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苏轼一生多次被贬官,在贬官惠州期间,他受到岭南官场的普遍照顾,惟一不见亲近者是苏轼书信中提到的“傅同年”。苏、傅二人因何“交恶”?迄无论述。本文考定“傅同年”的名字为傅燮,由此勾勒其生平事迹,推测苏轼与之不相往来的原因,可以发现,傅燮是北宋后期激烈政治斗争背景下“绝大多数”有相似生存境遇的普通官员之代表。元祐三年,苏轼上札批评当时的政风,张冠李戴,误将傅燮作为懒政典型,开启了二人交恶之源。因此,官员在历史现场书写的札子,也可能因作者误记产生错误信息,引用时仍需谨慎。
关键词:苏轼;科举同年;傅燮;岭南贬官;第一手史料
元祐八年(1093年)九月,垂帘听政的高太后去世,宋哲宗亲政,政治风向为之一变,开启了重新奉行熙丰新法的绍圣绍述。元祐时期的朝中大臣多被贬降。绍圣元年(1094年)十月,苏轼被贬到岭南,安置于惠州。从现存书简来看,苏轼在惠州期间,得到岭南官场的普遍善待,唯一让他心存顾忌、刻意绕开的,反而是他称为“傅同年”的“傅志康”,时掌广南东路转运使司。在科举选官时代,特别是北宋,同榜及第建立起来的同年关系是官员士大夫拉近情谊的重要纽带之一。然而,苏轼和这位“傅志康”虽为“同年”,作为贬谪官的苏轼却与这位时任地方要职的傅同年没有任何交际,即便遇到需要转运司解决的相关事务,无论公事私事,皆转而祷之他人;所存书简,并无一纸直叩傅氏之门。“同年”不必相亲,然近四十载老同年疏远至此,必有缘故,并非简单的“政治环境恶劣”可以解释。此“傅同年”究竟为谁?“志康”是其名,还是其字?苏轼没有点明,此等基础信息,学界虽有措意,皆未得其真。知其名字,方可考其生平,进而论其出处行谊。本文将首先考定“傅同年”的名字,以为全文之基础,进而探查嘉祐二年(1057年)进士出身、作为普通官员傅燮的仕宦经历,最后,探讨“苏傅交恶”的可能触因,并借助刘子健“北宋晚期官僚的类型”学说,与社会认知理论中的“公共知识”概念,分析“才臣苏轼”与“良吏傅燮”彼时的心态。既往的北宋政治史研究,往往聚焦于所谓上层“政治人物”,然而,在任何时候,就绝对数量而言,像“傅同年”这样的“普通官员”才是“绝大多数”。当上层陷入“恶性分裂”,“绝大多数”普通官员的处境又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嘉祐二年进士傅燮是一个绝好的例子,让我们得以窥见北宋后期“绝大多数”普通官员的生存境遇。而“苏傅交恶”的可能触因——苏轼奏札中的错误信息则提示我们,要警惕所谓“第一手史料”的可信度。
一、苏轼书信中“傅同年”的名字考
在惠州期间,苏轼书简中的“傅同年”常与转运司公事有关。如绍圣二年秋,岭南水稻丰收,按规定,惠州秋税总额应当缴纳“六万三千余石”米,但转运司下令,要其中的五万石以上“折纳见钱”,纳米不得过五千石。岭南本就长期遭遇钱荒,绍圣二年又刚刚恢复了免役钱的征收,加上丰收带来的米价下跌,百姓得不到足够的现钱;若卖米换钱完税,即便付出沉重代价,也难以缴清赋税。“见今质库皆闭,连车整船,载米入城,掉臂不顾,不知如何了得赋税、役钱去。”作为谪官,苏轼对本地政务本无任何责任,出于良知,他主动为惠州百姓请命,连致二书于广南东路提点刑狱程之才(字正辅),其一,言秋粮折纳现钱存在的问题。苏轼指出,听说“折纳见钱”的意见是范君提出的,“闻范君指挥,非傅同年意也”——“傅同年”地位高于“范君”,既非傅某之意,则有改正空间。其二,苏轼建议请程之才出面,组织提点刑狱、转运、提举常平三司会商,并提出改正的建议方案:
……请兄与傅、萧二公面议,共行下一文字云:“所有今年折科秋米,并只依见在市卖实直估定。其第五等人户,并听情愿,任纳钱、米,更不拘前来元科数目。”……某不避僭易,欲兄专为此一到广州,与傅、萧面议,反覆究竟,权利害。二公皆仁人君子也,必商量得成。即愿三司连衔入一文字,专牒逐州知、通,大略云:“今年秋熟,恐米贱伤农,所以听从民便,任纳钱、米”。
其中所讲“傅、萧二公”,“萧”是广南东路提举常平萧世京,“傅”即苏轼所称的同榜进士“傅同年”,时掌广南东路转运司。
这位“傅同年”也出现在苏轼处理私事相关的书简中。苏轼在惠州盖了住房,在白鹤峰“起宅子,用六七百千,囊为一空”,急需现金,他“有一折支券”,大概是某种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或可能是他贬官期间所带宁远军节度副使的报酬。该折支券到官府兑换,可得二百余贯钱。苏轼拜托市舶司一许姓节度推官“勘请”变现,“自前年五月请,不得,至今云未有折支物”。转运司当时是市舶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苏轼却并未直接联系“傅同年”,而是写信给广州知州王古(字敏仲)请他转达自己的诉求,信中称:“此在漕司一指挥尔,告为一言于志康也。”显然,“志康”是“漕司”长官,亦即“傅同年”。然而,直至苏轼绍圣四年即将离开惠州,“起揭”赴儋州,此券仍未变现,苏轼不得已,再次致书王古,请求:“告公一言傅同年,必蒙相哀也。”折支券变现不是大事,“在漕司一指挥尔”,而“傅同年”“志康”竟然最终不能“相哀”,未予兑现。事涉转运司,苏轼却要绕开有着同年之谊的转运司长官傅志康,转而请求广州知州王古以及远在韶州的广南东路提刑程之才,苏轼与“傅同年”之心存芥蒂,显而易见。广南东路提举常平萧世京也是嘉祐二年进士,苏轼与之有书信往还,且尝求助于其弟萧世范,而苏轼不以“萧同年”称之。不“相哀”者“傅同年”,苏轼也是皮里阳秋。按传统时期的称谓习惯,“志康”是“傅同年”的字,那么,这位“傅同年”的大名是什么?孔凡礼作《苏轼年谱》,没有注意到《与王敏仲十八首之十二》中的“志康”与《与王敏仲十八首之八》中的“傅同年”为一人,他推定“傅同年”字“才元”,“官广南东路转运司”。其考据如下:
《与之才第三十六简》谓才元必欲修成此桥,“选一健干吏令来权签判,专了此事”。《第四十七简》云及傅同年,《第四十九简》云及傅公,皆涉及漕司事。《文集》卷五十六《与王敏仲》第八简云及傅同年,卷六十《与陆子厚》亦云及,并云“近傅得广东漕幕”。据此,知才元、傅同年、傅公为一人,才元官广南东路转运司。嘉靖《惠州府志》卷三绍圣间“通判、签判、判官”一栏有傅知柔,光绪《惠州府志》卷十九谓知柔尝为循州通判,不知是否即才元。光绪《江西通志》卷二十一:“傅燮,清江人,嘉祐二年进士,官少府少监。”录备参。
这段引文汇集了《苏轼文集》中几乎所有与“傅同年”有关的书简,并推断“傅同年”“傅公”为一人,曾“官广南东路转运司”,这是对的。但是,谓“傅同年”字“才元”则谬,孔凡礼之所以作此推定,其实是承袭了王文诰的说法,其核心依据是苏轼在与程之才讨论惠州修桥事时反复提到了“才元”。其中《与程正辅七十一首之三六》云:
某启。近因柯推行,奉状必达。示谕修桥事,问得才元,行牒已到本州,差官估所费,盖八九百千……才元必欲成之,选一健干吏令来权签判,专了此事。不宜,且勿应副此钱,但令只严切指挥,且令牢系添修竹浮桥也。前日指挥使去时,曾拜闻营房事,后来思之,亦与此同,度官吏必了不得也。深不欲言,恐误老兄事。故冒言,千万密之。与才元言,但只作兄意也。至恳!至恳!
细审文意,此“才元”应为惠州地方佐官,是修桥一事的实际负责人,而苏轼则是应惠州知州詹范之托,帮忙协调上级关系的“顾问”。苏轼以谪官身份建言,干预地方建设,所言之事又涉及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惠州多方关系,不便现身前台,只合隐身幕后,所言强调“千万密之”“只作兄(指程之才)意”,即因此故。然“才元”与“傅同年”绝非一人,可以断言。《苏轼年谱》既已推定“傅同年”字才元,又引光绪《惠州府志》所载“循州通判傅知柔”,谓“不知是否即才元”,可能是受到了《与陆子厚一首》中“近傅得广东漕幕”信息的干扰,此点且容后文辨析。《苏轼年谱》既引光绪《江西通志》所录嘉祐二年进士傅燮,与苏轼为“同年”无疑,然不知何故,未即被采信,仅“录备参”。因此,诚如李之亮所言:“孔凡礼先生考据可谓详矣,然终不得‘傅同年’究为何人。”
只是李之亮也没有注意到《苏轼文集》中“志康”与“傅同年”为同一人的“内证”,即《与王敏仲十八首》之十二、之八,他引用了两条非常有力的“外证”,推定“傅同年”名“志康”,于绍圣三年至四年为广东转运使。这两条外证分别为:其一,《永乐大典》卷二一九八四《广州府移学记》提到,“转运使傅公志康、转运判官冯公彦信”,此记文作于“绍圣丙子(三年)七月六日”,作者为广州知州章楶;其二,《广东文征》卷五五《徙南恩州学记》云:“会漕使傅公按部至此,偕漕判冯公登海望台,”此记文由南恩州知州丁琏作于“绍圣四年季冬吉日”。有趣的是,李之亮并没有否定《苏轼年谱》中“傅同年,字才元”的说法,故他仍说:“不知志康是否字‘才元’也。”他还确认傅同年为傅才元,“当时任广东漕司官员”。其实,按照当时人的称谓习惯,“才元”“志康”皆为字,“志康”与“才元”是二人,并非一人,此不待论;“才元”当为惠州州佐,已如前文所论。“傅同年”“志康”之为广东转运司长官,当无疑义。苏轼在《与陆子厚一首》中又称:
韩朴处士,多从傅同年游。近傅得广东漕,[漕]幕遂带得来此否?
由此简可知,“傅同年”得掌广东转运司,在东坡过岭之后。
至于“傅同年”之名志康,《苏轼年谱》所引光绪《江西通志》卷二一其实已经揭示:“傅燮,清江人,嘉祐二年进士,官少府少监。”又,元末明初梁寅所作《傅氏族谱序》云:
同邑之来学者曰傅迪,以其家之谱系求叙。录其概,余得而阅之。当五季时,有曰署者,始居清江之西石头里,其后散处,或在渝川,或在淦水,或居高安、宜春、萍乡、分宁,凡二十余处……居石头而最显者,大府监燮,字志康,与苏子瞻联第。
综上所述,苏轼在惠州期间书简中提到的“傅同年”“傅公”,字志康,名燮,时掌广南东路转运司。
二、作为“绝大多数”:傅燮的宦海沉浮
毫无疑问,傅燮与苏轼属于同一代际的士大夫官僚,这一代际的著名人物还有苏辙、曾布、吕惠卿、章惇、张载、程颢,等等。苏轼及第时不满二十二岁,傅燮的年龄可能略长(详后),而他的寿数远高于苏轼。据嘉靖《江西通志》载:“燮好学博览,老而弥笃,藏书万卷,皆手自标识,年八十视听不衰。”则傅燮应当是在靖康以前寿终正寝于太平之世的。傅燮的仕宦生涯始于嘉祐二年进士及第,历经仁宗末年、英宗、神宗、哲宗、徽宗诸朝,正当北宋后期的大变动时代,政治风云一再变幻,嘉祐之治、治平濮议、熙丰变法、元祐更化、哲宗绍述、徽宗崇宁,政治斗争一浪接一浪,且不断加剧,官僚集团逐渐陷入不可逆转的恶性分裂。刘子健将此期官僚分为三类七型:理念类(分德治、治术、改制三型),仕进类(分因循、干才两型),渎职类(分贪污、弄权两型)。苏轼大概可以算作“理念类”,“在学术上的地位很高,有政治上的理论、主张和信念,有操守,不肯轻易放弃他们的理想”;在此类官僚之中,苏轼又以才名著称,故可称之为“才臣”。而傅燮则毫无疑问属于“仕进类”的“因循型”,“在学术上的成就较低,在政治上纵有理论、主张和信念,总以仕途进取为前提”,“这是官僚群里的绝大多数,照惯例常情奉行公事,无过之望,胜于有功之心,以年资考绩取胜,普通称为‘良吏’”。“理念类”的领袖、才臣和“渎职类”的权臣,或身居高位,或弄潮于风口浪尖,具有较大影响力,属于上层“政治人物”,是政治史的主要观察对象,已经得到研究者较多关注。而傅燮则提供了另一个范本,让我们得以一窥“绝大多数”普通官员在大变动时代的生存境遇。下面我们把傅燮的一生分为三个阶段展开讨论。
1.傅燮仕宦的初期阶段
从嘉祐二年到熙宁二或三年,是傅燮官僚生涯的初期,他的本官是幕职州县官,任职于地方基层。嘉祐二年科举主考官是欧阳修,该年的进士考试在宋朝科举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扭转文风,影响及于后世,奖拔人才,录取了众多影响久远的名人,无愧“文星璀璨”。周必大后来总结称:“欧阳文忠公知嘉祐贡举,所放进士,二三十年间多为名卿才大夫。”此榜共录取进士388人,“《宋史》有传的为22人”,“官至三品以上的有九人,其中宰执七人”。嘉祐二年进士中最活跃也最为后世所知的一群,构成了宋代文学史和思想史上的“欧门进士集团”。当然,诚如王水照所言,并非所有的嘉祐二年进士都是“欧门”成员。傅燮的科场名次并不靠前,虽有史料称他“少强敏,以能赋称”,但其文学表现在嘉祐二年进士中显然并不突出,他不属于“欧门”,也没有表现出深湛的儒学造诣。总体而言,在苏轼的387名进士同年中,傅燮属于相对庸常之人。嘉祐二年进士的授官分为六等:
第一人章衡为将作监丞,第二人窦卞、第三人罗恺并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郑雍、第五人朱初平并为两使幕职官;第六人已下及九经及第,并为初等幕职。第二甲,为试衔、大县簿尉;第三、第四甲,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并守选。
直至熙宁初年,十余年过去,傅燮仍是睦州司法参军。可见其初次授官之卑,但不知是否曾守选。大约在熙宁二年(1069年)或三年,傅燮自睦州司法参军除大理寺丞,始得改京官。他的改官制出自苏颂之手,制书称其“久从掾令之职”,并“有干廉之称”。可见,在此之前的十多年间,傅燮一直沉沦于宋人所说的“选海”,任职于地方基层。
选人改为京官,是宋代基层文官仕宦生涯中最重要的一次升迁。傅燮改官制文,见于苏颂《苏魏公集》卷二九,《永乐大典》则将其系于胡宿《文恭集》之下,清人辑录《文恭集》时因此滥入。按《宋史》“选人选京官之制”规定:“有出身:判、司、簿、尉,七考除大理寺丞。”傅燮是嘉祐二年进士,为“有出身”者,自睦州司法参军除大理寺丞,至少要经过七考,必在治平元年(1064年)以后。而胡宿于嘉祐六年八月已拜枢密副使,“在位六年”,不可能返为傅燮草制。苏颂于“熙宁元年,擢知制诰”,熙宁三年五月癸卯,因苏颂拒绝起草李定除监察御史里行的制书,罢知制诰。嘉靖《江西通志》谓傅燮“熙宁中,由幕府累迁少府少监”,若其不误,则傅燮改官不在熙宁元年,而应在二年或三年。傅燮改官之前的差遣是“监温州在城商税务”。监税之职,文士所不耻,而傅燮能得“使者交章,攸司覆实,言尔最状”,并能在熙宁变法之初因此获得改官,足见其无倚仗与能办事。
2.熙丰大变法时代是傅燮为官的第二阶段
熙宁三年至元丰末年,构成了傅燮仕宦生涯的第二阶段。熙宁元年,宋神宗和王安石推动的变法改制大规模展开,新法密集出台。熙宁二年,朝廷新设提举常平司,选派官员到各路专门督促新法的实施,首批选派的常平官一般认为是对新法持支持态度的官员。闰十一月,“差官充逐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太子中允关杞广南西路”;“又差同管勾……著作佐郎……俞充广南西路”。负责广南西路常平的差遣为两员,提举常平“以朝官为之”,首差太子中允关杞;管勾常平以“京官为之”。广南西路的管勾常平官原本拟定的是著作佐郎俞充,但俞充并未赴任,次年五月庚子,他被任命为“编修中书条例”。俞充是鄞县人,王安石曾经在那里担任知县,因此,俞充被认为是王安石的亲信。俞充未赴任,刚刚获得改官的大理寺丞傅燮于是顶上,成为首任同管勾广南西路常平,投身新法的推行。于是,与当时的绝大多数官员一样,傅燮被卷入了大变法的时代洪流。此后,傅燮长期任职于广南西路,熙宁七年升任转运判官。广南西路处于北宋西南缘边地区,常平官的核心政务是推行新法,傅燮对于新法的态度,却谈不上有多积极。其间他曾与积极推行新法的许彦先发生互讼,并给神宗留下负面印象。
傅燮到任广西的时间可以参考他的联职上司关杞。关杞于熙宁四年二月十三日在湖南永州九龙岩留下题记,系衔为“新提举广西常平、太子中允关杞蔚宗”,“盖之任桂林道经所题也”,则关杞“当于熙宁四年春到广西任”。傅燮的到任时间应当相去不远。熙宁二年闰十一月发布任命,倘若年底或三年初便出发,四年二月还在湖南流连山水,则关杞在路上走了一年多,宋代官员赴任岭南,“计程外给两月期”,桂林至开封3681里,按六十里一驿算,加“外给两月期”,应当在四个多月抵达。当然,若以欧阳修贬夷陵的实际旅行速度折算,九个多月也应该到了。赴任速度或许可反映关杞对于新法的态度也不够积极。作为关杞的副手,傅燮对于新法的态度当与关杞一致,二人曾于熙宁五年八月一日同游桂林城外的东岩。
熙丰新法的推行在地方上还是有相当大阻力的。熙宁四年开始,宋神宗分批次派遣“察访使”到各路检察督促提举常平官等地方官执行新法。熙宁五年八月十一日,宋廷“诏广南东路转运判官许彦先察访广南西路常平等事,及体量官吏违慢、措置乖方者以闻”。所谓“察访”,通常指“实至诸路州郡,通过按察巡访的方式采集信息,了解情况”;所谓“体量”,指“派专人实地调查了解,直接体察衡量”。派遣察访使,是宋廷为解决新法在地方执行不力、落地受阻而采取的措施。许彦先一时成为广南东西两路推行新法的总督导。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熙宁六年正月十九日,许彦先上报中央:“已牒广南两路,委诸县令、佐排定保甲,其旧置枪手、土丁名役乞解放,止立保甲一法。”二十八日,宋廷下令:“广南东路转运司密委官吏,就排定保甲,遂根括丁口聚散实数具奏,以凭立法均定丁米。”三月,许彦先以“察访广西公事”的身份,召集广南西路转运、提刑、常平三司“议事于桂林”,“三月廿九日成书……约分按诸部”。与会三监司的官员有:转运使张觐、转运判官杜璞,提点刑狱李宗仪、马纪,提举常平关杞、傅燮。
许彦先在广南西路推动了对新法执行情况的督察,广西官员与许彦先之间也因此出现了矛盾,最终发生了傅燮与许彦先“互讼”事件。熙宁七年六月八日,傅燮与广西转运使张觐、新任桂州知州刘彝三人同游回穴山,野餐,试新茶,“同舟以游风洞”。许彦先于熙宁八年三月五日正式调任广西提刑,但任职时间很短,“五月二十六日改广东漕”。傅燮与许彦先“互讼”之事就发生在这两个月之间。此时,傅燮已经升任广西转运判官。虽云“互讼”,但未有史料明言许对傅的指责具体是什么,只提到“燮指彦先纳金珠”,称“许彦先赴任至梧州,有人遗金三十两,乃监邕州金坑邓辟子也”,“彦先曾受市易官吏之物”。事情的起因是许彦先家“出婢”林氏,为傅燮所雇,向傅燮提供了上述信息,傅燮因此告发许彦先。广西官员显然是站在傅燮这边的。时任广南西路转运使李平一“亦言彦先独差官管勾告发坑冶”。宋廷于是在熙宁八年七月三日派荆湖南路转运判官乔执中“乘驿究实以闻”,十月二十八日,又改派江南西路转运副使李之纯查办此事。约一年后,熙宁九年十月十八日,“傅燮许彦先互讼案”结绝,积极推行新法的许彦先未见受到处分,被拘禁在洪州的林氏获得释放。此时,傅燮已经丁忧解官,“在临江军持服”。“互讼案”使傅燮在神宗心中留下了负面印象。元丰六年(1083年)九月,傅燮被提名为恩州知州,神宗御批表示反对:“甘陵(即恩州),河朔要地,士气骄悍,常须得人弹制,则免意外生事。近除知州傅燮,资望人品恐不可当此任使,宜别选官。”最终,改任朝散大夫王孝忠知恩州。此次傅燮改任何职不详,整个元丰年间,傅燮大体没再获得重任。
3.哲宗朝之后傅燮任官的第三阶段
现存史料中再次出现傅燮的相关记载已经到了哲宗初年,由此以至致仕,构成了傅燮官僚生涯的第三阶段。这一时期,宋朝政治急剧动荡,先后经历了元祐更化、哲宗绍述、徽宗的建中靖国与崇宁等,“国是”四更,而傅燮似乎并未受到太大影响。《苏轼文集》有《傅燮知郑州制》,文曰:
敕:傅燮,郑废为邑,复为右辅。经营缮完之劳,民既告病,而吏亦勤矣。以尔乐易之政,屡试有闻,往任其事,宽信以御民,强敏以御吏,称朕意焉。可。
郑州被“废为邑”,在熙宁五年;又“复为右辅”,在元丰八年十一月;元祐元年(1086年)正月,恢复其“奉宁军节度使”的“军额”。傅燮除知郑州,当在元丰八年十一月与次年三月之间,但傅燮并未赴任。元祐更化开始后,傅燮获得了新任命,改任江南东路提点刑狱。在废罢免役法、复行差役法之际,朝廷同时发布了江南东路、福建路、两浙路五个监司的任命,目的是加强上述地区路级监司“更化”的执行力。元祐元年二月七日,朝廷宣布废罢熙丰新法中的免役法,恢复变法前的差役法。囿于司马光有限的个人领导力,并受蔡确等人的干扰,复行差役法在政策制定和实际推行过程中均产生了诸多问题。闰二月,蔡确、章惇下台,高层人事调整完成,政局趋稳。此后,宋廷方得以针对“差发之际,吏或缘而为奸”等问题,调整江东、福建、两浙监司人选,充实重点地区监司力量,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以上是傅燮从知郑州改为江东提刑这一任命出台的背景。
郑州复为右辅在元丰八年十一月,复行差役法在元祐元年二月,而苏轼在元祐元年三月特许免试,被任为中书舍人、知制诰,九月升任翰林学士、知制诰。因此,傅燮之“知郑州”与出任“江东提刑”必在九月之前,不当早于三月,或即在三月。根据制文,傅燮知郑州之命的正式差遣名称为“权发遣郑州”,说明他的资序较之“右辅”知州的要求尚隔两等。而“江东提刑”之除则表明元祐朝廷对于傅燮为政能力的认可。在江南东路提点刑狱司任职期满之后,元祐四年二月,傅燮“奉圣旨与知州差遣”,先除浙东路的明州知州,后改除知江南西路洪州兼一路钤辖,洪州是江南西路的首州,地位重要,中书舍人曾肇对此任命提出疑问:“未审因依。乞指挥勘会,以凭命辞。”三省重审后,改命傅燮知宣州。曾肇所疑在于傅燮的资序不足以知一路之首州。据万历《宁国府志》,傅燮在宣州“任三年,赴阙”,即元祐六年离任。
傅燮的立身之本,是他的资历与能力,而非他的政治倾向。哲宗亲政后,改元绍圣,一改元祐之政,推行熙丰之法,傅燮的仕途按照制度惯例,继续上升。绍圣二至四年,傅燮任广南东路转运使。苏轼在绍圣四年离开惠州之前,提到他尚未兑现的折支券,说“自前年五月请”,则绍圣二年五月傅燮当已到任。在现存史料中,傅燮在广东漕司任内的主要作为,是支持官学的修建。绍圣二年十一月至三年六月,知广州章楶主持修建了新的广州州学,并作学记,谈到兴造缘起,有“转运使傅公志康、转运判官冯公彦信,亦尝以是为言”,谈到经费来源,有“总会(广州诸生)所输之钱,凡百有二十余万,漕台所助者半之”;谈到开工建设,有“于是为之请于部使者,既得报,乃揆日聚土,且辟且筑,募工分领而新之”。南恩州州学的移址新建,也是在傅燮的推动下完成的。
会漕使大夫傅公按部至此,偕漕判冯公登望海台,周览形胜,因指城隅之东曰:“此山川回合,风水之佳,宜徙学以就焉。”佥悦而从。乃命出泉于公,僦力于民,鸠工抡材,徙旧增新,不日而就……经始于孟秋,落成于季冬,用不匮而工不劳。
绍圣四年七月南恩州新学动工之时,傅燮尚在岭南,十二月落成之时,傅燮已还汴京。当年九月,傅燮奉调入朝,为司农少卿,这是有明确记载的傅燮第一次任职中央。徽宗初,傅燮曾知润州,其位置排在元符三年二月在任的王古与崇宁元年六月在任的曾布之间。
《宋史·王古传》不载其曾知润州,但言“徽宗立,复拜户部侍郎,迁尚书” ,王古知润州很可能未赴,或在任时间非常短。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五月,苏轼自海南北归至润州,致书于米芾,有言“傅守会已罢而归矣,风止江平,可来夜话”。如此,则傅燮于此年已罢知润州,当时他的寄禄官为中大夫。这是目前可见宋代史料中傅燮最后的任职经历。元末明初,梁寅在《傅氏族谱》中所见傅燮的终官为“大府监”,这显然是以辽金元制度误解、误书宋代职官的产物。宋承唐制设“太府寺”,元丰改制后以“卿、少卿”为长贰名称,无“太府监”之名。辽制,南面官文官有“太府监”;金代亦设“太府监”,以监、少监为长贰;元代设“太府监”,以“太卿”为长,其下有“太监”“少监”。嘉靖《江西通志》则以“少府少监”为傅燮终官,“少府少监”在元丰改制之后是“少府监”的次官,少府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无论具体官职如何,傅燮很可能再次入朝任职。
徽宗初年,傅燮罢知润州之时,显然尚未达到致仕年龄,则其生年不会早于苏轼太多。与苏轼、苏辙、吕惠卿、曾布等嘉祐二年进士中的佼佼者不同,傅燮是庸常的,他没有出众的文学才华,也没有获得前辈高官的有力汲引。傅燮所达到的最高寄禄官“中大夫”,在宋朝文武官官诰所用绫纸十二等中为第七等,他可能担任过的中央职位是诸寺监的副职,在《宋史》所载“元丰以后合班之制”中都排在“中大夫”之后。在神、哲、徽三朝高层政治斗争愈演愈烈的大环境中,傅燮始终没有进入“政治”的场域,没有展现出明显的派别属性,只是一名普通的行政官员,忠实执行中央政令。但熙宁新法之初,他被委任为首批常平勾当官,元祐更化复行差役法后,他又成为朝廷派往东南的首批监司。这说明傅燮有不错的治民经历和治事能力。嘉靖《江西通志》称其“专剧郡,所至有声”,当非虚言。傅燮积累资历,缓慢爬升,从王安石—宋神宗主持朝政的熙宁、元丰变法改制,到司马光—高太皇太后主导的元祐更化,再到哲宗亲政之后的绍圣绍述,徽宗初政的建中靖国,朝廷风云变幻,政策反复摇摆,傅燮的仕途始终在制度常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缓慢爬升。
三、“才臣”对“良吏”:“苏傅交恶”
北宋政治总体上对文官士大夫相对宽容,“未尝轻杀臣下”,“过岭”(贬谪到岭南)成为对高层政治人物的最严厉惩罚。太宗、真宗两朝,偶有朝廷大臣被贬至岭南。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过岭之路“荆棘近七十年”,期间,虽有官员被贬岭南,但宰执大臣等高级官员没有被贬谪到岭南者。“哲宗朝,由于政治反复,新党、旧党互相攻击,大臣轮番过岭。绍圣以后,被贬岭南的‘元祐党人’,是宋代岭南谪宦中最为集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北宋政治由此陷入“恶性分裂”。在此期间,因“乌台诗案”被贬黄州的苏轼,先是受诏还朝,历官翰林学士、兵部尚书、礼部尚书,成为炙手可热的政治明星,同时承受着“像王安石”“不可重用”的批评,后又被贬过岭过海,由惠州而儋州,以垂暮之身,将九死南荒的流放,当做“奇绝冠平生”的人间游历,最终成就中华文明史上的最美人格典范。无论在当时还是后世,苏轼一直是人们关注、共情、赞美的对象。而像傅燮这样,在风波险恶的宦海中尽力维持生存的普通官员,往往是不被看见的,无论当时还是后世。观元祐元年苏轼为傅燮所写二制,当时苏轼对于这位“傅同年”的评价还是不低的。然而如傅燮辈,正是苏轼所鄙视的所谓“君子”:“昔之君子,惟荆是师。今之君子,惟温是随。所随不同,其为随一也。”“荆”是指推动熙宁变法的王荆公王安石,“温”则是指推翻新法促成元祐更化的司马温公司马光。苏轼自己,纵然与司马光“相知至深,始终无间,然多不随耳”。换言之,傅燮似乎没有自己的政治坚守,论才华、论人品、论操守,“傅同年”都入不得苏轼的法眼。当然,这并不妨碍他们相安无事,况且二人还有同年之谊。那么,为什么苏轼在惠州要事事绕着傅燮走,而“傅同年”始终也没有对落魄的“苏同年”主动援之以手?
苏轼曾经在一篇奏札中对傅燮提出过严厉批评。这篇奏札的标题通常作《述灾沴论赏罚及修河事缴进欧阳修议状札子》或《论赏罚及修河事》(以下简称《苏札》),内容如题所示,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批评“朝廷赏罚不明”,列举了四个反面典型;后半部分反对都水使者王彦先等不顾自然规律,“逆万人之公论”,试图强行将已经北流的黄河改回故道,认为属于“措置不当”,并抄录欧阳修《修河议状》缴进。傅燮的名字出现在前半部分,属于最详细的反面典型。苏轼奏札有如下内容:
广东妖贼岑探反,围新州,差将官童政救之,政贼杀平民数千,其害甚于岑探。朝廷使江西提刑傅燮体量其事,燮畏避权势,归罪于新州官吏,又言新州官吏却有守城之功,乞以功过相除。愚弄上下,有同儿戏,然卒不问。岑探聚众构谋,经年乃发,而所部官吏,茫不觉知,使一方赤子,肝脑涂地,然亦止于薄罚。童政凶狡贪残,非一日之积,而监司乃令将兵讨贼,以致数千人无辜就死,亦止降一差遣。
据苏轼所指,傅燮作为江西提刑,受命“体量”广东官员在“岑探之乱”中的表现,畏避权势,欺上瞒下,一味和稀泥,懒政渎职,却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对于傅燮,对于中央朝廷,这都是很严重的指责。然而,细究起来,苏轼的说法却是疑点重重,李焘就曾提出疑义。接下来,我们首先梳理“岑探之乱”的过程,再讨论苏轼的相关指控。“广东妖贼”岑探围攻新州之事,发生在元祐元年十月。黄庭坚记录了当时楚州团练推官、知四会县黄介(字几复)的亲见亲闻:
新兴民岑探自言有神下之,越俗禨鬼,相传数郡推宗焉。新州捕得探兄弟妻子系治。探欺野人,言“吾能三呼陷新州城”。不逞子及老弱从者以百数。至城下,言不效,皆溃去。而新州声张,以为豪贼挟众攻城。经略使遣将童政捕斩,而官军所遇薪水行商皆杀之。亦檄几复护枪手策应,几复察童政部曲多不法,即自言经略司不隶将下,得以土丁捕贼;且言童政所效首级,莫非王民,斫已瘗之棺,刳方娠之妇,一童政之祸,百岑探不足云。其后皆如几复所言。
在黄介看来,岑探一伙本来只是乌合之众,很快就溃散了,而新州地方官夸大贼情,引发广东军政主持者,即引文中之“经略使”即指权广东经略司、运判张升卿发兵征讨,童政率领的官军借机滥杀无辜,为害一方。岑探之乱的平息,是在新任广州知州兼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蒋之奇的领导下达成的。元祐元年八月,蒋之奇被委任为集贤殿修撰、知广州兼一路军政长官。蒋之奇赴任途经洪州时,得知了岑探之乱的消息,“即星驰度岭”,收拾残局。“传报及南昌,新帅若烟走。入境亟止杀,渠恶用机购。逾旬果获探,腰斩余悉宥”。《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引《蒋之奇传》载:
之奇道闻之,即奏请以重赏募捕首恶,除岑探不赦,凡胁从者许自陈,得以除罪。又飞檄榜示所以捕擒魁首、宥胁从之意。既至,遣兵马钤辖杨从先往讨之,授以方略,得尽获诸将,且说令生致渠魁。从先遂擒探于茶坑,送广州伏诛。
元祐二年正月,蒋之奇向朝廷报告了平乱的消息,朝廷下令赏赐立功人员、抚恤生命财产受损百姓。作为地方恶性事件的“岑探之乱”到此宣告结束。但是,“岑探之乱”暴露出岭南官场和驻军的诸多恶性问题,最突出的是童政的滥杀冒功,以及广南东路特别是新州官员的麻木不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已经集中爆发,朝廷如何处置涉事官员与将佐,关系政治风气的未来走向,这是当时朝廷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声。在《苏札》上奏之前,元祐二年四月,即有右司谏王觌和殿中侍御史吕陶的上疏。王觌称:“比闻朝廷已降指挥,止其妄杀,而将吏之罪,尚置不问。伏望速赐裁决。”吕陶奏:“百姓诉冤,至今不已。请诛童政,以舒冤愤。”朝廷随后派员立案调查。此事的处理结果如下:
(元祐二年五月乙卯)诏前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张颉、提点刑狱林颜各展二年磨勘,转运副使高镈、转运判官张升卿各降一官,升卿仍与小处通判,坐言者论颉等不戢将佐,因捕岑探,杀及平人故也。
(元祐三年二月)乙巳,诏戮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广南东路兵马都监兼权东南第十一将童政,封、康、贺、新州都巡检使郭昭昪贷死,杖脊配沙门岛。以捕贼岑探而擅杀无罪者六十有三人也。
以上涉事官员、将佐按责任受到不同处罚:前任广东经略使张颉、广东提刑林颜负有领导责任,但已离职,故处分最轻,只展二年磨勘;时任转运副使高镈负有监督责任,察人不明,降一官;转运判官张升卿当时权广东经略司,是实际的军政首脑,也是他发出了派遣童政出兵的命令,因此降一官之外还要降资序,“仍与小处通判”;擅杀无辜的带兵官广南东路兵马都监兼权东南第十一将童政和都巡检使郭昭昪受到了最严厉惩罚,首恶童政被处决,郭昭昪杖脊流配沙门岛。
截止到元祐三年二月乙巳,岑探之乱涉事人员的处置已经完成。而《苏札》上于元祐三年九月五日,也就是七个月之后。《苏札》仍在批评岑探之乱涉事官员处分过轻。童政明明在二月就已经处斩,而苏轼到九月却仍然说“止降一差遣”。李焘对此大惑不解。他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二月乙巳“诏戮童政”条的正文之下附有“考异”,先证童政二月处斩之无误,然后表达对《苏札》的困惑:
《政目》二十八日诏:“广东都监童政处斩,坐擅杀六十余人。”与《实录》同。苏轼云云,附九月戊申,当考。
元祐三年九月戊申,《续资治通鉴长编》正文摘录了《苏札》,又作“考异”云:
二月二十八日乙巳,童政坐擅杀六千余人处斩,不知轼何故云“止降一差遣”,当考。
如此明显的事实,苏轼应当不会搞错。那么,是否存在一种可能:苏轼上疏不是在元祐三年九月,而是在二年九月,但《苏札》的时间是明确的,开头便是“元祐三年九月五日,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兼侍读苏轼札子奏”,札中又有“自二圣嗣位,于今四年”及“而四年之中”的说法。“二圣嗣位”在元丰八年,“于今四年”,正是元祐三年。又,《苏札》后半部分反对“都水使者王孝先”恢复黄河故道的做法,元祐二年三月,王孝先接任都水使者,力主黄河东归故道,三年六月戊戌,哲宗、高太皇太后下诏,倾向回河,责令三省、枢密院展开讨论,尽早决策,苏轼因此上札。《苏札》上于元祐三年九月五日,当无疑义。
那么,童政二月已坐擅杀处斩,苏轼九月尚云“止降一差遣”,究竟是何缘故?李焘的疑问,本文可试为开解。原因很简单,苏轼所言“止降一差遣”者,指的并非童政,而是明知童政凶狡贪残却派他带兵讨贼,最终导致百姓无辜就死的“监司”,即转运判官、权广东经略司张升卿,《苏札》原文为:
童政凶狡贪残,非一日之积,而监司乃令将兵讨贼,以致数千人无辜就死,亦止降一差遣。
按上下文,“止降一差遣”的主语是“监司”而非“童政”,而张升卿在元祐二年五月所受的处分正是“降一官”“仍与小处通判”。这一情节也符合《苏札》前半部分的核心,即批评“朝廷赏罚不明”。
然而,李焘之惑既解,《苏札》却仍有令人生疑处,《苏札》言“朝廷使江西提刑傅燮体量其事”,并批评傅燮和稀泥,且未受处分。但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元祐二年四月癸巳条,奉命调查童政滥杀案的并非是傅燮,而是江西提刑邹极。诏曰:“童政,令提点江南西路刑狱邹极于虔州置院,按罪以闻。”邹极的江西提刑告词出自苏辙之手,而苏辙出任中书舍人是在元祐元年十一月,邹极到任当在元祐元年底或二年初。据上文的考证,傅燮于元祐元年三月之后(至迟不过九月)出任江南东路的提点刑狱;元祐四年二月,“自江东提点刑狱奉圣旨与知州差遣”,符合“三载成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具体到元祐二年,傅燮是江南东路的提点刑狱,驻饶州;邹极是江南西路的提点刑狱,驻虔州。按宋朝常规,遇岭南出现问题时,朝廷通常遵循就近原则,派江南西路、荆湖南路的官员过岭究实或在江西置院按罪,比如这里的元祐二年四月“于虔州置院”调查童政滥杀案,又比如前文提到的广南西路的傅燮与许彦先互讼案,则先由荆湖南路转运判官乔执中“乘驿究实”,后来才改派江南西路转运副使李之纯。当然,饶州距离广东,亦非绝远,那么,有没有可能江东提刑傅燮先往,体量不实,又遣江西提刑邹极呢?美国犹他家谱学会藏清光绪四年(1878年)《江西抚州宜黄潭溪邹氏八修族谱》载《邹极传》云:
(邹极)力请补外,转授江南西路提点刑狱。苏颍滨知制诰,为之行词。时元祐初年也。适广东妖贼岑探反,围新州,经略张升卿遣童政、郭昭昪讨之。政等沿途逢人即杀,戮及妇女。百姓诉冤,朝廷使傅燮体量,畏避权势,归罪于新州官吏,又言新州官吏有守城功,乞以功过相除,变乱事情,有同儿戏。于是,苏轼、王觌、吕陶相继论奏,遂诏公于虔州置院,按罪以闻。公不畏强御,不受嘱托,推问得情。狱成上之,童政伏诛,郭昭昇决配沙门岛。
这一小传似乎证实苏轼所说傅燮“体量”过此事。但是,这段文字着实可疑。笔者以着重号标出的部分,基本上是照抄《苏札》。王觌上疏之时,“将吏之罪,尚置不问”;吕陶“请诛童政”,必在童政伏诛之前;二人上疏,皆在《苏札》之前,而此处以“苏轼、王觌、吕陶相继论奏”一句带过。总体而言,这段文字没有提供任何超出《续资治通鉴长编》和《苏札》的内容,其真实性尚存疑。此外,就时间而言,元祐二年正月乙亥(二十二日),蒋之奇报告岑探伏诛,四月癸巳(十二日),邹极奉命在虔州置院调查童政滥杀案,以当时的行政流程、交通条件和通讯速度,恐怕很难插入一次不成功的傅燮体量。且若有其事,宋朝《实录》《国史》不容不记,李焘如此关注此事,亦不容不知不记。邹极置院调查22日后,五月乙卯(四日),经略使张颉等广东涉事官员处分结果发布。而《苏札》的批评所针对的,正是这次所颁布的处分结果,换言之,是邹极的工作成果。
综上所述,江东提刑傅燮体量岑探之乱的可能性极低。既然如此,《苏札》这一段对傅燮的批评就是非常可疑的:“朝廷使江西提刑傅燮体量其事,燮畏避权势,归罪于新州官吏,又言新州官吏却有守城之功,乞以功过相除。愚弄上下,有同儿戏,然卒不问。”这里的“傅燮”照理应该是“邹极”,但《苏札》却明确无误地直斥了“傅燮”的名字,而且是两次。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大胆假设,苏轼很可能“误伤”了傅燮。元祐三年九月五日,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兼侍读苏轼上札批评“朝廷赏罚不明,举措不当”,可能是由于记忆错误,在举例过程中“不小心”冤枉了他不起眼的老同年傅燮。就傅燮而言,实在是冤枉。就苏轼而言,他所批评的那种风气又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岑探案”的处理过程之中,只不过,他“一不留神”记错了名字。事实大概如此。当时影响如何?傅燮在江东提刑任上,对此应当是一无所知的。苏轼的札子上奏给哲宗、太皇太后御览,而哲宗、太皇太后并未将此札批出。因此,苏轼对傅燮的冤枉大概率只有三人知晓,且停留在纸上,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比如败坏傅燮的名声或者仕途。当然,不排除阅读过《苏札》的太皇太后和哲宗因此对傅燮产生负面印象,就像当年神宗在傅燮与许彦先“互讼案”之后对傅燮的评价很差那样。
我们继续推论。哲宗亲政之后,苏轼被贬岭南,安置在惠州。当此之时,执政者又以某种机缘知晓并利用了苏轼对傅燮的误伤,特意授傅燮广南东路转运使之职,用意与派遣程之才出任广南提点刑狱如出一辙。而傅燮极有可能是在这个关节点上才知道才华横溢的“苏同年”曾经险些令他遭遇一场“无妄之灾”。此事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不令他心存芥蒂。由此,同处岭南的两位同年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对立。傅燮是广南东路的二号人物,把握财政大权,他知道苏轼曾经冤枉他但并未造成实际恶果,也知道朝廷有人想要利用他来对付苏轼。苏轼是贬谪官,遭到朝中新党的打压,同时以其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受到岭南官场的宽容和庇护。那么,此时的苏轼是否清楚傅燮已经知道了自己对他的误伤?倘若苏轼对此一无所知,《苏札》“误伤傅燮”就是傅燮的“私人知识”,在这种情况下,苏轼会自觉无辜,并将“傅同年”对自己的不友好解释为世态炎凉,从而对傅燮更加敬而远之。倘若苏轼通过某种提示知道了自己“误伤”过傅燮,并且知道傅燮也知悉了此事,那么,《苏札》“误伤傅燮”就是苏轼、傅燮二人的“相互知识”,他们彼此都能感受到对方的不自在,但是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都没有选择将此事揭开,这件事横亘在两人中间,让他们彼此疏远。但不管怎么说,《苏札》“误伤傅燮”这件事并未成为岭南官场的“共同知识”——对于岭南官场的其他人来说,“苏轼误伤傅燮”这件事情是不存在的,毕竟苏轼和傅燮都没有理由宣扬。于是,岭南官场的其他人也会将傅燮对作为失势的贬降官苏轼的冷淡,解读为“人情冷暖”之政治站队。除了扣着他的折支券不予变现,苏轼也没有指控傅燮对他有任何主动加害之举。由此可见,“良吏”傅燮是一个厚道人,或者说,他没有资本也没有意愿加入越来越剧烈的政治斗争;而苏轼也并未就此事有任何反思道歉之举。
行文至此,本文的目标已经达成,尚有一义,不吐不快。奏议、诏敕等公文书一类在当时现实政治生活中产生的文字,属当时人论当时事,若文献传承有序,通常会被当成信史,作为“第一手史料”使用,人们很少怀疑其中信息的真实性。《苏札》出自“《(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所述六集”之《奏议集》,通常认为“多系作者生前编定,最为可靠”。然而,元祐二年四月,江西提刑邹极受命在虔州置院究实岑探案;三年九月,苏轼上札论政风弛坏,提及此事,却误记为江东提刑傅燮。一年五个月的时间,竟而误记如此。由于误记导致史料信息错误的当然不是仅此一例,还可举出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熙宁三年四月戊辰,正当青苗法颁布之初,朝野反对声浪高涨之时,宋廷发布“吕公著罢御史中丞诏”,理由是吕公著在御前有攻击前任宰相韩琦的不当言论,“因便坐之与对,乃诬方镇有除恶之谋,深骇予闻,乖事理之实”,当时韩琦正以镇安、武胜军节度使判大名府,即诏书所谓“方镇”与“除恶之谋”,这里指的是在外大臣提兵进京清君侧,清除新法派。熙宁三年四月戊辰“罢御史中丞诏”所指称的理由,对于吕公著这样一个高层政治人物来说,是非常恶毒的。过了17年,元祐二年,吕公著以宰相监修《神宗实录》,上书自辨,将“罢御史中丞诏”出台的原因归结为变法派王安石、吕惠卿的构害。他说:“日月既久,臣本不欲自明。适以宰职总领史任,今《实录》若即依安石所诬编录,既因臣提举修进,则便为实事,它时直笔之士虽欲辨正,亦不可得。望以臣奏付实录院,许令纪实,以信后世。”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李焘花费大量篇幅,旁征博引,力图质证谁是谁非,他所展示的来自新旧两方面的资料却都确定无疑地表明,宋神宗是“吕公著诬陷韩琦”说法的唯一信息来源。倘若吕公著所辨不诬,当时只有二十三岁的神宗皇帝显然是记错了,而“因错就错”的“吕公著罢御史中丞诏”则真实记录了虚假信息。吕公著官至宰相,因修史之便,得以自辩,他的清白关系重大,李焘亦不惜笔墨为之辨白。相较之下,傅燮的被诬显得无足轻重。傅燮乃小人物,苏轼属大手笔。若非数据库发达,加之我们这样打破砂锅问到底,谁为辨其真伪?!史料之运用,可不慎乎!而“绝大多数”普通官员的是非对错,同样值得深究。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6年第8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