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灿:坚持教义学化的大方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 次 更新时间:2026-07-1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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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灿  

在谈论我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时,周光权教授坚定地指出,教义学化是我国刑法学未来发展的唯一方向。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则要进一步强化体系性思考,结合实务难题推动刑法教义学发展。江溯教授在讨论我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路径时,也强调要面向司法实践,重视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同时要忠于我国的刑法规范。尽管未作明确表述,但二者均主张,在方法论层面,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坚持教义学化的基本方向。

关于法教义学,学理上一直都存在争议,直至今日,相关争论仍在持续。法教义学是一个外来术语,其概念渊源也一度具有鲜明的宗教色彩。在此背景下,法教义学是否可以作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方法论根据,确实容易引发争议。从表面看,既然强调自主,就要反刑法的教义学化,但事实是否如此?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法教义学方法能否契合或满足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内涵,即是否可以满足知识生成的自主性以及知识的体系性要求。很显然,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需要区分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与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关于法教义学的知识具有国别性,但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却具有普适性。要理解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需要从法教义学的任务(也称功能)入手。对此,德国学者施蒂尔纳将法教义学的本质概括为:“以现行法为基础,将个案体系化地归入(Zuordnung)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上述对法教义学本质的描述也突出了法教义学的三项任务,即解释、概念建构与体系化。在解释方面,法教义学以制定法文本为工作平台,司法适用者通过解释这一媒介行为将在其看来有疑问的文本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在此基础上,概念建构则涉及将法律材料加工塑造为概念、学说的过程。解释和概念建构共同构筑了法教义学第一层级的工作,即负责创制那些涵摄所需的亚法律规则,因此,解释和概念建构也可以被合并称作教义学的规范补充功能(normergänzende Funktion der Dogmatik);相反,法教义学第二层级工作则致力于实现法律素材学理上的一致贯通,并“建构一种可传授的秩序关联”,这一工作则被称作教义学的体系化功能(systematisierende Funktion)。法教义学的规范补充功能与体系化功能也描述了所谓“教义学特有的法律适用方法”,即在法律论中建构并运用法教义学概念的过程。在此,教义学是对法律人实践活动的指称:他们生产并运用储存于法律概念中的知识。由于教义学为法律人提供工作工具,因此其运用本身就是方法。上述认识也有助于理解我国刑法学界当前关于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以及刑法释义学等用法上的争论背后的本质问题,即教义学和解释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对此,笔者倾向于肯定的回答:如果想要使用刑法解释学或刑法释义学的概念替代刑法教义学,那么必然要采取最广义的“解释学”概念,这样的做法甚至会磨平法学与其他文本科学(Textwissenschaften)之间的差异;此外,在法教义学体系化功能的意义上,教义学并不必然关联特定国别的现行法。反之,体系化任务所秉持的学理融贯性标准,在现行法律个别规定面临正当性质疑时,必然要求对其进行批判与修正。

易言之,“法教义学是围绕现行实在法展开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与此相应的法教义学则具有双重含义,即知识与方法的统一。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围绕一国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既然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围绕现行实在法展开,那么它就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色彩。与此相对,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则具有超越国界的普适性。以性犯罪为例,我国刑法中性自主权的概念就显著区别于德国刑法。在给性自主权下定义时,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性自主权指是否与他人实施性行为的决定权,也包括性行为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各方面的决定权。与此不同,德国刑法学界则将“自己决定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通过描绘自己的私处成为他人性观察对象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避免其畸形发展”等内容都塞进了性自主权的概念。之所以会有这种基础概念的理解差异,原因在于,中德两国刑法中的性刑法规范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刑法中,公认的侵害性自主权的犯罪只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此不同,德国《刑法》分则第13章侵犯性自主权罪则包含十多个条文,诸如通过影像制品侵害私密部位罪,对暴力色情或动物色情内容的传播,对儿童色情内容的传播、购买与持有,对具有儿童外观之性玩偶的投入流通、购买与持有等都被作为侵害性自主权章节的犯罪。与此不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则提供了一套形式化、结构化的分析框架,它不依赖于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规范,而是聚焦于法律体系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系统融贯性以及规范结构的科学处理。可以说,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法律理性本身的普遍性的体现,它代表了人类通过形式理性克服偶然性以及价值冲突,在多元社会中实现规范治理的共同努力。

在此基础上,教义学方法强调对实定法规范的尊重,具有显著的实践面向。法教义学的基本出发点是现行法规范,它反对摆脱法律约束,主张规范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属性;反对轻视规范文义的倾向,主张认真对待文本本身。可以说,法教义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一国现行法秩序的信仰。尽管如此,不得不承认的是,对现行实定法的尊重只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前提,其核心任务和内涵则在于判决说理、概念演绎以及体系构建。其运作机制是“立法—司法—法学”的循环往复,并以司法为中心。法教义学的内容尽管是理性的,但其宗旨却是实践性的,这种实践导向要求其研究结论是“可司法”的,是提供给法官并且能够为其所用的一套理论学说。实际上,“教义”的主要内涵就是理论通说,即它主张建设多数法律人的共同意见。对通说的强调,也是法教义学实践导向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因为只有形成通说才可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稳定、可用的裁判规则,否则只会使司法者无所适从。既然强调实践导向,那么法教义学必然重视对司法案例以及相关裁判规则的关注。可以说,案例是刑法教义学的必要内容,刑法教义学也应当是案例研究的重要方法。随着刑法研究主体性的提升,我国学者也越来越强调刑法教义学研究的案例进路,以及案例研究的刑法教义学进路。基于前述分析,刑法教义学方法与自主知识体系所强调的知识生成的内涵呈现出显著的一致性。

最后,教义学方法强调知识的体系性。法教义学专注于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体系化,即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解释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正因如此,学者将法教义学的工作概括为解释和体系化。就两者的关系而言,体系化不仅仅是解释的隐性背景,也不仅仅是为解释服务,而是解释的限定方式和最终目标。“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在于,以体系化的方式将一国立法和司法的实定法规范融为一体。真正的法教义学,是对本国实定法制度的体系化解释。”法教义学所强调的体系化也正好契合了自主知识的体系要求。

刑法教义学强调对本国实定法规范的恪守,具有显著的实践取向,并注意知识的系统性。其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内涵高度契合,因而应作为未来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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