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同:宋代商税问题再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 次 更新时间:2026-07-13 23:15

进入专题: 宋代   商税  

吴同  

来源:《历史研究》2026年第3期

 要: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结构中占相当比重,是宋代财政迥异于其他时代的突出特点,常被作为证明宋代商品经济与市场发展的论据。不过,茶盐专卖政策的区域差异及其历时性变化,才是北宋中期全国商税税额存在较大区域差异的实质原因;茶、盐等“榷货”及附搭于榷货贸易的民间商货流通,是宋代商税的主要税基和驱动商税涨跌的关键,构成当时市场流通的主体部分。唐宋国家财政、流通市场的形成路径,与近代西方“财政国家”、“市场经济”存在本质差异。

关键词:宋代  商税  物货流通  专卖政策  榷货贸易

自安史之乱至北宋中期,由商税和榷货专卖构成的“征榷”收入,从临时性“增赋”转为国家常赋,被认为在数额上超过两税正赋,成为国家主要收入来源。宋代征榷收入在国家赋入结构中占据相当比重,迥异于其他朝代。唐宋国家赋入结构相对其他历史时期更趋向重征榷、轻正赋,已是学界基本共识。不过上述现象背后的驱动因素为何,如何解读宋代商税数据及其反映的物货流通类型与性质,学界仍存在较大分歧。

中国古代政治、社会、经济受到国家权力的深刻影响。片面强调国家税赋增加的破坏性,或将国家与市场截然二分,以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单线演进概括古代经济发展,并以之作为讨论前提的做法已受到质疑。仅通过征榷数据增长论证宋代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乃至依据赋入结构推导宋代财政体系和市场结构的所谓革命性进步,此研究路径及结论的可信度有待检验。本文拟探讨北宋商税旧额、新额数据的区域差异及历时性变化,揭示商税变化反映的物货流通性质及其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以期明晰宋代赋入结构趋向重征榷的成因,深化对中国传统财政、经济运转机制的认识。

一、如何解读宋代商税数据

《宋会要辑稿·食货门》收有“旧额”、“熙宁十年新额”两组全国性商税数据,囊括全国州府县镇乃至基层坑冶场,长期受到学界关注。日本学者加藤繁对“商税岁额”展开系统研究,指出熙宁新额较“旧额”的变化,各区域并不一致。东南地区得益于商业发展,淮南东路、京东东路分别得益于运河交通和海外通商发达。刘光临据熙宁十年(1077)商税数据,指出北宋商税依赖发达的全国性水运网络和以城市为中心的市场体系。但蒙文通考察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根据素来被认为商品交易活跃的长江中下游沿线,商税课利较其他地区并不突出,指出宋代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一般只在狭小区域内存在。在他界定的作为政治中心的城市市场和基层分散小市场中,后一层次的交换市场才是宋代商税的主要贡献者。以上学者的基本研究路径,是将商税视作国内贸易流通量的衡量指标,但研究结论却大不相同。此后不少学者循此路径,通过分析商税数据考察具体区域的商业发展。

民间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与商税是否呈正相关关系,应首先厘清商税反映何种商业流通内容和市场层次。数据分析应结合具体时空背景,但学界对“旧额”的对应年份曾有较大分歧。《宋会要辑稿》(下文简称《会要》)所收商税“旧额”的时间,可据州军县镇的建置沿革判定,学界存在嘉祐中、嘉祐至熙宁间、康定元年(1040)至庆历三年(1043)等不同主张。其中魏嵩山据康定元年定州陉邑县废入安喜县,同年信州宝丰县复置,确定“旧额”时间为“康定元年”,论证最为可靠。

郭正忠考察宋代商税涨跌的原因,认为应注意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开封、杭州等大城市成为全国茶盐贸易中心,主要在于官府专卖机构聚集。章深则注意到增加征税点、扩大税物范围等行政因素对广州商税增长的影响。宫泽知之提出“军需财政说”,认为宋代财政收支主要由军需牵动,以专卖榷货作为吸引商人供馈粮食至陕西沿边的“入中政策”,对商税产生关键影响:庆历年间商税收入达到顶峰(约1975万贯),是由于宋夏战争期间宋朝以榷货钞引鼓励商人入中粮草,扩大商品流通规模;皇祐间的大幅回落(786.39万贯),则是因为庆历八年范祥盐法施行后,商人无须再赴东京榷货务兑现榷货或提领盐钞,对应的物资流通大幅减少。在宫泽假说基础上,包伟民指出宋代商税收入主要源于超经济强制,对商税反映的社会自发性商品流通水平不宜估计过高。岛居一康也将专卖“榷货”与完全遵循市场供需关系流通和交易的“一般商货”区分,将对两者课征的“商税”界定为“个别”和“一般”消费税,并强调宋代货币税收增加不等于民间商业活动中货币使用发达。

由宫泽假说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相应研究成果,对“商税反映民间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固有观点提出疑问,颇具启发意义。因此,应区分“榷货”和一般性商品流通交易活动贡献的商税。宋代针对“榷货”课征的“商税”,在总商税中占据多少比重,能否作为衡量自发商品经济发展及民间商业繁荣程度的指标,有必要加以检视、讨论。

宫泽假说尚存在三个问题。其一,他未分析《会要》收录的商税“旧额”,也就不能合理解释康定元年至熙宁十年间各地商税额的动态变化。其二,他将新额中铁钱区(四川)商税按十比一折算铜钱,再与铜钱区税额汇总,但宋代惯常使用复合单位计帐,其“写法”是将各类不同价值、单位的钱物数据直接简单加总。其三,宫泽假说关注的财政物流聚焦于陕西沿边、解池、东京沿线,主要指向解盐区及四川部分地区,对其他地域商税额的变动是否具有解释力,有待检验。

加藤繁、郭正忠、李景寿等学者均曾统计商税旧额、新额,相应差异主要在于数据取自《会要》或《宋会要辑稿补编》,及是否选用二书天头眉批。其中李景寿对诸家统计的问题、局限有较清晰说明,因此北宋康定元年、熙宁十年各路商税额及户均商税额表(以下简称“商税表”)主要参考李景寿的统计。尽管相关数据偏差难以完全消除,但对诸路商税额高低、增减程度的定性分析影响不大。

齐州元丰元年(1078)自京东西路划归东路,徐州也于同年自京东东路划归西路,《会要》原将两地按元丰后所属路分写入,商税表将两地按元丰前的隶属路分,重新统计两路户数及新旧商税总额。涟水、高邮军属淮东,在《会要》中被归隶淮南西路,商税表亦归入原所属路分统计。

为呈现区域整体性,四京中西京、南京、北京商税及人口数据并入京西北路、京东西路、河北西路。户口数据源自《元丰九域志》,尽管康定元年(数据欠缺)与元丰时人口数据必然有较大差异,但不致出现衰退或增长数倍的重大波动,故权且视作定量。康定元年户均商税旧额实际应更高。各路分以康定元年户均商税旧额自高到低排列。两淮从属于以东京为中心的运河上供体系,户均商税和商税增长趋势与北方接近,而与东南其他路分存在显著差异,故将两淮与北方并列,各大区内各路商税额和户均商税额的变化趋势基本相近。

按照宫泽知之的看法,宋夏战争期间的商税有西北沿边入中物流和解盐物流支撑,但康定元年商税额(约1108.36万贯,未折算铁钱)尚低于天禧末年的商税岁入(1204万贯)。如再将四川铁钱折为铜钱,则与宋代商税收入最高值年份数额(庆历某年,约1975万贯)相差更远。郭正忠认为直接将铜铁钱相加也不妥,但当时复合单位在全国性财政计帐中直接加总仍属常态,后世马端临尽管知晓四川行用铁钱,但也直接将铜钱区的东京与行用铁钱的成都、兴元府并列。此排列方式在今日看来固然不具“科学性”、“可比较性”,却符合宋人的计帐传统。上述北宋各时期全国商税收入或税额,都应是未经铜铁钱比价折算而直接总计的数字。比较康定元年旧额、熙宁十年新额与其他年份全国性商税数据,也不宜将铁钱部分折算,才能确保统计口径一致。

由上表可见,铜钱区商税额增幅为35.32%,铁钱区跌幅则高达72.21%。郭正忠认为四川商税大跌的原因,并非马端临所云的宋廷蠲免税额,而是川茶由通商转为禁榷。若其说成立,则川峡四路(包括成都府路、梓州路、利州路及夔州路)商税旧额中,茶叶流通贡献的比重将高达七成。

再看铜钱区内的区域差异。后藤久胜以各州级区划商税新额与元丰户数作回归分析,指出开封府(东京)周边、运河沿线、两浙路杭州商税偏高,北边三路表现出与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相称的畸高,而除淮东以外的东南诸路则显著偏低。上表显示各路商税旧额、新额的变化趋势及程度均不一致,取用“户均商税额”指标,可清晰呈现北方及两淮与东南诸路户均商税规模及变化趋势的显著差异。

东南户数略多于北方及两淮,但康定元年商税额却低于后者,户均商税额(0.1765贯)更仅约是北方及两淮同期(0.5325贯)的三分之一。素称工商业发达的两浙路,户均商税额(0.2673贯)也远不及北方及两淮。从增长率看,北方及两淮商税新额较旧额增长17.42%,同期东南诸路则一致呈快速增长趋势,整体增长85.39%,熙宁十年户均商税额与北方及两淮的差距大大缩小,但仍仅为北方及两淮一半左右。此种户均商税额及商税增长差异的成因尚未得到学界充分关注,厘清此问题,将对揭示宋代商税与流通市场的关系大有助益。

由此可将康定元年至庆历中全国商税额剧增,以及皇祐元年(1049)至熙宁十年商税额急转直降,分解为三个区域性问题:一是北方及两淮商税旧额畸高,此后商税额增长缓慢;二是川峡四路(铁钱区)商税额急剧下降;三是东南商税额及户均商税额显著增长。宫泽知之着重强调范祥盐法改革(西北沿边由入中粮食转为入中现钱)减少了商人、物货流动,对宝元、康定、庆历时期西北沿边的入中及解盐运销物流分析较为笼统,无法兼顾上述三个区域性问题。康定至熙宁间各区域采行不同榷法,且有不同调整,分析其对商税收入的不同影响,可以作为一个切入角度。

下文将分别考察解盐区(以陕西为主)、东北盐区(河北、京东)和东南茶禁榷区(荆湖、江南、两浙、福建)榷卖制度特点和政策变化,以解释上述区域内商税额的涨落原因,并检验“宫泽假说”的核心结论——禁榷专卖政策和榷货贸易所带来的物货流通,对商税课征具有决定性影响。

二、军需物流对陕西商税的牵动

宋夏战争前后,西北沿边粮食入中及其关联的商贸物流发生显著变动,对商税造成剧烈影响,时人对此有清晰感知。李蹇为韩枢所撰墓志就称“康定间西州用兵,而筦(管)榷之利增;已而兵罢,利亦随损”,所谓“筦(管)榷之利”主要指陕西州军的商税、榷酒两项。

造成此次商税波动的直接原因,是庆历八年范祥主导的解盐盐法调整。此前三司为鼓励更多军需物资入中至宋夏前线,往往听任沿边州军过高估算商人入中实物的价值(即“虚估”),默许沿边州军以榷货钞引作为支付手段,由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张方平回溯宋夏战争期间入中虚估的高企,指出当时东京榷货务每年应向商人兑现的物货价值达“一千万贯以上”,三司难以筹措,不得不请求内库支给,至“庆历二年、三年,连年支拨内库银绸绢,只此两次六百万匹两,三司以补不足,寻即支尽”。该部分物货向商人兑付后,足以经由市场流通产生可观商税。除入中粮草、运销榷货带来的商税外,商人在沿边算请交钞,及在开封算请解盐钞的同时,也可沿途购买回货运销,以图收益最大化,同样助益沿线地方的商税增长。但站在朝廷角度,解池和在京榷货务储备的大量榷货却遭消耗、透支。范祥盐法实施后,商人改以现钱入中,以官定价格的解盐钞兑付,虚估得到杜绝,商税收入随市场活跃度大幅下降而走低。

宋夏战争期间西北沿边入中及与之关联的物货流通实际存在广泛的贸易分工,牵涉的商贸路线范围及贸易内容较前述归纳复杂得多。陕西沿边州军(如渭州、庆州、泾州),甚至使用公使钱物乃至非法挪用系省钱物组织回图贸易,也参与到这一商贸物流中。庆历时任知渭州的尹洙撰写的“招承文状”中,透露此时期西北沿边商贸物流细节:

前来张亢在任日,并邻近州郡泾州郑戬、庆州滕宗谅,将银往西州(川)收买罗帛及买上京交抄(钞),并令人解州般(搬)盐,计三处回易;郑戬亦将银于西川及秦州收买罗帛并买上京交抄(钞),亦是三处回易,即不令人于解州般(搬)盐。(尹)洙相度得差人解州般(搬)盐委是不便,其西川又缘地远,难以差人往彼,只可于秦州买物及上京交抄(钞),两处回易。其勾当人兼言将银入西川,则利息甚多,若只于两处回易,恐支用不足,洙即不曾听从……洙记得只一次令人将银往秦州收买罗帛,一次令人将交抄(钞)上京。其秦州罗帛即是洙在任日买到,今(令)勾当官员、使臣依市价赊买(卖)余(与)诸人。其上京交抄(钞)回买到物帛,即是洙离任后来有狄青、程戡、王素相继知州,即不知于何人任内赊散与人。

状文反映,渭州、泾州及庆州均挪用系省钱、公使钱,兑换为白银充作回易本钱,并采取“三处回易”策略。其中两处是赴秦州、四川售卖银,采购“罗帛”和“上京交抄(钞)”。前者是在四川、秦州两地收买的蜀货(一般性物货);后者是商人入中粮草等军需物资后,由地方官府下发的在京榷货务票据。罗帛在产地四川的进价较秦州更低,但往返的时间成本和沿途风险也更高。在追求高收益或低风险的不同取向下,秦州、四川两处回易可相互替代。秦州既是川秦贸易的重要交通节点,在神宗拓边西北前也是宋朝与西北蕃部贸易马匹的中心。张亢康定、庆历知渭州时,“曾将公用钱回易到利息,买马及交钞”,可知秦州有西北蕃马可作回易物货。英宗时,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以秦州山外蕃部至泾原沿边贩马不便,建言在原州、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易,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盐引至岐、雍换监(盐)银入蜀”,与庆历时渭州回易商、蜀商的贸易内容基本一致。

最后一处是在秦州购得上京交钞及回货,再赴东京榷货务兑现相应物货。渭州、泾州、庆州与秦州,同属宋廷指定入中粮草和其他军需的“并边九州军”,却都选择赴秦州购买上京交钞。范祥盐法改革后,并边九州军“岁收(入中)缗钱一百六十六万,而秦州当四十万”,秦州并非宋夏对峙前沿,却独占约四分之一的入中收入,即在于商人可在此地交易更多“回货”。

入中商的最佳策略,是赴虚估较高的州军入中粮草以换取交钞,持钞赴秦州抛售,购进秦州集散的西蕃货、蜀货,转运至关中及以东地区销售。此举会导致大量未兑现的交钞在秦州被集中释放及流通。对渭州回易商而言,赴秦州采购罗帛的同时购买交钞,并不增加运输成本,还可再以交钞为“本金”赴开封回易。作为有价证券的上京交钞,成为西北沿边各贸易主体间的重要交易媒介,秦州则成为西北各贸易主体互通有无的枢纽。

康定元年时秦凤路户均商税额最高,正因为该路是在京榷货务及解池、陕西沿边回易商、秦州以西蕃商、蜀商、陕西入中商之间实现钱货交易与票据兑现的枢纽。在京榷货务及解池在沿边贸易中作为交钞、盐钞的兑现机构,为沿边贸易提供榷货。陕西沿边的回易商,提供蜀商所需的银,购回蕃马及蜀货罗帛;秦州以西蕃商提供沿边州军所需的蕃马,购回蜀货;蜀商提供蜀货,购回解盐和银,可能也参与实物入中和交钞的流转;陕西入中商人由关中至沿边入中粮草等实物,获取交钞后赴开封提领物帛榷货或赴解州提盐,再行转销。庆历二年至八年间,解盐全面禁榷,同时国家“禁商盐私入蜀,置折博务于永兴、凤翔,听人入钱若蜀货,易盐趋蜀中以售”,原本陕西入中商承担的解盐运销被官府取代。尹洙在任时渭州等沿边州军赴解州搬盐,是解盐禁榷体制下官搬官卖行为,但往返解州途中可夹带其他物货,形成贸易物流。

在上述沿边州军回易及相关商贸物货中,解盐、在京榷货务物帛及其有价证券交钞,属垄断性“榷货”及其兑现媒介;蜀商搬入陕西的“蜀货”主要为民间自由贸易的一般性“商货”,但蜀商的回货解盐却属“榷货”;蕃商搬入秦州的“马”,也是由战争带动需求,与入中粮食的性质相近;“川峡素不产银,而募人以银易盐,又盐酒场主者亦以银折岁课,故贩者趋京师及陕西市银以归,而官得银复辇置京师,公私劳费”,可见四川对银的需求源自禁榷、上供等国家财政的需要。宋夏战争前后陕西沿边的贸易繁荣,是由沿边筹措军需及公使钱物的军政需求、四川地方为保障榷利上供对银产生的财政需要,以及陕西、西蕃对蜀货的消费需求共同造就。

庆历八年以降,陕西沿边改为现钱入中及解盐改行钞盐法,对沿边商贸物流起到负面影响。王申指出,钞盐法压缩商人的获利空间,也减少地方官府活动自由度,是“逆市场化”行为,熙宁时期盐钞发行过量,更导致解盐滞销,破坏市场稳定。此外薛向主政时取消贩运解盐的商税,商运解盐入川也归于四川茶场司官卖,解盐区内商税本应大幅减少。但具体到陕西地区,又有较正向变化。为回收过量发行的解盐钞,稳定钞价,熙宁二年发运使薛向提议,在永兴军(京兆府)置买卖盐钞场。宋廷自陕西及开封、四川调拨大量现钱和物资作为买钞本钱,包括熙宁二年、三年各挪用陕西制置解盐司钱十万贯,三年十一月自西川物帛内变转现钱二十万贯,征调成都府路转运司现有钱货物帛至陕西转运司变转现钱,以及八年闰四月十四日议定岁支陕西转运司“折二铜钱十万缗”。京兆府成为收放西路解盐钞的中心,有助于吸引商人于此集散钱货。

熙宁九年十一月侍御史周尹提议“罢官运解盐,商贩入川听如旧”,其后施行。此前解盐入川总量约十万席(1165万斤),改为通商后尚不确定是否对过境解盐课征商税,但至少对商人回货课征的商税应十分可观,由此增加的商业流通或可部分弥补钞盐法对陕西商税课征造成的负面影响。

陕西沿边州军的回易虽遭中央遏止,但民间商人可与陕西内地入中商、蜀商继续此前的贸易分工。川茶在熙宁七年前未参与川秦贸易,因而熙宁七年以后宋朝对川茶的禁榷不会对陕西商税产生显著负面影响,相应茶叶经官搬官卖投入熙河路、秦凤路,反而有助于增强该地区的市场吸引力。自熙宁五年起,宋朝向西北拓边,权三司使薛向建议通远军、镇洮军(熙州)置折博务以招徕商人,将秦州四十万贯入中缗钱“分十五万与通远,七万与镇洮”,致力于打通秦州经通远军、熙州至青唐的贸易线。

结合商税表与上文考察,熙宁十年永兴军路商税额较康定元年增长28.72%,秦凤路则小幅下降2.14%。而秦凤路商税额的下降,主要是由成州商税额大幅下降导致(94632贯→9267.381贯)。如果除却成州,秦凤路商税增长率高达30.42%,与永兴军路的增长表现出一致性,高于北方及两淮诸路的平均涨幅。包括秦州(63381贯→92665.033贯)、凤翔府(42148贯→57965.381贯)在内的州军大都有不同程度增长。由陕西沿边入中及解盐专卖政策调整对西北沿边商贸物流的影响,并不是此后全国商税大幅下降的唯一驱动因素。不过宫泽假说的内核,即财政性流通的变化(包含本文提出的“榷货贸易”)是造成康定、庆历期间商税高企(亦表现为地域户均商税负担重)和此后大幅回落的主导性因素,得到进一步验证。随着神宗时拓边西北,以及川茶禁榷并加入西北沿边商贸物流,国家意志对西北贸易的介入、榷货贸易对陕西地区商税的影响,都进一步强化。

三、食盐“特殊通商”与东北盐区商税走高

康定至熙宁间陕西商税的高企,与朝廷维持西北军需物流而制定的入中、专卖政策密切相关,同期河北两路商税维持高企与京东东路商税急剧增长的驱动因素,则难以绕开北宋为该地区末盐制定的“特殊通商”政策。

北宋时期的“东北末盐区”包括河北两路和京东密、登、莱、潍、淄、青、齐、沂、徐州、淮阳军,区内盐碱地煎炼土盐难以禁绝,还面临辽朝盐的倾销,末盐难以垄断市场。朝廷遂以当地纳两税盐钱为条件,先后允许河北、京东末盐通商。此政策有别于其他盐区普遍推行的官卖或官专卖下的商运商销,故称“特殊通商”以示区别。此种通商状态下的“东北盐”面临相对充分的市场竞争,应视作一般性“商货”而非“榷货”。

河北盐通商始于开宝三年(970)四月,规定“每斤过税一文,住卖二文”,此后盐区内民户购盐所承受的额外经济负担除两税盐钱外,主要就是针对食盐流通、销售课征的“盐税”。康定元年河北东路、西路户均商税额约是铜钱区的两倍,分列铜钱区第2、3位,至熙宁十年两路商税额分别下降4.72%和1.01%,总体变化不大;京东东路康定元年的户均商税额仅为0.3263贯,不足河北两路的一半,大大低于北方及两淮户均商税额(0.5325贯)。河北、京东同属东北盐区,户均商税旧额存在显著差异,即在于京东除密、登州外,“并系榷盐地分”,迟至庆历元年方才通商,“止令收纳税钱”。至熙宁十年,京东东路商税额增长65.1%,户均商税额(0.5388贯)趋近北方及两淮平均水平(0.6252贯)。

东北盐通商带动沿海、内陆的双向贸易,应是京东东路商税快速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厘清东北盐区“盐税”税额及河北、京东的商税额,就可明确食盐“特殊通商”对本区商税的影响程度,进而得出东北盐流通占本区全部商业流通的比重。若比例显著,即可一方面解释东北盐区户均商税额高企的原因,另一方面也能印证同期官卖盐区户均商税额偏低,主要由于区域内食盐流通并不产生商税。

但在此之前,应确定东北盐区的“盐税”与“商税”在当时计帐中合并计算与否。先看“盐税”窠名及其课征机构是否独立于商税务。开宝三年四月放河北盐通商诏规定,“仍于州府城内置场收税,委本判官监掌”。当时河北开征“商税”已久,新置“收税”之“场”是指征收“盐税”的专门机构。《定州开元寺塔石刻题记》有官员“兼监盐酒商税”、“监税盐务”结衔,此类官员、机构的存在表明,河北针对食盐运销课征“盐税”,已从课征其他物货的“商税”业务中分离。此外见有“盐务节级甄赞”题名于“商税务梁贞”及“商税务当柜张节”之间,又见有“教练使勾当盐务张赞”题名位于“商税务前行王旻”之后。作于端拱元年(988)三月的《重修邢州龙兴观道德经台记》,亦见有“朝奉郎守殿中丞监商税税盐务李护”题名。“商税”与“盐税”并举,表明两项课利并未归并。

再看“盐税”立额是否独立于“商税”。《宋史·食货志》记河北盐区“岁额为钱十五万缗”,郭正忠判断此为太祖开宝间的盐税立额。但宋代征榷收入普遍确立定额(祖额)当在太宗后期,《宋史·食货志》所叙实为庆历六年十一月余靖谏阻河北榷盐一事张本。《长编》则注“参取(余)靖《谏草》及《食货志》并《(张)方平墓志》修入”。可知“十五万缗”当本自《两朝国史·食货志》,应为仁宗前期(早于庆历六年)改订。神宗时监察御史王岩叟言庆历六年河北“盐税岁额止一十九万余缗”,“今依元丰六年未推行榷法以前岁收盐税为额,自已三十三万余缗,比旧不为不增矣”。由此可进一步明确,河北两路“盐税”独立于“商税”之外,衡量食盐流通对商税的贡献程度,应将“商税额”与“盐税额”两项加总。

《会要》收录有河北、京东“盐税祖额”和“元丰收”数据,但具体年份不明。该部分源自《续国朝会要》(即《乾道续四朝会要》),并称“治平以前诸路盐额已载前《会要》,自熙宁九年(内解盐元丰元年)课额并钞价、盐税钱岁额,系用《中书备对》修入”。熙宁八年六月至九年八月,朝廷曾就东北盐区是否推行禁榷展开讨论,最终决定延续通商旧法,但要求“仍具去年实收盐税钱以闻”。因此《续国朝会要》取自《中书备对》的“祖额”,最可能是经历熙宁九年河北盐禁榷、通商之议后,根据上年实收情况订立的盐税额。“元丰收”是东北盐区元丰某年的“盐税”实收数。《中书备对》于元丰元年闰正月开始编修,至三年八月编成,又元丰三年四月诏李承之“根磨提举京东、河北盐税司岁入课利以闻”,较《中书备对》编成早近半年。可推断“元丰收”是元丰三年李承之“根磨”上年东北盐区盐税,后修入《中书备对》的元丰二年盐税实收数据。厘清东北盐区“盐税”立额独立于“商税”,源自《中书备对》的盐税“祖额”、“元丰收”对应熙宁九年、元丰二年,计算东北盐区盐税占流通、交易总商税的比重,就已具备可行性和实际意义。可以算出,河北东路熙宁九年盐税额,占本路“总商税”(熙宁十年商税新额与熙宁九年盐税额之和)的31.82%。同理算得,河北西路为8.80%,京东东路为23.51%,京东西路兖郓齐州为18.8%,河北两路整体为22.92%,京东整体为22.05%,东北盐区整体为22.55%。

前文提及庆历六年前河北两路盐税额为15万贯,以此为基准,可推知仁宗前期河北两路盐税占本区流通、交易总商税(取康定元年旧额)的比重约为14.8%,显见北宋前期河北盐区内盐价和盐税课征税率确实维持在较低水平,食盐负担应大大低于其他盐区。故而兴利之臣屡屡觊觎河北盐区的潜在榷利,至庆历六年税额提升至19万贯,熙宁九年又增至近25万贯,三年后又增至近33万贯。其间河北盐的行销范围无变化,盐税额却有如此波动,长期增幅显著高于商税增速,表明此种增长并不依赖食盐流通量扩张,而主要由盐税税率提高导致,对其他物货流通影响应当有限。熙宁九年盐税额、元丰二年实收尽管增长明显,但熙宁十年前后的非盐商税变化幅度则应小得多,因此,尽管两项盐税数据与商税数据的年份不同,但盐税占总商税的比重结果应仍具有参考意义。

以熙宁九年盐税祖额为基准,东北盐区内食盐流通直接贡献总商税的22.55%,以元丰二年实收为基准则高达28.65%。熙宁七年时,知密州苏轼指出密州之盐“岁收税钱二千八百余万”(约2.8万贯),结合本州商税新额(约8.71万贯)算得密州盐税占总商税比重约为24.33%,与京东东路的整体比重(23.51%)相近。东北盐区内沿海产盐路分盐税占比高于不产盐路分,原因在于食盐产地更具贸易集散效应。河北西路盐税占比仅为8.8%,显著低于另外三路,则另有原因。庆历六年,监察御史何郯指出,河北地区数十州“地多咸卤,不可耕殖,民唯以煮小盐为业”,显示东北末盐在当地难以同自给自足的“小盐”竞争。

若排除河北西路食盐消费的特殊性,并考虑东北盐的回货运销,则神宗时期东北盐“特殊通商”牵动的物货流通,对商税贡献度应更高。假设京东东路及西路东北盐销区商税旧、新额的“增量”,全部受食盐通商间接带动的商贸物流影响,则京东由食盐通商直接、间接带动的商税“增量”,占熙宁末期总商税(盐税+非盐商税)的比重分别为东路约53.67%、西路约38.35%。以此衡量食盐通商对商税的影响程度,具有参考意义。

四、东南茶通商与该区商税的激增

北宋时期东南地区的商品经济素称发达,该区的商税数据却与此种定性认识存在极大反差。康定间东南商税额显著低于北方及两淮,尽管此后该区商税普遍增长迅猛,但户均商税新额仍低于北方及两淮。东南诸路商税额、户均商税额普遍低于北方及两淮的原因,以及康定至熙宁间东南诸路商税增长的实质驱动因素,是本节探究的核心问题。

前文指出,东南诸路户均商税旧额仅约为北方及两淮的三分之一,远低于河北两路,原因在于北宋前中期淮浙闽盐区实行官搬官卖法,食盐流通不课征商税。康定至熙宁间,东南、淮南的榷盐政策虽然一致,但东南商税和户均商税额的快速增长趋势与淮南存在显著差异。可见东南盐维持禁榷不是该区商税偏低的唯一原因,更非该区商税激增的主导因素,嘉祐四年东南茶通商的榷法调整也应考虑在内。郭正忠依据欧阳修在东南茶通商次年给予的评价,认为通商法造成“小商所贩至少,大商绝不通行”,是庆历至嘉祐商税锐减的原因,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北宋前期,东南茶施行榷货务—山场交引体制,由官府统一收购、辇运。商人赴官府指定的六榷货务、十三山场提领或购茶后,即向北方转贩,至开封统一缴纳商税。十三山场位于淮西寿、庐、黄、蕲四州,六榷货务置于长江北岸(其中海州榷货务更位于淮河以北)以集散江南茶叶。黄纯艳指出,该布局形成于宋初,出于防止江南(南唐)商人过江贸易操纵利权的考量。平定南唐后,江南茶改由官府纲运至江北六榷货务,但北方商人仍不得过江贸易,意味着东南腹地虽为茶叶产地与茶叶北上通路,却不能从茶叶流通中获取商税收入。沈括《梦溪笔谈》详细记有六榷货务受纳茶的类型、产地、祖额及斤数,其中位于淮南的四榷务,祖额、受纳斤数分别约占六榷务总和的四分之三、五分之四,更不用说十三山场都位于淮南。淮南面向江北茶商,不仅出售本地茶,还等同代销大部分江南茶。

东南茶北上后应集中于开封缴纳商税,但开封府的商税旧额显然不足以反映东南茶在北方流通的实际规模。真宗天禧五年二月规定,“自今客人于蕲口、太湖、石桥、洗马等四处场务(算)买诸色号茶货,如到泗州,愿取淮河前去入正阳、颖(颍)州、陈州旧路上京者,听从便,今(令)依例送纳旧路商税。如愿借汴河路上京者,令只纳旧路税钱,从汴上京更不令依宿、亳州、南京三处税则例送纳。随船行货物色、力胜、头子、包角等钱,即逐处依例收纳”,表明东南茶在北方流通产生的商税被归于沿途各州。此外,北方至淮南的回货亦可课征商税,等同将原本归属长江以南茶叶流通所牵动的商税尽数揽入北方及淮南。淮南与东南诸路仅隔长江,康定元年商税额、户均商税额却远高于后者,可据以解释。

景祐三年(1036),权判户部勾院叶清臣提议东南茶全面开放通商,称“校计茶利岁入,以景祐元年为率,除本钱外,实收息钱五十九万余缗。又天下所售食茶,并本息岁课,亦祇(只)及三十四万缗,而茶商见通行六十五州军,所收税钱已及五十七万缗。若令天下通商,祇(只)收税钱,自及数倍”。现通行茶法的“六十五州军”属于商税表划定的“铜钱区”中之“北方、两淮”板块,在此区域内产生的57万贯茶税一项,就较康定元年商税额最高路分(河北东路)高出不少,还不包括茶商自北方至六榷货务、十三山场从事回脚贸易所产生的商税,足见东南茶的贸易流通对北方商税的牵动程度。茶叶流通对北方及两淮商税的影响如此,一旦江南茶通商,则长江以南诸路也应从茶的贸易流通中课征到可观商税。

结果证明,叶清臣的预想并非无稽之谈。《宋史·食货志》载“嘉祐以后,弛茶禁,所历州县收算钱。至治平中,岁课增六十余万,而茶税钱居四十九万八千六百”,其间的商税增长大部分由茶叶流通贡献。治平三年(1066)全国除四川外茶税钱共计约80.60万贯,至神宗熙宁中东南七路茶税钱“岁收不下五六十万贯”,所增茶税(约49.86万贯)大部分应体现为东南诸路的商税增量,与熙宁年间东南茶税收入相近。熙宁十年商税新额(约854.56万贯)与治平中全国商税岁入(约846.39万贯)差异不大,其间东南茶法大体保持稳定,熙宁十年江南、荆湖、两浙、福建等路商税总量约为209.29万贯,较康定元年旧额增长约87.95万贯,可被视为前述茶税增额及关联贸易所带动的商税增额。此部分增量约占东南熙宁十年商税额的42.02%,反映茶叶通商对本地商税的影响程度。

嘉祐通商法对长江南北区域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与江南诸路商税的大幅增长相比,康定元年至熙宁十年间淮南东路商税额的增速逊色得多。淮西更大幅衰退19.74%,其中寿州税额减少约6万贯,无为军、舒州税额各减少约2万贯。无为军商税减少的原因较明确:当地既无山场,也不具有真州、江陵府的交通枢纽地位,榷货务废罢后,东南茶货全无在此地集散、中转的必要。

淮西山场茶相较江南茶,市场竞争力不占优势。淮南仅产散茶,品质不及江南片茶、腊茶。江北六榷货务废罢后,商人过江采购片茶、腊茶,同时购进江南散茶,赴淮西山场的客流自然会减少。淮南散茶距离北方较近,运输成本低,但与江南散茶在质量上无竞争优势可言。黄纯艳汇总通商前东南各地茶品价格并统计利润率,其中,淮南山场各号茶的官买价、官卖价普遍高于江西、江东、浙江的散茶,相应利润率维持在99%至186%之间,大部分低于155%,而江南散茶利润率则在64%至767%之间,大部分高于150%。远在赣、粤交界处的南安军散茶进价为每斤3文,卖价却为每斤26文,利润率达767%。可见,江南散茶的采购成本更低,排除官府搬运成本后,其利润率仍高于淮南散茶。随着嘉祐通商法持续推行,江南除保持片茶、腊茶的传统优势外,也势必会挤占淮南散茶的部分市场份额,进而造成淮南、江南商税此消彼长。

     语

以上考察聚焦《会要》所载康定元年商税旧额、熙宁十年商税新额呈现的区域及区域增长差异,解析背后的驱动因素。康定元年时铜钱区北方及两淮户均商税额(0.5325贯),约是东南诸路(0.1765贯)的三倍。北方及两淮商税及户均商税额高企,在于该时期该区域商税高度依赖入中物流、食盐通商及茶叶的长途贸易,由榷货和商货贸易(非榷货贸易)两端支撑,反映的是榷货贸易高度“繁荣”状态下,商税课征所能达到的规模。茶、盐官搬官卖榷法下,地方不能针对榷货流通课征商税,是东南商税旧额及户均旧额显著低于北方及两淮的核心原因。东南茶通商固然提高该区商税,但东南茶产区内茶叶贸易距离短、运输成本低,茶叶价格大大低于北方及两淮,“茶税”负担仍小于北方及两淮,加之东南淮浙闽盐维持官卖,熙宁十年东南户均商税新额仍只有北方及两淮的一半左右。

榷货贸易是宋代商税的主要税基,专卖政策调整改变榷货流通形式,是商税涨跌变动的主要驱动因素。榷货流通形式由“官搬官卖”转为“通商”,不仅直接贡献可观商税,也将大量民间商货卷入市场流通。元祐七年(1092)苏轼建言免去针对粮食贩运所课商税,认为如此则“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尽管粮食并非榷货,但流通逻辑却与后者并无二致。事实上并非所有民间商货贸易都有合适回货,若商货利润无法覆盖往返成本,则只有附搭、从属榷货贸易才能具备长途流通的条件。对榷货贸易而言,附搭回货则胜过返程空载。此类商货贸易的成立如下列不等式所示:

考察宋代流通市场发展,除划分地域和交易层次,也当根据物货性质划分流通层次。宋代“财政”(A)与“民间”(B1)市场并存,但当时的大宗、长途贸易中,纯粹民间自发、不受国家专卖政策和榷货流通影响的商货贸易(B1),规模、利润、活力均难与榷货贸易比肩,处于边缘地位。诸如京东盐及江南茶通商驱动的商税增长,部分由榷货贸易的回货、附搭贸易(B2)造就,但无法脱离榷货贸易独立存在,只能视作榷货贸易的附属与延伸,其运转逻辑不能与民间自发流通等同。

唐宋财政与市场流通的发展路径,是国家对茶盐等最有利可图的关键物资,在生产、运销环节实现高度控制,凭此攫取大部分垄断利润,并针对榷货运销攫取商税,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需要。在榷货贸易之外,市场、商业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原本无利可图、难以长途流通的民间商货作为榷货物流的回货、附搭(A+B2)得以实现流通,在沿边贸易和南北贸易中尤为凸显。榷货贸易将相当一部分民间贸易纳入其运转体系,固然使宋代的市场规模呈现扩张面貌,但与区域人口规模及商品、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并无紧密关联,更挤压民间市场自主发展、积累资本的空间。

两宋时期存留的全国性商税数据以庆历时期为顶峰,表明商税增长很早就陷入瓶颈。庆历以降,国家专卖政策调整或其他行政举措主导商税变动,此变动并非商税总量显著提升,更多是区域间税入的此消彼长。商税数据反映区域商税变动和负担差异,只能揭示国家垄断力量的市场参与程度和榷货贸易对区域商税的影响深度,不能直接、全面反映民间市场流通的发展面貌。蒙文通与加藤繁等对宋代市场发展的认知相反,却都以商税数据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存在直接、可论证的对应关系为讨论前提,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他们各自选取特定区域的数据。对榷货、附搭榷货、非榷货三种贸易流通不加区分,忽视各区域商税变动差异及背后动因,直接依靠商税数据推导区域市场发展程度与商品流通规模的研究方法,应当深入检讨。

宋代财政仰赖商税等征榷收入,但终究以农业为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难以拉开级差。宋代赋入趋向重征榷且高度介入市场,与近代西方财政国家形似,但宋代民间市场的发展程度不能以征榷数据体现,其国内市场结构与近代西方迥异,不宜简单类比。因此,有必要反思视重征榷为“进步”的价值判断。学界一般将“征榷”之入界定为“工商收入”,进而有学者根据宋代“工商收入”超过“农业税”的现象,阐发宋代财政、经济的进步意义,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市场化浪潮下,古代商品经济研究得到大力提倡,“唐宋变革”观和宋代“经济革命”论成为学术热点有关。商品经济发展被视作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化则是“近代化”的核心。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国家干预的逐渐减少,被视作历史演进的趋势。当下继续顺此理路阐发对宋代市场发展的价值判断,而与实证研究脱节,既无助于进一步揭示历史实态,也难以持续深化历史认识。立足本土经验与事实,关注财政数据的生成过程,把握具体的时空背景,关注流通领域内各级官府、各类商人等不同主体的行为模式、决策动机及互动关系,给以更细致、深入的考辨和解释,才有助于推进对中国传统财政、市场运转机制的认识,检验乃至发展本土解释框架。

(作者吴同,系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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