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56 次 更新时间:2011-11-10 14:11

进入专题: 个案研究   方法论   代表性   人文主义   实证主义  

陈涛  

[摘要]个案研究是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但个案研究也面临着很多批评。人类学界围绕“微型研究法”、社会学界围绕“个案代表性”问题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事实上, 个案研究所从属的人文主义方法论决定了其并没有代表性的属性, 但实证主义的强势以及政府决策部门的需求, 导致了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刻意追求。虽然不必追求代表性, 但这也并不妨碍个案代表性的呈现。当前, 开展扎实深入的个案研究, 有助于建构本土的社会学理论。

[关键词] 个案研究; 方法论; 代表性; 人文主义; 实证主义

一、导言

个案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 是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考察和法国大革命的研究, 可看作是个案研究的雏形[1]。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则是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的问世, 因为这开启了田野调查( Field Study ) 的先河。在中国,首先进行社会学个案研究的当推“社会学中国化”倡导者吴文藻及其所领导的燕京学派, 而费孝通堪称其中的典范《江村经济》也奠定了费孝通在社会学和人类学界的学术地位。

然而, 学界对个案研究的质疑从未停止过。在社会科学方法中,个案研究长期以来都给人一种: ‘它是其中较弱的一员’的刻板印象。从事个案研究的研究者被认为脱离了学术的正规, 而他们的研究则被认为精确( 也就是量化) 、精密、及客观性都有所不足[2] 1。近年来, 关于个案研究的“穷尽性”也有很多讨论。然而, 关于个案研究的质疑最多的恐怕还是关于其代表性问题:“在各种批评意见中, 代表性问题成为个案研究方法遭受最多批评的问题”[3] 。

鉴于目前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争论, 我们先梳理相关核心概念的本源涵义。因为, 只有内涵界定清楚了, 才能正本溯源, 说明问题。(1) 关于个案与个案研究的解释。商务印书馆1997 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个案的解释是“个别的、特殊的案件或事例”。在英语中, 个案研究对应于英文Case Study , 就其词源意义而言, 与所谓的“代表性”是无涉的。作为社会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社会学家的界定能为我们提供更加深刻的认识。风笑天认为, 个案研究是对一个个人、一件事件、一个社会集团, 或一个社区所进行的深入全面的研究。它的特点是焦点特别集中, 对现象的了解特别深入、详细[4] 239。巴比( Earl Babbie) 认为, 个案研究是对某现象的例子进行深度检验, 个案研究的主要目的可能是描述性的, 而对特定个案的深入研究也可以提供解释性的洞见[5] 286- 287。由此关于通常意义的“个案”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个案研究”的界定不难看出, 其本身无所谓“代表性”问题, 而其特色是“深入”和“独特理解”。( 2) 既然是强调“代表性”问题,那么, 何谓“代表性”? 在方法论层面, 代表性( representativeness) 是样本具有跟其所从中挑选出来的总体相同的特征,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所得出来的描述和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总体。而且, 样本不需要在每一方面都具有代表性, 代表性只需局限于与研究的实质性需要相关的特征[5]183。

由此不难看出, 代表性是与遵循照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定量研究相伴随的,这与以人文主义为方法论的定性研究所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而所有关于个案研究“代表性”的质疑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都是在和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比较中提出来的。那么, 紧接的问题是, 这种比较是否构成了真正的对话? 如果二者因为性质的原因, 不能进行简单的对比, 那么, 这种比较就没有意义。综观现有的研究,有关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澄清都是从其所代表的人文主义方法论层面进行了阐释, 但却未深入回答为什么在方法论层面已经给予解答的情况下, 学界围绕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的争论和质疑还会经久不息? 特别是, 虽然个案并不需要追求代表性的情况下,是否会妨碍其代表性的呈现? 个案研究的深层价值又在哪里? 本文试图在对学术界有关这一问题争论之梳理的基础上回答这些问题。

二、学术界的争论

1. 人类学关于“微型社会学”的质疑

《江村经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得到了马林诺夫斯基的高度评价。马氏认为, “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 我们犹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后来, Firth 再一次说微型社会学是人类学在战后可能的发展方向。他认为, 社会人类学者可以做出最有价值的贡献或许依然就是这种微型社会学[6] 。但是, Firth 所说的微型社会学是“以微明宏,以个别例证一般”, 而这句话引起后来社会人类学的疑问的就在“以微能否明宏, 以个别能否例证一般?”[ 6] 在质疑声中, 尤以Freedman 和Leach 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广大中国的一般国情并展现整个中国社会的特点?”[ 6] 。随后,“微型社会学”方法在文化人类学界似乎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自Firth 评价微型社会学方法的半个世纪之后, 学界再次掀起这一问题讨论的热潮。乔健指出, “由于传统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从研究小型的, 简单的与较原始的社会中发展出来的, 能否有效地运用这方法来研究中国这么博大悠久的复杂社会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方法论问题[7] 。这再次提出了微型社会学研究能否分析中国这样地域广阔、历时悠久的现代社会的问题。该文发表后, 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韩明谟转引费孝通的观点回应了这种困境:“吴江县小城镇有它的特殊性, 但也有中国小城镇的共性。只要我们真正科学地解剖这只麻雀, 并摆正点与面的位置, 恰当处理两者关系,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点的调查也能反映全局的基本面貌”[8]。也就是说, 通过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可以逐步概括, 进而认识整体社会。

事实上, 费孝通对微型社会学方法是进行过发展的。《江村经济》是一个村的调查, 而《云南三村》已经体现了其开创的“类型比较”或曰“社区比较”的研究范式。20 世纪90 年代, 他所提出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以及后来在甘肃、青海等地的调查研究, 就是在通过不断的类型比较,实现其通过“逐渐接近”的手段来达到从局部到全面的了解。他认为, “把一个农村看作是全国农村的典型, 用它来代表所有的中国农村, 那是错误的。但是把一个农村看成是一切都与众不同, 自成一格的独秀……也是不对的……如果我们用比较方法把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一个一个地描述出来……通过类型比较法是有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9]64-65。

费孝通还从方法论层面回答了利奇等人的质疑:“Leach 认为我们那种从农村入手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是不能概括中国国情的, 在我看来, 正是由于混淆了数学上的总数和人文世界的整体, 同时忘记了社会人类学者研究的不是数学而是人文世界”[6]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既然从属于人文主义方法论, 就不能按照实证主义方法论要要求其“代表性”。正如王铭铭所阐述的: 在传统上, 社会人类学小型社区研究的发明, 本来不是为了提出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 而是为了通过个案的验证( case test) 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流行观念加以评论和反思。比如, 马林诺夫斯基在太平洋岛民社区调查中, 收集到关于文化和制度的综合性素材, 但是并没有把这些素材处理成“代表”某个社会的独特性的文本( text )[10] 。

2. 社会学关于个案代表性的澄清

关于个案研究, 社会学界讨论最多的是其代表性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与澄清也都是从方法论层面进行解剖的。

吴毅认为, 回答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 要从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两条路径寻找答案,前者属于科学——实证化范畴。只要是在科学——实证化的进路内做个案研究, 而又期望以此来探讨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 就必然会遭遇到一个方法论难题。希图以个案研究来追求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努力都未有成功过的, 而且好像也看不到有成功的可能[ 11] 。陈向明从质性研究的角度探讨了

质性研究的“推论”问题, 从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个案研究的讨论: 在量的研究中, “推论”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而由于质的研究不采用概率抽样的方法, 其研究结果不可能由样本推论总体[12] 409。熊秉纯认为, 个案研究的目的应该不在于要把对某一个或几个“点”、具体、特定的发现推演到其他的点或面, 其优势在于藉着对某一“个案”的分析, 从微观出发, 我们可以了解到人与人、人与群体, 或人与文化、政治、经济机制的互动关系[ 13] 。这些论述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

个案研究是质性研究, 而“质的研究基本上遵循的是‘另类’范式, 如后实证主义、批评理论和建构主义……每一项研究都带有自身的独特性, 不可能在另外一个时空以同样的方式重复发生。因此,其研究结果不可能通过对对方的控制而获得在研究范围之外的代表性”[12]414。所以, 不能以量的标准来规范质的研究, 不能以代表性和普遍性来问责个案, 那样会南辕北辙, 不仅无助于推动个案研究的深入, 反倒会损害实证研究所已经取得而且还将继续取得的成就[11]。由此可见, 把量化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无条件地强加到个案研究身上是错误的导向。

三、为何苦苦追求代表性

既然个案研究从属的方法论明确了其不必追求代表性, 那么, 这种争论为何还会绵绵不休? 事实上, 这里面也有特定的社会背景。

1. 实证主义的强势

从方法论的渊源来看, 是自然科学首先成为独立的科学领域, 而且“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社会科学, 并出现许多新兴理论流派及研究成果, 尤其是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提出后, 社会科学对于自然科学的崇拜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甚至把自然科学的方法奉为社会科学的根本范式”[14] 。自然科学的独特优势地位造成了社会研究者在方法论选择层面的价值取向。

我们知道, 在社会学中, 实证的、定量的范式长期以来一直是强有力的传统, 而解释的、定性的范式传统主要是在20 世纪60 年代库恩的“范式”理论兴起以后, 学术界愈演愈烈的反实证主义、反科学主义潮流中才逐渐声势浩大起来[15]。虽然, 近年来对定量研究质疑颇多,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研究的呼声很高, 但定量研究还是占据统治地位, 作为建立于数学逻辑基础上的“代表性”也是其优势所在。可以说, 这种强势和优势制造了个案研究“代表性”的争论。

如果不理解个案研究的方法论背景, 那么, 很可能对个案研究在“代表性”方面的能力持否定和苛刻态度。事实上, 即使是想对个案“代表性”进行正本清源的学者, 运用的往往也是定量范式的逻辑; 在有关个案研究代表性的争论中, 很多学者运用的也是定量研究的术语。由于定量研究者在“代表性”方面所处的强势及其所受到的欢迎, 个案研究者处于弱势地位。在此背景下, 很多个案研究者力图说明其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 这造成了个案研究在有关是否需要“代表性” 这一问题上的困惑。

2. 政府决策部门的需求

作为政府决策部门, 他们更需要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这对个案研究形成了很大的压力, 在无形之中对个案研究者也形成了某种心理影响。科学精神本来是至高无上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 学术研究受到物质基础的制约。因为大量的工程建设, 自然科学不愁“英雄无用武之地”, 各级政府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对自然科学研究的资助也都很慷慨。但是, 相对而言, 社会科学研究经费有限地多。能否取得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往往是课题能否立项的标杆, 于是, 个案研究者往往刻意要体现出个案研究的所谓“代表性”问题。陈向明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从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出发, 如果社会科学研究者希望获得有关政府、财团或个人不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的支持,他们都必须说明自己的研究是否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 后者往往以前者为主要前提) 。”[ 12] 417 可见, 这种实用主义事实上滋生了“代表性”问题的土壤。

四、个案研究的价值及其拓展

1. 个案研究价值

个案研究有其特定的价值属性和方法论属性。作为一种重要研究方法, 它有着重要的功能, 而并不是定量研究的剩余。首先, 个案研究对于丰富人类的认知和“理解”具有重要价值。“衡量个案研究的价值, 并不在于要以个案来寻求对于社会之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理解, 而是要以个案来展示影响一定社会内部之运动变化的因素、张力、机制与逻辑, 通过偶然性的揭示来展示被科学—— 实证化研究所轻易遮蔽和排除掉的随机性对事件——过程的影响案例”[ 11] 。通过个案展现、揭示和解释事件中的社会逻辑与机制是个案研究的长处, 也是获得“深入理解”的重要路径。

其次, 个案研究是获得“代表性”的必要条件。“胡塞尔说得好, 你必须亲身投入特殊性中, 以从中发现恒定性。而曾经听过胡塞尔讲授的库瓦雷也宣称, 伽利略要理解落体现象, 也不是非得重复斜面实验不可。一个特殊的案例, 只要建构得完善,就不再是特殊的了。”[16] 112-113。可见, 通过“完善”地“构建”的“特殊案例”是不“特殊”的。这句话也说明投入到“特殊性”中可以获得“恒定性”。对个案进行深入挖掘, 是获得恒定性的重要基础。

再次, 个案研究是证伪的重要路径。“根据波谱的证伪理论, 无论有多少个个案, 都难以证实某个普遍命题, 而一个典型个案却足以否定一个普遍命题。”所以, 与其去寻求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样本,不如去追求否定普遍性或代表性的否证性个案[3] 。个案研究的证伪并不鲜见, 比如, 王斯福的田野调查对弗里德曼“边陲理论”的证伪[10] 。既定的理论体系都是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诞生的, 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 在不同的参照下可能会“水土不服”。如若能证伪某个命题, 个案研究则可以解构现有的理论框架, 并能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理论命题。

最后, 个案研究对于构建和发展本土理论具有重要价值。个案研究者可能只是寻求对个别案例的独特理解, 或者——就像在草根理论中看到的那样——个案研究有可能形成更一般的通则式理论的基础[5] 286-287。通过深入的“小社区”的个案研究是可以以小见大, 窥视“大社会”, 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本土化的社会学理论。中国本土的社会学理论太少, 对此, 常见的批评是“为什么我们动辄韦伯?”。我们需要社会学理论, 但我们更需要本土化的、能解释中国社会的社会学理论, 需要“理论自觉”[ 17] 。而扎实的个案研究是构建本土理论的重要路径。我们需要深入的个案研究和深入的“理解”, 并在此基础上上升到宏观的理论概括。当然,我们应该清晰地看到, 现有的个案研究多半是以西方理论框架解释个案, 或者停留于个案本身的述描, 缺少进一步的理论归纳。这是个案研究在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也是个案研究的朝阳之处。

2. 个案拓展

个案研究不必追求“代表性”, 但这并不是说定性研究一定没有“代表性”, 也不能说个案研究就不能有“代表性”。正如风笑天的观点, “因为任何共性都存在于个性之中, 任何特殊性也必定包含着普遍性的因素。因而, 对从一个或几个个案的研究中得到的结果, 仍然可以进行概括。只要注意概括的方式、结论、程度等问题”[4]239。现有的关于个案拓展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类型比较法”。费孝通试图以对不同类型村庄的比较研究来解决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的思路: 如果我们用比较的方法把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一个一个地描述出来, 那就不需要把千千万万个农村一一地加以观察而接近了解中国所有的农村了……通过类型比较法是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18] 。事实上, “类型比较法”至今仍未过时,仍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其次是拓展个案法。“拓展个案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一术语是由社会人类学曼彻斯特学派( Manchester School of Social Anthropology )首创的。Burawoy 认为, 拓展个案法是将反思性科学运用到民族志( Ethnogr aphy) , 以便从独特中抽取一般, 从“微观”走向“宏观”[19] 。

此外, 还有一些个案拓展的观点与模式, 比如,“个案推论法”。个案推论有内部推论和外部推论两种。其中, “内部推论”指的是研究的结果代表了本样本的情况, 可以在本样本所包含的时空范围内进行讨论[ 12] 409 。再比如, 朱晓阳的“延伸个案”[20] 、卢晖临等对“如何走出个案”的“分析性概括”法[1] ,等等。

五、研究结论

从属于不同的方法论必然就会有不同的研究范式。人文主义方法论决定了个案研究不同于量化研究, 它并不追求个案代表性。个案研究的关键与核心在于按照韦伯所说的 “理解”的路径研究个案所呈现出来的社会文化机制。个案研究的生命力在于纵向上的“深度”(深入的理解) , 而不是横向上的宽度( 代表性) 。

但是, 虽然个案研究不追求个案代表性, 但这并不影响其可以成为代表性。不过, 质的研究中的“推论”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12]421。个案研究对象所需要的就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 而是质的分析所必需的典型性(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代表性)[21] 。当前, 通过深入的个案研究与理论归纳, 对于构建本土化的社会学理论、促进“理论自觉”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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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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