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低级官衔的制度规定及其社会功能一直被学界忽略,纳粟所授“州助教”官衔及其群体提供了较好样本。宋代州助教称呼源自唐代地方教员,本无品级,最晚到真宗时成为从九品官衔,徽宗时列为十等散官之末。州助教广泛授予各类平民,其中纳粟所授州助教地位最低,是宋代最低微的文官官衔,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连接“朝廷”与“地方”的功能。纳粟所得州助教原则上不允许出官,在经济、法律、科举方面可以享受有限特权,且特权只限本人使用,不能惠及亲属。但富民可充分利用这一官衔,在基层社会保障家庭财富、提升乡里威望、强化在当地事务中的发言权,其制度外的隐性收益能绵延不断、惠及子孙。
关键词:宋代;州助教;散官;纳粟补官;富民
在宋代制度中,“散官”主要针对两类官衔:第一类是和职事官相对,作为文武官员个人品阶标志的文散官和武散官。第二类是宋代用来补授贬降官、特奏名、吏人出官、纳粟人的散官。本文研究的“散官”属于第二类。这类官衔闲散、无执掌,至北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被厘定为十等,其中最末等的“州助教”,是本文重点考察对象。“州助教”既指“某州助教”这一类官衔,又指被授予这一官衔的群体。
在宋代文官的金字塔结构中,散官是底层,州助教是散官最末等。州助教授予对象主要是:科举中的特奏名、有助教化的地方人士、纳粟授官的富民。其中纳粟富民所授州助教地位最低,处在文官群体中最边缘、最卑微的位置,他们对政治几乎没有影响,在宋代制度条文和传记资料中记载不多,形象零星且模糊。但是,翻阅地方志或金石碑刻资料就会发现,这个群体人数颇众,在乡里非常活跃。他们一方面被官僚士大夫轻视甚至鄙视,另一方面对乡里民众来说,却俨然是当地颇有身份和影响的人物。他们活跃在官场和民间的交界处,地方长官施行治理与教化时,经常需要仰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如果要论对国家政治大局的影响力,庙堂之上的宰相肯定比身居乡里的州助教重要得多;但若论对民间基层社会的直接影响,与乡里百姓朝夕相处的州助教的作用恐怕要远远大于宰相。研究官衔对宋代国家与社会的实际影响,不能只盯着中高层官僚,还应目光下移,处于官民之间的州助教正是一个基层视角的绝佳样本。通过这个样本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到:宋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朝廷”与“基层”之间是如何借助“底层官衔”连接起来的。本文以宋代富民纳粟授官所得“州助教”官衔为重心,考察宋代“州助教”的性质、地位与社会功能。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州助教在官僚金字塔中的制度性定位。二是对于因纳粟获得州助教的群体来说,这个官衔意味着什么?这既指州助教的制度性待遇,也包括富民对此官衔超越制度规定的灵活性运用。
目前学界对散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唐五代宋初府州上佐(别驾、长史、司马)的研究。二是在对宋代贬谪官、特奏名、纳粟授官等群体研究中,涉及其所授散官及相应待遇问题。其中,缺乏对“州助教”官衔专门的研究。学界对宋代纳粟授官的研究以王曾瑜为代表,他考察了宋代纳粟授官的价格、进纳人的阶级成分及进纳人授官后在赋役、任官、科考、通婚方面所受的限制;并将朝廷进纳措施与大臣私下受贿赂官行为视作同一性质的“卖官”,予以批判。伍跃则认为在明清纳纳制度化之前,政府出售任官资格和出身资格的行为,都属于临时性聚财措施;和个人之间的买官卖官不同,捐纳是一项国家制度,其收入原则上被纳入国家财政。
一、宋代“州助教”名称承自于唐
宋代“州助教”名称乃沿袭唐代而来。唐代制度设计中,地方州县应有官办学校,并设博士、助教负责教学。《通典》云:唐代“诸府、州、县各有助教员。”具体设置如表1所示。
表1 唐代州县博士、助教员额和品阶
表1反映的是唐代理想化制度蓝图,若照此配置齐全,可谓“州府之任备焉”。其中府州博士是品官,原则上由中央任命。而府州助教和县博士、助教无品,不是官,由地方政府自己聘请,有员额,可以领取俸禄。唐代关于地方学校设置的这一蓝图,实际没有做到。唐末五代战乱动荡,朝廷更无暇关注地方教育。至北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朝廷下诏地方建学,主要在州一级推行,并设置“教授”一职。但当时的教授并非品官,其性质只是地方政府聘请的教员。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州学教授一职改由中央选派官员担任,其性质才从教员变成官员。
北宋仁宗朝下诏地方建学后,只设州学教授,并未设州学助教。宋代州学实际上并无“助教”岗位。但是,宋代史料中却能看到大量“某州助教”,这些头衔从何而来?这是借用了表1中唐代府州助教的空头衔,它和宋代地方官学其实并无任何关系。这个空头衔,在宋代作为一种奖励被广泛授予平民、特奏名、吏、医人等各种非官员群体。从另一方面说,也正因唐代府州助教早就成为空头衔,才会被宋代拿来广泛使用而不致影响地方官学实际教学工作。
据史料显示,宋代府州助教头衔主要授予名臣后裔、纳粟、百岁老人、特奏名、吏人出职等群体。例如:真宗朝曾以唐代刑部尚书致仕白居易之孙白利用为河南府助教;又以高邮军百姓荀怀玉“出米麦三千斛济饥民”,授“本军助教”。神宗朝,“台州民延赞等九人,年各百岁以上,并授本州助教”。徽宗朝,有越州特奏名进士叶枢,教授潍坊助教。南宋绍兴末诏书云,“大理寺治狱合置检法使臣一员,许本寺踏逐外路州军曾充法司、出职补摄诸州助教名目人充”。这些事例说明:第一,“某州助教”的州一般是本人户籍所在的“本州”,但也可能是他州。如第四例叶枢是越州特奏名,但所授是潍坊助教。越州属两浙路,潍坊属京东路,相隔较远。第二,这些助教是纯粹奖励性质的虚衔,与当地官学没有关系。如第二例百岁老人,实际不可能去从事教学。
二、州助教在宋代散官十等中的地位
宋代“州助教”名称虽承自于唐,但性质发生了改变。州助教在唐代不是官,只是州学教员,地位低微;但到宋代却获得品阶,成为官衔,并被编入散官十等系统。北宋徽宗政和三年,定散官为十等,南宋沿置。具体分等情况列表如下。
表2 政和三年散官十等情况表
上述十等官衔均来自唐五代,宋初已逐渐失效,成为无所执掌的空头衔。因此,它们在北宋前期就已经被用作散官。如太宗朝,知制浩王禹偁被贬为商州团练副使,翰林学士宋白被贬为保大军节度行军司马,说明当时团练副使、节度行军司马这两个官衔已经失去原有职能,作为安置责降官的散官使用。而且北宋前期,具有同样功能的散官并不止这十个。史载:“故事,谪散官虽别驾、司马,皆封赐如故……至司户参军,则夺封赐。”引文中“司户参军”也来自唐代州级僚佐系统,后来被宋代用做散官以安置贬谪官等。所以北宋徽宗政和三年的“散官十等”只是将这批散官删选淘汰后予以整齐化、序列化而已。
从官品看,“散官十等”分为三种情况。首先,前四等(节度副使至团练副使)原本是差遣,本无品阶,至北宋变成品官。其次,中间五等(州别驾至州文学参军)在唐代有品,北宋将其品阶一律降低到九品。最后,末等州助教在唐代无品,其性质仅是地方各州自己聘请的教员,但北宋将其身份拉高成为品官。北宋官品令目前或不存或残缺,表2中的“北宋元祐官品”一栏,乃据《职官分纪》各条零星记载统计。政和三年散官十等的官品,应该就是从《元祐官品令》沿袭而来。这再次说明政和三年“散官十等”只是将已有制度整齐化,并不是一种新制度。这十个散官按品阶从高到低排列,虽称为“十等”,但“十等”内部实际上不能自动迁转。史载,寇准贬官:“降太常卿、知相州,徙安州,贬道州司马。仁宗即位,再贬雷州司户。逾年,徙衡州司马。命未至,卒。”又如,绍兴六年(1136年),贵州助教唐斌“升循州文学。斌,连州人,元符末为太学生,坐上书诋诬,送本贯自讼斋听读。至是,特奏名入五等,从例乞推恩,特录之”。引文中,寇准经“州司马一州司户一州司马”,唐斌经“州助教一州文学参军”,类似现象很容易造成误解,以为散官内部是可以上下迁转的。实际上,引文中的每次散官变更,都出于特旨。故本文认为,散官一旦授予,除非特旨,否则不能变动,也不能在散官内部自动升降。
作为散官末等的“州助教”,在北宋何时开始具有品阶?完整结衔如何?根据北宋“建隆以后合班之制”,州助教列在最末。现存史料中关于宋代州助教完整结衔的材料不多。目前可见者较早的是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的石刻资料,其中有署衔:“将仕郎、守本州助教谢用。”真仁时期官员胡宿的文集中有一道制书,题为《在京进纳斛斗楚州等第户房旺可将仕郎、守本州助教制》。又如郭友直,熙宁四年“恩授将仕郎、守龙州助教”。从上述例子看,北宋前期,州助教全衔应是“文散官十守某州助教”形式。宋初沿用唐代文散官29阶,州助教所带文散官基本可确定是第29阶(即末阶)“将仕郎”(从九品下)。“守”在北宋前期表示文散官品阶低于职事官品阶。因此可以推测,最晚至北宋真宗朝,州助教已经具有“从九品”,否则不该用“守”,而应用“充”。
北宋神宗元丰改制将京朝官“以阶易官”后,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至南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又改革、调整选人阶官。目前尚未找到崇宁二年改革以后州助教全衔的实例。但有两人的例子可说明问题。一是方惟深的墓志铭载:“公讳惟深……崇宁某年,有司举贡籍,以年格应补军州助教者,就赐敕牒、袍笏于其家,公得兴化军助教。”二是无锡士人张公尚,南宋绍兴十八年参加特奏名考试,唱名在末等,补和州助教。他感慨之余赋诗一首,其中一句说:“尚喜衫仍绿,仍怜牒是黄。”元丰改制后,文官服色首先由寄禄阶决定,然后参考职事官、年劳等其他因素,其后选人寄禄阶同样起到定服色作用。引文中,方惟深、张公尚二人获州助教后可穿绿色官袍,可见应带有寄禄阶。因此可以认为,两宋州助教的全衔,都应是“文散官(寄禄阶)+某州助教”形式。但文散阶只定官员个人品阶,州助教又是散官,所以这个全衔仍是空头衔,没有任何实际执掌。
宋代州助教头衔作为虚衔可以授予各类平民,一般“不理选限”,即不能出官担任实际职务。《宋史·职官志八》记载宋代各时期的“合班之制”,州助教都是最后一个,可以说是宋代最低微的文官官衔。在州助教群体内部,根据授予对象不同,也有高下之分:首先,因特奏名低等授予的州助教,算是较优秀的士人,故在州助教群体中身份较高,在极偶然的情况下(如大赦、举荐、特恩),其或许能获得出官机会。如高宗南渡之初,为聚拢人心,曾允许低等特奏名授州助教人“特理选限”,即特许出官。但这样的机会难得,都是临时性的特旨,且一般只许一任。其次,授予名臣后代、百岁老人、士人、医人等作为奖励的州助教,因其多少有助于教化,地位次之。最后,纳粟人所得州助教地位最低,因为这是富民靠钱财买来的官,令人不齿。在当时士大夫眼中,所谓“今之助教,至为贱不数也”,主要是指这个群体。故在宋代各种出身中,“纳粟”单独算作一类,属于“杂出身”。
三、纳粟所得州助教的待遇
明确了纳粟所授州助教在宋代职官系统中的地位、性质之后,下面从纳粟群体的角度,考察这一官衔的功能和意义。纳粟补官在宋代又被称为进纳、入赀、纳赀、献助、献纳。这虽是在国家财政吃紧情况下的临时性措施,但两宋断断续续一直在采用。纳粟者主要是乡村户中的地主、坊郭户中的富商,所授多是“低官”。北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规定的纳粟标准,从“千石”到“万石”共分十等,其中最低等纳粟“千石”,所授即“本州助教、文学”。之后“州助教”与“州文学”分作两等,“州文学”卖价更高,而“州助教”在两宋基本算是进纳授官的最低等。
宋代“州助教”具体卖价多少?《宋会要辑稿》记载了两宋各阶段“州助教”明确的卖价。从北宋到南宋,进纳内容变化趋势是从粮草到钱,且州助教的卖价在不同时段、地区是浮动的。估算一个中间值,要买一个州助教,大约北宋仁宗承平时需2000石,南宋绍兴承平时需800贯。这个价格对当时一户普通家庭来说是什么概念呢?学界对宋代各时期粮价的推算差距较大,仁宗朝米价大约是每斗60~70文。若2000石都是稻米,折合铜钱约1200贯至1400贯之间。又据程民生推算:宋代中等人户的家产,北宋时约1000贯左右,南宋时是3000贯至10000贯,但各地差异较大。照此估算,一户中等人家要买一个州助教的话,北宋中期拿出所有家产可能还不够,而南宋只需拿出约1/4多的家产。这一粗略估算可以作为大致参考。中央一般是将空名敕牒批量下发给路、州级长官,由地方来具体操作。宋代下发数量最多的纳粟授官敕牒主要就是州助教、州文学这类低等散官。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纳粟授官本就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朝廷爱惜官爵,故多拿低等虚衔来卖;二是州助教价格低,可以让更多民户买得起。相对于家庭资产来说,两宋州助教的卖价有下降趋势。价格下降便于更多民户购买,但会造成纳粟所得低阶官衔群体在基层社会的人数泛滥,这就为该群体良莠不齐、扰乱地方法律秩序、钻营实职以逐利埋下祸患。尽管对比其他官衔,州助教卖价低廉,但一户中等人家要拿出1/4家产也不是一件容易事。何况州助教是最低等的散官虚衔,既不能出官担任实职,能享受的待遇又十分有限。因此有的地区出现强卖现象,甚至将卖出敕牒数量计入当地官员年度考核指标。但在经济水平较高地区或年景较好时期,确实也存在民户争相买官的情况。如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尚书省奏:“访闻河北、河东、陕西今岁丰熟,有物之家多愿入中斛斗,以官其身。”
那么,买到州助教这个虚衔具体有何实际用处?以下从经济、法律、科举三方面进行考察。
1.经济上可免本人身丁钱
宋代纳粟买官的主体是富民。富民绝大多数是乡村中靠经营土地致富者,也包括少数以工商业致富者。富民的特征是:拥有财富,或许受过良好教育,却无任何政治特权,身份是“民”。北宋前期,资产已取代人丁成为赋税和征役的依据,因此富民是宋代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宋代有官户和民户之分,凡品官之家称“官户”,可以享受减免部分赋役的特权。富民虽通过进纳获得品官,但不算作官户。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已有禁令:“凡入赀为官至升朝者,诸户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丁而止。若入官后增置田产直五千万以上者,复役如初,佣代者听之。”神宗元丰年间重申此禁令,内容可作为补充:“元丰系有止法,唯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这条禁令在南宋一直执行。就是说,进纳授官人将来只有通过两条路,即为国立功(军功、捕盗)或任职表现出色获举荐(选人改官),才能突破“止法”升迁,升到朝官才能成为官户。宋代文官按个人品阶分为朝官、京官、选人三等,朝官最低需正八品(指北宋前期本官、元丰改制后寄禄阶)。进纳人即使能出官,选任、升迁都有严格限制,所以这两条路都很难,升到京官已极不易,遑论朝官。即便有幸成为官户,一旦家中增置田产价值超过五千万,仍要恢复职役。更糟的是,这种官户“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即纳粟授官人一旦本人去世,全家又重新变成普通民户。
州助教是纳粟授官最低等,不理选限即不能出官任职(除非特恩),一般是永无可能成为官户的。他们能享受的只有“自余免其身丁而止”,即免除身丁钱。身丁钱是一个统称,包括丁钱、丁米、丁绢等等。宋朝身丁钱乃沿袭十国割据政权苛敛项目而来,南宋逐渐摊入田亩,主要在东南地区(两浙、两淮、江南、福建、两广、荆湖南北路)征收。
一户人家花2000石粮食或800贯钱买来一个州助教,结果只能免除身丁钱,授官敕牒中还注明纳粟出身,很不光彩。南宋初战事紧急,朝廷经费严重不足,为敛财只好提高待遇。如绍兴五年在一次面向浙西诸州的售卖告身诏令中声明,纳粟授官人“不作进纳与理为官户,仍理选限”。即给予三项优待:一是告敕中去掉“进纳”字样;二是算作官户;三是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出官。这种“激赏”事例只是两宋之交紧急战时状态下一次性的权宜之计,事毕即罢。承平时期朝廷一般不会这么做,因为北宋中期以后官员人数远远超过岗位数量,“员多阙少”问题突出,需要严格控制官员人数。且富民是赋役主要承担者,如果富民都能通过纳粟授官变成官户来逃避赋役,这对国家财政收入而言得不偿失。若富民减免赋役,赋役负担就会转嫁给下户,这对下户无疑是雪上加霜,也不利于基层社会稳定。
2.法律上可赎罪
纳粟所得州助教,还可用来赎罪。据《宋史》记载:
(孝宗)淳熙三年,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补官,余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
孝宗朝这条“罢鬻爵”诏令并未严格贯彻,此后南宋朝廷在财政困窘时仍然施行纳粟授官。但引文说“止于赎罪”,说明纳粟所得州助教,一直都可用来赎罪。
至于能赎多重的罪?笔者尚未找到直接史料,但有一个旁证。宋代州助教的卖价虽已是低等,仍令大多数民户望而止步,朝廷有时会在“州助教”之下再设一等更便宜的“摄助教”。仁宗时,三司使郑戬等人在讨论“鬻爵法”时曾说:“摄助教之名,非有阶品。”“州助教”是从九品,其全衔是“文散官+某州助教”。“非有阶品”应指“摄助教”不仅本身没有品阶,其全衔也没有文散官,仅“摄某州助教”而已。相应地,应该也没有正式告敕、袍笏。但“摄助教”可以赎罪。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曾规定:“其摄助教,犯私罪杖以下情理轻者,特与收赎;若三度过犯,奏取指挥。”《庆元条法事类》“当赎门”记载:“诸摄诸州助教,犯赃私罪杖、公罪徒以下,并赎。”“诸摄诸州助教,犯公罪流、私罪徒,追毁补授文书。”宋代刑罚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公罪指官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过失和违法行为,私罪指官员在公务中谋求私利、或与职务无关的违法行为。宋代纳粟所得摄助教头衔,可以赎“公罪流、私罪杖以下”,那么助教至少也应该享有这样的待遇。当然,免于流、徒实刑并不等于不受任何处罚。
3.可以参加锁厅试
纳粟授官人如参加科举考试,是参加专为有官人设立的锁厅试。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司马光在奏状中说:“又进纳人自来皆得锁应。”“锁应”指锁厅应举,如果中第,就可以从“杂出身”变成科举出身。另王曾瑜指出,有个别特殊科目(如博学宏词科、明法科)禁止纳粟授官人应试。
宋代科举常科(进士、诸科)考试分三级:发解试、省试、殿试。在发解试、省试这两级,有官人(锁厅试)和白身平民是分开考试的,锁厅试录取比例更高。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以后,殿试不再黜落,锁厅人除殿试不得为状元外,似更无其他限制。因此,能参加锁厅试是纳粟授官人在科举政策上享有的制度性优待。但通观两宋,参加锁厅试的群体主要是恩荫人和宗室子弟。笔者尚未见有纳粟授官人应锁厅试的记载,这或许是因为,该群体文化水平不足以在竞争激烈的科举考试中胜出。另外,南宋孝宗朝乡贡进士马俦等人在上疏中所引用的《贡举条制》规定:“诸举人因子孙授官若进纳人及摄官应免解,愿纳补授文书者听。”据称该条文不仅是“祖宗条制”,且在南宋绍兴年间曾经朝廷重申,说明从北宋以来一直如此规定:宋代平民举子如数次通过发解试,可获一次“免解”机会,即不必再度参加发解试而直接参加省试。但“免解”政策仅针对平民,纳粟授官人必须先“纳敕”即把授官告敕交还朝廷,恢复平民身份,才能享受“免解”政策。这实际是对纳粟授官人在科举方面的限制,而非优待。
综上所述,纳粟所得州助教原则上不允许出任实职,在经济、法律、科举方面可以享受有限的特权。尤需注意的是,这些特权只限本人使用,不能惠及亲属。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若一户家庭财力有限,只够买一个州助教,以谁的名义去买,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以下通过三个事例进行讨论。第一例在北宋前中期,姜家世代居住在淮南东路的泰州,祖上是平民,家境富裕。姜仁惠、姜愕、姜安祖是祖孙三代,分别进纳买来“本州司马”“试将作监主簿”“摄本州助教”。这个故事可以印证:进纳授官待遇仅限本人,无法继承,所以姜家祖孙三代要接连不断地进纳买官,才能保证官员身份的延续。第二例魏齐是北宋中期一位基层幕职官,不能荫子,他有五子,家境尚可,于是全家纳粟买一个州助教给小儿子魏宗讷。但魏宗讷三十三岁早逝,纳粟授官的好处就此终结,彼时家庭亦衰败至无力丧葬的地步。第三例是北宋宣和年间,济南府长清县有一税户,户主刘宗有一子两孙,家境较富。刘宗纳粟买来本州助教后,并未将此官衔留给自己,而是给了儿子。可能是考虑到自己已年老,若给两个孙子,只有一个官衔,容易引起纷争。儿子正当壮年,又是下一任户主,尚有较多年寿可以充分享受此官衔的好处。
纳粟所得官衔给谁?家庭内部如何做出决定?尽管相关史料有限,但上述案例大致反映出:因为买来的官衔待遇仅限本人享受,至身死为止,所以一般来说,富户纳粟买官倾向给年富力强、现任或下一任户主。得了官衔的人,则被赋予振兴家庭的期待和责任。因此,纳粟买官并非单纯个人行为,而是家庭行为。这笔所费不小的纳粟支出能否换取更持久、更大的家庭利益,是最需要考虑的。
四、州助教群体在基层社会的作用
纳粟所授州助教有品,带寄禄阶,发告敕、袍笏,本身是官;但一般不能出任实职,家庭不算作官户,能享受的特权有限。在官僚士大夫看来,这批人的身份很可疑,但在纳粟授官者本人看来,此官员身份确凿无疑。与朝廷制度规定的有限待遇相比,该身份带来的潜在好处更多。
州助教在基层社会拥有明显高于平民的社会身份。江苏方志记载了当地一块南宋时期的碑刻,详细列有数块土地的亩数、边界、租金。其中一块田下注明:
一王(玉?)字贰拾陆号田,肆亩贰拾叁步,在韩墟村,东止俞助教,西止张门司,南止李登仕,北止自己。租户徐八,上米陆硕。
这实际是一份民间田地租佃契约。有趣的是,其中一般村民均直呼其名,如“徐八”“李昌”;但凡有一官半职的则均以“姓加官衔”相称,如“黄县尉”“杨朝奉”。引文中“俞助教”“张门司”“李登仕”也是如此。“助教”即州助教;“门司”不详,可能是管城门一类的吏;“登仕”即登仕郎,是未出官的选人阶。这些都是品阶、职务极卑微的官衔,可一旦官衔加身,在乡村日常生活中,身份就不同于一般平民百姓,别人就不能直呼其名,要以官衔敬称。宋代一个普通村民,可能终其一生也未必能见到一个县级官员,对他们来说,州助教这样的官衔已然足够值得敬畏。
富民本就是宋代乡村的主导性力量,在乡村组织中具有很强号召力和影响力。现在有了一个官衔,不仅能保障家庭财富,也提升了其在当地事务中的发言权和领导力。宋代地方官在主持或倡导地方公益性基础建设或救灾等慈善事务时,经常需要借助富民的财富和号召力,有官衔的富民们往往是地方官合作的首选。有官衔意味着这些富民对社会负有一定责任,“州助教”尤其如此,尽管是虚衔,但“助教”从字面称呼上就带有“有助教化”的义务。这在地方金石碑刻中有较多体现,试举两例。如仁宗时,越州山阴县重修水塘斗门以便当地农业灌溉,后立碑文载:“嘉祐二年,县官有适当其弊者。先是,虞君元昱以发私财赈乡曲之饥,诰授州助教,与其乡人及浮屠元耸出力营治。”另如,徽宗政和年间,湖州安吉县新建成东岳天齐仁圣帝行宫,知县刘望撰文立碑纪念此事。碑文末载:“守杭州助教范天□施财。”县官借助州助教的财力和号召力完成了斗门、祠庙的修造工程。作为回报,官府将州助教的名衔和功劳刻在石上,特别予以注明。州助教虽付出钱财,但借助官府刻石,让自己在当地的影响力更大而持久。州助教待遇有限,本人身死辄止,不能继承。但石碑永久树立在当地,在当地百姓和以后新上任的县官心中,这户州助教家庭的口碑、形象、地位将能长久维持,惠及子孙后代。
这些州助教们的后代,在墓志铭中也会提及祖先官衔,比如:
张氏世为亳州谯县人,使君讳奭,字叔保。曾祖言,敕授本州助教。
先妣宣氏,世居越之诸暨,乃敕赐助教茂之女。
这些助教是特赐还是纳粟所得?行文含糊其辞。我们不必从官制角度去苛责这些署衔不够完整严谨,或前面“敕授”“敕赐”“诰授”之类,五花八门的表述不够统一。因为其记述目的,并非要准确描述祖先官衔,而是向乡里社会传达一个信息:这户人家祖上曾有朝廷正式授予的官衔。对基层民户而言,这就足够形成威慑、值得炫耀了。更进一步,富民纳粟得州助教后,虽在官场边缘,凭此身份也能获得参加官方活动、与官员交游往来的机会。仁宗景祐元年曾下诏:“河东州军诸色人进纳斛斗,依例与恩泽,公筵许令预坐。”与此同时,还规定:“其余进纳路分,亦依此施行。”这说明,纳粟补官人有机会参加当地官府宴会并与州县官交往。该条还被修成了《仪制令》,作为制度保留至南宋。
在宋代官僚士大夫笔下,这些通过纳粟授官的富民,其形象无外乎两种:富而仁或为富不仁。前者造福乡里,受到尊敬;后者殖货射利,刻剥村民。无论形象好坏,朝廷都流露出一种劝善导向:希望这些纳粟授官的富民们,能够循规蹈矩,造福地方,做出表率。官衔是朝廷对他们纳粟行为的奖励,也是鞭策告诫。对纳粟者来说,其主要目的不在入仕升迁,而是保护家庭财富,提升乡里威望,强化其在当地事务中的发言权,以便争夺或控制地方资源。就这点来说,州助教这个官衔已经够用。州助教虽极低微,在制度上允许享受的特权有限,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该身份给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的潜在利益更多。伴随官衔而来的,还有实物形式的告敕、袍笏及其颁发仪式,起到视觉强化效果。从朝廷角度,只要不违法,富民们如何利用州助教身份在乡里活动并为本户谋利,当地官府一般不会干涉。如果这种活动有助于当地建设或教化,官府还会予以鼓励。但随着纳粟出身人数泛滥,该群体倚仗身份在地方为非作歹的现象屡见不鲜,引起朝廷关注,又缺乏较好的解决办法。绍兴三十二年朝廷曾下诏:“进纳补助教曾犯杖罪非情重,更不具奏。”同年,臣僚上疏中也提到当时“进纳及科降博籴得不理选限将仕郎及助教之人,因罪追毁元补授文书者甚多”,希望朝廷加强对该群体的制度约束。宋代两广地区交通不便,朝廷所派正式官员多不愿赴任,因此当地的白身人或官资不合格者多营求权摄当地地方官。如开禧二年(1206年),有臣僚上言,两广地区有白身人纳粟得官后“遇阙营求,无所不至”,上任后又专务诛求,朝廷专门下令要求该地路级长官加强监管,只有全缺官员,才许用纳粟得官人为场务监当官。上述记载反映出,进纳出身者对地方造成危害主要有二:一是其自身品行堪忧,在地方为非作歹,甚至犯罪率居高不下,令地方官员疲于具奏。二是其由进纳获得出身后,在地方官场投机钻营以攫取利益。这揭示出宋代纳粟授官最令人堪忧的一面:随着纳粟出身者人数日渐泛滥,该群体素质良莠不齐,其间不乏逐利之徒,多抱有视官职为商品的投机心态,以“州助教”之名行扰民之实,成为地方一大弊政。
五、结 语
从朝廷角度看,纳粟授官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临时救急措置,虽然称为“卖官鬻爵”,但其中仍有理想在。第一,朝廷缺钱,但不能随意加税,也不能搜刮贫民,就想从富民身上敛财。作为交换必须给予富民好处,朝廷能给的好处无非特权,特权附着于官衔,故形式上就表现为“纳粟授官”。第二,朝廷给的特权是有限的,政治上对出官、选任、升迁的限制尤其严格,原则上不能具有实际权力。这说明在制度设计的理想中,权力和财富是不能结合的。当然这种限制背后有现实利益的考量:一是保证国家赋役不要流失;二是官僚队伍员多阙少,科举出身已成主流,故对纳粟授官这类“杂出身”尤需抑制。
从富民角度看,他们“想当官”,通过纳粟获得州助教之类官衔,主要并不是为了进入仕途,而是希望在地方上为家庭的财富、地位寻求保障。纳粟所得官衔,尽管处于官僚金字塔最底层,但在基层社会已然够用。财富再加上官员身份,使这批富民们受到当地社会的尊敬,在地方事务中具有权威。借助官员身份,他们更容易获得与当地官府合作的机会,甚至进入官场边缘,与官员交游并建立私交。这些活动又进一步增强了这些富民家庭在当地的威望。当然,制度推行中出现了很多弊病,比如官府强制摊派卖官、富民得官后为害乡里。对一个具体乡村或家庭,纳粟授官造成了什么样的实际影响,有待于更多史料和个案剖析。
官衔的价值因人而异。以州助教为例,官僚士大夫认为这个群体不能完全算作是官,甚至认为他们比普通士人还不如,身份低贱,令人鄙视。但在纳粟者本人及其所处的乡村社会看来,他们俨然是能和官府搭上话、是有身份有权势的官,这个官衔可以光明正大地写在契约、碑刻、墓志铭中。宋代有很多不同系统的官衔,官衔制度本身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所有这些变化,看起来都只是制度层面的演进,仅通过考辨制度条文记载,或许便可厘清。但制度必然随着时代变迁与人的需求而改变,同官衔本身的等级、授予、管理制度相比,官衔与人结合后所发挥的实际功效同样重要。因此在官衔研究中,官衔不仅是研究对象,还可以成为一种观察视角。官衔授予之后,还要继续关注冠以这个官衔的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活动,考察他们如何利用这一身份、职权在政治、社会舞台上发挥作用。否则,一个官衔就仅仅存在于纸面上,而非现实中。或者说,官衔研究不仅要考察制度,也要考察在这种制度之下,各类人如何经营自己的仕途与生活,在经营过程中,人们有时被动承受,有时也能富有技巧地利用制度甚至改变、创造制度。要考察围绕官衔的如此丰富的历史画卷,研究视野就要打破制度史的藩篱,走向更广阔的社会、区域、家族、性别等,官制研究的视野才能更加开阔。毕竟研究官衔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研究历史,而非止步于对制度条文的考释。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