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徘徊在家产化与国有化之间的官僚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7-3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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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  

* 节选自《难以驯化的利维坦》第1、2章,有改动,标题为编者所拟,注释从略。

谈及《经济与社会》“支配”这部分时,我们往往只看到韦伯有关各种支配类型的分析,以及借此对不同文明的相似历史现象所做的比较研究。鲜有人留意到,在这些静态的类型学分析背后,隐含了一幅有关西欧现代国家的发展历程的动态图景。而它所要回答的问题则是: 为什么只有在西方才率先发展出现代国家,即将“拥有理性制定的‘宪法’、理性制定的法权(Rechte),以及以理性制定的规则(即‘法律’)为取向且由专业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这三个关键特征组装在一起的“一个政治机构”?

韦伯曾给了西欧现代国家的发展历程一个非常粗略的勾勒:西欧现代国家的起点可以被追溯到加洛林王朝时期的采邑封建制(Lehensfeudalitdiät)。从采邑封建制君主与各个等级之间权力划分的定型化中,发展出等级制国家Ständestaat),后者随后又被绝对君主领导下的中央集权和家产官僚制的重建所瓦解,这预示了现代理性官僚制的到来。

然而,在这个[等级制国家的政治]结构里,不断更新、持续增长的行政任务的需要,推动了君侯(Fürst)的官僚制的发展,而这一官僚制反过来则注定要瓦解“等级制国家”中的各个团体。 ……每当支配者(Herrn)承担这些任务时,就意味着官员群体的扩大,并且通常伴随着支配者权力的增强,最初的表现为家产制的复兴。这种家产制,到法国大革命为止,一直在欧陆的政治结构中占据支配地位,但是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接近于纯粹的官僚制。

可见,韦伯把考察现代国家的焦点首先落在了现代理性官僚制的崛起和发展上。因此,前述问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为什么只有在西方才率先发展出理性官僚制?

18 世纪中叶,西欧各国(尤其是法国)持续三百年之久的绝对君主制盛极而衰。对此,从19世纪到今天,不同领域的学者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战争带来的财政危机以及后续税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失败,行政集权体制激化了不同社会等级的冲突,资产阶级的崛起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启蒙思想的普及……

绝对君主制达至顶峰时,政治冲突的焦点已经从君主与各个等级之间、特派专员与职事官之间,悄然转移至君主与新型专业官员之间。“在君侯对抗各个等级的过程中,君侯的绝对主义兴起了;与此同时,君主的亲自支配也逐渐让位给专业官员,而正是通过这些官员,君侯才得以战胜各个等级。”面对官员们在专业知识上的优越性,君主日益暴露出自己的业余性。而为了对抗他们潜滋暗长的夺权压力,君主不得不扩大议政会,借助部长和专业官员之间的制衡投票,以避免某一位部长的地位过于突出;或者干脆回避与部长们面对面讨论,而仅借助批示书面报告向部长们下达命令;又或者通过直接干预司法、推行济贫政策或巡幸等方式博取大众的支持,以巩固自身的权力地位。简言之,面对训练有素的专家团体,早已沦为门外汉的君主只能依靠从家产制支配中发展出来的那些旧手段,勉强维系其一元化领导。尤其是,合议制原则已经从君主利用专业知识排挤贵族官员、推动行政分工和理性决策的一种手段,沦为他操纵部长们相互制衡,借以躲避专业知识和行政切事化的压力。早期国王议政会中一元化领导与合议制原则的结合终告瓦解。为了延续君主的亲自统治,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就事论事性愈益沦为次要性的东西,而古老的家产制支配却愈益抬头。及至绝对主义国家后期,恰恰是君主的家产制支配原则,成为行政、军事和司法等领域的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最大障碍。绝对君主的一元化领导,已不再适应理性官僚制所要求的那种一元化领导,也不再够资格充当国家主权和国家意志的担纲者。作为历史的后来者,我们知道现代国家的一元化领导,不仅要求一个遵循成文法律和规章(所谓的法制型支配)的官僚制此处,我们并不打算评判这些解释的得失,而仅仅尝试从绝对君主领导下的家产官僚制本身所面对的困境对此稍做补充:在行政自上而下地贯彻国家的单一意志,而且还要求借由代议制机关、各种社会团体和公共舆论自下而上地形成国家的单一意志,授权并监督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官僚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且能够对其追责。总之,绝对君主及其家产官僚制的高峰,因为无力应对当时的重重危机,并将整个民族凝聚成单一的意志和人格,而在席卷欧洲的大革命中一座一座地轰然倒塌。

读者或许会对上述论断能否适用于法国持有疑问。在解释法国旧制度何以崩溃这个问题上,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已经从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范式转变为新托克维尔主义的解释范式。不过,现有解释过度聚焦于旧制度末期两任国王与高等法院之间的斗争,相比之下,对王权派内部国王与新官员团体之间的关系还缺乏足够的关注。实际上,托克维尔本人就注意到重农学派的独特性。较之于卢梭和狄德罗等人,重农学派的学说更贴近现实,许多成员(如魁奈、杜尔哥和内穆尔等)还直接参与了当时的政治和经济改革,或可算作专业官员。 一方面,他们厌恶封建特权、蔑视传统和旧制度,包括高等法院,支持中央集权、财政改革和专业官僚制。就此而言,他们是一元化领导和新官僚制的支持者。但是另一方面,他们渴望的理性行政体制并不是建立在君权神授这一古老的合法性之上,而是建立在自然权利和人民的同意之上;并不是某一家族的财产,而是民族的产物和代表。这些观念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新官员团体及其与王权的关系,还需要更多具体的研究。不过,大革命史的研究者都提醒我们留意各部、督办辖区和包税人办公室中大批办事员在大革命中的作用。这些专业官员的崛起严重威胁到既有职事官持有人的地位和利益,并迫使法袍贵族和仗剑贵族(noblesse d’épée)在 18 世纪中叶以后日益封闭和排外,而这反过来又阻断了办事员的主要来源,即律师(avocats)向上流动的可能性。不少办事员、律师,还有低级的职事官持有人,在法国大革命中站在第三等级一边,扮演了革命领导者的角色。他们既厌恶职事官持有者的特权、额外酬金、职位买卖和侵夺行政权的行径,也厌恶王权和部长的专制主义,尤其是任意干涉行政。简言之,他们厌恶家产官僚制的一切表现——无论是官员团体基于官职占有之上的分权化表现,还是君主和部长们的任意而为;支持我们今天归在理性官僚制之下的那些原则——薪酬制、专业知识、明确的行政规则、形式化的法律,以及受制于规则和法律的一元化领导和层级制等。了解这一群体在当时的观念和行为,或许将有助于我们解释,何以在大革命前夕一度被吹捧为“祖国之父”的高等法院,在短短三个月内就沦为民众唾弃的对象,以及一度被视为专制主义象征的官僚制,何以能够在大革命中迅速重建并扩充规模。

如果说在法国这里,上述判断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那么普鲁士官僚制中王权与新官员团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有不少现成的研究。18 世纪中期以后,普鲁士陆续在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官员选拔中引入了严格的考试制度,遂得以避免当时法国盛行的官职买卖和法官贵族的出现。此外,较之于法国,普鲁士的官职本身并不带有贵族头衔。国王在授予功勋卓著的官员以世袭贵族头衔上,也非常吝啬。当时的高级官员主要来自受过教育的法学专家,且不乏出身于市民阶层者。因此,较之于法国官僚制的臃肿、贵族化和新旧两种官员的混合,旧制度末期的普鲁士官僚制则以新官员为主,并以精简、专业、纪律、忠诚和廉洁而著称。这为我们排除其他群体的干扰、仅观察国王与其昔日盟友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便利。

当君主与官员还有共同的敌人时,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尚能受到抑制或隐而不彰。然而,当官员团体在协助君主集权的过程中不断积聚自己的权力,并凭借在专业知识上的优越性、逐步确立起来的一套行政规则——包括选拔官员的标准,以及群体内部的联姻和庇护关系而拥有某种独立性时,他们与君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就越发公开化。大革命前普鲁士的两位国王把内阁变成一种私人堡垒,在利用专业官员知识的同时,又设法避免他们危及自身的权力地位。不止于此,为了维持独裁统治,腓特烈大帝不仅强化了从内阁发出统治的举措,还增设了若干由只向他本人负责的部长们所领导的新部门,并任用大量间谍和耳目向自己汇报各个部门的情况。这些部门既有依据职能分工设立的商业和工业部、军事部、矿业部和林业部等,又有根据地域划分设立的西里西亚部。在增加军费开支和公共收入的请求遭到总务府拒绝之后,他还设立了一个由一小群法国财政专家所负责的税务局(Régie),公然表达对普鲁士官员团体的不满和不信任。在一封写给西普鲁士战争与王领厅的信中,腓特烈大帝曾表示在一百多名官员中,他可以毫无愧疚地绞死九十九人,因为如果其中有一名官员是诚实的,那就不错了。此外,他还扶持地方容克出任县长以及省战争和王领厅中的主席,以抗衡新官员团体。无独有偶, 1787年6月,路易十六颁布了建立省议会的法令,旨在削减省督办的权力,吸纳显贵参与地方行政管理。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次行政改革构成了法国大革命的前奏——“第一次革命”,因为它彻底摧毁了旧有的权力秩序(无论是各省原有的法律和习俗,还是督办建立的行政体制),并预演了大革命期间国民公会借由各种委员会(最著名的就是救国委员会和公安委员会)侵夺行政权的议会专制。这也提醒我们,虽然绝对主义通常意味着集权化与官僚化,但是君主维持亲自统治、将政治领导权掌控在自己手中才是压倒一切的终极目的。当君主奉行的家产制支配在领导专业官僚制上捉襟见肘时,他们甚至不惜破坏专业官僚制的原则,以维持其一元化的领导权。

就此而言,大革命前夕,恰恰是绝对君主的家产制支配原则,阻碍了行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从家产官僚制的角度来看,早期现代绝对君主制恰恰是通过带有极强家产制支配特征的特派专员制和国王议政会,才将政治支配从封建主义的权力格局中挣脱出来,并借用专业官员重组政治支配。后者则导致这种政治支配日渐偏离传统家产官僚制。专业知识、官员自由任免、考试制度、薪俸制, 以及行政人员和行政工具的分离等,已然为一种不依靠家产制支配运转的政治支配提供了条件。但要将这种政治支配彻底从家产制支配中抽离出来,却要求将家产制支配的领导者,即绝对君主彻底排除在政治支配之外,并寻找一个新的领导者。

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看,其构建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行政人员与行政工具的分离,或者说,经营与家计的分离。只有把原本由各个等级所掌控的行政工具完全集中到国家手中,才能成功地建立起国家对其领土上所有人的支配,或者说,对身体暴力的垄断(所谓的“主权”构建); 只有把行政工具与行政人员分离开,才有可能借助理性制定的法律和章程,从等级团体或官员团体的外部、 自上而下地界定官职权限,据此聘用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并为其配备相应的命令权力和行政资源,以贯彻领导者的意志。最终,正是借由成文的法律和章程、专业官员,以及由此而建立起来的纪律严明、层级清晰和责任明确的官僚制,现代国家才完成了支配团体的机构化或机构经营(Anstaltsbetrieb)。这意味着,国家能够在其控制的领土上贯彻一整套普遍的法律和行政秩序,也就是说,对其领土上的所有人施行一种无差别的强制效力(即行使“主权”),并能够借此把他们的行动都导向那种预期的法律和行政秩序。这同时意味着国家拥有了一种相对独立于个人(无论是支配者,还是被支配者)的统一性和持存性,并可以从法律上被看作一个拥有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权人格”。国家的人员进进出出,但是,国家却始终存在;国家的领导层或政府不断更迭,甚至偶尔伴有革命和政变,但是,国家始终存在。 国家借由机构经营所实现的犹如上帝一般的“不朽”和“全能”,是传统自然或拟自然的团体(家族、氏族和邻里)、城市公社、宗教团体和现代的各种自愿社团所无法企及的。

这个从中世纪晚期以降,由君主集权所开启的进程,在完成了封建等级与其行政资源的分离后,还剩下最为关键的一步,即家产制君主的自然人格与国家的法律人格之间的分离。 议政会或内阁中的部长们只有借助国王才能相互协作,并达成政治一致,他们还无法像现代部长们那样独自负责一个部门。查理二世、路易十四和腓特烈大帝都偏爱借助部门统治,即直接与某一部门的部长沟通,并向其下达指示。借助君主的魄力和勤政,这种举措虽然偶尔能够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但从长远来看却阻碍了部长们相互之间的专业合作、责任归属的明晰、行政管理的切事化和一元化领导的贯彻。更为常见的现象是,隐藏在君主的亲自统治之下的、各自为政且不负责任的部长专制,以及政治领导权的分裂。总之,家产制支配原则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阻碍恰恰证明, 君主已不再具备承担国家主权的能力或资格。

其他领域亦是如此。在军事领域,直到绝对君主制落幕,军队仍然带有极强的私人属性或家产制特征。这不仅表现在国王与军队的关系上,而且也表现在下级军官与其连队的关系上。现代意义上的国民军首次出现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且与公民和人民主权观念的普及密不可分。在司法领域,君主仍然能够借助议政会或内阁直接介入司法审判,无视专业原则和法治精神。大革命前夕,法国国王频繁借助御临法庭对抗高等法院,强行登记法令,或是借助调案,保护自己的特派专员。在著名的穆勒—阿诺德案(Müller-Arnold-Fall)中,腓特烈大帝直接撤销了普鲁士法院的判决,监禁了参与审判的法官,并解雇了当时试图为法院判决辩解的大法官。他训斥法官们的口吻,俨然一位家父长在教育自己的子女。B 蕴含在上述“内阁司法”(Kabinettsjustiz)中的那种家父长制的教化理念,也被纳入稍后编纂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βischen Staaten)中。“在现代‘福利国家’的古典纪念碑——普鲁士的《普通邦法》里,家父长主义更加肆无忌惮地运作。”尽管这部法律强烈而又真诚地表达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并展现出一种体系性的理性主义,但这却是一种实质理性主义,而非现代司法体制的形式理性主义。我们在其中找不到任何针对国王的宪法限制,相反却有针对臣民应尽的各种义务与本分(Schuldigkeit)的规定。究其实质,家产制支配崇尚的是实质正义,与法学家— 官员所崇尚的形式正义格格不入。因此,在大革命前夕,军事和司法这两项最具政治属性的权力尚未褪去家产制色彩,或者说尚未彻底脱离“自然状态”。甚至,晚期绝对主义国家在行政、司法和军事等领域中,还呈现出一种家产化和去专业化的趋势。

乍看上去,上述论断与腓特烈大帝在《驳马基雅维利》中把自己称作“国家的第一仆人”( Erster Diener des Staates)的著名说法并不一致。后者勾勒了一个自觉为国家利益服务和献身的支配者形象。然而,即便此时的欧洲君主们已然持有一个与王朝利益和个人荣誉相分离的国家理性或国家主权观念(这率先表现在对外战争和外交活动上,进而延伸至内部行政管理上),他们也不会把自己看作这个体制中多余的人。相反,他们越是笃信抽象的国家理性,越是充满个人使命感,就越是坚信自己所使用的那些治国秘术(arcana imperii)的合法性,越是排斥形式主义的法秩序和专业精神。同样,扎根于普罗大众想象中的则是,犹如父亲一般的国王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唯有在他的亲自领导之下,国家才能繁荣昌盛,个人才能享有在家中一般的舒适。这种意识形态导致普通民众也总是期待国王或是他的特派专员能够从天而降,介入日益趋于形式化的司法和行政程序,还他们以真正的正义。 “在这一点上,主权在民的民主制,与神权政治和家父长君主制的独裁权力,有着交汇的倾向。”实质正义和全能政府,乃是从绝对君主制通往人民主权的危险重重的高速车道。

就此而言,受罗马法训练的法学专家所构成的官员团体,在阻挡西欧政治支配重蹈家产制国家覆辙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些法学家—官员热衷于统一化和形式化的普遍法律秩序和行政体制,并成为 18 世纪后期法国、普鲁士、奥地利和俄罗斯等国普遍盛行的法典编纂工作的担纲者。毫不奇怪,他们也希望借助成文法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免遭上级或君主的任意践踏。例如,起草《普鲁士普通邦法》的法学家们一度试图在法典中确立以下原则,即任何官员的解雇都只能依据法律和判决。不过,除了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之外,这在当时还没有能够推行至一般官员。直到施泰因 - 哈登堡改革,内阁司法才被废除。

关键在于,蕴含在罗马法中的那种形式逻辑思维,不只是敌视各种传统、习俗和等级特权,而且也厌恶家产制君主的实质正义和任意而为。

这些形式的性质,也正是使西方家产制君主的司法,并未像其他地方那样,走上与真正家父长制的福利政策和实质正义政策的合流之道的关键。在阻止家产制君主的司法走上这条道路上,法律专家接受形式主义的训练,并因此而被指派为官员这个事实,意义着实重大 ;此一事实,也赋予西方法律体制以高度的法学形式化特征, 而这种特征也使其与其他大多数家产制的法律行政区别开来。

再加上盛行于欧洲大陆的启蒙思想的影响,当时的普鲁士官员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把自己看作非人格化的国家或切事化的理性秩序的捍卫者,并把自己称作“国家的仆人”或“国家的官员”( Beamte des Staats),而非服务于王朝利益或君主私人的“仆人”。同样,托克维尔也观察到,旧制度末期那些有机会领导国家的部长、城市行政长官和省督办,乃至普通民众,也都把官员,甚至国王,看作民族或国家的代表。

但是,我们亦不可高估法学家—官员,以及他们所建立的那些形式化的行政规则和法律条文,在阻止绝对君主制向家产制退化这一点上的力量。根据家产制支配的原则,下级不能当面驳斥上级。因此,官员们通常并不愿意,也很少会公开违抗君主的命令,除非得到更多群体的支持。“有时,法官多次派代表去见国王,请求他修改或收回法令。偶尔,国王会亲临法院;他允许别人在自己面前大声地、激烈地辩论他推出的法律。但是到最后,当国王要宣示意志之时,一切都会恢复平静和服从,因为法官承认,他们不过是国王的高级官员和代表,职责是给国王启发而不是限制。”官员们惯用的伎俩是曲解、拖延和阻碍王室法令的执行,或是用误导、隐瞒和欺骗的方式影响政策制定。例如,腓特烈大帝原本试图挑起容克地主和官员集团的相互斗争,以维持个人独裁,结果他们却联合起来,编织各种理由,共同挫败了他的土地改革和解放农奴的计划。在此,这些官员在与地方容克联手巩固自身的地位和利益上,与历史中常见的那些家产制官员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别。也就是说,就像在腓特烈大帝身上存在两副面孔,即“领地父亲”和“国家的第一仆人” 一样,在这些官员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两副面孔:俸禄人与专业人(Fachmenschen)。旧制度末期的官僚制就这样摇摆于家产化与国有化之间,既无法退回到纯然的家产制支配,也无法前进到现代理性官僚制,并将政治支配彻底地从家产制支配中抽离出来。

上述官员的“消极抵抗”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在绝对君主领导的官僚制内部,家产制支配的原则是难以撼动的。因为从合法性基础或法理上说,这个无限接近于现代理性官僚制的官僚制,仍然是某一君主或王朝的私人财产或“家产”,而整个官员团体最顶端的各位部长们,仍然是君主雇佣来负责执行他命令的“仆人”。可见,尽管在官员那里已经实现了公共官职和私人财产的分离,但是处于行政体制最顶端的家产制君主,还没有彻底完成国家与君主人格的分离。恰恰是这一点,构成了将政治支配从家产制支配中抽离出来,实现从家产官僚制迈向现代官僚制的最大障碍。只要君主不受宪法约束,在名义上拥有亲自统治的权利,那么他就能够与各位部长和地方官员建立一种人身恭顺关系,并借此强行介入常规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央的各位部长们就仍旧是他的报告人和命令执行人,而无法结成奉行连带责任制的内阁,相互合作、团结一致并共担责任。同样, 只要保留王室司法,地方特派专员就仍将继续享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从家产官僚制到理性官僚制这一步,不是单靠绝对君主领导的家产官僚制自身就足以完成的飞跃。无论是君主一端,还是官员(包括新官员和旧有的职事官持有人) 一端,都缺乏足够的驱动力继续推动行政体制的理性化,迫使其彻底脱离家族或各种拟家族共同体的自然秩序,迈入现代国家的理性官僚制。这种理性机构经营要求由一群专业官员遵照形式性的、可以计算的成文法律和章程、“不问对象是谁”地处理事务,并得到借由公共舆论或代议制机关来体现的“人民”意志的授权和支持。为此,它要求彻底排除传统家父长制支配或家产制支配中那些无法计算,因而也就是非理性的任意而为,以及建立在自然情感和自然伦理之上的人身恭顺关系。但这也就要求首先褫夺传统自然秩序的维护者也即国王的政治领导权。

从历史来看,这一步的完成有赖于另一股政治力量,即市民阶层或资产阶级的革命。在革命中,市民阶层高举“人民主权”的旗帜,夺取了那时刚刚苏醒的等级制国家的遗产,即等级制会议,并将其锻造成“人民主权”的承载者,以及与君主及其官僚制斗争时所使用的武器。在这场充满血腥与暴力的宪政斗争中,西欧各国逐步建立起了议会制与领袖民主制或立宪君主制的结合。君主们要么被砍掉了脑袋,要么丧失了实质的政治领导权。取而代之的要么是直接诉求民意的领袖,要么是由贵族和市民阶层的精英所领导的议会,负责任命和领导由诸位部长所组成的内阁,并借此掌管官僚制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在复辟与革命的拉锯,以及内阁的频繁更迭中,由专业官员负责经营的官僚制行政机关,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不同党派和政治官员的中立化的权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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