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是全球南方国家开展法律协商、凝聚规则立场和参与国际法变革的重要平台。2011 年以来,中国在亚非法协中的角色经历了由“规则准入”到“规则倡议”再到“规则形塑”的渐进跃迁。早期,中国主要围绕气候变化、海洋治理、国家官员豁免等议题,借助发展性例外主张与法律技术抗辩等方式争取规则缓冲空间;中期,中国通过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议程、参与反恐法律合作和开展国际法能力建设,逐步从规则回应者转向议程倡议者;近年来,中国进一步围绕国际法编纂方法、条约体系协调和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提出制度性方案,推动形成更能体现发展权、主权平等与公平正义的“南方导向”规则框架。中国角色跃迁并非单纯源于国家实力增长,而是全球权力多极化、涉外法治能力提升和全球南方规范共识重构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在亚非法协的实践表明,全球南方国家能够通过常设法律合作平台,将分散的发展诉求转化为规则议价能力和制度联结能力,从而在既有国际法体系内部推动更加多元、平等和包容的规则变革。
关键词:亚非法协;中国国际法角色;角色跃迁动力机制;全球南方
作者简介:罗天宇,男,浙江杭州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全球南方、欧洲研究;李夷,男,江苏镇江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计算语言学,语料库语言学。
在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治格局中,全球南方国家长期面临规则参与的结构性挑战。一方面需依托现有国际法体系争取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又受限于该体系中历史形成的权力不对等。随着气候正义、数字主权等新兴议题不断涌现,这种张力更加突出——发展中国家若不主动参与规则塑造,就容易陷入被动接受或因内部协调不足而丧失集体话语权的困境。在这一背景下,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亚非法协”)作为全球南方最具代表性的常设法律合作平台,其制度活力与功能转型,成为观察全球南方国家如何突破规则困境的重要窗口。然而,既有研究长期受限于西方中心主义范式,要么将亚非法协视为“边缘性论坛”而忽视其规范创新价值,要么将全球南方国家的规则实践简化为对西方体系的被动适应,未能捕捉到全球权力结构变迁中全球南方国家主动塑造规则的动态过程。
本研究聚焦2011 年至2024 年中国参与亚非法协的实践,旨在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即作为全球南方的代表性国家之一,中国如何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逐步转变为“形塑者”。这一转变具有清晰的演进轨迹,可以看到,中国从初期参与一般性议题讨论,到中期主导网络空间、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规则倡议,再到近年推动设立国际调解院等制度创新,体现出了战略性的角色升级。之所以选择2011 年为起点,是因为当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明确提出“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和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全球性问题治理”,标志着规则话语权正式纳入国家战略。而2011—2024 年恰逢全球多极化加速、西方“泛安全化”规则扩张与全球南方国家集体意识觉醒的关键阶段,为观察这一转型提供了完整的历史场域。
本研究通过系统考察2011 年—2024 年中国在亚非法协中的角色演进,揭示全球南方国家如何在既有国际法体系的结构性约束下,通过制度平台实现从规则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形塑者的战略跃迁。其意义在于:一方面突破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对全球南方国家法律实践的低估或简化,提供理解规范创新与集体议价能力提升的新分析框架;另一方面,以中国参与为切入点,展现新兴大国通过议题设置、话语构建与制度创设等方式推动国际法治向更包容、多元方向发展的可行路径,为全球南方协同增强规则话语权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照。全球南方国家的规则实践并非简单复制西方模式,而是对国际法“普遍性”与“多样性”关系的重新平衡。本研究旨在探析这一重构过程中的中国路径及其集体意涵。研究将按以下结构展开:首先,将中国参与亚非法协的问题置于全球南方国际法批判的理论脉络之中,说明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Third World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传统对于揭示国际法西方中心结构、殖民遗产与全球南方规则弱势的启发意义,并进一步指出,若仅停留于结构性不平等的批判,仍不足以解释全球南方国家如何通过制度平台形成规则能动性;其次,系统分析中国在亚非法协的角色演进轨迹,提炼阶段性特征;再次,进一步解释角色跃迁背后的动力机制,并评估其对全球南方国家的实际影响;最后,总结中国实践的经验启示及其对国际法治格局的长远意义。
一、主流国际法体系的批判性研究评析
在国际法研究的知识谱系中,全球南方的经验长期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欧美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方法的经典分类中通常将法律实证主义、纽黑文学派、国际法过程论、批判性法学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女性主义法学、法经济学等视为主要研究路径。与之相比,以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为代表的批判研究,长期关注殖民遗产、发展不平等、国际法知识生产中的中心—边缘关系以及全球南方国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主体性问题。对于本文而言,引入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并非为了将其作为解释中国在亚非法协角色跃迁的完整理论模型,而是因为亚非法协本身即产生于亚非国家反殖民、争取主权平等和参与国际法规则制定的历史进程之中。研究中国在亚非法协中的角色变化,不能仅将其视为一般国际组织参与问题,还需要放在全球南方国家争取法律表达权、规则参与权和制度代表性的历史脉络中理解。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为本文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底色。
后冷战时期以来,随着去殖民化深化、结构性不平等凸显以及性别、生态等新正义议程兴起,主流国际法理论遭遇系统性质疑。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及相关批判研究指出,国际法虽标榜普适性,实则延续了帝国主义、资本中心主义与欧洲中心主义逻辑。总体而言,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及其相关批判国际法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其一,帝国主义与殖民遗产批判。研究者普遍指出,近代国际法在形成过程中为殖民扩张提供了“合法性框架”,通过“文明国家/非文明国家”的二元划分将广大全球南方地区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即便形式上的去殖民化已完成,投资保护、贸易规则等现行制度仍内嵌维护北方优势的逻辑,使殖民权力结构以新形式在多边机制中延续。这也成为当代国际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双重标准现象的主要根源之一。
其二,经济结构不平等与国际法的工具化。依附理论结合国际法批判视角指出国际法律机制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非但未能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反而固化了原料出口国与工业核心国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投资协定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常以“保护投资者”之名,限制南方国家在环保、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政策自主权。与此同时,欧美国家在WTO 等机制中频繁选择性不遵约,暴露其将国际法视为策略性工具的本质。更有研究强调,国际法根植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是“主权商品所有者”之间的规则体系,其阶级属性与暴力历史决定了它难以实现真正的进步性变革。
其三,人权话语的政治化与干预正当化。冷战结束后,“人权”成为国际干预的重要“合法性”依据,但其适用具有显著选择性。西方对全球南方的“人权问题”高度敏感,却对其盟友或自身的人权瑕疵视而不见。国际刑事法院对非洲国家的高比例起诉,正是这种非对称适用的典型体现。更值得警惕的是,“人权话语”早已成为地缘战略工具——如美国便通过精心设计的“人权外交”实现在非洲的政治渗透与影响力扩张。这表明,所谓“普世人权”实则嵌入了服务于特定国家利益的干预逻辑,不仅削弱国际法的公信力,更可能使其成为“‘新帝国主义’合法化”的修辞装置。
其四,性别与文化多样性的系统性忽视。传统国际法以国家间政治和男性经验为中心,长期忽略战争中的性暴力、家庭劳动等性别议题。同时,在难民保护、文化遗产等领域,以西方模式定义“普世价值”,压制非西方社会的制度自主性与文化正当性,反而使国际法成为支配第三世界的“合法性”工具。
上述研究深刻揭示了国际法体系中的结构性偏见,也说明从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出发分析亚非法协具有理论必要性。亚非法协并非普通的法律协商机制,而是全球南方国家在去殖民化进程中争取规则表达和制度参与的重要平台;中国在亚非法协中的角色变化,也并非单纯的参会频率增加或外交立场表达,而是涉及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既有国际法体系内部提升规则能力、协调共同立场并参与规则形塑的问题。换言之,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能够帮助本文说明“中国为何需要通过亚非法协参与国际法变革”,也能够解释亚非法协作为全球南方法律合作平台为何具有特殊制度意义。
不过,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的主要贡献在于揭示国际法不平等结构及其历史根源,对全球南方国家如何在具体制度场域中形成规则能动性、如何将批判性诉求转化为议题设置、机制建设和规范供给,仍有进一步展开的空间。中国在亚非法协中的实践正处于这一问题交汇点上:一方面,它延续了全球南方反对规则等级化、维护主权平等和发展权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新兴大国通过法律合作平台参与国际规则形成的实践能力。因此,本文在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批判主流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中国如何借助亚非法协这一制度平台,实现从规则准入、规则倡议到规则形塑的角色跃迁,并由此观察全球南方规则实践的新变化。
二、中国在亚非法协不同阶段的角色演进
通过系统梳理该时期亚非法协13份会议逐字稿及配套文件,可将2011年—2024年中国在亚非法协不同阶段的角色演进划分为“规则准入—规则倡议—规则形塑”三个阶段。每一阶段既反映中国法治外交战略的升级,也折射出全球南方在规则博弈中的主体意识演化。
2.1 规则准入阶段(2011—2013):发展性例外主张与技术性阻断策略
在2011年—2013年这一阶段,中国将亚非法协定位为一个“低政治门槛、高南方密度”的法律论坛,核心目标是帮助包括自身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效融入既有国际规则体系,同时争取必要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这一策略集中体现为“发展性例外”主张——即强调全球南方因能力差距和发展需求,应在规则适用中获得一定的灵活性空间。中国代表团在这三届年会发言中,始终以发展权与发展能力不足为论证起点,反映全球南方国家在国际秩序中长期处于结构性弱势的现实。
在气候议题上,中国坚定援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承担更高减排目标,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强调“这是我们(亚非国家)维护长期利益的唯一途径”。在海洋治理议题上,中国指出发展中国家“利用—保护”能力失衡,强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应优先解决能力建设问题,而不是制定过于雄心勃勃的目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等海洋治理议题的新动向上,中国同样主张“相关工作应循序渐进,充分照顾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正当需求”,争取规则制定中的缓冲期与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中国在亚非法协平台采取了一种精细化的技术性阻断策略,以应对可能压缩全球南方国家政策空间的条约草案。这种策略并非简单否决或意识形态对抗,而是依托国际法专业话语,对具体条文的逻辑漏洞与潜在后果进行精准抗辩。其有效性得益于亚非法协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之间长期形成的制度化互动机制。根据亚非法协章程第1条(d)款,该组织须每年审议国际法委员会相关工作;实践中,国际法委员会代表定期向亚非法协年会通报进展,而亚非法协秘书长则在国际法委员会会议上系统传达全球南方国家的共同立场。这一双向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事前协调与集体发声的平台。
在此框架下,中国重点关注了“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和“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两项议题。针对前者,中方指出,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拟参照前南刑庭“塔迪奇案”定义武装冲突,将“政府实体与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的长期冲突”纳入规范范畴,但该定义缺乏必要限定,可能导致武力使用被宽泛解释,进而冲击条约关系的稳定性。针对后者,中国在属人豁免范围问题上提出基于国家实践的批判性意见:一方面支持“三巨头”(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长)享有绝对豁免;另一方面认为“国际惯例不排除给予其他高级官员属人豁免的可能性”。中方援引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中许多国家的发言,指出“许多国家同意在不同程度上探讨豁免范围”,表明国际法委员会草案未能充分反映多元国家实践,尤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官员频繁参与国际事务的现实需求。中国担忧,过窄界定豁免范围将使全球南方国家官员更易在外国法院被起诉,可能被滥用于政治目的,构成对他国内政的干涉,损害主权平等与国际关系可预期性。
总体而言,此阶段中国在亚非法协的实践聚焦于“融入体系”与“争取缓冲”:一方面通过平台申明发展诉求,在气候、海洋等领域争取特殊待遇,以“发展性例外”实现防御性适应;另一方面娴熟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对潜在不利规则进行精准制衡。尽管尚未突破“规则接受者”身份,但中国已通过两大关键积累为后续跃迁奠定基础:一是构建“发展中国家代言人”的叙事合法性,强化道义领导力;二是掌握利用多边机制开展规则防御的专业能力,形成技术储备与联盟基础。这一阶段的稳健策略,为日后从“适应规则”转向“塑造规则”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跳板。
2.2 规则倡议阶段(2014—2020):议程主导、机制创设与“南南共识”凝聚
2014年至2020年是中国在亚非法协从“规则准入者”向“规则倡议者”转型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中国不再止步于对既有规则的被动适应或技术性防御,而是主动设置议程、主导话语、推动机制建设并系统凝聚全球南方立场,力图在新兴治理领域规则形成初期嵌入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为后续深度参与乃至引领国际法演进奠定基础。
首先,中国将战略重心转向网络空间国际法这一尚处于规则真空或激烈博弈中的前沿领域。2014年亚非法协第53届年会上,中国提议增加一个新议程项目“网络空间国际法”,并明确指出,“网络空间已成为继陆地、海洋、空中和外层空间之后的第五个人类活动领域”。截至2013年,全球57% 的互联网用户来自亚非地区,但超过90% 的非网民仍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数据揭示了全球南方国家在数字时代的结构性困境——既是主要参与者,又是规则边缘人。基于此,中国系统提出四大主张:一是坚持网络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境内网络基础设施拥有管辖权,反对以网络手段干涉内政;二是倡导和平利用网络空间,重申《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领域,警惕“网络自卫权”的过度扩张与网络空间军事化倾向;三是呼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网络犯罪公约,指出《布达佩斯公约》代表性不足,应涵盖刑事定罪、国际合作等规则;四是主张规则制定应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将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强加为国际标准。
2015年,中国进一步推动成立亚非法协历史上首个针对新兴议题的常设机制——“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初始任期两年),标志着该议题被正式纳入组织长期议程。此后,中国在该工作组中持续提出以“主权平等”“和平发展”为核心的“中国方案”,明确反对网络空间军事化,强调国家对数据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主权权利,主张打击网络犯罪必须尊重领土国家的主权。这些主张通过亚非法协机制性会议的反复阐述与文件落实,逐步凝聚亚非共识,有效对冲了西方在技术标准与规则解释上的主导地位。
其次,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中国基于自身反恐实践,推动亚非法协构建更具包容性与根源导向的反恐法律框架。面对“伊斯兰国”等极端组织的蔓延及网络恐怖主义兴起,中国在2016年第55届年会上强调,“暴力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行为紧密交织,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恐怖主义的发展”,呼吁国际社会正视其危害。这一观点源于中国早在2001年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该公约是全球较早对极端主义作出定义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并为预防和遏制暴力极端主义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针对国际反恐中的双重标准,中国代表敏锐地对某些国家以意识形态划线,选择性打击恐袭,甚至以“言论自由”为名纵容极端主义宣传的行为提出批评。中国明确主张“无论何人在何地实施恐怖活动,都应坚决打击”,并倡导通过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等综合措施根除极端主义土壤。这一立场精准回应了众多亚非国家对“文明标签化”的忧虑,推动形成“反恐不涉宗教、执法不搞政治化”的“南方共识”。
第三,中国启动制度化能力建设项目,夯实全球南方国家的规则参与基础。2015年中国在第54届年会上宣布将启动“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China-AALCO Exchange and Research Program on International Law),标志着其参与从议题倡导迈向系统性制度赋能。该项目旨在:一是为成员国提供能力建设平台;二是深化对国际法各领域的理解;三是支持亚非法协各类工作组和专家组运作。目前中国已组织了七期国际法培训班,接待了来自亚非法协成员国的超过两百名法律官员。这一机制不仅提升了全球南方国家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更通过常态化交流逐步构建起契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规则话语体系,为未来在国际投资仲裁改革、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谈判等领域的集体行动储备人才、凝聚共识。
综上,2014年—2020年间,中国通过议程设置机制化、话语建构体系化与能力建设制度化,实现了从规则防御到主动建构的战略跃迁。其核心突破在于,不再被动回应西方主导的议程,而是在规则尚未定型的新兴领域率先提出“南方关切”,推动全球南方从“规则跟随者”转变为“议程定义者”,为下一阶段向“规则形塑者”迈进奠定了坚实的政治、法律与制度基础。
2.3 规则形塑阶段(2021—2024):去西方中心化、体系化方案与替代性框架构建
2021年—2024年,中国在亚非法协的实践全面迈入“规则形塑”阶段,核心特征是从议题倡导转向制度供给,致力于构建区别于西方主导模式、体现“南方关切”的替代性规范框架,推动国际法向多元共治转型。
首先,中国系统推进国际法编纂的“去西方中心化”。在2023年第61届亚非法协年会上,针对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法律的一般原则”的议题,中方指出结论草案9中“各国最资深公法专家的学说”作为辅助渊源的表述隐含西方主导性与精英主义色彩,建议简化为“学说”,并可在“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专题中另行探讨。2024年第62届年会上,中国进一步强调,国际法委员会应充分反映全球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尤其需要关注亚洲、非洲及其他地区的多语种司法实践与学术成果,而非局限于西方或英语材料”。这一立场不仅挑战了国际法知识生产的单一来源,更试图通过方法论革新,将全球南方国家的法律传统纳入规则形成主流,确立“法律多元性”作为规范合法性的基础。
这一去中心化逻辑也体现在长期议题“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演进中。中国指出,当前对属人豁免范围过度限缩于“三巨头”(元首、总理、外长),忽视了现实中其他高级官员频繁代表国家履职的现实,主张其职务行为应获同等保护。同时,中方认为,国家官员属事豁免例外问题在国际法上仍缺乏充分共识和一致实践,若处理不慎,可能导致国家官员豁免被政治化削弱,并使个别国家借司法程序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因此,中方主张,是否承认属事豁免例外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广泛共识基础上以高度审慎态度加以处理,避免相关规则成为政治滥用的工具。这一立场体现了中方对国家主权平等、国际关系稳定以及国家官员正常履职秩序的重视。
其次,在环境与海洋法交叉的法律议题上,中国提出体系性回应方案,维护国际法的功能分工。针对2024年国际海洋法法庭第31号咨询案,中国对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总体持审慎态度。中方并未否认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制度联系,而是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具有主渠道地位,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及损失与损害安排构成处理相关问题的主要制度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污染防治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具有累积性、跨区域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的温室气体排放,仍存在解释分歧,将气候议题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范围尚未形成普遍共识,国际海洋法法庭所采取的演化解释也面临合法性与规则明确性方面的争议。
围绕这一咨询意见,中国在亚非法协平台上主要强调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功能边界和协调适用。中方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基础性和首要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该领域主要发挥补充作用;对温室气体排放影响海洋的问题,以及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和损害问题,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避免简单适用海洋环境污染规则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国家责任制度。这种表述并非单纯否定咨询意见,而是试图从条约体系分工、制度协调和法律适用边界出发,提出更为审慎的解释立场,彰显中国作为“制度方案提供者”的角色跃升。
第三,中国推动从“对抗式仲裁”向“合作式调解”的范式转变。2023年,中国在亚非法协年会中指出,当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就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改革已取得若干实质性进展,其中就包括更为重视“国际调解”所能发挥的作用。中国对此表示支持,认为调解作为一种经济高效、程序灵活与具备文化适应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应当在未来投资法体系中占据制度性地位。更具体系性意义的是,在2020年至2022年间,中国连续推动在中国香港举办多轮多边会议与非正式谈判,协助各国就调解程序、示范条款及机构安排达成更广泛共识。中国推动成立国际调解组织,并在中国香港设立筹备办公室,为国际调解院的成立进行制度筹备与能力建构。2025年5月30日,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标志着全球首个专门致力于政府间调解的国际组织诞生。中国强调,香港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具有特殊作用,拥有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并设有包括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内的世界级争端解决机构,是中国贡献全球公共法律产品的关键节点之一。
综上,2021年—2024年间,中国通过解构西方法律话语垄断、重构责任边界与创设替代性机制三大路径,实现了从规则参与者到制度塑造者的根本转变。其核心理念——“发展优先、主权保障、包容共治”——不仅回应了全球南方对公平秩序的诉求,更通过具体制度载体和规范方案,为构建更具代表性与合法性的国际法治提供了可行路径。此时的中国,已不再仅在既有体系中争取空间,而是主动定义未来规则的形态与方向。
2011年—2024年,中国在亚非法协的参与实践勾勒出一条发展中大国从“规则准入者”到“规则倡议者”再到“规则形塑者”的演进路径。这一跃迁不仅体现中国国际法律战略的升级,更折射出全球治理秩序的深层重构——即全球南方国家从被动接受规则转向主动定义规则。该转变并非颠覆现有体系,而是依托亚非法协这一“南方核心平台”,探索一条兼顾主权平等、发展正义与制度创新的新型治理路径。
中国在亚非法协的实践创新具有三重范式突破意义,在规范层面,通过推动国际法编纂“去西方中心化”,主张吸纳亚洲、非洲等多元法律文明成果,挑战西方法律话语垄断;在机制层面,从技术性抗辩转向制度供给,创设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国际调解院等全球南方国家主导的新型平台,提供区别于西方体系的规则选项;在价值层面,将发展权、数字主权、气候公平等全球南方诉求转化为实体规范,推动国际法从“权力导向”向“权利导向”转型,呼应奇姆尼(B.S. Chimni)关于“国际法应为第三世界被压迫者构建尊严生活秩序”的主张,在网络、气候等领域形成具有“南方主体性”的规范叙事。
本质上,这是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如何在现行体系内构建更公平秩序”的系统性回应。通过亚非法协,中国不仅提升了自身规则话语权,更促成了全球南方国家在关键新兴议题上的集体行动框架。其所积累的“南方共识建构经验”,为全球治理体系向更具包容性、多元文明兼容的方向演进提供了重要动力,也贡献了理解21世纪国际秩序转型不可或缺的“亚非视角”。
三、中国角色跃迁的三重动力机制:结构、主体与规范的协同演化
2011年至2024年,中国在亚非法协实现从“规则准入者”到“规则倡议者”再到“规则形塑者”的战略跃迁,并非孤立的外交策略调整,而是国际体系结构性变迁、国家主体能力系统性升级与全球南方规范共识深度重构三重动力机制动态耦合、阶段递进的结果。这一协同演化过程不仅为中国提供了“可以为”的外部窗口、“能够为”的制度基础和“为何为”的价值方向,更通过亚非法协这一“南方核心平台”,将个体能动性转化为集体行动力,推动全球南方在全球法治秩序中实现从边缘参与到中心塑造的历史性转变。
3.1 结构性驱动:多极化加速与全球南方集体崛起打开制度机会窗口
国际体系的结构性变革为中国角色跃迁提供了“外部可能性”。2011年后,西方治理体系的“合法性赤字”日益凸显,为全球南方国家参与规则塑造开辟历史窗口。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成为国际权力再分配的关键转折点。危机暴露了西方金融治理模式的内在脆弱性,迫使美国等传统主导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机构中启动份额改革,有限度地向新兴经济体让渡规则制定权。与此同时,亚洲—非洲作为全球人口主体与经济增长引擎,其地缘政治权重显著上升。这种调整本质上反映了单极霸权秩序的松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再拥有国际秩序的绝对主导权,其国家利益与价值取向已无法单独定义全球治理的核心议程。过去在国际秩序中长期处于边缘地位的全球南方国家,凭借人口规模、市场潜力与地缘重要性的持续上升,正成为塑造国际新秩序的关键力量。
上述变革为中国在亚非法协的角色跃迁提供了双重动力,一方面,国际格局的权力再分配打破了西方对国际法编纂的垄断,为中国推动“去西方中心化”的规则创新创造了制度空间;另一方面,全球南方国家的集体崛起形成了规则变革的合力,中国意识到这种崛起带来的重大变化。中国通过亚非法协平台将自身法治实践与全球南方国家的发展诉求深度绑定,得以从区域规则倡议者升级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构者。这种国际环境与制度土壤的演变,既体现了国际秩序转型的客观规律,也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3.2 主体性驱动:涉外法治体系化建设赋能规则供给能力
中国角色跃迁的深层动能,源于其涉外法治与法治外交能力的阶梯式跃升——从被动适应国际规则,到主动构建规则体系,实现了国家综合实力向国际法话语权的有效转化。
中国对法治外交能力的锻造,始终与全球权力结构变迁形成战略共振。当多极化浪潮打破西方规则垄断、全球南方对新秩序的需求日益迫切时,中国敏锐地意识到,若仅停留在“接受规则”的层面,不仅难以维护自身发展利益,更无法回应全球南方国家对“平等规则话语权”的期待。随着综合国力的持续提升,当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对外投资覆盖全球之时,若仍局限于既有国际规则的接受者角色,将陷入“实力上升而话语权滞后”的治理困境——即便占据法理优势,也可能因规则解释权缺位而面临“理不屈却词穷”的被动局面。尤其在西方频频提及“法律战”概念,将国内法的域外制裁视为重要外交政策工具的一种,美国的长臂管辖已经切实影响很多国家发展的当下,中国的法律外交战略更需要发起根本性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为法律战略转型奠定基调。2019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将规则供给能力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核心议程,矛头直指西方滥用“法律战”、实施长臂管辖的痛点。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这标志着能力建设从“防御性应对”转向“进攻性塑造”,与全球南方集体崛起中对规则话语权的需求形成呼应,也借亚非法协平台实践经验积累。从“加强工作”到“体系建设”再到“战略布局”,政策表述的演进折射出中国涉外法治理念的深层变革——这种变革正是驱动中国在亚非法协角色升级的核心动因之一。
主体性驱动的本质,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全球治理变革有机统一。中国在亚非法协的实践,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对内锻造法治硬实力,对外输出公共产品,形成内外联动、双向赋能的能力闭环。
3.3 规范性驱动:以“南方价值”重构国际法合法性基础
如果说结构性驱动提供“空间”、主体性驱动提供“能力”,那么规范性驱动则赋予中国角色跃迁以道义正当性与价值引领力。其核心在于系统回应西方主导国际法体系的“泛安全化”畸变与“双重标准”虚伪性,以发展权、主权平等与多元共治为支柱,推动构建更具包容性与代表性的“南方友好型”规范秩序。
一方面,西方近年来将气候、数据、供应链等“低政治性议题”高度“安全化”,以“国家安全例外”之名行单边主义之实。例如,在WTO 框架下滥用“一般例外条款”实施贸易限制,在数字领域推行“小圈子规则”排斥全球南方国家。更严重的是,西方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通过长臂管辖实施“法律帝国主义”。这种“规则工具化”倾向严重侵蚀国际法的普遍性与可预期性,迫使全球南方国家寻求替代性规范路径。这种“泛安全化”趋势的根源,在于美国相对实力下降后战略逻辑的根本性转变。其试图通过制造规则混乱与议题对抗,以对手损失大于自身为胜利标准,而非追求可持续的发展增量。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堪称西方主导“泛安全化”操作的典型案例。这场披着法律外衣的闹剧,本质是美日等国将南海问题“安全化”“国际化”的政治操弄,美日等试图将中菲海洋权益争议转化为遏制中国崛起的战略工具。仲裁庭在程序设计与证据采信上的严重失范,彻底暴露了西方主导的国际司法体系如何沦为政治博弈的“合法”外衣。从程序层面看,仲裁庭的专家指定机制充满“猫腻”。一方面,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的历史实践中鲜有行使指定专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庭本应在程序早期指定专家以确保中立性,但该案仲裁庭却在庭审结束后突击指定多名专家(五名专家中有四人指定于庭审结束后),直接使得专家与专家、专家与法庭以及专家与当事方之间的交流、质询与提问趋于无效。从专家报告内容来看,意见同样没有经过可靠性的检验,“相当于只在庭审中呈现了一个‘学术小圈子’的同一种观点”。
尽管中国拒绝参与这场“伪司法”闹剧,并通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等方式系统驳斥仲裁庭越权审理的非法性,但该事件仍暴露出被动应对的风险,若陷入西方预设的“法律陷阱”,中国将被迫耗费大量外交、法律资源进行抗辩;若完全置身事外,则可能被贴上“不遵守国际法”的标签,损害国际话语权。这种“进则陷入消耗战、退则丧失主动权”的困境,深刻印证了西方“泛安全化”操作的本质——通过规则霸权将政治意图“合法化”,迫使对手在其主导的体系中疲于奔命。正是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中国深刻认识到,唯有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塑造,才能打破被动局面,这也成为中国在亚非法协中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塑造者转变的关键驱动力。
另一方面,西方在国际法适用中长期奉行“双重标准”,将自身价值包装为“普世规则”,却在实践中奉行“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西方将自身塑造为文明规则的“天然缔造者”,将非西方世界界定为需要被“文明标准”规训的“劣等他者”。这种基于“种族优劣论”的二元划分,不仅构成早期国际法体系的认知基础,更通过殖民扩张将“文明—野蛮”的等级秩序嵌入规则内核,使国际法在诞生之初便携带了结构性的权力偏见。
二战后,尽管国际社会对殖民主义的批判促使国际法体系逐步摒弃“文明—野蛮”的粗暴划分,但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惯性仍根深蒂固。冷战结束后,美国作为唯一超级大国将这种思维推向新高度:在意识形态领域,以“民主灯塔”自居,将自身价值观包装成普世标准;在国际法实践中,则通过选择性适用规则、滥用“人道主义干涉”等手段,系统性构建起“双重标准”体系。例如,西方在中东国家强制推行所谓“民主改造”,却对自身国内日益严重的社会撕裂与政治极化视而不见。这种“对人用规则,对己用例外”的做法,彻底暴露了西方主导的国际法评价体系的虚伪性——所谓“普世价值”不过是维护霸权的工具,国际规则的天平始终向西方倾斜。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联合全球南方国家推动国际法合法性标准的重构,从根本上动摇西方规则霸权的话语根基。这种重构并非简单的规则技术调整,而是对国际法价值基础、适用逻辑与话语体系的系统性革新。
中国在亚非法协的角色跃迁,是结构性、主体性与规范性三重动力协同演化的结果,且呈现清晰的阶段性特征:在规则准入阶段(2011—2013),中国以“结构适应—能力积累—价值防御”为主,借助多极化初现的机会,通过技术性能力在亚非法协争取规则缓冲,同时以“发展权”对抗西方“安全化”倾向;在规则倡议阶段(2014—2020),中国转向“结构利用—能力释放—价值凝聚”,利用治理赤字推动新兴议题设置,通过法治外交升级将国内经验转化为国际倡议,凝聚全球南方对“主权平等”的共识;在规则形塑阶段(2021—2024),中国形成“结构塑造—能力引领—价值输出”机制,依托多极化深化推动“去西方中心”的制度创新,以体系化能力提供替代性规则方案,将“南方价值”嵌入国际法内核。
这种机制协同不仅推动中国角色升级,更产生“外溢效应”,通过提升全球南方国家的规则议价能力、强化制度联结,使全球南方国家从“被动适应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中国的实践证明,全球南方国家可以通过“制度平台—能力建设—价值共识”的路径,在国际法体系中实现从“边缘”到“中心”的话语权重构——这正是三重机制协同作用的集体意涵。
3.4 中国在亚非法协角色跃迁的逻辑主线与全球影响
中国在亚非法协实现从“规则准入者”到“规则形塑者”的角色跃迁,绝非偶然的策略调整,而是国际结构变迁与中国战略自觉深度互动的必然结果。这种角色跃迁的全球意义,集中体现在对全球南方“规则议价能力”与“制度联结效能”的系统性提升,进而推动国际规则体系从“西方单边主导”向“南北平等共治”转型。
其一,显著增强全球南方的规则议价能力。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因专业能力与制度资源匮乏,在国际造法进程中处于弱势。中国通过亚非法协平台,一方面协助凝聚亚非国家在WTO 改革、投资争端解决、网络空间治理等议题上的共同立场,推动形成统一、有力的“南方声音”;另一方面,依托“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等机制,为成员国系统培训法律人才,提升其参与国际规则谈判的技术能力与话语水平。这使全球南方国家逐步摆脱“各自为战”的困境,在关键议程中展现出集体议价力量。
其二,深度强化全球南方制度联结。在中国推动下,亚非法协正从区域性协商论坛转型为连接“南北”、嵌入全球治理网络的制度枢纽。典型例证是2021年在香港设立的亚非法协区域仲裁中心,它不仅填补了“一带一路”沿线争端解决机制的空白,还通过与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协作,将“南方需求”纳入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在香港设立中心的过程中,亚非法协与中国政府签署了协定,明确中心将致力于“促进亚太区域内的国际商事仲裁”,并与现有仲裁机构合作。同时,亚非法协通过交流与研究项目等机制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及区域组织的制度对接,使其成为传递“南方关切”、参与新兴领域规则制定的重要通道。由此,亚非法协不再是封闭的“南南平台”,而成为兼具全球南方主体性与全球开放性的制度桥梁。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视角看,亚非法协所提供的规则协调、法律能力建设和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被理解为连接全球南方治理需求与最终治理成果的制度型中间公共产品。随着全球南方由国际规则的被动需求者逐步转向制度和规范的共同供给者,亚非法协的功能也由立场协调进一步延伸至规则生产与制度联结。
中国在亚非法协的实践,本质上是对一种新型国际法治秩序的探索——以“发展优先、主权保障、包容共治”为核心理念,在尊重现有体系基础上,为全球南方提供兼具合法性与可行性的规则路径。这一探索的意义远超一国战略的升级,当全球南方国家的议价能力由“分散弱势”转向“集体有力”,当制度联结由“边缘徘徊”迈向“深度嵌入”,国际法正从等级化的西方中心秩序,逐步迈向多元共治的平等秩序。在此进程中,中国的角色跃迁不仅重塑了自身国际法律主体性,更成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更公正、更包容方向演进的关键变量。
四、结语
从2011年以“发展性例外”争取规则缓冲,到2024年以“替代性框架”参与治理机制重构,中国在亚非法协中的角色演进,展现了全球南方国家由规则适应走向规则塑造的实践路径,也拓展了国际法演进的既有解释框架。中国依托亚非法协长期形成的共识协商机制,将分散的全球南方国家诉求转化为系统性方案,使全球南方从规则博弈的“边缘参与者”成长为“规范定义者”。
这种转型具有全球意义。一方面,中国推动国际法从“西方法学中心”转向“多元文明平等参与”,如在“法律的一般原则”议题中引入非西方实践,动摇了传统规则“合法性”的话语根基;另一方面,通过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国际调解院等机制创新,构建了区别于西方主导体系的争端解决路径,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公共产品。当亚非国家在网络空间、气候治理等领域形成统一立场,国际法体系正经历从“权力导向”到“权利导向”的深层变革。
站在21世纪第三个十年的历史节点,中国在亚非法协的角色跃迁揭示了一个核心命题。全球治理秩序的重构,不能仅依靠单一国家的实力崛起,更需要发展中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形成集体行动框架。亚非法协作为南南合作的法治枢纽,其承载的“发展优先、主权保障、包容共治”理念,正在为后霸权时代的国际法注入新的价值内核。这不仅是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的战略突破,更是人类文明多样性在国际治理中的制度性彰显——当“南方智慧”成为国际法演进的有机组成部分时,一个更包容、更公正的全球治理体系才具备真正的合法性基础。
原载于《太平洋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