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平 张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唯物史观意蕴探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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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全过程人民民主   唯物史观  

陈怀平   张雯  

内容提要作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唯物史观,是中国共产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形态,深刻体现了唯物史观意蕴,是创造性运用唯物史观的典范。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确立、历史生成与现实建构,创造性运用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理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另一方面,结合中国实际和时代精神,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从学理上阐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唯物史观底蕴,有利于加深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拓展力,推进构建中国民主话语体系、塑造中国民主形象,推动人类民主事业的发展进步。

关键词唯物史观  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2025年第3期

陈怀平,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雯,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立足于“两个大局”交汇的时代方位,着眼于“西强东弱”的国际舆论格局,生发于“两个结合”的必由之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从实践层面上谋篇布局,更需要学理层面上的深刻阐释。阐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唯物史观意蕴,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原理支撑、学理支撑、直至政治支撑,已然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其既能生动展现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立体表达、动态发展和时代升华,系统凸显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中对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遵循、观点承继和方法应用,深刻彰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自觉、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也有利于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生命力、话语诠释力和实践拓展力,对于推进构建中国民主话语体系、塑造中国民主形象,勾勒人类民主事业的崭新图景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论确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

“谁的民主”作为民主的本质和内核,是任何一个民主理论都需要首先回答的命题。习近平指出:“如何认识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是社会历史观的重大问题。同历史唯心主义英雄史观相对立,历史唯物主义群众史观第一次彻底解决了这个重大问题,提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新的形势下坚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原理,始终将人民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从“现实的人”“人的本质”和“人的需要”三个维度出发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深刻回应了“谁的民主”这一根本命题,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中的现实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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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人”出发确立人民价值主体地位

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无论其价值取向、价值评判,还是根本价值旨归都围绕“人民”这一民主原生主体而展开,多维彰显了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从民主价值取向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将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从民主价值评判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揭开了所谓“程序民主”的虚妄面纱,将人民作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不民主的真正裁决者;从民主价值旨归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终落脚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而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人民之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主体地位的确立绝非无源之水,或是空中楼阁,其内生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论——“现实的人”作为社会历史的前提,理应成为一切历史活动的价值主体。

唯物史观从根本上区别于以往的一切旧哲学,不再将历史的诞生地归于“天上的迷蒙的云兴雾聚之处”,而是“地上的粗糙的物质生产”,理念、精神或是英雄人物、自然人等,这些曾经被宣扬的历史主体却消融于物质生产活动之中不见其踪影,能看到的尽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物质生产实践的感性的“现实的人”。马克思、恩格斯以此为始基,确证了“人”之于历史的主体性力量及实践之于历史的本体论意义,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从而揭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目的与价值一体而生,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主体,自然理应成为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价值主体,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起人民的价值主体是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理论回应和实践表征。

历史主体究竟是英雄人物还是人民群众,一直是哲学家们所争议的课题。青年黑格尔派在把人和历史的存在归结为“自我意识”的唯心主义地基之上,将“英雄”等同于主动的“精神”,“群众”等同于消极的“物质”,“靠批判地贬低、否定和改变普遍的群众来取得自己的绝对荣誉”。然而,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从不是单个的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的集合体,隐藏在历史人物背后的动机其实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将历史主体指向为“广大群众”,“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关于英雄人物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辨析,进一步明确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取向,要实现历史的真正主体——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确证自己的历史主体地位。这一语境下的“人民”概念之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整体性范畴,也是历史性范畴。以此为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界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主体——人民的内涵与外延。

人民群众作为物质生产实践的主体成为了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在这一创造历史的过程中,“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作为生产力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在本质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需要和利益即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反之,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则会阻碍社会历史的发展。由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理应成为价值评判主体,一切社会历史活动要以人民群众为根本衡量标准。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正是以此为遵循,提出“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将人民确立为民主价值评判主体。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命题的提出,最终意在“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而追求人民的“现实幸福”,即真正实现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需要彻底做到“两个决裂”,建立“真正的共同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由无产阶级领导的、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阶段的产物,追求人民群众的“现实幸福”是其应有之义,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正是实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幸福”的必由之路。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旨归,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并将民主由政治领域延伸至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推进人民群众从政治参与走向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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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本质”出发确立人民实践主体地位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激发人民的主体意识为内在动力,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转化为“选举一协商一决策一管理一监督”的制度实践,构建起环环相扣的全程、持续、完整的“全链条”式民主,既是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式民主,也是保障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14亿多人民主体广泛参与的“全覆盖”式民主,真实保障了人民实践主体地位。人民之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主体地位的确立运用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论—“现实的人”的本质在“感性的活动”即实践中生成,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作为实践主体创造和发展了社会历史,人民理应担当起社会历史的实践主体。

唯物史观强调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所谓实践即为“现实的人”的“感性的活动”,是人作为自然存在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相较于黑格尔将“人”视作“绝对精神”的外化产物,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诉诸感性的直观”,将“人”视为一种感性的自然存在。“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人”停留在了抽象的自然人层面。马克思申明了“现实的人”是一种以自然为基础的感性存在,称其为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但与费尔巴哈不同的是,马克思指出,人并非纯粹的“感性的存在”,还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能够按照自己的目的将自身的生命力和自然力外化于异己的对象,进行感性的活动——实践,并由此揭示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成、发展和实现,归根结底都是人的对象化活动,是人的本质的现实生成,因而,人民理应担当起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主体。同时,“现实的人”作为实践活动的主体,按其特有的内在规定创造并发展了社会历史,全过程人民民主也以此为基本遵循来保障和落实人民实践主体地位。

从实践活动条件来看,“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结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人民实践主体地位,既要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前提,也需要围绕人民当家作主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构建了“选举一协商一决策一管理一监督”环环相扣的“全链条”式民主参与实践,形成了多样、畅通、有序的人民民主参与渠道。

从实践活动场域来看,有生命的个人为了能够生存,“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现实的人”区别于作为本能性存在的“物我一体”的动物,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伴有能动的自我意识,并结成了相应的社会关系。由此,生成了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社会关系变革等实践活动场域。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人民实践主体地位,既要充分发挥人民在政治场域的决定性力量,也要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性作用。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建构起了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式民主,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从实践活动主体来看,其指向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恩格斯强调“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倒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引起了重大历史变迁。历史是“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人民实践主体地位,需要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行动起来,在个人意志的充分彰显中形成推进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强大合力。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建构起以“根本制度一基本制度一重要制度”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框架,横向上覆盖不同地区、民族、行业和群体,纵向上贯通“国家一地方一基层”不同层级,实现了14亿中国人民最广泛、最真实、最有效的民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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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人民利益主体地位

“好的民主一定是实现良政善治的”,人民既是民主的参与者,也应是民主的受益者。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满足人民立体多维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基本目标,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追求多数人的整体利益和少数人的特殊利益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保障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形成从人民让渡权力到人民享有权利的权力闭合,确立了人民利益主体地位。人民之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利益主体地位的确立落实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论,“现实的人”的需要是社会历史形成和发展的内生动力,而需要在实践活动中往往以利益的形式存在和满足,人民群众作为需要的主体,也理应成为利益主体。

唯物史观认为正是“现实的人”的需要生成了人的实践活动,并在需要的满足和由“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引起的新的需要中不断推动社会历史向前发展。需要是利益的内在动因,利益是需要的外在表现,“现实的人”的需要在实践中披着所谓利益诉求的外衣,因而“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目的既坚持民主过程的广泛参与,也强调民主结果的公平共享,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的辩证统一,并且通过畅通“中央一地方一基层”的信息传递与利益表达渠道,将人民意愿高效转化为具体实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的意志得到真正落实。在此基础上,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人民群众的主体需要,换言之,主体利益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矛盾范畴,为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人民利益主体地位提供了一定遵循。

一方面,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相矛盾。唯物史观承认私人利益的存在,并将其作为社会历史的基本前提,强调“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私人利益的交换结成了共同利益,“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它可以说只是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得到实现的”。人民群众作为利益主体,不仅追求由“现实的人”的天然必然性而存在的私人利益和由分工而导致的特殊利益,而且由于历史是无数单个的意志在相互冲突中形成的合力,而作为整体性范畴追求共同利益。“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国家充当着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调和者角色。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在维护和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基础上,充分尊重和兼顾不同个体与群体的特殊利益诉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协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统筹协调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各民族与各界代表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多元群体的合法权益,致力于在实现多数人整体利益的同时,审慎关照少数群体的合理需求,从而在动态发展中维护利益格局的均衡与和谐。

另一方面,自然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矛盾。“现实的人”具有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双重属性,其需要也分为满足自然属性的有用性需要和满足社会属性的目的性需要。有用性需要是指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非主体性的客体的需要,主体利益相应地指向对社会财富的诉求。目的性需要是指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于主体自身或其他主体的需要,主体利益相应地指向对社会权利的诉求。人民群众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关系的变革者,也应成为其享有者,既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有者,也是社会权利的享有者。由此,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人民以多重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享有丰富而全面的民主权利与自由。人民不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拥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与建议。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深化权利内涵、拓展权利边界,使人民在享有广泛政治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领域权利的全面覆盖。人民权利的广泛享有使人民能够真实共享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兼顾好人民的自然利益和社会利益。

全过程人民民主既体现人民的主体性,又遵循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

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其内生需要往往以感性活动为中介不断外化于自然,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人类社会的迭变与发展。同时,源于人类需要的客观性和人体机能的有限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社会有机体的发展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遵循一定规律演化与生长,也就是唯物史观所揭示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无论是宏大叙事下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经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通过阶级斗争,最终走向没有剥削和压迫的共产主义社会,还是具象而言的政治形态、政治制度、政治文化和政治行为等内容的确立和演变,都以这一规律为根本遵循。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智慧结晶,作为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创新形态,钩沉其嬗变之路,既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主动精神,也遵循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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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为根本动力变革民主形态

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而民主形态则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变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党的领导下历经争取民主、建构民主、发展民主、升华民主四个阶段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同时,从唯物史观视阈来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引起的社会形态的调整是内蕴其中的根本动力。“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断塑造着新的社会形态与文明类型。基于人类持续不断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物质生产实践,不仅推动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也历史性地生成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从适应到不适应再到新的适应的辩证演进过程,因而,“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民主形态变革的终极原因也隐匿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更之中。从争取民主、建构民主、发展民主,再至升华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所彰显的正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不断运动。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发生质变会导致社会形态的更替,当旧的生产关系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转变为生产力的桎梏时,“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但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质变的发生需要一定量变的积累,旧的生产关系“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时,社会主要矛盾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特殊性、阶段性、暂时性状态,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质变发生前,以一定量变的形式,发挥着相应的调整社会形态的作用。由此,民主形态变革既根源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也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而进行相应的阶段性调整。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生产关系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中国共产党面临既相互区别亦相互统一的“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与“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任务,在这一历史境况下,亟需变革生产关系以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由此,也催生出了中国政治形态与结构的动态调整。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理论与中国具体历史实际有机结合,开启了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引的新民主主义式人民民主的道路探索,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成提供了根本政治和社会条件。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生产关系日益显现出与生产力进一步解放之间的内在张力,进而提出了对上层建筑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历史要求。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的社会主义革命基本完成,原有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被根本改造,这一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政体架构,构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并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政策。同时,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探索也于这一时期起步。这些制度创设彼此衔接、互为支撑,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雏形,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新时代的提出与完善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载体和历史前提。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立足人民当家作主确立并建构了完整的民主制度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成与发展开辟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各个层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中国共产党深刻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不断深化对民主发展规律的认知,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论断,实现了“人民民主”向“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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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为根本导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创新实践范式,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注重统筹兼顾、健全民主程序,本质上遵循着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内在要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核心要素,始终在一定的客观规律作用下相互关联、彼此影响并持续互动,“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犹如一串摩斯密码,揭开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奥秘,也指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坚持科学的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有机统一。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主体性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社会基本矛盾的决定性作用必然通过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实践得以实现和深化。从历史发展的深层逻辑来看,其根基在于对生命实体存在状态的确认与维系。人类要创造历史、书写未来,首先必须保障物质生活条件,以支撑生命的存续与发展。基于生活的本质需求,如衣着、食物和住所等,自然地催生了对这些基本要素的追求,成为推动人类进行生产实践活动的原始动力,进而促使生产力在人类改造自然的客观活动中逐步产生与发展。同时,人的物质性需要是生产力作用于生产关系的动因,“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因此,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始终以人的现实需要和能动实践为前提,“现实的人”构成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主体,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之间实现有机统一,共同决定着人类实践的最终结果。基于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加强公民政治教育、扩大人民民主参与、深化发展民生民主,更好地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上海虹桥街道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地流行的“居民议事厅”等,都以更“接地气”的民主形式拓宽民主参与渠道。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整体性要求注重统筹兼顾。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一个发展着的有机整体,其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只有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结合起来观察,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才能全面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作为连接生产力与上层建筑的中介环节,以自身的变革为枢纽,逻辑地将生产力发展与上层建筑的变迁有机统一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之中,与此同时,生产力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与上层建筑发生直接联系。因此,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的各个要素,而应从整体上系统把握其内在逻辑。全过程人民民主区别于其历时性形态,更加强调系统思维,注重统筹兼顾,构建起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形态,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辩证性要求健全民主程序。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既鲜明体现了生产力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也充分反映出上层建筑所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而作为中间环节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不仅积极地反作用于生产力,同时也对上层建筑发挥着决定性影响。习近平指出:“虽然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但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有着作用和反作用的现实过程,并不是单线式的简单决定和被决定逻辑。”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形态,在实践中总是适时而生、应时而变的,依托制度构建与治理实践不断实现自我调适与演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观念上层建筑的价值引导功能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制度规范作用,例如通过培育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文化、完善人大民主协商与民意吸纳机制、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系统构建现代民主治理的结构与氛围;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科学技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对社会进步与治理变革的推动作用,积极拓展数字技术对民主过程的赋能路径,如通过推广电子政务系统、建立线上民意征集与反馈平台、运用大数据辅助公共决策等具体实践,提升民众参与的广度、深度与效能,从而切实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

依据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建构中国民主模式

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本质是“第二性”的东西,即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社会存在的逻辑先在性出发,生成了以党情、国情、世情为基础的政党主导的、社会主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模式;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出发,生成了守正创新、系统超越西方、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民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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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社会存在的逻辑先在性建构民主模式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立足于“两个大局”交汇的历史方法,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并大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式民主,其模式建构所依循的正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性作用。

唯物史观以“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为基点,“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这里所说的“市民社会”,直接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内容。此语境下的社会存在是以“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为关键,同时包含精神生产、人口生产以及社会关系生产在内的历史生产面向社会的生成,意指“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过程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客观实在。马克思所讲的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它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非传统意识哲学中的抽象的自我意识。“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由此,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的社会存在相较于社会意识具有逻辑先在性,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意识。具象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成场域,其形成和发展所依托的社会存在,主要体现为交织而生的党情、国情和世情。因而,从社会存在的逻辑先在性出发,全过程人民民主立足于我国具体党情、国情和世情建构起相应的民主模式。

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党情建构起了政党主导的民主模式。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没有任何自身的特殊利益,始终代表和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为发展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是应运而生的使命型政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奠基者和实践者,其领导作用渗透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建立、演进及其运作的各个阶段,坚持党的领导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政治准则。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一方面,坚持自我革命,以党内民主引领社会民主;另一方面,带领人民建构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监督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国情建构起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模式。马克思、恩格斯曾提出,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阶段,必须构建一个以人民掌握权力为核心的民主政体,“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这个论断在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经济基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政治基础,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社会基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世情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模式。当今世界,国际“民主赤字”形势仍较为严峻,长期占据民主话语体系主导地位的西方民主日渐暴露出了其固有的结构性缺陷,面临政治极化、金钱政治、民主过程失真、社会不平等加剧以及国际霸权行径等多重挑战。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民主模式,不仅未能实现良政善治,反而引发了社会动荡、经济衰退和国家分裂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因而,建立在纯粹资本逻辑之上的西方民主发展模式,并非人类文明进步的唯一路径,也非后发国家迈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正是在这一认知基础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突破了西方民主的话语垄断,成功构建起一种扎根中国实际、彰显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主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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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建构民主模式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模式建构既决定于以党情、国情和世情为主要表征的社会存在,也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既是对西方民主理念的系统超越,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窥其根源,正是在于全过程人民民作为先进的社会意识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恩格斯说,“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社会意识作为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既由社会存在所决定,又相对独立于社会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不完全同步性和不平衡性,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社会意识具有历史继承性,任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形态,均以前序历史阶段所积淀的社会意识成果为内在基石与思想前提。正如恩格斯所强调的,任何学说的根源都深藏在经济的事实中,但是也要“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因此,社会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前人积累的思想材料基础上的。然而,就其本质属性而言,社会意识可以划分为先进与落后两种基本形态。从实质上看,社会意识的历史继承性体现为一种“扬弃”的过程,既要继承和发展先进的社会意识,也要抛弃和革除落后的社会意识。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托于社会意识的历史继承性,构建起一种守正创新的民主模式。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批判性继承其民主观,以民主本质论为逻辑基点确立人民主体性,以民主阶级论为制度基石构建人民民主专政,以民主价值论为实践导向拓展民主场域;另一方面,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创造性地将“民为邦本”思想升华为“人民至上”的现代价值,并以法律制度保障人民权益;将传统“天下观”精义转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愿景,倡导文明包容互鉴,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

社会意识以“现实的个人”为前提产生和发展,是人的意识在物质基础上进行选择性吸收和创造性发展的结果。人的主体自觉性赋予了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不同步性和不平衡性,社会意识的发展除了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外,还受到思想传统、文化传承、社会变革动力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塑造。因而,社会存在发展态势优良的国家,其社会意识不一定具备先进性;社会存在发展相对迟缓的国家,也可能萌生更为先进的社会意识,“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具象于民主场域,发达国家的民主模式不一定更为先进,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自主选择、探索人类民主事业的新路径。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以社会意识的不平衡性为基础,建构起了系统超越西方的民主模式,实现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相统一,超越了间歇式西方民主;实现了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超越了片面式西方民主;实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超越了西方单一式选举民主;实现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超越了资本主导的西方民主。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作为对社会存在的正确反映和高度升华,能够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准确预见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为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方案,从而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而落后的社会意识由于未能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往往陷入保守、僵化的思维模式,对社会变革和发展持抵触态度,进而对社会发展产生消极的阻碍作用。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发挥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关键在于“掌握群众”,这意味着必须借助社会意识特有的方式和机制,将不同集团、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与诉求,转化为现实个体从事物质实践活动的内在动机与驱动力,从而最终影响社会存在的发展进程。习近平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基于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了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以“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汇聚治理共识,不断巩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根基;以“全过程”的先进理念引领民主实践,切实提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以党和政府高度的责任意识塑造独特的政治定力,显著增强国家治理的韧性与稳定性。由此,构建出一种能够真正“掌握群众”、代表前进方向的先进民主形态,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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