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影响,中国近代形成了以“同一性”为目标、以“先锋队组织人民”为实践路径的社会民主观。这一民主理念在宪法中表现为“具有时间性的民主”,其中,纵向时间性所蕴含的“同一性民主”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终极民主理想,横向时间性则通过对终极民主理想的阶段化兑现建构出对“现下民主生活”的宪法承诺。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这种时间性民主理念在现阶段的集中表达,其规范功能亦呈现出“纵向-横向”双重面向:一方面,纵向的“时间性全过程”统筹革命建国的历史正当性、制度治理的现实基础与人民自我统治的价值目标,形成贯通“历史-现下-未来”的民主发展链条;另一方面,横向的“制度性全过程”通过“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安排将民主理想转化为具体的民主制度,防止民主空洞化与激进化。“八二宪法”通过时间结构与制度结构的双重设计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实现提供宪法基础。
关键词: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 时间性 宪法基础
作者简介:马扶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宪法作为“民主制度的确认与法律化”[2],宪法学界对民主话语的建构大体经历了类同于政治学界的“选举民主—回应民主—协商民主—复合民主”的路径转换,但从历史和教义的角度对中国宪法所体现的民主观进行系统分析的研究仍不充分。[3]这也导致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解,欠缺植根于中国自身转型结构和宪法文本的本土视角。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4]因此,如何从宪法规范层面理解中国的民主,并在此基础上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论命题予以回应和建构,就成为学界有待完成的任务。本文认为,中国宪法中的民主并非静态的制度设计,而是以“实质同一性”为终极目标,通过阶段性兑现来逐步实现的“具有时间性的民主”,而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这一时间性宪制逻辑在当代中国的规范呈现。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属性
受转型路径和文本表述方式的影响,中国宪法中的民主不宜仅被理解为静态的制度安排,而应被理解为在历史进程中持续展开的“具有时间性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这种“具有时间性的民主”在当代中国的集中表达和规范呈现。
(一)中国民主的属性与道路
儒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构成了中国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思想基础。[5]在这一背景之下,民主自被引介至中国时起就不仅被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而是被赋予了指涉社会整体变革的社会意涵,并形成了“先锋队组织人民”的实践道路。
1.中国民主的属性
其一,中国民主是内含发展性的民主。在中国古典语境中,民主并非一种政治形态,而是“民之主宰者”的指称。因此,中文的民主一词本身就隐含着对统治者道德合法性与政治秩序正当性的追问。[6]进入近代,特别是五四以后,新文化运动者在反帝反封建的语境中,重新激活了传统政治文化中“民为水、君为舟”的观念,使“民”不再只是被统治者,而赋予其承担历史使命、推动政治变革的主体地位。这种对“人民价值”的诉求与马克思主义相互融合,进一步构造出具有变革意味的“庶民主义”民主观,从而使“‘民主’一词突破传统而具有现代性的意义,它使得后来的中国人在宣扬‘人民’的同时也包含着社会变革的种种许诺。”[7]李大钊对此有过精到的论述:“我们要求Democracy, 不是单求一没有君主的国体就算了事,必要把那受屈枉的个性,都解放了,把那逞强的势力,都摧除了,把那不正当的制度,都改正了,一步一步的向前奋斗,直到世界大同,才算贯彻了Democracy的真义。”[8]
其二,中国的民主是超越政治民主的社会民主。与西方民主主要作为政治概念不同,中国近代民主在形成过程中逐步演变为一种以“再造社会”为旨归的社会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共产主义”是“人的自由发展的联合体”,在这一联合体之中,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消解了私有制所引致的阶级分化,从而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实现“实质性的同一”。在此基础上,“民主”也必然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施令者与服从者的同一性”。[9]正因如此,恩格斯才会明确指出“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10]。中国近代的革命者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对民主概念加以扩充,从而将劳工、经济、文学等社会问题都挪借到民主中加以回应,使得原本在西方话语中作为政治概念而存在的民主转变为帮助中国知识者表达各种社会欲求的社会概念。简而言之,“Democracy的精神,不但在政治上要求普通选举,在经济上要求分配平均,在教育上、文学上也要求一个人人均等的机会。”[11]
2.中国民主的实现道路
在厘清楚中国近代民主观念究竟为何以后,接下来的问题就自然地转换为如何实现这种民主。近代以来,各种“求民主,图富强”的救亡图存运动此起彼伏,早期的国人寄希望于通过制度变革建立西式民主体制来挽救危亡,然而由于历次“宪法失败”,这种路径无疑走向终结。近代国人逐步意识到制度性批判的不足,因此由制度性批判转入文化批判,也即国民性批判,中国近代转型无法完成的根本原因被归结为“国人族性的劣根性”[12]。在“国民性批判”的视域之中,国人处于一种民智未开的蒙昧状态,进而演化出了由先进分子为“不知不觉”的民众“开民智”的近代化道路。[13]这一近代化路径与马克思主义结合,使民主超越了单纯的权力配置范畴,演变为人民逐步提升自我治理能力、最终迈向自我统治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在阐述“真正民主制”时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14]在此逻辑下,中国近代民主实践的道路与列宁主义“革命家集团(先锋队)”的“意识形态灌输论”产生了跨越时空与地域的耦合。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承担起“先锋队”的角色,通过组织人民、发动人民、教育人民和依靠人民,使人民逐步获得参与国家建构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因此,中国民主的实践道路,并不是制度形式的简单移植,而是一条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组织化人民为机制、以不断提升人民自我治理能力并最终实现人民自我统治为目标的民主发展道路,也即“先锋队组织人民”的道路。
(二)宪法中的民主结构:具有时间性的人民民主
正是基于“先锋队组织人民”的民主化道路,中国宪法中的民主不宜被还原为一次性完成的制度建构,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在时间中展开、并通过宪法机制持续自我校准的规范结构。
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发展形态时强调历史演进的阶段性,并在处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关系以及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划分时,为社会变迁赋予了明确的时间逻辑。[15]受此影响,中国近代所形成的具有变革性的社会民主理念天然地带有“时间性”特质,也即,这种民主理念不仅以历史演进为前提,而且以革命、建设与未来共同体构建的连续过程为核心内容,体现出超越静态制度设计的动态发展视角。这一“时间性民主”也体现在现行宪法结构之中。
第一,“八二宪法”序言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呈现了“先锋队组织人民”的阶段性特征。以第七段为分界点,序言前六段叙述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革命实现自我组织并夺取政权的历史事实。第七至十三段则规定了在新的国家政权下,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未来方向与价值追求。[16]这一叙事模式体现出贯穿“过去-现下”的时间性逻辑。也正因如此,有学者曾主张中国当代的宪法史需要被认识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演化史。[17]第二,“八二宪法”建构起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兼具普遍性、地方性和时间性三重维度的宪法结构”[18]。在这一结构之中,“社会主义”构成了面向未来的规范性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构成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空性表达,是对现下时间的肯认。由此,“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结构共同建构起“八二宪法”中贯穿“现下-未来”的时间逻辑。第三,1993年修宪将“八二宪法”序言第七段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设定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民主发展目标,[19]进一步在宪法规范层面明确了“民主”的时间属性。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的胡乔木对民主的时间性有过精到的解释,他指出“各项民主制度、民主生活的高度发展”“需要一个长期发展过程,需要各种条件逐步成熟,不能急于求成”[20]。可以说,正是考虑到“‘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目标不是近期可以达到的”[21],“八二宪法”在自我变迁之中,逐步实现了对民主发展阶段性的肯认,从而对“高度民主”进行了必要的限定。[22]
因此,相较于学界将宪法中的民主结构界定为“人民民主-代议民主”[23]或“国体民主-政体民主”[24]的既往做法,中国宪法上的民主结构更宜被理解为一种“具有时间性的人民民主”,即,在时间视域中分阶段展开并逐步实现的民主模式,其“时间性”体现为两条交织的主线:其一,在纵向时间上,也即在贯穿“过去-现下-未来”的时间轴上,“人民民主”作为价值核心,依时间逻辑展开为三个阶段:在“过去时间维度”通过“人民革命建国”为国家提供合法性证成,在“现下时间维度”通过“人民自我治理”在保障人民权利的基础上为向高阶社会过渡创造条件,在“未来时间维度”通过“人民自我统治”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实质同一。换句话说,“人民组织化”的民主实现方式既兼具了从历史进程中赋予自身合法性的功能,也具备面向现下和未来进行规范建构的诉求。其二,在横向时间维度上,“人民民主”则表现为国家组织与制度运行的具体方式,即在现行宪法圈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空语境中,通过民主程序与宪法规范实现人民的有序民主参与,从而保障民主的真实可行。在此意义上,“纵向时间上的人民民主”提供方向性与价值统摄,而“横向时间上的人民民主”则实现对现下民主生活的制度调控,二者互为支撑,共同建构起对“人民组织化”过程的历史承诺与现实约束。
(三)作为“时间性”具体表达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宪制结构中“时间性民主”理念的制度化表达。如马克思所言,“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25]在这一意义上,“全过程”不是静态的规则拼接,而是统一性的理念,“人民性”构成了实现这种统一性的价值规约,也即,“人民民主”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而“全过程”构成“人民民主”的时空性表达。[26]《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是团结带领人民探索、形成、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奋斗史”,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27]因此,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定义本身就内含了贯通“过去-现下-未来”的时间性结构。
一方面,在纵向维度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承接了“人民民主”在历史进程中的展开逻辑,它将“革命建国的正当性”“现下自我治理的制度需求”与“未来自我统治的价值理想”统一在“全过程”的时间叙事之中。由此,民主不再是静态的制度模式,而是贯穿革命、建设与发展全过程的时间结构,以完整的历史逻辑嵌入宪制正当性之中,从而为国家合法性、治理有效性和共同体发展的理想方向提供规范支撑。另一方面,在横向维度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把“现下”时间的要求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通过“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将“时间性民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空背景下,转化为现实可行的民主制度,从而避免了未来理想与现实治理之间的断裂。通过这一制度化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回应了人民在“现下”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需求,又承诺了“未来”向更高阶段民主过渡的发展方向。
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并非凭空产生的新概念而是“时间性民主”在当代中国的阶段性表达与功能性展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在形式上出现较晚只是由于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民主特性的体现必须要满足制度上的各种条件,一旦条件成熟,人民民主就能够‘全过程’展现出来。”[28]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功能
如前文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既是贯穿中国民主“过去-现下-未来”发展性的“时间性全过程”,同时也是打通“现下”时间维度中所有民主参与环节的“制度性全过程”。这一双重结构赋予了其双重规范功能:其一,就“时间性全过程”而言,这一规范结构赋予了中国民主源自历史的正当性和植根于马克思主义进步史观的发展性,从而有别于宣称“历史终结”的封闭性民主逻辑。其二,就“制度性全过程”而言,这一规范结构赋予了中国民主持续有效性,从而有别于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一次性民主”模式。
(一)“时间性全过程”的规范功能:历史正当性与未来开放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功能首先体现在纵向时间性上,它将过去的人民革命建国、现下的人民自我治理与未来的人民自我统治纳入同一宪制坐标,从而确立了中国民主发展的历史逻辑与正当性链条。
1.“过去-现下”时间维度:建构和维系政治共同体
“民主不仅是当代舆论场的斗争武器,还是重构历史记忆的有力工具。”[29]不同于西方“立宪建国”的话语叙事,在中国,“立国的正当性需要在宪法之外发现其他要素,即一种革命性的理论。”[30]宪法只是对民主事实的一种承认与规范。所谓民主事实,即“人民组织化”达到一定程度,在具有足够力量的基础上通过革命控制国家权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历史证明,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31]在这一组织化过程中,“人民”的范围得以圈定,人民民主专政所体现的决断属性具有了实质化的主体。进一步地,在“人民”的自我决断之中,国家得以建立,“人民最终凝聚完成和人民共和国建立实际上是同一个历史时刻,人民是共和国的政治基础,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32]因此,中国民主的正当性并不仅仅来自现行制度运行的事实有效性,同时也来自人民通过历史实践创造国家、塑造共同体并奠定宪法秩序的过程。
《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对中国民主的这一历史正当性有过精到的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是党不断推进中国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经验结晶。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是团结带领人民探索、形成、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奋斗史。”[33]在这一逻辑中,经由“人民”的组织化和具体化,中国民主获得了基于自身的正当性,以一种“人民建国”的叙事模式与“契约建国”的叙事构成了理论上的交锋。在此意义上,“人民民主”不仅是一种国体形态,同时也是国家何以能够被理解为“人民的国家”的根本依据。也正因如此,历史维度的革命建国并非已经结束的历史时刻,而是持续参与现行宪法秩序的正当性资源。与此同时,国家既然被理解为人民政治主体性实现的制度产物,它就不能脱离人民而成为独立于人民之上的力量。换言之,民主在这里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的边界,它持续要求国家回溯其人民性根据,确保“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权力,从而避免国家权力异化成压迫人民的工具”[34]。
2.“现下-未来”时间维度:提供民主发展方向
如前所述,马克思语境中的民主旨在通过人民的“同一性”推动社会的整体“同一性”,进而建构出理想的社会形态。这种实质性的社会民主以“社会主义”为终极目标和价值理想,从而为中国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与价值约束。
其一,这一民主必须是超越代议民主的更为广泛的实质民主。借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这一民主必然是超越了单纯“程序民主”的“阶级民主”。一方面,在现下的时间,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空之中,要保障民主的实现,意味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放任人民自我管理的无序发展。[35]在这一过程中,要有序扩大民主的参与范围,发挥人民的首创性,防止卢森堡意义上的“官僚集中制”和“极端集中制”。正如其所言:“这是阶级的专政,不是一个党或一个集团的专政。这就是说,最大限度公开的、由人民群众最积极地、不受阻碍地参加的、实行不受限制的民主的阶级专政。”[36]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超越“程序民主”也即“一小撮人的民主”,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民主——“全体人民群众必须参加国家的公共生活,否则社会主义就将是十几个知识分子在办公桌下实行的,钦定的。”[37]另一方面,在未来的时间,也即在面向“社会主义”的时空中,随着人民组织化进程的进一步提升,人民的自我治理将逐步实现。此时,“对任何管理的需要就开始消失。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38]
其二,这一民主必须是超越单纯政治民主的社会民主,也即,民主必须覆盖社会的各个层面。正如毛泽东所言:“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毫无疑问,无论什么都需要统一,都必须统一。但是,这个统一,应该建筑在民主基础上。”[39]换句话说,这种面向未来的民主,最终会从政治设计演化为一种社会模式,从而在人的均质化基础上建构起一种均质化的社会,使制度层面的民主与国家一同走向消亡。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和列宁所说的“人民的自我管理”才成为可能,也即,“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40]
(二)“制度性全过程”的规范功能:民主的持续有效性
在制度层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不将民主压缩为单一的制度形态,而是要求民主进入国家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41]这说明,民主若要具有真实性,就不能只是被陈述、被象征、被展示,而必须真正进入国家治理过程,回应人民的现实需求。
在代议制民主的经典实践中,民主往往被切割为孤立的选举时刻,呈现出明显的“间歇性”特征。人民的政治参与在投票箱前达到顶峰,随后便进入漫长的政治“休眠期”。这种一次性授权的民主模式,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治理时,容易导致政治过程的断裂与治理效能的衰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42]
与之相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制度超越了西方“一次性民主”的局限。具体而言:其一,通过“全链条”构建超越“竞争性选举”的完整民主程序。全过程人民民主意味着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紧密结合、相互关联。“全链条”的核心并不在于制度的叠加,而在于使民主贯穿于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全部过程之中,从而把原本可能彼此分散的制度环节组织为一个连续展开的整体。也就是说,民主不再只是权力形成时的民主,而同时也是权力运行中的民主、权力监督中的民主。由此,人民也不仅仅是授权者,而同时成为参与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从而超越“一次性民主”的局限形塑出一种实质的“持续民主”[43]。其二,通过“全方位”超越“精英民主”进而实现“事实上的绝大多数人”[44]共享的民主。经典代议制民主虽然以人民主权为前提,但在实际运行中,民主往往被压缩为由少数政治精英主导的竞争性选举和程序性多数决,人民通常只是作为投票者在特定时间短暂进入政治过程,而难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持续在场。与此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强调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真实贯彻,进而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维度的民主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参与,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45]。其三,通过“全覆盖”推动政治民主发展为社会民主。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是超越政治民主的社会民主。“全覆盖”意味着民主活动要覆盖国家治理的全部内容。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使民主“从‘政治形式’转化为‘生活方式’,从而在理论上深化了民主的现实内涵,在实践上拓展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边界。”[46]
综上,“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时间性全过程”与“制度性全过程”两个维度,在现代宪制体系中实现了对“人民民主”概念的更新。它一方面借助“过去-现下-未来”的时间链条,建构起民主正当性的动态来源;另一方面通过系统内部的结构差异,激发制度活力,避免民主话语的空洞循环和过度激进。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实现
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作为自我指涉系统的各个功能系统在运作过程中容易陷入同义反复的困境(如“人民当家作主”因为“人民当家作主”)。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系统需要引入非同质性要素:其一是时间性要素,即将系统置于时间性结构中,迫使系统在未来的可能性中重新选择“此在”;其二是结构性要素,即在系统内部生成多重结构性张力从而为系统演化提供开放性。[47]宪法通过引入这一双重机制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了规范基础。
(一)时间性校准:既适度关联又适度分离的宪法时间逻辑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实现,要求将过去、现下与未来组织为一个连续的宪法结构。因为离开过去,民主便会失去其来源性的正当性资源;离开现下,民主便会失去现实制度的承载;离开未来,民主又会失去持续发展的方向。然而,规范实现的关键并不在于将三者简单串联,更不在于使三者彼此重合,而在于通过宪法达成一种“适度关联又适度分离”的状态。只有如此,民主才既不会因脱离历史而失去根据,也不会因理想过度前置而压垮现实秩序。
1.时间校准的必要性
“时间性”并非宿命论式的自发演进,而是持续“校准”的制度过程,其核心在于通过在价值目标与制度路径之间建立衔接机制,从而既防止放弃理想的价值空虚化也防止过度追求理想的激进主义。从理论而言,“人民组织化”的民主路径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实用主义转换。这种转换源于俄国“一国社会主义”的成功实践,也源于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与近代国情。究其实质,“先锋队开民智”的模式是一种对历史唯物主义中主观条件的刻意放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发展必然是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的统一,在客观条件尚不具备之时,单纯依靠少数人的意志和献身精神只能导致“过早”的革命。例如,1848年欧洲革命后不久,马克思观察到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再次迎来井喷式发展,因此认为革命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革命事业在短期内不会再有发展——“在这种普遍繁荣的情况下,即在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力正以在资产阶级关系范围内一般可能的速度蓬勃发展的时候,还谈不到什么真正的革命。”[48]因此,这种通过放大主观条件来加速人民达致同一性的做法,或者说,这种基于人民主权理论而延展出的实质民主观,很容易产生以思维的“至上性”取代“非至上性”的问题,从而导致“主权与人民(公意)的双重绝对化”[49]。进一步而言,一方面,容易导致理性主义的偏狭,从而使组织化进程脱离社会条件的约束而出现非线性加速,诱发不必要的动荡。另一方面,容易在理念和实践中用方法论集体主义吸收方法论个体主义,从而用整体取代个体,消解个人存在的意义。正如默勒斯所言,“民主秩序总是包含一个没有实现的承诺”,但是“如果民主设定的标准是不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民主。”[50]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取消历史、现下与未来之间的关联,而在于通过宪法把这种关联组织成一种可承受、可持续、可校准的结构关系:一方面,通过宪法对未来民主理想加以确认,使其构成现下制度运行的目标尺度;另一方面,通过宪法对现下人民的权利、政治秩序与制度边界加以确认,使民主实践不至于因理想过度前置而滑向无序化和激进化。在这一过程之中,人民通过宪法实现了对自身发展阶段性的认可与限定,构成了宪法之中“对未来的承诺”与“对现下的承诺”的二分格局,并建构起有效运作的民主制度。
2.“过去-现下”的校准:从革命逻辑到宪法秩序的转化
在“过去-现下”的维度上,规范落实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革命建国的历史逻辑如何被吸纳进现行宪法秩序,同时又不至于继续以革命逻辑直接支配现实生活。
一方面,宪法确认了革命建国的历史并使其成为国家正当性的来源性支点。“八二宪法”序言第5自然段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文本表述来看,宪法序言第5段的逻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主人”而非“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主人”,这意味着在“党”和“人民”的关系上,“人民”是在“党的领导下”凝聚、建构并建立新中国的。宪法对“革命成果和政绩”的规定是对制宪权主体的具体结构进行构造的方式。[51]换句话说,“中国人民”基于历史经验对自身的具体结构作出了最终的决断。[5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宣告并非纯粹的事实宣告,因为人民的自我决定具有先验的正当性。也正因如此,“制宪意志能够把制宪事实转化为宪法规范,”[53]也即,将实然层面的“革命事实”转化为应然层面的“宪法规范”。
但是,宪法对革命历史的确认并非对革命逻辑的简单延续。如果缺乏规范转化,民主将始终停留在不断追溯其来源性正当性的状态,无法生成稳定的日常治理秩序。也正因如此,“八二宪法”所完成的关键任务之一,就是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把革命历史吸纳进现行法治结构,同时又对其加以规范限缩,从而将革命逻辑转化为宪法逻辑。一方面,它保留了革命建国所奠定的政治底色,确保国家权力始终归属于人民。虽然人民民主专政在表述上不同于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但它同样确立了权力的阶级属性,有效维持了“人民组织化”的整体方向;另一方面,它摒弃了革命时期以暴力斗争和非常状态为中心的运作逻辑,将国家权力的行使重新约束在民主正当性与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内。具体而言,在“八二宪法”的规范构造中,虽然国内矛盾依旧存在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之分,但是全新的政治决断认为,“无论处理哪一类矛盾,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54],从而将“取消共和”即打破一切规则意义上的“专政”束缚在以民主正当性为基础的法律之下。可以说,“八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专政,专政所强调的暴力获取(维持)政权的属性被民主所规制,国家的正当性论证从“暴力”转向了“多数”。
3.“现下-未来”的校准:阶段边界中的目标兑现
在“现下-未来”的时间维度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落实面临着另一个核心命题:未来理想如何进入现实制度,同时又不至于因过度超前而压垮现下的宪法秩序。
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它并未将现下制度视为历史的终局,而始终保留着通向更高民主形态的未来维度。因此,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主义”不仅是政治宣告,更构成了现实制度选择的“时间参照”与“价值坐标”。在这一意义上,“八二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中“过渡阶段-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涵括实现。一方面,作为政治实体,社会主义国家在现阶段必须履行政治统治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机器的必然存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建构,构成了现行宪法秩序的直接目的。[55]另一方面,在政治属性之外,社会主义国家同时蕴含着向“社会自治”过渡的终极要求。“八二宪法”通过阶段性的结构设定,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人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治理预留了广阔的制度空间与演进可能。这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边界的时间结构设定,在宪法内部形成了一种平衡机制:一方面,它将未来更高层次的“同一性民主”理想嵌入现下法治秩序,使“未来”能够不断成为校正“现下”的价值尺度,防止民主制度陷入停滞与僵化;另一方面,它又通过阶段化、法治化的制度边界,对未来理想的现实兑现进行理性节制,防止其脱离现阶段的国家能力与社会物质条件而演变为激进的政治运动,从而实现“现下”对“未来”的有效承载。由此,“八二宪法”在“未来校正现下”与“现下约束未来”之间实现了动态协调,从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稳步推进提供了规范保障。
综上所述,宪法文本中的“时间校准”,绝非将过去、现下与未来机械割裂或完全混同,而是通过“适度关联”与“适度分离”的辩证法,使三者在统一的宪法秩序内,熔铸成一套可持续运转的规范结构。一方面, 革命建国的“过去”,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表达,被有效吸纳并规制于“现下”的法治秩序之中,奠定了民主的正当性底色;另一方面,迈向更高民主形态的“未来”,则通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阶段性安排,被理性地嵌入“现下”的制度框架之内,构成了民主演进的价值坐标。在这一时间轴上,“现下”具有承载历史与面向未来的双重使命,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稳健生根、真正落实的现实枢纽。
(二)制度结构中的宪法保障:多元的民主制度架构
通过对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的系统设计,宪法实现了民主系统的合理分工与有机嵌套,这种差异结构保障了民主体系的开放性与反身性,从而避免民主陷入形式主义的封闭循环。
1.主体多元化:“人民”范畴的动态建构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是范围上的全方位,是指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一方面,广泛性意味着通过统治主体的广泛性赋予统治行为正当性;另一方面,广泛性内涵了“少数”与“多数”有机转换的可能。这种使“少数”转变为“多数”的做法被赋予了强烈的政治动员功能。经由转化,非政治共同体成员获得了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共同体得以巩固和扩展。[56]换句话说,“少数”与“多数”的有机转换构成了人民组织化的新形式。在宪法框架下,这一结构性分化主要体现为“人民”范畴的弹性边界与多元代表机制的联动运行。
在中国宪法中,“人民”的范围并非静态同心圆,而是以“阶级判定”与“功能取向”为两端的“橄榄形”结构:一端由无产阶级稳定托底,保证政权的社会主义属性;另一端则围绕中心任务动态吸纳各类社会力量,实现“多数—少数”的有机转化。由于晚近以来,中国资产阶级发展滞后导致中国“无产阶级”在数量上过少,无法成为革命的“主力军”,因此,完全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标准建构的“阶级同一性”,不利于现实政治的发展。为了迅速充实革命力量,近代中国的革命者对“阶级同一性”概念做了本土性的转化,以功能主义和现实主义为导向重构了同一性,即,以阶级为基础,圆融功能主义,从而形成一种动态的“同一性”划分机制。这种机制并非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单独以阶级归属为基点构建同心圆式的“人民”范围,而是以社会主义(阶级判定)和功能取向(革命/现代化建设)为两个端点,建构出的“橄榄形”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作为其中一个端点的“阶级判定”,保证了“人民”整体上的阶级性质(工人恒定构成“人民”的基础,从而保证政权的社会主义属性)。与此同时,功能主义取向所代表的另一端则因具体条件的改变而有不同的表达,也即,因不同的功能取向,非无产阶级的其他各个阶级/阶层都有可能被纳入政治统一体之中,从而获得自身成为“人民”合法性论证。具体而言,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革命”是民族和国家的首要任务,作为“橄榄型结构”支点的功能主义表现为“是否革命”的“革命性判断”,从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夺取国家政权。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首要任务,作为“橄榄型结构”支点的功能主义表现为“现代性判断”,用更为本土化的表达,即如何实现富强。因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吸纳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进入“人民”范畴。进入新时代以后,“是否有利于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表征为“是否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的统一是民族复兴的应有之义,因此2018年修宪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吸纳进“人民”的范畴。至此,在中国宪法的语境之中,统一战线由非常态的动员工具转化为常态化的整合机制,使得“多数”与“少数”的转化不再是一次性的革命赦免,而是不断革新的制度运转。
2.制度差异化:多维联动的民主程序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相统一。”[57]这些二元结构实现了系统内部的分化与互补。也正是这种结构性差异的存在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注入了制度内部的“张力”,有效防止民主系统陷入僵化。
一方面,这种差异化体现为“过程性”与“结果性”的耦合互动。“八二宪法”以“五大民主程序”为基础,构建出从权力来源、议题建构、民主参与到权力监督的全流程体系。其中,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作为过程导向的机制,聚焦于政治参与的广泛性与程序正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更侧重于治理绩效与反馈机制,体现出结果导向的制度目标。这种“程序-结果”之间的功能分工,使民主运行不仅具有正当性基础,也具备政策回应力与制度调节力。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差异化还表现在“直接”和“间接”的互补机制。“八二宪法”在确立代议民主结构的同时,保留并规范了人民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空间。具体而言,在代议民主层面,“八二宪法”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代议民主形态,而这一代议民主具有更强的实质性内涵。一方面,人民代表的产生是“同比例原则”和“广泛代表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除了人口多寡,职业、民族、地域都构成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相较于西方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而言,具有更强的实质民主因素。另一方面,通过“民主”与“集中”的协调、“议”与“行”的合一,“议会”从“清谈馆”变为了“实干机构”。传统的“人民-代表-国家权力”的结构演变为“人民-(代表/先锋)-国家权力”的结构。[58]在“人民-代表/先锋”范畴中,经由代表原则与领导原则的相互影响,人民代表具备了双重属性——既是人民选举出的代表也是各个领域的先锋。[59]此外,“八二宪法”在代议民主之外保留了直接民主的制度通道。“八二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该条构成了人民直接参与民主生活的规范基础。如前所述,人民组织化程度在国家必然存在的时空维度中表现为人民政治成熟度的不断提升,而“民主参与条款”的制宪原意,即在于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来保证人民可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60]也就是说,“八二宪法”所预留的直接民主通道为人民的自我治理提供了规范可能,而人民的自我治理是促进人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的必然环节。也只有如此,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成为可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民主必须以“依照法律”规定为限,从而构成对组织化进程的必要限制。
3.范围差异化:社会民主的规范基础
如果说主体差异化回应了“谁是人民”的问题,制度差异化解决了“如何参与”的路径机制,那么范围差异化则聚焦于“民主在何处展开”。有学者指出:“全覆盖主要是从客体角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总结,也就是说,全过程人民民主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61]在规范层面,“八二宪法”建构起了超越政治民主的社会民主结构,体现出民主规范溢出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蔓延的倾向。
第一,经济领域的民主扩张。“八二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7条亦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均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的语境中,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延伸,也是政治民主的结果,体现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在制度基础上的连续性。一方面,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以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政治话语,都要求在企业内部实行员工参与或民主管理。另一方面,人民在政治领域成熟度的提升,则必然伴随着人民自我管理、自我决定能力的提升,而这一能力则必然溢出政治领域,普及于全社会。此外,在经济领域贯彻民主原则也是对“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这一规范话语的有效回应,使劳动人民超越了“生产参与者”的角色,进一步成为“治理参与者”。第二,社会领域的民主扩张。“八二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不仅赋予了人民广泛参与治理的权利,更为人民在社会层面实现自我治理奠定了规范基础。在此基础上,第111条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强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而扩展了人民对社会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渠道。这一强调“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民主安排,使人民不仅拥有“被代表”的权利,也具备“自我表达与自我治理”的实践通道。
总体而言,“八二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现代社会中的稳定运作提供了规范基础:时间结构确保了民主的历史正当性、阶段边界性和未来方向性,而制度结构通过主体多元化、制度差异化、范围扩展化保障了民主的有序运转与规范实现。
结论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宪法理论的标志性概念与原创性观点”[62]。它以“具有时间性的民主”为内在逻辑,通过“时间性全过程”与“制度性全过程”的双重展开,将革命建国的历史正当性、民主治理的现实有效性与面向未来的价值规定性贯通起来,使民主成为贯穿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宪制工程。同时,它又借助“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将民主原则嵌入国家治理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赋予民主基于差异化结构的现实操作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自觉,也体现了中国宪法理论的创新发展。
【注释】
本文为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本权利的社会调控属性研究”(24AFX002)的阶段性成果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
[2]许崇德、何华辉:《宪法与民主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3]参见曾庆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三维度:表达、价值与建构》,载《法学评论》2025年第5期,第38-40页。
[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
[5]参见[日]葭森健介、徐谷:《“共同体论”与“儒教社会主义论”——以谷川道雄、沟口雄三的“公”“私”言说为中心》,载《江海学刊》2015年第6期,第29-40页。
[6]参见王人博:《庶民的胜利——中国民主话语考论》,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32页。
[7]同前注[6],王人博文,第36页。
[8]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04页。
[9][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修订译本),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10页。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4页。
[11]同前注[8],李大钊书,第632-633页。
[12]夏晓虹:《梁启超文选》(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
[13]参见孙中山:《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139页。
[14]同前注[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书,第39页。
[15]参见李应瑞:《〈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现代国家观及其政治哲学意义》,载《哲学动态》2023年第3期,第27页。
[16]“八二宪法”对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描述被学者称为“未来理想型国家像”,并认为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规范意义秩序”。这也体现出学者对“八二宪法”中“时间性”这一独特范畴的关注。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中的“文明”国家像》,载《中国法学》2025年第3期,第165-186页。
[17]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18]李忠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结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第121页。
[19]参见刘怡达:《国家根本任务中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123页。
[20]胡乔木:《关于〈历史决议〉的几点说明》,载《胡乔木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页。
[21]许崇德:《在宪法指引下加速改革开放——对八届人大修宪的一点体会》,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3期,第2页。
[22]参见吴家麟:《逐步实现高度民主的一个重要步骤——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体会》,载《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第2页。
[23]参见李忠夏:《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第13-16页。
[24]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72-873页。
[2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26]参见范进学:《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表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载《人民日报》2021年12月5日,第5版。
[28]莫纪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特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第22页。
[29][意]弗拉迪米洛·贾凯:《“民主”概念在西方的演变及其偏狭性》,李凯旋译,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7期,第75页。
[30]李忠夏:《宪法变迁与宪法教义学: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23页。
[3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0-211页。
[32]汪仕凯:《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对现代政治的集大成创造》,载《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7期,第3页。
[33]同前注[27]。
[34]汪仕凯:《政治体制的能力、民主集中制与中国国家治理》,载《探索》2018年第4期,第37页。
[35]参见周林刚:《我国宪法上的专政概念与平等原则》,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第118页。
[36][德]罗莎·卢森堡:《卢森堡文选》(下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04页。
[37]Rosa Luxemburg,The Russian Revolution,New York:Workers Age Publisher,1940 (1918),p.35.
[38]列宁:《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291页。
[39]《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40]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105页。
[41]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35页。
[4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 年版,第293页。
[43]参见胡玉鸿:《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主法治理论上的原创性贡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第4-5页。
[44]参见刘小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特质初探》,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1 期,第20页。
[45]董树彬、邓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主体性向度》,载《行政论坛》2026年第1期,第37页。
[46]赵宬斐、黄琲:《“过程的集合体”: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辩证法旨趣及呈现》,载《新视野》2026年第1期,第95页。
[47]See Niklas Luhmann.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lfare State.Translated by John Bednarz,Jr.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0,p.4.
[4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13-514页。
[49]林来梵:《中国宪法的精神》,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第23页。
[50][德]克里斯托弗·默勒斯:《民主:苛求与承诺》,赵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
[51]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83页。
[52]参见周林刚:《中国宪法序言正当化修辞的时间意识》,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3期,第584页。
[53]同前注[52],周林刚文,第586页。
[54]《政府工作报告(节录)》,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0页。
[55]1954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参见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页。
[56]参见王旭:《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89页。
[57]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532页。
[58]同前注[2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书,第39页。
[59]参见翟志勇:《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九州出版社2021年版,第98-101页。
[60]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3页。
[61]佟德志、王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素与结构》,载《探索》2022年第3期,第44页。
[62]同前注[26],范进学书,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