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两宋时期珠江口外尚未与广州陆连的香山岛,逐渐被纳入王朝开发与治理的行政视野。北宋初年文献对该岛仅有景观风貌的志异描写,到元丰时期官修《九域志》出现银场和盐场的记载。元丰五年,地方官员为解决岛上外来耕田民户的斗讼纷争,决议设立香山镇并派驻监镇官;至南宋初年,该岛以镇升县,大致完成了海疆治理的早期进程。香山镇的创置,与银、盐等资源的开发有关,但根本上是基于管控从事农业生产的岛民的行政考量。以往盛行的香山镇设于唐至德二载说,纯属明人在文献递修中的疏误所致。该岛行政治理的空间格局,围绕北部面向大陆的沙田核心区石岐展开。复原宋代香山岛行政建置的历史变迁,有助于认识岭南海疆早期开发与治理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 :海疆治理;农业开发;宋代;香山镇;石岐
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朝廷以广南东路珠江口外的香山岛为主体,划拨广州下属“南海、番禺、东莞、新会四县濒海地”创设香山县。就地方行政因革而言,即“以东莞香山镇为县”。相较过往研究明清以来香山历史的丰富成果,有关该县设立前的海疆开发与海岛行政治理问题,学界虽然有所涉猎,但因缺少可靠的原始资料,又往往受困于晚出记载的误导,故而对香山镇的行政沿革与建置起因存在一些亟待修正的错误结论。有鉴于此,拙文尝试以宋代香山镇的设立为主要线索,复原其建置的时空过程,探讨香山岛被纳入王朝行政视野的根本原因,希望借此有助于增进对岭南海疆开发与治理的认识。孤陋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海岛设镇:香山行政建置的开端
嘉靖《香山县志》卷1《风土志·建置》篇记载曰:
唐至德二年,更名东莞,其地颛属焉,是为文顺乡香山镇。旧志云以地宜香木得名。今按县地产香木绝少,岂以香炉山之故欤?宋元丰五年,广东运判徐九思用邑人进士梁杞言,请建为县,不能行,止设寨官一员,仍属东莞。宋绍兴二十二年,邑人陈天觉建言改升为县,以便输纳。东莞县令姚孝资以其言得请于朝,遂割南海、番禺、东莞、新会四县濒海地归之,因镇名为香山县,属广州。
这部由邑人黄佐(1490—1566)主持编纂的《香山县志》,刊刻于立县近四百年后的嘉靖二十七年(1548),是现存最早的一部香山志书。内中有关南宋香山设县以前的建制记载,诸如唐至德二载(757)在东莞县下创立香山镇云云,对后世影响甚大。其说不仅被康熙、乾隆时期递修的诸部县志所承袭,也与清初顾炎武《肇域志》所记“本唐广州东莞县香山镇,以香炉山得名”,以及顾祖禹所言“唐为东莞县之香山镇,宋因之”等记载基本吻合。可见,香山县始于唐中期所设东莞县香山镇之说流传已久,至今依然盛行。然而,细考嘉靖《香山县志》所云,在明代以前的文献中难觅其据。故此,下文尝试初步爬梳一些宋代史料,以期验证其说,借以重新讨论香山镇的创立和起因。
据宋人李焘(1115—1184)撰《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正文简称《长编》)元丰五年(1082)十一月癸未条记载:
广南东路转运判官徐九思言:“东海有岛曰香山,侨田户主、客共五千八百三十八,分隶东莞、南海、新会三县。凡有斗讼,各归所属县办理,遇风涛则逾月不通。乞建一县,因香山为名。”本路监司相度,欲止置香山镇,差监官一员兼烟火、贼盗,从之。
同述一事,清人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正文简称《会要》)所记与《长编》稍有差异,如作“侨佃户主客共五千八百三十人”。又据《会要》另曰:
广南东路转运判官徐九思申:“东海有岛曰香山峤,佃户、主、客共五千三百三十人,欲置香山镇,差监官一员主烟火盗贼。”从之。
以上《会要》方域、职官两门和《长编》记载互有不同,需稍作分析。首先,关于该岛名称,《长编》《会要·方域门》曰香山,而《会要·职官门》可读作香山峤。所谓峤,意为山锐而高;岛指“海中往往有山可依止”者,故“香山峤”亦通。不过,从最终设镇的名称来看,诸家文献历来只称香山镇,而无“香山峤镇”。据宋初《太平寰宇记》东莞县条记载:县南“隔海三百里。地多神仙花卉,故曰香山”。可见,该岛名作“香山”似更稳妥。或许香山峤之峤字可以省略,并非误写所致。其次,《长编》和《会要·方域门》关于侨田户还是侨佃户的记载不同。笔者检索发现,无论侨田还是侨佃的说法,在宋代都极为罕见。后者连缀为词,意不可解。而前者仅在晚出文献中才偶有用例。吴建新认为,侨田即明清《香山县志》提到的“寄庄”,指外县大族在香山开发的沙田,不一定向国家交税。然空说无凭,北宋香山岛的侨田是否就是明清的寄庄,尚待确证。不过,若不将“侨”字读入本句,单视“佃(田)户”而言,宋代却不乏有记。因之,“侨(峤)”字的句读和写法仍可存疑。最后,“主客共五千八(三)百三十八”指户数还是人数,《长编》和《会要》记载迥异。徐氏申言前有“户”字,句尾不应再书“人”字。宋代文献记录户数,习惯采用将户字置前分别主客的写法。如《元丰九域志》曰广州“户:主六万四千七百九十六,客七万八千四百六十五”。故《会要》恐是抄撮时误“八”为“人”,以致生歧。综上所述,《长编》《会要·方域门》的“香山、侨田(佃)户”与《会要·职官门》“香山峤、佃户”之间,虽似以后者稍胜,但一时难下定见,念其不碍后文所论,姑且铺陈于上,请读者明鉴。
正值熙丰变法高潮时期的元丰五年,香山岛上从事农业耕作的周边各县人口达到五千多户。余蔚指出,这已接近一县之数,尤其在广南,大部分县都难以拥有如此规模。然而,设县之议却未得到广南东路监司允准。或许是徐九思作为广南东路转运判官职资一般,不足以使诸监司达成共识;抑或徐九思曾经“坐忤”宰相王安石,故而申言受到猜忌;又或是建县必将导致原本“分隶东莞、南海、新会”的在籍人口割隶从而招致反对。总之,香山以岛为县的尝试“止置香山镇”——这至少比直接设县要更为节省财政支出,降低了行政治理成本的预期。《会要》明确记载:“广州东莞县香山镇,元丰五年置。”可见,香山镇源自北宋建县未果,此前其实从未出现。
明中期以降,之所以绝大多数文献都认可唐代香山设镇的说法,一方面与忽视宋代文献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混淆了唐代镇将驻地与香山设镇之间的关系。唐代藩镇统辖区域较大,有时会向各县派驻镇将,以对抗唐廷的基层政区体系。镇将带领军兵屯驻县内城邑、关津和险要据点,从而形成县级军镇。元人胡三省云:“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举其职矣。”今案唐代文献没有任何记载香山岛的蛛丝马迹,这一情况直到宋初《太平寰宇记》的出现才得以改观。唐代似乎无由在“远离”大陆的海岛设置香山军镇,更不会以此侵夺周边县份的基层权力。
通过梳理元明时期的舆地文献,笔者发现,香山唐代设镇说很可能是明代文献递修过程中的人为疏误所致。唐代设镇说目前最早见于天顺《大明一统志》。据其言:香山县“本唐广州东莞县香山镇,宋绍兴末升为县,仍割南海、番禺、新会三县濒海之地益焉”。检核稍早成书的景泰《寰宇通志》则曰:“本东莞县香山镇,宋分置香山县,割南海、番禺、新会三县濒海之地益焉。”复查更早的《元一统志》载:“本东莞县香山镇。”至明初《大明清类天文分野之书》同言:“本东莞县香山镇,元丰五年升为县。”可见以上三书皆未明言何时设镇,只说宋代设县。而自从《大明一统志》出现唐代设镇的明确说法以后,诸如嘉靖十四年《广东通志初稿》等文献,便不再遵从《元一统志》《大明清类天文分野之书》和《寰宇通志》的书写惯例,但云:“本唐东莞县之香山镇。”至于嘉靖《香山县志》的相应记载,不过是在本朝一统志和全省通志的基础上,润色照抄的结果。
从以上各部文献记载香山设镇时代的“断裂”现象出发,结合景泰七年(1456)成书的《寰宇通志》的史源特点,以及与天顺五年(1461)《大明一统志》之间由于“夺门之变”的影响使其不得流传的诸种情况推测,《大明一统志》很可能便是唐代设镇谬说的始作俑者。造成这一偏差的原因,未必直接与政治斗争有关,或许只是编修者学力粗疏和擅自添改所致。据《旧唐书》记载,唐至德二载“九月,改宝安县名为东莞”。故《大明一统志》或由此将东莞县名的出现错误地关联为香山设镇之时。总而言之,上述文献记载的层累演变,基本能够呈现从明代中期开始,唐代设镇说如何被“制造”的过程。
明人失于检核而导致凭空产生的上述谬说,到清代道光《香山县志》始有察觉和商榷,据其撰者辨析道:
旧《志》又云唐至德二年更宝安为东莞县,设镇香山,其说尤属凿空。唐之镇戍官不属于县,县立镇寨官宋制始有之……《元丰九域志》各县下皆详其乡镇监场,而东莞下不云有镇……元丰时尚无镇,何论至德?旧《志》妄误,明矣。
这番考证较之明人,虽仍有差误(详见下文讨论),但总体更为实事求是。《大清一统志》即采其说,但云香山“唐为东莞县地,宋绍兴三十二年分置”。后来光绪《香山县志·沿革》篇几乎全盘引用,并在《纪事》篇中再次指出:“旧《志》称唐至德二载设镇,非是。”今人长久以来忽视了这些来自清代中期的有力批驳,致使唐代设镇的说法一直流行,大大掩盖了北宋元丰五年是香山岛行政治理开端的历史事实。
二、谁主“蓬岛”:香山镇寨官的身份
《太平寰宇记》言香山在东莞县南,“隔海三百里,地多神仙花卉”。宋代《县令梁公德政碑》载:“广郡之西南,舟行可四日许,有屿曰香山,环峦引海。”元代《修县记》称:“香山环海孤屿,土旷人稀。”明代《修学记》云:“香山为邑,在海屿中,周廻仅七百余里。”嘉靖志书曰:“县城东南山陵、西北水泽,设治于屿北而四围皆海,居然一小蓬岛也。”可见,明代中期以前香山离岸孤悬,位置偏远,“遇风涛则逾月不通”,颇不利于大陆开展有效的行政治理和管辖。
宋初《太平寰宇记》的志异写法,暗示香山引人瞩目源自其天然的景观风貌。迨至元丰三年(1080)成书的《九域志》则显露出该岛已被开发的痕迹。如东莞县有“桂角、香山崖二银场”;新会县有“金斗”等盐场。据道光《香山县志·沿革》称,香山崖银场在凤凰山东北的鸡拍村。而金斗湾则“在恭常、谷字都界,水颇深阔,海物错,故名”。可见,元丰年间香山岛上的银场和盐场均已进入王朝资源开发的管控序列。宋代银场是银矿开采的生产单位,规模以中小型居多,有官营也有民营。从文献记载看,香山崖银场的经营属性不明,朝廷是否派驻场务官员也无从知晓。金斗盐场系“广州东莞、新会两县盐场、栅十有二”者之一,地方政府可能设有管理海盐生产的机构,明人追记曰:“宋金斗盐场,盐场一员。”无论银场还是盐场,皆属周边大陆县份对香山岛进行资源开发的产物。从长时段而言,它们都带有不稳定和有限性的特点。比如香山崖银场至晚到明初早已废弃。金斗盐场由于咸淡水分界的南移也被迫不断迁转。至乾隆十三年(1748),其司署从早期的恭常都(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翠香等街道)迁至黄梁都的三灶岛(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若考虑到香山长期以来围绕沙田开发所形成的历史传统,可知其虽然是一处漂泊海中的岛屿,但在传统时期推动国家实现有效治理的根基,主要在于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定居人口的汇聚。尤其是相对终将耗竭的矿产资源、受海陆变迁制约的盐业而言,元丰年间岛上居住的5800余户农人,以及随之而来不断扩大的沙田耕作区,才是香山岛设镇立县乃至绵延赓续的底层逻辑。尽管元丰设县未果,但由广南东路派遣驻镇并兼“烟火贼盗”的官员,成为国家在该岛正式开展行政管理的实际存在和权力象征。
据《宋史·职官志》镇寨官条记载:“诸镇置于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监官是负责监镇、监场、监酒、监税等官员的统称。时人曰:“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或以官监之。”香山岛上的监官,应是符合这种情况的监镇官。从前引《长编》的记载来看,香山镇监官的职能主要围绕“民聚”展开,至于收取“税课”,仅从徐九思的申述很难找到直接相关的内容。当然,《长编》可能只是节录,从5800余户的角度,或许可以想象该岛北部面向大陆的平原地区,不可能不涉及税课的管理。香山镇监官除身兼火禁等“民聚”职责外,还有两项性质相同的重要担当。其一是捕盗功能,即《长编》言“贼盗”或《会要》曰“盗贼”者。其二源于“凡有斗讼,各归所属县办理,遇风涛则逾月不通”的困境。进言之,随着岛上居民增多,满足“鞫囚断罪”诉求产生的高额行政成本问题逐渐凸显,尽管这是设县的重要理由——而监镇官通常不具备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广南东路监司“相度”决定在香山岛设镇,是综合考量的权宜选择。人烟繁盛符合设镇的基本条件,银场和盐场可能提供部分税课的来源。特别是香山镇隶属东莞县,表明在临近的若干大陆县份中,其影响更大,这或许与银场有关。至于隶属新会县的金斗盐场,是否在设镇后脱离原管,并未明确。一般来说,一县之中的县尉和巡检,均负有捕盗、治安之责。换言之,香山镇监官除管理镇务、治理民事外,还承担了捕盗官的职能,只是未像其他市镇那样兼设巡检而已。按照宋代法度,“镇市本属县邑,在法止令监镇官领烟火公事,仗罪情重者即归于县”。也就是说,监镇官只拥有裁断镇内“杖以下公事”的权力。不过,至绍兴时“比年以来,擅置牢狱,械系编氓,事无巨细,遣吏追呼,文符交下,是一邑而有二令也。乞应天下监镇官依条止领烟火公事,其余婚、田词诉并不得受理,辄擅置牢狱者,重置典宪”。这恰恰说明监镇官对民间司法诉讼的干预已属常态。何况元丰以后个别市镇因系文武京朝官监理,始终拥有裁断“仗一百以下罪”责的权力。结合徐九思所言“逾月不通”的实际,虑及设镇的初衷,解决“斗讼”这类民事纠纷的职责必定是香山镇监官的主要使命之一。
自北宋元丰五年香山设镇起,至南宋绍兴二十二年“升广州香山镇为县”,七十年间香山岛均由监镇官管理,兼烟火、盗贼公事。从设镇时《长编》《会要》说“本路监司相度……从之”看,香山镇监官是由监司举荐,朝廷批准任命的正式官员。当时正值北宋中央政府施行“元丰改制”,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市镇采取“京朝官内选差”,罢除原来由监司操纵的举官法,以便加强市镇管理。结合升县时史料多有提及的“从本路诸司请也”推测,香山镇监官从京朝官内选差的可能性不大。作为监当官的一种,该镇监官选差可以不分文、武而通用。具体而言,选差对象即“幕职州县官、使臣”,前者为地方基层文官而后者为低级武选官,有时也不排除两员并置的情况。
前引《会要·职官门》镇将部分,在方域门市镇杂录详载元丰五年香山设镇的前提下,再次对其加以记述,体现出默认香山镇监官犹如镇将的事实。这亦表明该官出身使臣武选官的可能性更大。关于镇将,前文曾有述及。入宋以后,朝廷“置县尉主乡盗贼,镇将所主止郭内而已,仍统于县”。王旭指出,至熙宁年间,镇将之名虽存,但选任时更强调其经济职能。元丰改制后,监镇成为市镇的主要官员,镇将式微但并未完全消失。笔者认为,《会要》之所以把香山镇监官列于镇将条目,明显基于其为武臣的身份,“掌巡警盗窃”之责。
《会要》镇将部分引用《哲宗正史·职官志》曰:“诸镇监官掌警(擎)逻(巡)盗窃及烟火之禁,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随之列述神宗元丰元年广南西路沿边寨、镇使臣权免取愿就状一事,以及香山岛设镇监官事。然后,又举哲宗元祐元年(1086)二月二十一日诏,曰:“诸将兵在镇寨非将官驻扎者,监镇寨主依知县法同管勾公事,著为法。”按说哲宗在神宗之后,但《会要》将设置香山镇监官列于《哲宗正史》和元祐元年二月诏之间,应该就是承认该监官属于武臣之列,性质类同于镇将的事实。
讨论两宋之际香山监镇官的武职身份,可以引出一类“系统性”文献关于该岛是否设寨的争议。根据这类文献记载,元丰五年岛上建制的行政机构不是镇而是寨。由于以往认为该镇始设于唐至德二载,所以持此论者皆循其思路,率以唐代设镇、北宋置寨、南宋创县来勾勒香山行政建置沿革。而以道光《香山县志》为代表,因认定明人唐代设镇说纯属“凿空”,故又主张“设镇更在置寨之后”。到光绪《香山县志》时,撰者明确提出:“镇之设当在元丰之后,绍兴之前。盖初以阨险设寨,后复以人烟繁盛建镇。”总之,除明人构建起“唐镇—北宋寨—南宋县”的演变序列之外,清中期以后的地方文献又将香山沿革书写为“北宋元丰寨—(期间不知何时)镇—南宋绍兴县”的演变过程。可见,他们都未曾见到宋代《长编》《会要》等文献的记载。下面简要讨论一下元丰立寨说的由来。
嘉靖《香山县志》建置、名宦、文苑等篇都提出:元丰五年香山建县未果,只设寨官一员,嗣后绍兴时建寨为县。此说为康熙、乾隆两志所承,未见质疑。道光《香山县志》沿革篇虽驳斥前人唐代设镇之谬,但对元丰五年设寨一事却深信不疑。彼时清人已读到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亦知《宋史·地理志》以“香山镇为县”的确凿记载,遂不得不折中得出先是元丰五年设寨、其后不知何时有镇、直到绍兴升县的“新”说。道光《香山县志》引宋人王象之(1163—1230)《舆地纪胜》记载曰:
(在州东南四百里)本东莞县香山镇。元丰五年运判徐九思请建为县。《国朝会要》云:绍兴二十二年又升为县。不同。恐建请于元丰(而)创置于绍兴耳。不然则元丰创建〔县〕,中间复废(至绍兴而复置)。(二者不同)《新图经》云:元丰徐九思请建为县,止置寨官一员。绍兴二十二年,东莞县姚孝资请州闻于朝,创立县也。
兹引亦为《元一统志》所录写,后又被收入《永乐大典》。显然,王象之不知道元丰五年建县未果,因而疑惑其与《国朝会要》的记载存在差异,并合理推测造成矛盾的两种可能。《舆地纪胜》转引《新图经》的记述,似乎是为坐实己文的推断提供佐证。古方志学家张国淦正是根据王象之对《新图经》一书的引用,判定其为宋代佚名所撰《广州新图经》。又据桂始馨研究,此《广州新图经》应是淳熙年间(1174—1189)由广州州学教授王中行所纂之《广州图经》二卷,亦收录于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忖之《舆地纪胜》兹谓其“新”者,或如桂氏所考,是因此前已有宋初和真宗景德(1004—1007)以后分别成书的《广州旧经》和《广州图经》。桂氏认为《广州新图经》书成于淳熙年间,符合绍兴至《舆地纪胜》记载下限的宋理宗宝庆三年(1227)之间的时段。总而言之,佚书《广州新图经》应是一部南宋中期由广州当地官方所编纂的方志图经类文献。该书所谓元丰时香山“置寨官”的记载,被《元一统志》、明代及清中期以前的方志所继承。
关于宋代香山岛行政沿革的概括,无论是镇—寨—县,还是寨—镇—县,抑或镇—寨—镇—县,以及(寨官所管)镇—县的认识,皆是未能得见《长编》《会要》等宋代文献的遗憾结果。或许可以总结出记载宋代香山岛行政建置演变的两条文献脉络:其一是比较原始的官方记录,以《会要》《长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文献为代表;其二是以晚出《广州新图经》为始,历经《舆地纪胜》《元一统志》、明清方志和《大清一统志》等不断层累而形成的“地方”文献。第一条记载线索显示,香山岛元丰五年设镇,绍兴二十二年由镇升县,很可能由武官执掌镇务。而在第二条文献传递中,多出了设寨并有寨官的记载。
笔者认为,《广州新图经》中的香山寨官就是香山镇的监镇官,两者只是异名同指而已。据《宋史·职官志》镇寨官条曰:
诸镇置于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寨置于险扼控御去处,设寨官,招收土军,阅习武艺,以防盗贼。
兹关于镇监官和寨官的区分,不免过于概括和分明。以香山镇监官为例,既设在“人烟繁盛”处,又兼具火禁和防盗的职责。符合《宋史》这一条目的描述,可谓“镇寨官”在岭南海岛建制的典型。香山镇监官很可能是武臣,可以在“乡井募以御盗”之人,即招收土军、控御险扼。进言之,《广州新图经》所谓“止置寨官”,应该正是针对镇监官武职身份的一种认同和别称。宋代寨官负有招军、习武、防贼的职能,与香山镇监官视同“镇将”、职为武臣的身份高度契合。
从宋代国家经制的角度看,香山岛并未设寨,其镇务主要由身为使臣的低级武选官执行。由于监官的这种身份,使得地方文献对朝廷的派官产生地方性的认识。从派驻被当地视为寨官的武职监镇官来看,宋代的香山岛既不是纯粹人烟繁盛可以税课为主的经济市镇,也不是僻在海疆唯需防范盗贼的军事要塞,而是一个以农业开发为基础,兼具资源获取、财政税收和镇戍安民等功能,逐渐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独立行政区域。
三、面陆背海:基于农业的空间治理结构
有关香山岛早期治理的另一个争议,是其设镇设县的行政地理中心问题。以往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香山设县前尤其是在香山镇时期,岛上的行政中心位于凤凰山东南北依山势、东南面海的山场村(今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山场社区)一带。持此论者认为,这里是唐宋香山盐场的所在地,故而也“是历史上香山县最早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至于南宋元明清作为香山县治所在的石岐地区(今中山市区),则是设县以后才出现的新行政中心,是香山镇的建制从香山盐场迁出的结果。此后“香山县邑已迁石岐,政治中心转移,原治所也就随之衰败,珠海地区也成为政治上的边缘之地”。此论甚至得到考古方面的印证,“香山场濠潭遗址”被认定为唐宋时期的香山镇。据相关资料称:
唐代的遗物,可见广东高明窑出产的青釉瓮……宋代的遗物,包括广东、福建瓷窑生产的刻花青瓷碗……文化堆积比较丰富。据《香山县志》载,山场村在清代以前称“香山场”,在唐代时称“香山镇”。早时有谭、陆、洪、萧四姓家族居此……唐至德二年(757年)此地设香山镇,属东莞县管辖。宋代时,香山镇是个盐场,盐业兴旺……逐渐崛起。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设置香山县,县名源于香山镇,县址迁往铁城(即中山市石岐),而濠潭则成了废墟。《香山县志古迹》曰:“香山镇即宋金斗盐场,在县南一百五十里,地名濠潭,旧为金斗镇,属东莞,绍兴改为香山场,后迁于场前村,址废。”
从前引《长编》《会要》的记载来看,元丰五年设立的香山镇不会选址在该岛远离大陆的凤凰山以南地区。因农业开发和定居人口规模扩大而建制的监镇官,也不应疏离该岛北部的沙田平原区而驻扎。对此,自然科学工作者也认为,“县治设在”附近“已有不少平原”的石岐。毋庸置疑,从设镇到升县,香山岛的行政中心应当始终都在石岐一带。
以往认为先有香山盐场,然后因以设镇,再进而建县的历史逻辑本身,不仅缺乏必要的史料依据,也和业已发现的宋代文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那么,为何会有这样一种结论产生呢?按照《元丰九域志》的记载,香山设镇前在该岛南部濒海地带的盐场隶属新会县,名为金斗场。以理推之,香山设镇时即便因场为名,也应称“金斗镇”。宋初《太平寰宇记》已称此岛为“香山”,所以香山镇的得名不可能源自金斗盐场。由此可见,前述文物资料中引用的《香山县志古迹》,与其结论自相矛盾。其实,所谓《香山县志古迹》的内容实出自道光《香山县志》卷5《古迹·城址》的“香山镇”条。从嘉靖开始,康熙、乾隆时期的《香山县志》古迹篇,均有与之基本相同的记载。不过,这三部志书提到该处古迹时,只称“故镇”,而不像道光志书将其添改为“香山镇”或“香山故镇”。目前所见,将早期文献中“故镇”改称“香山故镇”的始作俑者,来自顾炎武的《肇域志》,据其曰:
本唐广州东莞香山镇,以香炉山得名。宋绍兴末,升为县,仍割番禺、新会二县濒海之地益焉。
香山(故)镇,即宋金斗盐场也。在县南一百五十里。地名濠潭。旧为金牛镇,属东莞。宋绍兴改为香山场,后迁于〔场〕前村,址废。
故城,在城南。宋绍兴二十三年,诏香山镇始置县。
始于嘉靖《香山县志·古迹》故镇条的上述记载,本来只能说明此遗迹曾是宋代金斗盐场的所在地。至于其为何曾建有“金斗(牛)镇”,明人实无凭据。道光《香山县志》认为:“按《元丰九域志》金斗场属新会,此云属东莞,殆非也。”不论怎样,明人和清中期以前的两部方志,恰恰说明香山盐场是在设县以后方才由金斗盐场重新被冠名的产物。对此,道光《香山县志·沿革》篇按语道:
又称故镇,绍兴间改名香山场,核其地在凤凰山东南……场、镇皆在其山麓,则其山即《寰宇记》所称之香山,决矣。因香山以名银场,复因之以名寨、名镇、名盐场、名县,银场、盐场、镇皆即其近地设之。至寨与县治则择控御之所驻泊而已。
虽然道光志书的撰者早已弄不清楚香山镇、寨之别,也不会去追究为何明人称宋代的金斗盐场为“故镇”,但是他们却能察觉所谓的故镇香山盐场,不过是因绍兴建县以后,才改冠县名的结果。
《肇域志》将“故镇”添改为“香山故镇”,很可能是顾炎武的疏误所致,因为即便和之前的明人一样,根本不知道金斗镇的来历,或未明言其出处,也至少应该称其为“金斗故镇”,而不会在明知绍兴才改名香山的前提下,改称“香山故镇”。总之,顾炎武的濠潭系“香山故镇”说在清代中期以后,被努力试图摆脱明人旧说的道光《香山县志》所承继。可惜如此不求本源的照抄,非但没有起到戳穿明人大肆穿凿的作用,反而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还有一些证据表明,早期方志中的“故镇”与《肇域志》及道光以后志书添改的“香山故镇”本意或许有所不同。例如,香山境内以“镇”为名的地点,明代以来便不止一处。嘉靖《香山县志》言有县城“东北古镇”者;有古海乡黄旗都,县北“八十里海中村”曰“古镇”者;还有潮居乡黄梁都,县西一百五十里的“黄梁古镇”,“近新会,亦皆曰客话”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嘉靖县志撰者明确指出,县城“仁厚坊,故延福里香山镇。宋既建县,改良字围”。可见在嘉靖时人看来,地处石岐的香山镇正是南宋建县的治所。
关于金斗盐场的位置。按照前引可知“在恭常、谷字都界,水颇深阔”,“香山所割自新会者,由金斗湾沿海迆西,尽于古镇、黄梁,皆其极东滨海地”。据王颋所绘《明代香山县陆海形势图》,金斗海湾的位置大致在今天已完全成陆的中山市坦洲镇一带,其海口面向西南或偏南方向,西北即磨刀门水道。当地至今仍存叫作金斗的地名。
香山设县以后,境内设置过多处巡检司。其地理位置,也主要分布在岛北的农业区域或与大陆之间交通的其他小岛上。嘉靖《香山县志》卷5《官师志·寨司》曰:“宋石岐寨巡检一员,掌巡察奸盗之事。”此条史料颇值怀疑。石岐即香山县治所在,设县后断无在此设置巡检司的必要。而在设县之前,石岐当由香山镇监官管理,未有文献证明宋代在此添设过巡检,兹且置之。元代亦曾设有香山寨巡检司,“额管一百二十人”,主要以“巡捕弓手”为主。其地在香山岛西北方向,一处名曰大榄的岛屿上。据嘉靖《香山县志》卷3《政事志·公署》云:“大榄巡检司,去县北一百里大榄村,即旧香山寨。”该司在明初改香山名为大榄。“元香山寨巡检一员,司吏二名。国朝洪武二十年,改立大榄寨巡检司一员,秩从九品,职专巡捕盗贼、安靖地方、缉获伪造印信、脱逃囚犯、军匠等事,月支米五石三斗,司吏一名。”《读史方舆纪要》曰:“香山镇,在县北大榄村。旧为香山砦,洪武二年改置巡司。”即指此事。《明史·地理志》亦言:“西北有大揽巡检司,本名香山,后更名”。
元朝之所以要在香山岛西北,与新会县之间的海中岛屿设立香山寨巡检司,史料未多记载。据弘治九年(1496)该县增立小黄圃巡检司时说:“小黄圃海,众水辐辏,水寇之冲,今置巡检司,民稍安堵。”元代香山寨巡检司的设立或与此因相同。有研究称,宋代“香山寨设在小榄”,当属不确。值得一提的是,元代有大榄岛上的香山寨,而两宋之际位于石岐的香山镇亦有香山寨一说,加之明末在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所设立的“香山寨”(后改前山寨),三者可谓名同而时、地皆不同。
结 论
孤处岭南珠江口外海岛的香山镇,设于北宋元丰五年,以往有关其设于唐代的说法均不足凭据。香山设镇的行政、经济和社会驱动力主要来自海岛土地日渐加深的农业开发进程。执掌香山镇权力的监官,主要由低级武选官出任,这进而导致了地方文献将香山镇记作香山寨的结果。《广州新图经》中的香山寨官实际就是香山镇的监镇官,两者异名同指。以往认为香山设县前的行政中心在香山场的观点,纯属被误导而产生的错谬。从设镇到升县,香山岛的政治中心始终都在农业拓展的核心地区石岐一带。
从宋代建置沿革的角度,考察国家、地方对香山岛开发进程的影响可以发现,农业开垦主要集中于岛北的平原区域,这里面向大陆,靠近沙田耕作区,香山镇和设县以后的行政治所均建基在此。这里也是早期引发广南东路监司和王朝国家关注的重要区域。香山岛的东南部在宋代开发程度总体一般,其真正引起世人的关注,要晚至清代迁界、海禁令解除后,以恭常都为代表的区域崛起。宋代这里仅以银矿开采为主,隶属东莞,其址地在今珠海市唐家湾镇鸡山村南。在宋初《太平寰宇记》首次提到香山岛以后,被《元丰九域志》记录下来的香山崖银场,可谓进入国家视野,并以香山命名的最早带有社会性质的组织名称。该岛西南部靠近磨刀门,面向金斗湾的水域系宋代金斗盐场所在,设县前隶属新会县。此后由于受到海陆变迁的制约,盐场南移,水域逐渐成陆,亦转而走上农业发展的历史道路。
通过前文梳理,有关唐宋时期香山岛的行政建置沿革,以及有关行政地理中心定位的诸多争议,均可看到明清各类文献所导致的层累影响。如果将这种否定之否定意味的文献记述现象,置身于香山建县近900年的历史长河中,即便作为一个历史上的“海岛型”政区而言,基于其内部家族繁衍、农业开发、经济结构乃至海陆格局的变迁,结合宏观历史的地方响应等方面,其实皆属有迹可循。特定时空下,围绕定居人口扩张而生的农业开发与资源攫取,借助宋代香山岛行政建置的如实复原,彰显了岭南海疆早期开发与治理的内在逻辑。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历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