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同 文军:自我组织与遵纪守法:工人依法维权的集体行动策略

——以上海SNS企业工人抗争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9 次 更新时间:2010-11-3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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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同   文军 (进入专栏)  

摘要: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对于底层工人来说,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计算在这个过程中的经济成本与政治风险,因此"安全"、"有效"而又"可持续存在"的抗争方式是工人在采取行动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本文以上海某制造企业工人两次依法维权的行动为例,提出在这种逻辑下工人抗争所采取的"自我组织"与"遵纪守法"的策略,既为抗争提供了组织保障,又提供了行动的合法性。最后,文章将这种抗争策略放在中国宏观社会变迁的背景下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依法维权;自我组织;遵纪守法;抗争策略

*作者1:吴同,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E-mail:tongwu8000@hotmail.com ;作者2:文军,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庇护-依赖"关系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力度,工会组建工作在党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被纳入到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工会组建浪潮在2006年"沃尔玛"事件之后达到高峰(Chan,2006)。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维权成为劳动者利益表达和纠纷处理的主要手段,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但是这种以个体化、分散化为特征的维权模式是建立在劳动者与雇主不平等的雇佣关系之上的,劳动者承担了诉讼的风险。虽然集体劳权弥补了个体劳权的不足,但官方动员下的企业工会缺少职工的认同和广泛参与,大量基层工会实际上处于雇主和管理层的控制之下,企业集体争议中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或者工会得不到职工的信任(常凯,2002)。工人自发成立的工会虽然在集体抗争中屡有出现,但是这样的组织方式会招致地方政府的压制,工人抗争反而会陷入更大的困境。

在既有研究中,研究者们对底层的抗争可以大致分为"个体主义"视角与"集体主义"视角。

"集体无行动"与"无集体行动"是秉持"个体主义"视角的学者在研究中国工人劳动政治中所提出的两种观点。"集体无行动"是20世纪90年代初国企改革过程中工人日常劳动政治的主要形式(Lee,1998)。工人的不满与集体抗争被尚存的国企保障与外在的经济补偿所弱化。面对系统性的经济体制转变,工人只能用偷懒、怠工、旷工、兼职、磨洋工等方式来适度调整企业内部紧张的劳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内管理层的权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生产过程中对工人形成控制,工人潜在的集体行动因国家压制、内部分化以及各种经济手段的作用而削弱(Lee,1999)。

"无集体行动"是改制企业内工人的另一种个体行动选择。相比较"日常反抗"的"集体无行动",工人的行动回应方式主要是服从、消极退出、个人倾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支持构成了工人选择集体不行动的关键性因素,因此非组织的公开的集体行动成为工人政治的主要内容(刘爱玉,2003)。

以社会运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集体主义"视角在底层抗争中占据主流的地位,研究者将目光集中到"理"与"法"两个方面。

面对20世纪90年代的制度变迁,国企工人的个体反抗虽然显得无力而软弱,但也组织起一定数量的大规模抗议活动。国企工人的集体抗争既不同于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的抵抗,也不同于被排挤出体制的下岗工人的抗争。这一类集体行动是将抗争行动寄予"道德经济"之中,工人的抵抗与对公平的诉求是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利、规范密切相连的(Chen ,2003)。

随着中国各项法制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基层工人的抵抗策略逐渐向以法律为手段的抗争转变。不过,由于工人之间存在着观念、身份的隔阂以及历史沿革,"法"与"理"被工人们糅合、掺杂并相互作用,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下产生出不同的抗争效果:合理的、合法的、温和的、暴力的、主动的、被动的;工人的抗争在中国法制化背景下开始出现可持续、制度化的倾向,而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对工人法律行动的不同态度为工人抗争打开了行动的空间(吴清军,2007,2008;Yu,2004;于建嵘,2008)。

综上所述,个体主义研究更倾向于结构分析的方法并重视制度对集体行动的压制。工人集体抗争的潜能被体制消解、分散,最后只能以个体行动的方式呈现出来,但这并不代表工人们对改革合法性的认同,他们要么是找到了替代性资源,要么会采取"日常的抵抗"表达不满。而集体主义的视角更多采用的是事件过程的分析方法,研究者更加关注事件本身以及背后的意义,同时他们坚信集体运动对社会建设所能够产生的积极、深远的影响是"日常的抵抗"所不能比拟的(沈原,2008)。虽然这两种视角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他们之间的争论并非无法弥合。两者并不是研究上的对立,只是问题意识和方法上的不同。

不过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工人采取个体或者集体的抗争方式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限制了他们的行动空间和预期的结果。对于工人来说,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计算在这个过程中的经济成本与政治风险,因此"安全"(合法性)、"有效"(集体的压力、时间、精力)而又"可持续存在"(反对的压力持续存在、劳动合同延续、收入稳定可预期)的抗争方式是工人在采取行动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就是,在这种逻辑下,工人的抗争何以可能,何以可为?

本文并不打算用户籍制度来区隔"城市工人-农民工"不同的抗争方式与抗争策略,而是试图以"依法治国"制度建设为背景,讨论一种可能的以及可为的自下而上的"正式权利的非正式运作".孙立平、郭于华(2000)在对华北农村的地方干部与村民关系研究中归纳出一种自上而下的"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策略,地方干部"软硬兼施"地运用正式权力在征粮过程中"情""理"俱得。实际上,这种非正式的手法并不局限于地方官员,基层民众也可以运用这种策略来争取合法的利益。在本文中体现为迫于生存压力的工人们如何在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框架之下,但又并不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而是采取一种有集体效应的合法抗争手段来督促地方政府为他们维权。这是在中国现阶段个体行动效率低下而集体行动风险巨大背景下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上海某制造型企业职工因劳资矛盾而展开的两次集体行动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长时段的案例。

…………

四、进一步的讨论

通过对SNS 企业工人依法维权集体抗争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底层抗争置于宏观社会变迁之中,并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此过程中关系的变化引入到这一分析框架中来。本文所描述的集体行动策略是一种“合法的集体抗争”,这既不同于“依法抗争”,也不同于“以法抗争”,而是一种运用国家正式制度和规则,依照地方政府的治理逻辑,将政治风险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抗争方式。

折晓叶(2008)在研究中国发达地区农村非农化、城市化、私有化过程中农民的抗争时,使用了“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这一概念。她认为农民在捍卫他们公正底线的抗争中使用了一种既非“日常反抗”,又非公开集体行动的反抗方式。这样做的目的可以“绕开正面冲突,在政策和法规的缝隙中去寻找支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参与的举动,在合作组织的框架庇护下更容易取得成功,它避开了公开反抗的风险和对公正结果遥遥无期的等待,又保持了集体诉求所能形成的张力和压力,取得了更为有效、更为实际的结果”。

SNS 企业工人在争取合法权益的抗争中也运用了类似的方式。所不同的是,由于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道义,因此农村的抗争往往呈现出理大于法的特征,并通过合作组织的合法框架将“非正式规则进行正式运作”。

21世纪初,随着公有制企业改革基本完成,国企工人抗争所依托的政治伦理开始逐渐消逝,而直接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为诉求目标的抗争成为主要的内容,这也是国家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化框架得到基本认同的结果。

同时,工人的法律意识也开始觉醒,更多的工人投身到依法维权的法律实践中来。工人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主要表现为工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占。

在SNS 企业工人的抗争中,企业拖欠工人的合法工资,工人具有法律认可的当然权利得到补偿。然而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政绩需要又使地方政府以GDP 指标为重,从而更多地考虑企业资方的利益,并在法律执行、法律监督以及矛盾调解处理中表现得前后不一、左右摇摆。

持续不断且逐级上升的底层抗争引发了中央的担忧。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政府逐步形成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式。“维持社会秩序”的要求为工人有序抗争提供了可为的条件。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大旗下,各级政府为了减少基层社会的冲突,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冲突之中,以缓解社会矛盾。政府各部门逐步建立各种利益表达机构,根据社会矛盾的轻重缓急来甄选、辨别,并对影响到社会稳定的事件,特别是集体性事件予以优先处理,调动相关部门行政资源协作解决,力图将冲突消除在萌芽之中。中央倡导在非公有制企业内进行工会组建工作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为工人的自我组织提供了可能性,这也是在本案例中企业工人们自发地向上级工会提出组建工会要求并得到积极回应的原因。不过,在利益诉求过程中,集体行动需要掌握一定的分寸,要想达到诉求的目的就必须掌握一套“踩线不越线”的策略,既不能胡闹一气,又要对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压力(应星,2002:37)。

合法的集体抗争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条件,既可以使地方政府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并加以重视,又不会将事件“问题化”,而且行动者避免了诉诸法律所要经历的繁琐而又难以预期的程序,这是一种在中国制度环境下较优的抗争策略。

因此,SNS企业的个案产生于以治理为目的的国家政权建设和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改革背景下,两者的冲撞增加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复杂性,底层的抗争因此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空间。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在面对越来越多公开的抵抗时开始调整自己的治理,将民众的基本利益放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框架中。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组织和精英在把底层的不满与无序抗争引向准制度化、有序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合法空间,以自发的社会组织为纽带将社会维权运动引向健康的发展方向,并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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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2010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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