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存璐,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讲师。
【摘要】晚明至清初,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经历了从军镇防御体制向府州县体制的转变。在此期间,明代设置了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的管粮同知或通判,管理该地区粮草的收支。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不仅负责管理边地钱粮,而且参与修筑军堡城池、屯垦买马等边务,兼具征收屯租、审理武职人员刑名案件的权力。入清后,管粮同知、通判又获得辖区内民事案件的审转权,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着正印官的作用,具备了准政区的属性。随着长城沿线地区管理体制的转变与政区化,管粮同知、通判被陆续裁改。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反映出明清两朝面对不同地方治理形势对地方治理体制进行的探索与调整。
【关键词】明清; 地方治理; 管粮同知; 管粮通判; 山西; 厅制
明代长城沿线地区设有九边军事重镇,这一区域的职官设置和军民管理均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九边不仅有重兵屯守,朝廷还派驻大量文、武官员进行管理。其中,管粮同知、管粮通判是较为特殊的职官,主要负责边地粮饷事务管理。以往明代九边地区军事管理体制是学界讨论的重要内容,已有学者注意到沿边地区的管粮同知、通判,但多将其当作普通的管粮官,忽视了这一极其特殊的职官设置。
由于长城沿线卫所遍布,州县设置相对较少。至晚明,随着卫所体制的衰落和“民化”趋势,部分管粮同知、通判所掌实际事务已远超粮饷,渐有专辖其地之势。可见,管粮同知、通判在九边地区军事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系地方治理的关键力量。个别边地设置的分防同知、通判,入清后逐渐发展成为“厅”这种新的政区形式,进而受到学界的重点关注。而大多数最终未成为新政区的分防同知、通判,尤其是九边这一特殊区域的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的实际作用,学界尚未予以充分揭示。虽有学者在研究晚明宣府、大同二镇“路厅”时,对各路同知、通判的沿革、职能等进行了梳理,但未能关注其入清后的去向及职能变化。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设有大同、山西二镇,是防守蒙古南下的重要区域。此地所设管粮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究竟承担何种职能,其与守巡、兵备各道及各路参将、守备、卫所等武官之间是何种关系?入清以后其职能是否发生变化,与清代山西北部新设府县以及口外蒙古地区各厅理事同知、通判之间又有何联系?本文系统考察明清时期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演变过程,包括设置缘起、职能变迁等,分析朝廷逐步将管粮同知、通判融入边地的历史,以期理解明清两朝地方治理的制度逻辑。
一、“司钱谷,佐行边”: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设置
明代府的佐贰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多“因事添革”,无定员,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其中一些同知、通判因负责管理粮储事务,被称为管粮同知、通判,属于管粮官。以同知、通判管理粮储事宜始于明初。宣德三年(1428),吏部尚书蹇义的奏疏中提到:“近年以来,内外各衙门官,因营造催办夫匠,收运粮储,整理农务,采取木植,在内添设郎中、主事,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添设参政、参议、副使、同知、通判、县丞等官。”此后,各省开始增设管粮同知、通判等官,以督催收放钱粮,管理军饷,“各边自抚院、藩臬而外,设各道以总理之,又设管粮同知、府判以分理之”。不过,管粮同知、通判并非额设官员,裁设无常。正统二年(1437),明廷下令,全国“各府仓收粮四十万石以上者,添设管粮同知或通判一员”,这是大范围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沿边、沿海以及漕运繁忙之地,设置数量尤多。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大同、山西二镇的管辖范围分别与大同、太原二府存在地域上的重合,辖域内设有大量卫所、城堡以及州县。卫所主要分布于外长城及内长城以南地区,州县相对较少(见图1)。朝廷在此区域所置管粮同知或通判,皆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之下,常驻边关,主要负责管理山西、大同二镇各路粮饷。因管粮同知、通判按照参将分守之路设置,故被称为“某路管粮同知”“某路管粮通判”,又或称“厅官”“路厅”。至明末,山西镇设置有三路管粮同知、通判,大同镇设有四路通判。
明代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明代边患问题十分严重,沿边地带需要管理的粮储军饷日益浩繁,但缺少专官管理。如大同镇粮储最初是朝廷派大臣或布政司官专理,其后由巡抚兼理,但巡抚一般并不亲临,常委派守巡官代管。虽户部时常差遣郎中、员外郎、主事、给事中等官赴各边收放钱粮,然而仅靠这些临时委派的官员,无法及时处理各处仓储钱粮收放事务。而沿边地区虽置仓大使管理粮仓,但其官职卑微,无收支核查钱粮之权。在这种背景下,管粮佐贰官出现了。
(一)大同镇五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省沿边地区管粮佐贰官始于州的佐贰官——州判。正统六年(1441),大同巡抚罗亨信奏请“增置保德州判官一员,专理偏头关,兼收粮料”。成化至弘治初年,大同镇陆续设置州判、吏目负责管理各卫所仓场粮储(见表1)。
由于州判官职低微,职权较小,朝廷很快便以府通判取而代之。弘治十四年(1501)六月,监察御史王献臣巡视大同镇后,以监收判官多用年老之人、才力低下为由,请将判官裁革,改于大同府增设同知或通判二员。同年闰七月,大同巡抚刘宇也上疏请求增设同知、通判。此议获得朝廷批准后,共设大同府通判三员,“一于东路天城、阳和,一于左、右、威远,一于平虏、井坪、朔州”,专管各仓场粮草,令巡抚都御史及管粮郎中提督,并将各卫原设判官、吏目尽行裁革。府通判不仅品级高于州判、吏目,而且以一员通判管理数个仓场,减少过多州判、吏目的设置,不至冗员。此三员通判便是大同镇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
由于边地多卫所、城堡,无法以州县的辖区来划分管辖范围,朝廷便根据参将分守之“路”划分管粮通判辖区。明代九边地区主要以参将作为分守武官。参将按路进行分守,路可以说是参将的防守区域。弘治十四年设置的三员通判所管区域恰好与大同镇东、中、西三分守路辖区相对应。天城、阳和通判一直负责管理东路粮饷,驻扎在阳和卫。万历年间,东路管粮通判升为东路管粮同知。分管左、右、威远三城通判,也就是西路管粮通判,驻大同左卫,明末改为同知。中路管粮通判辖区较为特殊,所管大同镇城、聚落城等七城堡并未设参将,为“不属路”的城堡,其兵马一直由大同总兵节制,而粮草归中路通判管理。
弘治朝后,大同镇陆续增设两员通判管理粮饷。嘉靖年间,蒙古骑兵屡次南下。明廷于嘉靖十八年(1539)在大同镇又划分北路,设参将驻扎弘赐堡,此后于此专设北路通判,稽核粮饷。嘉靖四十四年(1565)至隆庆元年(1567),曾短暂裁革,其后升为同知,并于崇祯七年(1634)最终被裁撤。嘉靖二十三年(1544),朝廷设分守应州南路参将一员,此后不久于朔州置南路通判。
(二)山西镇三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镇在雁门、宁武、偏头三关设置有三员管粮通判。山西镇管粮佐贰官的设置也始于州的佐贰官,负责监收三关各仓场。成化七年(1471),将保德州州同移驻偏关,监收兵马、粮饷、税课等事。弘治八年(1495),宁武关仓增设监收州同知一员,代州也设有监收同知一员,专理粮草。
代州、偏关、宁武三员监收同知是山西镇三关管粮佐贰官的雏形。但其究竟是如何发展成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的,相关史料中并无直接记载。实录中只记载正德六年(1511)曾设太原府通判一员,负责监督偏头、宁武、雁门三关及诸营堡仓场,《山西通志》以及各府县方志中的记载也较为简略,而且内容多相抵牾。不过,笔者在一块勒石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的《宁武粮厅题名碑》上找到了线索。碑文记载了“宁武粮厅”的设置缘由:“宁武故无倅署,先是平阳民壮厅,每岁秋,率作有众,从事于边戍,事竣则返。后天子从大中丞之请,改驻中路,职专粮饷,更建中盈库、万亿仓,列衔太原,而俸薪仍取给平阳。”倅,即为佐贰官。从碑刻记载来看,宁武中路管粮佐贰官最初是平阳府管理民壮的佐贰官。实际上,当时沿边有两员管理民壮的通判:“都御史防秋至代州,则太原、平阳二府各以判府一人,随理军饷,称东、西府,都御史去则俱去。”太原府、平阳府二员通判于防秋随山西巡抚都御史前往代州随理军饷,其皆在代州置有官署,事竣再返回原籍。正统十四年(1449),瓦剌大军南下,攻占大同沿边一带,由于卫所制衰败,兵力不足,朝廷差遣监察御史前往直隶、山西等各府县招抚民壮,就近操练,以听调策应。景泰元年(1450),山西右副都御史朱鉴奏请发太原、平阳等地15900余名民壮进行操练,并增置太原、平阳二府通判及泽、潞、辽、沁、汾五州判官各一员,专督操练民壮,太原府通判驻代州,平阳府通判驻宁武。
管粮通判是由管理民壮的通判演化而来的。一方面在于府通判职能的扩展。管理民壮的通判分驻边关后,因辖区广大,事务繁重,虽有道员这一文官弹压,司道一人仍无法遍及,加上沿边州县设置较少,多为参将、守备及卫所的武职人员,而明代中后期武官不得参与粮饷管理,道臣又无法亲临各仓场监督钱粮收支,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粮官来具体负责。于是,常年驻扎沿边负责管理民壮的府通判,职能逐渐扩展,开始主管庾廪军实,分理边关粮储、军马等事务,“府倅无所事事矣,后乃务寖殷,任寖重,简士巽愞,问民疾苦,抚夷通关,又若贰于监司”。另一方面,随着山西镇各分守路的划分以及道的调整与新置,同知、通判的驻地、辖区与列衔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嘉靖十九年(1540),山西三关分为东、中、西三分守路,以宁武为中路,以偏关为西路,以雁门为东路。此后,雁平、岢岚二兵备道的辖区也进行了调整,并新置宁武兵备道,三道大致与东、中、西三路相对应。而东府通判常驻代州,西府通判此后移驻宁武:“西府移驻宁武,其东府驻代州者,不复还太原、平、潞等处。”东、西府通判进而发展成管理雁门、平刑二关的东路管粮通判以及管理宁武关的中路管粮同知。此外,西路管粮通判原为嘉靖三年(1524)所置太原府通判(驻偏关),嘉靖十一年(1532)被裁。二十三年,明廷又于偏关新设潞安府通判一员,负责管理民壮。至隆庆二年(1568),潞安府通判升为同知,万历十二年(1584)再更易为太原府同知,此即明末西路管粮同知。
由于三员通判的职能逐渐明确,“司钱谷,佐行边”,负责管理三关军需,故明廷于嘉靖三十八年(1559)参照宣大事例,特给山西三关管粮通判关防。三关管粮通判正式设置后,此前负责管理边储、草场的监收州同、州判以及县丞等官,因与管粮通判职能有所重叠,随即被裁撤。从以上发展脉络来看,山西镇各路管粮通判直接来源于管理民壮的府通判,又合并了于宁武、偏关、代州等地负责收支各仓料草的监收同知的职能,最后发展为列衔于太原府的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
嘉靖至万历初年,大同镇、山西镇各参将分守路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道与分守路的统辖、对应关系也逐步明确,而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经历了从与参将分守之路相对应到与守巡、兵备道辖区相对应的变化。大同镇最初划分为东、中、西三路,其后又新置北东路、北西路、井坪路、威远路以及新平路,共八路,对应分巡冀北、分守冀北、阳和兵备、大同左卫兵备四道。山西镇划分为东、中、西、北楼、河保五路,对应岢岚、雁平、宁武三兵备道。至万历年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辖区相匹配,进而对应一路或数路(见表2)。
由于明代同知、通判因事设置,这种“灵活性”使其便于填补沿边治理体系中的权力空白。随着边地形势日益严峻,明廷逐渐加强控制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责也越来越复杂。
二、裁并或改设“郡县”:清代管粮同知、通判的演进
入清后,清廷延续了九边地区的职官设置,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得以保留。但是明清两朝面临的地方治理形势却有很大不同。清初,由于漠南蒙古的归附,疆域得以大范围向北拓展,明时为防御蒙古入侵所设的九边军镇地位下降。与此同时,明中叶已经开始走向“民化”的卫所体制,也陆续被裁并为州县。此外,由于山西省内府的设置数量较少,府域面积过大,在管理上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此情形下,随着明代军镇营兵制向清代绿营兵制的转变、卫所体制向“郡县”体制的过渡以及山西省内统县政区设置的调整,山西北部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发生巨变。
第一阶段的调整始于顺治朝九边军镇的改革。顺治元年(1644)六月,宣府巡抚李鉴上疏指出,宣府镇在明朝为边镇,入清以后成为腹地,应裁汰冗兵,并照大同例改设知府,将征收屯粮之事归于府官。兵马减少后,钱粮的出纳也会相应减少,李鉴遂提议“旧设同知、通判多员,亦宜量加裁减归并”。于是,清廷对九边地区的兵丁和官员进行了裁减。
顺治初年曾短暂设置大同府东路管粮同知,继续驻扎于阳和卫。后因姜瓖之乱,顺治六年(1649)将大同府治移至阳和城,驻大同府城的中路管粮通判也随之移驻阳和,东路同知改为中路通判。顺治八年(1651),总督佟养量奏请大同府职官还治府城,中路通判还驻大同府城,但东路同知并未复设。顺治十五年(1658),驻于朔州的大同府南路管粮通判被裁撤,可能与顺治初年连年征战,财政收支不平衡,多处筹饷困难有关。为此,顺治帝多次下谕裁汰冗员,命各府将同知、通判可裁者奏报,大同府南路通判应是在这一背景下被裁撤的。清初,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虽保持建置,但驻地发生了变化。顺治十八年(1661),山西巡抚白如梅上奏称“天成、阳和二卫屯粮银共一万七千有奇”,而东路同知裁并,屯粮之事委于卫弁,致多逋欠,遂请求将中路通判移驻阳和城,兼管东路,以便稽屯清饷,获得朝廷允准。
第二阶段的变动源于雍正初年的政区改革。清初承袭明代的政区格局,在管理过程中弊端日显。山西巡抚诺岷履任后,对省内政区设置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康熙末雍正初,各省普遍存在的钱粮亏空问题愈发严重,诺岷认为钱粮亏空的原因之一是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过多,以致难以有效监管,遂通过在山西太原府、平阳府内析置直隶州的办法缩小府的管辖区域。另一方面,雍正二年(1724),皇帝令各省督抚规划省内卫所归并州县事宜,山西巡府将长城沿线的卫所改设新县,并置朔平、宁武二府进行管理。
在政区和职官调整过程中,诺岷于雍正三年(1725)提出将大同府阳高、天镇二卫改为县治,同时将中路通判从阳高卫移驻大同府城。雍正四年(1726),诺岷又将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改为大同府粮捕通判,只负责经征米豆草束、改折银两及督捕查边、总理塘站等事务。改名之后,其职能也恢复至普通的府通判。
清初,大同府西路同知继续驻扎于大同左卫。康熙三十二年(1693),皇帝谕兵部在大同右卫设满洲驻防兵丁,次年将大同西路同知由左卫移驻大同右卫,负责管理八旗驻防兵饷。雍正三年,诺岷奏请在大同右卫新设朔平府。次年四月,新任山西总督管理巡抚伊都立奏请将西路同知改为“朔平府管理粮饷同知”,负责管理旗饷、审理旗人词讼等事务。
清初,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仍驻代州,大约在顺治末康熙初被裁撤;太原中路同知驻宁武,西路同知驻偏关,建置较为稳定。雍正三年,诺岷认为,沿边地区既设有中路、西路同知,又保留卫所,军民混杂,管理多有不便,所以建议将中路、西路同知以及附近卫所守备、千总裁去,在宁武关设宁武县,在偏关设偏关县。伊都立接任山西巡抚后,却建议朝廷将宁武所改为宁武府,且中路、西路同知只留其一,“改为宁武府同知,驻扎偏关,弹压边境”。于是,西路同知被裁撤。雍正四年,将宁武府中路同知改为宁武府盐捕同知,驻扎偏关。
通过对明清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演变过程的追述,可以发现明代设置该职官是为了方便边务的管理。入清后,大同一带成为腹地,不仅沿边军镇兵马被大量裁减,钱粮收支事务也随之减少,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面临被裁改的局面。为何管粮同知、通判能从明中后期存续至雍正初?其在地方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这就需要对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展开分析。
三、“专管路厅之事”:管粮同知、通判的行政实践
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管理军饷,“错置郡丞,分理饷务,储偫出纳,钤辖边防”。至清初,其仍职司饷务,如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董理钱谷,稽核兵食,持筹一路,责綦诚重”。在沿边地区的管理中,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实际职责是否仅限于制度所规定的钱粮事务?明清时期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又有何变化?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还原其职能。
(一)监收钱粮
由于九边地区军务繁重,军队粮饷收放均由管粮通判管理,不得委以各卫指挥、经历、照磨等官。如山西宁武关中盈、万亿积贮“主客粮饷银八千九百两有奇,粮料一万三千七百石有奇,草八万六千束有奇”,而中路管粮同知负责具体管理该处军饷,“调停其盈缩而均节出纳”。
明中后期,九边军饷的供应发生较大变化,供应的本色粮料减少而折色增加。除制度规定需缴纳的本色以外,民运、京运及开中以银两发放,再由沿边负责管理军饷的官员在市场上购买军队所需粮食及草料。从嘉靖二十九年(1550)开始,各边钱粮不分主客,皆由守巡道召买,管粮郎中稽察。各路管粮通判具体负责召买,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会受到惩处:“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粮通判住俸;六月终不完者,管粮通判革去冠带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间拖欠数多,至误紧急军饷者,管粮通判起送赴部,降级调用。”
值得注意的是,管粮同知、通判还拥有征收屯租的权力。如明万历末年,大同东路同知带管中路通判任禄私自征收籽粒银三百两。清初担任太原中路管粮同知的官员刘玉瓒,时人评价其政绩时称他“经征军租本色,督催属员,严正清公,人不敢干以私,吏畏其威而民怀其惠”。《山西宁武守御所志》记载了太原府中路管粮同知清初征收田赋的具体数额:“中粮府额征更名银二千一百四十六两五钱二分九厘七毫六丝六忽六微二纤三沙七尘六渺六埃,操赏银四百五十八两一钱四分五厘三毫二丝七微,军租银七十六两五钱。”
除征收钱粮以外,盐务也是管粮同知行政事务的重要内容。清初太原西路管粮同知负责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因地近蒙古,卫所之民俱食蒙古白盐,盐税由西路管粮同知征引。宁武、神池两地居民食山阴黄盐,盐务原为中路同知管理,雍正三年改县之后,盐税改由宁武、神池二县分管。
(二)查勘边务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的职责相似,需要负责辖区内军事工程的监督、稽核、造册上报等事务。如崇祯九年(1636),山西巡抚吴甡在奏疏中报告本年边备修筑情况时称:“据督修东路工程委官太原府监纪同知范廷辅、东路通判邵承尧呈报,东路共修完砖墩敌台十三座、土墩敌台三座……又据督修中路工程委官太原府清军同知蔡如蘅、中路管粮同知石声和呈报,修完砖包台墙共一百四十丈。”又如长城沿线杀虎堡兔毛河桥因“直通塞外”,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万历年间,汛期河水暴涨致使桥身溃决,大同左卫兵备道奏请修补。查核兔毛河桥具体情况并进行核算后,委用中路参将副总兵周有道“总督桥工”、西路通判王履中“稽查钱粮工料”,杀虎堡守备则亲自主持桥梁修筑。
除处理沿边军务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需参与军屯。万历七年(1579),由于山西东、中、西三路“军民田土大半荒芜”,巡抚高文荐奏请召人领种,由各兵备道督率管粮通判、州县官具体经办。明末,卢象升出任宣大总督后,崇祯九年开始在宣府、大同二镇经理屯牧,至十一年(1638)屯政告成。参与此次屯垦的官员主要是道员、各路管粮同知及通判。卢象升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应不限于管理粮仓,还应积极办理核查荒地、鼓励屯垦、发放籽种银等事务:“凡各路管粮官,原以粮务为职,即如腹地之州县官是也。须确查本路有荒地若干,计亩给银,多方鼓舞,务使所属无游民旷土,而刍粮赖以充盈,岂非分内事,贤者之所乐为乎!……责成该管各道计顷计亩,分发该管厅官转发屯户,先取实收,并造细册在案。秋成,即照银数征收本息。”他还提出,军屯事务的办理“全在道厅”,“以管粮厅官总司其事,该管各道不时亲自巡查”,守备、操守及卫官等武职人员不得参与民佃,只能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出纳稽查。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仍旧负责督理屯田以供军需之用。顺治五年(1648),巡按山西监察御史刘漪举劾管屯文武官员,负责管屯的文官即为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中路管粮同知。
此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责办理买马事务。大同道分属各路买马事项规定,凡有死马或军士缺马,先由守备、操守购买,然后呈解大同道验印,确定马价,再批行西路通判复查后,营堡将官最后按照所定马价开销。山西各路管粮通判不仅需要稽核战马购买,还需要负责夷马变价之银的监收估价,“监收估价,专委同知督催收解,总属道臣”,而大市、月市夷马均由西路管粮厅负责编制夷马册,并将夷马数量、估价数额、拖欠银数等呈报给道员。
(三)问理刑狱
都司卫所军人案件通常会由本管的军职衙门进行审理,如都司、卫所分别设有断事司、镇抚司,经历司也有部分审理权。不过,正德以后,府州县正印官以及守巡、兵备各道等文职官员逐渐拥有审理军人案件的权力。明初法律规定,与民户相关的军人案件,需管军衙门会同州县官员一起审问,此即约会制。随着卫所司法权力的衰微,许多军民词讼案件由州县官单独审理。由于九边地区的卫所较为特殊,其距离府州县治所较远,明中后期卫所军堡内发生的刑名命盗案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审理。
隆庆年间,山西巡按桂天祥建议提高任职管粮通判的官员出身,“钱粮委之收支,边方委之查勘,刑狱委之问理”。万历二十九年(1601),朝廷下令,沿边距离府治较远的卫所,“一切茶盐、粮草、词讼”事务均倚办于“管粮府佐”。《大同南路通判题名碑记》在总结南路通判职责时,提到管粮通判不仅管理“兵马钱谷”,还负责“讼狱之事”。可见,在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经理词讼案件已较为普遍,并得到了朝廷的承认。如崇祯八年(1635),宣大山西总督杨嗣昌令大同抚院衙门查明镇门堡守备刘承惠是否有钻营请托之嫌,初审官即为大同府东路同知郑独复。郑同知审理后得知此案始末,建议将刘承惠调简腹地,功过相抵,并转呈阳和兵备道副使复审。这说明晚明大同镇管粮同知、通判已具有审理武官司法案件的权力。至清初,这一权力得以延续。顺治十年(1653),山西镇老营堡中军守备杨国雄克扣军饷,“索诈多赃”,被押往西粮厅。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张伟负责审问,后将杨国雄呈解至岢岚道复审。
清初,在许多普通民事刑名案件中也出现了管粮佐贰官的身影。顺治八年正月十四日,大同井坪所麻一芬与郭希荣二人“共饮沉醉”,因“所出酒价不均”发生争执,麻一芬用刀刺死郭希荣。郭母将此事禀于井坪所千总王奇,千总将此案报大同府南路通判谢祖悌,最后由南路通判审理此案,再转呈大同道复审。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阳和卫李友金好赌,赌输后图谋张扬工钱,用镰刀将其砍伤。此案呈解阳和道副使后,批行大同府中路通判、理刑推官审问。
由上可知,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具备审理卫所民事命盗案件的职权。顺治三年(1646),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大同西路同知一缺,“逼临冲塞,军饥民隐,全藉路厅”,奏请补府佐。可见,在山西北部长城沿线一带虽设置有卫所,但缺少像州县正印官这样的文官。入清后,该地区命盗案件频发,由于卫所体制的衰落,亟需文官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承担了州县正印官角色。而且从以上各案的审理承转经过来看,已经形成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道—按察使—督抚(巡按)这一司法审判流程,即由管粮同知、通判初审,再交由各道复审。
清初,不仅卫所内发生的命盗刑名案件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负责,有州县设置地区地方公务的呈报也需经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顺治十一年,宣大山西总督冯鸣珮在奏报贼犯徐文病死狱中、府州负责官员迟延不报之事时,记录了通判与道员、府州县正印官之间的承转关系:“本年十一月初六日,据阳和道副使刘兴汉呈称,查得重犯徐文于本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监病故,浑源州知州完自成于十月初八日申报中路通判李考祥,该路于十月初九日牒报(大同府)知府,急宜报道通报为是,知府曹振彦驳取甘结未到。”由此看来,晋北州县的公务办理流程是,由州县至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再转呈知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奏报日期,是浑源州知州迟报一月,而中路通判于浑源州知州上报第二日就转报给大同府知府了。但总督冯鸣珮认为,该路通判迟延一个月未报致犯人徐文病死狱中,罪在中路通判及浑源州知州。由此可以看出,中路通判应对浑源州案件的上报负有监督之责。
(四)办理地方事务
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日常性地方事务。如顺治年间,宁化所芦芽山、西山一带山林归属权不明,有商人组织民众进山砍树、盗卖木材,山西布政使命人查勘后将宁化所所属山林划入禁采之列。康熙年间,又有商人许国柱等希望以纳税之名从官方获得开采权,但管理此处的太原中路管粮同知李文焕并未同意。于是,许国柱又控院呈部,李文焕将此事原委及地方情况呈报于道,转呈布政司及巡抚。由此看来,管粮同知需维护地方秩序与资源,这也反映出他们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
文教历来为地方官所重视,明末清初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积极参与其中。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宁武府中路同知蔡珍“念宁武士多贫,无读书费”,出资买田六百亩,作为宁武所学田。五寨堡学田有五十七垧,由太原西路同知卞永康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所置。偏头关所西府义学为西路同知董泗儒于雍正二年兴建。除兴办学校之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有宣扬风教德化之责。顺治初年,太原西路管粮同知吴明儒、张伟曾先后向提学道上呈偏关所参与抗击李自成农民军的义士,希望清廷表扬,“以励风教”。
综上所述,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因管理边地粮储而设,但其职能逐渐扩展至修理军堡城池、征收屯粮、屯垦买马以及其他日常性地方事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明末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刑名案件的审理,至清初更是全面承担起审理沿边地区民事命盗案件的职责,并形成卫所武官—管粮同知、通判—道员这一司法审理流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从专管“路厅”钱粮一事,渐至专管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而行使着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能,在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重要。
四、“路厅”的性质及其与清代厅制的关系
与内地各府同知、通判相比,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更为重要,“三关通判,上干数十万之国计,下系数十万之生命,职司甚重”,“边方路厅,非腹里府佐之比”,朝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身也有更高的要求。明代同知、通判一般是贡监出身,而正印官通常为进士、举人出身,但明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要求进士、举人出身,“务择州县举人、进士正官著有贤声者升补,不许将始进及岁贡监”,说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非普通府佐之职,在选任标准上亦与正印官相提并论,足以体现其重要性。
从职官角度来看,明代在全国设置了两套系统:其一是行政系统下的府州县体制,其二是军事系统下的都司卫所体制。九边地区以军事为重,设置有较多卫所,由指挥使、千户等官员负责管理卫所军户、屯田,战时则负责带兵作战。明代中后期,随着卫所体制逐渐走向衰落,募兵制快速发展,逐渐成为边区军士的主力。与此同时,都司地位下降,三司文臣开始参与地方军务,边镇武官逐渐丧失管理钱粮的权力,由文官负责管理军饷。管理军饷事宜的文官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巡抚,另一类是中央派遣到各军镇的户部侍郎、郎中、主事等官,但二者均难以亲临所有仓场监管钱粮收支,具体事务则需由专设的管粮同知、通判经办。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列衔于临近之府,但不受制于知府。一方面,在实际办理粮饷事务时,朝廷明确规定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受户部派往各镇的管粮郎中管理。如嘉靖二十三年(1544)题准,“管粮通判以后每年悉听郎中等官,查照各官收支利弊举劾,如有升迁事故,俱听查明,方准起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由户部郎中注考,定其黜陟。另一方面,晚明实际处理军饷以及边备事务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直接受守巡、兵备各道监督。如宣大总督卢象升在奏疏中曾言及宣府、大同、山西三镇官员办理地方事宜的流程:“每见一事也,督抚必行之司道,司道必行之厅官,厅官仍又行之将备。”
明代设有数量众多的守巡、兵备道置于腹地分管数府州县,在沿边地区则对应一个或多个参将分守路进行管理。道作为监司,以监督辖区内属员各项事务的办理为主要职责,列衔于布、按二司之下。虽然道有固定的辖区,但明清时期始终未发展为正式的政区。有学者认为,由于道没有下属的佐贰官,故而无法达到成为一个独立行政机构的标准。实际上,无论是公文的承转,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明代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更像是道的佐贰官,而且山西、大同二镇各道通常只设置一个管粮同知或通判,道的设置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完全对应,时人甚至有管粮同知、通判“若贰于监司”的看法。所以在明人看来,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近似于各道佐官。
从明末开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命盗案件的审理。随着卫所体制“民化”趋势的增强,缺少文官对这一地区进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刚好填补了这一权力空白。至清初,卫所、城堡内发生的普通刑名案件也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审转,其职官的性质逐渐向正印官发展。康熙六年(1667),山西巡抚请求裁撤山西各道,将分守冀宁道、分守河东道、分守冀南道、分巡南道的事务均交由周边府、直隶州管理,而宁武道、岢岚道所辖之地虽位于太原府,但因太原府管辖区域过大,所以改由太原中路同知、西路同知管理。可见,从清代官方角度看,各路管粮同知所管的事务已经近似于知府。
从政区建制角度来看,虽然明代也有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称为“厅官”的情况,但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具有一定的区别。明代,根据佐贰官所管事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管粮厅、清军厅、理刑厅等,九边地区所设管粮同知、通判有“厅官”“各路厅官”“路厅”之称。时人也常将道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列,称为“道厅”。此外,文献中也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晚明山西镇中、西二路管粮同知、通判也有中粮厅、西粮厅之称。这是否表明此时的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向政区发展的趋势?其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又有何关系?
明末,作为政区的厅处于萌芽阶段,清前中期厅制也在不断完善,所以在这一特殊时期,厅存在很多政区要素并不完善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判断同知、通判分防区域是否为厅,关键在于是否“专管地方”以及是否在辖区内排斥同一级其他权力的介入,一般以钱粮征收和命盗案件的审验权来衡量其是否有专管之地。从辖区来看,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明确管辖一定的区域,与道的辖区基本重合,管辖一路或者数路,也有固定的驻地。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未完全获得审理辖区内刑名案件的权力,目前所见记载中对刑名案件的处理仅与武职人员相关。虽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公文上传下达及边务办理的程序,但这只是一种职官上的承转关系,包括在文献中常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只是从职官角度而言,并非从政区角度而言,虽有“厅”之名,并无“厅”之实。
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获得了审理辖区内民事刑名案件的权力。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对卫所、城堡的管理权也十分明确。如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加上山西北部长城沿线的卫所较为特殊,有一定的辖域及人口,其性质更近似于州县,有学者称之为“准实土卫所”。在这种行政统辖关系之下,卫所、城堡所辖近似于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所辖近似于府,具备成为政区的属性。
因此,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多与军务相关,与治民之官还有一定的差距,尚未具备成为政区的条件。而清初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兼具钱粮、刑名两大职能,并有固定的管辖区域,其性质与政区十分接近。在雍正三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被裁改之前,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晋北卫所城堡广布之地实际上扮演着正印官的角色,虽未经清廷的正式设置,但可以视为“准政区”。
尽管如此,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最终没能发展成正式的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清代所设的厅多集中在边疆或改土归流地区,而且清初延续明代“厅”的设置,多带有过渡性色彩,最终还是向着府州县化方向发展。漠南蒙古归附后,大同一带从边地转为腹地。随着卫所的衰落和“民化”趋势增强,大同卫所“户口日繁,名虽军籍,而实与民无异”,又多为准实土卫所,占有大片土地和大量人口,“其间厅、卫所地方搀越,军民混杂”,置厅的必要性不大,更适合直接改设府州县。其二,山西各路同知、通判上承沿边各道,下辖诸多卫所、城堡,相比于州县官,更像是充当了知府或直隶州知州的角色。明代北方诸省普遍存在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较多的问题。清初山西中北部仅置太原、大同二府,太原府领有二十县、五属州,大同府领有七县、四属州。顺治十五年裁撤山西行都司后,大同府还管辖六卫、一所,不仅府域面积广大,而且下辖州县卫所数量较多,所以当时以分府改县作为政区调整的主要方向。其三,清朝行政管理体制的“援例”特点较为突出,各省面临相似的问题,多参照已有变通方式进行调整。清初,在原明代九边军镇设置地区,也有与山西相似的情况。如康熙三十二年,直隶宣府镇将有“六厅”之称的六路同知、通判和十个卫所裁去,改设一府八县。雍正二年,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请将河西地区西宁、凉州、甘州三“厅”改为府。诺岷在调整山西政区设置时,很有可能是参照直隶、甘肃等临近地区的调整方式进行的。所以,雍正三年山西政区调整时,采取的是新置朔平、宁府二府的办法。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未直接置“厅”,但对清代边疆与内地交界地带的行政管理方式却影响深远。
清初,沿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被裁改的同时,还被清统治者加以改造后,运用于长城以北的蒙古与内地的交界地区。清初,漠南蒙古归附后,山西长城以北地区成为归化城土默特蒙古以及察哈尔蒙古的驻牧地。随着前往口外的民人数量越来越多,为便于管理,清廷于雍正年间先后设置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负责管理口外种地民人以及与蒙民交涉案件。因距离大同府、朔平府较近,归化城理事同知文移经大同府审转,大朔理事通判文移经大同、朔平二府审转。这一方式与明末清初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相似之处。二者实际上并不受府的节制,只是文移承转需要经过知府这一层级。乾隆六年(1741),口外设置归绥道后,由归绥道管理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也在乾隆七年(1742)至十年(1745)短暂统合于归绥道管理。这也与晋北守巡、兵备道管理各路同知、通判的“道厅”行政体制类似。至乾隆年间,归绥地区在原有理事同知、通判的基础上形成了七厅建制,成为正式的政区设置。而山西口外诸厅的设置不仅与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存在制度渊源,更为重要的是,口外诸厅中的丰镇厅理事通判是由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发展而来的。
综上所述,清廷将明代管理边地的职官体系及行政管理模式加以变通改造后,由山西长城以南地区移植至长城以北的蒙古地区,而山西口外蒙古地区所设理事同知、通判经过职能的不断完善、权责的明晰及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厘定后,最终确定了厅的政区建置。
结 语
在晚明至清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长城沿线区域的管理中,成为办理军务、民政事务的主要地方官员,不仅是地方治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层级,也是衔接州县、卫所两种管理体制的桥梁。因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确定的辖区以及钱粮、刑名等权力,在地方行政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正印官较为接近,可以将其视为准政区。
纵观山西沿边地区职官体系和政区设置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随着王朝对边地治理程度的不断加深,迫切需要文职官员负责边地事务,而可以分防一地的府同知、通判,以其职能的灵活性,契合了边地治理的需求,有效弥补了这一地区文官的不足和权力结构的空缺。同知、通判的灵活性也使其具有过渡性色彩,成为该地区行政管理体制转型阶段的产物,同时也体现出明清统治者对地方基层治理方式的创新性探索。
晚明至清初,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经历了从边地到腹地、从卫所到州县体制的过渡和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为适应地方治理的需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也在不断扩展和丰富。随着清朝大一统王朝的稳定,这种过渡性职官设置难以适应地方形势的变化和地方治理的需求,在雍正初年全国统一大规模的政区改革中,被府州县这种更为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体制所取代。对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发展脉络进行长时段的考察,为观察长城沿线地区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视角。鉴于明末清初整个九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仍需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方能揭示其真实面貌。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注释从略]