论”文风一脉相承,反映出中国法律人眼中经世致用的学术使命。时至今日,如下学术观念仍盛行于法学界:努力将个人的学术研究嵌入国家的实际需要之中。这与中国知识分子根深蒂固的家国情怀和经世致用的学术传统一脉相承。

第二,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尽管实用型和策论式的法学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占据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但仍有一部分学者超越传统,以现代科学的理念和思维方式,通过澄清事实、发现因果、揭示规律,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例如,苏力教授在2001年前后概括的理想意义上的“社科法学研究”即属此类。他将当时国内的法学研究概括为三类:一是注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二是注重法律适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诠释法学(同“法解释学”);三是借助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法律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苏力教授所描述的那些当时在国内流行的政法法学和诠释法学研究大多属于实用型研究。例如,当时的政法法学主要关注并回应政治和政策上的需要,诠释法学主要关注实在法的解释适用,这两类法学研究直接以服务国家建设、追求应用价值为使命。与之明显不同的是,社科法学研究重在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事实、因果和规律,其立论目标主要是以现代科学的理念和方法,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当然,理解之后通常还会带来一定的应用效果,如辅助立法、执法和司法决策等。诚如学者所言,“法学的经验研究也会为政策决策提供基础,因为在没有精细地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真实的状况以及为什么是这样之前的决策都会招致怀疑”。但应用价值本身并非社科法学的立论目标,若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客观上展现出一定的应用价值,则往往是澄清事实、发现因果、揭示规律之后的附随效果,属于锦上添花,而非刻意追求的本体论目标。从这种研究范式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研究范式背后的学术使命分野。

这里提及的法解释学与政法法学的研究范式也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引入价值评价法学观念后的现代法解释学(同“法教义学”),通过推动法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的深度融合,致力于构建一套可推理、可验证、可论辩、可预测的“科学”知识体系,这种研究范式有望兼顾追求应用与追求理解的双重学术使命。从应然角度来看,政法法学也存在两种不同版本:一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主义版本;二是追求对政法现象进行“科学”理解的社会科学版本。后者追求以“科学”的方法揭示规律、发现因果、理解现实社会中的政法现象,但这类研究目前在国内并不常见。

总体上,当前国内法学界对法学学科属性的认识不外乎应用性和科学性两个方面。若将法学视为一门服务国家建设和法律适用的应用学科,则法学研究的使命应侧重于追求应用,理性化、科学化的追求将退居其次,至少并非主导性的学术目标;反之,若将法学视为一门社会“科学”,则其使命应侧重于追求理解,即以科学之方法(可被逻辑推导、可被理性检验)来解析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至于这种理解是否会带来实用价值,则非主导性的学术目标。以这样的区分来看,近年来国内法学界有关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对话,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两种学术使命的分野作为双方论点分歧和论辩之基础的。因为社科法学根本上旨在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而法教义学虽有兼顾双重使命之潜力,但首要任务仍是追求法的应用价值。学者们对追求应用和追求理解这两种学术使命的不同认识自然会引发一系列微观层面上问题意识、任务设定和学术评价标准的分歧。

 

三、国家需求变化驱动的学术议程转换

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但追求经世致用(服务国家建设)的学术使命在当代中国法律人眼中仍然是主流。在追求应用价值的学术使命引领下,国家法治建设需求的变化,自然会带来法学研究的议程转换。

(一)国家法治建设需求的变化

追求经世致用的学术使命感塑造了改革开放初期以制度建构为目标、以立法论为思路、以“概念-逻辑”推导为内容的策论式学术风格。面对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法制转型的急迫需要和经济社会各领域大片的制度空白,当时国家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确保经济社会各领域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经济建设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公司、产权、交易、竞争等支撑性法律制度必须尽快出台,以便搭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关于“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的命题,生动展现了当时的国家需求和学者们响应国家需求的巧妙方式。总而言之,正是国家对立法工作的急迫需要和法律人经世致用的学术使命感,才塑造了改革开放初期以立法论为主导的学术潮流。

然而,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需求也随着法治发展进程而不断调整,其关键节点是2011年。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经过不懈努力,在2011年我国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需求正在从“有法可依”转向法律的“有效实施”。正如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至此,我们有理由预测,若经世致用的学术使命在法学界仍是主流观念,则国家法治建设需求的整体变化必然会带来学术议程的调整和知识生产方向的转变。在2011年国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即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法学研究将从“体系前研究范式”(大规模引进域外立法材料引致的外源型研究范式和立法论研究范式)转向“体系后研究范式”(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解释论研究范式)。但这毕竟只是学者当时的推理和预测,其期待中的转型是否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完成?下文将选取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作为样本,尝试验证预测中的转型是否正在发生。

(二)响应国家需求的学术议程转换

学术议程的调整往往直接反映在学者的研究议题中,最能反映学术研究议题的信息,主要集中于学术论文、著作的标题和关键词。考虑到数据获取的便利性,本文将选取1999-2023年收录进入《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以下简称“C刊”)的法学类论文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学术论文自带的“关键词”进行大数据分析,以定量研究的方法展示最近25年国内法学研究议题(及议程)的年度流变趋势,借此验证学术议程是否随着国家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之所以选取“C刊”论文作为样本来源,是因为“C刊”是国内最具代表性的学术刊物群,也是学者们发表最新研究成果的主要载体之一,时效性强,更容易反映法学界关注的学术议题的动态变化。“C刊”数据库的统计显示,1999-2023年间所有“C刊”共发表了115 119篇法学类论文(学科占比5.61%),所携带的“关键词”共计433 641条次。本文将透过论文关键词的大数据变化来测度学术议程的年度流变。“学术议程”本意是指学者个人学术规划意义上的研究议题设置及其优先级排序,但在大数据意义上,是指法学界整体关注的学术研究议题的变化。

鉴于国家需求的变化主要是从“立法任务”转向法律的“有效实施”,最能表征这两项国家任务的学术关键词应当是“立法”和“解释”。为了全面揭示法学界对这两个学术议题的关注程度变化及其年度流变趋势,本文在统计这两类关键词数量时,将文字表述不同但含义近似的关键词全部合并统计,穷尽了115 119篇“C刊”法学类论文中所有与“立法”和“解释”含义近似的词条。其中,(1)被归入“立法类”关键词的近似词条主要包括:“立法”“立法论”“立法模式”“立法完善”“地方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等共计2 144个与立法相关的词条;(2)被归入“解释类”关键词的近似词条主要包括:“解释”“解释论”“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法教义学”等共计672个与解释相关的词条。根据这一统计标准,图1显示了1999-2023年间“立法类”和“解释类”关键词在“C刊”法学类论文中的年度流变数据,年度数据越大表明学界对此的关注程度越高,从中可清晰看出这两项学术议程的发展走势。

 

1 “立法类”和“解释类”关键词在“C刊”法学类论文中的数量变化

1显示,“C刊”法学类论文中的“解释类”关键词数量在1999-2023年间整体呈上升趋势,至2023年已上升至25年前的两倍以上;与之相反,“立法类”关键词的数量自2008年之后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至2023年已跌至2008年的一半左右。这两条线的变化趋势传递出重要的信号,其中,“立法类”关键词数量自2008年之后的持续下降在大数据意义上表明,法学研究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度正在减弱;而“解释类”关键词数量的稳步上升,表明法学研究对法律解释适用工作的关注度正在持续上升。这种此消彼长的趋势表明,学术议程的转换正在进行之中。

议程转换的转折点发生在2008年前后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我国的既定立法目标是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时点临近之时,大量基础性立法纷纷颁布,法学界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度由此达到高潮。自此之后,法学研究的议程开始逐步调整,法学界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度快速下跌,对法律适用工作的关注度持续上升。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形成,这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国家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已经发生变化。作为响应,学术议程也随之调整,这反映出法学界服务国家需求的使命感,背后是人们将法学视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基本认知,也反映出经世致用的学术观念在当代法律人眼中依然根深蒂固。

(三)“刺激-响应型”的学术议程设置模式反思

上文的取样数据表明,当前学术议程的设置紧跟国家法治建设需求,学术热点议题与国家需求高度相关,需求变化会迅速引发学者关注点的变化,学术议程的设置由此呈现“刺激-响应”的基本规律。在此趋势下,近年来法学研究的整体学术导向、问题意识、研究范式和学术风格都在转变之中。这反映出法学界积极响应国家中心工作的使命感,有助于调动学术资源服务国家立法、回应政策关切、助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我国法治建设的脉络总体上也是采取理性建构的思路,在国家力量的主导下有计划地推进实施,学术议程的设置规律不过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逻辑在学术领域的投影而已。我国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有充足的动力和资源来塑造学术议题、动员学术参与、引导学术议程,法学研究也被视为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一个环节。在这种整体主义的建构逻辑中,形成“刺激-响应型”的议程设置模式自然也不意外。

但值得反思的是,法学在当代中国承担着多重使命,除了服务国家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维护个体权益等实用价值外,还承担着守护人性尊严、探索法与社会的互动规律、促进人类知识体系和认知体系的迭代更新等多重使命。而“刺激-响应型”的议程设置模式主要聚焦于外部应用需求,很难回应多元主义的学术追求。学术还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优秀的学者也需要“板凳十年冷”的历练,厚重的学术作品更是离不开久久为功的积累与磨砺。而“刺激-响应型”的议程设置模式缺乏连贯性和持久性,这无助于法学理论的持久积累,更难以作出有生命力的学术贡献。法学的科学属性在大陆法系历史上之所以频遭否定,正是因为法学研究频频受制于立法者的成见、时光的流转和主权的疆界,并跟随时间、空间和人的变化而变化。若学术议程过度依循外部刺激,则无疑会把学术研究引向短期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道路,这正是法学不被认为是一门“科学”的主要理由。在我国当下,法学研究对外部刺激的响应有时几乎成为一种即时反应,立法规划或政策文件一经公布,在媒体宣传之余,学者们往往会跟进发表论文,这固然有助于满足国家需求。但在立法规划和政策热潮退却之后,曾经的学术议题是否仍然存在?学者们是否紧跟新的政策热点转向下一个议题?这是对学术生命力的考验。

 

四、议程转换的潜在知识生产效应

在追求应用价值的学术使命引领下,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议题和议程正随着国家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虽然这种议程设置模式可能忽视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之属性,但从这次议程转换的结果来看,其中也蕴含着一定的积极效应,有望改进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学科的整体面貌。笔者作出这一判断的理由在于,上述议程转换将逐步改变学者扮演的角色,而学者角色的变化将带来学术风格的调整。在服务立法工作中,学者主要扮演制度“建构者”角色;在服务法律实施工作中,则主要扮演法的“阐释者”角色。角色转变蕴含着学科面貌转变的契机。

(一)“建构者”视角下知识生产的同质化倾向

服务立法的法学研究多以法律制度的建构为目标,在论证结构上常常以发现某项制度的缺失或缺陷为开端,以追溯域外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为论据,以制度移植、继承或重建为内容,以相应的立法建议收尾,学术研究者扮演的是法律制度的“建构者”角色,这是立法论研究的一般特点。在制度建构过程中,无论是破旧立新式的制度重建,还是从无到有式的制度创建,作为制度建构方案的理论设计师,除了受制于建构者个人的知识背景、学术前见及其内心认同的理想主义法治图景之外,学者面临的外在约束相对较少。对于激进的“建构者”而言,唯一的约束机制可能只是个人的学术前见和知识基础,头脑中有什么样的知识积累,往往就会输出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方案。一如学者对“留学国别主义现象”的描述那样,留美学者的建构方案多是美国式的,留德学者的建构方案则是德国式的。“建构者”视角下的知识生产因缺乏外部约束而常常成为学者个人经验和地方性知识的自然流淌,甚至完全凭个人好恶而天马行空地进行建构。

上述逻辑有助于解释为何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学研究呈现出“搬运式”的学术风格。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本土法律、制度和理论资源的缺乏,法学界为满足国家法治现代化转型的急迫需要,开始大规模译介域外的法学知识,并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来探讨本国的法治转型方案。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在翻译和介绍国外法学著作和教材方面,无论是数量和范围以及影响都远远超过了历史的任何时期,这不仅为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提供了所需要的信息、理论和资料,而且也对中国法律职业者和其他群体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本土法律知识缺位的情况下,域外法学资源的大规模译介和传播,先入为主地塑造了国内学者外源型的知识基础和学术前见。以这样的知识背景进行建构主义的知识生产,很容易形成“搬运式”的学术风格。沉浸于外源型知识背景中的“建构者”若忽视本国的主体意识,往往还会居高临下地以“他者”视角来评论本土问题,在提供对策和建构方案时,极易忽视本土文化和社会环境的约束而走上法律移植和知识搬运的简单化道路。

建构主义知识生产的同质化倾向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这在两大法系亦同样有迹可循。例如,两大法系国家的实在法纵然有天壤之别,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却有同质化的倾向,“如果比较一下英美和欧陆国家的立法学教科书,尤其会发现其问题意识与叙事结构的大同小异,而不免产生疑问:在源于历史发展情境所生的文化差异,以及衍生的法源结构和法律认知方法上的差异都如此巨大的情形下,为何几乎完全没有反映在立法学的研究、写作上?”道理很明显,立法学知识多为理性建构的产物,只要承认人类的先验理性有共通之处、承认法律人对于程序正义有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建构取向的立法学理论和制度就会有相似的逻辑结构和知识谱系。同理,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制转型期,只要学者对我国拟构建的“现代化”法治范本或理想的法治图景有相同的认识,建构主义的知识生产就会有同质化的倾向。同样可预测的是,在近年来强调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导向下,未来国内学者的认知和前见若发生扭转的话,则建构取向的知识生产也将随之转向,这样的钟摆运动是建构主义知识生产的内在特点。

综上,“搬运式”的知识生产方式与改革开放初期法制转型的迫切需要和学者们建构主义的学术风格一脉相承。在这样的潮流之下,我国的法律渊源和立法结构总体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在法的内容设计上有时也不排斥英美法系的优良制度成果(如商事立法)。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制度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构建新制度并不难,难的是新制度如何与本土社会保持良性互动,这正是法学界关注的制度“创新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矛盾,转型国家法治建设的真正考验也在于此。

(二)“阐释者”视角下知识生产的多种可能

相较于制度“建构者”角色,在服务法律适用的工作中,学者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法与法律现象的“阐释者”。从应然角度看,阐释的对象应当涵盖法律适用的每一个环节和要素。成文法的适用过程本质上是将法律规范(大前提)适用于具体社会事实(小前提)并得出结论的过程,这意味着,面向法律适用过程的阐释性工作,应当涵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聚焦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以法律规范为中心开展法的阐释和体系归整工作,这是法解释学的核心任务;(2)聚焦法律适用的小前提,以社会事实为中心开展阐释工作,这将通往法律实证研究或经验研究的广阔方向;(3)为法律适用提供抽象思考方法与理论框架的一般法理论研究。因此,在理想意义上,“阐释者”视角下的知识生产并不局限于法解释学研究,任何与法律适用相关的规范问题和事实问题都可能进入“阐释者”的学术视野,这将把法学知识生产引向多元化的方向,进而会改变早期由立法论主导的相对单一的知识生产现象。具体来看,三种常见的阐释性研究方向如下:

第一,面向规范问题的阐释性研究将通往法解释学的方向。当代的法解释学方法已超越纯粹语义学和逻辑学范畴,致力于从法的内在价值与外在规则的互动中探寻法律之真义。当然,超越文本不等于无视文本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解释的最终目的只能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而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视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经过现代法解释学的拓展,广义上的法解释工作已经涵盖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优化体系这三层任务,其以成文法的文意为出发点,以法的内在价值为指引,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多元解释方法澄清法律规范的意涵或弥补成文法的漏洞,为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适用提供规范指引和解释方法。

第二,面向事实问题的阐释性研究将通往法律实证研究的方向。如果说法解释学方向的阐释工作主要围绕法律规范展开,聚焦于“应当是什么”;那么法律实证研究方向的阐释工作则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主要围绕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社会事实展开,聚焦于“是什么”。这里所指的“法律实证研究”不同于前文提及的大陆法系学说史上的“实证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以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实证研究关注的重心不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践,以及在社会实践中所造就的诸多现象之间的关联”。揭示法律运行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并不容易,为了更接近真实世界的法律现象,法律实证研究常运用其他学科的工具来阐释法律适用的过程与结果。例如,从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甚至认知科学角度解析法律现象,揭示法律运行的政治条件、社会结构、文化因素、博弈过程、社会效果等,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

第三,面向法律适用过程的阐释工作还可能通往一般法理论的方向。任何法律适用过程都建立在一系列概念、范畴和命题的基础上,无论是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如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命题),还是法律适用过程的形式逻辑推理,都依赖一系列概念工具、推理方法和思考框架,聚焦于这些一般理论问题的法律阐释工作还可能通往一般法理论的方向。在区别于传统法哲学(即法伦理学)的意义上,一般法理论的研究被认为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规范科学,其所追求的法的一般化与体系化原理,可从抽象层面为认识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一般性的思考方法与分析框架。这类研究介于纯粹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之间,蕴含着“追求应用”和“追求理解”的双重价值。

(三)从“建构者”转向“阐释者”的潜在知识生产效应

关于“阐释者”的角色及其学术研究特点,社会学家曾有如下总结:“阐释者角色由形成解释性话语的活动构成,这些解释性话语以某种共同体传统为基础,它的目的就是让形成于此一共同体传统之中的话语,能够被形成于彼一共同体传统之中的知识系统所理解。这一策略并非是为了选择最佳社会秩序,而是为了促进自主性的(独立自主的)共同参与者之间的交往”。这与法学学科的情况极为类似,持“建构者”视角的学者主要关注应然的法律规范设计,持“阐释者”视角的学者则关注法律的整个适用过程,追求对法律现象的全面理解和应用。转向“阐释者”视角后,法学研究者不仅要关注法律的规范意涵,而且要关注作为小前提的社会事实,还可能延及法律在社会应用中的实效性。在这种视角下,研究对象被引向实然层面的法秩序,本文称之为“行动之法”。法学知识生产的视角转变,一定程度上也是从关注“文本之法”向“行动之法”的转变。

上述转变有望成为撬动我国法学研究风格和学科面貌调整的杠杆。一旦以“阐释者”视角关注“行动之法”,则内嵌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地域文化、社会环境、政治约束等制约因素就将纷纷凸显出来,一个严谨的“阐释者”不可能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这将促使改革开放早期那种简单搬运域外知识的做法褪去学术光环。由于不同国家的“行动之法”生长的社会环境不同,从域外搬运来的法律知识所能发挥的作用主要是理解他者。在理解的基础上,为避免“南橘北枳”,域外法律知识对于理解自我和解决本土问题所能发挥的作用已不再是提供形式论据,而是提供可能的思考框架或启示意义,因而只能是辅助性的知识参考。真正能深刻理解自我、解决本土问题的知识,还需要立足本土社会语境、聚焦“行动之法”展开阐释性研究,这种学术风格有望步入法学研究的中心舞台。客观来看,具有阐释性风格的研究近年来正在日益增多。

例如,当学者以“阐释者”视角去追问“一个法律上的常规案件为何在审判实践中变得不同寻常”时,将会发现,在中国特定的权力架构和经济社会语境下,法院实际扮演的角色非常复杂,它既是纠纷的裁决者,也是社会政策的执行者,当直接适用“文本之法”无法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时,法官往往会在文本模糊之处寻求创新、追求政策目标。学者基于普通侵权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法官常常面临多重约束机制,由此导致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司法的中立性已让位于社会稳定的政策要求,“赔偿责任的分担并非通过法律规则来确定,相反,成本的分摊是通过无视或扩大现有法律,以及关注在特定案件中哪一方被告有支付能力来实现的”。这种阐释性研究通常不在于追求应用价值,而在于追求对中国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由此产出的法学知识深嵌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中,这样的知识显然无处可“搬运”,堪称独一无二的知识类型,这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成长土壤。

整体上,只要揭示出学术共同体开展知识生产的约束条件和主流范式,就可窥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群体性学术风格,学术共同体的学术风格塑造了一个学科的整体面貌。就此而言,如果说“建构者”视角的法学研究更多地受到学者个人知识背景和学术前见影响的话,那么“阐释者”视角的法学研究则更多地受制于阐释对象自身蕴含的社会约束条件。由于真实世界的法律问题往往深嵌于其所生长的社会环境之中,阐释性研究因此不得不正视这些约束条件,只有揭示出立法文本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嵌关系,才可能完整阐释“行动中的法”。从这个意义上讲,“阐释者”视角的研究可能始于对法律规范的文本解读,但侧重点将转向规范与事实的互动,从二者的互动中才能发现并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提炼法律运行规律、追求对法律现象的全面阐释和理解。这种扎根实践、关注法与社会的互动、尊重文化约束的研究更容易作出适应地方文化的原创性知识贡献。同理,若以“阐释者”视角来审视域外制度和理论,则其生长的社会环境同样是其有效性的约束条件,这无疑会排斥那种仅仅因为域外制度先进就主张搬运的学术观点。在这个意义上,学术视角从“建构者”向“阐释者”的转变有望为发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但必须重申的是,以上只是笔者从应然角度对“阐释者”可能通往的研究方向所作的推论,实际上能否形成这种多元化的知识生产局面,关键取决于“阐释者”如何理解其学术使命。若仍将法学视为一门以实在法为工具的应用技能,并固守“刺激-响应型”的议程设置模式,则依旧无法改变法学知识生产同质化的局面。唯有认识到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多重使命,遵循法学知识生产的内生秩序,才能基于“阐释者”的视角推动法学知识生产的多元化。

 

五、迈向内生秩序的自主性法学知识生产

学术使命与学术议程之间的联动规律,还将塑造出两种不同的知识生产秩序,认识这两种知识生产秩序有助于理解和预测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

(一)两种知识生产秩序

第一,追求应用的学术使命塑造了“刺激-响应型”的知识生产秩序。这总体上属于一种外生性的知识生产秩序,知识生产方向追随外部应用需求而变化,学术议题和议程的设置亦然,甚至学术研究范式和风格也被外部应用需求塑造,法学学科将因此蒙上一种工具主义色彩。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法制转型的急迫需要和中国知识分子根深蒂固的经世致用观念共同塑造了这种外生性的知识生产秩序。再加上改革开放初期的学者对于现代法治的认识大多源于域外的知识输入,而中国本土文化和社会环境对于改革重建背景下的建构主义知识生产也难以直接产生牵制和约束作用,基于这种除旧布新的观念和外源型的知识背景进行制度建构,最终塑造了法学知识生产的“搬运式”风格。这样的知识生产逻辑致使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理性化、科学化观念相对缺乏。而法学知识能否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关键恰恰在于其理性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追求理解的学术使命有望塑造出内生于法律运行进程的知识生产秩序。若将法学研究视为一门追求对现实世界的法律现象进行科学理解的社会“科学”,则法学的知识生产将因“科学求真”之目标而遵循科学研究自身的逻辑和规律,这有望形成法学知识生产的内生秩序。所谓的“内生秩序”是相对于“外部刺激-响应规律”而言的,它内生于法学研究对象(即法的运行过程)自身的运行规律。认识这种内生秩序,需要从研究对象的属性及其内在规律切入。

从客观方面来看,塑造法学知识生产内生秩序的关键因素主要来自研究对象自身的运行规律。在追求对现实世界的法律现象进行科学理解的学术使命下,法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涵盖规范、事实以及二者的互动过程与结果。无论是追问规范的含义与正当性,还是探寻事实的真相及其发生的前因后果,抑或揭示规范与事实互动的方式与结果,都有一条理性法则贯穿其中。例如,规范背后有属于规范科学的理性与体系,事实背后有属于自然科学的因果律,将规范运用于事实之上也有数学式的逻辑来推理命题作为联动转轴。这些都是可验证、可推理且符合现代科学性标准的客观规律。对于学术研究而言,这些规律的发现过程正是法学知识生产的过程,这种意义上的法学知识生产既不依赖外部法政策,也不依靠外部应用需求,而是要回归现代科学观念,沿着规范科学的理性法则、自然科学的因果律和数学式的逻辑推理命题。只有这样,才能发现法学研究对象所蕴含的内在规律,进而才能真正理解真实世界中的法律现象。因此本文认为,真实世界中的法律现象所蕴含的这些规律和理性法则决定了法学知识生产的内生秩序。

从主观方面来看,学者个人会有各种各样的学术兴趣和动机。在不受制于外部约束的情况下,研究议题的选取和研究议程的设置主要取决于学者个人的自主意志,这种去中心化的分散决策并非杂乱无章的随机事件。只要学者眼中的学术使命是追求对现实世界的法律现象进行科学理解,这种探索法律运行规律的学术追求就会因共同的问题意识而塑造形成一种自发秩序。无论学者个人偏好于研究规范还是事实,抑或关注二者的互动过程与结果,只要其问题意识是追求对真实世界的法律现象进行科学理解,其知识生产过程根本上就是追问法律运行规律的发现过程,学者们看似分散的自主决策和研究兴趣,最终都将嵌入到“行动中的法”的运行脉络之中,分散的决策由此汇聚成为一种自发秩序。“行动中的法”的运行脉络在根本上是由规范与事实背后的理性法则决定的,这是内生秩序的起源。这种内生于法律运行过程的知识生产秩序因包容了学者个人的学术兴趣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研究方向,法学的知识体系也将因此变得更加健全。

与此同时,法律运行过程中规范与事实的互动规律也塑造了法学知识生产的科学性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不在于是否回应了外部刺激,也不在于是否满足了外部应用需求,而在于是否以可验证、可推理、可复制的方式发现或定义了规范背后的理性和体系,以及规范与事实互动的逻辑和因果律。这种科学性标准又将进一步强化法学知识生产的内生秩序。这是法学能被称为一门社会“科学”的重要指针。也正是在这种科学观念之下,现代法解释学重构了对法的认识,“法的概念除了规范性、最低限度的社会实效性两项要求外,尚须包含伦理上最低程度的可正当化之性质”。这种伦理上的正当性价值正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之精髓,也是法学的知识体系能经受时间考验、跨越地理疆界、穿透制定法文本并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终极使命恰恰在于追寻法的理性起源与人性价值,并将其融入有形的立法文本之中。这样的法学研究不再只是立法者的“复读机”,而是一个再创造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并非完全由个人兴趣支配的随机事件,而是在追求理解的科学使命的引领下,由规范与事实的互动规律所塑造的内生于法律运行进程中的知识生产秩序。

(二)内生秩序下的自主性法学知识生产

根据上述科学性评价标准,法律虽以文本为载体,但法学研究并非文本之奴仆,更非时事政策之附庸,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规范、事实以及二者的互动过程与结果,一定程度上均受到规范科学的理性法则或自然科学的因果律的支配,这些规律以穿透立法文本的方式形塑了法学的知识骨架,也形塑了法哲学对“法”的基本认识:出自立法者之口的法律一定程度上只是一种外在形式,而“法律并不是一种可以让任何社会关系素材随意塞进去的形式,而是一种不可拒绝地要去表现这些素材的形式”。这些“不可拒绝地要去表现的素材”正是人性中的某种规律性和必然性的东西。德国哲学家康德的道德哲学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这种必然性。康德比照自然科学的纯粹性来理解道德哲学,他眼中的学术使命在于将人类的知识推理至极限,直达必然性,自然科学与道德哲学皆如此。“理性在自然方面的思辨应用导向世界的某个最高原因的绝对必然性;理性在自由方面的实践应用也导向绝对必然性,但却仅仅是一个理性存在者本身的行为法则的绝对必然性。如今,我们的理性的一切应用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把它的知识一直推进到对其必然性的意识(因为没有这种必然性,它就不成其为理性的知识)。”康德对人类纯粹理性知识的思辨深刻影响了20世纪以来的法学,为法学知识超越个体经验、超越时空界限、超越个人好恶、迈向可用理性检验的社会科学奠定了哲学基础。

当学者开始追问法律现象背后的某种纯粹理性知识时,法学知识生产就不再是被动响应外部刺激或受制于外部需求而是遵循科学的理性法则进行自主性知识生产的过程。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规范、事实以及二者的互动过程和结果均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发现这些规律的知识生产过程也会有自身的秩序,这种内生于法律运行过程的知识生产秩序凸显了法学研究的自主性。无论是学术议题的选取,还是研究议程的设置,抑或是研究范式的运用,表面上看似乎是学者基于个人学术兴趣的自主选择,但只要有共同的问题意识,即追求对现实世界的法律现象进行科学理解,由此驱动的法学研究就还是围绕规范与事实的互动过程而展开的,如此才可发现并解释法律现象背后的理性法则和运行规律。这种自主性的法学知识生产并不意味着刻意回避外部应用需求,在很多时候,只有理解法律现象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我们只有理解了规范背后的理性、事实背后的因果律以及规范与事实的互动规律,才能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优化体系提供知识基础。因此本文认为,追求理解的法学知识生产并不依赖外部刺激和应用需求,而是通过发现法的运行规律来间接回应外部需求,即借由“认识世界”来为“改造世界”服务。

因此,法学研究除了追求实用价值、回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外,还有科学性、自主性的一面。以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为己任,学者们围绕规范与事实的互动规律开展的纯粹理性知识的提炼和思辨,有助于提升法学知识的理性化、一般化和科学化水平。追求科学性、自主性是与自然科学相对称的社会科学的崇高使命。这要求法律人在探索未解之题的过程中,以人性的基本尊严、社会科学的基本规律作为导航灯塔,遵循科学研究的内生秩序来发现学术上的未解之题,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来设置研究议程,沿着规范与事实的互动规律来提炼研究范式,如此才不至于因单纯追随外部刺激而迷失科学自身的发展方向。这正是近代以来科学界期待“象牙塔”保持相对封闭、基础科学保持纯粹性的缘由。

在中国当下,若能引入这样的科学观念开展法学研究,则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中国法与中国社会互动中涌现的复杂问题,而且更容易作出适应中国本土文化的原创性知识贡献。中国法总体上是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基于科学观念来研究中国法,首先要理解中国本土法律现象背后的因果律,揭示中国法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运行规律;其次才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法治建设需求、追求法学的应用价值(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优化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国家建设的学术使命与遵循法学知识生产的内生秩序之间并不冲突,二者有望彼此兼容。只要学者在响应外部需求的同时,尊重法学的“科学”属性,自然就会形成法学知识生产的内生秩序,这对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在运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隐含了法治的中国语境,法的解释适用过程则串联了立法文本与社会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暗含在中国问题与本土文化中的约束条件是扭转改革开放早期出现的“搬运式”学术风格、孕育原创性法学知识体系的沃土。文本上的法律制度、理论学说或许可以跨地域搬运或移植,但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不会原样复制,这些根植于本土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支点。从追问本土问题出发,法学的知识生产过程本质上是理解中国法在本土社会环境中如何运行的知识积累过程。这种致力于理解和改进中国法律运行过程的知识,奠定了中国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知识框架基础。正像自然科学追求对物理世界的运行规律作出科学解释那样,法学追求的是对现实社会之法律的科学理解与恰当运用。

 

六、结语:双重学术使命的共存

全文的分析表明,法律人对学术使命的认知是塑造法学知识生产方向的决定性原因。而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使命不仅仅限于对法律的应用,更在于探寻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只有把握规律才能真正理解真实世界中的法律现象。法学研究在我国能否作出更多原创性的学术贡献、能否积累形成具有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关键在于学者们能否超越单纯的实用主义观念和工具主义思维,兼顾追求应用与追求理解的双重学术使命。从学科发展史来看,法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学科之一,上千年的历史发展已经形塑了法学的学科属性和知识结构,它既是一门实践性的学问,也是一门追求对法律现象进行科学理解的社会“科学”。实践性意味着回应法的应用需求,科学性意味着遵循科学研究的内在规律,这种复合属性预示着双重学术使命需要长期共存。

法学知识类型的多元主义需求进一步印证了双重学术使命共存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初期流行的制度建构型知识重在服务国家转型的法政策需要,继而兴起的法解释学研究重在回应法律适用需求,近年来方兴未艾的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认知法学等知识类型致力于解析法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与结果,这类社科法学知识与传统法哲学知识一道,重在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除了传统法哲学知识仅专注于追求理解的学术使命外,现代法解释学、一般法理论和社科法学的知识生产都具有融合双重学术使命之潜力。尤其是引入价值评价法学观念后的现代法解释学,不仅致力于为法律适用提供解释规则和思考方法,而且致力于构建一套可被逻辑推导、可被理性检验、可被同行预测的法学知识体系,使法学不再只是对主权者命令的重述,而是一套拥有自身稳定价值系统和科学性标准的自主知识体系。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可通过这一价值系统进入并补充法解释学的知识体系,进而形成一种兼顾法的应用价值与科学理性的新型知识体系,这个方向的法学知识生产拥有光明的未来。

我们还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学在中国的学术使命及其所塑造的法学知识生产方向。我国法制建设初期的法学研究积极回应外部法政策需求有其现实必要性,但立法只是法治的开端,随着法治建设的重心逐步向实践转移,学者的角色正在从“建构者”向“阐释者”转变,阐释对象有望从“文本之法”扩及“行动之法”。这两个转变有助于拓展学术视野,无论是规范还是事实,抑或对二者互动过程的研究都在“阐释者”的视野之内。这有助于兼顾追求应用与追求理解的双重学术使命,对于丰富中国法学的研究方向、改进“刺激-响应型”的议程设置模式、塑造法学知识生产的内生秩序都是一个积极信号。沿着这种趋势发展的法学有望逐步积累形成兼具“人文”与“科学”双重属性的自主知识体系,这顺应了当代法律文明从公理性的“理性法”向“多元主义法”演化的趋势。由此塑造的法学学科也将成为一门真正闪耀着人性光辉的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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