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侬,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学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陈鹏玮,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企业出海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科技创新已成为大国战略竞争的核心要素,专利制度作为保护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正成为全球科技博弈的关键着力点。为维系技术霸权,特朗普2.0时期美国政府秉持“美国优先”纲领,推动专利制度的“武器化”演进,通过修订立法、颁布总统行政命令、调整专利商标局规则,构建起“内松外紧”的差异化专利制度格局,对国内主体降低专利申请门槛与维持成本,对国外主体增加专利获取与无效的难度。这一转向受特朗普主义主导下的政党政治直接驱动,并根植于技术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以及知识产权逆全球化的国际环境。其不仅贬损各国创新主体正当专利权益、制约各国产业升级,更虚置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核心原则,瓦解多边合作基础。对此,中国需构建分层立体应对策略:在个体层面,引导创新主体优化全球专利布局;在产业层面,筑牢技术优势,构建制度性救济与反制体系;在国际层面,坚定维护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单边主义与霸权行径无法阻挡全球创新合作的大势,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终会走向公正合理,中国既要以底线思维筑牢技术安全屏障,也要以开放姿态参与全球创新,在破与立的辩证统一中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与互利共赢并行的中国道路。
关 键 词:特朗普2.0时期;中美关系;专利制度“武器化”;技术霸权;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科技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1],“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3]当前,在竞争加剧的世界格局中,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之间呈现相互促进、融合共生的紧密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通过法律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保障市场收益,以经济激励持续驱动创新,是与科技创新直接配套的关键制度,已成为各国技术博弈的重要工具。自特朗普第二任期以来,“美国优先”原则在其政策体系中继续深化,对美国经济与技术战略的影响更为显著,专利制度作为沟通经济与技术领域的桥梁,自然成为政策转向的典型表现。特朗普政府通过立法修订、总统行政命令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简称USPTO)规则调整等方式,将专利制度从传统私权保护工具异化为维护国家利益的制度武器。美国专利制度的“武器化”转向正在加速推动美国与全球科技脱钩,其影响涉及企业、人才、资本等领域,甚至逐步蔓延至制度层面,严重破坏国际科技合作的大趋势。
目前,学界基于中美战略竞争的大背景,已经关注到特朗普2.0时期美国政策的重大转向,从经济贸易[4]、执政策略[5]、人文教育[6]、政党政治[7]等领域展开讨论与预测。在大国竞争白热化的科技领域,既有研究重点关注人工智能[8]等前沿技术领域的科技政策,制度层面的探讨则集中于美国科技战略的宏观走向[9]。学界已普遍关注到,特朗普2.0时期美国呈现出政治权力深度干预技术发展的鲜明特征。相关研究形成多视角阐释:有学者从经济发展维度,剖析政策调整对中国科技发展环境的挑战[10];也有学者立足国家安全视角,解读美国科技政策收紧的形成逻辑[11];还有学者从意识形态维度,揭示美国科技政策收紧的必然性[12];亦有学者从科技势力与政治耦合视角,探析美国科技资本对科技政策的干预[13]。然而,当前研究对科技政策具体制度表现的关注相对不足,尤其对支撑科技创新、保障技术竞争优势的专利制度,相关系统性研究仍有空白。
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因素[14]。特朗普2.0时期的专利制度“武器化”转向,是“美国优先”战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象化体现,本质上是将专利制度作为大国竞争的战略工具,服务于美国维护科技霸权的核心诉求。系统梳理特朗普2.0时期美国专利制度的“武器化”演进,有利于科学研判美国在科技领域对各国的遏制打压政策风险,推动各国有效应对专利围堵,逐步掌握科技治理话语权。这有利于更好发挥中国在维护国际知识产权多边体系、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国际生态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本文尝试梳理总结特朗普2.0时期美国专利制度调整的“内松外紧”趋势,剖析新执政团体的直接推动因素与根植于美国本土及国际环境的深层原因,评估这一变革对个体企业、国家产业乃至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中国如何应对外部压力,防范化解美国专利制度“武器化”风险,为中国充分发挥在全球创新格局重塑中的引领作用提供对策建议。
二、特朗普2.0时期美国专利制度“武器化”演进的制度梳理
特朗普政府在“进攻性收缩”战略下,看似收缩全球资源投放,实则进一步加强对包括专利制度在内重点领域的控制,并以更强硬姿态干预相关事务[15]。为实现专利制度从私权保护工具向战略武器的转变,特朗普政府在第二任期内,统筹运用具有权威地位的法律、指导行政与政策的总统命令、具体对接的USPTO规则。制度安排呈现“内松外紧”的特点:一方面,对内大幅放宽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获取与维持门槛,以制度红利推动本土创新;另一方面,对外增加外国主体获取和挑战美国专利的难度,削弱竞争对手利用美国专利制度的能力。本文将从对内与对外两个视角,具体梳理这一系列制度动向。
(一)对内松绑:降低本土创新主体的专利门槛
对待美国本土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制度调整侧重于降低创新主体获取和维持先进技术专利的门槛,旨在巩固美国在前沿科技领域的竞争优势。具体制度安排包括《专利资格恢复法案》《促进和尊重美国经济活力的创新领导地位法案》《关键与新兴技术领导力法案》以及USPTO推出的“标准参与和代表激励计划”、额外立案裁量机制等,要点如表1所示。
第一,《专利资格恢复法案》(Patent Eligibility Restoration Act,简称PERA)[16]。长久以来,专利客体资格受2012年的Mayo案与2014年的Alice案影响,将“自然规律”“抽象思想”和“自然现象”等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曾严重影响软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的创新保护[17]。PERA尝试重新确立《美国专利法》(U.S.Patent Act)第101条规定的专利客体资格,其规定在大体保持原有表述的基础上,重点新增明确排除的客体,具体包括:(1)数学公式;(2)非技术性的经济、金融、商业、社会、文化或艺术方法;(3)仅在人类头脑中执行的程序或完全独立于任何人类活动的自然过程;(4)未经修改的人类基因,该基因存在于人体内;(5)未经修改的天然材料,该材料存在于自然界中。此外,PERA法案还特别强调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4(b)条规定任何不使用机器或不通过制造就无法实际执行的过程都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该法案将使人工智能领域关键发明得以获得专利资格,对美国实现人工智能超级大国的目标至关重要。该法案在第118届国会和2025年重新选举出的第119届国会都被提交审议,且内容改动较小。
第二,《促进和尊重美国经济活力的创新领导地位法案》(Promoting and Respecting Economically Vital American Innovation Leadership Act,简称PREVAIL)[18]。当前,专利挑战者有权向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atent Review and Appeals Board,简称PTAB)提交双方复审(Inter-Partes Review,简称IPR)和授权后复审(Post-Grant Review,简称PGR)请求,主张专利无效,而无需直接参与诉讼。然而,根据PREVAIL法案增设的规定:首先,利用IPR主张专利无效的挑战者必须在面临侵权诉讼或其威胁时才能提交IPR请求,且禁止以相同或类似理由重复挑战同一专利;其次,提交IPR专利无效的证据标准提高,从证据优势提升为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最后,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禁止挑战者在未来诉讼中使用在IPR中本可提出却未提出的无效抗辩。总之,该法案旨在减少专利无效风险,从而降低专利所有人的成本和运营风险,契合当前美国鼓励技术创新的风向,因而同样在第118届与第119届国会中被提出。
第三,《关键与新兴技术领导力法案》(Leadership in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Act,简称CET)[19]。根据该立法提案,USPTO需要设立并实施一项试点项目,以加快对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符合条件的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审查。该提案规定了符合资格要求的三大通用技术类别及若干子类别,包括人工智能及其子类别、半导体设计或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量子信息学及其子类别。要获得加快审查的资格,至少还需满足两个先决条件,其中之一便是申请人不能是“外国有关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简称FEOC),FEOC出自《美国法典》第15编第4651条。具体而言,FEOC是可能对美国构成经济或安全威胁的非国家行为体,许多与美国存在竞争的外国主体都可能被划归此类,被排除在专利申请加速渠道之外。该法案有利于缩短关键技术领域技术创新的专利获取时间,且明确排除外国主体分享制度更新红利,同样在第118届与第119届国会中被提出。
第四,“标准参与和代表激励计划”(Standards Participation and Representation Kudos,简称SPARK)[20]。该计划由USPTO在2026年1月13日推出,将向符合条件的美国中小企业、大学及非营利组织发放限量的加速审查证书,获得该证书的机构可向USPTO申请加快专利审查流程,或优先启动PTAB的无效程序,从而节省中小企业的时间与资源成本。
第五,额外立案裁量机制。USPTO局长John A.Squires于2026年3月11日签发内部政策备忘录[21],声称在决定是否启动IPR和PGR程序时将考虑以下因素:(1)并行程序中被控侵权的任何产品在美国制造的程度,或是否与美国制造业运营投资相关;(2)专利权人生产、销售或许可的任何与被控产品竞争的产品在美国制造的程度。该计划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无效申请的加速通道,但在当今高度分工的生产模式下,制造所在地与市场所在地往往分处不同国家,除本国专利权人外,外国专利权人较少选择在美国本土进行生产布局,这使得他们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实质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对外收紧:增设外国创新主体的专利壁垒
与“对内松绑”对应的另一面,是对外国潜在、既有专利权人设置的涵盖专利行使各环节的制度壁垒。具体的制度调整涉及《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备忘录、《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大而美法案》、USPTO的国家安全审查等,要点如表2所示。
第一,《美国优先贸易政策》(America First Trade Policy)备忘录及其评估文件[22]。美国总统备忘录属于总统行政命令的一种,是由总统向联邦各级机构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令,用以构建并落实其施政纲领[23]。在内容上,该备忘录并未直接调整专利制度,仅要求商务部长评估美国向中国人士授予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状况。此后,商务部长的评估文件声称:“中国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所采取的滥用手段和做法之严重程度令人震惊。”该报告详细列举了所谓“中国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滥用”行为,并建议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解决中国在知识产权待遇方面存在的“巨大失衡”问题[24]。尽管该备忘录及其评估文件并未确定具体的措施,但一系列具有偏向性的评估以及应对建议,都预示将限制中国实体在美行使专利权益。凭借总统命令在行政体系中的权威性,该备忘录提出的在专利领域对外排斥的方向,为后续具体制度调整提供了准备。
第二,《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America First Investment Policy)[25]。其于2025年2月由特朗普签署,将外国投资审查与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系统性整合。具体做法为要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将专利组合收购明确纳入敏感技术领域的强制性审查范围,敏感技术领域涵盖人工智能、半导体、量子计算、生物技术等关键技术领域。备忘录并未引入一个全新的追溯审查程序,而是依据修订后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来实现其政策目标。该法律允许CFIUS对已完成的交易进行审查,甚至在交易完成后很长时间内,仍可要求强制剥离。
第三,《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26]。该法案第112008节(SEC.112008)及其他各节对《国内税收法典》(IRC)第7701条予以修订,新增受禁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简称PFE)条款。(a)(51)条规定其包括两类:一是“特定外国实体”(Specified Foreign Entity,简称SFE),涵盖与中国、俄罗斯、朝鲜、伊朗相关的外国实体;二是“受外国影响实体”(Foreign-Influenced Entity),即受SFE通过股权、债务或控制权影响的实体。(a)(52)(ii)则定义了“来自被禁止实体的实质性援助”,包括任何基于受禁外国实体持有的版权或专利,或基于受禁外国实体提供的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而设计的此类财产。在清洁能源、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无论PFE是否直接参与制造,只要存在利用PFE专利的情况,都可能丧失税收抵免资格,这极大地限制了有关国家持有的在美专利发挥其市场价值。
第四,国家安全的专利无效规制。这项引入由一系列USPTO局长备忘录完成。2025年3月26日,USPTO代理局长Coke Morgan Stewart在一份备忘录中重新将IPR与PGR立案决定分为两个阶段,由不同主体行使[27]。局长先决定是否基于酌情因素拒绝立案;如不拒绝,则移交PTAB三人小组进行实体审理。第一阶段中局长自由裁量权的酌情拒绝考量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利益。2025年10月17日,在另一份USPTO内部备忘录中,Squires局长决定取消3月26日的临时程序,将两阶段合并为局长直接作出所有立案实体裁定,但3月26日文件确立的7项考量因素仍被沿用[28],国家安全利益正式成为USPTO局长驳回IPR的合理因素之一。
2025年10月28日,USPTO局长John A.Squires在一份关于先例性指定的备忘录中[29],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审查规范,宣布将Corning案重新指定为具有先例地位,即要求IPR请求人在程序启动前必须识别所有真实利害关系方(Real Parties in Interest,简称RPI)。备忘录特别强调这一系列调整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提及自SharkNinja案判决以来,被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外国企业,包括大疆、长江存储、中芯国际、字节跳动以及华为等,已提交了大量且持续增长的IPR申请。因此,USPTO声明将严格执行法定要求,将RPI识别机制不仅作为程序保障,更作为一项关键的国家安全措施,确保了解谁资助、谁指导以及谁从专利申请中受益,从而维护美国创新机构的完整性,防止PTAB程序被“外国国家支持的行为者滥用以骚扰美国专利权人或窃取技术”。
三、特朗普2.0时期
美国专利制度“武器化”演进
的原因分析
前述对专利制度动向的梳理表明,美国正将专利制度改造为同他国科技竞争的战略武器。为把握制度调整的底层逻辑,本文从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维度揭示美国专利制度的转向。如图1所示,技术民族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基础,解释了专利何以被安全化、技术竞争何以被框定为国家存亡之争;逆全球化作为国际背景,阐明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碎片化如何为美国单边主义专利制度提供外部条件;政党特征作为制度设计的直接因素,揭示了特朗普主义主导下的共和党如何将民粹主义注入专利制度,使制度设计服务于“让美国再次伟大”(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简称MAGA)的政治口号。三者从根本上塑造着“内松外紧”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图1 美国专利制度转向逻辑
(一)技术民族主义兴起:专利“武器化”的意识形态根基
技术民族主义(Techno-nationalism)是民族主义在科学技术领域的投射,其反对将技术活动简化为纯粹的知识生产,强调将技术发展与国家命运深度绑定,从而使技术成为服务国家利益的手段。技术民族主义认为,全球技术竞争日益加剧,国家必须摒弃技术全球化自由流动的幻想,转而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干预调整技术发展方式;采取内外有别的双重治理模式,对内采取多元化手段培育关键领域的自主技术,对外则依托制度性的防御机制,延缓甚至阻滞前沿技术向潜在竞争对手的扩散[30]。
当前,美国正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技术追赶压力。美国人存在“美国至上”的优越观念,这种观念甚至已超越了单纯的民族情感,在某种程度上演化为一种具有强烈排他性的意识形态偏见[31]。在技术领域,这种民族优越心理具体表现为“美国技术至上”理念的盛行。纵观自19世纪末以来的历史,美国始终保持着全球技术领先的地位,引导经济繁荣与维护国家安全的支柱产业大都建立于技术领先的基础上。然而,这种“美国技术至上”的观念也造成了美国技术必须永远维持世界第一的压力,随着美国技术霸权地位的逐渐衰落与外部竞争态势的加剧,这种压力正不断扩大。
最终,在“美国技术至上”压力的驱动下,美国整体倒向技术民族主义。技术霸权与意识形态相互交织,催生大批技术右翼,并进一步推动技术民族主义渗透进技术治理领域,对他国技术进步的污名化正是这一趋向的集中体现[32]。美国当前专利制度调整所呈现的技术至上、极端排外等显著特征,均是技术民族主义塑造的结果,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技术民族主义将专利制度与国家安全深度捆绑,为其政策排外提供意识形态支撑;其二,技术民族主义致力于塑造全球技术话语权,主张通过主导技术治理规则来巩固其技术霸权地位,这一战略目标推动美国借助专利制度保持其技术领先地位。
(二)逆全球化趋势抬头:专利“武器化”的国际有利空间
全球化始终呈现出显著的“双刃剑”效应,在助推跨国资本扩张的同时,加剧了美国等国的产业结构空心化。长期存在的巨额贸易逆差,也致使发达国家在战后建立的工业霸权日渐松动。由于全球化存在上述弊端,当今世界正加速进入一个经济民族主义抬头、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增加、全球治理体系不稳定性加剧的时期[33]。英国脱欧、美国特朗普政权建立,以及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右翼政党兴起等一系列事件,标志着一股反全球化思潮在主要西方国家中骤然兴起,并可能迅速在全球范围扩散。
逆全球化是指与以市场、资本等要素在全球层面加速一体化的全球化进程背道而驰的现象[34]。过去,WIPO与WTO的一系列全球性知识产权规则开启了知识产权全球化时代[35],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保护依赖于技术、物质、文化等要素的跨国无障碍流通。而当下的逆全球化通过限制商品和技术跨境流动催生了保护主义政策,这种矛盾注定会冲击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与此同时,以WTO为支柱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正遭遇困境,一方面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停滞,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区域化保护逐渐兴起。
以美国为例,其相继推动一系列知识产权区域协作,用以代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简称NAFTA)被《美墨加三国协议》(简称USMAC)取代,USMAC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相比NAFTA协定全面升级,其保护标准显著地高于一般国际保护标准。此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执法要求等内容上,均远超传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此消彼长之下,原本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国际保护条约被边缘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朝着多极化、单边化、碎片化方向发展。知识产权逆全球化所塑造的国际结构,为美国单边主义专利制度提供了外部空间,同时也预示着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面临更深层的分裂。
(三)政党特征干预加深:专利“武器化”的直接塑造力量
“技术设计本质上是政治性的,技术发展路径反映了社会权力关系的角力。”[36]这一观点在特朗普第二任期的专利制度调整中得到充分印证。一方面,特朗普赢得2024年美国总统大选后,共和党也重新掌控国会,该党派的执政理念由此渗入国家机器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当前的共和党已“特朗普化”,“特朗普主义”已完成从“个人英雄”路径向官僚化“集团政治”路径的转向[37]。纵观美国政治史,政党格局的重塑几乎总是紧随划时代的动荡与危机[38],共和党的本次重组也不例外。共和党的话语建构、领导人特质、组织形态等特征,均与专利制度的调整密切相关,政党特征决定着专利制度调整的具体路径。
第一,话语建构维度。当前执政党的核心权力集团以MAGA等政治话语为口号。话语代表政治承诺,也是大众对执政党的政治认知。因为深度嵌入治理过程,政策的正当性乃至其存在形态将由话语所界定[39]。特朗普政府的政策均依托此类语言建构,专利制度调整亦不例外。MAGA一方面意味着民族性,另一方面又代表着“振兴美国”的政治口号。在专利领域,前者促成了制度性的排外,后者则打破了专利制度对技术发展的束缚。
第二,领导人特质维度。作为政党领袖,特朗普的个人意向在国内政治中发挥关键作用。为维持政治权力基础,其必须回应选民诉求,采取保护主义政策立场。由此,特朗普煽动并利用技术民族主义,以应对国际体系变化,借助外部化与安全化叙事转移内部治理压力,为行政权力的扩张提供支持[40]。在美国总统权力的推动下,专利制度从保护一国国民私权的制度,上升为遏制他国发展的工具。
第三,组织形态维度。现代共和党围绕民粹主义议题的重新定位显然与特朗普有关,这使得共和党执政理念与特朗普主义一脉相承。权力来自组织,一个围绕着特朗普的组织,在美国各权力部门占据了主导,由此原本分散的不同部门达成了政策共识,步调一致地进行制度调整。USPTO的专利规制调整,与共和党推动的一系列法案、总统的行政命令形成呼应,共同服务于制度“武器化”的战略目标。
四、特朗普2.0时期美国专利制度“武器化”的风险表征
基于前文揭示的当前美国专利制度的具体调整与形成逻辑,本章将进一步从个体权利行使、国家产业发展与国际规则三个层面,具体剖析制度变动所引发的直接影响,呈现专利制度从私权保护向“制度武器”转变的现实危害。
(一)个体正当权益贬损:专利权利行使受限与市场竞争机会剥夺
发起专利无效挑战是当代商业竞争中标准且合规的竞争手段,因此无效审查机制的公平运作决定着市场竞争生态的健康程度[41]。“内松外紧”的专利制度构建了双重标准,美国本土企业或来自“安全国家”的企业,可通过申请专利以实现技术的市场运转,或是利用IPR等程序挑战任何具有“威胁”的专利。而被标记为具有潜在威胁的外国申请主体,难以合理利用专利制度,不但无法申请、收购专利,也将由于国家安全界定标准的不透明性,被迫放弃本应有理有据的专利无效挑战。即便申请人最终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冗长的程序周期仍可能令其错失市场机遇。在此期间,被请求公司可凭借形式有效的专利继续享有制度优势,寻求禁令救济,抢先占领市场,持续阻止请求方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当前,美国专利制度对正常商业行为中行使专利权的干预已初见端倪。例如,在长江存储案中,USPTO于2025年11月10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对长江存储发起的专利无效挑战进行资格审查,并最终于2026年1月15日下达裁决,以长江存储未能澄清其实际身份为由,拒绝了长江存储对美光公司的两件专利发起的无效挑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根据USPTO官方的PTAB案件电子档案系统,在美光公司作为请求人于2024年后对长江存储发起的20多次专利无效挑战中,已有近一半专利被裁定无效。又比如,在HieFo-Emcore案中,一家中资控股公司HieFo在2024年完成对美国Emcore公司数字芯片业务的收购。由于交易完成后才申报,CFIUS介入调查,最终依据《美国优先投资政策》行政命令,于2026年1月宣布取消Emcore公司与HieFo公司之间的半导体交易,并要求在180天内完成专利剥离[42]。
(二)各国产业发展受困:标准必要专利边缘化与技术代际差距固化
回溯历史可见,当日本在汽车、计算机及半导体等战略领域威胁到美国时,后者才出台了一系列对日技术贸易管制政策,包括施加高额关税、征收巨额专利费等手段[43]。当前,特朗普第二任期推行的专利制度调整,核心目的也在于推动美国企业在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产业重新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这势必对各国相关技术产业产生不利影响。第一,在技术标准层面影响各国主体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标准作为技术产业的关键基础设施,在电信、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与网络安全等一系列技术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产业发展不能丢失的核心环节。标准常常需要用到一系列已被申请专利的技术,这些专利也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而美国专利已是事实上的标准必要专利池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旦外国创新主体在美专利申请与保护面临日益严苛的审查环境,其在参与国际产业标准制定时将丧失专利筹码,乃至直接导致企业被实质性排除在标准制定工作之外,而标准恰恰决定着市场准入,最终形成从专利受限到市场边缘化的连锁反应。
第二,当前美国为其技术领先者扫清几乎所有专利障碍,最大限度地确保先进技术获得专利授权并实现市场获益,这虽然会加速自身技术迭代,却从根本上破坏了法律作为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平衡功能。绝大多数的法治国家都难以在本国复制美国的做法,因而也不能具有这种技术上的畸形优势。当前,全球科技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关键数字技术突破加速涌现,并快速实现产业化应用,全球经济与技术竞争格局面临深度重塑。在此背景下,美国技术产业所获取的畸形优势,可能帮助其锁定全球产业链中高端环节,并因先发优势而加深与后来追随者的差距,最终导致各国技术产业由于技术落后而失去发展机会。例如,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人工智能算法接近于科学发现或纯粹数学规则,若允许其获得专利权,从长期来看将形成赢者通吃的垄断格局,不仅严重阻碍本国市场后续创新,也将由于技术优势在全球市场中确立领先地位。
(三)国际专利规则凝滞:国民待遇原则虚置与国际合作基础瓦解
美国专利制度调整的影响已不局限于其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构成冲击。第一,当前美国专利制度针对外国主体的不平等待遇,已严重违反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都有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如,TRIPS协定第3条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且该原则仅允许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方面存在例外,这些例外也仅是为了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规章,且不能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总统命令对外国专利持有人的税收歧视、USPTO对外国申请人的审查周期延长、无效请求审查、法律的差异化对待,都已实质上造成被针对国家无法享受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商务部也认为美方以“国家安全”为名修改申请专利无效相关规则,明显违反知识产权相关国际义务[44]。同时,由于美国破坏上诉机构成员连任和遴选,并持续阻挠上诉机构恢复运转,导致上诉机构成员短缺,已难以通过和执行裁决[45],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被违背的事实难以得到纠正。
第二,在专利国际合作程序层面,《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体系所依赖的互信基础也面临瓦解风险。PCT机制的设计逻辑建立在国家阶段的相互承认之上,即国际检索单位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结论应在国家阶段获得充分尊重。当前USPTO在专利授权程序中设置诸多障碍,若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PCT国家阶段,将包括对国家阶段申请启动额外安全审查,乃至基于安全关切延迟或限制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此类情形一旦发生,不仅将削弱各国申请人对PCT体系的信任,亦可能促使全球创新主体重新评估国际专利布局策略。此外,专利申请一经提交便予以公布,加之国家阶段增设额外安全审查,会致使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机构的审查效力落空,可能导致美国境外主体的技术在美国进入公有领域,无法获得保护,形成更加不稳定的国际专利格局,进一步冲击国际专利规则。
五、应对特朗普2.0时期
美国专利制度“武器化”的建议
美国专利制度的加速调整直接源于特朗普再次当选美国总统,并深受美国整体技术民族主义兴起以及国际知识产权逆全球化趋势影响,难以期望其随着美国执政团体的调整而有根本性变化。面对美国专利制度调整在个体权利、产业发展与国际规则层面引发的负面影响,中国作为全球经济、科技的重要一环已无法置身事外。基于此,本章从优化全球专利布局、稳固国内产业根基及维护多边治理体系三个维度,探讨中国的可行应对方案。
(一)分散专利风险:优化全球专利布局与深化区域知识产权合作
面对美国专利制度调整对全球创新主体正当权益的侵蚀,中国可以利用美国与其盟友在科技自主战略上的矛盾,通过优化全球专利布局结构、加强知识产权合作进行应对。第一,重点强化在欧盟和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技术发达经济体的专利布局,确保在多极技术竞争格局中保持战略主动。以欧洲市场为例,该区域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替代方案,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及随之建立的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构成相对稳定且可预期的法律环境。EPO的专利审查长期坚持以技术质量为核心准据,司法与行政程序受到地缘政治干预较少,其授权专利在44个欧洲国家具有法律效力,覆盖人口逾5亿,市场规模与美国相当。更为重要的是,UPC所提供的统一授权、统一无效宣告及统一救济机制,能够大幅降低中国企业在欧洲进行专利维权与运营的制度成本,有效规避美国专利制度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成为平衡美国市场布局受限的重要支点。
第二,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涵盖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约占全球30%的人口与GDP,构成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其知识产权章节已生效实施,为中国企业深化亚洲区域专利布局提供了制度框架。该协定在专利保护标准、执法程序及争端解决等关键领域建立了区域协调机制:一是审查结果的相互承认机制;二是执法合作的机制化安排;三是争端解决的区域化路径。强化RCEP区域内部知识产权合作,既是规避美国市场风险、保障供应链技术安全的防御性策略,亦是开拓亚洲增长市场、构建区域技术主导权的进攻性选择。
(二)稳固产业发展:巩固产业技术优势与构建制度性救济体系
既有经验表明,面对美国的技术霸权主义,尽管我国一些产业遭受一定影响,但通过有效应对,可以化危为机,倒逼产业从供应链中游向上游跃迁,实现产业升级[46]。中国具备一些独特优势,拥有庞大的国内市场,具有自主的政策制定能力与完善的产业链配套,能够通过有效应对实现产业的稳定发展。第一,巩固产业优势地位。专利制度作为产业资源配置的法律工具,其效用始终受制于技术本身的领先性及其在全球分工中的不可替代性。政府可以发挥对产业的协调引领作用,依托财政政策,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支持,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卡脖子”环节。构建多层次的国际技术协作格局,对发展中国家,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与东盟等地区的产能合作与技术输出,构建互利共赢的创新共同体,拓展海外应用市场;对发达国家,则应加强与欧盟、日本、韩国等技术先进国家的产业链整合与技术交流,通过技术互补与供应链协同打造抗风险能力更强的跨国产业共同体。强化我国技术标准同他国的互认,推动中国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认可,提升在全球产业架构中的比重。
第二,为产业发展构建制度性救济体系。作为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于2025年正式落地实施,为应对美国等国家的歧视性专利措施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其第15条明确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这一条款为针对USPTO歧视性政策实施对等反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在其他与专利、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或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中设置授权条款。我国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授权条款,整合产业界、学术界及外交等部门的诉求,形成统一的应对立场,制定反制措施,明确触发条件、适用对象、救济手段等内容(表3),形成以规则对规则的博弈格局。
数据来源:作者自制
(三)维护多边合作:坚定维护多边机制与坚持公平开放专利制度
2007年通过的《WIPO发展议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发生转变,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作用与价值越发显著。现阶段坚持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国际多边合作机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抱团”,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平台下,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是最符合中国实际与一贯主张的做法。第一,中国应当坚定支持WTO和TRIPS多边机制,维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积极参与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谈判与WIPO框架下的多边事务,支持对TRIPS协定进行必要的技术性修订和完善,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遗传资源等领域的合法权益,倡导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充分考虑各国发展阶段差异和公共利益需求。全面参与WIPO管理的各类国际条约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核心条约的现代化进程。在专利、版权及相关权、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等具体领域,积极参与WIPO各常设委员会的工作,推动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支持发展中国家在专利申请、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合理诉求。
第二,坚持公平开放的专利制度。从理念上看,我国一贯坚持“保障在华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民待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47],坚持同国际社会一道捍卫国际贸易规则和公平正义秩序。开放包容的专利制度有利于吸引全球创新技术的集聚,巩固我国作为国际创新热土的地位,并倒逼国内科技创新与专利质量的攀升。具体来说,要在以制度应对制度的同时,为不参与、不涉及歧视性制度的外国主体保留公平、平等的制度待遇;进一步优化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提升国际专利申请审查水平,吸引高质量专利申请,坚持以高水平的专利制度建设服务对外开放的大格局。
六、结语
特朗普2.0时期美国专利制度“内松外紧”的差异化安排绝非单纯的法律规制变动,而是美国以专利制度为“武器”,干预他国专利正常发展的一种霸权行径。这一转向以保护创新的名义遏制了正常科技创新活动,最终必将侵蚀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动摇国际科技合作的互信根基,对世界各国科技创新的有序展开造成干扰。面对美方的多变易变与极限施压,中国“没有关上谈判大门,但也不会心存侥幸”[48]。应当以开放合作对冲单边主义,以高水平开放谱写合作共赢新篇章。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将制度“武器化”以维系霸权的企图,都难以逃脱失败的结果,真正的创新引领,从来不源于壁垒高筑,而源于开放包容的生态构建。面向未来,中国应借此进一步夯实本土创新根基,增强产业韧性,同世界各国一道,在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过程中[49],以更加开放、自信的姿态,为构建真正有利于共同发展的知识产权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既筑牢国家发展的安全屏障,又推动建设持久繁荣、开放包容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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