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夏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标识性概念的逻辑与功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 次 更新时间:2026-07-0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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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夏昊  

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具有“元概念”地位的标识性概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标识性概念意义,源于其原创性逻辑、主体性逻辑和自主性逻辑。具体而言,原创性逻辑体现在历时态的术语革命和共时态的新的时代思想内涵表达上;主体性逻辑体现在党领导人民独立探索现代法治实践中和“法治”新概念创制中生成的自我意识;自主性逻辑体现在中国人民具有建构人类社会现代法治新形态概念的历史、实践和理论资源。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能够在历史思维、主体方法、价值导向上深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理论阐释,能够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元概念”,并通过枢纽性作用的发挥,促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体系整合和讨论范式革新。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

 

“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需要充分认识和精准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张文显从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角度指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汪习根从中国样式、现代法治和法治中国三个角度,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界定为“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和共同富裕基本原则,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为目标模式,在实现从法治大国到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黄文艺通过对比以往的法治现代化模式,强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性在于将法治深植于国家治理和建设各领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以“中国之制”保障“中国之治”。

习近平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项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标识性概念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条件,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发挥着基础和动力作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集中描述和概括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道路和状态的概念,体现了“标识性概念”的“原创性”“主体性”和“自主性”逻辑,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扮演提纲挈领角色的“元概念”。因此,从标识性概念的角度,解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逻辑与内涵,能够深入推进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认知,充分发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对自身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功能。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标识性概念的原创性逻辑

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应当是原创性概念。概念的“原创性”体现在,“赋予概念以自己时代的思想内涵和文明内涵,为人类提供自己时代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为人类认识世界提供自己时代的新的‘认识之网’”。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原创性逻辑,可以从“历时态”和“共时态”两个角度揭示和彰显。

(一)历时态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原创性逻辑表达

法治本土资源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根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不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横空而出的概念,而是近代以来中国法治概念发展的时代产物。正是在这一概念演进过程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获得了不同以往的原创性意义。

“现代中国接受法治这个概念主要是基于西方的学理。”清末变法改革,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启了法律领域的现代化进程。在西升东降、国家贫弱的近代屈辱历史时刻,包括法治现代化在内的现代化道路被一些人认为具有唯一性,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在这一认知前见下,自西方舶来的“法治”概念,在特定时空背景下一度被认为暗含着“现代化”的意蕴。相较于中国传统的法家主义“法制”概念,暗含现代化意涵的“法治”概念,体现了对从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转型初期的法律和法治经验世界的“自己时代”水平的认识。“法治”概念同样从术语革命的意义上,实现了对以“人治”为本质特征的法家主义“法制”概念的认识论超越。然而,这种对“法治”概念的西方化理解,虽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推动了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却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中国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合理成分与制度智慧。这不仅导致法治话语对外来理论的依赖,也使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获得独立的理论表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域外法学理论及其核心概念的译介背景下,学界展开了对“法制”(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概念的论战,提出了作为“社会生活和公权力系统依法运转的整体形态,是所有主体服从法律、一切社会关系和活动符合法律的实践状态”的模态式“法治”术语。以“法制”术语为载体的“法治”概念,需要“由薄到厚”进一步发展,即“法治”不再是一种统治或治理工具,而是一种信仰或生活方式。由此,“法治”术语在法学知识体系和概念体系中占据了上风。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由此,学理意义上“法治”的概念术语,在官方话语体系中由“法制”转换为“法治”。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仍然是以立法活动为主导,“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与理论界期许的模态式“法治”理想仍然具有相当距离。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了由立法导向的法治建设向体系化法治建设的转变”。但是,作为舶来品的“法治”术语,并不能概括人类社会法治现代化探索的世界图景,其仍然存在着难以理解和阐释中国法治实践中诸多现象的问题。同时,还导致了当代的“法治”术语与“中国传统话语体系、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相断裂”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时代背景、实践问题和理论反思的促动下,对“法治(现代化)”概念再次进行术语革命迫在眉睫。

“法学概念的革新常常是理论和观念进步的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和伟大成就为“法治”概念的术语革命提供了经验基础。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特征的系统阐释,强调“良法善治”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创新发展,为“法治”概念的术语革命提供了理论工具。由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治”概念新术语应运而生,完成了“法治”概念在中国的原创性概念术语革命。

(二)共时态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原创性逻辑表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在新时代背景下,从法治概念中“政治与法治”关系的核心议题与法治概念讨论方式两个方面,形成了新的法治概念的时代内涵和思想内涵,开创了现代法治发展的新模式,体现了共时态上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原创性逻辑。

一方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表达了“政治与法治”关系的时代性思想内涵。在西方法治理论发展脉络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无论何种法治观念,都承认法治与人治分野的判断标准在于,法律是否能够对政治权力构成实质性的限制与约束,政治权力是否具有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治思想作为近代的产物,本身就是作为一种政治理想、为了排除恶法之治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西方法治理论对“政治与法治”关系的讨论,实际上暗含着“政治”与“法治”对立的二元思维,预设了“政治”与“法治”不可调和的冲突关系。这种认识与西方自然演进型的法治形态和警惕“政治”之恶的政治文化传统有着紧密关系。换言之,这是一种西方主导的法治现代化实践的产物。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实践,是一种通过国家政治权力积极作为来主导和促进法治建构和发展的“国家建构型法治”。在这一过程中,决策者始终以“政治”与“法治”相互支撑、辩证统一的关系思维来认识两者关系。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如果延续西方法治理论将“政治”与“法治”割裂乃至对立的前见,作为法治后发国家的我国,就难以借助政治决断和国家能力实现法治领域的“赶超型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优势,“全面依法治国”完成了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在党的统筹协调下得以整体推进和全面落实。新时代我国法治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就,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以党的领导为标志的政治权力为法治建设提供方向保证和国家资源,法治为政治权力的行使和自我规范提供制度和规范轨道,“政治”与“法治”互相促进、有机融合、共同致力于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善治”目标的辩证统一关系。这一辩证关系体现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中,也就是在“政治与法治”关系领域,基于时代精神和实践探索,实现了对西方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的原创性突破。

另一方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表达了“具体法治”的法治概念讨论方式的时代性思想内涵。西方法治理论的议题探讨,多集中在法律系统的内部,关注法律自身的内在美德,至多涉及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关系。甚至有研究者为了解决形式法治原则无法保证法治成为一种有效的道德理想的难题,提出了“不对称性”法治观念(the Asymmetry of the Rule of Law),主张法治意味着限制国家的专断性权力,而非法律能够指引人们在广泛社会生活中的活动。这使得法治概念的辐射范围从法秩序体系限缩为公法领域,沦为一种“公法法治观”。西方法治概念讨论内容的局部性乃至自我限缩性,以及讨论方式的抽象性,难以应对现代社会多元分化的格局,对法治实践的指引功能愈发局限。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种“深入讨论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各领域的具体法治样态”的“大法治观”,其“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在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网络系统等多元社会子系统的实践关系中,这种法治观有助于具体地、从不同领域认识“法治”概念,根据不同子系统的特点,提出子系统领域内法治的具体实践方案。例如,针对经济领域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提出,“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认识结合了经济系统以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特点,主张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展开法治实践。这种“具体法治”的法治概念讨论方式,通过关注法治内容构造与法治实施方式的具体实践思维,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形式化讨论的窠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蕴含的“具体法治”的讨论方式创新,是对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科学认识,揭示了共时态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原创性意义。

此外,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出的中国方案。在此背景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生成了“涉外法治”这一原创性的“法治”范畴;在数字社会乃至智能社会到来之际,又孕育出“数字法治”等体现现代社会“法治”新形态的时代性思想内涵。伴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探索的不断前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法治”概念的原创性发展,始终保持着“进行时”的状态。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还会不断涌现更多彰显时代精神的新的思想内涵。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主体性逻辑

在原创性的基础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还需要具备主体性逻辑。主体性逻辑,关注现代法治实践和形态中我者和他者的区分,强调对“我是我自己”的意识自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主体性(Subjectivity)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意识到自身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和评价主体。

(一)基于经验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主体性逻辑表达

经验事实或日常生活中的语词,通过理论思维的凝练、理想类型的构造、逻辑分析的演绎等方式,在学理化表达中成为“概念”。一个体现中国主体性的法学概念,从根源上必然源自中国法治的实践经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的中国主体性现代法治经验。

第一,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开创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党领导人民独立自主开辟和拓展的。清末和民国时期引入的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法治方案,脱离了中国国情,忽视了中国作为现代法治建设主体的实际条件,最终这些法治探索未能成功,人治专制仍然大行其道。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始终坚持以中国和中国人民自身的主体性为逻辑起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不断探索、开辟、拓展、推进法治现代化道路,最终寻找到了一条“以中国为方法”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此过程中,党在领导人民吸收人类既有法治文明先进成果的同时,也始终警惕影响主体性实现的要素,避免我者与他者的混淆。换言之,“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第二,作为中国现代化道路组成部分,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始终围绕每一历史时期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和时代主题展开,在现代国家建设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的联系中,彰显出中国的主体性逻辑。例如,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建设,围绕建立和巩固政权的国家建构任务展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法治建设,集中关注法律与发展之间的联系。近代以来国家“一盘散沙”,推进现代化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足。面对这一局势,如果没有强有力领导者将分散的个体组织起来并汲取法治建设所需要的资源,就难以推进法治现代化。“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人民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主体,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组织密不可分。在这一意义上,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在探索实践中形成了区别于西方法治主体特征的复合主体结构。

第三,中国对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设定并非照搬西方的法治价值,而是关注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根本诉求和现实需求,中国人民始终是法治现代化探索成效的评判者,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推进依靠人民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从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到执法听证制度,再到司法过程中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注重贯通人民参与法治运行和监督的渠道。从根本上看,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主体的人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的原创者,并赋予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以中国主体性特征。

(二)基于术语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主体性逻辑表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之所以具有主体性,还源于术语的革新。由于西方法治话语长期在世界法治理论舞台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当下的法学知识体系、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中,“法治”几乎等同于西方法理论的“法治”,“法治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率先开创的渐进演进型早发“法治现代化”。而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法治”概念的认识和术语表达,则通常选择“政法”这一词语及其实质内容。因此,面对理论界对“法治”概念或多或少持有的西方式前见,以及这种前见和社会公众基于我国“政法”话语所形成的“法治”认知之间难以调和的紧张,使用新的术语描述体现中国主体性的“法治”现象、实践、话语和概念,无论是在学理意义上还是在法治实践问题解决中,都具有高度必要性和紧迫性。

凝聚“法治”话语共识,凸显“法治”概念中国主体性特征最简约且直观的方式,就是在“法治”和“法治现代化”前增加“中国式”的前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对中国自身法治现代化探索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理论凝练和概念形成的产物,是区别于西方的现代法治文明类型。“中国式”的前缀旗帜鲜明地表明,这一概念是党领导人民立足中国法治实践、经由自主理论探索所创造的。由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术语角度上,根本区别于内容混淆、认知不一的“法治”和“法治现代化”概念,并得到了理论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概言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主体性逻辑所回答的最核心问题是:谁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创造者与实践主体?正是对这一问题得出了“中国人民”的主体性结论,原创性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才得以成为“中国的”“我者的”标识性概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主体性”逻辑形成,意味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在学理话语、政治话语和生活话语上,摆脱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理论和法治概念叙事,促进了全球法治理论和法治话语的多样性塑造。然而,仅仅形成“主体性”的自我意识,还不足以实质性地构造和形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标识性概念内容,还需要通过其自主性表达,以真正发挥标识性概念的作用。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逻辑

自主性逻辑,关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现代法治建设目标的愿望和能力。在主体性自觉形成的基础上,只有通过运用自主性能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才能完成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标识性概念的构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Autonomy)意味着,中国人民具有立足文化传统和现实法治状态,独立选择、自主探索和不断创新发展法治道路,以解决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问题的内在特质和根本能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获得,离不开中国现代法治实践探索的历史资源、实践资源和理论资源。

(一)基于历史资源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自主性逻辑表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逻辑塑造,具有深厚的历史资源滋养。习近平指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意味着,我国古代史以及近代以来的革命史、建设史中蕴含着深厚的、可供当代法治现代化建设挖掘和转化的历史资源。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通过“马克思主义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第二个结合”路径,对这些历史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人民立足自身历史文明脉络,进行中国法治现代化目标设定、路径选择和理论反思的能力。换言之,悠长的历史文脉提供了中国人民自主建构法治话语、孕育法治概念的巨大资源宝库。

例如,我国法治传统中的“无讼”文化,强调以非诉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西方形式法治理论来审视,“无讼”文化逃避了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且模糊处理纠纷降低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西方形式法治理论产生这种认识的逻辑起点在于,将法治的目标或内在目的定位为使人服从于规则治理。而从我国“无讼”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角度,反思现代法治的目标,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治目的观显然过于“单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追求的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更高层次的实质属性的“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复合型目标。在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在司法活动中追求并实现这一实质性法治价值,并不与形式法治的司法原则相冲突。在这一意义上,通过“无讼”的法治文化资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得以自主发掘和探索更为深厚的法治目标。

(二)基于实践资源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自主性逻辑表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逻辑塑造,具有独特的实践资源供给。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与法治概念的形成和塑造,不仅依赖于逻辑上的分析和推演,也受到法治实践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一过程中,诸多法治实践现象和经验问题,是西方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未曾有过的。充分利用这些中国独有的法治现代化实践资源,可以有效强化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框架下自主认识、总结、提炼和阐释法治发展规律的能力。

例如,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实践中,曾经存在着一条“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要求。这显然不符合富勒形式合法性原则中法律的清晰性要求。按照富勒的逻辑,从法治与个人自治的关系看,这种“粗糙”的立法会导致个体的行动无法得到确定的指引,难以根据法律规则作出自主的决定和规划,最终会压缩个人自治的空间。而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相对概括性和宽泛的法律规范,在绝大多数场景中并未出现压缩自由行为空间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市场活动的自由空间。这一与西方法治理论预期相反的中国法治实践结果,为反思西方形式法治理论中对“清晰性”概念和法律如何指引人行动的认识和论证提供了经验资源。

(三)基于理论资源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自主性逻辑表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逻辑塑造,具有科学的理论资源支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个新概念的出现,是概念发明和概念采借两种概念生产方法的复合产物。换言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在抽象、概括和凝练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术语内容,也有借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中国式现代化”概念的术语内容。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进行的。作为理论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受到其上位概念“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指引。“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自主性逻辑,也深刻影响着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诠释。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式现代化”等凸显自主性知识逻辑的理论资源,理解和解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将从逻辑起点和理论范式上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标识性概念所应有的自主性逻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逻辑回答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获得理解和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能力?“主体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历史资源、实践资源和理论资源的支撑,得以转化为“自主性”的理论能力,最终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举足轻重的标识性概念。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标识性概念的理论功能

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术语和思想内涵上不再局限于舶来的“法治”术语、概念和思想内容的前见局限,而是通过原创性逻辑、主体性逻辑和自主性逻辑的表达,成为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目标和状态的精准概念。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能够为深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理论阐释、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概念支撑,并推动法治建设实践得到科学理论的指引。

(一)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阐释的指引功能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的理论功能体现在,标识性概念的属性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阐释和理论发展在历史思维、主体方法、价值导向上的指引意义。

第一,以标识性概念的历史思维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守正创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标识性概念的原创性特征,是在近代以来中国“法治”概念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凸显的。如果不从历史变迁的视角出发,就很难发现和解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术语和思想内容与既有“法治”概念的本质性区分。从标识性概念的角度,发掘和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思想内涵,应当坚持历史思维,即注重在古今对比和概念演进中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充分理解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生成的历史必然性。历史上业已形成的最低限度的法治共识,固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思想内涵的应有之义。但是,更应当着眼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思想之变与内涵之新,即超越历史上已有知识贡献的标识性知识增量。

第二,以标识性概念的主体方法深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品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标识性概念的主体性认识,在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层面可以概括为“以中国为方法”。这意味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阐释不但应当以本土化的中国法治实践为中心进行经验描述,着力解决西方法治理论难以解释中国法治经验现象的问题,更应当努力实现从经验到理论的跃升。例如,将政法体制及其运行的中国经验,通过学理化阐释凝练为“政法”的理论概念。更应当将基于中国法治实践所形成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认识和知识作为一种“标准”,推进这一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普适性建构,最终在方法论上赋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般性“法治”概念分析框架或分析范式的基准性地位。

第三,以标识性概念的价值导向锚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阐释方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标识性概念的自主性能力,离不开“以人民为中心”“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价值导向。这使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阐释方向上,根本区别于过度强调形式规则和所谓“法治内在道德”的西方法治理论。实际上,无论在官方话语还是在本土学者的学理讨论中,强调法治与特定价值相结合的实质性阐释进路始终占据上风。自主性逻辑引导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法治”的实质阐释方向,不仅能够有效回应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的复杂需求,还能有效适配法治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具体法治”的法治讨论方式,有利于实现学理法治认识、官方法治话语和公众法治认知的统合协调。

(二)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统领性影响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和思想体系的具有创造性、主体性、自主性的最具‘标识性’的‘标识性概念’。把握、理解、阐释和运用‘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标识性概念’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则性的和决定性的概念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从全局角度系统描述整个中国法治实践及其文明形态意义的标识性概念,同样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具有“元概念”的基础性地位,发挥着枢纽性作用,促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多元复杂概念实现内在逻辑的统一。

第一,作为“元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标识性概念,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体系中,扮演着其他概念的解释起点、界定基石和衍生工具的作用。具体来说,概念体系中的其他概念,需要借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核心内涵及其建构的整体法治文明语境才能够获得充分理解和精准阐释。例如,理解“政法”这一中国自主法学知识概念,就离不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对“法治体制”的界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具体法治”讨论方式,还直接衍生出“生态文明法治”“数字法治”等下位概念。

第二,标识性概念属性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体系中,能够发挥调节自主法学知识概念间张力的作用。任何一个自主法学知识概念,都是在“概念框架”的体系中通过概念相互规定的方式获得界定的。而这个有秩序、分层次的“概念框架”体系的塔尖就是,作为“元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下层次的概念间发生理解和界定的张力或困难时,可以通过寻求借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解决这一问题。例如,“政法体制”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概念在理论阐释中面临着一定紧张关系。前者侧重于实现对法治体系的政治领导与资源整合保障,后者侧重于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运行。前者是一个宏观体系功能上的概念,后者是一个具体场域功能中的概念,但均能统一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由此,可以通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枢纽性概念作用,辨析两种概念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功能互补和协调统一关系。

第三,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能够促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讨论范式革新。在以往的法学知识“理论与实践关系”讨论中,由于缺乏原创性、主体性和自主性的“法治”概念,以中国法治经验验证西方法治理论的逆向“理论与实践关系”讨论大行其道。例如,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对调解的高度重视,是否符合西方法治理论的法律执行形式性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点性标识性概念,意味着“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基准框架,转向了以中国法治经验校验中国自主理论知识有效性的正向进路。这将从根本上避免本土实践与外来理论、话语和概念,不在同一语境或前提下讨论问题的割裂性问题。

总而言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所以能够成为标识性概念,来源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法治”概念历史演进和时代精神表达中的“原创性”获得,来源于党领导人民独立探索现代法治实践和术语革命新概念创制中生成的“主体性”自我意识,来源于历史、实践和理论赋予中国人民建构人类社会现代法治新形态概念的能力与资源。从标识性概念角度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将深入推进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阐释。通过发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元概念”作用,将有力促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体系整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实践上意味着中国人民开创了一条人类法治文明上未曾有过的新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从标识性概念的角度解析其背后的中国智慧与法理逻辑,将丰富法治理论讨论的世界图景。人类社会对法治这一政治理想的追寻,能够因中国道路的生动实践和学理阐释而获得全新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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